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我国参与和创立的8个区域性反洗钱组织织是哪个

金融运行中的反洗钱_百度百科
金融运行中的反洗钱
《金融运行中的反洗钱》涵盖了货币政策、金融稳定、金融市场、国际金融、反洗钱以及征信等业务,全部由人民银行有关业务司局的领导负责,有关专家执笔编写而成。
金融运行中的反洗钱内容简介
全套教材反映中央银行业务最新研究成果,具有很强的实用性和可操作性。《金融运行中的反洗钱》完全从中央银行业务实际操作出发,从中央银行业务发展实际需要出发,具有较强的实用性和可操作性,对于指导人民银行具体工作具有很好的现实意义。
金融运行中的反洗钱作者简介
刘连舸,吉林省吉林市永吉县人。1978年,考入吉林财贸学院金融系。1987年,从“五道口”获得经济学硕士学位,次年出任央行办公厅副处级秘书。1990年出任央行外事局国际货币基金助理调研员,此后任该局开发银行处副处长和处长、中国人民银行驻欧洲代表处首席代表,2001年任中国人民银行国际司副司长。2004年5月,出任人民银行福州中心支行行长。2005年12月出任反洗钱局局长。
金融运行中的反洗钱目录
第一章 洗钱与反洗钱概述
第一节 洗钱的概念及历史演变
第二节 洗钱行为的社会危害性
第三节 我国反洗钱概况
第二章 洗钱犯罪及处罚
第一节 洗钱犯罪的概念
第二节 洗钱犯罪的主体
第三节 洗钱犯罪的主观方面
第四节 洗钱犯罪的客观方面
第五节 洗钱犯罪客体
第六节 对洗钱犯罪的处罚
第七节 部分国家反洗钱刑事立法简介
第三章 金融机构反洗钱义务和反洗钱监管
第一节 反洗钱监管制度化由来及趋势
第二节 客户身份识别制度
第三节 交易报告制度
第四节 资料保存制度
第五节 反洗钱监督检查
第六节 法律责任
第四章 金融情报机构
第一节 金融情报机构的工作原理
第二节 各国金融情报机构及埃格蒙特集团
第五章 中国反洗钱监测分析中心
第一节 成立背景及法律依据
第二节 中国反洗钱监测分析中心的主要职责
第三节 中国反洗钱监测分析中心概况
第六章 反洗钱调查制度
第一节 反洗钱调查理论概述
第二节 我国的反洗钱调查制度
第七章 反洗钱国际合作
第一节 反洗钱领域的重要国际文件
第二节 主要的反洗钱国际组织
第三节 反洗钱国际合作的领域
第四节 我国参与的反洗钱国际合作
第八章 反洗钱与打击恐怖融资
第一节 恐怖融资的概念
第二节 打击恐怖融资的主要国际公约
第三节 金融行动特别工作组(FATF)反恐融资建议和活动
第四节 国际反恐融资的特点
第五节 反恐融资的有关工作
第九章 当前和今后一段时间我国的反洗钱工作
第一节 当前我国的反洗钱工作
第二节 贯彻《反洗钱法》与反洗钱工作
第三节 我国反洗钱与反恐融资体系评估的有关情况
第四节 我国今后一段时间反洗钱工作面临的挑战与任务
1.中华人民共和国反洗钱法
2.金融机构反洗钱规定
3.金融机构大额交易和可疑交易报告管理办法
企业信用信息江苏法院网
当前位置 &&>>
关于反洗钱国际合作的若干思考
www. 来源:江苏法院网&&作者:刘利权&&更新时间: 15:44:31&&
&&&&所谓洗钱是将非法收入合法化的过程。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洗钱法》,反洗钱&是指为了预防通过各种方式掩饰、隐瞒毒品犯罪、黑社会性质的组织犯罪、恐怖活动犯罪、走私犯罪、贪污贿赂犯罪、破坏金融管理秩序犯罪、金融诈骗犯罪等犯罪所得及其收益的来源和性质的洗钱活动,依照本法规定采取相关措施的行为&。在经济全球化和金融服务国际化的情况下,越来越多的洗钱活动采取跨国洗钱的方式,突出表现为一种跨地区和跨国的犯罪活动。与在一国内部洗钱相比,在国际范围洗钱便于隐瞒和掩饰犯罪收益,而法律控制相对困难。随着&9.11&恐怖事件的出现,洗钱活动又与恐怖主义联系在一起。针对跨境洗钱活动对国际经济、金融秩序的严重破坏性,各国政府纷纷行动起来,通过积极参与国际组织的反洗钱行动,共同协调打击这种跨越国境的犯罪活动。
一、国际反洗钱工作的合作机制
(一) 国际反洗钱组织的合作
在国际反洗钱领域,具有普遍性和权威性的国际组织是金融行动特别工作组(The Financial Action Task Force,简称FATF),FATF自成立以来,取得了一系列令人瞩目的成果。1990年2月,FATF提出了《关于洗钱问题的四十项建议》,成为当前国际反洗钱领域中最重要的指导性文件,推动了各个国家和地区的反洗钱立法以及国际反洗钱制度的发展。FATF《关于洗钱问题的四十项建议》对各国反洗钱立法产生重要影响的建议包括以下几点:第一,号召各国将涉及一切严重犯罪或巨大收益的洗钱行为规定为犯罪,对个人和法人犯罪都加以惩处;第二,豁免银行保密法的适用,以使金融机构能够进行可疑交易报告,不对提交这些报告的行为追究民事或刑事责任;第三,冻结、扣押和没收犯罪收益;第四,适用更有力的审慎监管措施;第五,为打击洗钱进行充分的国际执法合作;第六,号召金融机构严格执行识别客户的&了解你的客户&规则,对大额、复杂或者异常交易给予特别注意;第七,提交可疑交易报告,以及保存交易记录。
(二) 国际反洗钱合作方式
纵观联合国反洗钱相关国际公约和区域性组织的文件,反洗钱国际合作主要有以下几种方式:
1、行政合作。友好国家之间可以通过外交途径或其他方式交流洗钱犯罪信息,防范与打击洗钱犯罪的措施和技术等。
2、警务合作。警务合作主要是通过在国际范围内警方调查协作的方式来实现的,其主要方式是国际刑事警察组织成员国之间通过合作,对涉案犯罪嫌疑人进行调查、缉捕、遣送等而进行的一系列活动。
3、刑事司法协助。刑事司法协助是在18世纪末随着国内法中的刑事诉讼强调严格的证据制度和辩护制度,作为引渡的附带形式而发展起来的。它主要是指被请求方为请求方进行的刑事诉讼的调查取证提供一定的帮助与协作,以便查清诉讼事实。其内容主要包括:诉讼文书的国际委托送达、跨国的搜查与扣押涉案物品行为、调查取证、获取或提供有关鉴定结论、涉案赃款赃物的返还、嫌疑人犯罪记录的提供等。洗钱犯罪一般都是跨国作案,因而国际刑事司法协助十分必要。刑事司法协助的基础是有关国家必须签署《联合国禁毒公约》,在国内实体法中规定洗钱为犯罪,扩大洗钱罪上游犯罪的范围,制定防范洗钱的行政法规,加人金融行动特别工作组。在此条件下,洗钱犯罪的刑事司法协助才有法律基础,才可签订刑事司法协助条约。
4、引渡。引渡是指一国的主管机关应有管辖权的他国主管机关的请求,依据国内法和国际法的有关规定,将被指控或被判决犯有可引渡之罪的人交送请求国进行处分的一种行为。此外,与其他国家签订反洗钱互助协定也是弥补与一些国家间没有引渡协议的一种有效途径。
二、反洗钱国际合作的必要性
随着国际毒品犯罪和其他有组织跨国犯罪的日益猖獗,洗钱的严重危害已经引起了世界各国的关注。洗钱活动、洗钱主体及洗钱对象的跨国性,使得对跨国洗钱活动的控制与打击单靠某一国家的努力很难实现,一个有效的反洗钱措施需要国际间的合作。
(一) 预防洗钱需要国际合作
洗钱分子经常利用各国法律规定的不一致以及某些国家反洗钱法律制度的不健全而进行跨境洗钱活动。现代金融体系是洗钱的主要渠道,特别是洗钱的&放置阶段&更是与金融机构密不可分,因此,预防洗钱需要加强各国金融机构间的合作。在经济、金融全球化的背景下,一国金融系统被洗钱所影响,必然波及其他国家,甚至酿成世界性金融危机,因此,金融系统始终站在预防洗钱的前沿。世界各国金融业反洗钱的初步实践表明,在洗钱活动更多地表现为一种跨国行为的情况下,如果国际金融界没有统一的反洗钱规则,而任由各国自行其是,洗钱分子往往会选择银行保密法最为严格的国家作为存放赃款的&保险箱&,也会选择金融管制最为宽松的国家作为其洗钱的&中转站&。因此,各国金融立法和金融监管当局应当进行合作,力争统一监管标准,以免给洗钱分子造成可乘之机。此外,还应通过国际合作对涉及反洗钱。措施不完善的国家的金融交易特别加以注意,并注意核实来自这些国家的金融机构的身份和控制情况。
(二) 调查洗钱需要国际合作
洗钱往往与跨国有组织犯罪集团有着密切的关系。这些犯罪集团一般具有严密的分工,一部分人专门从事刑事犯罪,并从中获得黑钱;另一部分人则专门从事清洗,从而形成跨国的犯罪&&&洗钱体系。这种情况下,仅靠一国调查当局的努力是无法破获整个犯罪集团的。此外,各国之间存在的法律差异,特别是一些国家制定的严格的银行保密法,不仅为洗钱犯罪提供了极大的便利,也为司法机关侦查洗钱犯罪制造了难以逾越的障碍。洗钱的跨国性导致反洗钱调查的有效性在很大程度上取决于各国金融监管当局、执法部门以及其他负有反洗钱职责的部门之间的有效合作,特别是有关洗钱的信息交换,最好是建立国际反洗钱信息网络。各国应当在保护一定限度的金融机密的前提下,加强对各种可疑交易和资金往来的跟踪监督和国际协查。有些洗钱案件线索,一旦出境就告中断,使案件无法继续追查下去,这更说明加强国际反洗钱调查合作的必要性。
(三) 惩治洗钱需要国际合作
由于国家只能在其主权所及的范围内采取强制行动,也由于各国法律规定不尽一致,洗钱的跨国性使洗钱分子往往能够逃避法律的制裁。因此,各国间应加强反洗钱的双边司法协助和引渡方面的合作,以便有效地将犯罪分子绳之以法。目前各国在这方面的合作开展得还很不够。例如,中国目前国有资产流失的现象非常严重,就是因为许多腐败分子把大量的国有资产据为己有后转移到国外,或者先设法转移到国外再据为己有,这些过程当然包含了洗钱行为。但是,这些财产所转移到的国家大部分与中国没有订立司法协助协定或引渡条约,这样,既无法将腐败分子交付法律制裁,也无法追回其所窃取的巨额国有财产。要解决此类问题,必须依赖于完善的反洗钱国际合作。&
三、我国参加反洗钱国际合作的现状
近年来,我国在国家统一部署下,各有关部门积极配合在反洗钱国际合作方面取得了一系列成果。
(一) 签署了一系列涉及反洗钱的打击恐怖主义融资的国际条约。《联合国禁止非法贩运麻醉品和精神药物公约》 (又称《禁毒公约》或《维也纳公约》) 于1988年12月19日通过后,我国于公约通过的第二天就签署了公约,是最早的签署国之一。1989年10月25日,我国最高立法机关批准了该公约。为保证《禁毒公约》在我国的有效实施,1990年12月28日,我国通过了《我国人大常务委员会关于禁毒的决定》。《联合国打击跨国有组织犯罪公约》于2000年11月15日通过后,我国于同年12月12日签署了该公约。2001年10月27日,我国签署了《联合国制止向恐怖主义提供资助的国际公约》。2003年10月31日,联合国通过了《反腐败公约》,我国也已经签署该公约。
(二) 对涉嫌洗钱和恐怖资金的账户进行调查
2001年以来,我国根据联合国有关反恐决议,分别应联合国1267委员会和有关国家的请求,发布了30余批涉嫌恐怖资金账户名单,要求金融机构核查。同时,我国金融监管部门还对国外有关机构提供的涉嫌洗钱账户,也进行了专门调查。
(三) 加强反洗钱和打击恐怖融资领域的双边和多边合作,积极加入反洗钱国际组织
近年来,我国与多个国家在反洗钱和打击恐怖主义融资领域进行了多次磋商,达成了广泛共识。2004年2月以来,我国在维护国家主权的前提下,积极与金融行动特别工作组(Financial Action Task Force On Money Laundering,FATF) 等国际组织进行接触,要求加入反洗钱国际组织。巴黎时间2006年6月28日,我国成为了FATF的正式成员。2004年10月,我国与俄罗斯、哈萨克斯坦、塔吉克斯坦、吉尔吉斯斯坦、白俄罗斯共同作为创始成员国在俄罗斯首都莫斯科成立欧亚反洗钱与反恐融资小组。
三、加强反洗钱国际合作的改进措施
鉴于洗钱犯罪的跨国性、国际社会反洗钱的发展趋势以及我国在反洗钱方面经验和制度的欠缺,都迫切要求对现行制度进行改革,加强在反洗钱方面的国际交流与合作,笔者建议采取以下改进措施:
一) 加强反洗钱国际信息交流与共享。在经济发展全球化趋势越来越显著的背景下,非法资金的流动性也愈来愈强,犯罪者企图通过资金的跨国转移、利用国家之间法规与监管的差异达到隐瞒其资金来源与走向的目的,这对反洗钱提出了更严峻的挑战。因此,必须加强与国际间的信息沟通与交流。反洗钱职能部门在进行金融数据统计分析时,应关注其他国家或国际组织提供的反洗钱信息,及时准确地将所获取的信息提供给有关的国际组织和有关国家监管当局。
二) 灵活对待追缴赃款的分割问题,实行&分成制度&。对于我国来说,腐败资产在返还与追缴过程中是否与所在国分享,是对外反洗钱合作的一个重要问题,也是争议的焦点之一,&赃款分割协议&是西方国家之间较为普遍的双边协议。事实表明,国家之间分享没收资产是合理和有益的,通过利益驱动,对缉捕出逃者能起到很大作用。鉴于此,应当在这个问题上采取更加务实的态度,借鉴国际上普遍采用的办法,对通过国际合作追缴的非法收入实行分成制度。
三) 努力加强与其他国家的协商,促进双边引渡条约的订立。关于罪犯引渡问题,可规定洗钱犯罪适用于与引渡或遣返在逃犯有关的法律,并与更多的国家和地区达成引渡罪犯的协议,从而更加有效地惩治犯罪。
&&&作者单位:丹阳市人民法院
[返回首页]  中国为什么不加入艾格蒙国际反洗钱组织 】 陈水扁通过多渠道将2100万美元汇往瑞士,被艾格蒙组织调查一清二楚,并及时向台湾政府的反洗钱组织做了汇报,致使陈水扁被关进监狱。该组织有106个国家成员,港台也是。扁出事内地媒体夸艾格蒙权威公正.  艾格蒙联盟成员名单106名,没有中国,有香港台湾艾格蒙联盟(The Egmont Group Financial Intelligence Units,FIUs),其主要目的在于提供管道,让各国监督机构加强对所属国家反洗钱活动工作的支援,其主要任务之一,是把交换资金移转情报的工作扩展并予系统化。艾格蒙联盟目前有106名成员,包括香港台湾。中国目前还不是艾格蒙联盟成员,中国有相对应的政府机构,是中国人民银行下属的中国反洗钱监测分析中心(Chinese Anti-Money Laundering Monitoring and Analysis Center)。中国反洗钱监测分析中心经中共中央编制委员会批准,于日正式成立。中国反洗钱监测分析中心是中国人民银行总行直属的、不以盈利为目的的独立的事业法人单位,是为人民银行履行组织协调国家反洗钱工作职责而设立的收集、分析、监测和提供反洗钱情报的专门机构。中国反洗钱监测分析中心是人民银行为履行反洗钱职责而设立的专门分析情报机构,负责接收分析大额和可疑资金交易报告,向有关部门移交涉嫌洗钱的可疑线索。中国反洗钱监测分析中心在业务上接受反洗钱局的指导。这个艾格蒙联盟的成员包括西方七大国(美国、英国、法国、德国、日本、意大利、加拿大),而且还有大量的岛国,瑞士等,由于这些国家都是洗钱的理想场所,所以这个组织对于搜集情报,打击洗钱,作用应该是挺大的。艾格蒙联盟成员名单(106名)1.阿尔巴尼亚2.安道尔3.安圭拉岛4.安提瓜和巴布达5.阿根廷6.亚美尼亚7.阿鲁巴岛8.澳大利亚9.奥地利10.巴哈马群岛11.巴林群岛12.巴巴多斯岛13.白俄罗斯14.比利时15.伯利兹16.百慕大群岛17.玻利维亚18.波斯尼亚和黑塞哥维那19.巴西20.英属维尔京群岛21.保加利亚22.加拿大23. 开曼群岛24. 智利25. 哥伦比亚26.库克群岛27. 哥斯达黎加28. 克罗地亚29. 塞浦路斯30. 捷克31. 丹麦32.多米尼加33. 埃及34.萨尔瓦多35. 爱沙尼亚36. 芬兰37. 法国38. 格鲁吉亚39. 德国40. 直布罗陀41. 希腊42. 格林纳达43. 危地马拉44.格恩西45. 洪都拉斯46. 香港 联合财富情报组Joint Financial Intelligence Unit (JFIU)联合财富情报组在1989年成立,负责接收业内人士根据《贩毒(追讨得益)条例》及《有组织及严重罪行条例》(自1995年起实施)的有关条文所作出的可疑金融活动报告。自《联合国(反恐怖主义措施)条例》在二零零二年制定以来,联合财富情报组亦负责接收有关处理恐怖分子财产的可疑交易报告。联合财富情报组由香港警务处及香港海关人员组成,办事处设于湾仔军器厂街警察总部。联络方法请参阅"联络我们"。联合财富情报组并不负责调查可疑交易,而是负责接收、分析和储存可疑交易报告的资料;至于调查工作,则交由适当的单位接办,有关单位包括香港警务处毒品调查科、有组织罪案及三合会调查科及香港海关毒品调查局47. 匈牙利48. 冰岛49. 印度50. 印尼51. 爱尔兰52. 怀特岛53. 以色列54. 意大利55. 日本 Japan Financial Intelligence Center (JAFIC)56. 泽西岛57. 韩国 金融情报机构Korea Financial Intelligence Unit (KoFIU)58. 拉脱维亚59. 黎巴嫩60. 列支敦士登61. 立陶宛62. 卢森堡63. 马其顿64. 马来西亚65.马耳他66. 马绍尔群岛67. 毛里求斯68. 墨西哥69. 摩纳哥70. 黑山71. 荷兰72. 荷属安的列斯73. 新西兰74. 尼日利亚75. 纽埃岛76. 挪威77. 巴拿马78.巴拉圭79. 秘鲁80.菲律宾81. 波兰82. 葡萄牙83. 卡塔尔84.
罗马尼亚85.
俄罗斯86. 圣马力诺87. 塞尔维亚88. 新加坡89. 斯洛伐克90. 斯洛文尼亚91. 南非92. 西班牙93. 圣基茨和尼维斯94. 圣文森特和格林纳丁斯95. 瑞典96. 瑞士97. 叙利亚98. 台湾 法务部调查局洗钱防制中心Money Laundering Prevention Center (MLPC)99. 泰国100.
土耳其101. 乌克兰102. 阿联酋103. 英国104. 美国 Financial Crimes Enforcement Network (FinCEN)105. 瓦努阿图106. 委内瑞拉
楼主发言:1次 发图:0张
  中共有贪污受贿局吗!  
  中国反洗钱监测分析中心是人民银行为履行反洗钱职责而设立的专门分析情报机构,负责接收分析大额和可疑资金交易报告,向有关部门移交涉嫌洗钱的可疑线索。
  不洗白了钱花不了啊  
  @忠诚1205 2楼   中国反洗钱监测分析中心是人民银行为履行反洗钱职责而设立的专门分析情报机构,负责接收分析大额和可疑资金交易报告,向有关部门移交涉嫌洗钱的可疑线索。  -----------------------------  中国还有反贪局呢?大家忘记这个部门了吗?它还在编吗?
  @忠诚1205 2楼   中国反洗钱监测分析中心是人民银行为履行反洗钱职责而设立的专门分析情报机构,负责接收分析大额和可疑资金交易报告,向有关部门移交涉嫌洗钱的可疑线索。  -----------------------------  +100
  国际反洗钱组织中的“FATF”和“艾格蒙联盟”是两个,中国加入的前一个。FATF是政府间的国际组织,而艾格蒙联盟是一个非正式组织,是各国金融情报机关参加的,中国加入的是FATF,而台湾是不能加入FATF的,只能加入艾格蒙联盟。从职权和效果上看,FATF更强大一点,目前直接上主要的洗钱案件都是FATF来处理,艾格蒙联盟仅仅作为一个金融机构情报交流的非正式组织而已。  
  跟公开财产一样  
  2005年1月,反洗钱金融行动特别工作组第16任轮值主席 Jean-Louis Fort 先生致函中国人民银行周小川行长,邀请中国成为 FATF 观察员。同年2月,由人民银行、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外交部、公安部等部门组成的中国政府代表团首次参加了在巴黎召开的反洗钱金融行动特别工作组全体会议。2006年11月,金融行动特别工作组对照 FATF +9项建议最新标准对中国的反洗钱/反恐融资工作进行了全面现场评估。2007年当地时间6月28日,在法国召开的金融行动特别工作组全体会议以协商一致方式同意中国成为该组织正式成员 。反洗钱金融行动特别工作组 (Financial Action Task Force on Money Laundering -- FATF) 是西方七国为专门研究洗钱的危害、预防洗钱并协调反洗钱国际行动而于1989年在巴黎成立的政府间国际组织,是目前世界上最具影响力的国际反洗钱和反恐融资领域最具权威性的国际组织之一。其成员国遍布各大洲主要金融中心。其制定的反洗钱四十项建议和反恐融资九项特别建议(简称 FATF 40+9项建议),是世界上反洗钱和反恐融资的最权威文件。截至2005年2月,该组织已拥有33个成员以及20多名观察员。  
  欧亚反洗钱与反恐融资小组 (EAG) 是金融行动特别工作组确认的7个地区性反洗钱与反恐融资国际组织之一,于2004年10月在莫斯科成立,是目前世界上覆盖面积最大、涉及人口最多的地区性反洗钱和反恐融资国际组织,包括俄罗斯、中国、哈萨克斯坦、吉尔吉斯斯坦、塔吉克斯坦、白俄罗斯6个成员国,以及意、法、英、美、日、德等国和金融行动特别工作组、世界银行、国际货币基金组织、上海合作组织、国际刑警组织等19个观察员。2005年12月乌兹别克斯坦被接纳为 EAG 第7个正式成员。2007年12月,印度、土库曼斯坦和波兰被接纳为 EAG 的观察员。  
  FATF针对中国提出的最为主要的要求有两点:首先,在正式加入FATF之前,中国必须先成为一个区域性的反洗钱组织的成员;在满足了这个条件之后,其次就是中国还必须制定一部<反洗钱法>。  对于第一项条件,在2004年,我国央行与俄罗斯负责反洗钱的部门“金融监管局”共同商谈筹建一个地区性的反洗钱组织,命名为“欧亚反洗钱和恐怖融资小组(EAP)”,中国成为了创始国之一。  对于第二项条件,在去年10月31日我国正式通过了<反洗钱法>,并在随后出台了一系列配套法规。  同时,由于是否设立专门的反洗钱情报机构并参与国际反洗钱情报交流已成为国际社会衡量一个国家(地区)反洗钱工作力度的重要标志,因此,建立金融情报中心也成为了申请会员国加入FATF的必要条件之一。为此,央行下属的“反洗钱监测分析中心”应运而生。  
  作为目前最为有效的反洗钱国际组织,FATF自成立以来,取得了一系列令人瞩目的成果。主要体现在以下三个方面:  (1)制定《反洗钱40条建议》以及《反洗钱40条建议审查意见》  《反洗钱40条建议》被各个国家作为制定本国反洗钱法律体系的基础,而《反洗钱40条建议审查意见》则为各国遵循《反洗钱40条建议》提供了指南。  (2)《打击恐怖融资8条特别建议》  本建议为在国际范围内打击恐怖主义分子的洗钱提供了建议。  (3)公布不合作国家和地区名单(NCCTs)  2000年,FATF公布了不合作国家和地区的25条标准,同年公布了第一批不合作国家和地区名单。一旦进入不合作国家和地区名单,如果不采取有效措施,该国家或地区就面临着FATF的反措施,在吸引外资、国家结算等方面受到限制,从而蒙受经济损失。  
  @断魂枪在添牙 6楼
07:06:18  国际反洗钱组织中的“FATF”和“艾格蒙联盟”是两个,中国加入的前一个。FATF是政府间的国际组织,而艾格蒙联盟是一个非正式组织,是各国金融情报机关参加的,中国加入的是FATF,而台湾是不能加入FATF的,只能加入艾格蒙联盟。从职权和效果上看,FATF更强大一点,目前直接上主要的洗钱案件都是FATF来处理,艾格蒙联盟仅仅作为一个金融机构情报交流的非正式组织而已。  -----------------------------  强大个屁!
有效果吗?
  楼上打脸打得啪啪啪的,网特要多做功课啊  
  洗钱的是哪些人?
  有人气急败坏喽!  
  @wjz3-01-08 07:06:54  跟公开财产一样  -----------------------------  加入艾格蒙,他们都裸体了,还怎么表演嘛
请遵守言论规则,不得违反国家法律法规最新动态详细信息
我国已建立较完整反洗钱制度 增设单位洗钱犯罪
新闻来源:法制日报&&
自2003年中国人民银行着手承担国家反洗钱协调工作起,5年间中国反洗钱工作取得了瞩目的成绩,建立起了较为完整的反洗钱制度。  在法律方面,全国人大两次修订《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覆盖了主要的洗钱行为,基本实现了与洗钱行为刑罚化国际标准的接轨,并且于2006年10月审议通过中国第一部关于反洗钱工作的专门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反洗钱法》。  在组织机构方面,中国人民银行于2003年成立了反洗钱局,组织协调国家反洗钱工作。2004年,中国人民银行专门成立了中国反洗钱监测分析中心,形成了覆盖全国金融业的监测网络。  在制度方面,反洗钱法通过后,中国人民银行对2003年发布的三个反洗钱规章进行了修订,相继独立或会同有关部门颁布了四个新的反洗钱规章。  在国际合作方面,中国已经签署并批准联合国通过的所有与反洗钱及反恐融资有关的国家公约,积极参加反洗钱国际组织的活动,成为欧亚反洗钱组织成员和金融行动特别工作组正式成员,目前已与10个国家和地区的金融情报机构签署了反洗钱反恐融资金融情报交流合作谅解备忘录或协议。  协助侦查机关调查涉嫌洗钱案件328起,涉及金额折合人民币约537.2亿元;  协助侦查机关破获涉嫌洗钱案件89起,涉案金额折合人民币约288亿元;  全国各级人民法院审结案件8127起,追究刑事责任13809人……  中国人民银行近日公布的2007年中国反洗钱报告中披露的数字,让人触目惊心。  从1997年刑法首次规定洗钱罪,到刑法扩大洗钱罪上游犯罪和反洗钱法公布,直至正在征求意见的刑法修正案(七)草案增加“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罪的单位犯罪”,专家认为,这些信号都表明,反洗钱法网正在一步一步收紧。  增加单位犯罪弥补法律漏洞  增加单位犯罪,是“弥补漏洞之举”。接受采访的多位专家均向记者表达了这样的观点。  据专家介绍,现行刑法第三百一十二条是这样规定的:明知是犯罪所得及其产生的收益而予以窝藏、转移、收购、代为销售或者以其他方法掩饰、隐瞒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中国人民银行提出,这类犯罪有些是单位实施的,建议增加单位犯本罪的规定,以进一步完善刑法的反洗钱措施。  因此,此次刑法修正草案增加规定: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负责人员,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据了解,现行刑法在打击洗钱行为上有三条规定:第一百九十一条洗钱罪,第三百一十二条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罪,第三百四十九条包庇毒品犯罪分子罪和窝藏、转移、隐瞒毒品、毒赃罪。  央行有关人士告诉记者,第一百九十一条规定了自然人和单位犯罪,而第三百一十二条没有单位犯罪,这就为有些单位的洗钱行为留下了空间,从逻辑关系上讲应该弥补。另外,这也是中国在加入国际权威反洗钱组织时所承诺的进一步完善反洗钱的措施。  而在司法实践中,有的地方司法机关对于刑法第三百一十二条的理解也有两个误区。中国政法大学教授曲新久透露说:“一种做法是:既然法律没有规定单位犯罪,那就谁也不追究了;另一种做法是按犯罪处理,但追究的是自然人,没有追究单位犯罪。”他认为,增加单位犯罪,对反洗钱可以起到补充作用。  据介绍,按照目前第一百九十一条规定,上游犯罪有七类犯罪(毒品犯罪、黑社会性质的组织犯罪、恐怖活动犯罪、走私犯罪、贪污贿赂犯罪、破坏金融管理秩序犯罪、金融诈骗犯罪)可以追究洗钱罪,洗钱罪涵盖不了的洗钱行为,适用第三百一十二条。  据最新公布的2007年反洗钱报告统计,从破获洗钱案件分析,涉及的上游犯罪为七类犯罪的占70.8%,七类犯罪以外的其他犯罪占29.2%,这29.2%的犯罪被追究的都将是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罪。虽然其中有多少是单位犯罪,央行没有统计,但这一条无疑也是打击洗钱行为的利器。  不法分子自身洗钱能否追究  除了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罪之外,业内人士认为,不法分子自身洗钱不被追究,不利于社会对洗钱犯罪的认识,刑法应予以完善。  自2005年以来,虽然各级人民法院每年结案的各类洗钱犯罪案件增加了1000起左右,但以贪污贿赂为上游犯罪的洗钱罪案件,直至今年8月才出现首例。  重庆市巫山县交通局原局长晏大彬在短短的7年中,利用职务之便大肆收受贿赂高达2226万余元。他受贿所得的绝大部分均交由妻子付尚芳处理,而付尚芳在明知此款系晏大彬受贿所得的情况下,仍为其隐瞒、掩饰款项的性质和来源,且将其中943万元用于购置房产、储蓄理财等。  日,重庆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一审判决晏大彬犯受贿罪,判处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其妻付尚芳犯洗钱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五年,并处罚金50万元。  丈夫贪污受贿,妻子“理财”,这在中国的贪官家庭很普遍,为何这方面的案例很少?  中国社会科学院法学所研究员屈学武分析说:“这个家庭很特殊,夫妻双方一个在巫山,一个在重庆,不住在一起。丈夫晏大彬又明确地表示将钱交给妻子付尚芳保管并处理,而不是二人共同保管、处理受贿所得财产,因此很典型。”  但央行有关人士告诉记者,不法分子自身不能以洗钱罪数罪并罚,这样会使得公众视线转移到上游犯罪上去,不能正确认识到洗钱活动的社会危害性,从而影响到反洗钱工作的威慑力。基于此种考虑,央行建议增加这方面的规定。  进一步扩大洗钱罪上游犯罪  而在反洗钱方面另一个值得注意的现象是,地下钱庄作为违法犯罪活动资金暗流的通道,大多数是以非法经营罪或非法设立金融机构罪来定罪,而不是洗钱罪。  很多地下钱庄是用来洗钱的,为何少被追究?  曲新久认为,主要原因是证据很难掌握,在地下钱庄进进出出的资金中,有多少是明知属七类犯罪的所得而予以清洗的呢?  为此,业内人士建议,应该吸收其他国家的立法经验,将洗钱犯罪的上游犯罪扩大为一切贪利性犯罪,从根本上解决洗钱资金性质难认定的侦查现状。其次,将极不具可操作性的“明知”二字改为“明知或应知”,或者作出这样的立法解释,细化、加重对洗钱犯罪的刑罚规定,以增加犯罪成本的方式来遏止洗钱犯罪的猖獗。  屈学武说:“包括我国在内的大陆法系国家遵从事后不可罚原则,也就是说有些犯罪必然要洗钱,就像盗窃了必然要销赃一样,若都被追究,会牵涉到我国整个刑法体系的修改,范围太广了。”  但她认为,刑法扩大洗钱罪的七类上游犯罪到一切贪利性犯罪“很有必要”,“因为洗钱罪是国际犯罪,更多犯罪以洗钱罪追究而不是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罪,将更有利于国际管辖,对于联合国反腐败公约的缔约国,引渡上将更方便些。”  值得欣喜的是,记者最新获悉,中国人民银行将推动地下钱庄以洗钱罪入罪。  结束语  自1997年刑法修订以来最大规模的一次刑法修改,因涉及有关贪污贿赂、破坏经济秩序、侵犯公民权利等热点问题,而触动了公众敏感的神经。截止到今天,在全国人大法律草案征求意见管理系统中,已有2268人对刑法修正案(七)(草案)提出了576条意见。而从各种渠道反映的意见更是无法计数。  “聚焦刑法第七次修改”系列报道紧随这一重大法治热点,在近十天的时间里,对刑法修改剑指“身边人”和退休官员腐败、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刑期翻番、证券交易“老鼠仓”入刑、刑法亮剑保护公民个人信息、组织未成年人扒窃抢夺将受严惩以及增设单位洗钱犯罪七大亮点,进行了深入剖析。我们不仅关注刑法修改的意义,也探究如此修改的前因后果,更看重刑法修改的“后效应”。  刑法的制定源于社会的需要,刑法的修改也是社会发展推动的结果。适时修改刑法,根据现实合理界定罪与刑的范围,乃是刑事立法的重要内容。系列报道虽已告一段落,但我们的关注还会持续下去。

我要回帖

更多关于 8个区域性反洗钱组织 的文章

 

随机推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