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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部门职责&&&&&&&&&&&&&&&&&&&&&2
2.与相关部门的职责边界&&&&&&&&&&&&&&&10
3.公共服务事项&&&&&&&&&&&&&&&&&&&31
4.事中事后监管制度&&&&&&&&&&&&&&&&&33
4.2商品房预售许可核准审批事项监管&&&&&&&&&&&&39
4.3直管公房出租管理事项监管&&&&&&&&&&&&&&&41
4.4工程质量中介(勘察、设计、图审等)机构监管&&&&&&43
4.5民用建筑节能审查意见书审批事项监管&&&&&&&&&&&&&&45
4.6&市政、园林绿化工程质量安全事项监管&&&&&&&&&47
4.7廉租房、公租房实物配租事项监管&&&&&&&&&&&&&&49
4.8城乡规划编制、修改、实施的监督检查制度&&&&&&&50
4.9建设项目规划(建筑)设计单位监管制度&&&&&&&&51
4.10建设工程规划许可后事项监管制度&&&&&&&&&&&52
5、沽源县住建局(人防办)责任清单&&&&&&&&&&&&&54
沽源县住房和城乡规划建设局责任清单
一、部门职责
部门名称:沽源县住房和城乡规划建设局&&&&&&&&&&&&&&&&&&&&&&&&&&&&&&&&&&&&&&&&&&&&&&&&
具体工作事项
组织实施全县住房保障建设发展规划。
负责保障城镇中低收入家庭住房,健全全县住房保障体系。编制全县住房保障规划,年度计划。
负责保障城镇中低收入家庭住房,健全全县住房保障体系。编制全县住房保障规划,年度发展计划,会同有关部门做好廉租住房、公共租赁住房和经济适用住房保障资金安排,并组织实施
负责会同有关部门做好廉租住房、公共租赁住房、经济适用住房保障资金安排,并组织实施。
承担县住房保障办公室的工作职责
负责保障性住房的申请、受理、审核、分配工作。
落实住房制度改革工作。
负责推进住房制度改革。拟订适合县情的住房政策;编制全县住房建设规划,指导实施住房建设和住房制度改革。
拟订住房保障规范性文件。
负责全县住宅与房地产行业管理。制定全县房地产业发展规划和产业政策,组织开展房地产市场的监测和分析,规范房地产市场;会同有关部门制定房地产市场监管政策并监督执行;指导全县住宅产业化、房地产开发、物业管理、房屋装饰、白蚁防治、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房地产交易和各类房屋产权产籍管理工作。
房地产市场信息管理、监测分析。
监督管理房地产开发经营、商品房预售
房地产经纪机构及其分支机构备案。
商品房预售许可核准
负责统一颁发全县房屋所有权证、共有权证、他项权证、办理房屋权属的预登记、初始登记、转移登记、变更登记、抵押登记、注销登记
负责对直管公房的出租管理、维修等工作
负责管理房产测绘等工作
承担划拨土地使用权和地上建筑物、其它附着物转让、出租抵押审批。
审查委托实施单位提交的各区块房屋征收实施方案,补偿方案及风险评估报告
协助委托实施单位对征收补偿方案进行论证并予以公布
监督委托实施单位在委托范围内实施房屋征收工作
监督实施单位征收补偿费用足额到位,专户存储专款专用
负责管理县房地产价格评估专家委员会日常工作
监督实施单位公正选择评估机构,承担委托房屋征收实施单位,指导和监督房屋征收实施单位的房屋征收与补偿行为
协助委托实施单位向县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负责建筑业的行业监管。拟订建筑业行业管理政策和发展规划,审核建筑业类企业的资质和从业人员资格;组织开展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造价监督管理工作。
贯彻落实国家有关建筑业的法律、法规,传达上级有关建筑业的文件
指导工程造价管理工作
负责房屋施工、监理合同备案和竣工备案等工作
组织或参与查处建设工程质量事故
质监安监站
负责推行工法制度
负责全县建筑业企业统计
负责管理全县建筑业企业、中介机构的资质和从业人员的从业资格,开展培训管理
负责市外建筑施工、监理企业进沽源备案
联系县建筑业协会工作
贯彻落实国家建筑工程安全生产法律、法规,传达上级安全生产工作文件
质监安监站
负责指导管理本辖区范围内建设工程的安全生产工作,制定年度工作计划,协调解决安全生产中出现重大问题和安全生产事故的调查处理工作
质监安监站
负责组织对本辖区内建筑业企业安全生产知识的宣传教育和培训
质监安监站
负责完成上级安全生产监督部门布置的相关工作
质监安监站
负责有关安全生产统计报表的汇总上报工作
质监安监站
承担审批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
行政服务大厅
负责完成上级安全生产监督部门布置的相关工作
质监安监站
负责建筑工程开工安全生产条件审查,办理建筑起重机械登记备案,建筑施工现场安全监督和文明施工及安全标准化达标工地管理
质监安监站
负责全县房屋和基础设施建设工程的监督管理。负责房屋建筑和市政建设工程的质量监督;负责房屋建筑、市政建设工程施工、建筑机械使用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会同有关部门调查处理工程质量重大事故。
贯彻落实国家及省(市)有关工程质量的法律、法规和工程技术标准
质监安监站
按照国家及省(市)制定的有关工程质量管理的法律、法规和工程技术标准实施工程质量监督
质监安监站
负责办理建设工程项目报监手续,出具工程质量监督报告
质监安监站
负责对工程建设各方责任主体和有关机构质量信誉进行管理
质监安监站
负责对责任主体和有关机构违法、违规行为进行调查取证和核实,提出处罚建议
负责受理并及时处理本县建设工程质量投诉,参与本县质量事故的调查处理
质监安监站
负责掌握本县建设工程质量状况,参与工程质量评优,及时总结、推广好的工程质量管理经验
质监安监站
建设工程质量检测中心接受社会委托承担建设工程原材料、构配件和工程实体的检测工作
质监安监站
指导全县城市建设工作。拟订城市建设政策并指导实施;参与编制城市维护费年度使用计划;承担推进城市化进程的组织协调工作;管理城市建设档案。
参与拟订城镇建设管理和市政公用事业的发展规划、行业技术标准和政策。
公用工程股
参与编制全县城镇道路、桥梁、给排水等系统的专项规划
参加城镇道路等建设方案的会审,承担住建局主持修建的市政项目施工图的备案工作
公用工程股
对住建局主持修建的市政项目,进行验收及移交工作。
公用工程股
开展对住建局主持修建的市政项目的监督检查,规范企业的施工管理行为
公用工程股
承担住建局主持修建的市政项目档案管理,做好档案移交工作。
公用工程股
指导全县村镇建设工作。拟订村镇建设政策并指导实施;指导农村住房建设和危房改造;指导美丽乡村、&两双&工程和小城镇建设。
贯彻和执行国家及地方有关村镇建设管理的法律、行政法规、规章
负责全县农村危房改造建设的管理
负责推进住房和城乡建设领域科技进步、建筑节能工作。拟订全县住房和城乡建设科技发展、建筑节能规划和政策,并组织实施;监督指导建筑勘察与设计工作。
制定全县建设行业科技发展规划。
质监安监站
组织建设科技项目的研究攻关,引进推广建设科技成果。
质监安监站
负责对各类房屋建筑及其附属设施和城市市政工程勘查设计规范标的实施质量情况进行监督
质监安监站
负责施工图审查报告(节能专篇)的备案管理
质监安监站
规范建筑节能市场,加强我县建筑工程项目节能质量管理
质监安监站
加强房屋建筑工程(住宅、公建项目)节能实施的专项检查和备案管理
质监安监站
负责科技创新和&四新&(新技术、新产品、新工艺、新材料)&四节&(节能、节地、节水、节材)的推广运用
质监安监站
负责绿色建筑和建筑节能的监督管理工作。
质监安监站
负责对各类民用建筑项目节能评估和审查管理
质监安监站
贯彻执行国家、省、市有关城乡规划的法律、法规、规章,拟定全县城乡建设发展中长期规划、年度计划,指导并监督实施。
组织编制全县城乡建设五年规划。
提出全县规划编制年度计划建议。
负责组织编制(修编)县域总体规划、县域分区规划、城市总体规划、城市分区规划、城市近期建设规划、城市控制性详细规划、城市重要地块修建性详细规划和城市设计;组织审查建设项目规划、建筑设计方案、市政绿化景观设计方案;参与审查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国土规划、经济社会发展规划及各类专项规划;指导编制并审查乡镇规划和村庄规划;指导城市地下空间开发和利用。
组织县域总体规划、城市总体规划、城市近期建设规划、城市控制性详细规划、城市重要地块修建性详细规划、城市设计和部分专项规划的编制、修改、报批及备案。
参与经济社会发展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其他专项规划的编制。
指导镇规划、乡规划和村庄规划的编制并负责审核。
牵头组织非工业建设项目规划(建筑)设计方案审核,负责成果稿核准。
牵头组织市政、景观设计方案审核,负责成果稿核准。
牵头组织工业项目规划(建筑)设计方案审核,负责成果稿核准。
负责城乡规划、建设项目的批前公示和批后公布。
负责城乡规划区内建筑工程和市政绿化景观工程的规划审批工作,核发城乡规划区内新建、扩建和改建建筑物、构筑物、道路、管线和其他工程设施(含临时建设项目)(临建归城管)的《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或《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城镇科);负责城市重大建设工程的规划论证;参与拟订城市建设项目年度计划;参与县重大建设项目规划选址工作。负责城乡规划区内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转让的规划管理工作;负责提出地块招标、拍卖或挂牌出让的规划设计条件;参与拟订年度供地计划。
负责出具城乡规划建设用地红线图及规划设计条件。
负责建设项目选址审批发证。
负责建设用地(含临时建设用地)规划许可发证。
负责建设工程(含临时建设工程)规划许可发证。
负责乡村建设规划许可发证。
负责临时改变房屋用途审批。
监督管理建设工程放线,负责建设工程验线。
负责县城建设工程中间跟踪管理。
负责建设工程竣工规划核实。
参与拟订年度供地计划。
负责监督全县城乡规划的实施情况,参与查处城乡规划违法案件;负责城乡规划法制宣传教育。
监督管理各乡镇(街道)的规划编制、修改、报批及执行情况。
负责违法建筑认定或违法建筑暂缓拆除认定。
参与查处城乡规划违法案件。
二、与相关部门的职责边界
部门名称:沽源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节能监督管理
制定民用建筑节能规划并组织实施,加强对节能法律、法规、和节能标准执行情况的监督检查,依法查处违法用能行为。
《中华人民共和国清洁生产促进法》,(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国家环境保护总局2004年第16号令)
制定工业节能规划并组织实施,加强对节能法律、法规、和节能标准执行情况的监督检查,依法查处违法用能行为。
县交通运输局
制定交通运输节能规划并组织实施,加强对节能法律、法规、和节能标准执行情况的监督检查,依法查处违法用能行为。
县公共资源交易中心
制定公共机构节能规划并组织实施,加强对节能法律、法规、和节能标准执行情况的监督检查,依法查处违法用能行为。
县环保局、县财政局
依法按各自的职责负责有关清洁生产促进工作。
公共资源交易前后的监管
管理、监督、指导本行政区的建设工程(包括各类房屋建筑及其附属设施建造项目、与其配套的线路、管道、设备的安装项目、市政工程项目的招投标活动)招投标工作
《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
负责政府采购预算编制、采购方式、采购类型的审批,采购资金审核;对工程建设项目设计概算、工程量清单以及控制价的审核。
负责国有产权交易项目的备案或准予申请的审批。
负责项目审批、核准项目招标方案的审批。
县交通运输局
负责交通工程中标单位资质核查、备案及工程项目的后续监管。
负责水利工程中标单位资质核查、备案及工程项目的后续监管。
负责竞买人资质核查、备案及后续监管。
负责查处工程建设领域借用或伪造营业执照、串围标等违法行为。
负责对公共资源交易项目程序与资金审计,保证公共资源交易项目资金运行规范、高效。
负责对参与公共资源交易活动有关的主体实施监督。
县公共资源交易中心
负责公共资源交易活动的日常监督、管理与协调工作。
不良行为记录公告和处理
负责对房屋建设和市政基础设施建设等领域招投标市场不良行为的检查和记录。
《沽源县招投标市场不良行为记录公告和处理暂行办法》
县公共资源交易中心
负责对招投标活动中违法违规行为的检查和记录。
县交通运输局
负责对公路、水运等交通建设领域招投标市场不良行为的检查和记录。
负责对水利、农田基本建设领域招投标市场不良行为的检查和记录。
负责对建设工程领域行贿受贿等违纪违法案件的检查和记录。
负责对工程建设项目送审工程量清单、预算价进行审核,并对工程量清单、预算价超过一定范围的偏差情况进行检查和记录。
负责对工程建设项目预算执行、决(结)算、跟踪审计过程中发现的造价咨询机构、监理、勘察、审计等单位未切实履行职责,造成政府资金损失,施工企业高估冒算等不良行为的检查和记录。
负责对施工企业无故拖欠、克扣农民工工资事件的检查和记录。
负责对工程建设领域中重大安全事故的检查和记录。
负责对工程建设领域借用或伪造营业执照、串围标等不正当竞争行为的检查和记录。
负责对工程建设领域特种设备进行安全监察和行政许可的监督检查和记录。
负责做好建筑工地监督管理,落实文明施工管理要求。
《城市建筑垃圾管理规定》、《城市道路管理条例》、《河北省城市道路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
负责建筑垃圾收运、处置的行政许可;负责对建筑工程渣土偷倒、乱倒、抛洒滴漏等违法违章行为的执法处罚工作;定期联合有关职能部门开展渣土管理工作检查,及时通报并督促相关单位对存在问题限期整改
负责做好建筑渣土处置费用评估,设定指导价格,核定渣土处置费价格;负责推进建筑渣土的资源化再利用。
县交通运输局
负责对各类运输车辆的超载超限行为的查处,配合市城市管理局对造成污染车辆的查处;及时抄告道路桥梁等工程项目情况和渣土处置计划。
负责对无营运资质车辆、超速行为、未办理通行证和其它违反交通法规行为的查处,实施严管重罚,配合水城办对造成污染车辆的查处。
负责做好职责范围内已收储土地的监管工作。
建设项目管理
负责施工许可审批
1、《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2007&年&10&月&28&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74&号)
2、《河北省城乡规划条例》(&2010&年&5&月&28&日河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51&号)
某房地产公司开发建设一商住项目,在取得立项和土地手续后,向县规划局申请办理《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该公司凭规划许可证明等资料向县住建局申请办理《建设工程施工许可证》。
负责建设项目&三证&审批
人民防空工程建设
未落实人防结建政策,不得发放施工许可证;未经人防专项验收,城建档案馆不予竣工备案。
1、《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2、国务院&中央军委关于进一步推进人民防空事业发展的若干意见(国发〔2008〕4号);3、《人民防空工程建设管理规定》(〔2003〕国人防办字第18号);4、《河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办法》;5、《河北省城乡规划条例》;6、省政府、省军区《关于推进人民防空事业发展的实施意见》;7、省政府《关于加快城市地下空间开发利用的若干意见》
会同编制人民防空工程建设规划,负责城市地下空间的规划,指导城市地下空间的开发和利用;在城市分区规划、详细规划和地下项目建设中落实人防要求;在方案评审中应征求人防意见,未经人防主管部门审核不能发放规划许可证
按人防有关规定,要求项目业主在方案初步设计阶段落实人防建设内容。
由县政府组织共同编制人民防空工程建设规划,负责人民防空工程建设及地下空间开发兼顾人防要求审批和易地建设,对人民防空工程及地下空间开发兼顾人防要求施工质量和维护管理进行监督检查,参与地下空间规划编制
群众防空组织建设
负责组建抢险抢修专业队,提供所需装备、器材和经费,组织实施专业训练
1、《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2、《河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办法》;3、省政府、省军区《关于推进人民防空事业发展的实施意见》;4、省人防办《河北省人民防空专业队伍建设暂行办法》
负责提出组建计划、专业训练计划,提供防核、防生化、防生物武器等特殊的专用装备、器材
负责组建医疗救护、防化防疫和心理防护专业队,提供所需装备、器材和经费,组织实施专业训练
负责组建治安、消防专业队,提供所需装备、器材和经费,组织实施专业训练
县交通运输局
负责组建运输专业队,提供所需装备、器材和经费,组织实施专业训练。
负责组建通信专业队和网电防护专业队,提供所需装备、器材和经费,组织实施专业训练
负责组建防化防疫专业队,提供所需装备、器材和经费,组织实施专业训练
负责组建抢险抢修专业队,提供所需装备、器材和经费,组织实施专业训练
倒损房屋恢复重建
指导受灾地区制订灾后恢复重建规划以及灾后倒塌、损坏房屋修复、重建等工作。
1、《自然灾害救助条例》(国务院令第577号);
2、《河北省自然灾害救助应急预案》
按照《河北省自然灾害生活救助资金管理暂行办法》,落实灾民倒房恢复重建补助资金,并及时下拨中央和省级自然灾害生活救助补助资金。
负责指导、监督灾区实施因自然灾害造成倒房、严重损房的恢复重建和一般损坏房屋的修复工作。
县保险公司
组织保险公司进行灾前的防灾御险及灾后的理赔工作
负责地质灾害点倒损房恢复重建的土地指标、重建点的规划和选址等相关工作
社会救助体系建设
负责指导和监督全县开展住房救助工作。
《河北省社会救助条例》
某地居民张某家庭经济困难,向户籍所在地街道办事处提出社会救助申请,民政部门负责审核审批最低生活保障和医疗救助等、教育部门负责审核其子女的教育救助、建设部门负责审核审批住房救助、人社部门负责审核审批就业救助。
负责指导和监督全县开展教育救助工作。
牵头全县社会救助体系建设,负责指导和监督全县开展最低生活保障、特困人员供养、自然灾害救助、医疗救助、临时救助等工作。
负责指导和监督全县开展就业救助工作和医疗救助工作。
申请救助家庭经济状况核对
负责提供申请家庭成员住房状况信息,并做好有关信息的协查核对工作。
1、《社会救助暂行办法》
2、《河北省低收入家庭收入核定办法》
负责提供申请家庭成员各类社会保险参保、缴费和享受待遇信息,家庭成员就业或失业登记情况信息,并做好有关信息的协查核对工作。
县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
负责提供申请家庭成员缴纳住房公积金情况信息,并做好有关信息的协查核对工作
负责全县申请救助家庭经济状况核对的管理工作。负责提供申请救助家庭享受有关社会救助等相关信息。
负责提供申请家庭成员工商营业执照登记情况等信息,并作好有关信息的协查核对工作。
县财政、地税局、国税局
负责落实开展低收入家庭收入核定工作的资金保障,并开展经费使用监督;负责提供申请家庭成员纳税情况等信息,并做好有关信息的协查核对工作。
负责提供申请家庭成员拥有机动车辆信息,出具有关户籍迁移情况证明,并做好有关信息的协查核对工作
负责提供申请家庭成员相关土地信息和农村住房信息,并做好有关信息的协查核对工作。
负责提供拟订低收入家庭标准的相关统计数据。
负责确定指定医疗机构,为因患大病重症暂时失去就业能力的失业人员提供疾病诊断并出具相关证明。
负责指导、督促相关部门做好低收入家庭收入核定工作实施机构的人员配备工作。
中国人民银行沽源县支行
负责协调县内各金融机构,配合低收入家庭收入核定管理部门,研究建立居民家庭金融财产信息协查核对运作机制,并根据低收入家庭收入核定机构的调查需要和申请收入核定家庭的授权,配合做好有关金融信息的协查核对工作。
社会养老服务体系建设
落实城镇居家养老服务设施配建标准,指导养老服务设施有序建设。
1.《中华人民共和国老年人权益保障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72号)
2.《养老机构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政部第49号)
3.&《河北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快发展养老服务业的实施意见》
将养老服务业纳入经济社会发展总体规划、专项规划和区域规划,支持养老服务设施建设。
对养老服务业发展给予财力保障。
负责保障和监管社会养老服务设施建设用地。
负责养老机构消防设计审核、验收,对日常消防安全实施监督管理。
负责养老机构环境测评验收和审查。
负责全县社会养老服务的业务指导、行业规范、监督管理。
负责推动医疗机构支持社会养老服务发展,推进养医结合服务社区化,引导社会力量开办老龄型医疗机构,推动医养融合发展。
负责制定社会养老服务人员培训以及待遇等规定,完善相关医保报销制度。推动医养融合发展,对养老护理人员教育培训工作的监管。
指导中职学校、技工学校开设老年服务与管理类专业及相关课程,推进&3+2&、五年一贯制等中高职一体化人才的培养。
廉租房、经济适用住房、公租房的申请、受理、审核、分配工作。
负责做好廉租房、经济适用住房、公共租赁住房的申请、受理、审核、分配及实物配租管理工作。
各年度,廉租住房保障实施细则、经济适用住房保障实施细则、公共租赁住房保障实施细则。
负责审查申请家庭的收入情况。
负责审查申请家庭成员属农业户籍的农村宅基地审批情况。
负责审查车辆登记情况。
确定社保退休人员退休待遇情况
经济适用住房货币补贴
负责审核房产证、土地证、契证及廉租住房货币补贴,并计核审批上报财政。待财政核拨廉租住房货币补贴资金后发放。
各年度,廉租住房保障实施细则、经济适用住房保障实施细则、公共租赁住房保障实施细则。
核拨廉租住房货币补贴资金。
勘查设计监督管理
负责监督指导建筑勘察与设计工作
《中共沽源县委办公室沽源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沽源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设定&的通知》
负责对全县勘查设计行业进行监督管理
违章建筑查处工作
负责违反城乡规划法律法规建筑的认定。
1、《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74号);
2、《河北省城乡规划条例》
县水城办、乡镇人民政府
负责查处。
经营性公墓、公益性骨灰安葬(放)设施管理
参与编制经营性公墓、公益性骨灰安葬(放)设施布点规划、选址及相关审核和建设方案的审批及监督管理及验收。
1.《殡葬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225号);
2.《河北省殡葬管理条例》;
3.《河北省公墓管理办法》
负责经营性公墓、公益性骨灰安葬(放)设施建设立项审批,日常管理、监督、检查。
负责经营性公墓、公益性骨灰安葬(放)设施售价的核定,对公墓经营单位违反价格管理行为进行处罚。
负责经营性公墓、公益性骨灰安葬(放)设施土地使用及相关审批,对经营性公墓、公益性骨灰安葬(放)设施经营单位违法国土相关法律法规行为进行处罚。
负责经营性公墓、公益性骨灰安葬(放)设施林地使用及相关审批,对经营单位违法林业相关法律法规行为进行处罚。
违法用地管理
做好规划审批、工程规划许可验收等工作。
1、《沽源县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沽源县农村宅基地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2、《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
负责监督检查辖区内土地管理法律、法规和规章的执行情况;组织指导土地执法动态巡查工作;受理对土地违法行为的举报、信访;依法查处土地违法案件。
负责全县城镇规划区内违法建筑的查处等工作;违法用地涉及
非法受纳和堆放建筑垃圾的,依法进行制止,及时作出处罚,并将制止和处罚结果书面告知县国土资源局。
负责立案查处涉嫌犯罪的土地违法行为,并为相关部门的土地执法工作提供必要支持和保障。
设施农用地管理
负责对设施农用地的合规性(用地规模、选址情况)进行审查。
1、《河北省国土资源厅&河北省农业厅关于进一步完善设施农用地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
2、《沽源县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沽源县农林设施用地管理办法的通知》
县林业局负责对项目是否涉及林地以及是否符合使用林地条件进行审核;县国土资源局负责审核设施用地的合理性(包括用地条件)、耕作层保护措施、土地复耕措施等内容进行审查;县规划局负责对设施用地的合规性(用地规模、选址情况)进行审核。
负责对项目占用林地情况进行审核。
负责对设施农业和规模化养殖业项目内容、设施建设的必要性和合理性、农业产业结构调整的必要性与可行性,以及对经营者农业生产经营能力和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合同进行审查。
负责设施农用地的审查、报批,组织验收等工作;做好土地变更调查、登记和台帐管理等相关工作。
会同编制湿地保护规划,会同拟订需保护湿地目录。
《河北省湿地保护条例》、《湿地保护管理规定》(国家林业局令第32号)。
负责组织、协调、指导和监督湿地保护管理工作,承担组织编制湿地保护规划,会同拟订需保护湿地目录,负责建立湿地保护档案。
负责职能内湿地保护管理工作,会同编制湿地保护规划,会同拟订需保护湿地目录。
负责职能内湿地保护管理工作,会同编制湿地保护规划,会同拟订需保护湿地目录。
会同编制湿地保护规划,会同拟订需保护湿地目录。
会同编制湿地保护规划,会同拟订需保护湿地目录。
会同编制湿地保护规划,会同拟
订需保护湿地目录。
县湿地公园管理处
负责职能内湿地保护管理工作,会同编制湿地保护规划,会同拟订需保护湿地目录。
负责职能内湿地保护管理工作,会同编制湿地保护规划,会同拟订需保护湿地目录。
负责职能内湿地保护管理工作,会同编制湿地保护规划,会同拟订需保护湿地目录。
负责组织、协调、指导和监督湿地保护管理工作,承担组织编制湿地保护规划,会同拟订需保护湿地目录,负责建立湿地保护档案。
参与编制土地整治规划,拟定土地整治年度计划。
《河北省土地整治条例》
参与编制土地整治规划,拟定土地整治年度计划。
参与编制土地整治规划,拟定土地整治年度计划。
参与编制土地整治规划,拟定土地整治年度计划,土地整治项目竣工后耕地质量等级评定。
参与编制土地整治规划,拟定土地整治年度计划。
参与编制土地整治规划,拟定土地整治年度计划。
牵头编制土地整治规划,拟定土地整治年度计划,负责土地整治项目立项审核、牵头竣工后耕地质量等级评定、组织验收,监督管理。
三、公共服务事项
部门名称:沽源县住房和城乡规划建设局
建设工程&质量月&活动
对施工现场进行巡查并对原材料进行抽检
建设工程&安全生产月&活动
开展建筑施工安全生产咨询,发放宣传资料,播放安全生产教育影片,召开安全形势分析会,开展建筑施工安全生产大检查,开展安全生产事故应急处置预案演练,普及安全知识,弘扬安全文化。
四、事中事后监管制度
(一)住宅专项维修资金使用事项监管
(二)商品房预售许可核准审批事项监管
(三)直管公房出租管理事项监管
(四)工程质量中介(勘察、设计、图审等)机构监管
(五)民用建筑节能审查意见书审批事项监管
(六)廉租房、公租房实物配租事项监管
(七)城乡规划编制、修改、实施的监督检查制度
(八)建设项目规划(建筑)设计单位监管制度
(九)建设工程规划许可后事项监管制度
(一)住宅专项维修资金&&&
使用事项监管
单位名称:沽源县住房和城乡规划建设局
为了更好的发挥住宅维修保证作用,维护广大业主的合法权益,使住宅专项维修资金处于有效监管之下,根据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特制定如下监管制度:
一、监督检查对象
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的使用对象。
二、监督检查内容和指标
(一)监督检查内容
1、住宅专项维修资金使用项目是否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维修使用范围的;
2、住宅专项维修资金使用项目是否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使用条件的;
3、住宅专项维修资金使用项目是否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审批流程;
4、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的使用过程公职人员是否违反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
(二)监督检查指标
1、日常巡查。每季查阅使用项目审批相关案卷。
2、全面检查:每年组织1次,对所有台账资料或者案卷进行检查或者评查。
三、监督检查方式
1、代管单位自查。沽源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作为住宅专项维修资金,应当不定时对资金使用项目审批材料进行自查,务必做到程序到位,使用范围、条件符合法律法规的规定。
2、第三方评查。代管单位应当邀请社区或业主代表参与使用过程的检查工作,提高使用过程的透明度,提升业主依法自主决策的意识,不断加强自我决策的能力。
四、监督检查程序
1、检查人员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管理办法》等规定,检查资金使用案卷是否符合上述法律法规的具体规定。
3、检查人员翻阅使用案卷时,必须有二人及以上同时在场,代管单位有关人员需在场陪同,解答检查人员的询问,必要时需到使用项目现场进行核对。
4、检查人员在检查结束时,做好检查过程的记录,并由被检查单位负责人签字确认;发现违法行为,及时上报相关部门立案查处。
五、监督检查措施及处理
(一)发现被检查人有违反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时通报并督促代管单位采取补救措施;
(二)其他有关行政管理部门和县住宅维修资金管理中心的工作人员违反《沽源县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管理实施细则》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1、截流、挪用、侵占保修金的;
2、未按照本办法规定进行管理,造成保修金流失的;
3、在保修金使用审核、拨付中,故意刁难或者拖延的;
4、其他玩忽职守、滥用职权、以权谋私的行为。
(三)违反《沽源县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管理实施细则》规定挪用专项维修资金的,由市主管部门会同市财政部门追回挪用的专项维修资金,对相关单位和个人给予行政处罚。
(四)财政部门、维修资金管理机构及其工作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相关行政机关按照管理权限对负有责任的主管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行政或者纪律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1、未依照《沽源县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管理实施细则》规定及时核准、拨付专项维修资金,造成损害后果的;
2、未按照《沽源县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管理实施细则》规定进行管理,造成专项维修资金流失的;
3、截流、挪用、侵占专项维修资金的;
4、有其他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行为的。
(二)商品房预售许可核准审批事项监管
单位名称:沽源县住房和城乡规划建设局(公章)
&&&为进一步加强商品房预售管理,维护商品房交易双方的合法权益,规范我县商品房预售行为,特制定如下监管制度。
一、&监督检查对象
预售商品房的各房地产开发公司。
二、&监督检查内容和指标
(一)&监督检查内容
商品房预售市场各方主体从业行为、商品房预售方案、商品房预售合同网上备案、预售资金监管账号情况、商品房明码标价情况等。主要检查以下几项内容。
&&&&1、房地产开发公司开发资质、营业执照等情况;
&&&&2、办理预售证后,是否及时在网上办理预售合同备案等情况;
&&&&3、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账户情况,有无按规定将预售房款直接打入监管账户,资金使用是否符合工程形象进度等情况;
&&&&4、对取得预售许可的房地产开发项目、是否在规定时间内一次性公开全部销售房源,商品房经营者是否在交易场所的醒目位置放置五证、标价牌、价目表或者价格手册。
(二)检查指标
1、日常巡查:每季1次,对全县预售商品房项目进行预售监管资金审查,要求企业报送每季工程进度、预售资金情况。
2、专项检查:每年不少于2次,对全县预售商品房项目进行重点项目检查。
3、全面检查:每年组织1次,会同人民银行、银监会对全县预售商品房市场进行检查。
三、监督检查方式
开展执法检查:每季组织一次预售商品房资金监管材料审查;2次专项检查,对重点项目、重点督查;每年一次全方位普查。
四、监督检查程序
1、县住建局成立由分管局长任组长、房管科科长任副组长的检查组,成员包括房管科、法规科等相关科室;
2、监督检查人员向被检查人出示有效行政执法证件,说明来意,告知其享有的合法权利和应当履行的法定义务;
3、监督检查人员对被检查材料、现场存在的问题进行检查并制作整改通知单,交当事人确认签字。
五、监督检查措施及处理
(一)开发企业不按规定使用商品房预售款项的,处以违法所得3倍以下但不超过3万元的罚款。
(二)开发企业未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预售商品房的,按照《城市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条例》第三十九条规定处罚。
(三)开发企业不按规定明码标价的,由价格主管部门按相关规定执行;
(四)开发企业提供虚假材料申请开立资金账户、骗取工程建设资金、擅自截取挪用购房人预购房款或者不将购房款存入资金账户的,停止该监管项目的销售,并责令限期改正,同时将其行为记入企业诚信档案。
&&&&&&&(三)直管公房出租管理监管
单位名称:沽源县住房和城乡规划建设局(公章)
&&&&为加强直管公房出租管理,特制定如下监管制度:
一、监督检查对象
申请我县直管公房的个人和家庭。
二、监督检查内容和指标
(一)监督检查内容
1.申请人或家庭成员的户籍、身份证、房产、社区证明申请人或家庭成员的收入等情况;
2.申请人或家庭需承租的房源使用情况;
3.承租人或家庭的租金缴交情况;
(二)监督检查指标
1.受理审核:每期申请受理期间,对每户家庭成员进行准入资格审核。
2.续租审核:每年1次,对承租的个人或家庭成员进行准入资格和对其所承租的房屋租金标准、承租面积进行审核。
上述指标与上级下达监督检查指标不一致的,以上级下达监督检查指标为准。
三、监督检查方式
1.对申请个人或家庭提供的资料进行审核。
2.根据公众投诉举报,组织开展重点检查。
四、监督检查程序
1.对申请人受理情况进行检查。
2.对申请人的家庭基本审核情况进行检查。
3.对群众监督举报处理情况进行检查。&
五、监督检查措施
1.要求申请人提供家庭成员身份证、户籍簿、房产、社区证明申请人或家庭成员的收入等情况材料的复印件并校验原件;
2.对承租家庭存在的空置、违规搭建装修等情况进行实地勘察;
3.对群众的投诉举报,要做到有报必查、每查必果。
六、监督检查处理
对违规使用承租房屋的,责令当事人立即停止作业,并进行维修、整改,情节严重的,取消承租资格,收回承租房源;对经续租审核,不符合续租条件的家庭,停止签订续租合同;对经年度审核,不符合准入条件的,责令其退出房源或提高租金标准。
(四)工程质量中介(勘察、设计等)机构监管
单位名称:沽源县住房和城乡规划建设局(公章)
对我县建设工程勘察、设计、图审、节能评审等中介机构管理,负责对各类房屋建筑及其附属设施和城市市政工程勘查设计规范标的实施质量情况进行监督指导,规范建设工程勘察、设计、图审、节能评审市场秩序,营造诚实守信的市场环境,特制定如下监管制度:
一、监督检查对象
从事建设工程勘察、设计、图审、检测、节能评审的中介机构。
二、监督检查内容和指标
(一)监督检查内容
建设工程勘察、设计、图审、检测、节能评审单位从业行为、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执行、建立健全质量保证体系。主要检查以下几项内容。
1、外地进沽源企业进富备案办理情况;
2、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执行情况;
3、工程技术人员持证上岗及到位情况;
4、执业注册人员到位情况;
5、中介机构取费是否规范;
6、中介机构服务质量情况。
(二)监督检查指标
1、全面检查:每年不少于1次,对全县中介机构进行大检查。
上述指标与上级下达监督检查指标不一致的,以上级下达监督检查指标为准。
三、监督检查方式
(一)、对中介机构的办公场所进行检查。
(二)、对中介机构执业资格情况、技术人员到位情况进行检查。
(三)、对中介机构承接业务、服务质量、工作质量情况进行检查。
四、监督检查程序
1、市住建局和被邀社会专家为成员的检查组,并制定监督检查方案;
2、监督检查人员向被检查人出示有效行政执法证件,说明来意,告知其享有的合法权利和应当履行的法定义务;
3、监督检查人员对被检查中介机构遵守法律法规、履行法定义务的进行逐项检查,制作现场检查笔录,交当事人确认签字。
4、发现被检查人存在违反建设工程质量安全法律法规的行为,制作《责令限期改正通知书》。
五、监督检查措施及处理
(一)发现被检查中介机构存在问题的,除责令限期改正外,应当依法采取补救措施;
(二)发现被检查中介机构存在问题的,整改不力的,进行通报批评,不良行为列入市场与现场联动;
(三)被检查人存在违反建设工程质量安全法律法规的行为,移交执法科室进行行政处罚。
(五)民用建筑节能审查意见书审批事项监管
单位名称:沽源县住房和城乡规划建设局(公章)
依据《河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办法》、《河北省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评估和审查管理办法》、《河北省民用建筑项目节能评估和审查管理办法》。沽源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对民用建筑项目节能形成审查意见并监督实施,特制定如下监管制度:
一、监督检查对象
全县范围内对各类新建民用建筑工程,
二、监督检查内容和指标
1.基本情况
项目的性质、规模、位置、朝向、体形系数等设计方案,投资,建设地点等内容完整;
建筑结构体系,包括混凝土结构、砌体结构或者钢结构描述清楚,楼盖类型,所采用的墙体材料(包括外墙、内墙、&0.000以下墙体以及轻质填充墙等)以及砌筑砂浆等明晰完整。
外墙保温隔热系统内保温、外保温或自保温的构造作法、冷(热)桥处理节点作法清楚、施工工艺明确及材料安全。评估外墙保温隔热材料的热工特性,保温隔热外墙的热工计算公式合理,计算结果准确;
地下室外墙及地面内表面温度的计算与室内露点温度的选取准确,比较结果符合热工要求;
内墙材料及热工计算准确。
3.外窗(包括阳台门的透明部分、幕墙等)
保温隔热系统作法、冷(热)桥处理节点作法清楚,外遮阳措施与节点作法明晰;
评估外窗热工参数(玻璃的光反射率、透射率、吸收率,材料的热工系数)、外窗的热工计算公式、遮阳系数的计算公式合理,计算结果准确;
窗墙面积比、屋顶透明部分的面积比例计算准确;
日照分析合理;
窗户的可开启面积、窗户的气密性要求合理。
屋顶的保温隔热系统内保温、外保温或自保温作法、冷(热)桥处理节点作法清楚、施工工艺明确以及材料安全;
评估屋顶保温隔热材料的热工特性,保温隔热屋顶的热工计算公式合理,计算结果准确;
屋顶绿化的位置、物种、绿化的实现方式等可行。绿化的面积及绿化面积占可绿化面积的比例合理。
5.架空楼板
架空楼板的保温隔热系统内保温、外保温或自保温作法、冷(热)桥处理节点作法清楚、施工工艺明确以及材料安全;
评估架空楼板保温隔热材料的热工特性,保温隔热外墙的热工计算公式合理,计算结果准确。
6.其它围护结构
楼板、户门等的保温隔热系统作法、冷(热)桥处理节点作法清楚;
评估楼板、户门等热工参数、热工计算公式合理,计算结果准确。
三、监督检查方式
总建筑面积在基准建筑规模三倍以上的民用建筑项目应当编制节能评估报告书;总建筑面积在基准建筑规模以上、三倍以下的民用建筑项目,应当编制节能评估报告表;总建筑面积在基准建筑规模以下的民用建筑项目,应当填写节能登记表。
四、监督检查程序
(一)、项目业主单位准备材料
(二)、项目业主单位申请
(三)、材料受理、存档及系统登记
(四)、材料审核
(五)、科室领导签发
(六)、发文
(六)廉租房、公租房实物配租事项监管
单位名称:沽源县住房和城乡规划建设局
为加强廉租住房、公共租赁住房管理,特制定如下监管制度:
一、监督检查对象
本县已获实物配租保障、入驻廉租住房或公共租赁住房的家庭。
二、监督检查内容和指标
(一)监督检查内容
1、实物配租家庭的户籍、婚烟、家庭成员、房产及收入、财产等情况;
2、实物配租家庭的配租房源使用情况;
3、实物配租家庭的租金缴交情况;
(二)监督检查指标
根据政府和上级有关规定,定期或不定期的对在保的实物配租家庭的准入资格、租金标准、租金减免额度等进行审核。
三、监督检查方式
1、对实物配租家庭提供的资料进行审核,并通过国土、房管、公安、民政、收入核定、乡镇街道等部门核实。
2、对经济等方面存在特殊困难情况的家庭进行实地核实。
3、针对群众关注度高、反响恶劣的实物配租家庭违规使用情况组织专项检查。
4、根据公众投诉举报,组织开展重点检查。
四、监督检查程序
1、&对实物配租家庭基本审核情况进行检查。
2、对社会公示情况和群众监督举报处理情况进行检查。
3、对实物配租家庭的实物配租情况进行检查。
五、监督检查措施
1、要求实物配租家庭提供家庭成员身份、户籍、婚烟、房产、收入等材料复印件并校验原件。
2、对实物配租家庭存在的空置、违规装修等情况进行实地勘察。
3、对群众的投诉举报,要做到有报必查、每查必果。
六、监督检查处理
对违规使用配租房屋的,责令当事人立即停止作业,并进行维修、整改,情节严重的,取消配租资格,收回配租房源;对经审核,符合实物配租条件但类别变化的家庭,相应调整租金标准或租金减免额度,不符合准入条件的,责令其退出房源或提高租金标准。
(七)城乡规划编制、修改、实施的监督检查制度
单位:沽源县住房和城乡规划建设局(公章)
&&&&为规范本县范围内城乡规划的编制和修改,保证城乡规划的合法实施,特建立以下监督检查制度:
一、监督检查对象
有关单位或个人
二、监督检查内容
县规划局对本县范围内城乡规划的编制、修改、实施的情况,可以采取执法检查、案件调查、不定期抽查和接受群众举报等措施进行监督检查。
三、监督检查方式
1、常规监督检查:日常监督检查;
2、专项监督检查:对县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在工作中发现或接受群众举报的有关规划问题进行专项检查;
四、监督检查措施
1、要求有关单位和人员提供与监督事项有关的文件、资料,并进行复制;
2、要求有关单位和人员就监督事项涉及的问题作出解释和说明,并根据需要进入现场进行勘测;
3、责令有关单位和人员停止违反有关城乡规划法律、法规的行为。
县规划局在依法履行监督检查职责时,可以采用法定的强制性措施,被检查的单位或者个人有遵守与配合的义务和责任。监督检查措施不得超越法律赋予的权限,不得采用其他法律不允许采用的强制措施。
五、监督检查程序
调阅资料&&现场勘验&&材料汇总&&规划局局长办公会研究作出处理决定&&资料归档。
六、监督检查处理
县规划局对发现违反城乡规划法律、法规的行为,责令相关单位或个人采取措施整改到位,若无法采取改正措施消除影响的,则按城乡规划法律、法规及有关规定处理;对同时发现的国家机关或事业单位工作人员依法应当给予行政处分的,向其任免机关或者监察机关提出处分建议。
(八)建设项目规划(建筑)设计单位
单位:沽源县住房和城乡规划建设局(公章)
为加强对我县建设项目规划(建筑)设计单位的管理,规范设计市场,提高设计水平,特制定本制度。
一、监督检查对象
在本县范围内承接建设项目规划(建筑)设计业务的单位。
二、监督检查内容
1、设计方案是否明显违反国家和地方有关法律、法规、规范、规定等相关要求。
2、设计方案中的经济技术指标是否符合地块规划设计条件,主要经济技术指标是否符合规划设计条件。
3、设计方案是否有其他明显错误。
三、监督检查方式
常规监督检查:日常监督检查(含针对群众反映的有关问题的检查)
四、监督检查措施
实施设计单位库管理:
1、由县规划局通过审查、公示等方式成立设计单位库,每年更新一次。进入设计单位库中的设计单位作为全县建设项目规划(建筑)设计的优选单位。
2、每次建设项目规划(建筑)设计方案评审结束后,由评审专家给设计单位打分,年底进行汇总、加权综合后,前二十名的设计单位进入设计单位库,如不足二十家设计单位,则后三名的设计单位不得进入设计单位库,被列入黑名单的设计单位不得进入设计单位库。
3、我县审查通过的设计方案在各种正式评选活动中获奖的,该设计单位可直接进入设计单位库。
五、监督检查程序
&&&&调阅资料&&材料汇总&&规划局局长办公会研究作出处理决定&&资料归档。
六、监督检查处理
被列入黑名单的设计单位,如果在沽源承接的其他项目第二次出现上述问题之一的,则该设计单位三年内不得在沽源县承接规划(建筑)设计业务。
(九)建设工程规划许可后事项监管制度
单位名称:沽源县住房和城乡规划建设局(公章)
为进一步加强建设工程规划批后管理,保障建设工程严格按规划批准内容实施建设,根据城乡规划法律法规,结合我县实际,制定如下制度。
一、监督检查对象
建设许可项目及实施主体。
二、监督检查内容
实施主体是否按批准的工程规划许可证的内容实施。
三、监督检查方式
1、规划验线;
2、中间跟踪管理。
四、监督检查措施
1、项目日常巡查;
2、中间跟踪管理;
3、城乡规划监督员巡查;
4、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监督方式。
五、监督检查程序
1、规划验线
建设单位应当在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后,委托具有相应测绘资质的测绘单位进行放线。测绘单位应先制作放线图报县规划局确认,放线时应有规划管理人员到场监督并现场签字确认。
县国土局应当加强对建设工程放线测绘单位的管理,适时组织建设工程放线质量抽查,并将抽查结果列入测绘单位测绘资质动态管理考核。
建设单位应当在基础完成后申请验线,验线内容包括&0.000建筑的轴线坐标、平面尺寸和高程。
建设单位委托无相应测绘资质的单位放线或者放线图未经县规划局审核通过的,不予验线。
县规划局应当自接到规划验线申请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遇无法组织规划验线的天气状况时可予以顺延,并应当告知建设单位),组织测绘单位、建设单位、施工单位进行验线,并在《沽源县建设工程规划验线申请单》上作好记录,参加验线人员签名确认。
县规划局应当同时检查施工图是否与已经批准的建筑施工图相符、规划公示牌是否按规定设置。
2、中间跟踪管理
对房屋建筑、市政景观工程施工过程中的主要环节实施中间跟踪管理,并在《沽源县规划局建设工程规划中间跟踪管理记录表》上作好记录,作为规划核实的重要依据。
六、监督检查处理
县规划局在实施监督检查中发现在城市规划区范围内,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或违反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规定进行建设的,应当立即将整改要求、整改时限等书面告知建设单位;对严重影响城市规划的,县规划局应当及时作出违法认定并移送县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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