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危险化学品广东省燃气经营许可证证怎么办理

生产许可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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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受理范围
本行政许可事项适用于具备生产许可核准(发证、换证、增项、迁址、变更、补领、其他)申请条件的单位。
生产许可证受理范围及相关产品类别目录见。
实施生产许可证制度的产品实施细则见&。
二、办理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条例》(2005年国务院令第440号)第三条、第六条、第九条、第十条、第十一条、第六十八条;
2、《关于公布实行生产生产许可证制度管理的产品目录的公告》(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2012年第181号公告);
3、 《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条例实施办法》(总局令号)第六条、第十条。
三、实施机关
本行政许可事项根据产品类别的不同实施机关分别为国家质检总局及地市以上地方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主管部门。各级实施机关审批权限及产品类别目录见。
四、审批条件
1、生产许可证核发(包括发证、换证、增项、迁址、其他):
1)申请材料齐全且符合“五、申请材料”的要求。
2)符合以下全部条件的:
a)有与拟从事的生产活动相适应的法人营业执照;
b)有与所生产产品相适应的专业技术人员;
c)有与所生产产品相适应的生产条件和检验检疫手段;
d)有与所生产产品相适应的技术文件和工艺文件;
e)有健全有效的质量管理制度和责任制度;f)产品符合有关国家标准、行业标准以及保障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要求;g)符合国家产业政策的规定,不存在国家明令淘汰和禁止投资建设的落后工艺、高耗能、污染环境、浪费资源的情况。
2、 生产许可证变更:
1) 申请材料齐全且符合“五、申请材料”的要求。
2) 符合以下条件的:
a)申请人名称变更或者企业住所、生产地址名称变更;
b)申请人生产条件、检验手段、生产技术及生产工艺等未发生变化。
3、生产许可证补领的,申请材料齐全且符合“五、申请材料”的要求。
4、本行政许可无审批数量限制,符合条件予以批准。
五、申请材料
申请材料的形式分为纸质材料和电子材料,其加盖的公章须与其申请人名称一致。纸质申请材料采用A4纸,统一在纸张的左侧装订,复印件均应加盖申请人公章。电子申请材料采用pdf/jpg/doc格式,单个文件大小不能超过4M;文件应原件彩色扫描,内容应清晰、完整,以单个文件命名,文件名称应与申请材料名称一致,并按照附件顺序上传至省质监局网上办事大厅业务系统。
下列申请材料中,序号前面带“*”符号的材料在申请时提交,没有带“*”符号的材料在申请受理后,在现场核查时直接提交给审查组,申请人应在现场核查时提供所有材料的纸质版及需要核对的有关原件(办理变更、补领事项的在领取证书时提供所有材料的纸质版及需要核对的有关原件)。
1、申请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核发(包括发证、换证、增项、迁址、其他)的,提交材料如下所示:
*1)《全国工业生产许可证申请书》(一式三份);
*2)营业执照复印件(一式三份,需提交原件核对);
*3)组织机构代码证书复印件(一式三份,需提交原件核对);
*4)属于国家产业政策限制类的产品,需提交企业符合产业政策的自我申明材料和省级产业政策工作部门(发展改革委、经信委等)出具的符合产业政策的证明材料原件(一份)及复印件(一式三份);
*5)根据申请产品实施细则要求提供的材料。如污染物排放许可证、国土使用证、危险化学品安全生产许可证、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环境影响评价报告批复意见等材料复印件(一式三份);
*6)生产许可证复印件[一式三份,并交验原件(含正、副本及明细);办理生产许可证换证、增项、迁址、其他的才需提供];
7)产品实施细则所要求的其他材料复印件(一式三份);
 & 8)申请人为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的,需提交本人签名的身份证复印件(一份;委托他人办理的,还需提交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签章或加盖申请人公章的授权书原件和被委托人本人签名的身份证复印件)。
2、申请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变更的,提交材料如下所示:
*1)《全国工业生产许可证变更申请书》(一式二份);
*2)营业执照复印件(一式二份,需提交原件核对;营业执照与原取证时发生变化的,还需提交加盖申请人公章的原营业执照复印件);
*3)组织机构代码证书复印件(一式二份,需提交原件核对;组织机构代码证与原取证时发生变化的,还需提交加盖申请人公章的原组织机构代码证复印件);
*4)生产许可证复印件[一式二份,并交验原件(含正、副本及明细)];
*5)工商行政管理、公安等相关部门出具的更名证明复印件(一式二份,需提交原件核对);
6)申请人为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的,需提交本人签名的身份证复印件(一份;委托他人办理的,还需提交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签章或加盖申请人公章的授权书原件和被委托人本人签名的身份证复印件)。
3、申请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补领的,提交材料如下所示:
*1)《全国工业生产许可证补领申请书》(一式二份);
*2)营业执照复印件(一式二份,需提交原件核对);
*3)组织机构代码证书复印件(一式二份,需提交原件核对);
*4)公开发行的报纸刊登的遗失申明原件及复印件(一式二份,声明中应当明确补办原因、六十日异议期限、异议受理电话等内容);
5) 申请人为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的,需提交本人签名的身份证复印件(一份;委托他人办理的,还需提交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签章或加盖申请人公章的授权书原件和被委托人本人签名的身份证复印件)。
六、办理时限
1、法定办理时限:
1)办理生产许可证核发(包括发证、换证、增项、迁址、其他),自受理之日起60个工作日作出行政许可决定,产品检验所需时间(包括样品送达、检验机构检验、异议处理时间)不计入此时限内;
2)办理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变更、补领的,自受理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作出行政许可决定。
2、实地核查时限:自受理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组织完成对申请企业必备条件的实地核查和抽封样品。
七、审批收费
收费环节:发证、换证、迁址、增项。
收费项目:发证、换证、迁址、增项。
收费依据:根据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审查费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综〔2011〕3 号)。
收费标准:按照下列规定收取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审查费:企业申领一个类别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的,收取2200 元;申领两个以上类别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的,对每类工业产品分别收取2200 元。其中:对同一个类别工业产品,企业申领两个以上产品单元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的,每增加一个产品单元按规定收费标准的20%收取审查费。
减免收费的情形:&符合《广东省发展改革委 广东省财政厅关于确保免征部分涉企行政事业性收费省级收入政策贯彻落实的通知》(粤发改发电〔2014〕34号)免征要求的企业,可填写《质监系统免征涉企行政事业性收费企业确认表》一并提交。
缴费地点:广东省质量技术监督局政务中心(广州市天河区黄埔大道西363号省监局办公大楼首层)。
八、办理流程
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核发(发证、换证、增项、迁址、其他)流程图:
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变更、补领流程图:
1)申请人可通过窗口、网上两种方式提出办理本行政审批的申请。
2)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应符合“五、申请材料”的要求。
3)窗口提交申请材料的,请登录广东省网上办事大厅的广东省质量技术监督局窗口(http://www.gdqts./wsbg/),在线填写申请表单,上传规定格式的《全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申请书》及其他申请材料,凭申报成功后取得的预受理号到受理大厅办理。
4)网上提交申请的,直接登录广东省网上办事大厅的广东省质量技术监督局窗口进行网上申报,在线填写申请表单,上传规定格式的《全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申请书》及其他申请材料。
5)申请编号和收件凭证。窗口提交申请后,当场受理的,申请人可即时取得申请编号;没有被当场受理的,申请人可获得《行政许可申请材料接收回执》。网上提交申请的,申请人可获得《申办回执》。
1)在申请人提交申请材料后,实施机关依据“五、申请材料”的要求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查。
2)补正材料。窗口提交申请的,经审查,实施机关能当场一次性告知申请人需补正的全部内容的,应出具《行政许可申请材料补正告知书》,不能当场一次性告知的,应出具《行政许可申请材料接收回执》,并在5个工作日内出具《行政许可申请材料补正告知书》,一次性告知申请人需补正的材料;网上提交申请的,经审查,申请材料不齐全或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实施机关应在收到申请材料5个工作日内出具《行政许可申请材料补正告知书》。需要补正材料的,本次申请即终止。申请人按要求补正申请材料后可重新提出申请。逾期不告知的,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即为受理。
3)受理或不予受理凭证。材料齐全且符合法定形式的,实施机关应向申请人出具《行政许可申请受理决定书》、《工业产品生产许可实要核查计划通知书》;依法不需审批的或不属于本实施机关职权范围的申请,实施机关应向申请人出具《行政许可证申请不予受理决定书》。
本行政许可事项的审查方式包括书面审查和实地核查。申请人应根据实施机关出具的《工业产品生产许可实要核查计划通知书》做好配合实地核查工作的相关准备。同时,申请人应将审查组对产品的抽样送有资质的检验机构检测。本行政许可事项现场核查环节的具体要求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条例》。
申请人可通过电话、网上、窗口等方式查询本事项的办理进程。
实施机关决定予以许可的,申请人可获得《全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证书的有效期为5年。
实施机关决定不予许可的,申请人可获得《不予行政许可决定书》。《不予行政许可决定书》中应说明不予许可的理由。
实施机关自作出审批决定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在网上公开办理结果,并告知申请人。申请人可选择自取或者邮寄送达的方式取得办理结果。
《全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的有效期为5年,被审批人应在《全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有效期届满半年前向发证机关提出换证的申请。按“五、申请材料”的要求提交申请材料,其办理流程参照“八、办理流程”。
办理方式及地点
、窗口申请
广东省质量技术监督局政务中心
工作时间:周一至周四8:30-12:00、14:00-17:30;周五8:30-12:00、14:00-16:00(法定节假日除外)
地址:广州市天河区黄埔大道西363号广东省质量技术监督局首层
咨询电话:12365、020-
交通指引:搭乘地铁:在岗顶地铁站出站,往石牌西路方向步行大概二十分钟。
    & 搭乘公车:搭乘53路; 137路; 194路; 243路; 261路; 284路; 302路; 506 路;
    & 540路; 542路; 562路; 778路; 大学城4线公交车在石牌村站下车
、网上申请
网上提交申请:
、投诉方式
投诉电话:020-
投诉网址:
申请表单及填写说明下载:在广东省清远市危险品化学经营许可证如何办理_百度知道
在广东省清远市危险品化学经营许可证如何办理
去当地安监局审批 一般直拨直销的审批比较简单
带储存的就很麻烦
每个城市的要求不一样 具体要到安监局询问需要什么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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星级评定:
中央驻穗市级公司或分公司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审批(纯经营)
一、办理对象
本行政许可适用于在本市工商登记后申请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的中央企业所属省级、设区的市级公司(分公司)
二、办理条件
一、首次办理条件
应当依法登记注册为企业,并具备下列基本条件:(一)经营和储存场所、设施、设备及建筑物符合《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16)、《石油化工企业设计防火规范》(GB50160)、《汽车加油加气站设计与施工规范》(GB50156)、《石油库设计规范》(GB50074)等相关标准的要求;(二)制定安全管理规章制度;(三)企业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管理人员必须具备与本企业经营活动相适应的安全生产知识和管理能力,依法参加安全生产培训,并经考核合格;特种作业人员必须依法经培训考核合格并持证上岗;其他从业人员依法经过安全教育和专业技术培训并经考核合格;(四)建立安全生产费用管理制度,按规定提取和使用安全生产费用,确保本企业具备经营条件所必需的资金投入;(五)依法参加工伤保险,为从业人员缴纳工伤保险费;缴纳风险抵押金或参加安全生产责任保险;(六)配备符合国家标准要求的劳动防护用品;(七))有符合国家规定的危险化学品事故应急救援预案,配备必要的应急救援器材、设备;(八)建立完善剧毒化学品双人验收、双人保管、双人发货、双把锁、双本帐等“五双”管理制度。建立完善剧毒化学品、易制爆危险化学品流向管理及报备制度;
带有储存设施的企业除具备上述规定的条件外,还应具备以下条件:
(一)新设立且有储存设施的企业必须建在地方人民政府规划的用于危险化学品储存的专门区域内(运输工具加油站除外);(二)储存数量构成重大危险源的危险化学品储存设施(运输工具加油站除外),与《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第十九条第一款规定的八类场所、设施、区域的距离必须符合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标准的规定,并符合《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监督管理暂行规定》的相关规定。带有危险化学品储存设施且其储存数量构成重大危险源的企业,其安全管理人员还应具备国民教育化工化学类(或安全工程)中等职业教育以上学历或者化工化学类中级以上专业技术职称;(三)符合《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第二章关于储存危险化学品的规定和《常用危险化学品储存通则》(GB15603)的规定;储存易燃、易爆有毒易扩散危险化学品的,还应符合《石油化工可燃气体和有毒气体检测报警设计规范》(GB50493)的规定;(四)配备专职安全管理人员;(五)建立完善变更管理制度;(六)依法进行安全评价。
二、延期办理条件
(一)经营许可证有效期满后,企业需要继续从事危险化学品经营活动的,应当在经营许可证有效期满3个月前,向发证机关提出经营许可证的延期申请,并提交延期申请书及申请文件、资料(材料与首次办理相同)。
(二)符合下列条件的企业,申请经营许可证延期时,经发证机关同意,可以不提交上述规定的文件、资料:1.严格遵守有关法律、法规和本办法;2.取得经营许可证后,加强日常安全生产管理,未降低安全生产条件;3.未发生死亡事故或者对社会造成较大影响的生产安全事故。带有储存设施经营危险化学品的企业,除符合以上规定条件的外,还需要取得并提交危险化学品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二级达标证书(复制件)。
三、重新办理条件
已经取得经营许可证的企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按规定重新申请办理经营许可证:
(一)不带有储存设施的经营企业变更其经营场所的;
(二)带有储存设施的经营企业变更其储存场所的;
(三)仓储经营的企业异地重建的;
(四)经营方式发生变化的;
(五)许可范围发生变化的。
提交的相关文件、资料与首次办理要求相同。
三、所需材料
. 申请经营许可证的文件
(原件正本(收取)1份,电子件1份,复印件1份)
(原件正本(收取)1份,电子件1份,复印件1份)
. 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岗位操作规程的目录清单
(原件正本(收取)1份,电子件1份,复印件1份)
. 企业主要负责人、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特种作业人员的相关资格证书(复制件)和其他从业人员培训合格的证明材料
(原件正本(核验)1份,电子件1份,复印件1份)
. 经营场所产权证明文件或者租赁证明文件(复制件)
(原件正本(核验)1份,电子件1份,复印件1份)
. 工商行政管理部门颁发的企业性质营业执照或者企业名称预先核准文件(复制件)
(原件正本(核验)1份,电子件1份,复印件1份)
. 危险化学品事故应急预案备案登记表(复制件)
(原件正本(核验)1份,电子件1份,复印件1份)
. 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副本、附页)
(原件副本(收取)1份,电子件1份,复印件1份)
. 储存设施相关证明文件(复制件);租赁储存设施的,需要提交租赁证明文件(复制件)
(原件正本(核验)1份,电子件1份,复印件1份)
. 储存设施新建、改建、扩建的,需要提交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安全设施竣工验收报告
(原件正本(收取)1份,电子件1份,复印件1份)
. 安全评价报告
(原件正本(收取)1份,电子件1份)
四、窗口办理流程
1.受理。受理,申请人外网提交申报表后到市安监局审批窗口提交申请材料。经办人当场审查申请材料是否齐全,材料不齐全的发《补正告知书》,材料齐全的出具《受理通知书》,并转交审核人进行审核;2.审查。初审,经办人对受理材料的实质内容进行审查并根据需要对现场进行踏勘;3.审查。现场符合要求的转处长审核,处长根据经办人的办理意见签署审核意见;4.决定。处长审核后,分管领导做出准予批准或不批准决定,签署审批意见。
五、网上办理流程
1.受理,申请人外网提交申报表后到市安监局审批窗口提交申请材料。经办人当场审查申请材料是否齐全,材料不齐全的发《补正告知书》,材料齐全的出具《受理通知书》,并转交审核人进行审核;2.初审,经办人对受理材料的实质内容进行审查并根据需要对现场进行踏勘;3.现场符合要求的转处长审核,处长根据经办人的办理意见签署审核意见;4.处长审核后,分管领导做出准予批准或不批准决定,签署审批意见。
六、办理时限
法定期限:30个工作日
承诺期限:30个自然日
七、办事窗口
广州市政务服务中心安监-5楼530窗口
工作时间:9:00-16:30
地 址:天河区珠江新城华利路61号
联系电话:
交通指引:
公交:40路、407路市政务服务中心站。;地铁:三号线、五号线珠江新城站B1出口旁。
八、收费标准
不涉及收费
九、收费依据
不涉及收费
十、常见问题解答
申报单位应对其提交的申请文件、资料加盖公章,按申报材料顺序装订成册,不得使用活页夹,并对其真实性负责。
十一、办理依据
1.《广州市安全监管局关于印发的通知》穗安监[2013]27号2.《广州市安全监管局关于印发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式样和经营许可文书的通知》穗安监[2013]37号3.《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591号4.《安全生产法》《安全生产法》5.《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总令第55号
十二、备注
本业务无其他注意事项地 址: 广州市珠江新城华夏路49
号津滨腾越大厦北塔21楼
邮 编: 510623
电子邮件:
电 话: 020-
传 真: 020-
&&&企业文化&&&法律知识&&&部门规章
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
(国家经济贸易委员会令第36号)
)、《爆炸危险场所安全规定》和《仓库防火安全管理规则》等规定,建筑物应当经公安消防机构验收合格;
)、《常用危险化学品储存通则》(GB15603)的规定;
个工作日内,对申请人提交的材料进行审查和现场核查,对符合条件的,颁发经营许可证;对不符合条件的,应当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个工作日内,向原发证机关申办变更手续,换发新的经营许可证。
年。有效期满后,经营单位继续从事危险化学品经营活动的,应当在经营许可证有效期满前3个月内向原发证机关提出换证申请,经审查合格后换领新证。
万元以下罚款;没有非法所得的,处以2万元以下罚款;并建议授予其资质的部门吊销其资质证书;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个月内重新办理经营许可证。逾期不办理的,不得继续经营销售危险化学品。
年11月15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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