慈溪市用人单位终止止劳动合同时,9年零6个月未为员工缴纳社会保险费。每年每月的月平均工资有工资明细单。公司

北京信志律师事务所是一家以企业管理、劳动法律、企业员工关系管理为专长的律师事务所。我们帮助了大量各类型的企业解决了用工问题。如果您的企业需要咨询帮助,欢迎您联系我们:;010-。欢迎与我们进行企业常年法律顾问合作洽谈,我们将为您的公司提供免费的企业用工法律风险调研服务一次。点击左下阅读原文,填写表格预约面谈及风险调研!长按这个二维码,选择识别二维码,一键关注我们,谢谢!ERMHRLAW信志(ermhrlaw)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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每到夏季,高温劳动权益保障都会成为一个热门话题,而高温补贴即老百姓俗称的高温费的发放更是牵动众多职工的心。天京华时报讯(记者赵鹏)前天,北京市人社局宣布,在京职工追索劳动报酬可以“一裁终局”了。通过提高企业上诉的条件劳动合同中止的恢复履行是指劳动合同的当事人依据法律规定或者双方约定,当中止履行的条件消失时,劳动合同的中止属于劳动合同履行过程中的特殊形态,对于工龄的计算问题,按照《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劳动合同的中止可以分为协商中止和单方中止。协商中止,是指劳动合同的双方当事人通过协商的方式中劳动合同中止后,用人单位是否仍需要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
有人认为,劳动合同中劳动合同中止后,用人单位是否需要支付劳动者工资?一般认为首先,有约定,从约定。双方达成了劳动一、救治1、若有员工发生工伤事故,请立即送往正规医院救治。2、请告诉医生,尽量使用医保范围内的药品。(医保范关于几种假期的说明北京信志律师事务所是一家以企业管理、劳动法律、企业员工关系管理为专长的律师事务所。我们帮助员工和单位签订了为期4年的劳动合同,约定从事设计工作。但现在单位要单方面要把员工调到车间从事包装工作,员工能小小一张“收入证明”,有时会有“大大麻烦”案例1:他拿“收入证明”告单位,赢了两年前,打工者小杨与上海一家公1、建筑工地上的农民工与建筑公司之间是否存在劳动关系建筑工地上,农民工与建筑公司之间关系的争议由来已久,有观一、裁员条件及风险控制按照《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一条规定,用人单位裁员需具备法定条件。裁员条件举证责任由用人单工龄即将满十年,为签无固定合同突击怀孕案情:张小姐于2004年3月入职深圳一通讯器材公司,最后一份劳动合同期合法、协商、合理公司如何调整员工岗位对员工岗位的调整主要有双方协商一致的调整、法定事由的调整及用工单位单方的调整。第一种情况带薪休假的常见问题 :1、职工在什么情况下可以享受年休假?解答:职工连续工作1年以上的,享受年休假。此处的连劳动法上经常会有一些说新不新的概念,代通知金就是其中一个,对于此类概念,具体到实际劳动争议处理时,往往会引起用人单位应注意以下四个方面:1、用人单位为增加企业竞争力调整经营范围和生产模式需要对某些内设部门和岗位进行合过错性辞退的具体情形列举:答:劳动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一)在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用人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一)未按照劳动合同约定提供劳动保护或者劳动条件的;(二)调岗大致分为三种情形:一、双方经平等协商就劳动合同的变更达成了一致的意思表示后进行的调岗。《劳动合同法》第三作图不容易,请您点赞,欢迎转发:)北京信志律师事务所是一家以企业管理、劳动法律、企业员工关系管理为专长的律师作图不容易,请您点赞,欢迎转发:)北京信志律师事务所是一家以企业管理、劳动法律、企业员工关系管理为专长的律师作图不容易,请您点赞,欢迎转发:)北京信志律师事务所是一家以企业管理、劳动法律、企业员工关系管理为专长的律师作图不容易,请您点赞,欢迎转发:)1、在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录用条件是指用人单位在招用劳动者时提出的具体要求和标准。工作岗位不同,问题一:企业做出调岗决定,员工是否应无条件服从?  工作岗位通常决定了员工的工作内容,其具有相对的稳定性和可1.1工伤认定的条件构成工伤需要具备三个条件:职工与用人单位之间存在劳动关系;职工必须有人身损害,职工的人身 
到公司上班第九天,在车间工作时不慎触电受伤,而用人单位并未给受伤职工购买工伤保险,受伤职工能获得赔偿  劳动者为方便自己找到合适的工作而提供虚假证件,入职后被公司发现,公司虽并未对其作出处理,但却未与其签订劳  到酒厂上班十余年一直未与用人单位订立书面劳动合同,劳动者要求用人单位支付未签订劳动合同的11个月双倍工资很多企业在员工离职时,尤其是如果与离职员工有一些矛盾的时候,总是想出各种方式给故意给员工找麻烦,其中一张图告诉你年终奖那些事儿,真的是一张图,因为两张图被我们给合成一张图了:)感谢劳动报社~北京信志律师事务所这些材料是企业应该妥善存档保管的材料:劳动合同;招用劳动者时,如实告知劳动者工作内容、工作条件、工作地点、职员工向单位提出解除劳动合同的即通常所说的“辞职”,其中包括员工因个人原因申请离职并由单位批准拿走~不谢~但请分享!北京信志律师事务所是一家以企业管理、劳动法律、企业员工关系管理为专长的律师事务所。我们
保密协议是HR日常工作中会接触到的一份常用人事法律文书,尤其在一些设计科学技术或者有自我知识产员工为什么年底会辞职离开,很多HR想不明白,看看这张图,你就明白员工怎么想了。北京信志律师事务所是一家以企业(说明:因各地情况不同,文中部分内容基于北京市数据进行计算。)一、日工资、小时工资折算依据《关于职工全年月平2015年最新工伤赔偿标准工伤赔偿标准又称工伤保险待遇标准,是指工伤职工、工亡职工亲属依法应当享受的赔偿项目一.认定工伤的七种情形依据《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规定,应当认定为工伤的法定情形有七种: (一)在工作时间和【案例回放】小赵06年毕业以后就来到一家食品公司担任质检员,从08年国家实行带薪年休假制度以来,小赵一直都没【案例回放】小李是物业公司的一名员工,由于工作性质的原因工作期间经常加班,并且在入职之后也没有享受过带薪年假社会保险问题一直是用人单位与劳动者之间比较敏感的话题,一部分企业从未给劳动者缴纳过任何社会保险,大部分企业虽人力社保部公布各地最低工资标准以及最低小时工资。从公布的统计数据看,24个地区今年已经上调或即将上调月最低工【常见的违法情形】(1)无正当理由强行单方进行调岗调薪;(2)证据不足的情况下进行调岗调薪;(3)未按双方约解除和终止条件期限经济补偿金协商解除单位提出不论何种类型的劳动合同,也不需要任何条件,都可以协商解除无要求需恭祝大家国庆假期愉快!关于国庆期间的加班与加班费问题,请看下一篇文章。值得思考哟。带薪休假的常见问题 :1、职工在什么情况下可以享受年休假?解答:职工连续工作1年以上的,享受年休假。此处的连ermhrlaw让人力资源管理、员工关系管理、劳动法律事务变得容易。与你分享我们的实践经验。热门文章最新文章ermhrlaw让人力资源管理、员工关系管理、劳动法律事务变得容易。与你分享我们的实践经验。查看: 3790|回复: 5
签订合同后,未及时缴纳保险。已有三个月员工直接是否可以和单位解除劳动合同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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签订合同后,未及时缴纳保险。已有三个月员工直接是否可以和单位解除劳动合同呢?并且要求贵单位补缴保险并且支付一定份额的赔偿金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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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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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企业未为员工办理社保的,可以要求企业补办;企业不予补办的,员工可以向社保部门投诉,或申请劳动仲裁要求补办。
  2、按《劳动合同法》第38条规定,企业未给员工办理社保的,员工可以以此为由提出解除劳动合同,并可以要求企业支付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金。
  但是,在实际操作中,各地可能会略有出入,例如:有些地方规定,未办理社保的,员工要先向用人单位提出补办社保,用人单位仍不补办,员工再提出解除的,才会得到支持。所以,最好先查查当地的规定。
  《劳动法》第72条:“……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必须依法参加社会保险,缴纳社会保险费。”
  《社会保险法》第4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用人单位和个人依法缴纳社会保险费……”
  《劳动合同法》
  第三十八条 用人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三)未依法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费的;
  第四十六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
  (一)劳动者依照本法第三十八条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
  【 鹏法劳动人事专家团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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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六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一)劳动者依照本法第三十八条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二)用人单位依照本法第三十六条规定向劳动者提出解除劳动合同并与劳动者协商一致解除劳动合同的;(三)用人单位依照本法第四十条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四)用人单位依照本法第四十一条第一款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五)除用人单位维持或者提高劳动合同约定条件续订劳动合同,劳动者不同意续订的情形外,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条第一项规定终止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六)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条第四项、第五项规定终止劳动合同的;(七)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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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用人单位未依法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费的
根据《劳动法》的规定,用人单位和劳动者都有依法参加社会保险、缴纳社会保险费的义务。享受社会保险是劳动者的基本权益之一,也是劳动合同的必备条款。考虑到用人单位未依法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费,是对劳动者合法权益的严重侵害,劳动者可以随时解除劳动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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单位合同上面有6.3规定乙方在下列情形可以随时解除合同:
6.3.1甲方以暴力、威胁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强迫乙方劳动。
6.3.2甲方未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的或者提供劳动条件的。
6.3.3国家和政府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乙方可以解除本合同的其他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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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审批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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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前位置:上海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网--网上办事-行政审批事项-留学人员及其家属来沪工作办理户口
留学人员及其家属来沪工作办理户口审批
一、适用范围本指南适用于留学人员及其家属来沪工作办理户口的审批。
二、事项名称和代码留学人员及其家属来沪工作办理户口审批(0335)。
三、办理依据公安部、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关于规范留学回国人员落户工作有关政策的通知》(公通字〔2010〕19号),市委、市政府关于深化人才工作体制机制改革的有关要求以及相关规定,上海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印发《留学回国人员申办上海常住户口实施细则》的通知(沪人社外发〔2015〕49号)。
四、办理机构(一)办理机构名称及权限上海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负责管理审核;上海市人才服务中心负责受理。(二)审批内容具有本科及以上学历,在上海工作或创业的留学回国人员,其本人、随归的配偶、子女或国内随调、随迁的配偶及其16周岁以下或在普通中学就读的子女申请办理上海户口,由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进行审核,审核通过的,准予办理户口。(三)法律效力经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审批同意后,由公安部门办理户口迁移手续。(四)审批对象用人单位,自然人。
五、审批条件&&& (一) 准予批准的条件:&&& 1.申请单位应具备的基本条件&&& 申请单位为在本市行政区域内注册登记的具有用人自主权的党政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合伙制事务所以及符合本市产业发展方向、注册资金在100万元人民币及以上、信誉良好,并在本市依法纳税、按规定参加社会保险的各类企业(非企业法人分支机构其上级法人注册资金应不低于100万元人民币)。
&&& 2.留学回国人员应具备的基本条件&&& 来沪工作的留学回国人员应符合下列条件之一:&&& (1)在国(境)外获得博士研究生学历学位。&&& (2)在国内“211”高校获得本科学历、学士学位或硕士研究生学历学位(中央直属及中科院各研究生培养单位硕士毕业生参照“211”高校毕业生执行),并在国(境)外高校获得硕士研究生学历学位;或在国内非“211”高校获得本科学历、学士学位或硕士研究生学历学位,并在国(境)外世界排名前500名高校获得硕士研究生学历学位;或在国(境)外高校获得本科学历、学士学位和硕士研究生学历学位(不含大专起点本科和HND等形式)。&&& (3)在国(境)外世界排名前500名高校获得本科学历、学士学位(累计在国(境)外学习时间须满1年以上;中外合作办学、联合培养等性质毕业生应同时获得国内和国(境)外本科学历、学士学位;不含大专起点本科和HND等形式)。&&& (4)在国内获得硕士研究生及以上学历学位或取得副高级及以上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赴国(境)外进修、做访问学者满1年以上。同时,符合上述四项条件的人员最近连续6个月在同一单位社会保险缴费基数不应低于上一年度本市职工社会平均工资,个税缴纳情况应与社会保险缴费基数合理对应。&&& (5)其他不符合第(2)、(3)项条件,在国(境)外高校获得本科、学士及以上学历学位(本科学历、学士学位人员累计在国(境)外学习时间须满1年以上;中外合作办学、联合培养等性质毕业生应同时获得国内和国(境)外本科学历、学士学位;不含大专起点本科和HND等形式),同时最近连续12个月在同一单位社会保险缴费基数达到上一年度本市职工社会平均工资1.5倍,个税缴纳情况与社会保险缴费基数合理对应的人员。
&&& 来沪创业的留学回国人员应符合下列条件:&&& 在国(境)外高校获得本科、学士及以上学历学位(本科学历、学士学位人员要求同上)或符合第4项条件,来本市创办企业的留学回国人员(注册资金不少于50万元人民币(实缴),本人担任企业法定代表人且为第一大股东(不含股份转让、后期资金注入),个人股份一般不低于30%),同时最近连续6个月在同一单位社会保险缴费基数不低于上一年度本市职工社会平均工资,个税缴纳情况与社会保险缴费基数合理对应。
&&& 世界排名前500名高校由上海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上海市外国专家局)参考英国泰晤士报高等教育副刊、美国新闻与世界报道、QS世界大学排名、上海交通大学2015年发布的学校名单确认后予以公布。上述名单待每年新的世界排名公布后对新增的院校名单予以追加,12月31日前在上海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上海市外国专家局)网站和www.予以公布。同时,留学人员在国(境)外院校获得的学历学位应属于教育部认可的范围。&&& 留学人员回国后应直接来上海工作,累计待业时间不超过2年;与申请单位签订的劳动(聘用)合同有效期在1年(含)以上,且自申请之日起有效期在6个月(含)以上(如合同约定有试用期的,需完成试用期后方可申报);留学回国人员年龄须距法定退休年龄5年以上。派遣人员不属于留学回国人员申办上海常住户口范围。
&&& 3、随迁/随归家属条件&&& 符合落户条件的留学回国人员,其配偶(须回国前结婚,年龄距法定退休年龄5年以上)和16周岁以下或16周岁以上、在普通高中就读的子女属随迁范围。&&& 回国后结婚的配偶按照本市投靠类政策办理。&&& 申请人配偶需随迁的,应在申请人提出申请时一并提出;配偶暂未回国的,可在回国后申请补办落户手续。&&& 申请人子女需随迁的,如子女在国内出生,须在父(母)原户籍地办理出生登记后一并提出;申请人在上海落户后再提出补办随迁的,按照本市投靠类政策办理。如子女在国外出生,应在申请人提出申请时一并提出;暂未回国的,可在回国后申请补办落户手续。
&&& (二)不予批准的情形&&& 申请单位或留学回国人员不符合上述条件,或者不能提供足以证明上述条件的书面申请材料。
六、审批数量按照本市有关规定执行。
七、申请材料(一) 形式标准除特别注明外,申请材料应当以纸质书面形式提供原件及复印件。打印及复印的材料,应当使用A4纸。所提供材料中,除汉语外,其它语种需提供翻译件,并需到具有资质的的翻译机构翻译。(二) 行政审批申请材料目录&除特殊说明外,所有申请材料均核对原件,留复印件
注:对相关申请材料,审批机关可以根据实际需要,要求申请人出示原件进行核验。(三)申请文书名称1. 关于为留学回国人员XXX申请办理上海常住户口的函2.《留学回国人员申办上海常住户口申请表》
八、审批期限受理期限:5个工作日。办理期限:40个工作日。
九、审批证件无。
十、收费依据及标准无。
十一、申请人权利和义务(一) 申请人依法享有以下权利:1.提出申请的权利;2.了解审批办理进度情况和审批结果的权利。(二)申请人依法履行以下义务:1.证明申请人本人符合审批条件的义务;2.如实提供申请材料的义务,并须对申请材料的真实性负责;3.配合审批机关开展实地勘察、专家评审等工作的义务。
十二、申请接收(一)接收方式1.窗口接收接收部门名称:上海市人才服务中心;接收地址:梅园路77号四楼。2.网上接收www.(二)接收时间星期一至星期五& 上午9:00-11:30& 下午13:00-17:00
十三、咨询途径(一)窗口咨询梅园路77号四楼(二)电话咨询(021)
十四、投诉渠道(一)窗口投诉江西中路209号(每周一)(二)电话投诉12333(三)网上投诉www.(四)电子邮件投诉www.(五)信函投诉江西中路209号,200002
十五、办理方式(一)新办一般程序1.申请单位先在www.网上进行注册,并填写相关信息,然后备齐相关书面材料到受理部门(上海市人才服务中心)进行现场申报。2.受理部门对申请单位提交的申请材料进行初审。对材料齐全且符合法定形式要求的,在5个工作日内受理,并出具书面受理通知书;对材料不齐全或不符合法定形式要求的,在5个工作日内出具书面补正通知书,一次性告知需要补正的全部材料,并约定补正的期限。逾期仍不能补正的,视为放弃本次申请。3.受理部门对予以受理的材料进行整理、复核,在10个工作日内将全部申请材料报上海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上海市外国专家局)审核。4.上海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上海市外国专家局)按照规定,对初审材料在10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核工作。5.审核通过后,上海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上海市外国专家局)将审核通过的意见反馈受理部门,并将审核通过的落户名单汇总至上海市公安局人口管理办公室(10个工作日一次),市公安局人口管理办公室将名单转发至各区县公安部门。审核未通过的出具书面《不予审批决定书》。6.受理部门根据审核意见在5个工作日内完成批复、落户确认单、调动人员情况登记表等批件制作。7.申请单位凭相关证明领取批件后办理户口迁移、申报、人事档案调动等手续。
十六、决定公开依法依申请公开。
附录2 行政审批公函及申请表示范文本1.关于为留学回国人员XXX申请办理上海常住户口的函& 上海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姓名,性别,出生年月日,婚姻状况。出国前何年何月在何学校毕业,获何学历学位。何年何月公费(自费)出国留学,在何国/地区何大学学习何专业,于何年何月获何(学历)学位,于何年何月回国。回国后简历,于何年何月来我单位(公司)工作,因何理由(说明具体理由)同意为其申办上海常住户口。&&& 家属情况:配偶:姓名,性别,出生年月日,毕业学校(包括国内、国外最高学历),现国内工作单位,随迁/归情况:申请随迁、国外随归、放弃随迁或放弃随归。&&& 子女:姓名,性别,出生年月日,随迁/归情况:申请随迁、国外随归、放弃随迁或放弃随归。&&& 留学回国人员本人和配偶、子女现国内户籍地址(或国籍)、身份证号码,所属公安局及管辖派出所。(出国时已注销国内户籍的,须注明何年何月在何管辖地公安派出所注销及身份证号码)。&&& 其本人、配偶、子女户口落上海市某某区某某路某弄某号某室(或上海市社区公共户),所属公安局及管辖派出所(或居住地派出所);留学回国人员本人、配偶的档案由某单位管理(如人才服务中心等具有人事档案管理权限的单位)(须附人事档案接收单位的证明)。&&&
&单位名称&&&&&&&&& (盖章) &&&&&& 年&& 月&& 日
2.申请表需登录网站后在线填写并打印。
附录 3 审批办理所依据的技术标准目录无。
附录 4 审批办理所依据的审查细则清单1.公安部、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关于规范留学回国人员落户工作有关政策的通知》(公通字[2010]19号)2.上海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印发《留学回国人员申办上海常住户口实施细则》的通知(沪人社外发〔2015〕49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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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人单位与劳动者依法签订劳动合同,未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
  用人单位与劳动者依法签订劳动合同,未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劳动者可以向劳动部门投诉,由劳动部门责令单位补缴社保。  同时,劳动者有权以单位未缴纳社保为由,要求与单位解除劳动合同,并可要求单位支付经济补偿金。  《劳动合同法》  第三十八条 用人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一)未按照劳动合同约定提供劳动保护或者劳动条件的;  (二)未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的;  (三)未依法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费的;  (四)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损害劳动者权益的;  (五)因本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规定的情形致使劳动合同无效的;  (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的其他情形。  用人单位以暴力、威胁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强迫劳动者劳动的,或者用人单位违章指挥、强令冒险作业危及劳动者人身安全的,劳动者可以立即解除劳动合同,不需事先告知用人单位。  第四十六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  (一)劳动者依照本法第三十八条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  (二)用人单位依照本法第三十六条规定向劳动者提出解除劳动合同并与劳动者协商一致解除劳动合同的;  (三)用人单位依照本法第四十条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  (四)用人单位依照本法第四十一条第一款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  (五)除用人单位维持或者提高劳动合同约定条件续订劳动合同,劳动者不同意续订的情形外,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条第一项规定终止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  (六)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条第四项、第五项规定终止劳动合同的;  (七)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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要求公司补交社保,公司不买也是违法的,员工再可以以此提出离职, 要求经济补偿金。没有买社保,若公司在一个月内没有补交,公司必须要为员工购买,深圳的实践做法是员工不能直接以此被迫提出离职,每工作一年一个月工资,即使员工不要公司买或书面同意公司不买,员工要发函给公司社保是强制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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可以的,直接向你当地的劳动部门申请仲裁。
申请仲裁了,但回答是个人原因辞职没有补偿,当时我是以身体原因提出的辞职,这样还能有补偿吗?谢谢
当时辞职的时候,如果公司没有补偿,你辞职后公司须作出补偿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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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者以用人单位未足额缴纳社保为由解除劳动关系 用人单位是否需要支付经济补偿金
时间:日&&|&&作者:叶礼辉律师&&|&&关键词:劳动仲裁&&|&&浏览:22184
小王在重庆某机械公司作操作工,因不满该公司对自己的处罚,小王向该公司寄送了解除劳动合同的通知书,主要内容为公司没有足额为其购买社保。小王并向劳动争议仲裁委托会申请了劳动仲裁。下面华律网叶礼辉律师就该问题为您作详细的介绍,感谢您的阅读!
【要旨】1、按照《社会》第十二条规定,用人单位按照本单位职工工资总额的比例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记入基本养老保险统筹基金;职工按照本人工资的比例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记入个人账户。用人单位的缴纳社会保险的缴费基数与单个职工实际工资之间没有直接、对应的关系。2、劳动者以用人单位未足额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为由单方解除劳动关系,并要求用人单位支付经济补偿金,因不符合《》三十八条、四十六条之规定,其诉求缺乏相应的事实与法律依据,法院不予支持。【基本案例】小王于日入职到某机械公司(以下简称机械公司)工作,岗位为操作工,期限从日至日。因不满机械公司对自己的处罚,日,小王向机械公司寄送《解除劳动关系告知书》。其主要内容为:“……从入职开始,公司未足额为我购买社会保险。根据《劳动》第三十八条之规定,现我向公司提出解除劳动关系。……”日,小王向重庆市某区仲裁委员会申请,要求机械公司支付其经济补偿金20000元(4000元/月×5个月)。由于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未在法定期限内受理该案,小王向重庆市某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重庆市某区人民法院审理查明:1、小王入职时间为日,但机械公司是从2010年6月开始为小王办理包括基本养老、基本医疗等在内的社会保险(俗称“五险”),截止本案一审庭审时,机械公司依然为小王缴纳社会保险。2、小王工资为计件工资制,每月工资不固定。2014年11月至2013年12月期间,小王实际月平均工资为3560元。3、机械公司是按照社保部门的要求,以本市上一年度社会平均工资的40%的缴费基数底线为小王缴纳的社会保险费,机械公司为小王缴纳社保费的缴费基数低于小王实际工资水平。【法院审理】重庆市某区人民法院认为:小王的诉讼请求缺乏相应的事实和法律依据,不予支持。理由:1、小王寄给机械公司的解除劳动关系的通知中,明确写明解除劳动关系的理由是机械公司未足额给其购买社会保险而不是其他事由,判断小王单方解除劳动关系的行为是否合法、正当均需要受其通知书载明的解除理由约束。2、我国《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八条列举的劳动者可以单方随时解除劳动关系的情形中,包括“ (三)用人单位未依法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费的”,但并不包括“用人单位未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之情形。“未依法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费”与“未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不具有同等性,小王以机械公司未为其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为由解除双方之间的劳动关系,不符合《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八条之规定,其解除行为不具有合法性与正当性。3、按照《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六条之规定,劳动者只有在满足《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八条规定的情况下单方解除劳动关系的,才有权要求用人单位支付经济补偿金。本案中,由于小王单方解除劳动关系的行为不符合《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八条规定,其无权按照《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六条之规定要求机械公司支付经济补偿金。【律师评析】一、用人单位支付经济补偿金的条件1、我国法律关于用人单位支付经济补偿金的相关规定《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六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一)劳动者依照本法第三十八条[①]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二)用人单位依照本法第四十条[②]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三)用人单位依照本法第四十一条第一款[③]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四)用人单位向劳动者提出解除劳动合同动议并与劳动者协商一致解除劳动合同的;(五)除用人单位维持或者提高劳动合同约定条件续订劳动合同,劳动者不同意续订的情况外,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条第一项[④]规定终止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六)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条第四项、第五项[⑤]规定终止劳动合同的。第四十七条&经济补偿按照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的标准向劳动者支付。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劳动者月工资高于用人单位所在直辖市、设区的市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标准按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数额支付,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年限最高不超过十二年。本条所称月工资是指劳动者在劳动合同解除或者终止前十二个月的平均工资。2、用人单位支付经济补偿金的条件从前述法条可以看出,在满足一定条件下,劳动者与用人单位之间的劳动关系解除或终止时,用人单位需要按照法律规定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金。用人单位支付经济补偿金大体分为两种情形:(1)用人单位按照《劳动合同法》第四十条、四十一条、四十四条规定行使劳动关系单方解除权或劳动关系终止时,或者双方经协商一致,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关系时,用人单位需要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金。法理依据在于:前述情况下,尽管用人单位不存在过错行为,但用人单位通过解除劳动关系,实现了自己的经济利益,作为对价,理应对劳动者予以适当补偿,以衡平双方之间的利益关系,体现公平原则;同时,相较于用人单位,劳动者属于弱势群体,对劳动者倾斜保护符合的立法宗旨。(2)劳动者按照《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八条规定行使劳动关系单方解除权时,用人单位需要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金。法理依据在于:此种情形下,用人单位过错在先,劳动者为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而解除劳动关系在后,用人单位具有道义上的可谴责性;对用人单位科以较严格的法律责任,以惩戒用人单位的过错行为,督促用人单位守法经营,保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倡导诚信守法之社会氛围,创造和谐的劳动关系。二、小王单方解除劳动关系的行为不符合《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八条的规定,其行为不具有合法性与正当性1、小王单方解除劳动关系的理由不能成立小王在发给机械公司的通知中载明,“……从入职开始,公司未足额为我购买社会保险。根据《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八条之规定,现我向公司提出解除劳动关系。……”可见,小王要求解除与机械公司之间劳动关系的理由是认为机械公司未足额为其购买社会保险。但是小王的该理由不能成立。首先,用人单位的社保费缴费基数与职工的社保缴费基数确定方式并不一致,用人单位的缴纳社会保险缴费基数与单个职工实际工资没有直接对应的关系,无直接关联。《社会保险法》第十二条:用人单位应当按照国家规定的本单位职工工资总额的比例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记入基本养老保险统筹基金。职工应当按照国家规定的本人工资的比例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记入个人账户。第三十五条 用人单位应当按照本单位职工工资总额,根据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确定的费率缴纳工伤保险费。从前述法律规定可见,用人单位是按照本单位职工工资总额来确定缴费基数计算社保费,来缴纳社保费;而劳动者是按照其本人工资为缴费基数来计算社保费,由单位代扣代缴社保费。即便是某个劳动者实际工资高于单位的缴费基数,也不能证明是用人单位未足额缴纳社保。因为同一单位有的职工工资高,有的工资低,用人单位是根据法律规定将高工资低工资职工工资合并一起的本单位所有职工工资总额来确定的缴费基数,而不是按照每个职工的工资水平为每个职工分别确定缴费基数。其次,与大多数企业一样,机械公司按照社保局规定的缴费基数下限(社平工资的40%)为包括小王在内的职工缴纳了社会保险费。确定缴费基数、认定单位是否足额缴纳社保费的有权机关是社保局。社保局已经认可机械公司缴纳社保符合法律规定,不存在未足额缴纳社保费的问题。小王无证据证实机械公司存在不足额为职工缴纳社会保险费的情形,应承担举证不能的不利后果;其主张机械公司未足额为其缴纳社会保险费缺乏相应的事实依据。2、小王解除与机械公司之间的劳动关系不符合法律规定,属于违法解除首先,《劳动合同法》三十八条以及其他法条,其他、司法解释等均无“用人单位未足额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费,劳动者就可以单方解除劳动合同,并有权要求用人单位支付经济补偿金”的规定。小王以机械公司未足额购买社会保险为由解除与机械公司之间的劳动关系,缺乏相应的法律依据。其次,退一步讲,即便是小王有证据证实社保局认定了机械公司未足额给小王缴纳社会保险费这一事实,但“未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与“未缴纳社会保险费”不论是按照文义解释、整体解释都不会是同一概念――未足额缴纳,表明缴费金额大于0;未缴纳表明缴费金额等于0。小王以机械公司具有《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八条第三款所说的“未依法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费”而解除与机械公司之间的劳动关系属于适用法律错误,其主张缺乏相应的法律依据。可见,小王单方解除与机械公司之间的劳动关系,不符合相关法律规定,属于违法解除。《劳动合同法》第九十二条劳动者违反本法规定解除劳动合同,或者违反劳动合同中约定的保密事项或者,对用人单位造成经济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机械公司有权按照前述法律规定追究小王违法解除劳动关系的法律责任。三、小王无权要求机械公司支付经济补偿金1、小王无正当理由单方解除了与机械公司之间的劳动关系,其行为性质属于违法解除劳动关系前已述及,小王所谓的解除与用人单位之间劳动关系的理由并不成立,其解除行为缺乏事实依据和法律依据,属于违法解除劳动关系。“任何人均不得从自己的不当行为中获利”是世界各国普遍遵守的法治理念和道德观念。小王违法解除劳动关系的行为当然应该受到否定性的法律评价,不但无权要求机械公司为其支付经济补偿金,若因此造成了机械公司的损失,还应该按照《劳动合同法》九十二条的规定赔偿机械公司的损失。当然这不属于本案的审理范围,相关当事人可以另寻法律途径解决。2、小王要求机械公司支付经济补偿金之诉求缺乏相应的事实与法律依据首先,机械公司已经为小王办理了包括基本养老、失业等社会保险(俗称五险),机械公司并不存在《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八条规定的“用人单位未依法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费”的过错行为。小王的诉求缺乏相应的事实依据。其次,小王解除机械公司劳动关系,不符合《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八条规定的条件,自然也就无法根据《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六条之规定要求机械公司支付经济补偿金。小王的诉求缺乏相应的法律依据。3、不足额投保引起的争议不属于人民法院受理范围近几年来,机构和各级人民法院已达成共识,因企业欠缴职工社会劳动保险费而引发的争议,属于因社会保险权利义务的行使而发生的争议,用人单位不依法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费用,由此引发的争议应属于行政争议而非劳动争议,不应纳入人民法院民事诉讼的受案范围,而应该由劳动保险行政部门(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或者税务机关行使行政职权强制追缴,劳动保险行政部门(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或者税务机关不履行征缴职责,劳动者可以其行政不作为对其提起行政诉讼,由人民法院通过行使行政审判权判令其履行法定职责。劳动者以用人单位未缴纳、未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而引起的争议,除符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三)》第一条规定的情形[⑥]外,法院不予受理。4、从社会现实情况来看,小王的诉求也难以获得支持中国目前企业税负名列全球前茅,社保缴费占职工工资比例全球最高,已成为企业最大负担,成为社会经济发展最大的枷锁。作为劳动仲裁委和法院,在维护社会公平正义的同时,不可避免要肩负保护企业发展之责,在法律规定过于严苛时,尚需司法机关在执行中适当柔化处理;在法无明确规定的时候,司法机关更不可能对法条扩大解释,对企业科以更重的义务。将“不足额缴纳社保费”解释为“未缴纳社保费”,从而判决用人单位支付经济补偿金,不符合司法公平理念与精神。综上,小王以机械公司未足额为其购买社会保险为由单方解除了与机械公司之间的劳动关系,并要求机械公司支付经济补偿金的诉求由于缺乏相应的事实依据和法律依据,其主张不能成立。法院判决驳回其诉讼请求并不不当。[①]《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八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劳动者可以随时通知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 (一)用人单位未按照劳动合同约定提供劳动保护和劳动条件的; (二)用人单位未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的; (三)用人单位未依法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费的; (四)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损害劳动者权益的;(五)用人单位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劳动者在违背其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或者变更劳动合同的;(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用人单位以暴力、威胁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强迫劳动者劳动的,或者用人单位违章指挥、强令冒险作业危及劳动者人身安全的,劳动者可以立即解除劳动合同,无需事先告知用人单位。[②]《劳动合同法》第四十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在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劳动者本人或者额外支付劳动者一个月工资后,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一)劳动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且未能就变更劳动合同与用人单位协商一致的; (二)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的;(三)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经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未能就变更劳动合同内容达成协议的。[③]《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一条有下列情形之一,需要裁减人员二十人以上或者裁减不足二十人但占企业职工总数百分之十以上的,用人单位应当提前三十日向工会或者全体职工说明情况,听取工会或者职工的意见后,裁减人员方案经向劳动行政部门报告,可以裁减人员:(一)依照企业规定进行重整的;(二)生产经营发生严重困难的; (三)企业转产、技术革新、经营方式调整,经变更劳动合同后,仍需裁减人员的; (四)因防治污染搬迁的; (五)其他因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经济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的。[③]《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四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劳动合同终止: (一)劳动合同期满的;……[④]《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四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劳动合同终止:……(四)用人单位被依法宣告破产的; (五)用人单位解散、被吊销营业执照或者责令关闭的;……[⑥]《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三)》第一条劳动者以用人单位未为其办理社会保险手续,且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不能补办导致其无法享受社会保险待遇为由,要求用人单位赔偿损失而发生争议的,人民法院应予受理。
作者: [重庆-渝中区]专长:债权债务 交通事故 合同纠纷 房产纠纷 法律顾问 律所:重庆诚冠律师事务所545积分 | 帮助114人 | 2个好评电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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