把管理办法下发给客户邮件怎么写各处室公文应怎么写

河北省卫生厅公文处理实施办法(定稿)_百度文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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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省卫生厅公文处理实施办法(定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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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文​处​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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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进一步规范厅机关公文制发工作的意见
http://www.   
晋教办〔2015〕8号
厅机关各处室,各直属单位:
& & 为贯彻落实“八项规定”精神,进一步精简文件、改进文风,根据省委、省政府有关要求,现就进一步规范机关公 文制发工作提出以下意见。
& & 一、继续减少文件数量
& & 1、进一步精简文件,从严控制发文。具体做到“六不发、一合并”,即:没有实质内容、可发可不发的文件,一律不发;凡能通过其他途径办理的事项,不印发文件;厅领导讲话文稿不发文件;告知准备资料、未确定时间地点的会议预通知,不正式发文;有关名单、事项的公示,一般不正式发文;上级文件已公开发布、本级无新的政策、措施的事项,不得重复发文;涉及同一事项的工作部署、配套政策措施等,尽量合并发文。要确保每年发文数量比上年只减不增。
& & 2、切实规范信息简报。只保留“教育信息”“教育简报”和“教育要情专报”,期数使用统一的年度流水。专项工作不新制信息简报头,可在现有报头下标注专题。选题要有典型性、针对性、必要性,从严控制一般性的工作内容。领导重要会议讲话需要传达学习的,报请领导同意后摘要印发简报。
& & 二、下功夫提高文件质量
& &&3、必须符合法律法规和有关政策。文件内容要符合国家法律法规和党的方针政策,符合省委、省政府和教育部的战略目标及工作意图,并与现行公文的有关规定精神相衔接。公文要从全局、大局出发,起草时充分论证。重要政策性文件要进行风险评估,报党组会或厅务会研究通过。
& & 4、践行清新简练的文风。要开门见山、直奔主题,不“穿靴戴帽”。对工作意义或重要性的表述要客观中肯,对工作依据或出发点的表述要简明扼要。要尽早亮明意见态度,减少一般的过程性描述。语言要平实,少用句式复杂、层次多的长句,多用简单明了的短句。要言简意赅,篇幅一般不超3000字,涉及面广、事项多的一般不超5000字。
& & 5、公文内容要准确条理。文种使用要正确,行文目的要明确,所述事项内容要完整,避免遗漏重要信息;要观点明确、逻辑严密、表述清晰准确,便于受文单位理解,避免造成误读;结构要紧凑严谨、条理清楚,避免松散拖拉;所提要求和措施要切实可行,符合我省省情和基层工作实际。
& & 6、体例格式要规范正确。公文版式严格执行《党政机关公文格式》国家标准(2012年),做到要素齐全、格式正确、层次规范。语言文字使用符合国家通用语言文字的规范和标准、符合现代汉语语法,标点使用符合《标点符号用法》国家标准(2012年)。
& & &三、规范文件签发程序
& & 7、严格遵循一般签发程序。机关印发的文件、函件都要遵循“处长签批―办公室审核―厅领导审签”的程序;不编文号但需用印的文件,参照发文程序申请一般用印(申请表见附件1)。重要事项需分管厅领导审签后,由厅长签发。语委办、督导室、学位办、机关党委、纪检监察室、高校纪工委制发文件也按此程序审批。
& & 8、根据内容需要进行会签。文件内容涉及多个处室的,由主办或牵头处室起文,其他处室会签,会签完再提交办公室。直属单位(不含助贷中心)以教育厅名义制发文件时,由相应业务处室审签并编号。重要政策文件要送法规处会签,规范性文件要经政策法规处审核后报政府法制办做合法性审查;涉及评比达标、表彰命名事项的,须经人事处会签。我厅主办、外单位会办的,应沟通一致再启动会签;会签过程中外单位有重要修改的,必须报厅领导同意后方能印制。外单位主办、我厅会签的文件,由业务对口处室主办,按“处长签批―厅领导审签―办公室审核用印”的程序办理。
& & 9、审批文件要提供必要附件。文件送办公室审核时,按需要提供必要的附件:产生费用的会议的通知,审签时必须附经费审批手续;涉密的公文,需附《确定国家秘密事项审批表》(附件2)。
& & 10、严格规范上行文办理。上行正式公文由厅长或主持工作的厅领导签发;主送对象为上级机关,不得直接主送领导个人及办公厅;要注明联系人及联系电话。报省委的公文一式3份送省委办公厅秘书处,报省政府的公文一式5份送政府办公厅秘书六处;会议请示送办公厅会议处。拟请省政府或办公厅印发文件的,需将文档刻制光盘,并附《拟发文件保密或公开属性意见表》(见附件3),涉及其他单位的需附征求意见情况及各单位意见原文。省政府常务会审议通过的文稿,需在3个工作日内完成修改并上报。
& & 11、重要工作事项要请示报告。重要工作事项和上级安排的工作须按规定请示报告,并落实以下要求:教育部直接批转我厅的党和国家领导人重要指示批示,要及时向省委省政府报告;教育部、省委领导重要指示批示和直接安排我厅办理的重要工作,要及时向省政府报告办理落实情况;我厅向教育部、省委报告的重要工作事项,需报省政府分管领导或主要领导审阅后报告。一般需以正式公文报送。
& & 四、及时发送和公开公文
& & 12、及时规范发送文件。除涉密、敏感文件外,下发正式文件一律制成PDF格式、通过电子公文系统进行传输,杜绝使用QQ、电子信箱等非正式渠道发送。一般公文应在产生后的1个工作日完成发送,紧急公文及时发送并通知对方查收办理。为方便基层办文,一般在工作时间发送。通过电子公文系统传输的文件,除存档外一般不再印发纸质文件。
& & 13、及时公开文件内容。处室依据《山西省教育厅政府信息公开实施办法》,在发文稿纸上(见附件4)和公文版记部分明确标注公开属性(主动公开、依申请公开或不予公开)。属于主动公开的公文,5个工作日内在厅门户网站发布,由主办处室填写《省教育厅政务信息发布审批表》(见附件5),按照“处长审签―办公室审核―保密室审查―信息中心发布”的流程办理。重要政策文件出台时,主办处室应同步撰写解读文章,通过厅门户网站、新闻媒体主动公开发布。
& & 五、认真落实公文制发工作责任
& & 14、处室落实制发文件的主体责任。各处室是制发文件的主体,处长对处室制发文件工作负直接责任。处室要主动精简文件,从严控制发文数量;要树立规范办文意识,认真执行制发公文的各项规定;加强学习教育,提高文稿起草水平,处长要对文件质量严格把关。主办处室要认真校对清样,确认无误签字后方可付印。
& &&15、办公室落实公文制发的审核职责。办公室要积极推进落实《党政机关公文处理工作条例》和省委、省政府关于公文工作的要求,严把发文审核关,从严控制机关发文总体数量,对文件质量严格把关,规范和优化公文制发程序,探索建立机关发文数量控制、文件质量监测的长效机制,不断提高公文处理工作水平。
附件:1.一般用印审批表(样表)
& & & 2.确定国家秘密事项审批表(样表)
& & & 3.拟发文件保密或公开属性意见表(样表)
& & & 4.发文稿纸(样表)
& & & 5.政务信息发布审批表(样表)
山西省教育厅
   附件列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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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话(传真) 邮编:0300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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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主题分类:科技、教育
发布机构:南昌市教育局办公室
生成日期: 日
名&&&&称:南昌市教育局关于印发《南昌市教育局公文处理办法》的通知
文件编号:洪教办字〔2016〕8号
所属主题: 科技、教育
各县(区)教体局、开发区(新区)教体办,局属学校、事业单位办学校、市直管民办学校,局机关各处室、局属事业单位:
为进一步规范局机关公文处理工作,提高工作效率和质量,实现公文处理工作的科学化、制度化、规范化,结合局机关实际,制定了《南昌市教育局公文处理办法》,现予以印发,请局机关各处室、局属事业单位和直属学校遵照执行。
各县(区、开发区、新区)教育行政部门可参照执行。
                 &南昌市教育局
                 2016年5月20日
                            
&南昌市教育局办公室     && &2016年5月20日印发
南昌市教育局公文处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提高公文处理效率和质量,实现我局公文处理工作的科学化、制度化、规范化,根据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颁布的《党政机关公文处理工作条例》和省、市有关规定,结合我局工作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公文处理工作应当坚持实事求是、准确规范、精简高效、安全保密的原则,做到及时、准确、安全。为精简公文数量,可发可不发的公文一律不发;凡通过口头、电话或其他方式能解决的问题,不予发文。
第三条 公文处理必须严格执行国家保密法律、法规和其他有关规定,坚持密件密办,严守国家秘密,确保国家安全。
第四条 公文办理实行谁承办、谁负责,谁分管、谁把关,一级对一级负责的责任制。公文拟办、承办单位在办理公文时,应认真履行职责,提高办文质量,拟办意见应明确具体、切实可行。
第五条 除以函的形式商洽工作、询问有关工作情况、答复所提问题、报批事项外,一般不得向下级政府正式行文。
第六条 除局办公室外,各处室一律不得以处室名义对外行文(便函除外)。
第七条 公文办理应确保时效性,杜绝人走文停。分管领导出差期间,对需要及时批阅的公文,由局各相关处室主要负责同志以电话或其他便捷形式征求分管领导意见,并在呈阅件上注明后办理。如机关处室和直属单位主要负责人出差,由指定的副职负责办理。
第八条 公文办理应做到紧急公文跟踪催办、重要公文及时催办、一般公文定时催办。需要转相关处室提出意见的,按局办公室拟办意见规定的时限由主办处室办结。
第九条 公文从签收之日起,不需要转相关处室会文或征求意见的一般在3个工作日内办结;需要会文或征求意见的一般在7个工作日内办结;要求限时办理的公文,在规定时限内办结。公文核稿不超过2个工作日。为节约资源,正式发文除办公室和发文处室(单位)各留存归档两份以外,一般不印制纸质文件,通过南昌教育协同办公平台下发,特殊情况需要印发的按照洪教办字〔2013〕10号文件规定进行申报审批。
第十条 除上行文和会签文件外,所有发文统一通过南昌教育协同办公平台运行。
第十一条 局办公室主管并负责局公文处理工作并建立督查制度,对公文处理制度的执行情况、公文的贯彻落实情况适时进行督促检查。各处室、直属单位应当对公文办理情况定期进行自查自纠。
第二章收文办理程序
第十二条 收文办理一般包括公文签收、登记、初审、传阅、传批、承办、催办、归档等程序。
收文后,应当及时办理,不得延误、推诿。紧急公文应当按时限要求办理,确有困难的应当及时予以说明并与来文单位沟通。一般公文应在收文当天处理完毕。
第十三条 各学校(单位)报送市教育局的公文,一律套红头并编文号;主送机关均为“南昌市教育局”,不得向领导个人或局机关处室行文;落款应为学校(单位)并使用校章(单位公章),不得出现内设部门;行文时间格式为“20**年*月*日”,月、日不编虚位(即1不编为01)。
学校(单位)在遇到新情况、新问题需要给予指示,或在处理重要问题需要报请批准,或遇到超出职权和条件限制的问题需要帮助解决,或对有关方针、政策和规定、指示有疑问需要给予解答,及其它需要批复的情况时,文种用“请示”。“请示”必须在发文字号同一行右侧空一格标注“签发人”,在行文日期下空一行、左空两格附注联系人姓名及电话并加小括号。
向市教育局汇报工作、反映情况、答复询问的,文种用“报告”。
局领导一般不直接接受各学校(单位)的公文。各学校(单位)需报送局领导的公文,除因特殊情况直接报送外,均须经局办公室统一登记运转。除领导直接交办的事项和必须直接报送的绝密事项外,由局办公室按规定程序办理;领导有批示的,按批示要求办理。请局领导参加会议或活动的公文,由局办公室办理。
第十四条 签收。凡主送市教育局的公文,均由局办公室统一签收运转。
各处室(单位)应建立收发文制度,指定专人负责公文签收;公文签收人不在时,由处室(单位)负责人或处室(单位)临时指定人员签收。签收公文时,除应署名外,还应注明签收时间。
第十五条 登记。公文办理过程中应对公文的特征和办理情况作记载。局机要室在南昌教育协同办公平台上上传公文时,应将发文机关、发文字号、公文标题、成文时间、主送机关、收到时间及处理情况逐项填写清楚,以便管理、查询和催办。
第十六条 初审。局办公室负责对收到的公文进行初审。
初审重点包括是否应由我局办理,是否符合行文规则,文种及格式是否规范,涉及其他部门职权范围的事项是否已经协商和会签,是否符合公文起草的其他要求。经初审不符合规定的公文,应立即退回来文单位并说明理由。
第十七条 传阅、传批。公文应在一个工作日内分发,时效性强的公文要立即分送,急件即收即分发。
公文初审无问题后,局办公室根据来文内容和来文单位的要求以及有关规定,按业务归口和上下对口关系提出拟办意见,报分管局领导签批后分送有关处室(单位)办理。紧急公文应提出办理时限,也可先分送至相关处室(单位)研办再请局领导阅示。
阅知性公文应根据来文内容、要求和工作需要确定范围后送阅。批办性公文应提出拟办意见报局领导批示后转有关单位办理;需要两个以上处室(单位)办理的,应当明确主办处室(单位)。
相关处室(单位)应按照领导批示、公文办理时限等要求及时办理,不得延误。对必须报请局领导批示的重要公文,应由承办处室(单位)提出成熟的处理意见和必要的背景材料,及时报批,尽量避免二次审批。
局办公室应随时掌握公文动向并予以记录,避免漏传、误传和延传。公文不得横传,以免传阅失控或造成丢失。
第十八条 承办
(一)市委、市人大、市政府、市政协、市纪委、省教育厅等上级来文。主办处室(单位)接文后,应及时提出拟办意见,报有关领导阅批。需提出贯彻意见的,由主办处室(单位)草拟贯彻意见后,按程序送批;需转发的,转发文应提出符合实际的贯彻意见;领导有批示的按批示要求办理。
(二)平级及下级单位来文。主办处室(单位)接文后,应及时提出办理意见,按程序报送局领导签批。局本处室(单位)职责范围内的事项,经局分管领导同意后,由来文办理处室(单位)函复来文单位。
(三)公文内容涉及多个处室业务的,由局办公室确定牵头处室,经局领导审批后,交主办处室(单位)办理。意见不一致的由局办公室协调,如果还不能达到意见一致,由局办公室呈请局领导协调。
第十九条 催办
局办公室对办理中的公文应当进行催办,以防积压或漏办。催办应贯穿公文处理的各个环节。各承办处室(单位)对需要汇报贯彻执行情况的上级来文,应及时检查反馈,尽快按要求落实。
第三章发文办理程序
第二十条 发文办理
一般包括拟稿、审核、签发、登记、核发、用印、分发、立卷、归档等程序。
第二十一条 拟稿
机关各处室(单位)按工作职能和业务范围分别负责起草相关文件。
(一)草拟公文应当符合国家的法律法规、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上级有关规定,完整准确体现发文机关意图,并与现行的有关公文相衔接,并做到文种正确、情况确实、主题突出、观点明确、层次分明、条理清晰、字词精炼、标点准确、格式规范、篇幅简短。
(二)人名、地名、数字、行文应用准确。引用公文应先引标题、后引发文字号。引用外文应注明中文含义。日期应写明具体年月日。
(三)必须使用统一格式,字迹要清楚,文面应保持整洁,文面凌乱不清的应重新清稿。
(四)公文标题应当准确简要地概括公文的主要内容并标明公文种类,发号公文应当标明发文机关,其他公文可不标明发文机关。公文标题中可用书名号、引号、顿号、连接号和括号等标点符号。
(五)公文中的数字,除部分结构层次序数和在词、词组、惯用语、缩略语、具有修辞色彩的语句中作为词素的数字必须使用汉字外,应当使用阿拉伯数字。
(六)章节序数一般按下列顺序排列:第一层为“一”,第二层为“(一)”,第三层为“1.”,第四层为“(1)”。
(七)不滥用简称、缩写。年月日、人名、地名、文件名称、事务名称等,一般不用简称,如使用非规范化简称,应先用全称并注明简称。使用外文名称或缩写,应当在第一次出现时注明准确中文译名。
第二十二条 审核
公文送审前,应认真细致地逐级审核、层层把关。文稿内容由起草处室(单位)负责人审校。
审核重点包括:
(一)是否需要行文,所用文种、行文规则、公文格式等是否符合《党政机关公文处理工作条例》和本制度有关规定。
(二)内容是否符合国家的法律法规和党的方针政策及其他有关规定。
(三)是否完整准确地体现了发文机关意图,是否同现行有关公文相衔接。涉及有关单位职权范围内的事项是否经过充分协商并达成一致,所提措施和办法是否切实可行。
(四)文字表述、人名、地名、时间、数字、段落顺序、引文、印发范围是否准确恰当,文字、标点是否符合国家发布的标准,计量单位的用法是否符合国家法定计量单位。
第二十三条 签发
公文须经局领导审批签发方能生效。拟文处室(单位)对公文审校无误后送局领导审批签发,再送局办公室负责人核稿,对文件的内容、格式、文字等进行审核把关。已经局领导审签的文稿在印发之前应由承办人员再作复核,重点核查审批签发手续是否完备、附件材料是否齐全、格式是否统一规范等。
(一)以市教育局名义制发的上行文,如呈送市委、市政府和省教育厅的综合性、全局性请示、报告,或涉及重大事项的文件,及以市教育局名义制定的规范性文件,经局分管领导审签后,必须由局党委书记、局长签发。
(二)以市教育局名义制发的平行文、下行文,一般由局分管领导签发。如涉及重大事项(如人事、经费、项目等),应由局党委书记、局长签发。
(三)以市教育局名义制发的其他文件,按照职责分工,由分管局领导签发。
(四)属于局各处室(单位)的便函,由处室(单位)负责人签发。
(五)需要会签的公文,按照对等原则,由局分管领导签发,涉及重要事项的报请主要领导签发。凡涉及两个或两个以上处室(单位)业务的公文,主办处室(单位)应主动与有关处室(单位)协商会签。如有分歧意见,处室(单位)之间难以协商解决的,可由主办处室(单位)将分歧意见列出,连同文稿一并报分管局领导协调或审定。凡涉及外部门职权范围的事项,主办处室(单位)和分管领导应事先与该部门协商、取得一致意见,并请该部门领导会签。如有分歧意见,可由局主办处室(单位)将该部门意见和理据列明,提出倾向性意见,报上级部门(如市委或市政府)协调或裁定。
(六)有时间性的发文,如局分管领导临时不在单位但在公文处理单上已签署明确意见或主办处室(单位)记录了分管领导口头、电话批示同意签发的,发文文稿经局办公室负责人核稿把关后即予印发,签发人为该分管领导,事后由主办处室(单位)报分管领导补签。如公文内容与分管领导既定原则意见有出入,必须再报请该分管领导重新审签。
(七)发文文稿按管理权限签发后,如需修改,必须经签发局领导同意并重新签发后再送局办公室核稿。
第二十四条 登记
经办公室负责人审核后的发文文稿,由局办公室确定发文字号,并详细记载。
第二十五条 核发用印
公文印制完毕后,相关处室(单位)应当对公文的文字、格式进行检查后到局办公室用印再行分发。
(一)公文分发立户范围:局机关各处室,局属事业单位、直属学校和县(区、开发区、新区)教体局(办)。
(二)公文印制后,由拟文单位在一个工作日内封发,急件即封发。
第四章公文分类及适用范围
第二十六条 中共南昌市教育局党委文件适用于下列事项:
(一)向市委、市纪委的请示、报告;
(二)向市委有关部门行文或与市委有关部门联合发文;
(三)经局党委决定需贯彻执行的事项;
(四)转发市委、市纪委的重要文件;
(五)局党委管理干部的任免;
(六)局机关、直属事业单位的机构设置、领导职数和人员编制等重大事项;
(七)其他需要以局党委名义办理的事项。
第二十七条 南昌市教育局文件适用于下列事项:
(一)向市委、市人大、市政府、市政协、省教育厅等上级机关的请示、报告;
(二)转发市委、市政府、省教育厅有关文件,与有关局、委、办联合发文;
(三)发布教育工作的有关方针、政策、措施等;
(四)经市政府批准,召开全市综合性教育工作会议的通知;
(五)印发全市教育工作会议文件、领导讲话及有关重要文件等;
(六)根据法律、法规、规章,行使教育执行权的有关事项;
(七)下达或调整教育事业发展中、长期规划和年度工作计划、基础建设项目、专项经费和招生计划等;
(八)答复人大代表、政协委员提案;
(九)申请基建投资、事业费和反映有关重要问题,报送预算、决算统计报表;
(十)其他需要以市教育局名义批复和办理的事项。
第二十八条 南昌市教育局办公室文件适用于下列事项:
(一)办公室职责范围内具体工作的有关事项;
(二)了解各地、各单位贯彻执行教育工作文件、政策、措施、法规的有关情况;
(三)召开全市性专项教育工作会议的通知;
(四)面向县(区、开发区、新区)教育体局(办)、直属学校和事业单位的重要会议文件和会议纪要;
(五)向上级机关或有关单位汇报专项工作情况、反映问题、答复有关询问。
(六)根据局有关规定,由各处室(单位)执行的任务,或各处室(单位)范围内的具体工作安排,需要以局办公室名义行文的;
(七)外事工作及其他国际国内教育合作项目的具体工作安排。
第二十九条 南昌市教育局单位便函,指局各处室(单)位对教育系统内对口业务部门或单位的文书,不列为正式公文,适用于下列事项:
(一)转发或答复省教育厅处室便函;
(二)举办各类学习班、培训班的通知;
(三)直接发给县(区、开发区、新区)教育体局(办)内设业务科室或直属单位,布置一般性工作或收集、征询意见;
(四)各类项目执行过程中直接发给项目县、项目单位,告知或布置项目,或安排其他一般性工作。
第五章公文编号
第三十条 “洪教党字”适用于市教育局向市委、市纪委请示、报告、建议事项和局党委相关工作,文种用请示、报告、意见。
第三十一条 “洪教党干字”适用于全市教育系统党员干部任免,文种用请示、报告、意见、决定。
第三十二条 “洪教发”适于于下列事项:
(一)奖惩全市教育系统有关单位及人员,变更或撤销下级单位不适当的决定事项,文种用决定;
(二)转发市委、市政府、市纪委和省教育厅重要公文,文种用通知;
(三)发布涉及教育改革、发展、稳定的重大决策、措施,以及指导全局工作的重要公文、规范性公文等,文种用决定、通知或意见。
第三十三条 “洪教*文”适用于下列事项:
(一)向市委、市政府和省教育厅请求指示、解决有关事项等内容,文种用请示;
(二)向市委、市政府和省教育厅汇报工作、反映情况等内容,文种用报告;
(三)对重要问题向市委、市政府和省教育厅提出见解和处理办法,文种用意见。
第三十四条 “洪教*字”适用于下列事项:
(一)成立机构、表彰业务工作先进及以局名义授予单项工作荣誉称号、传达荣誉称号或重大情况、批评错误等内容,文种用通知、通报或决定;
(二)答复下级机关的请示事项,包括按局权限批准机构、人事、经费、项目等事项,以及与国外、境外的教育合作等内容,文种用批复;
(三)成立或调整市教育局非常设机构,文种用通知;
(四)转发省教育厅及有关部门文件。文种用通知;
(五)其他需要以市教育局名义批复和办理的事项。
第三十五条 “洪教办函” 适用于下列事项:
(一)以市教育局名义征求或答复意见;
(二)不相隶属机关之间商洽工作、询问和答复问题、请求批准和答复审批事项。
(三)以局办公室名义答复各县(区、开发区、新区)教体局(办)、局属学校的请示事项等方面,文种用批复或函;
(四)以局办公室名义了解各地贯彻全省教育工作会议及在教育改革发展中的新举措、新思路、新情况,文种用通知或函。
第三十六条 “通告”适用于在一定范围内公布有关需要社会公众了解的教育信息,文种用通告。
第三十七条 “单位便函”为局机关各处室(单位)对教育系统内对口业务部门或单位制发的非正式公文,由各处室(单位)自行依序编流水号。
第三十八条 下列内容的公文不编正式文号,以便函的形式下发:
(一)局机关内部会议通知、工作安排等;
(二)贺电、贺信等;
(三)一般性的联系、商洽工作。
第六章公文管理
第三十九条 局办公室负责建立健全局机关公文管理制度,确保管理严格规范,充分发挥公文效用。
第四十条 局办公室安排专人统一管理机关公文,建立机要保密室和机要阅文室,并按照有关保密规定配备工作人员和必要保密设施设备。
第四十一条 公文的印发传达范围应当按照局有关规定执行。有需要变更的,应经局办公室并报局领导批准。
第四十二条 公文的撤销和废止,由发文机关、上级机关或其他权力机关根据职权范围和有关法律法规决定。公文被撤销的,视为自动失效;被废止的,视为自废止之日起失效。
第四十三条 涉密公文应当按照发文机关的要求和有关规定定期进行清退或销毁。
第七章公文归档
第四十四条 公文办理完毕后,应按《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及机关档案管理工作制度的规定,及时将公文的正本、定稿和有关材料立卷归档,个人不得保存应当归档的公文。
第八章附则
第四十五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按《党政机关公文处理工作条例》和省、市有关规定办理。
第四十六条 本办法从公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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