社会抚养费管理办法征收管理办法相关推荐

|||||||||||
最新播报:
社会抚养费将有统一征收标准
  本报讯 (记者孔令敏)日前,国务院法制办就《社会抚养费征收管理条例(送审稿)》公开征求意见。《条例》规定,不符合人口与计划生育法律法规规定多生育子女的公民,生育二孩的,对双方当事人分别征收上年当地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3倍以下的社会抚养费;已生育两个以上子女的,加重征收社会抚养费;符合政策规定,不符合程序规定生育的,不征收社会抚养费。
  《条例》规定,社会抚养费的征收,以当事人生育行为发生时上一年度当地县级或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统计部门公布的城镇居民和农村居民年人均可支配收入为计征的基本标准。流动人口的抚养费征收,由其户籍所在地县级计生部门按照户籍所在地的征收标准作出征收决定。在作出征收决定之前必须查明事实,事实不清的,不得作出征收决定。
  《条例》要求,当事人应当自收到征收决定之日起30日内一次性缴纳社会抚养费。一次性缴纳确有实际困难的,应当自收到征收决定之日起30日内向作出征收决定的县级计生部门提出分期缴纳的书面申请,并提供有关证明材料。因不可抗力或发生重大意外事件,缴纳抚养费确有困难的,可以申请减免。当事人未在规定期限内缴纳抚养费的,自欠缴之日起每月加收欠缴抚养费的千分之二的滞纳金。
  《条例》要求,社会抚养费及滞纳金应当全部上缴国库,纳入地方财政预算管理,作为地方预算收入,统筹安排使用,不得返还或者变相返还征收机关,不得截留、挪用、贪污、私分。计划生育工作经费,由各级人民政府财政予以保障,不得与社会抚养费征收数额挂钩。县级财政部门应当依法主动公开社会抚养费年度征收总额,接受社会监督。
  链接  
  现行征收办法自由裁量权过大
  针对《社会抚养费征收管理条例(送审稿)》,国家卫生计生委法制司作出了起草说明。在《条例》正式施行之前,我国执行的是于2002年9月开始施行的《社会抚养费征收管理办法》。由于近年来社会抚养费征收管理中面临不少困难和问题,迫切需要对《办法》加以修改和完善。
  说明显示,由于当时的历史条件,《办法》将具体征收标准等授权各省制定,实践中存在全国征收标准不统一、征收情形不一致等问题;《办法》没有明确的征收程序规定,可操作性不强,各地在执行中缺乏统一的程序规范;由于缺乏有效的执法措施以及一些地方征收标准较高等原因,社会抚养费实际征收到位率较低;基层在调查取证、征收决定的执行以及流动人口社会抚养费征收工作中存在困难和问题;一些地方社会抚养费管理不规范,未严格执行收支两条线规定。
  国家卫生计生委表示,此次公布的《条例》明确界定了征收对象,缩小了征收范围。统一征收标准,限制自由裁量权,对不符合规定生育第二个子女的征收标准确定为双方分别征收3倍以下的主要理由为:缩小全国征收倍数自由裁量空间,避免因自由裁量权过大产生问题;与目前全国绝大多数省份的实际征收标准基本一致;充分考虑多数群众的可承受能力;考虑各地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差异,设置了一定幅度。同时,《条例》对征收程序作出了明确规定,对立案、调查、履行告知义务、作出和送达征收决定,以及分期付款和减免的执行等都提出具体要求,保证了征收程序正当合法。
[责任编辑:
来源:新闻热搜榜社会抚养费去哪了? 内部人士:给计生干部发奖金
用微信扫描二维码分享至好友和朋友圈
向记者爆料的内部人,因工作原因接触到2013年江西某乡镇的社会抚养费支出明细。爆料人介绍,支出表中有一项“利益导向”,一般人看不明白,其实就是为村级计生干部买养老保险。
原标题:用社会抚养费给计生干部发奖金等 每年征收额高达数百亿元的社会抚养费到底去哪儿了?民众对这笔特殊资金的用途一直存在质疑。近日,一位内部人给记者的爆料揭开了社会抚养费管理上的神秘面纱。 向记者爆料的内部人,因工作原因接触到2013年江西某乡镇的社会抚养费支出明细。 据他介绍,该乡镇2013年征收社会抚养费107.10万元,10%上缴县计生委,上交额为10.71万元。剩下的96.39万元全部由计生部门支出。所有支出中,劳务费42.27万元,占总支出的近50%。据这位内部人介绍,劳务费包括乡村两级的分成、给公安的拨款、村干部的信息费、计生执法队员工资。第二大块是津贴奖金16.56万元,包括计生干部和乡干部的津贴奖金。此外,支出项目还包括办公费10.88万元、招待费10.20万元、利益导向支出8.87万元、交通费4.397万元、会议费7000元。 在津贴奖金相关票据中可以看到,发放的奖金名目繁多,包括计划生育摘帽奖(人均400元到900元)、超收奖(人均4000元)等。 爆料人介绍,支出表中有一项&利益导向&,一般人看不明白,其实就是为村级计生干部买养老保险。在这一项目下,有两笔共44843元是用来为计生干部缴纳包括养老保险在内的社会保险费用。 对于社会抚养费的管理使用,《社会抚养费征收管理办法》明确规定,社会抚养费及滞纳金应当全部上缴国库,按照国务院财政部门的规定纳入地方财政预算管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截留、挪用、贪污、私分。 据《第一财经日报》 新闻速览:5000元&天价鱼&餐馆被查封 网友日前爆料,在广西桂林市一家餐馆遭遇5000元一条的&天价鱼&。桂林市委宣传部21日凌晨通报,当地相关部门已对涉事餐馆进行查封。武汉:男子违停堵路12分钟被拘5天 任性司机买菜为图方便,居然将车随意停在机动车道上,造成道路拥堵长达12分钟。20日上午,武汉江汉区交通大队依法对驾驶员张某作出行政拘留5日的处罚决定。 综合
[责任编辑:宋佳]
用微信扫描二维码分享至好友和朋友圈
播放数:1133929
播放数:4135875
播放数:2845975
播放数:535774关于废止《社会抚养费征收管理办法》,取消社会抚养费的..._大案_【传送门】
关于废止《社会抚养费征收管理办法》,取消社会抚养费的建议
关于废止《社会抚养费征收管理办法》,取消社会抚养费的建议(闭会拟提建议)关于废止《社会抚养费征收管理办法》,取消社会抚养费的建议第十二届全国人大代表 黄细花,代表证:1898一、案由据国务院法制办公室网站日消息,国家卫生计生委日前起草《社会抚养费征收管理条例(送审稿)》(以下简称《条例》),报送国务院审查,并向社会征求意见。我们认为,与其修改〈社会抚养费征收管理办法〉为条例,不如取消征收社会抚养费,废止〈社会抚养费征收管理办法〉。二、案据我们认为,国务院法制办公室在正式颁布法规之前,向社会征求意见,广泛听取民意,彰显了立法为民、依法治国的理念,是我国社会主义法治建设中可喜的进步。我们仔细阅读了这份《条例》(送审稿),认为其中有很多内容是不妥当的,具体分析如下:(一)《条例》第一条规定:“为了规范社会抚养费的征收管理,落实计划生育基本国策,保护公民的合法权益,促进人口与经济、社会、资源、环境的协调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口与计划生育法》,制定本条例。”我们认为,征收社会抚养费是侵犯了公民的合法权益,而不是“保护公民的合法权益”。中央政法委门户网站刊登的《我国公民的生育权都包含哪些内容?》指出:“公民的生育权是一项基本的人权,公民的生育权是与生俱来的,是先于国家和法律发生的权利,作为人的基本权利,生育权与其他由宪法、法律赋予的选举权、结社权等政治权利不同,是任何时候都不能剥夺的……我国法律规定的生育权是指公民享有生育子女及获得与此相关的信息和服务的权利。包括以下几部分内容:1)自由而负责地决定生育子女的时间、数量和间隔的权利……;4)生殖健康权。生殖健康表示人们可以自由决定是否和何时生育及生育多少。”全国人大的释法文件《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口与计划生育法释义》也指出:“我国已加入的国际公约规定:所有夫妇和个人都有自由和负责任地决定生育数量和间隔并为此获得信息、教育和手段的基本权利。公民依法行使生育权应当受到法律保护。”这些文件表明,自主生育是国家承认的基本权利,征收社会抚养费侵犯了这种权利。至于“促进人口与经济、社会、资源、环境的协调发展”,我们认为,人口是对经济发展、社会进步、资源发掘和环境改善的最根本性动力。对社会来说,人不是负担,而是贡献者。古人说,天地间人为贵。有了人,才有了这个世界,才有一切,生命无价,生育无罪,这也是世界人口越来越多,但人类整体却越来越进步的根本原因。现在中国的生育率已经远远低于维持民族正常繁衍的更替水平了,和2012年人口普查和抽样调查显示的生育率分别只有1.18、1.04、1.26,而2012年还是所谓婴儿潮的龙年。超低生育水平不利于经济、社会、资源、环境的协调发展,因此,中国有必要采取措施提高生育率。社会抚养费是对所谓的“多生”家庭征收的。如果真的是要“促进人口与经济、社会、资源、环境的协调发展”,那么不但不应该对多生家庭征收社会抚养费,还应该对多生家庭给予补贴。(二)《条例》第二条规定:“公民享有依法生育的权利,同时应当依法履行计划生育的义务,其生育行为应当符合人口与计划生育法的规定。”我们认为,“公民享有依法生育的权利”这句话是正确的,但“公民应当依法履行计划生育的义务”这句话含糊不清。如果把“生育”理解为包括两部分内容:一是“生”,即生孩子;二是“育”,即抚养孩子,那么这是正确的:生育孩子是公民的权利,抚养孩子是公民的义务。但如果把“生育”仅理解为生孩子而不包括抚养孩子,那么这句话是不妥当的。因为无论是多生还是少生,都只是国家提倡的范畴,不属于国家强制的范畴。如果生育是义务,那么国家就不会允许丁克存在,就会强迫丁克生育,因为义务是必须履行的,是强制的;而权利是既可以行使,也可以放弃的,公民的权利由公民作主。(三)《条例》第三条规定:“不符合人口与计划生育法律法规规定多生育子女的公民,应当依照本条例的规定缴纳社会抚养费。”事实上,《人口与计划生育法》只是“提倡”一对夫妇只生一个孩子,并未“禁止”一对夫妇生两个以上的孩子。“禁止”和“允许”是两个对立的概念,就是说要么是禁止,要么是允许。因此既然不是禁止的,那就应该是允许的。“提倡”是对人的较高要求,与“鼓励”意思相近,它与“禁止”并不是对立的,就是说不提倡的并非就是禁止的。法律只追究违反最低要求(即法律法规所禁止)的人的责任,而不追究未按照较高要求行事的人的责任。征收社会抚养费,是把“提倡”变成了“强制要求”。(四)《条例》第二十七条 规定 :“公安、民政等相关部门应在各自职责范围内配合计划生育行政部门做好社会抚养费征收有关工作。”把公安、民政等部门捆绑一起配合做好社会抚养费征收有关工作,这意味着入户与计划生育捆绑,要求派出所利用户口来强化社会抚养费的征收,不交社会抚养费就不给上户口,这也意味着在中国出生的第二个以后孩子必须交了罚款即所谓的社会抚养费后,才能是中国公民,可以预测将来在中国将有更多的孩子成为黑户 。?(五)社会抚养费制度人为造成了很多的黑户,让民众苦不堪言,深受其害。其一是黑户人口发展问题,“社会抚养费”制造了一个规模不小的黑户人口问题,不交罚款,就无法获得正常的社会身份,无法上学就业享受社会福利,成为被社会隔绝的另类人口;其二是超生家庭生计问题,代价过于昂贵。以城里的超生父母而言,不仅孩子上不了户口,而且父母丢了工作,无以为生,多生一个孩居然会使全家活不下去,几到崩溃边缘。因此,“社会抚养费”成了一般人不能挑战的“红线”;其三,社会稳定问题。因面临“超生”惩罚而自杀的事例很多。例如,日《新民周刊》报道:因父母无法缴纳33万元的巨额社会抚养费,一个8岁的孩子一直没有户口。面对记者的采访,孩子说道:“我觉得计生委和公安局的人真坏,我将来长大了想参加黑社会,报复他们。” 无辜的孩子被剥夺本该拥有的基本权益,小小年龄就产生仇恨和报复心理,会给社会埋下未来不稳定的种子。日人民网报道:因长期被征收“社会抚养费”,河北省邱县龚堡村村民艾广栋于12月4日在村支书家喝农药中毒,经医院抢救无效后身亡。日《经济观察报》报道:河南省西平县的王茹萍因生二胎,无力缴纳巨额社会抚养费,与丈夫吵架后自杀。日《羊城晚报》报道:四川省泸州市叙永县赤水镇檬梓村16岁的少女蔡艳琼喝农药自杀,原因是她没有户口,无法参加中考。蔡艳琼为家中第二胎,因家里无钱缴纳社会抚养费而成为“黑户”。在自杀引起舆论关注后,当地才为蔡艳琼办理了入户手续。日,中国人民大学化学系主任、教授、博导、北大博士、哈佛博士后、优秀的化学家曹廷炳因被告发生育二胎面临开除,在巨大的精神压力下跳楼自尽,时年39岁。(六)社会抚养费征收滋生腐败和产生权力寻租的温床。如要追问全国这么多年来征收的“社会抚养费”的去处,恐怕会让人心惊肉跳、不敢深想。各地都有“放水养鱼”的做法,结果是“你超生我罚款,各取所需各得其所”,继而引发了社会冲突,人为制造了新的人口社会问题。(七)征收社会抚养费的理由是什么?原国家计生委新闻发言人的解释是:“法律规定超生者必须缴纳社会抚养费,不是罚款,而是超生者对社会进行的经济补偿。因为,多出生人口侵占了较多的社会公共资源。”我们认为,这种说法是不合理的,理由如下:第一,多出生人口指代不明。从人口学上来说,下一代的人口数量要与上一代保持不变,平均每对夫妇要生2.1个孩子,也就是说:一对夫妇生两个孩子,从人口学上来说是不能算作“超生”的,但现在很多的“社会抚养费”却是针对第二胎的。第二,征收社会抚养费不合情理。如果说超生婴儿“侵占了较多的社会公共资源”,那么外国旅游者及其他外国在华人员也“侵占了较多的社会公共资源”,要不要对外国在华人员征收“社会抚养费”。现在有些家庭不养孩子而养宠物,是否占用了大量自然资源与社会资源,是否也应该对宠物征收社会抚养费?第三,征收社会抚养费不合逻辑。在农村地区实行“一孩半”政策,如果一个家庭有一儿一女,并且是先生女儿后生儿子,就不算“侵占了较多的社会公共资源”,这个家庭不用缴纳“社会抚养费”;另一个家庭也是一儿一女,只不过是先生儿子后生女儿,必须向这个家庭征收“社会抚养费”,同样是一对儿女,先生男孩和先生女孩就不一样。很多地方的计生条例都规定:超生的胎次越高,征收的社会抚养费基数越大。以张艺谋为例,张艺谋和陈婷的第三个孩子被罚了519万元,张艺谋所交的天价超生罚款中,有一大半都是来自这第三个孩子,难道第三个孩子比第一个、第二个孩子就占用了更多社会资源?难道经济收入高的人所生的孩子就一定占用更多的社会资源?其实收入高的交税更多,社会资源也是纳税人所提供的。尽管新的《条例》(送审稿)进行了修改,但法理上还是站不脚。第四,社会抚养费究竟是行政罚款还是行政收费?如果社会抚养费属于行政罚款,那么根据《行政处罚法》第29条的规定:“违法行为在二年内未被发现的,不再给予行政处罚。”也就是说,如果超生两年后未被发现,就不能再征收社会抚养费了。如果社会抚养费属于行政收费,那么超生就不是一种违法行为。综上所述,与其修改《社会抚养费征收管理办法》,不如取消征收社会抚养费。2012年7月,《人口与计划生育》法的起草人之一、北京大学法学院教授湛中乐等15名学者上书全国人大,要求尽快启动《人口与计划生育法》的全面修改工作,其中建议之一就是取消社会抚养费。湛中乐表示:“取消或废除社会抚养费制度,不仅体现了对生育权作为基本人权的保护,还能避免现行社会抚养费制度实施过程中的不公平和不平等现象。”三、建议:(一)全国人大启动程序评估社会抚养费征收对社会造成的负面影响和对老百姓造成的伤害。(二)全国人大启动对《人口与计划生育法》实施情况进行执法检查,修改法律中有关征收社会抚养费的条款;(三)国务院尽快废止《社会抚养费征收管理办法》,取消社会抚养费的征收。文章来源:转引自 /post-828-.shtml
觉得不错,分享给更多人看到
大案 微信二维码
分享这篇文章
11月29日 15:17
大案 最新文章
大案 热门文章2014超生二胎罚款出新规 广东社会抚养费计算
2014超生二胎罚款出新规 广东社会抚养费计算
  超生二胎罚款出新规
  国务院法制办公室发布《社会抚养费征收管理条例(送审稿)》,并公开征求意见。《条例》较2002年施行的《社会抚养费征收管理办法》有多方改变。
  1、统一征收标准计征设最高三倍上限  根据2002年《办法》规定,社会抚养费征收标准,分别以当地城镇居民年人均可支配收入和农村居民年人均纯收入为计征的参考基本标准,结合当事人的实际收入水平和不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生育子女的情节,确定征收数额。具体征收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规定。这意味着地方可自行制定标准。
  而新《条例》拟明确规定,明确了计征基本标准,并规定已生育一个子女,不符合政策规定再生育一个子女的,对双方当事人分别征收计征标准3倍以下的社会抚养费。已生育两个以上子女,加重征收社会抚养费。
  这意味着,社会抚养费征收最高标准被限定在不高于年人均收入的3倍。
  2、统一执法区域按户籍地收入标准执行  2002年《办法》规定,当事人的生育行为,如果发生现居住地则由现居住地按照当地标准征收。如发生在户籍所在地,则由户籍所在地按照本地标准征收。如都未发现的,则由首先发现的地方,按当地标准征收。
  而新《条例》则规定,流动人口的社会抚养费征收,由其户籍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计划生育行政部门按照户籍所在地的征收标准作出征收决定。流动人口现居住地应当配合户籍地计划生育行政部门做好社会抚养费征收工作。
  这意味着,流动人无论生育行为发生在哪里,均按户籍所在地标准征收,现居住地只是配合征收工作。
  3、撤销乡镇罚权仅县级政府可做处罚  在2002年《办法》中规定,社会抚养费的征收,由县级人民政府计划生育行政部门作出书面征收决定;县级人民政府计划生育行政部门可以委托乡(镇)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作出书面征收决定。
  《条例》规范了征收主体,限制了委托征收权限。明确社会抚养费的征收,由县级人民政府计划生育行政部门(以下简称征收机关)作出书面征收决定。征收机关可以委托乡(镇)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开展社会抚养费征收的调查取证工作。
  这意味着,乡镇或街道一级不再承担征收权利,而只负责调查取证工作。
  教你算算帐:
  1、以广东为例
  按照2013年广东省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23421元计算,在广东超生的城镇居民,按照新的《条例》,双方分别计征不高于3倍,即1至3倍的社会抚养费计算,当事人双方总计社会抚养费约在4.6万元至13.8万元之间。
  2、各地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来做乘法
(表格来源:国家统计局)
  按照新的《条例》,双方分别计征不高于3倍,即1至3倍的社会抚养费计算,在北京、上海超生按新标准,当事人双方总计社会抚养费约在8万元至24万元之间,罚款最多。在西藏超生按新标准,当事人双方总计社会抚养费约在2万元至6万元之间,罚款数额最少。
更多推荐:
下页更精彩:1
2014超生二胎罚款出新规 广东社会抚养费计算相关推荐专家:全面二孩不否定计划生育&社会抚养费继续执行
&&来源:&&&&
  近期,山东省某些城市出现突击征收社会抚养费现象,引发网友热议:在全面二孩政策落地之前怀孕未分娩,应否缴纳社会抚养费?相关政策法规出台后,社会抚养费制度会否改变?
  今天,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八次会议开幕,审议人口与计划生育法修正草案正是此次会议的一项重要议程。该法修改后,相关的配套法律法规也将进行调整,其中就包括舆论广泛关注的社会抚养费制度。法律法规如何完善?配套政策如何跟进?人们期待答案。
  原有规定太原则,带来疑问
  老百姓将社会抚养费通俗地称为“超生罚款”,生动反映了其与计划生育政策之间的关联。实际上,“社会抚养费”并不等同于“超生罚款”。社会抚养费的定位是一种社会补偿性行政收费,而后者则是一种行政罚款。
  2002年国务院出台《社会抚养费征收管理办法》(下称《办法》),首次界定了社会抚养费的定义,即“为调节自然资源的利用和保护环境,适当补偿政府的社会事业公共投入的经费,而对不符合法定条件生育子女的公民征收的费用”。其背后的逻辑是,“超生子女”占用了更多的社会资源,因此“超生家庭”需向国家支付一定的经济补偿。
  2014年,导演张艺谋因超生缴纳社会抚养费748万元,将社会抚养费话题推至舆论高峰。有网站针对“张艺谋缴纳748万元社会抚养费是不是太重”进行了调查,结果显示,86%的网友认为“太重”。
  公众对“天价”社会抚养费咂舌之余,不禁发问:社会抚养费的征收标准是什么?这么一大笔钱花在哪儿了?
  对于社会抚养费的征收标准,《办法》是这样规定的:以当地城镇居民年人均可支配收入和农村居民年人均纯收入作为参考基本标准,结合当事人的实际收入水平和不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生育子女的情节,确定征收数额。
  由于《办法》中的规定较为原则,长期以来,出现了全国征收标准不统一、征收情形不一致以及一些地方征收管理不规范、缺乏必要的监督和公开等问题。
  乱象频生亟须治理
  近日,中纪委网站通报了几起发生在群众身边的贪腐案例,其中包括基层计生部门工作人员截留、挪用巨额社会抚养费。
  据统计,全国每年征收社会抚养费高达200多亿元,其中大城市基本上缴财政,但地方基层则分配混乱。曾有媒体调查发现,社会抚养费主要在县级财政流转,成为地方财政收入的“大头”,还有一些地方的社会抚养费去向成谜。
  中国人民大学社会与人口学院院长翟振武在接受采访时坦言,社会抚养费的征收管理体制一直受到质疑。“上缴财政的社会抚养费怎么拨款,有多少拨到了比如教育等相关领域,这在纸面上是笔‘糊涂账’。”
  如何治理社会抚养费征收和管理中的诸种乱象,关乎百姓民生。
  国务院法制办建议,废止此前相关规定过于原则抽象的《办法》。2014年11月,法制办将取代《办法》的《社会抚养费征收管理条例(送审稿)》在网上发布,公开征求意见。其中涉及征收对象和范围的调整,比如明确界定社会抚养费的征收对象,统一征收标准,限制地方自由裁量权,规范征收程序。
  全面二孩政策有望在本周落地,《社会抚养费征收管理条例》的出台或许指日可待。
  另一个让无数“超生家庭”颇有微词的现象是,许多地方将缴纳社会抚养费作为孩子入户登记的前置条件,导致那些无力或不愿缴纳社会抚养费的家庭无法给孩子落户,“超生子女”入学、就医、就业等基本权益均无法得到保障。官方的一项调查可以反映该现象普遍存在:全国“黑户”中,约有60%为不符合计划生育政策出生人员。
  日,中央全面深化改革领导小组审议通过了《关于解决无户口人员登记户口问题的意见》,强调把计划生育等政策与户口登记脱钩。然而,“超生黑户”家庭并没有松口气,他们担心一旦让孩子登记入户,户口登记资料就会被计生部门作为“超生”铁证,强力催缴社会抚养费。这种担忧并非杞人忧天,据报道,在江西等地明文规定计划生育和入户脱钩后,一些给孩子上户的“超生”家庭就遭遇强制征收社会抚养费。
  登记户口后被强制征收社会抚养费怎么办?全面二孩政策即将落地,那些“二孩黑户”能否免除社会抚养费?如果免除,那么早前因生育二孩而缴纳社会抚养费的家庭能否索要退款?如果不免除,“超生黑户”登记户口工作如何顺利开展?
  这些问题都是接下来的社会抚养费制度改革所绕不开的,如何更好地衔接中央部署,不仅是“超生黑户”家庭的关注焦点,也牵动着无数民众的利益神经。
  社会抚养费存废有争议
  有关数据表明,我国目前征收的社会抚养费95%以上来自二孩家庭。网友称:全面二孩政策实施后,绝大部分处罚对象将不存在,社会抚养费还有存在的必要吗?
  关于社会抚养费的存废之争由来已久。有人认为社会抚养费屡次发生违法征收、截留挪用资金等问题,应该取消;也有人认为应该通过立法规范予以完善。采访中,两种声音难分伯仲。
  12月3日,国务院常务会议通过人口与计划生育法修正案草案后的第二天,“人口与未来研讨会”在北京大学召开,部分全国人大代表、全国政协委员和人口学、法学、经济学专家学者参加。会议形成了一份建议书,向全国人大常委会递交,其中包括调整现有法律条文中有关社会抚养费的内容。
  参加该会议的上海金融与法律研究院执行院长傅蔚冈提出,应当适时研究和启动社会抚养费的退出机制。对于在政策放开前缴纳社会抚养费的二孩家庭应否退还社会抚养费的问题,傅蔚冈说,有人提议“全额退费”或“冲抵个税”,这些途径可能在实施上比较困难,不妨通过“免征养老保险金”的方式,把部分社会抚养费还利于生育家庭。
  全国人大代表、广东省惠州市旅游局局长黄细花自2010年以来连续提交关于调整和完善计划生育政策的建议,呼吁取消社会抚养费。在2013年提交的建议中,黄细花表示,当生育率过高时,政府可以采用经济手段奖励少生,但不能处罚多生;当生育率过低时,政府可以采用经济手段奖励多生,但不能处罚少生。在她看来,如果要通过经济手段对国民的生育行为进行宏观调控,应当多使用奖励,慎用处罚。考虑到我国当前生育率远远低于世代更替水平,黄细花建议不断改善民生,让每个家庭都能养得起两个孩子。
  12月14日,中共中央政治局召开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实施全面两孩政策改革完善计划生育服务管理的决定》,要求严格控制政策外多孩生育,维护良好生育秩序。部分专家学者认为,作为调控计划生育的手段之一,社会抚养费仍然有存在的必要。
  国家卫计委专家委员梁中堂认为,目前仍不适宜取消社会抚养费,“计划生育还是基本国策,实施‘全面二孩’并不等同于普遍放开,所以生育权仍旧受到限制。在这样的背景下,对于超生行为必须有强制性处罚措施,以维护国策的严肃性”。
  南开大学人口与发展研究所原新教授在接受媒体采访时表示,实施全面二孩并不意味着对计划生育政策的否定,作为体现违规成本的社会抚养费征收将继续执行。
  权利与义务紧密相连。在我国人口基数仍然庞大、社会经济发展尚处于社会主义初级阶段的情况下,对生育权的限制是为了让每个人和每一代人获得更多社会资源,就此而言,社会抚养费有其积极意义。公众期待的是,在依法治国的时代背景下,社会抚养费的征收和管理更加规范有序,更加透明公开。
(责编:马葳(实习生)、盛卉)
最新评论热门评论
人民日报重要言论库
人 民 网 版 权 所 有 ,未 经 书 面 授 权 禁 止 使 用
Copyright &
by .cn all rights reserved
人 民 网 版 权 所 有 ,未 经 书 面 授 权 禁 止 使 用
Copyright &
by .cn. all rights reserved

我要回帖

更多关于 社会抚养费管理办法 的文章

 

随机推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