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投资者适当性细则管理细则》对新三板投资者有什么规定

持股平台参与新三板定增规则解读
持股平台参与新三板定增规则解读
来源:上海协力(长沙)律师事务所
作者:阮红玲日,中国证监会非上市公众公司监管部发布了《非上市公众公司监管问答:定向发行(二)》(“《定向发行(二)》”)。对非上市公众公司是否可以向持股平台、员工股持股计划定向发行股份,明确提出了更高的监管要求。12月17日,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有限责任公司针对《定向发行(二)》发布《关于&非上市公众公司监管问答——定向发行(二)&适用有关问题的通知》(“《通知》”),进一步明确了《定向发行(二)》的具体监管要求。两项新规的调整范围为公司挂牌后的定向增发,但其对持股平台参与定增的限制使得拟挂牌公司不得不考虑挂牌后定增对象的范围,以便搭建股权结构时作出联动安排。一、定增对象及投资者适当性管理要求(一)定增对象范围根据《非上市公众公司监督管理办法》(“《管理办法》”)的规定,挂牌公司可以向以下对象定向发行股票:1、公司股东;2、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核心员工;3、符合投资者适当性管理规定的自然人投资者、法人投资者及其它经济组织。根据《管理办法》,公司原股东、董监高人员及核心员工在参与挂牌公司定向增发的过程中,无需符合投资者适当性管理要求。从而,在制度上保障公司在引进外部投资者筹集资金时,可通过增加原始股东的份额,避免股权被稀释。此外,该办法对于不符合投资者适当性要求的董监高人员及核心员工而言,同样是重大利好。从而公司可以灵活进行股权激励,稳定公司核心业务团队,实现将董监高人员和核心员工的利益与股东利益绑定,降低道德风险,并形成完善的公司治理机制。《管理办法》对于核心员工的认定程序也做了明确规定,核心员工应当由公司董事会提名,并向全体员工公示和征求意见,由监事会发表明确意见后,经股东大会审议批准。(二)投资者适当性管理要求《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投资者适当性管理细则(试行)》(“《投资者适当性管理细则》”)对合格投资者提出了较高要求,根据该细则以下投资者可以被认定为合格投资者参与挂牌公司定增:1、机构投资者注册资本50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法人机构;实缴出资总额500万元以上的合伙企业。2、金融产品集合信托计划、证券投资基金、银行理财产品、证券公司资产管理计划,以及由金融机构或者相关监管部门认可的其它机构管理的金融产品或资产。3、自然人投资者投资者本人名下前一交易日日终证券资产市值500万元人民币以上,证券资产包括客户交易结算资金、股票、基金、债权、券商集合理财产品等;且具有两年以上证券投资经验,或具有会计、金融、投资、财经等相关专业背景或培训经历。从《投资者适当性管理细则》的规定来看,全国股转系统对于自然人投资者的要求是相当高的。这归根结底是由新三板市场的特性所决定,新三板市场所容纳的主要为创新型、创业型、成长型中小微企业,往往经营不稳定,业绩波动大,面临较大的发展不确定性,投资风险相对较高。从而在客观上要求个人投资者必须具备较高的风险识别和承受能力,以防范风险外溢,维护投资者的合法权益。二、新三板市场的间接投资方式——金融产品全国股份转让系统作为一个全新的全国性证券交易场所,自设立之初即定位为以机构投资者为主的专业投资市场,因此对自然人设定了较高的投资门槛。大量不满足投资者适当性的个人投资者只能通过证券投资基金、资产管理计划等方式间接投资全国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公司。当然,投资者选择不同的金融产品间接投资挂牌公司仍然需要符合该金融产品的投资者要求。目前而言,新三板市场投资者可选择的金融产品主要有集合信托计划、证券投资基金、银行理财产品、证券公司资产管理计划以及私募基金,其对个人投资者的具体要求分别如下:产品类别合格投资者标准法律依据集合信托计划投资一个信托计划的最低金额不低于100万人民币的自然人、法人或者依法成立的其他组织;个人或家庭金融资产总计在其认购时超过100万元人民币,且能提供相关财产证明的自然人;个人收入在最近三年内每年收入超过20万元人民币或者夫妻双方合计收入在最近三年内每年超过30万元人民币且能提供相关收入证明的自然人。《信托公司集合资金信托计划管理办法》第六条证券投资基金委托投资单个资产管理计划初始金额不低于100万元人民币,且能够识别、判断和承担相应投资风险。《基金管理公司特定客户资产管理业务试点办法》第十二条银行理财产品单笔认购理财产品不少于100万元人民币的自然人;个人或家庭金融净资产总计超过100万元人民币,且能提供相关证明的自然人;个人收入在最近三年每年超过20万元人民币或者家庭合计收入在最近三年内每年超过30万元人民币,且能提供相关证明的自然人。《商业银行理财产品销售管理办法》第三十一条证券公司资产管理计划集合资产管理计划:个人或者家庭金融资产合计不低于100万元人民币。《证券公司客户资产管理业务管理办法》第二十六条、第二十一条定向资产管理计划:证券公司办理定向资产管理业务,接受单个客户的资产净值不得低于人民币100万元。私募基金具有相应风险识别能力和风险承担能力,投资于单只私募基金的金额不低于100万元,且金融资产不低于300万元或者最近三年个人年均收入不低于50万元的个人。《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第十二条可见,目前主要金融产品对于自然人合格投资者的要求均低于新三板,为不符合条件自然人投资者提供了间接投资挂牌公司的渠道。但不同金融产品对于合格机构投资者的要求差别较大,如证券公司集合资产管理计划要求机构投资者的净资产不低于1000万元、投资一个集合资金信托的机构应至少投资100万元等等,符合条件的机构投资者可以根据具体情况选择直接投资或者间接投资。三、持股平台在新三板市场的应用定向增发是公司在挂牌之后或者挂牌同时的融资方式。对于投资者而言,在公司挂牌之前进入拟挂牌公司,从而作为挂牌公司的原股东参与定向增发,却是规避合格投资者的限制、降低投资成本的有利途径。此外,出于整合战略资源、筹集资金等原因,拟挂牌公司的大股东往往也会权衡利弊,在公司挂牌之前通过股份转让或者增资扩股向符合条件的意向投资者释放部分股份比例。这类投资者通常仅进行财务投资,不以取得公司决策权为目的,为了避免公司控制权被稀释,一个行之有效的方式是搭建一个“持股平台”[1],由大股东取得该持股平台的控制权,从而达到实际控制公司的目的。鉴于有限合伙企业这种企业形式特殊的管理控制方式,通常会选择设立一个合伙企业作为持股平台,由控股股东担任合伙企业的普通合伙人,执行合伙事务。从而在筹集资金、整合资源的同时不至于影响大股东对公司的实际控制力。正是基于前述种种理由,新三板挂牌业务中,公司在挂牌前搭建持股平台的现象屡见不鲜。然而,最近中国证监会、全国股转公司相继发布的两个规定却直接阻断了持股平台参与挂牌公司定向增发的途径。四、新规提高挂牌公司定增对象门槛(一)《定向发行(二)》主要内容1、根据《非上市公众公司监督管理办法》相关规定,为保障股权清晰、防范融资风险,单纯以认购股份为目的而设立的公司法人、合伙企业等持股平台,不具有实际经营业务的,不符合投资者适当性管理要求,不得参与非上市公众公司的股份发行。2、挂牌公司设立的员工持股计划,认购私募股权基金、资产管理计划等接受证监会监管的金融产品,已经完成核准、备案程序并充分披露信息的,可以参与非上市公众公司定向发行。(二)《通知》主要内容1、发行后股东人数不超过200人的股票发行,发行对象涉及持股平台的,如果在《定向发行(二)》发布前发行方案已经过股东大会审议通过的,可继续按照原有规定发行,但发行方案中没有确定发行对象的,则发行对象不应当为持股平台;如果在《定向发行(二)》发布前发行方案尚未通过股东大会审议通过的,应当按照《定向发行(二)》的规定发行。2、在《定向发行(二)》发布前已经存在的持股平台,不得再参与挂牌公司的股票发行。3、发行股份购买资产构成重大资产重组且发行后股东人数不超过200人,发行对象涉及持股平台的,如果在《定向发行(二)》发布前已完成首次信息披露,可继续按照原有的规定进行重组;如果在《定向发行(二)》发布前发行方案尚未完成首次信息披露的,应当按照《定向发行(二)》的规定进行重组。4、通过设立员工持股计划参与挂牌公司股票发行的,挂牌公司应当履行法定的决策程序和信息披露义务。(三)《定向发行(二)》与《通知》对持股平台参与定向增发的限制新三板的定增对象为公司原股东;公司的董监高人员及核心员工;以及外部合格投资者。其中,向董监高人员、核心员工及外部投资者发行合计不得超过35名,公司原股东高不受此人数之限。在《定向发行(二)》与《通知》发布之前,为规避每次定增35名发行对象和合格投资者条件的限制,公司往往会在挂牌之前搭建员工或者外部投资者持股平台,从而该持股平台将以原股东的身份参与挂牌公司定向增发。《定向发行(二)》与《通知》虽不禁止持股平台参与公司挂牌前的增资扩股,但由于该持股平台不得再参与挂牌公司定向增发,持股平台的安排已然形同虚设。(四)持股平台参与定增的实现路径结合《管理办法》、《定向发行(二)》与《通知》有关新三板定增对象的规定,持股平台无论是作为原股东参与挂牌公司定增,还是作为新的机构投资者认购挂牌公司发行的股票,都存在规范障碍。持股平台参与新三板定增可操作的渠道便只有金融产品了。具体如下:具体而言,持股平台可采取两种方式对接金融产品参与新三板定增:第一,认购金融产品,间接参与定增。详见本文“二、新三板市场的间接投资方式——金融产品”。第二,绕道私募备案,直接参与定增。持股平台本身可以进行私募基金备案,作为金融产品参与新三板定增。但是,根据《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的规定,私募基金必须向合格投资者募集并在合格投资者之间转让。因此,搭建的持股平台要注意其投资者应符合私募基金合格投资者的要求:净资产不低于1000万元的单位、金融资产不低于300万元或者最近三年个人年均收入不低于50万元的个人,投资于单只私募基金的金额不低于100万元。若在持股平台里面嵌套持股平台则还需注意私募基金的穿透核查规则——以合伙企业、契约等非法人形式,通过汇集多数投资者的资金直接或者间接投资于私募基金的,私募基金管理人或者私募基金销售机构应当穿透核查最终投资者是否为合格投资者,并合并计算投资者人数。具体如下图,实心框内的投资者应为合格投资者:五、结语流动性是新三板市场目前最大的软肋,《定向发行(二)》与《通知》的相继出台,在某种程度上确实会更加减弱新三板的流动性。但从新近发布的《全国股转系统挂牌公司分层方案(征求意见稿)》来看,政策制定者似乎已有所准备,随着分层制度的正式实行,更多优质企业将更快速、更经济地被甄别出来,竞价交易的市场基础将逐渐形成。竞价交易制度的真正落实必将成为改善新三板市场流动性的一大利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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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股转处罚券商看新三板投资者适当性的重要性
  文/新浪财经意见领袖机构专栏 啃哥张驰
  从新年后的股转公司第一个公开处罚,可以看到股转公司将合格投资者问题提到了前所未有的高度。这其实是极其有必要的。因为这个市场需要理性分析,需要避免炒作,就更加需要有判断能力,亏得起的投资人。如果再大量引入投资人,成为第二个A股,是监管机构不希望看到的。因此,再引申思考,新三板不会是第二个A股,而会走出一条机构投资者占95%以上资金的机构博弈的市场,一个最最接近美国纳斯达克的市场。
从股转处罚券商看新三板投资者适当性的重要性
  日,股转公司公众微信号发出文章,“全国股转公司对长城证券采取自律监管措施、督促主办券商恪守投资者适当性管理职责”。
  文中表示“日,长城证券在审核合伙企业客户申请开通参与挂牌公司股票公开转让权限的相关资料时,未勤勉尽责核查其实缴出资证明文件,仅根据合伙企业认定其满足实缴资本500万元以上人民币的资产要求;在未正确履行投资者信息报送义务的情形下,于系统内单边为其开通了参与挂牌公司股票公开转让的权限,导致该合伙企业于日,越权买入挂牌公司股票”。
  这个处罚依据,啃哥去认真查看,是根据,全国股份转让系统公司于日实施了《投资者适当性管理细则》,并于日进行了修订,明确:注册资本500万元人民币以上法人机构或实缴出资总额50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合伙企业,可参与挂牌公司股票公开转让。那么,很明显,上述合伙企业的实缴出资额不到500万,因此没有资格。而长城证券审核不严格,给开户了,因此有不可推线的责任。
  啃哥想说,投资者适当性问题,也就是500万开户门槛问题,一直是新三板挡住大多数投资人的主要原因,目前开户只有20余万。但同时也正基于此,保证了投资人得理性,避免了新三板的不理性炒作。那么,为什么这个时间点,长城证券成为新三板违规开户第一个被公开批评的对象(相信其他券商多少也会存在),而又是为什么合格投资人被重新提高到一个很高的高度了呢?分析如下:
  1)新三板开户都是证券公司营业部完成的,而不是总部独自完成。往往一个证券公司有几百个营业部,因此很多时候很难做到非常细致管理。一直存在的500万垫资开户问题,就是真实写照。而垫资开户有时候很难查到,但合伙企业500万实缴资本开户,是很容易查实的,因此,长城证券某个营业部没有完全按照规范去做,又被查到,结果导致整个长城证券被点名批评。
  2)合格投资人要求被提到了新的高度,啃哥认为和即将到来的分层有一定关系。根据分层标准一,其中一条就是股东人数不得少于200人。因此不少企业急于短期内将人数增加到200人,带来了更多的人开户,所以必须进行严格审查,避免不合格的人混进来。
  3)与此同时,社会上关于降低投资者500万开户门槛的声音从来没有间断过。而开年后的第一个股转公司的公开处罚,就是有关合格投资人违规开户的问题。从而间接给降低投资者门槛的呼声当头一棒。也就是说,短期内直接降低500万开户门槛别想了。那么,通过公募基金公户产品进入新三板创新层,又是另一个间接降低投资者门槛的思路。
  4)可以推测,那么,紧接着,是不是还会严查垫资开户问题,又会有垫子开户的券商被处罚呢?啃哥觉得很有可能。
  从新年后的股转公司第一个公开处罚,可以看到股转公司将合格投资者问题提到了前所未有的高度。这其实是极其有必要的。因为这个市场需要理性分析,需要避免炒作,就更加需要有判断能力,亏得起的投资人。如果再大量引入投资人,成为第二个A股,是监管机构不希望看到的。因此,再引申思考,新三板不会是第二个A股,而会走出一条机构投资者占95%以上资金的机构博弈的市场,一个最最接近美国的市场。
  一切都还在变化中,但是,从这次处罚,啃哥,相信读者,对新的一年的新三板,就更多了几分期待。
  (本文作者介绍:)   本文为作者独家授权新浪财经使用,请勿转载。所发表言论不代表本站观点。
责任编辑:任倩倩 SF0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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投资者适当性管理--新三板投资者系列谈之一
&今天我们来解读《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投资者适当性管理细则(试行)》(以下简称适当性管理),从总共二十三条条款中找出投资者最关心的五条,分别是对机构投资者、个人投资者参与公开转让条件、事项的规定。
一、《适当性管理》第三条:下列机构投资者可以申请参与挂牌公司股票公开转让:
(一)注册资本
50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法人机构;
(二)实缴出资总额
50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合伙企业。
法人机构一般指公司、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合伙企业一般无法人资格;此条文第一款有个漏洞,本细则制定时新的公司法尚未发布,在新的公司法中规定注册资本可以认缴,因此此处的注册资本500万元人民币,在新公司法下可能尚未入资而仅仅是认缴。
二、《适当性管理》第四条集合信托计划、证券投资基金、银行理财产品、证券公司资产管理计划,以及由金融机构或者相关监管部门认可的其他机构管理的金融产品或资产,可以申请参与挂牌公司股票公开转让。
&这一条款为各类金融资产进入新三板预留了道路,以后只要符合该条款的资金都可在他们投资组合中加入新三板股票组合。
三、《适当性管理》第五条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自然人投资者可以申请参与挂牌公司股票公开转让:
(一)投资者本人名下前一交易日日终证券类资产市值
500万元人民币以上。证券类资产包括客户交易结算资金、在沪深交易所和全国股份转让系统挂牌的股票、基金、债券、券商集合理财产品等,信用证券账户资产除外。
(二)具有两年以上证券投资经验,或具有会计、金融、投资、财经等相关专业背景或培训经历。
&投资经验的起算时间点为投资者本人名下账户在全国股份转让系统、上海证券交易所或深圳证券交易所发生首笔股票交易之日。
&500万元门槛如何而来?笔者至今没查到相关部门的说明,只是偶尔上网查阅了一下,股指期货、股票期权的参与门槛都为50万元,难道在有关部门心目中新三板的风险10倍于上述两种投资手段?
&第二条款中是或者的选项即二选一,两年以上的投资经验,对于现时的人民群众来说不是难事,况且还有一个备选项:专业背景或培训经历,其中专业背景可以理解为从事过该专业的经历或从该专业毕业,培训经历可以理解为学习过该专业。
四、《适当性管理》第六条下列投资者可以参与挂牌公司股票定向发行:
(一)《非上市公众公司监督管理办法》第三十九条规定的投资者;
(二)符合参与挂牌公司股票公开转让条件的投资者。
第一条款中的投资者分别是1、公司股东;2、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核心员工;&3、符合投资者适当性管理规定的自然人投资者、法人投资者及其他经济组织。第1类公司股东在同等条件下有优先购买公司定增股票的权利,第2类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核心员工参与公司定增多数情况下是股权激励,第3类符合条件的投资者就是《适当性管理》所定义的几类投资者,与第六条第二款的投资者交叉重合。
五、《适当性管理》第七条公司挂牌前的股东、通过定向发行持有公司股份的股东等,如不符合参与挂牌公司股票公开转让条件,只能买卖其持有或曾持有的挂牌公司股票。
​已经参与挂牌公司股票买卖的投资者保持原有交易权限不变。
&第七条第一款规范的是新三板公司挂牌前的股东(包括挂牌前通过定增进入的股东),这些股东会有部分不符合《适当性管理》中参与挂牌公司股票公开转让条件(机构、个人各500万元),对于他们的规定是,只能买卖其持有或曾经持有的挂牌公司股票,而不能买卖其他挂牌公司股票。
&说到第七条第二款,先说说对新三板对投资者适当性管理的历史。2006年1月,新三板前身中关村科技园区非上市股份有限公司股份报价转让试点启动,起初对个人投资者没有限制,
2009年7月,新三板相关制度调整,仅对机构投资者开放,当时规定此前已购买股份的个人投资者仍可继续买卖持有的公司股份;2013年2月8日实施的《适当性管理》第一版,规定机构投资者500万元,个人投资者300万元是参与挂牌公司公开转让、定增的条件;2013年12月30日,《适当性管理》第二版,将条件修改为机构投资者500万元,个人投资者500万元。由此形成了不同的三类投资者:1、2009年7月前的个人投资者,2、2009年7月制度调整后至2013年2月8日《适当性管理》第一版实施前的的机构投资者,3、2013年2月8日实施后至2013年12月30日《适当性管理》第二版出台前符合300万元金融资产的个人投资者,第七条第二条款规范的就是这三类投资者,在《适当性管理》第二版下他们的原有交易权限不变,即第一类个人投资者只买卖其持有的挂牌公司股票,第二类机构投资者买卖所有股票,第三类个人投资者可以买卖所有股票;但是,此三类投资者在《适当性管理》第二版下不得参与挂牌公司定向增发(原持有的公司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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投资者投资新三板需要知道什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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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投资者投资新三板需要知道什么?投资者投资新三板的过程中,对于一些新三板的交易、转让、成交、申报等方面的问题需要有一个比较清晰的认识,具体比如原在中关村试点进行交易的投资者如果不符合新的投资者适当性的相关规定,如何参与交易的问题;全国股份转让系统协议转让方式下有什么委托类型,如何成交的问题,下面就由小编在本文详细介绍。
  1、原在中关村试点进行交易的投资者如果不符合新的投资者适当性的相关规定,如何参与交易?
  与中关村试点相比,全国股份转让系统对机构投资者设置了一定的财务指标要求,对自然人投资者从财务状况、投资经验等维度设置准入要求。
  对某些原在中关村试点进行交易的投资者,如不符合现行的投资者适当性管理要求。根据《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投资者适当性管理细则(试行)》(以下简称&《投资者适当性管理细则》&)第7条规定,《投资者适当性管理细则》发布前已经参与挂牌公司股票买卖机构投资者和自然人投资者在重新签署《买卖挂牌公司股票委托代理协议》和《挂牌公司股票公开转让特别风险揭示书》后,原有交易权限不变。
  2、依据最新的投资者适当性要求,自然人投资者需持有500万元的证券类资产,此前已经参与全国股份转让系统但不满足上述条件的自然人该如何处理?涉及股票发行业务的该如何处理?
  日《关于境内企业挂牌全国股转系统有关事项的公告》发布前,满足300万元人民币以上(含300万元)资产要求且已参与全国股份转让系统的自然人投资者,合格投资人资格继续有效,可以买卖所有挂牌公司的股票。
  涉及股票发行业务的,日之前股票发行方案尚未经挂牌公司董事会决议通过的,发行对象应当满足修订后的《适当性管理细则》的要求。挂牌公司的股东、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核心员工参与本公司的股票发行,如不符合参与挂牌公司股票公开转让条件的,只能买卖本公司的股票。
  3、全国股份转让系统协议转让方式下有什么委托类型,如何成交?
  根据《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股票转让细则(试行)》第七十五条的规定,协议转让方式下,投资者委托分为意向委托、定价委托和成交确认委托。
  意向委托是指投资者委托主办券商按其指定价格和数量买卖股票的意向指令,意向委托不具有成交功能。考虑到市场各方业务技术准备情况,协议转让方式下意向委托与意向申报的规定暂未实施。
  定价委托是指投资者委托主办券商按其指定的价格买卖不超过其指定数量股票的指令。
  成交确认委托是指投资者买卖双方达成成交协议,或投资者拟与定价委托成交,委托主办券商以制定价格和数量与指定对手方确认成交的指令。
  投资者可委托主办券商进行买卖委托。投资者达成转让意向的,可各自委托主办券商进行成交确认申报。投资者拟与定价委托成交的,可委托主办券商进行成交确认申
  报。全国股份转让系统对通过验证的成交确认申报和定价申报信息进行匹配核对,核对无误的,全国股份转让系统予以确认成交。每个转让日15:00,全国股份转让系统对证券代码和申报价格相同、买卖方向相反的未成交定价申报进行匹配成交。
  4、是否可以通过互报成交确认申报方式成交不足1000股的股票?
  根据《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股票转让细则(试行)》第二十八条的规定,买卖股票的申报数量应当为1000股或其整数倍。卖出股票时,余额不足1000股部分,应当一次性申报卖出。因此,在投资者证券账户某一股票余额不足1000股时,可以一次性成交不足1000股的股票。除此之外,每笔委托数量应为1000股或其整数倍。
  协议转让方式下的余股申报,举例说明如下:
  例1:投资者余股2500股。此时,投资者可以一次性申报卖出2500股;也可以先申报卖出2000股,再申报卖出500股,但不能先申报卖出500股,再申报卖出2000股。
  例2:投资者余股500股。此时,投资者只能一次性申报卖出500股,不能进一步拆细,如先申报卖出200股,再申报卖出300股。
  例3:投资者余股500股且一次性定价申报卖出。此时,对手方拟与之成交的,需进行成交确认申报,申报数量应当为1000股或其整数倍,不能小于1000股(如500股、600股)
  例4:投资者者余股500股,该投资者与其他投资者协商一致,拟通过互报成交确认申报方式成交,买卖双方进行成交确认申报的数量均可以且只应为500股。
  5、新交易系统上线的时间安排?
  全国股份转让系统新交易结算系统已于日正式投入运行,首先推出挂牌股票协议转让。后续的做市转让、竞价转让将在新的交易平台上陆续开发推出。全国股份转让系统公司和中国结算正抓紧推进做市转让方式有关业务和技术准备,计划在8月份实施做市转让方式。
  6、境外机构和外国人是否可以直接参与定向增发及交易?外资股东如何办理开具股票交易账户?
  全国股份转让系统公司是经国务院批准设立的全国性证券交易场所,所有符合《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境内证券投资管理办法》和《人民币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境内证券投资试点办法》规定的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QFII)和人民币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RQFII)均可参与。外资股东办理证券账户应遵照中国证券登记计算有限责任公司《关于外国战略投资者开A股证券账户等有关问题的通知》。
  7、《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股票转让细则(试行)》何时实施?
  《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股票转让细则(试行)》(以下简称《转让细则》)已于日起正式实施。
  考虑到市场各方业务技术准备情况,《转让细则》中关于做市转让方式的规定,以及协议转让方式下意向委托与意向申报的规定,将待完成相关技术开发和测试后实施。具体时间由全国股份转让系统公司另行通知。
  股票采取竞价转让方式的,应当符合规定的条件,具体条件由全国股份转让系统公司另行制定。《转让细则》中关于竞价转让方式的规定,将待有关条件明确后实施。
  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进行转让的两网公司和退市公司股票转让相关制度不变,仍按《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两网公司及退市公司股票转让暂行办法》执行。
  自《转让细则》实施之日,《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过渡期股票转让暂行办法》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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