办理危险化学食品经营许可证办理要多长

在安监局办理危化品经营许可证需要提供什么材料? - 知乎5被浏览2417分享邀请回答1添加评论分享收藏感谢收起1添加评论分享收藏感谢收起办理危险品经营许可证需提交的资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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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理危险品经营许可证需提交的资料
(一)新申请(甲证剧毒、甲证其它成品油、乙证):
  新申请(甲证剧毒、甲证其它成品油、乙证)的经营单位应提交的材料为6项,为方便企业申报,对材料的内容说明如下:
  1.《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申请表》;
  2.安全评价报告;
  3.经营和储存场所建筑物消防安全验收文件;
  说明:
  A.经营场所应有消防验收合格意见书。如无消防验收合格意见书的单位,应有下列文件之一:
  (1)消防监督检查意见书
  (2)消防备案证明
  (3)评价机构出具评价合格结论并经区安监局人员现场确认符合。
  B.储存场所如为自有仓库,建于日后的应有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验收批复。
  C.储存场所如为自有仓库,建于日前的应有避雷检测报告(仓库内如有电气装置还应提交防爆检测报告),以及下列材料之一:
  (1)消防验收合格意见书
  (2)消防监督检查意见书
  (3)消防安全许可证
  D.储存场所如为委托储存,相关协议或合同及储存场所资质证明在“经营和储存场所、设施产权或租赁证明文件”中提交。
  4.经营和储存场所、设施产权或租赁证明文件;
  说明:
  A.经营场所地址应与营业执照地址一致,经营场所房地产权证上用途应为非居,如为租赁其证明文件应在有效期内。
  B.储存场所如为自有仓库,提供有关证明文件。
  C.储存场所如为委托储存,应有相关协议或合同及储存场所资质证明,且储存场所资质应覆盖经营单位的经营范围。
  5.单位主要负责人和主管人员、安全生产管理人员以及业务人员专业培训合格证书;
  6.安全管理制度和岗位安全操作规程。
  说明:
  A.主要负责人/分管负责人、安全管理人员、职能部门应有任命书及安全生产责任制,业务员岗位应有安全承诺书及安全生产责任制。
  B.安全管理制度视企业经营方式和储存方式不同,分别为:
  (1)批发单位应有危险化学品购销制度、经营手续环节责任管理制度、运输管理制度、安全教育培训制度、安全奖惩制度、消防(防火)管理制度、劳动防护用品的管理制度、设备管理制度、安全检查制度等9项制度;
  (2)零售单位除上述9项安全管理制度外,还应有废弃物危险化学品管理制度和动火安全管理制度等共计11项制度;
  (3)自有仓库的经营单位除应有上述9项安全管理制度外,还应有出入库的管理制度、储存保管制度、废弃物危险化学品管理制度和动火安全管理制度等共计13项制度。如自有储存构成重大危险源应为14项制度。
  (4)以上经营剧毒化学品的还应包括剧毒化学品安全管理制度。
  C.经营单位委托运输危险化学品的,应提交在有效期内的运输合同和危险化学品运输单位的资质,且运输单位资质应覆盖经营单位的经营范围。
  D.自有仓库的经营单位应有岗位安全操作规程。
  注1:申请甲证其它成品油的单位还应提交《成品油批发经营批准证书》或《成品油仓储经营批准证书》(有效期内,正副本)。成品油专项用户内部批发经营单位还应出具商务部发放的经营批准证书。
  注2.经营属于危险化学品的农药,按照《上海市农药经营使用管理规定》(市政府令第13号)执行。
  (二)新申请(甲证加油气站):
  新申请(甲证加油气站)的经营单位应提交的材料为6项。为方便企业申报,对材料的内容说明如下:
  1.《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申请表》;
  2.安全评价报告;
  说明:
  A.新建的加油气站安全评价报告可以用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竣工验收的安全评价报告替代,并附加油气站安全设施竣工验收批复。
  B.评价报告中应附防爆电气检查(评估)合格报告、防雷工程检测报告。
  C.加气站还应附可燃气体报警仪测试报告、特种设备使用登记证(有检验合格标记)。
  3.经营和储存场所建筑物消防安全验收文件;
  说明:新建加油气站应提交消防验收合格意见书
  4.经营和储存场所、设施产权或租赁证明文件;
  说明:新建加油气站应有房产证或规划许可证。
  5.单位主要负责人和主管人员、安全生产管理人员以及业务人员专业培训合格证书;
  6.安全管理制度和岗位安全操作规程。
  说明:
  A.加油气站应有健全的安全教育培训、劳防用品、安全设施、设备、防火、动火、用火、检修、废弃物处置、安全检查、隐患整改、安全生产奖励等12项制度。
  B.加油气站应有卸油(气)、量油、加油(气)、劳动防护用品的佩戴和防火花工具使用等5个岗位操作规程。
  注1:成品油零售经营单位还应提交《成品油零售经营批准证书》(有效期内,正副本)。
  注2:加气站还应提交《燃气供气站点许可证》。
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
  经营销售危险化学品的单位,应当依照本办法取得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以下简称经营许可证),并凭经营许可证依法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申请办理登记注册手续。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规范危险化学品经营销售活动,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和《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危险化学品经营销售活动,适用本办法。
  民用爆炸品、放射性物品、核能物质和城镇燃气的经营,不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国家对危险化学品经营销售实行许可制度。经营销售危险化学品的单位,应当依照本办法取得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以下简称经营许可证),并凭经营许可证依法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申请办理登记注册手续。未取得经营许可证和未经工商登记注册,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经营销售危险化学品。
  第四条 经营许可证分为甲、乙两种。取得甲种经营许可证的单位可经营销售剧毒化学品和其他危险化学品;取得乙种经营许可证的单位只能经营销售除剧毒化学品以外的危险化学品。
  甲种经营许可证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经济贸易主管部门或其委托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以下简称省级发证机关)审批、颁发;乙种经营许可证由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负责危险化学品安全监督管理综合工作的部门(以下简称市级发证机关)审批、颁发。成品油的经营许可纳入甲种经营许可证管理。
  第五条 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负责全国经营许可证审批、发放工作的监督管理。
  省级发证机关和市级发证机关分别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经营许可证的监督管理。
  第二章 经营许可证的申请与审批
  第六条 危险化学品经营销售单位(以下简称经营单位),应当具备以下基本条件:
  (一)经营和储存场所、设施、建筑物符合国家标准《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J16)、《爆炸危险场所安全规定》和《仓库防火安全管理规则》等规定,建筑物应当经公安消防机构验收合格;
  (二)经营条件、储存条件符合《危险化学品经营企业开业条件和技术要求》(GB18265)、《常用危险化学品储存通则》(GB15603)的规定;
  (三)单位主要负责人和主管人员、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和业务人员经过专业培训,并经考核,取得上岗资格;
  (四)有健全的安全管理制度和岗位安全操作规程;
  (五)有本单位事故应急救援预案。
  第七条 申请经营许可证的单位自主选择具有资质的安全评价机构,对本单位的经营条件进行安全评价。
  第八条 安全评价机构应当对申请经营许可证的单位是否符合本办法第六条规定的条件逐项进行评价,并出具安全评价报告。
  第九条 申请甲种和乙种经营许可证的单位,应当分别向省级发证机关和市级发证机关提出申请,提交下列材料:
  (一)《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申请表》;
  (二)安全评价报告;
  (三)经营和储存场所建筑物消防安全验收文件的复印件;
  (四)经营和储存场所、设施产权或租赁证明文件复印件;
  (五)单位主要负责人和主管人员、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和业务人员专业培训合格证书的复印件;
  (六)安全管理制度和岗位安全操作规程。
  第十条 发证机关应当在接到申请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对申请人提交的材料进行审查和现场核查,对符合条件的,颁发经营许可证;对不符合条件的,应当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第十一条 经营许可证应当载明下列事项:
  (一)经营单位名称;
  (二)经营单位住所(地址和经营场所);
  (三)经营单位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姓名;
  (四)经营单位的经济类型;
  (五)许可经营范围(剧毒化学品应当注明品名,其他危险化学品应当注明类项,成品油应当注明油品名称);
  (六)发证日期和有效期限;
  (七)证书编号。
  第十二条 经营单位改建、扩建或者迁移经营、储存场所,扩大许可经营范围,应当事前重新申请办理经营许可证。
  经营单位变更单位名称、经济类型或者注册的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应当于变更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向原发证机关申办变更手续,换发新的经营许可证。
  第十三条 经营许可证有效期为3年。有效期满后,经营单位继续从事危险化学品经营活动的,应当在经营许可证有效期满前3个月内向原发证机关提出换证申请,经审查合格后换领新证。
  第十四条 发证机关应当将经营许可证的发放情况,及时向同级公安、环保部门通报。
  第十五条 经营单位不得转让、买卖、出租、出借、伪造或者变造经营许可证。
  第三章 经营许可证的监督管理
  第十六条 发证机关应当坚持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严格依照法律、法规、规章和标准规定的条件及程序,审批、发放经营许可证。
  第十七条 发证机关应当加强对经营许可证的监督管理,建立、健全经营许可证审批、发放档案管理制度。
  第十八条 市级发证机关应当将本行政区年度经营许可证的审批、发放情况报省级发证机关备案。省级发证机关应当将本行政区年度经营许可证的审批、发放情况报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备案。
  第十九条 发证机关应当对本行政区内已取得经营许可证的单位进行监督检查。经营单位应当接受发证机关依法实施的监督检查,无正当理由不得拒绝、阻挠。
  第四章 罚 则
  第二十条 未取得经营许可证,擅自从事危险化学品经营的,由省级发证机关或市级发证机关依照《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第五十七条的规定予以处罚。
  第二十一条 经营单位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发证机关吊销经营许可证:
  (一)提供虚假证明文件或采取其他欺骗手段,取得经营许可证的;
  (二)不再具备经营销售危险化学品基本条件的;
  (三)转让、买卖、出租、出借、伪造或者变造经营许可证的。
  第二十二条 发证机关的工作人员徇私舞弊、滥用职权、弄虚作假、玩忽职守的,依据《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第五十五条的规定给予降级或者撤职的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三条 承担安全评价的机构出具虚假评价报告的,由省级以上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没收非法所得并处以3万元以下罚款;没有非法所得的,处以2万元以下罚款;并建议授予其资质的部门吊销其资质证书;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五章 附 则
  第二十四条 危险化学品生产单位销售本单位生产的危险化学品,不再办理经营许可证,但销售非本单位生产的危险化学品或在厂外设立销售网点,仍需办理经营许可证。
  第二十五条 本办法生效之前已取得经营许可证的单位,应当在本办法生效之日起6个月内重新办理经营许可证。逾期不办理的,不得继续经营销售危险化学品。
  第二十六条 经营许可证由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统一印制。
  第二十七条 本办法授权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八条 本办法自日起施行。
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申请表
申请企业全称
法定代表人
    ×××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 印制
  ×年×月
  (封面)
  申请表填写说明
  1.本表用钢笔、签字笔填写(切勿草书)或用打印机打印,同时要制作电子文档。
  2.本表封面上的“编号”由发证机关填写。
  3.本表的“名称”、“地址”、“网址”和“信箱”栏目填写全称。
  4.本表中的“企业类型”,按照国家统计局和原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划分企业登记注册类型的规定》(国统字[号)划分的企业类型填写。如果是分公司、办事机构,请在“非法人类型”栏目中□上划“√”。
  5.本表中的“特别类型”、“经济性质”、“经营场所和储存设施的产权”、“经营方式”等栏目分别在□上划“√”。
  6.本表中的“主管单位”栏目,应当填写分公司、办事机构的上级企业单位名称。
  7.本表中“登记机关”栏目,应当填写营业执照的发证机关。
  8.本表中的“申请经营危险化学品范围”栏目中,“剧毒化学品”、“成品油(液化气)”栏目除按《办法》规定填写外,还应分别填写品名、品种和种类及经营规模、用途。经营规模是指每年经营量(吨);用途是指工业生产、农业生产、建筑装饰、科教文卫、家庭生活使用。
  9.本表中的各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是指国务院第344号令中的危险化学品综合管理部门。甲种经营许可证(简称甲证),省级管理部门为发证机关;乙种经营许可证(简称乙证),市级管理部门为发证机关,发证后报省级管理部门备案。
  10.本表中的“许可经营危险化学品范围”栏目,由发证机关批准本表中的“申请经营危险化学品范围”栏目的内容填写。
  11.“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类别”栏目,由发证机关在 □上划“√”;“发证日期”栏目应填写盖公章的日期;“有效期”是自发证之日起至第四年该日的前一日,如:日至日。
  12.登记编号规定如下:
  XX省发证机关发证登记编号:甲证为“浙安经(甲)字[yyyy]qqqqqq号”,其中yyyy—表示发证的年份,qqqqqq—表示批准证书序号。乙证为“浙安经(乙)字[yyyy]qqqqqq号”
  XX市级发证机关发证登记编号:乙证为“a安经(乙)字[yyyy]qqqqqq号”,其中:a—市级发证机关的机关代号。
企业名称:
企业编号:
□□□□□□□□-□-□□□
注:有单位代码的企业应按照单位代码填写前9位,后3位是企业内部编号。
联系电话:
电子信箱:
企业类型:
非法人类别:
分公司□&&&&办事机构□
特别类型:
个体工商户□&&&&百货商店(场)□
经济性质:
全民所有制□&&&&集体所有制□&&&&私有制□
主管单位:
登记机关:
法人代表:
主要负责人:
职工人数:
技术管理人数:
安全管理人数:
注册资本:
固定资产(万):
上年销售额(万):
经营场所:
自有□&&&&租赁□&&&&承包□
储存设施:
储存能力(吨/立方米):
自有□&&&&租赁□&&&&承包□
主要管理制度名称:
主要消防安全设施工、器具配备情况
型号、规格
申请乙种经营危险化学品范围
危险化学品编号
危险化学品编号
申请经营方式
批发□&&&&零售□&&&&化工企业外设销售网点□
经营单位法人或负责人签字:
经营单位盖章:
安全评价机构名称:
机构资质证书编号:
安全评价机构负责人:
项目负责人:
《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审查意见
审核人:&&&&负责人:
负责人:(公章)
企业负责人
〔&&&&〕号
证书有效期
&&年&&月&&日&&至&&年&&月&&日
批准经营方式
批发□&&&&零售□&&&&化工企业外设销售网点□
1、证书不设年审,证书有效期到期前应向原发证机关办理换证手续;
2、企业变更、证书到期或者不再从事危险化学品经营等情况,应及时向发证部门提出申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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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应急预案专家评审
2.应急预案备案
3.提交资料
4.政府人员上门审核
5.评审通过,拿许可证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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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条 为了加强危险化学品的安全管理,预防和减少危险化学品事故,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保护环境,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使用、经营和运输的安全管理,适用本条例。
废弃危险化学品的处置,依照有关环境保护的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第三条 本条例所称危险化学品,是指具有毒害、腐蚀、爆炸、燃烧、助燃等性质,对人体、设施、环境具有危害的剧毒化学品和其他化学品。
危险化学品目录,由国务院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会同国务院工业和信息化、公安、环境保护、卫生、质量监督检验检疫、交通运输、铁路、民用航空、农业主管部门,根据化学品危险特性的鉴别和分类标准确定、公布,并适时调整。
第四条 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应当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强化和落实企业的主体责任。
生产、储存、使用、经营、运输危险化学品的单位(以下统称危险化学品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对本单位的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工作全面负责。
危险化学品单位应当具备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和国家标准、行业标准要求的安全条件,建立、健全安全管理规章制度和岗位安全责任制度,对从业人员进行安全教育、法制教育和岗位技术培训。从业人员应当接受教育和培训,考核合格后上岗作业;对有资格要求的岗位,应当配备依法取得相应资格的人员。
第五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生产、经营、使用国家禁止生产、经营、使用的危险化学品。
国家对危险化学品的使用有限制性规定的,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违反限制性规定使用危险化学品。
第六条 负有危险化学品安全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依法进行监督检查,可以采取下列措施:
(一)进入危险化学品作业场所实施现场检查,向有关单位和人员了解情况,查阅、复制有关文件、资料;
(二)发现危险化学品事故隐患,责令立即消除或者限期消除;
 三)对不符合法律、行政法规、规章规定或者国家标准、行业标准要求的设施、设备、装置、器材、运输工具,责令立即停止使用;
(四)经本部门主要负责人批准,查封违法生产、储存、使用、经营危险化学品的场所,扣押违法生产、储存、使用、经营、运输的危险化学品以及用于违法生产、使用、运输危险化学品的原材料、设备、运输工具;
(五)发现影响危险化学品安全的违法行为,当场予以纠正或者责令限期改正。
负有危险化学品安全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依法进行监督检查,监督检查人员不得少于2人,并应当出示执法证件;有关单位和个人对依法进行的监督检查应当予以配合,不得拒绝、阻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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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企业,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有符合标准的生产工艺、设备或者储存方式、设施; (二)工厂、仓库的周边防护距离符合标准或者有关规定; (三)有符合生产或者储存需要的管理人员和技术人员; (四)有健全的安全管理制度; (五)符合法律、法规规定和标准要求的其他条件。(六)更多关于办理危化品经营许可证要多少钱办理手续有哪些,请咨询腾博国际首席咨询顾问钟女士&危险化学品许可证办理*****钟女士危险化学品许可证办理*****钟女士危险化学品许可证办理*****钟女士&一、危化品许可证办理流程:1.应急预案专家评审2.应急预案备案3.提交资料4.人员上门审核5.评审通过,拿许可证证6.办理热线189 &微信同号&二、申请条件 (一)经营和储存场所、设施、建筑物符合标准(GBJ16)和及等规定,建筑物应当经消防部门验收合格; (二)经营条件、储存条件符合(GB18265).(GB15603)的规定; (三)单位主管人员和业务人员必须经过专业培训,并经考核合格取得相应主管部门颁发的合格证书; (四)有健全的安全管理制度和岗位安全操作规程; (五)经营剧毒化学品的建立剧毒化学品安全管理制度; (六)有危险化学品事故应急救援预案; (七)符合法律、法规规定和标准要求的其他条件。更多关于办理危化品经营许可证要多少钱办理手续有哪些,请咨询腾博国际首席咨询顾问钟女士&&危险化学品登记与事故应急救援第六十六条 实行危险化学品登记制度,为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以及危险化学品事故预防和应急救援提供技术、信息支持。第六十七条 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进口企业,应当向安监部门负责危险化学品登记的机构(以下简称危险化学品登记机构)办理危险化学品登记。危险化学品登记包括下列内容:(一)分类和标签信息;(二)物理、化学性质;(三)主要用途;(四)危险特性;(五)储存、使用、运输的安全要求;(六)出现危险情况的应急处置措施。对同一企业生产、进口的同一品种的危险化学品,不进行重复登记。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进口企业发现其生产、进口的危险化学品有新的危险特性的,应当及时向危险化学品登记机构办理登记内容变更手续。危险化学品登记的具体办法由安监部门制定。第六十八条 危险化学品登记机构应当定期向工信、环保、、卫生、交通、铁路、质检等部门提供危险化学品登记的有关信息和资料。第六十九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安监部门应当会同工信、环保、、卫生、交通、铁路、质检等部门,根据本地区实际情况,制定危险化学品事故应急预案,报本级人民批准。第七十条 危险化学品单位应当制定本单位危险化学品事故应急预案,配备应急救援人员和必要的应急救援器材、设备,并定期组织应急救援演练。危险化学品单位应当将其危险化学品事故应急预案报所在地设区的市级人民安监部门备案。第七十一条 发生危险化学品事故,事故单位主要负责人应当立即按照本单位危险化学品应急预案组织救援,并向当地安监部门和环保、、卫生部门报告;道路运输、水路运输过程中发生危险化学品事故的,驾驶人员、船员或者押运人员还应当向事故发生地交通部门报告。第七十二条 发生危险化学品事故,有关地方人民应当立即组织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环保、、卫生、交通等有关部门,按照本地区危险化学品事故应急预案组织实施救援,不得拖延、推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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