户外广告机解决方案立法存在哪些问题需要解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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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展户外广告应注意的几个法律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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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可能喜欢新《广告法》与户外广告监管的十大变化
新《广告法》已于今年9月1日正式实施,对户外广告行业的监管做出了具体规定,新《广告法》中关于户外广告的直接规定有三个条文,同时其关于商业广告和公益广告的法律规定也适用于户外广告。
近年来,中国户外广告产业迅猛发展,已经成为仅次于电视和网络的第三大广告媒体。户外广告在传播商业信息、美化城市环境、展现城市特色等方面发挥了积极作用。但是高速发展的户外广告业也存在诸多突出问题,亟需完善户外广告的法律法规。新《广告法》于今年9月1日正式实施,对户外广告行业的监管做出了具体规定,新《广告法》中关于户外广告的直接规定有三个条文,即第22条、第41条和42条,同时新《广告法》关于商业广告和公益广告的法律规定也适用于户外广告。新《广告法》出台后户外广告监管呈现以下十大变化。
一、明确了中国户外广告的监管制度
我国广告监管制度表现为以法规管理和行政监管为主,行业自律和社会监督为辅。此次新修订的《广告法》正式确立了这一广告监管制度。新《广告法》不仅完善了法规管理和行政监管职责,而且首次明确了行业协会的法律地位和消费者组织的社会监督权等。新《广告法》实际上也确立了我国户外广告的监管制度,即以户外广告法规管理和行政监管为主,户外广告行业自律和社会监督为辅。这一监管制度的确立对于规范户外广告市场行为,维护广告主和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具有重要意义。
就户外广告法规管理和行政监管而言,新《广告法》在两个方面做出了规定:一是明确户外广告的管理机关;二是明确户外广告的立法机关。新《广告法》第四十一条规定,"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组织有关部门加强对利用户外场所、空间、设施等发布户外广告的监督管理,制定户外广告设置规划和安全要求。户外广告的管理办法,由地方性法规、地方政府规章规定。"
我国户外广告监管领域当前存在的突出问题表现为三个方面:
一是户外广告的产权与收益主体不明确,缺乏对行政相对人合理权益的法律保护;
二是多部门管理导致无法管理或弱化管理,甚至加剧政府部门人员的权力寻租;
三是突击运动式的户外广告整治,治标不治本,没有建立户外广告监管的长效机制。
完善我国户外广告的监管制度,可从以下方面着手:
一是以立法的形式确定户外广告产权与收益主体,保护户外媒体主的合法权益;
二是由地方政府牵头成立由规划、城建、城管、市政、工商、公安、文化等多个部门组成的户外广告管理委员会,负责户外广告设置审批和日常管理,加强对户外广告的统一管理;
三是发挥户外广告行业自律和社会监督的作用,扩大户外广告监管渠道。
二、具体列明户外广告的限制性规定
户外广告是展现城市形象的一扇窗口,户外广告对社会生活的影响也越来越大,政府部门必须加强对户外广告设置审批和广告内容的监管。新《广告法》对户外广告的限制性规定主要表现在两个方面:
一 是对户外广告设置的限制性规定。 新《广告法》第四十二条规定了不得设置户外广告的情形:利用交通安全设施、交通标志的;影响市政公共设施、交通安全设施、交通标志、消防设施、消防安全标志使用的;妨碍生产或者人民生活,损害市容市貌的;在国家机关、文物保护单位、风景名胜区等的建筑控制地带,或者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禁止设置户外广告的区域设置的。
二是对户外广告内容的限制性规定。虽然新《广告法》中没有直接对户外广告内容的规定,但是商业广告的法律规定同样适用于户外广告。新修订的《广告法》在第二章广告内容准则中对医疗、药品、医疗器械广告,保健食品广告,婴儿乳制品、饮料和其他食品广告, 农药、兽药、饲料和饲料添加剂广告,烟草广告,酒类广告,教育、培训广告,招商等有投资回报预期的商品或者服务广告,房地产广告,农作物种子、林木种子、草种子、种畜禽、水产苗种和种养殖广告不得含有的内容作了明确规定,这些具体规定既为户外广告经营者开展合法经营提供了实践指导,也为户外广告行政执法部门提供了法律依据。
根据新《广告法》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户外广告经营者必须依据法律、行政法规查验有关证明文件,核对广告内容。对内容不符或者证明文件不全的广告,户外广告经营者不得提供设计、制作、代理和发布服务。户外广告经营者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建立、健全广告业务的承接登记、审核、档案管理制度。
三、严令禁止户外媒体发布烟草广告
1995年实施的《广告法》规定禁止利用广播、电影、电视、报纸、期刊发布烟草广告。禁止在各类等候室、影剧院、会议厅堂、体育比赛场馆等公共场所设置烟草广告。烟草广告中必须标明"吸烟有害健康"。同时,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也制定了烟草广告管理办法的部门规章。长期以来,烟草广告领域存在的突出问题表现在:一是烟草广告在除各类等候室、影剧院、会议厅堂和体育比赛场馆之外的户外媒体上大行其道;二是变相烟草广告泛滥,损害公众利益,影响政府公信力。
新《广告法》针对上述问题做出修订,一是扩大了禁止烟草广告发布的媒体,将户外媒体纳入禁止发布烟草广告的范畴。新《广告法》第二十二条规定,"禁止在大众传播媒介或者公共场所、公共交通工具、户外发布烟草广告。禁止向未成年人发送任何形式的烟草广告。"二是禁止发布变相户外烟草广告。第二十二条规定,"禁止利用其他商品或者服务的广告、公益广告,宣传烟草制品名称、商标、包装、装潢以及类似内容。烟草制品生产者或者销售者发布的迁址、更名、招聘等启事中,不得含有烟草制品名称、商标、包装、装潢以及类似内容。"新《广告法》可以说是史上最严的烟草广告法令,有助于严控烟草广告和变相烟草广告,遏制烟草消费,维护人民身体健康和公众利益。
四、加大对户外虚假广告的治理力度
户外虚假广告问题也是长期困扰行业监管的一大难题,新《广告法》在制度上加大对户外虚假广告的治理力度,提高了户外虚假广告的违法成本。新《广告法》关于户外虚假广告的规定主要表现在两个方面:
一是明确了户外虚假广告的具体情形。新《广告法》第二十八条规定,广告以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内容欺骗、误导消费者的,构成虚假广告。
广告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虚假广告:
商品或者服务不存在的;
商品的性能、功能、产地、用途、质量、规格、成分、价格、生产者、有效期限、销售状况、曾获荣誉等信息,或者服务的内容、提供者、形式、质量、价格、销售状况、曾获荣誉等信息,以及与商品或者服务有关的允诺等信息与实际情况不符,对购买行为有实质性影响的;
使用虚构、伪造或者无法验证的科研成果、统计资料、调查结果、文摘、引用语等信息作证明材料的;虚构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务的效果的;以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内容欺骗、误导消费者的其他情形。
二是提高户外虚假广告的违法成本。新《广告法》第五十五条规定,"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明知或者应知广告虚假仍设计、制作、代理、发布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没收广告费用,并处广告费用三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广告费用无法计算或者明显偏低的,处二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两年内有三次以上违法行为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广告费用五倍以上十倍以下的罚款,广告费用无法计算或者明显偏低的,处一百万元以上二百万元以下的罚款,并可以由有关部门暂停广告发布业务、吊销营业执照、吊销广告发布登记证件。"
五、明确户外广告代言人的法律责任
1995年实施的《广告法》没有针对广告代言人的相关规定,使得广告代言人的行为缺乏法律规范和约束。新《广告法》首次明确了广告代言人的法律责任,对于规范广告代言人行为具有重要意义。
一是规定了禁止使用广告代言人的产品。新《广告法》规定,禁止医疗、药品、医疗器械广告、保健食品广告利用广告代言人作推荐、证明。
二是规定了广告代言人的资格要求。新《广告法》规定,不得为其未使用过的商品或者未接受过的服务作推荐、证明;不得利用不满十周岁的未成年人作为广告代言人; 对在虚假广告中作推荐、证明受到行政处罚未满三年的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不得利用其作为广告代言人。
三是明确了广告代言人的法律责任。新《广告法》规定,关系消费者生命健康的商品或者服务的虚假广告,造成消费者损害的,其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广告代言人应当与广告主承担连带责任。对于在医疗、药品、医疗器械广告中作推荐、证明的,在保健食品广告中作推荐、证明的,为其未使用过的商品或者未接受过的服务作推荐、证明的,明知或者应知广告虚假仍在广告中对商品、服务作推荐、证明的广告代言人,将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二倍以下的罚款。
六、加强户外广告未成年人身心健康保护
1995年实施的《广告法》对未成年人保护仅作原则性规定,新《广告法》则细化了对未成年人保护的具体情形,使得广告法更具可操作性,更有利于保护未成年人的身心健康。具体规定包括:
广告不得损害未成年人和残疾人的身心健康;
禁止向未成年人发送任何形式的烟草广告;
不得利用不满十周岁的未成年人作为广告代言人;
不得在中小学校、幼儿园内开展广告活动,不得利用中小学生和幼儿的教材、教辅材料、练习册、文具、教具、校服、校车等发布或者变相发布商业广告;
在针对未成年人的大众传播媒介上不得发布医疗、药品、保健食品、医疗器械、化妆品、酒类、美容广告,以及不利于未成年人身心健康的网络游戏广告;
针对十四周岁以下未成年人的商品或者服务的广告,不得含有劝诱其要求家长购买广告商品或者服务和可能引发其模仿不安全行为的内容。
以上法律规定同样适用于户外广告。
七、确立户外广告行业协会组织法律地位
长期以来,广告行业协会组织的法律地位不明确,制约了行业协会组织的发展与职能的发挥。新《广告法》首次确立了广告行业组织的法律地位,为包括户外广告协会在内的广告行业协会组织发展提供了法律依据。新《广告法》第七条规定,"广告行业组织依照法律、法规和章程的规定,制定行业规范,加强行业自律,促进行业发展,引导会员依法从事广告活动,推动广告行业诚信建设。"
户外广告行业组织的职能主要包括以下三个方面:
一是制定户外广告行业规范,加强户外广告行业自律。户外广告协会需要加强组织建设,探索建立户外广告行业的自律审查机制,如成立中国户外广告自律审查委员会,加强对户外广告市场的内部管理。
二是引导会员依法从事广告活动,推动广告行业诚信建设。户外广告协会可以通过组织广告法规伦理的专题讲座和人员培训,开展行业诚信分级评价等措施,为户外广告行业发展创造公平、公正和规范的市场环境。
三是促进户外广告行业健康发展。户外广告协会要充分发挥作为政府和户外媒体主桥梁纽带的作用,一方面向政府充分反映户外广告行业的利益诉求,维护户外媒体主的合法权益;另一方面向户外媒体主及时传达政府的户外广告行业政策,确保政府政策法规的有效执行。
八、赋予消费者组织户外广告社会监督权
充分发挥全社会的力量,完善广告社会监督机制,是提高广告监管效率的重要途径。新《广告法》首次明确了消费者协会和其他消费者组织享有广告社会监督权,第五十四条规定,"消费者协会和其他消费者组织对违反本法规定,发布虚假广告侵害消费者合法权益,以及其他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行为,依法进行社会监督。"
消费者组织的户外广告社会监督权主要体现在以下两个方面:
一是消费者组织有权向户外广告的审批部门和监督管理部门举报户外广告违法现象;
二是消费者组织有权代表受到虚假违法广告伤害的众多消费者向司法部门提起诉讼。
为了提高消费者开展社会监督的主动性和积极性,户外广告监管部门需要加强户外广告的数字化和信息化建设,为消费者和消费者组织开展户外广告社会监督创造便利条件。
例如,江苏省淮安市工商部门在江苏省内首家试行"二维码广告监管模式",由广告经营单位在线申请单一不重复的二维条形码,发布广告时必须在显著位置加以标注,广告监管人员和广大群众依托手机扫描功能,即可实时获取经工商部门审核的广告全部内容。这一模式不仅极大地提高了广告监管工作效率,而且突破了社会化监管的技术瓶颈,推动实现"人人都是广告监督员"。
九、强化户外广告审批和监管部门的责任
新《广告法》不仅规定了广告市场主体的行为及法律责任,而且对广告审查机关和广告监督管理机关的行为及法律责任做出了明确规定。
新《广告法》第七十三条规定,"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对在履行广告监测职责中发现的违法广告行为或者对经投诉、举报的违法广告行为,不依法予以查处的,对负有责任的主管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和负责广告管理相关工作的有关部门的工作人员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依法给予处分。有前两款行为,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这一规定也适用于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对户外广告的监管。新《广告法》中并没有对户外广告设置的审批机关人员的责任做出规定,因而需要地方性的户外广告法律法规对此予以完善。
日,《现代快报》报道了一则新闻:江苏常州武进区城管局户外广告管理科原科长丁某,在短短四年里,利用发放户外广告设置许可证等职务便利,多次通过广告公司虚开业务发票、贪污、索贿等手段,疯狂敛财690余万元。该事件折射出我国户外广告设置审批领域存在的制度问题。当前,我国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亟需完善户外广告法规,规避户外广告管理部门人员的权力寻租和腐败,保障户外媒体主的合法经营权利。
十、国家鼓励和支持户外公益广告的传播
新《广告法》明确规定,国家鼓励、支持开展公益广告宣传活动,传播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倡导文明风尚。公益广告的管理办法,由国务院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制定。户外媒体不仅是作为一种商业媒体,承载着传播商业信息的职能,而且也应作为一种公共媒体,有义务传播户外公益广告,为社会营造一种和谐的人文环境和积极向上的社会氛围。
户外公益广告的传播主要可以通过以下途径:
一是政府在市政公用设施、公共场地中留出一些户外媒体资源,作为户外公益广告的传播平台;
二是政府对于市政公用设施、公共场所的户外媒体资源,采用招标、拍卖的形式出售给户外媒体主,可以在合同中增加户外公益广告发布的数量和频次等条款;
三是增强户外媒体主的社会责任意识,鼓励和支持其制作、发布户外公益广告等。
原载:《亚洲户外》2015年8月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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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廖秉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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廖秉宜:系武汉大学新闻与传播学院副教授,博士,武汉大学珞珈青年学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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微信公众号:梅花网·今日省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建议:通过立法让治理广告牌形成长效机制
户外广告治理不力得追责
应普查“黑广告牌”,将结果纳入相关部门考核计划
  河南商报记者采访省人大代表邢清鑫  河南商报记者 邓万里/摄
  河南商报曾两次推出系列报道,关注郑州市户外广告“乱象”
&&郑州户外广告“乱象”“八宗罪”&&业内专家和市民给郑州市的户外广告总结了所谓的“乱象”“八宗罪”。&&小广告多,标志性广告少&&粗制滥造多,精细制作少&&突出商品多,文化内涵少&&商业性广告多,公益性广告少&&低技术水平重复多,高科技含量创新少&&设置招牌广告多,展示橱窗广告少&&违规广告多,规矩广告少&&随意设置多,科学规划少&&河南商报首席记者&郑筱倩&&河南商报记者&郭富收&赵强&齐亚琼&宋晓珊&&郑州市的户外广告“乱象”一直影响着市民的心情和安全。对此,省“两会”期间,省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建议,通过立法形式,把规划确定下来,避免其朝令夕改,让户外广告治理工作更“长寿”。同时,把“黑广告牌”普查结果纳入相关部门的考核计划,对违法违规广告治理不力的单位,要严格处理和追究相关责任人的法律责任。&&现状&&户外广告乱象丛生&&一直以来,郑州市的户外广告“乱象”让很多市民不理解,路边街头尤其是城区改造、开发地带,一些未经审批的广告牌仍然每天悬在路人的头上。&&为此,2011年8月,河南商报推出户外广告系列报道,用事实描述郑州户外广告种种乱象。2012年3月,随着经三路金水路口西湖春天的广告牌被拆除,河南商报展开了第二轮报道。当年7月,郑州展开了拆除户外广告牌行动。&&事实上,由于郑州在2004年就已经停止审批,已经审批的户外广告也不再进行年审,这就意味着郑州基本上没有合法的广告牌。&&进展&&郑州户外广告牌为啥屡拆屡建?&&截至去年9月13日,郑州市城市管理局对外公布,已经排查出6000余处违法违规户外广告,拆除4165处。但是,不久之后,个别空白的地方又竖起了广告牌。&&“很明显,其实这背后存在着各种利益关系,为啥停止审批了还有人能拿到审批证?”一位不愿透露姓名的业内人士表示,去年10月,郑州市与河南省广告传媒业商会、广告商户代表开了两次对话协调会。11月,又开了一次目的相同的会议。最终,各方形成了一个初步意见,暂缓拆除。也就是说,2004年以前拿到许可证的广告牌不再拆除,已经拆除的不再恢复。&&在河南省广告传媒业商会秘书长单宏栓看来,雷厉风行的户外广告治理,再次回到了初始点。目前,按照市里的意见,河南省广告传媒业商会已经形成了报告,政府也派出工作人员到外地学习户外广告治理经验。&&观点&&户外广告过多过乱,缺乏有效规划和管理&&其实,也并不是说郑州市真的不需要户外广告。&&昨日,参加省“两会”的省人大代表邢清鑫认为,这个问题需要辩证看待,“从正面看,一个城市的户外广告,可以说在一定程度上代表着这个城市的经济繁荣度。”&&“很多人来到一个陌生城市,先看到的就是那里的户外广告。”邢清鑫说,如果没有户外广告,对河南的推介、对河南企业的推介,都起不到积极作用。&&邢清鑫表示,不过,这些广告的内容不能总是关于人流、治性功能、治皮癣的等,甚至有一些成了行人的安全隐患。&&单宏栓认为,郑州市是中原经济区重要的中心城市,也是多年来全国知名的商贸城。根据商贸城的城市定位,郑州市精品街、二七广场、德化步行街等商业中心区域应该是户外广告设置的重点。&&一直关注户外广告的省政协委员张朝祥在“两会”期间也准备提交一份关于户外广告治理方面的提案,主旨为如何改变户外广告管理混乱的局面。他认为,户外广告、标志应该符合城市气质品位,能够体现城市的内在气质,而不应粗制滥造。&&对此,省人大代表程慎生也表示赞同,他说,规划先天不足是城市发展的致命因素,应重视城市色彩设计,避免“千城一面”,防止色彩杂乱无章,提高档次,体现品位。&&“户外广告不能只堵不疏。”张朝祥说,从源头上卡死户外广告审批,并不能解决小广告多、标志性广告少,粗制滥造多、精细制作少,突出商品多、文化内涵少,商业性广告多、公益性广告少等问题。&&&对于郑州目前的户外广告,邢清鑫认为过多过乱,缺乏有效规划和管理。&&邢清鑫说,郑州的户外广告“乱象”,更多源自城管部门的管理缺失,也难免有背后力量的支持或默许。&&建议&&通过立法让治理户外广告工作“长寿”&&对此,邢清鑫建议,规划不能随着主管领导的改变而改变,“政府工作报告里提到,今后5年河南的发展要坚持一张蓝图绘到底,治理户外广告也应该坚持规划的持续性。”&&“最好能通过立法形式,把规划确定下来,避免其朝令夕改,让治理工作更‘长寿’(建长效机制)。”邢清鑫说,还要严格规范审批,限制广告的高度和整洁度,把安全放在第一位,防止大风天气下广告牌伤人。&&严格审批制度,对于没经过审批的广告,不能再复生。&&“黑广告牌”普查结果纳入考核计划&&不仅如此,邢清鑫还建议,政府部门应该按辖区划分,谁主管谁负责,定期要求各区普查,看哪些是未经审批的“黑广告牌”,将普查结果纳入相关部门的考核计划。&&张朝祥则建议规范户外广告治理,明确户外广告应该内容健康、牢固安全,与周围环境和建筑物外观造型相协调,美化城市。同时,他还建议,应当出台法规,明确户外广告治理的相关责任。&&对违法违规户外广告进行严厉打击,同时,还要追究相关责任人的法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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今日生活报我国户外广告设置管理存在的问题及对策--《西南政法大学》2014年硕士论文
我国户外广告设置管理存在的问题及对策
【摘要】:随着社会经济的快速发展,广告给公司带来的经济效益是不可估量的。当前我国政府对户外广告的监督管理体制十分复杂,职责权限模糊不清,多头管理、分散监管,监督部门与决策制定部门不分的现象十分突出,造成重复管制和管制不力。户外广告设置规划缺失,也给行政相对人带来很多困扰,引发诉讼争端。同时,我国关于户外广告设置的立法也不完善。本文选取了“黔东南州鸿升广告有限公司不服凯里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限期拆除户外广告案”来探讨我国户外广告设置中存在的一些问题,提出完善户外广告管理的建议,希望有利于实践。
本文分为三个部分,通过对案例的介绍,探讨案例所体现出的问题并进行深入分析,最后提出自己的建议来解决这些问题。
第一部分主要是对案例进行简要介绍,指出该案争议的焦点和各方当事人的意见,同时也列出了法院的判决及其依据。这个部分主要是详明地描述该案例,以求全面地展现案件的始末,为第二部分问题的提出奠定基础。
第二部分在第一部分的基础之上,归纳总结了案例所反映的法律问题,即行政主体作出的行政行为的性质认定问题、户外广告设置多头管理问题、我国现有法律法规关于户外广告设置的规定中存在的问题和户外广告设置的规划问题。在对问题进行梳理的基础上,也对问题产生的原因作了一定的探讨。
第三部分针对案例所反映出的我国政府户外广告管理制度中存在的问题,从健全户外广告立法、整合管理体制、完善设置规划三个方面,提出笔者关于完善我国户外广告设置许可的若干建议。
在我国,各省市不断出台新的有关户外广告管理的地方性法规、政府规章,但仍有很多地方需要进一步完善。本文采取个案研究的方式,希望能通过生动的事例,对我国户外广告设置管理中存在的问题进行深层次探讨,并提出有针对性的建议,使政府部门对户外广告设置的管理能够合法、合理并有序的进行。
【关键词】:
【学位授予单位】:西南政法大学【学位级别】:硕士【学位授予年份】:2014【分类号】:D920.5;D922.294【目录】:
内容摘要6-7Abstract7-11引言11-12第一部分 案情介绍及法律分析12-16 一、 案件介绍12-13 二、 案件的焦点与争议13-16
(一) 执法局作出的行政决定是否属于行政处罚13-14
(二) 执法局作出的《责令限期改正通知书》是否属于处罚前的告知14-15
(三) 鸿升广告公司设置广告牌是否需要两个部门许可15-16第二部分 本案所反映的问题及分析16-24 一、 执法局作出的两个“通知”的法律性质认定问题16-17
(一) 《责令限期改正通知书》的性质认定16
(二) “责令限期拆除”的性质认定16-17 二、 户外广告实行多头管理问题17-20
(一) 政府对户外广告的管制是必要的17-18
(二) 我国现行的法律规范没有明确规定统一的户外广告管制主体18-19
(三) 户外广告设置许可主体的权限范围不明19-20 三、 本案反映的我国现有法律规定中存在的问题20-22
(一) 户外广告设置立法滞后20-21
(二) 户外广告设置规定在多个部门法中,适用法律混乱21
(三) 从“相对集中行使行政许可权”的角度解读案例21-22 四、 户外广告设置规划问题22-24
(一) 户外广告设置规划滞后22-23
(二) 规划信息公开不完整23-24第三部分 完善我国户外广告许可的建议24-32 一、 完善户外广告设置的立法24-26
(一) 对美国户外广告立法的借鉴24-25
(二) 完善我国户外广告管理的法律体系25-26
1. 建议进一步完善《广告法》25
2. 建议国务院制定统一的《户外广告管理条例》25
3. 重视并有效规范地方性法规和规章25-26 二、 完善户外广告行政管制体制26-29
(一) 行政管制主体的权力整合26-27
(二) 以“责任相关原则”明确实施主体权限27
(三) 行政管制主体职能转变27-28
(四) 具体管制机构的设置的建议28-29
1. 取消户外广告设施的设置许可28-29
2. 确立工商部门管制的主导地位29 三、 完善户外广告设置规划29-32
(一) 规划先行29-30
(二) 公众参与规划30-31
(三) 划定户外广告设置范围31-32结语32-33参考文献33-35 一、 著作类33 二、 论文期刊类33-35致谢3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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