融资租赁合同中买卖合同 欺诈中标的物价格比实际价格高算是欺诈合同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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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议融资租赁合同中的若干法律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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融资租赁合同中的租赁物风险负担规则与司法救济
物的风险由所有权人承担,此系买卖合同及普通租赁合同的一般原则。但就融资租赁交易而言,兼具融资与融物双重属性,既包括买卖合同与融资租赁合同两个合同,又有出卖人、出租人和承租人三方当事人,由此导致融资租赁交易中的租赁物的风险负担问题争议较多。我国合同法第十四章未就此作出专门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融资租赁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以下简称《解释》)第七条、第十条、第十一条、第十五条分别就融资租赁合同中的租赁物风险负担问题作出了进一步的规定,共同构成了对租赁物风险负担的规则体系。但实务中对相关条文的逻辑关系及司法适用仍存模糊之处,故有简要梳理的必要。
一、《解释》第七条之规则设定:以承租人负担为原则
合同法第十三章租赁合同章的第二百三十一条规定,“因不可归责于承租人的事由,致使租赁物部分或者全部毁损、灭失的,承租人可以要求减少租金或者不支付租金;因租赁物部分或者全部毁损、灭失,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的,承租人可以解除合同。”据此,对普通的租赁合同而言,租赁物的风险系由租赁物的所有权人即出租人承担,且直接影响承租人的租金给付义务。但融资租赁合同的特殊性在于,其兼具融资与融物双重属性,系以融资的形式融物。在普通的租赁合同中,承租人系租用出租人的租赁物,租金是承租人占有使用租赁物的对价;而在融资租赁合同中,出租人实质上系代承租人购买租赁物,租金一般系由租赁物的大部分或者全部购置成本加上出租人的合理利润构成,租金不是承租人占有使用租赁物的对价,而是出租人提供相应数额的资金融通的对价。对出租人而言,其虽然享有租赁物的所有权,但其并不实际享有占有、使用租赁物的权能,租赁物仅具有担保租金债权实现的权能。在融资租赁交易中,出租人的核心功能在融资,而非提供租赁物。故有别于普通租赁,融资租赁合同中的租赁物风险一般由承租人承担,此亦为域外立法之通例。采此通例,《解释》第七条规定,承租人占有租赁物期间,租赁物毁损、灭失的风险由承租人承担,出租人要求承租人继续支付租金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但当事人另有约定或者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换言之,因非承租人的原因导致租赁物毁损灭失的,并不能免除承租人继续支付租金的义务。
易生疑问的是,在融资租赁交易实践中,出租人与承租人通常会约定,租赁物的风险自起租日起转移。该条解释是否导致加重了出租人对租赁物的风险责任?其实并非如此。实务中,租赁物通常由出卖人直接交付给承租人。在租赁物交付之前,租赁物的风险系由买卖合同调整,由买卖合同中的出卖人承担租赁物的风险;交付后,租赁物的风险由出卖人转移给了承租人。故出租人始终均未承担租赁物的风险。
二、履约风险负担与解约事由:《解释》第七条与第十一条的逻辑关系
根据《解释》第十一条第二项的规定,租赁物因不可归责于双方的原因意外毁损、灭失,且不能修复或者确定替代物的;出租人或者承租人请求解除融资租赁合同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易生疑问是,该条与第七条有关非因承租人的原因导致租赁物毁损灭失不免除承租人的租金支付义务的规定是否矛盾?答案是否定的。从司法解释的条文结构来看,第七条在《解释》的第二部分,即“合同的履行和租赁物的公示”部分,属于合同履行过程中的风险负担规则;第十一条在《解释》的第三部分,即“合同的解除”部分,属于合同解除的事由。从内容上来说,第七条适用条件是融资租赁合同尚未解除,故出租人仍可以融资租赁合同为据,诉请承租人按期支付租金。如当事人约定租赁期间届满后租赁物归出租人的,根据《解释》第十条的规定,出租人在租赁期满后还可诉请承租人给予合理补偿。第十一条则系承租人可以此为由主张解除融资租赁合同。应予注意的是,即使承租人据此主张解除融资租赁合同,并不等于完全免除承租人的民事责任。对合同解除后承租人的责任承担问题,应适用《解释》第十五条的规定予以解决。
实务中,出租人可能提出的疑问是,由于融资租赁解除后承租人所需支付的资金总额必然要小于合同未解除条件下承租人支付的全部租金的总额,由此是否可能导致《解释》第七条被闲置,出现承租人必然选择解除合同的后果?从承租人负担的实际经济成本来看,也不尽然。原因在于,在合同未解除的前提下,租金系按期陆续支付;在合同解除的情况下,承租人则面临一次性清偿的问题。对承租人而言,二者面临的财务负担与期限利益有异。两条并存的价值在于,承租人可根据自身的现金流情况作出具体的选择。
三、解约时的补偿规则:《解释》第十五条之司法适用
《解释》第十五条规定,融资租赁合同因租赁物交付承租人后意外毁损、灭失等不可归责于当事人的原因而解除,出租人要求承租人按租赁物折旧情况给予补偿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根据该条规定,在合同解除的前提下,承租人负担的不再是全部租金的支付义务,而是结合租赁物的折旧情况给予出租人以相应的补偿款。由此确定的规则既不同于承租人承担租赁物的风险(支付全部租金),也不同于出租人承担租赁物的风险(免除承租人的剩余租金支付义务),而是参照了合同法总则第一百一十七条有关不可抗力导致的合同责任相应减免的做法,对承租人应付租金总额给予一定的减免,由出租人分担一定的损失。其法理基础在于,此种情形下,承租人并无过错,因此,其承担的法律责任应当有别于因承租人违约致使租赁物毁损灭失的情形,以体现出法律的行为导向。在文字表述上,该条用的是“补偿”,而非“赔偿”。在补偿数额的计算上,因不同的融资租赁合同设立的租金偿还模式、租赁物的实际使用折旧情况均有差异,似难以确定统一的补偿标准。但就该条规定的本意而言,在补偿数额的范围上,以保护出租人对合同未履行部分的实际损失为限;在承租人对租赁物的毁损灭失并无过错的前提下,对合同未履行部分所包含的出租人的经营利润不再予以保护,以维护双方之间的利益平衡。
试举一例予以说明:如租赁物的购买价值为1000万元,融资租赁合同约定的全部租金总额为1200万元,租期十年,年付1200万元。合同履行过半时,发生了不可归责于承租人的租赁物灭失的情形。此时,剩余未到期租金为600万元,租赁物折旧价值为500万元。如承租人选择不解除融资租赁合同,则按《解释》第七条的规定,其仍需按合同约定,以年付1200万元的方式支付剩余的600万元租金。如承租人根据《解释》第十一条的规定,选择解除合同,则在合同解除的后果上应适用《解释》第十五条的规定,即承租人应当按照租赁物的折旧情况(折旧过半),向出租人补偿租赁物的现时价值500万元。相对于出租人而言,对其在合同未履行部分的利润100万元不再予以保护,但对合同未履行部分的租赁物购买成本500万元,仍应予以保护。
(作者单位:最高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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融资租赁合同司法解释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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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opt//Runtime/Cache/ssi/~runtime.php(2): App::exec()
#7 /opt///ssi/index.php(12): App::run()
  核心内容:最高人院公布。该司法解释将在3月1日实施,它规定明知为租赁物买卖无效,特定租赁物有必要就其经营许可作出限制,还对融资租赁合同的履行和租赁物的公示,融资租赁合同的解除等问题作出了规定。接下来法律快车小编为您详细介绍。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融资租赁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
(日最高人民法院委员会第1597次会议通过)
法释〔2014〕3号
  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公告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融资租赁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已于日由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597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日起施行。
  最高人民法院
  为正确审理融资租赁合同纠纷案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华人民共和国》等法律的规定,结合审判实践,制定本解释。
  一、融资租赁合同的认定及效力
  第一条 人民法院应当根据合同法第二百三十七条的规定,结合标的物的性质、价值、租金的构成以及的合同权利和义务,对是否构成法律关系作出认定。
  对名为融资租赁合同,但实际不构成融资租赁法律关系的,人民法院应按照其实际构成的法律关系处理。
  第二条 承租人将其自有物出卖给出租人,再通过融资租赁合同将租赁物从出租人处租回的,人民法院不应仅以承租人和出卖人系同一人为由认定不构成融资租赁法律关系。
  第三条 根据法律、规定,承租人对于租赁物的经营使用应当取得行政许可的,人民法院不应仅以出租人未取得行政许可为由认定融资租赁合同无效。
  第四条 融资租赁合同被认定无效,当事人就合同无效情形下租赁物归属有约定的,从其约定;未约定或者约定不明,且当事人协商不成的,租赁物应当返还出租人。但因承租人原因导致合同无效,出租人不要求返还租赁物,或者租赁物正在使用,返还出租人后会显著降低租赁物价值和效用的,人民法院可以判决租赁物归承租人,并根据情况和租金支付情况,由承租人就租赁物进行折价补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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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摘要】:融资租赁合同是出租人根据承租人对出卖人、租赁物的选择,向出卖人购买租赁物,提供给承租人使用,承租人支付租金的合同。本文从融资租赁合同的概念及相应的条款设计等方面,对融资租赁合同进行了分析。
【关键词】:融资租赁&&合同条款&&&注意事项
一、融资租赁的概述
&&& 什么是融资租赁呢?在《中华人民共和国》第二百三十七条中对融资租赁进行了规定:融资租赁合同是出租人根据承租人对出卖人、租赁物的选择,向出卖人购买租赁物,提供给承租人使用,承租人支付租金的合同。
&&& 根据该定义我们也可以从中得知,在融资租赁的业务过程中,存在着三方当事人以及在三方当事人中存在着两份合同。该三方当事人具体分为:出卖人,及融资租赁标的的生产者,出租人,即提供相应资金前去购买该融资租赁合同标的的出资方,承租人,即该融资租赁合同标的的实际使用方。在三方当事人中,需签订以下两份合同,第一份合同为出卖人与出租人之间签订的买卖合同,而第二份合同为出租人与承租人之间签订的租赁合同。
&&& 虽然融资租赁合同从整体来看也是租赁合同的一种,但是因为其具有特殊性,在我国合同法中对其也是进行了专门的规定。我国合同法在分则的第十三章“租赁合同”之后,还单独制定了第十四章“融资租赁合同”的章节。通过十四个条款对融资租赁合同的各方当事人的权利义务进行了规定。融资租赁的合同标的往往价值比较高,实际的承租人一般需要出租方提供相应的资金支持以购买自身所需要的产品。因此,作为融资租赁的承租方,更为关注其融资功能。
二、签订融资租赁合同的注意事项
&&& (一)注意审查融资租赁合同当事人的主体资格
&&& 1、对出租人的经营范围进行审查
&&& 我国最高人民法院在1995年5月发布了《关于审理融资租赁合同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在第六条中对出租人进行了相应的规定:出租人不具有从事融资租赁经营范围却签订融资租赁合同,该合同无效。因此,在签订合同之前,承租人需要对出租人的融资租赁的经营范围进行详细的尽调,以审查是否超越其经营范围,以防合同无效的风险。
&&& 2、对承租人的资信情况进行尽调
&&& 作为融资租赁合同的出租人而言,需要对承租人的资信情况,履约能力即能够按时向出租房支付租金,关系到出租方能够收回成本,获得相应的利润。因此,出租人在审核程序人的租赁申请的时候,则必须要求承租人提交其资产负债表、财务报表等可以反映承租人相关资信状况的文件并认真进行审核。从而判断承租人是否有能力按时支付租金,以收回自身的投资。同时某些出租物还存在操作复杂等特点,对于此类出租物,出租方还需要考虑该承租人是否能够熟练操作该出租物,以免出现出租物交付承租人,但因其操作不熟练导致出租物损毁或因使用不熟练导致产品生产无法达到标准数量从而使得承租方利润不足无法支付出租方租金。
&&& 3、若签订该融资租赁合同的为当事人的代理人,还需审查相应的资格。在审查时要求该代理人出具授权委托书,并对其代理行为进行审查,是否超越其代理权限或代理期限。
&&& (二)对合同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进行审查
&&& 我国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融资租赁合同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六条规定:承租人与供货人恶意串通,骗取出租人资金的融资租赁合同无效。因此,若当事人发现自己在签订合同时存在上述情形,导致自己的相关权益受到损害时,需及时向法院提起诉讼或向仲裁机构提起仲裁,从而使得自身的权益能够得到保护。
&&& (三)对合同的主要条款进行审查
&&& 1、对合同标的的名称、规格、质量、数量、金额等进行审查
&&& 在审查合同时需要严格审查相关数据是否约定明确。应按照规定严格填写合同标的的名称、规格型号、数量、质量检验标准、金额等。同时对合同标的的名称要约定的清楚、详细。若该合同标的为机械设备等,则在合同中需约定清楚该机械设备的品牌、品种、型号、该机械设备的规格、尺寸。若在合同履行过程中发生纠纷或者争议时,则根据相应的合同约定,有利于明确双方的责任,对纠纷的解决提供相应的依据。
&&& 对合同标的的数量和质量也需在合同中进行详细的约定。对数量需精确到具体的数字,而不能采用“若干”等词汇。对已合同标的的质量条款也需明确。若该租赁物最终返还出租方的,则在合同中需约定出租前该标的的质量标准以及返还合同标的时的质量标准。对一些容易磨损的设备,还可以在合同中对相应的损耗标准进行约定,使得双方出现争议时,能够有效的解决。
&&& 2、对合同标的的交付、验收等进行审查。
&&& 验收标准条款是对出租人是否按照合同履约的重要保证,作为承租方来说,其所希望获得的合同标的需符合相关的质量标准,若无法达到该标准,则无法满足其生产要求,并且还需继续向出租房支付租金,将对企业造成不小的损失。因此,在合同中对合同标的的交付、验收标准需进行详细的约定。在合同中明确交付的时间、地点。若合同标的为分期交付的,还需明确每期交付的数量和具体的交付日期。并明确若质量检验不合格的相关处置办法。
&&& 3、对合同租金的价款、支付方式等进行审查。
&&& 获取租金是出租方在融资租赁合同中的合同目的,因此,在合同签订时,需对相关的租金价款及支付方式进行详细的约定。租金一般包括合同标的的成本、相应的租赁利息等费用组成。同时,在合同签订时还需要明确相应的保险费、手续费、运费的承担方。若该融资租赁合同一方当事人为国外当事人,则双方也可对支付的币种进行约定。在融资租赁合同中,分期付款是较为普遍的付款方式。因此合同双方当事人在签订合同时,要明确每期的付款节点及付款金额,减少合同在履约过程中的纠纷。
&&& 4、对合同标的进行约定。
一般都是实际去进行因此对租赁物的性能、构造比出租人更为了解。同时,等同于该期限因此,也大多在合同中,可约定由承租人承担保证租赁物在租赁期间不会因不当操作愿意损坏,减少出租方租金不能按时收回的风险,在融资租赁合同中也可以约定承租人需按照技术操作流程来使用租赁物。
&&& 5、明确融资租赁的担保事宜
&&& 因融资租赁的合同标的往往比较巨大,因此对于担保条款需明确保证的种类,及明确担保为一般保证亦或连带责任保证。在合同中,出租人也可以要求承租人承担保证金。但保证金的金额一般不超过该租赁物成本的20%。同时,还可以要求承租人提供相应的保证人。当该承租人无法继续履行合同支付祖金时,可以要求担保人代为履行。同时,若承租人提供担保人的,还需要对该担保人的资信情况、担保能力进行审查,以保证承租方在无法履行合同时,保证人可以代为继续履行合同。
&&& 6、对租赁物的保险、税收等进行明确
&&& 因融资租赁合同标的物金额都比较巨大,在租赁期间,对该租赁物普遍会进行投保,双方当事人则需要明确保险费用由谁承担,保险赔偿金由谁享有。若该租赁物为进口产品,则可能还会涉及海关关税、增值税等税款。因此对于税收的承担,合同双方也需在合同中进行约定。
&&& 7、明确合同期满时,该租赁物的处理方式
&&& 在融资租赁合同中,双方对于租赁期满后租赁物的处理方式约定的往往较为简单,仅约定退租、续租、购买等。在签订融资租赁合同时,建议对具体的方式进行详细约定,若在合同期满需退租的,对于退租时租赁物的质量标准,退租的具体交接手续等进行详细约定。若在合同期满需购买的,则对于购买价格、支付的时间及付款方式也需进行约定,为后期的操作提供依据。
&&& 随着融资租赁业务在国内的蓬勃发展,融资租赁合同也日益重要。在签订融资租赁合同时,当事人需根据自身的实际情况,起草适合自身需要的融资租赁合同条款,使得自身的权益得到最大程度的保障。
浙江星韬律师事务所&&石正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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