拆迁旧宫定向安置房价格的折价是以什么来定价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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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年离婚时,拆迁回迁房应该怎么分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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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夫妻是司法实践中争论的焦点。夫妻离婚时,涉及回迁房分割的怎么处理?回迁房在夫妻离婚时的处理原则有哪些?离婚时,回迁房具体怎么进行分割?下面365小编为您解答离婚时,回迁房怎么分割的知识。离婚时,回迁房怎么分割:一、由于安置房取得方式的多样化,房屋权属状态也是多样化,具体需要区分不同情况处理:a、以产权置换的方式取得的种类:(日以后居多)1、被拆迁房是私有住房,其所有权是夫妻一方在登记之前取得的,此种拆迁安置房应认定为一方个人财产,而不能作为夫妻共同财产分割。2、被拆迁房是私有住房,其所有权是在结婚登记之后取得的,被拆迁房和安置房的差价是以夫妻共同财产出资结清的,此种拆迁安置房应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3、被拆迁房是夫妻一方父母的私有住房,婚后该房拆迁,安置房产权登记在夫妻一方名下,被拆迁房与安置房产权调换之间的差价是以夫妻共同财产出资结清的,拆迁安置房应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原被拆迁私有住房的评估价值可参考《司法解释(二)》第22条规定,推定为父母对夫妻双方的赠与,离婚时可直接将产权房按夫妻共同财产分割处理。4、夫妻一方婚前承租的公有住房,婚后该房拆迁,安置房产权登记在夫妻一方名下的,应当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离婚时应当依法分割。5、被拆迁房是夫妻一方父母承租的公有住房,婚后该房拆迁,安置房产权登记在夫妻一方名下,差价是以夫妻共同财产出资结清的,拆迁安置房应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拆迁时承租人购买的原公有住房的评估价值可参考《婚姻法司法解释(二)》第22条规定,推定为父母对夫妻双方的赠与,离婚时可直接将产权房按夫妻共同财产分割处理。b、以房屋补偿的方式取得的1、夫妻一方婚前承租的公有住房,是在拆迁其父母原承租的房屋时与其他家庭成员以房屋补偿方式共同安置的拆迁房。夫妻一方承租人身份是因为其单位能够支付该拆迁安置房供暖费等原因,父母才将承租人写成了该子女的名字,婚后按房改房政策用父母的工龄、以夫妻共同财产出资购买为产权房的,产权登记在夫妻一方名下,是夫妻共同财产还是家庭共有财产此种仍应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只是在财产分割时,应酌情考虑该房产来源、共同安置的其他家庭成员享有的居住权利及享用父母工龄内涵的福利性、优惠性价值等等因素。2、夫妻一方婚前承租的公有住房,婚后因该房屋拆迁而取得安置房屋承租权的,离婚时双方均可承租,承租方对另一方可给予适当的经济补偿。3、夫妻一方婚前承租的公有住房是婚前与父母及其家庭成员共同以房屋补偿方式安置的拆迁房,虽然结婚5年以上,离婚时未经其他共同安置人同意,另一方不可以承租。因为其不是拆迁安置房的共同安置人,共同安置人的居住权是基于拆迁安置协议取得的,这种居住权具有人身依附性,在协议约定的期限内限制房屋所有权人和第三人行使其权利,因而具有排他性。所以,不应当适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离婚案件中公房使用、承租若干问题的解答(1996)》中“婚前由一方承租的公房,婚姻关系存续5年以上的;离婚后,双方均可承租。”的规定。c、尚未办理产权登记、尚未取得所有权的拆迁安置房在离婚和继承案件中可以尽量采取调解的方式处理结案。二、被拆迁房是私有住房,其所有权是夫妻一方在结婚登记之前取得的,拆迁安置房的所有权也登记在原被拆迁房屋所有人名下,拆迁安置房应认定为个人财产而不能作为夫妻共同财产分割。依据《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第四条规定,拆迁人应当对被拆迁人给予补偿、安置。被拆迁人是指被拆迁房屋的所有人。因此,被拆迁房屋是私有住房的,以产权调换方式取得的拆迁安置房的所有权属于原被拆迁房屋所有人。产权调换是安置的方式之一,其特点是以实物形态来体现拆迁人对被拆迁人的补偿。在产权调换法律关系中,被拆迁人因产权调换而取得新调换房屋的所有权,并作为对价将被拆迁房屋的所有权转让给拆迁人。因此,如果被拆迁房屋的所有权是在结婚登记后取得的,拆迁安置房的所有权无论登记在夫妻谁的名下,都应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如果被拆迁房屋的所有权是在结婚登记之前取得的,拆迁安置房的所有权也登记在原被拆迁房屋所有人名下,拆迁安置房应认定为个人财产而不能作为夫妻共同财产分割。如果房款差价是以夫妻共同财产出资结清的,或者是以按揭贷款方式结清后,以月供的方式用夫妻共同财产偿还的,房屋所有权的归属是否改变了我们认为,不能改变拆迁安置房为原被拆迁房屋所有人一方个人财产的性质。但是,对于该部分出资,离婚时房屋所有权人应当给予另一方适当的补偿。另外,分割时应当注意:1、对居住房屋的装修等添附部分中属于另一方应有的份额,屋所有权人也应当折价予以补偿。2、对另一方因拆迁安置取得的居住权,屋所有权人一方应当给予适当补偿。三、夫妻一方婚前承租的公有住房的,婚后该房拆迁,安置房产权登记在一方名下的,差价是以夫妻共同财产出资结清的,应当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离婚时应当依法分割。依据《市城市房屋拆迁管理办法》第三十四条规定,在本市确定的房改危改区,属于直管公有住房的,被拆迁人放弃补偿。拆迁人对房屋承租人给予就地安置的,房屋承租人按照规定价格购买就地安置房。由此可见,被拆迁房是承租的公有住房,公有住房承租人购买现住房后就可以成为被拆迁人直接获得补偿。拆迁安置房的所有权属于原被拆迁房屋承租人。夫妻一方婚前承租的公有住房的,婚后该房拆迁,安置房产权登记在夫妻一方名下,差价是以夫妻共同财产出资结清的,拆迁安置房应当适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十九条规定“由一方婚前承租、婚后用共同财产购买的房屋,房屋权属证书登记在一方名下的,应当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离婚时应当依法分割。四、如果拆迁安置房同时安置了其他家庭成员,而且享有人均15平方米的安置标准,该拆迁安置房是夫妻共同财产还是家庭共有财产拆迁安置房同时安置的其他家庭成员的居住权如何保护。在拆迁安置房的所有权人因离婚分割房产的情况下,夫妻之外的其他家庭成员作为共同安置人的居住权应当得到保护。拆迁法律关系是建立在拆迁补偿与安置协议基础之上的拆迁人与被拆迁人之间的民事法律关系。对于被拆迁人的其他家庭成员来讲,不属于被拆迁房屋的产权人或承租人,在产权调换中无权单独以自己的名义与拆迁人签定拆迁安置协议。但是在拆迁行为中,依据其户籍、与被拆迁人的亲属关系以及长期与被拆迁人共同居住在被拆迁房屋内等实际条件,享有具有政府用于改善原拆迁房屋使用人居住条件的福利措施和补助政策,他们的居住权是以拆迁安置协议条款的形式作为被安置人口明确约定的,应当受到法律保护。这种居住权具有人身依附性,在协议约定的期限内限制房屋所有权人和第三人行使其权利,因而具有排他性。由此可见,共同安置人的居住权是基于拆迁安置协议取得的,长期有效。所以,拆迁安置房的所有权和居住权都应当得到保护。夫妻离婚分割处分拆迁安置房的所有权时,应当注意到共同安置的其他家庭成员的居住权利,否则对居住权人来说是明显有失公平。要想彻底实现所有权和居住权的统一,必须解决居住权人的住房问题。因此,离婚时应当给予其他居住权人补偿后才能分割处分拆迁安置房的所有权。同理,因继承分割处分拆迁安置房的所有权时,也应当同时注意到继承人以外的共同安置人的居住权利。居住权不得转让和继承,但是居住权人有权要求房屋所有人保障其对住房及其附属设施占有、使用的权利。&延伸阅读:看完还有疑问?拨打咨询热线:400- ,律师在线为您解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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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屋拆迁补偿价评估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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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可能喜欢我拿到的拆迁安置房比拆迁协议上面多出十个平方,这多出来的面积应该按什么价格来算?_百度知道
我拿到的拆迁安置房比拆迁协议上面多出十个平方,这多出来的面积应该按什么价格来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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针对这样的问题,但是核价的部分应该是按照成本价进行结算,对于超出的部分是需要您来支付的。这是保护被拆迁人的做法,您可以和拆迁方进行协商您好
你好,那请问拆迁协议上面是按700元一个平方,超出的面积却按852元一个平方,请问我该不该交呢?
如果逾期不结算,除了拿不到房子钥匙,还会有别的后果吗?
您好,是这样的,在法律中是没有明确的规定这个情况的,但是处理的时候都是按照房屋买卖中的有关面积的约定。详细的法条是这样的:
房地产开发商交付使用的房屋套内建筑面积或者建筑面积与商品房买卖合同约定面积不符,合同有约定的,按照约定处理;合同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按照以下原则处理:面积误差比绝对值超出3%,买房户请求解除合同、返还已付购房款及利息的,应予支持。买房户同意继续履行合同,房屋实际面积大于合同约定面积的,面积误差比在3%以内(含3%)部分的房价款由买房户按照约定的价格补足,面积误差比超出3%部分的房价款由房地产开发商承担,所有权归买房户;房屋实际面积小于合同约定面积的,面积误差比在3%以内(含3%)部分的房价款及利息由房地产开发商返还买房户,面积误差比超过3%部分的房价款由房地产开发商双倍返还买房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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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门在外也不愁房屋拆迁安置房价格与拆迁补偿款的大小关系是什么?_百度知道
房屋拆迁安置房价格与拆迁补偿款的大小关系是什么?
  根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拆迁补偿条例》拆除违章建筑和超过批准期限的临时建筑,不予补偿;拆除未超过批准期限的临时建筑,应当给予适当补偿。  第二十三条 拆迁补偿的方式可以实行货币补偿,也可以实行房屋产权调换。  除本条例第二十五条第二款、第二十七条第二款规定的外,被拆迁人可以选择拆迁补偿方式。  第二十四条 货币补偿的金额,根据被拆迁房屋的区位、用途、建筑面积等因素,以房地产市场评估价格确定。具体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制定。  第二十五条 实行房屋产权调换的,拆迁人与被拆迁人应当依照本条例第二十四条的规定,计算被拆迁房屋的补偿金额和所调换房屋的价格,结清产权调换的差价。  拆迁非公益事业房屋的附属物,不作产权调换,由拆迁人给予货币补偿。  第二十六条 拆迁公益事业用房的,拆迁人应当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和城市规划的要求予以重建,或者给予货币补偿。  第二十七条 拆迁租赁房屋,被拆迁人与房屋承租人解除租赁关系的,或者被拆迁人对房屋承租人进行安置的,拆迁人对被拆迁人给予补偿。  被拆迁人与房屋承租人对解除租赁关系达不成协议的,拆迁人应当对被拆迁人实行房屋产权调换。产权调换的房屋由原房屋承租人承租,被拆迁人应当与原房屋承租人重新订立房屋租赁合同。  第二十八条 拆迁人应当提供符合国家质量安全标准的房屋,用于拆迁安置。  第二十九条 拆迁产权不明确的房屋,拆迁人应当提出补偿安置方案,报房屋拆迁管理部门审核同意后实施拆迁。拆迁前,拆迁人应当就被拆迁房屋的有关事项向公证机关办理证据保全。  第三十条 拆迁设有抵押权的房屋,依照国家有关担保的法律执行。  第三十一条 拆迁人应当对被拆迁人或者房屋承租人支付搬迁补助费。  在过渡期限内,被拆迁人或者房屋承租人自行安排住处的,拆迁人应当支付临时安置补助费;被拆迁人或者房屋承租人使用拆迁人提供的周转房的,拆迁人不支付临时安置补助费。  搬迁补助费和临时安置补助费的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  第三十二条 拆迁人不得擅自延长过渡期限,周转房的使用人应当按时腾退周转房。  因拆迁人的责任延长过渡期限的,对自行安排住处的被拆迁人或者房屋承租人,应当自逾期之月起增加临时安置补助费;对周转房的使用人,应当自逾期之月起付给临时安置补助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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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置房价格是被拆迁人房子被拆迁后,为了生活居住而选择的房源。拆迁补偿总额为被拆迁人在拆迁中经评估公司评估后的总金额,拆迁总额-安置房价格=被拆迁人应得的拆迁补偿款~~~~~完
有没有拆迁补偿款&拆迁安置房价格,最多多几倍?
当然有,如果安置房的价格大于补偿总额,被拆迁户要拿出现金来补足不足的,最多多几倍这个难说,看你拿几套房,差价是多少,我们这里是一个人按40个平方安置~~~还要看你家里的可安置面积是多少来定的
半产权是不是只能拿到一半的补偿款?
不是,如果只补偿60%的话1)有这类情况,其实主要问题出在地价上。因原单位的福利房有可能为地价未交清或是划拨的零地价或少地价的土地。而土地时间年限也少了,按现行的地价还需补交。即可能还需补交地价,也就是开展商只能补偿当时房价的60%,开发商得补齐地价才能开发。2)具体的文件可先查看您的房产证的使用年限,其次再到国土部门查您房子原单位的土地获取方式和交地价情况及所在地现行的土地价格,国土部门也有相应的土地年限的文件。商业部分是40年,住宅部分是70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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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生积蓄换来70年房屋使用年限
期满后房子该怎么办
70年产权在我国法律规定中,"土地使用权"'与"房屋产权"是两个不同的概念,土地使用权出让的最高年限是:居住用地70年,70年土地使用期满后,土地收归国有,地上建筑物仍然属于业主所有。
那么,商品房70年土地使用权到期之后,我们的房子该怎么办?是自动续约再延长几十年的使用权,还是根据当时的地价补缴土地出让金,或是还有其他新办法?本期关注:太原商品房70年使用权到期后,我们的房子又该怎么办?
本期责编:不知道天外飞&&&&&&&&彩彩大本营&&&&
一、买房置业 房屋产权年限如何划定
70年产权在我国法律规定中,“土地使用权”’与“房屋产权”是两个不同的概念,土地使用权出让的最高年限是:居住用地70年,70年土地使用期满后,土地收归国有,地上建筑物仍然属于业主所有,如果再次申请土地使用权,则应该根据当时的地价水平,补缴土地出让金。
房屋产权是指房产的所有者按照国家法律规定所享有的权利,也就是房屋各 项权益的总和,即房屋所有者对该房屋财产的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房屋产权有房屋所有权和土地使用权两部分组成,房屋所有权的期限为永久,而土地使用权根据有关法规为40、50年或70年不等,到期后可重新缴纳土地出让金获得土地使用权。
房屋产权年限怎么划分?
房屋建筑产权的归属年限包括:民用住宅建筑,商用建筑,工业用建筑。按建筑用类型有所不同,一般民用住宅建筑权属年限为70年,商用房屋建筑权属年限为40年。
我国现行的法律规定了建设用地使用权的期限,居住用地是70年,工业用地50年,商业用地40年,综合用地50年。房屋使用年限分两个概念,一个是房屋本身的使用年限,另一个是土地使用年限。住宅用地的土地使用年限是70年,从该地块取得之日起算。70年指的是该地块的国有土地的使用年限,并不是房屋所有权的年限。
二、房产楼市 70年房屋产权从何而来
整个中国处于史无前例的城市化浪潮中,不论是城市里的老市民,还是从乡村来的新市民,都渴望拥有一套属于自己的住房,有着自家的"房屋所有权证"。他们中的大多数人认为,在城市里有了自己的住房,才算在城市里扎下了根,他们的后半生才有了依靠,他们的子女也才有依靠。
他们领到住房的钥匙,搬入或宽敞或狭窄的新居,甚至领到"房屋所有权证"。沉浸于乔迁之喜的他们相信,房子不仅是他们的居住之所,而且是他们家庭的固定银行,是只会升值不会贬值的不动产,尽管他们也都知道住宅的"土地使用权"只有70年。
而朱国钟却认真思考起70年以后的事,现在的住宅"土地使用权"大多只有70年,而70年以后怎么办?是续约、拍卖还是私有化?朱国钟任教于北京大学光华管理学院应用经济学系,在他看来,住宅"土地使用权"设定为70年,这不仅涉及70年以后房产问题,对于中国的城市化进程,对于社会发展和民生保障,都有着非常重要的影响。
"土地使用权"是如何产生的,我国大陆地区住宅的"土地使用权"为何是70年?朱国钟在接受本报采访时称,中国目前城镇土地都是国有的,1990年代以来中国房地产行业逐渐起步,商品房逐渐取代福利分房和集资建房。房地产发展离不开土地,需要土地的合法流转,为此中国制定了土地所有权与使用权分离的政策,对土地使用权实行出让、转让。
早在1987年,深圳首次实施了土地批租,租期是50年。上海的其他大城市也陆续推出批租政策。朱国钟说,"日国务院颁发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和转让暂行条例》(以下称"1990年暂行条例")规定,土地使用权出让最高年限为:(一)居住用地七十年;(二)工业用地五十年……这些规定沿用至今。"
就这样,住宅"土地使用权"设定为70年,成为全国范围的一种做法。然而,对于70年"土地使用权"到期以后怎么办?长期以来没有明确的规定,一些法规的表述语焉不详。
如何评价住宅“土地使用权”?
中国的住宅“土地使用权”设定为70年,我们对此应如何评价,它对中国的经济社会发展有哪些影响,对中国的城市化有哪些影响,产生了哪些历史性作用?朱国钟称,“在土地国有的前提下,70年土地使用权解决了土地流转的问题,也给地方政府带来了充沛的财政收入,使得中国各地的基础设施有了飞跃性的进步。”直观上,这项上个世纪80年代率先由深圳尝试的制度,绕开了关于“土地私有化”的意识形态争论,盘活了土地资源,促进了城市化的进程。
但对于住宅“土地使用权”可能带来的问题,朱国钟也非常关注。他认为,与香港的土地批租制相比,大陆的这种土地批租制是一种不完善的批租制,“土地批租制在大陆落地生根过程中,漏掉了虽然遥远但十分重要的一环,没有规定‘租约到期怎么办’。”
当前绝大多数存量租约对终止时房屋及不动产归属的语焉不详,这使得未来的法规极端重要。如果70年租约恰好届满时因公共利益需要收回土地,房屋及其他不动产归谁所有?补偿标准是什么?此外,续租的条款、租金等重要问题都未得到解决。若续租面临漫天要价,政府可以实质性的收回土地,或者狠狠敲一笔租户的竹杠。
朱国钟与合作者近期做了一项研究,他们通过计算机模拟开发商与消费者动态行为,分析了住宅用地70年使用权对房价、供给、房龄以及城市扩张的影响。在基本的参数校准之下,相比较于永久性的土地使用权,他们得出了如下量化结果:“50年后,住宅价格将高出7%,城市住房供给总量少7.5%,市中心的房子平均房龄高出8%。综合考虑交通远近和新旧差异,住宅平均价值少4%。”
此外,由于住宅密度更低,城市住宅占用土地面积将多出6%,约等于700平方公里。这相当于整个辽宁省或半个广东省当前住宅的占地面积。如果进一步考虑进工商业用地类似的影响,土地定期出租制度比永久性使用权制度要多占用2300平方公里的宝贵耕地。个中缘由,还须从土地制度的细节中去看。
朱国钟研究发现,土地使用期限会影响住宅的翻新和重新开发。“举个例子说,如果土地使用期限还有5年,给定上述的不确定因素,没有人会对自己的住宅进行返修和重新开发。住宅老化,住着就不舒服怎么办?富有的人群自然就会去购买新住宅,而新住宅总是在城市的周边地区开发出来。结果是:城市会扩张得厉害,而老城区会老化得厉害。”
也许人们会说,老城区可以重新拆迁重新开发。问题是,这些未来的‘老城区’都是现在盖的高层建筑,容积率高,拆迁成本非常高,而且不太可能通过继续增加容积率来增加住宅供应。朱国钟对本报记者说,“所以我们的基本结果是,70年的土地使用权制度会增加中国的城市用地,占用更多的耕地,这和我国土地集约使用的宗旨是不符的。我个人推测,以后中国也会出现大面积的贫民区,聚集在现在的高层建筑区里面。”...
三、房屋70年”土地使用权“到期后购房者如何面对
如何解决“70年土地使用权”问题?这已经是一个事关民生和国家发展的重大问题。根据媒体的公开报道,中国人民大学土地管理系教授、博士生导师林增杰曾说,从全球范围来看,有些西方国家的土地使用权是没有期限的,所以不存在这个问题;而另一些规定土地使用权期限的则采取到期后,由政府收回土地和地上的房屋,给予折价补偿的方式。
商品房70年土地使用权到期之后,我们的房子该怎么办?是自动续约再延长几十年的使用权,还是根据当时的地价补缴土地出让金,或是还有其他新办法?在“以房养老”政策开始在一些地区试点时,“房子70年后怎么办”的问题再次变得迫切和现实起来。
产权到期后土地使用权的处理方法
如果房屋使用权性质是居住,按照法律规定自动续期,这个就不用烦神了。如果房屋使用权性质不是居住,就要看当初土地转让合同是怎样约定的,有三种可能:1.可以续期,需补交土地使用权出让金;2.不可续期,土地使用权收回,对土地上建筑物、构筑物予以补偿;3.不可续期,无偿收回土地使用权。
《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第21条第2款规定,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约定的使用年限届满,如果土地使用者未申请续期或未按法定期限申请续期,以及根据社会公共利益的需要,国家未批准其续期申请,土地使用权由国家无偿收回。
(1)土地使用权由国家无偿收回国家是国有土地的所有者,国有土地使用权作为相对独立的财产权,它只是以通过出让的方式,在一定年期内由国家让渡于土地使用者。土地使用者在支付一定年期的土地使用权出让金后,取得在该年期内使用土地的权利,即取得了一定年期的土地使用权。当出让年期届满,土地使用者就不在拥有该土地使用权。因此,国家收回其土地使用权应当是无偿的,不应附加任何条件。
(2)国家在无偿收回起土地使用权的同时,无偿取得该土地上的建筑物、其他附着物所有权。因此,无论是商业用房的40年使用年限(少数50年)或者民用住宅房使用年限70年,都只是针对该建筑相对的土地使用权。40年或者70年后,土地使用权由国家无偿收回,但是不影响房屋的所有权,简而言之,房屋在所有权不发生变动的情况下,是一直归于所有人名下的...
70年后的续期 要付多少代价
在我国,土地使用权出让的最高年限是:居住用地70年。70年土地使用期满后,土地收归国有,地上建筑物仍然属于业主所有。然而,“皮之不存,毛将焉附”,土地使用权的到期事实上也就意味着房屋整体所有权的到期,这也正是人们会担心“70年后”的根源所在。
根据《物权法》第一百四十九条规定,住宅建设用地使用权期间届满的,自动续期。
根据《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第二十二条规定: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约定的年限届满,土地使用者需要继续使用的,应当至迟于届满前一年申请续期,除根据社会公共利益需要收回该幅土地的,应当予以批准。续期的,应重新签订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依照规定支付土地使用权出让金。
显而易见,从法律层面讲,购房者有权利在土地使用权到期后申请并获得延期的资格,但具体的法律条文却并没有对续期的土地使用费支付标准和办法作出明确规定。这个政策真空无疑给人们留下了想象的空间,“70年后的续期,还要付出多大的代价?”...
国家会适时调整 出台完善法律法规
再次申请土地使用需要补缴土地出让金,不过补缴多少,以什么为标准,拥有房屋产权的业主是否愿意缴,能否缴得起,一旦有房屋业主不愿意缴纳,土地上的房屋该怎么处理?这一系列的问题暂时还没有任何政策能够回答。
有些人悲观地认为,70年土地使用权到期后可能会出现“房随地走、国家补偿”的情况。毕竟房屋的价值随着时间的推移会减少,而土地的价值则刚好相反。上海易居房地产研究院副院长杨红旭认为,直接收回土地,或是根据当时的市场价格补缴巨额土地差价的可能性微乎其微。“国家会适时地进行政策调整,在商品住宅土地使用权集中到期前肯定会出台相对完善和公平的法律、法规。”
“70年后土地使用权怎么办”,不仅是购房者关心的个人问题,同样也是中国土地制度改革继续发展完善所必须回答的问题...
四、70年土地使用权到期后 有关房子的三大设想
70年后,我们在自己的土地上无家可归
70年土地使用权到期后到底该怎么办呢?目前还没有确切的答案;此外,在我国的房地产行业发展的时间内,还没有产权到期的个案。因此,即使开发商及时进行房产开发,根据70年的土地使用权期限,我国目前所有的商品住宅都不可避免地面临着“70年后,产权该怎么办”的难题。
“法律规定城市土地属于国家所有,房改过程中无法逾越的就是土地不能买卖。为了绕过这一壁垒,这才有了房屋所有权和土地使用权相结合的房改制度。”有专家认为,这种管理制度凸现的法律真空在于:土地自身的价值不断升值,而地面上的建筑物则随着居住年限的延长而必然会折旧,也就是必然会相对贬值,因此,一些敏感的购房者已经发出了“70年后,我们在自己的土地上无家可归”的疑惑。
众多业内人士和法律界人士认为,随着经济的发展和国家保护私有财产产权的法律法规日益明晰,70年后的产权问题有望逐步破解。就目前法律政策框架之内,专家提出了三大设想...
产权到期后的三大设想
①重签合同,续缴出让金  
土地使用期限届满后,国家如果需要收回土地,产权人可以重新办理土地使用权出让手续,签订土地出让合同,向国家缴纳土地出让金。这一做法的最大障碍是:届时小区业主们作为分散的个体,很可能无法在怎样和缴纳多少土地出让金方面达成共识。正如目前物业公司与小区业主之间的矛盾频频暴露一样,届时,国家、小区业主集体和业主个人之间如何谋求利益的最大平衡点,成为这一做法能否实施的关键。同时,这笔土地使用金具体数额多少,拥有房屋产权的业主是否愿缴,能否缴得起,一旦有房屋业主不愿缴纳,法律是否允许强行拆迁该业主的房屋,都是个未知数。
②房随地走,国家补偿
由于我国的土地所有权除了集体所有的以外,都是国家享有所有权,所谓70年土地使用年限,是国家以土地所有者的身份授予土地使用权。期满以后,国家有权收回土地,而房屋产权是没有期限的,这里就存在着国家土地所有权与个人房屋所有权之间的矛盾。具体的解决可以是,国家将土地使用权收回,房随地走,个人的房屋也被收回,国家给予一定的补偿。但这一设想不得不面对的尴尬问题是:房屋拆迁诸多矛盾又浮出水面、《物权法》确定保护公民合法私有财产,城市的发展也肯定不能继续采取简单的“国家补偿——个人拆迁”的形式。因而必须找到国家和业主“共赢”的方式。
③政策持续调整,法规适时完善
众多业内人士普遍认为,目前国家政策及土地管理条例实施不久,因房屋土地使用年限问题给购房者造成经济损失的可能性和现实个案还比较鲜见。无论是购房者还是整个房地产业,都没有意识到产权期限潜在的危机。目前左右房地产价格的主导因素还是以市场为主,不过,国家政策的持续调整和法规适时完善,将进一步推动全社会对房屋产权及其价值的理解,购房者也将更加理性...
五、2012年12月:太原70年的住宅土地使用权终于来了
在市国土局网站上可以看到,自2012年12月开始的招拍挂拍卖出让公告中的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的住宅土地使用年限均为70年,而2004年至2012年11月的招拍挂可以看到的住宅土地使用年限都是50年。
相信很多太原的朋友和我一样,曾经非常羡慕其他城市70年的住宅土地使用权。之前曾咨询过很多人为何太原的住宅是50年,一直也没有得到很确切的答复。很多购房者不太懂得如何关心自己购房的合法权益,例如容积率、绿化率、公摊,更何况土地使用权年限?甚至还有购买时某开发商说土地使用年限是70年,但等土地证办下来后,土地证上写的终止日期为2045年(实际为50年)这种情况发生。
解释:50年和70年是针对土地的使用年限来说,一般情况下住宅用地的使用年限是70年。
从房地产开发的规律来说,房屋实际居住年限与土地使用权的期限是不一致,一般会有几年的差距,也就是说,一套住宅的土地使用权期限是70年,那么购房人实际上只能享受不到70年的使用权,有人称之为土地使用权缩水。
一般开发商获得土地使用权后才能开发,开发商周期一般都有几年时间,房屋的这个建造周期一般不会改变,多层住宅可能时间短一些。有些项目并非第一次征地,而是经常二次或二次以上转让,这样从最初的土地使用年限开始至开发最长的有八年之久才能入住,也就是说缩水了八年。
对于土地使用权年限减少购房人存在疑义,因为购房款中包含了房屋的价格和土地的价格,现在土地的使用年限变少了,等于变相涨了房价,认为权益受到了侵害。这种情况事实上购房人的权益的确受到了侵害,但目前还没有好的解决办法。土地出让金的缴纳是按照面积和性质缴纳的,和使用年限关系不大,作为购房者来说,缴纳的税费是按照住房面积缴纳的,一般情况下和年限没有联系。
就土地的使用权年限和房屋的所有权年限是两个不同的概念,不能混同。土地的使用年限是政府将土地出让给开发商的年限,是从开发商取得土地的时候算起的。而房屋的所有权则是指对房屋全面支配的权利,包括房屋的占有权、使用权、收益权和处分权。一般,在土地使用证上标注的终止日期,指的是用于建筑的地块使用期限。而"房屋所有权"年限,根据《物权法》规定,市民购买房屋后,就取得了房屋的所有权,这个权限是终身有效的。
按照国家规定,土地出让的最高年限为70年,但并不全是,具体情况需要根据被出让土地的使用类别来确定。一般居住用地为70年,商业、旅游用地等是40年,综合类的为50年。当土地使用年限到期之后,政府将收回土地,将对土地上的房屋等附属物等,依据其新旧程度等评估其价值,然后进行赔偿。
我国《物权法》第一百四十九条规定:"住宅建设用地使用权期限届满的,自动续期。非住宅建设用地使用权期间届满后的续期,依照法律规定办理。"
因此,根据该条规定,住宅建设用地使用权到期的,自动续期,购房者不用担心房屋被收回。至于续期是有偿还是无偿,《物权法》虽并未明确规定,但从立法本意看,应是无偿续期,否则就没必要区分住宅与非住宅的土地使用权期限届满后的处理规定。
近年来随着外埠开发商的入住,我市房地产市场逐步规范化,各种应该公示的公示应该该公告的公告,房地产市场和土地交易市场是鱼与水的关系,土地交易中的产权及价格都是公开的。更多时候还是需要购房者在购房时应理性购房,多咨询和学习相关的法律、法规,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虽然50年和70年这个数字对于我们住房子,没有太大的影响,但是我想,每个人心中的期待是70年,而不是50年。希望心中期待的70年成为常态...
六、目前太原大多数房产使用权只有50年 到期可续期
所谓房地产使用权,其实只是土地使用权。土地使用权决定了房产的使用权。国家明确规定,土地使用权出让年限不得高于70年,出让30年、50年或70年都属合法。过去,开发商从政府手中拿到土地使用权,有的30年,有的50年,最长70年。为了维护广大市民的合法权益,后来太原市统一为50年。现在,全市住宅用地使用权出让基本都是50年。
全国其他省市房地产使用权为70年,为什么太原只有50年?房地产权到期后怎么办?在房地产新政的背景下,这种情况会不会影响太原房地产市场的走势?许多市民希望了解有关政策。5日,走访了太原市国土资源局。
50年并不违规
太原市国土资源局副局长白托明说,广大市民反映的情况属实。在全国其他省市,比如北京、上海、广州等一线城市,以及周边石家庄、郑州、济南等二三线城市,房地产权确实都是70年,太原市大多数房地产使用权只有50年。但这并不违规。
确切地说,所谓房地产使用权,其实只是土地使用权。土地使用权决定了房产的使用权。国家明确规定,土地使用权出让年限不得高于70年,出让30年、50年或70年都属合法。过去,开发商从政府手中拿到土地使用权,有的30年,有的50年,最长70年。为了维护广大市民的合法权益,后来全市统一为50年。现在,全市住宅用地使用权出让基本都是50年...
买房一定要看使用权年限
现在许多人买房只关心价格、位置、基础设施等,很少关心房地产的使用年限,这是一个很大的误区,有可能会带来巨大损失。
房地产的价格是由多种因素决定的,除了地理位置、基础设施等因素,还应看使用年限。有的商品房价格看起来便宜,但由于使用年限较短,购房人其实吃了大亏。所以,购买商品房一定要先看开发商的土地证,上面清楚地标明了土地使用权的年限。
一般来说,土地使用权以开发商拿到土地使用权之日算起。使用权为50年,除了开发时间,购房人的实际使用权年限不到50年。有些土地经过了几次转让,使用年限会更短。比如,你购买的商品房土地使用权从1990年算起,余下的使用权年限只剩下了30年,价格就与使用权50年的商品房不可同日而语。
除此之外,购房人还要看楼盘的容积率。容积率是建筑面积与土地面积的比率。1万平方米的土地建设商品房3万平方米,容积率就是3。容积率越低,建筑高度或密度越小,商品房价格越高...
使用权到期可续期
许多市民十分关心,房地产使用权到期后怎么办?白托明告诉记者,房地产使用权到期后,产权所有人可以与政府重新续签合同,优先获得原土地使用权。
关于市民关注的费用问题,白托明说,到期后,产权所有人将按"现时地价"支付土地使用权费用。所谓"现时地价",就是产权到期时的地价。比如现在某块土地价格为1平方米3000元,50年后可能会涨到3万元,也可能会维持现价。偏僻地区的土地,50年后可能成了城市中心,土地使用权价格就会上涨。
但要续期,房屋产权人必须首先具有土地证。完整的房地产权仅有房产证是不够的。据了解,为了维护广大市民的合法权益,近期市国土局将为市民办理土地个人分割证书和居民分割证书。拿到了土地使用权证书和房产证,到期后,市民可以重新与政府签订合同,优先获得原土地使用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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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年初,太原也迎来了房屋70年产权的幸福生活,随着很多商品住宅"年龄"的增高,"70年后土地使用权购房者该如何面对也成为了人们所烦恼的问题,相信相关部门定能从保护业主权益、现实可行性、稳定性的角度来早日消除购房者"70年大限"忧虑,让居民安居乐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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