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农户”经营模式下,公司支付给农户的支付劳务费怎么做账,是否可免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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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A公司在马铃薯脱毒种薯繁育生产中,将种薯交给农户繁育,种子为专用种薯,生产过程由公司控制,收获时支付给农户劳务费。根据相关税收政策,A公司采取&公司+农户&模式繁育生产种薯,今年享受减免企业所得税的优惠了。&&& 国家总局《》(国家税务总局2010年第2号公告)规定,一些企业采取&公司+农户&经营模式从事牲畜、家禽的饲养,即公司与农户签订委托养殖合同,向农户提供畜禽苗、饲料、兽药及疫苗等(所有权〈产权〉仍属于公司),农户将畜禽养大成为成品后交付公司回收。鉴于采取&公司+农户&经营模式的企业,虽不直接从事畜禽的养殖,但系委托农户饲养,并承担诸如市场、管理、采购、销售等经营职责及绝大部分经营管理风险,公司和农户是劳务外包关系。为此,对此类以&公司+农户&经营模式从事农、林、牧、渔业项目生产的企业,自日起,可以按照《企业所得实施条例》第八十六条的有关规定,享受减免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 《》第八十六条规定,《》第二十七条第(一)项规定的企业从事农、林、牧、渔业项目的所得,可以免征、减征企业所得税,是指:(一)企业从事下列项目的所得,免征企业所得税:1.蔬菜、谷物、薯类、油料、豆类、棉花、麻类、糖料、水果、坚果的种植;2.农作物新品种的选育;3.中药材的种植;4.林木的培育和种植;5.牲畜、家禽的饲养;6.林产品的采集;7.灌溉、农产品初加工、兽医、农技推广、农机作业和维修等农、林、牧、渔服务业项目;8.远洋捕捞。&&& (二)企业从事下列项目的所得,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1.花卉、茶以及其他饮料作物和香料作物的种植;2.海水养殖、内陆养殖。&&& 企业从事国家限制和禁止发展的项目,不得享受本条规定的企业所得税优惠。&&& &公司+农户&经营模式促使农业企业与耕种者优势互补,免税条件基于公司与农民之间签订的委托种植、养殖非买卖式契约,视同公司为种植、养殖主体,对&公司+农户&中的公司给予免税,既扶持企业自身发展,又增加了农民收入,进一步促进了农业产业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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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农户”经营模式的税收筹划策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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种植业务外包 双方均可享优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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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某花卉园艺场受某景观装饰公司委托代为种植一批水仙。水仙由景观装饰公司提供种子,花卉园艺场负责种植。待成熟后,由景观装饰公司负责回收并支付给花卉园艺场劳务费。今年前4个月,花卉园艺场共取得景观装饰公司支付的劳务费12万元,扣除成本费用后实现所得8万元。景观装饰公司收回水仙花后用于销售,扣除成本费用后实现所得10万元。对于景观装饰公司和花卉园艺场来说,他们各自的应缴纳多少呢?&&& 《中华人民共和国》第二十七条规定:&企业从事农、林、牧、渔业项目的所得,可以免征、减征企业所得税。&《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八十六条则进一步明确了可以享受减免所得税的具体项目,其中包括:&企业从事花卉、茶以及其他饮料作物和香料作物的种植,海水养殖、内陆养殖项目的所得,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景观装饰公司和花卉园艺场能否享受上述优惠,要根据他们各自的情况结合税收政策具体分析。&&& 企业采取劳务外包的经营模式从事家禽饲养、花卉养殖等农、林、牧、渔业项目,国家曾对其能否享受税收优惠做过专门规定。《》(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0年第2号)中明确指出:&鉴于采取&公司+农户&经营模式的企业,虽不直接从事畜禽的养殖,但系委托农户饲养,并承担诸如市场、管理、采购、销售等经营职责及绝大部分经营管理风险,公司和农户是劳务外包关系。为此,对此类以&公司+农户&经营模式从事农、林、牧、渔业项目生产的企业,可以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八十六条的有关规定,享受减免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但在此文件中,外包劳务受托方范围仅限定为农户。景观装饰公司委托的花卉园艺场不属于农户个人,因此不能按照此规定享受税收优惠。但国家税务总局随后下发的《关于实施农、林、牧、渔业项目企业所得税优惠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48号)对受托方范围进行了扩大。第48号公告规定:&企业委托其他企业或个人从事实施条例第八十六条规定农、林、牧、渔业项目取得的所得,可享受相应的税收优惠政策。&相对于国家税务总局2010年第2号公告,第48号公告将外包劳务受托方范围由农户个人扩大到&其他企业或个人&。按照此规定,景观装饰公司委托花卉园艺场代为种植水仙,回收后取得的所得可以作为&花卉种植所得&享受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的政策,其实际需要缴纳的企业所得税应为10&25%&50%=1.25(万元)。&&& 而受托方花卉园艺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的规定,他们受景观装饰公司委托代为种植水仙而取得的劳务费所得,应作为&提供劳务收入&全额缴纳企业所得税。但2011年第48号公告中对外包劳务受托方也给予了税收优惠:&企业受托从事实施条例第八十六条规定农、林、牧、渔业项目取得的收入,比照委托方享受相应的税收优惠政策。&这就意味着,作为受托方的花卉园艺场,受托种植水仙取得的所得也可以比照委托方景观装饰公司享受所得税减半征收的优惠政策,其实际需要缴纳的企业所得税应为%=1(万元)。【】 责任编辑:Sasha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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支付农民工劳务费是否一定要取得发票?
导读:支付农民工劳务费是否一定要取得发票?来学习吧,相信会对工作中有所帮助。
  问:我公司承接一园林绿化业务:1、施工过程中付给农民工的劳务费怎样支付合规?(没有票据)2、企业是否有代扣农民工个人所得税的义务?3、企业可否将劳务费付给包工头?是否有税务风险?如果企业按收入利润率核定征收企业所得税,是否不用取得发票,白条直接列支成本、费用?
  答:参考《市国家税务局2013年度企业若干业务问题解答》规定,根据青岛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青岛市国家税务局、青岛市地方税务局联合发布的《关于加强企业劳动合同及工资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青人社字〔2012〕80号)、《关于切实加强企业劳动合同网上备案及工资税前扣除审核与监督有关问题的通知》(青人社〔2013〕83号)规定,用工企业依法与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并通过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劳动关系网络系统网上备案,其实际支付的工资薪金准予税前扣除。
  (二)企业用工情况未通过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劳动关系网络系统网上备案,实际发生的下列支出应允许税前扣除:
  3.建筑施工企业依法与农民工签订书面劳动合同、加盖企业公章且经企业法定代表人(或委托代理人)与农民工本人签字或盖章,其发生合理的工资薪金支出可以税前扣除。
  8.除上述情况外,其他未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劳动关系网络系统进行网上备案的,主管税务机关一经发现,应当将相关情况及时向当地劳动部门进行反馈,其中对用工企业与劳动者已经签订书面《劳动合同》的,凡企业能够证明劳动关系真实且已经实际支付的工资薪金,也应准予税前扣除。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进一步加强税收征管若干具体措施〉的通知》(国税发〔号)第六条规定,未按规定取得的合法有效凭据不得在税前扣除。
  参考上述规定,(1)如果建筑施工企业依法与农民工签订书面劳动合同、加盖企业公章且经企业法定代表人(或委托代理人)与农民工本人签字或盖章,其发生合理的工资薪金支出可以税前扣除。(2)如果企业与农民工不在雇用关系而未签订劳动合同,对提供劳务属劳务报酬,应按规定取得个人向税务代开的发票。(3)如果企业将工程承包给其他企业,农民工为承包商所雇用工人,则企业支付工程款时应向承包商索取建筑业发票。(4)未按规定取得的合法有效凭据不得在税前扣除。
 笔者补充一下省的相关政策,表示支持:河北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印发《企业所得税若干政策问题解答》的通知(冀国税函〔号)十七、企业雇用的季节工、临时工、实习生、返聘离退休人员应具备什么手续才能确认为企业用工?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及《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以及《劳动法》、《》等法律法规,企业税前扣除工资薪金应提供企业与其员工存在任职或受雇关系依法签订书面劳动合同,并建立职工名册备查。
  实习生、返聘离退休人员或雇用时间不足30天的临时工因其不具备订立劳动合同的条件,这些人员需要与企业签订劳动协议,作为工资薪金税前扣除的证明。
  建筑施工企业依法与农民工签订书面劳动合同(协议),加盖企业公章且经企业法定代表人(或委托代理人)和农民工本人签字或盖章,其发生合理的工资薪金支出可以税前扣除。
  《个人所得税法》第八条规定,个人所得税,以所得人为纳税义务人,以支付所得的单位或者个人为扣缴义务人。
  根据上述规定,个人所得税,以支付所得的单位或者个人为扣缴义务人。如是农民工为企业雇用工,则支付个人所得时应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如果农民工为承包商所雇用工人,则承包商在支付个人所得时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企业所得税核定征收办法〉(试行)的通知》(国税发〔2008〕30号)第三条规定,纳税人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核定征收企业所得税:
  (一)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可以不设置账簿的;
  (二)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应当设置但未设置账薄的;
  (三)擅自销毁账簿或者拒不提供纳税资料的;
  (四)虽设置账簿,但账目混乱或者成本资料、收入、费用凭证残缺不全,难以查账的;
  (五)发生纳税义务,未按照规定的期限办理纳税申报,经税务机关责令限期申报,逾期仍不申报的;
  (六)申报的计税依据明显偏低,又无正当理由的。
  特殊行业、特殊类型的纳税人和一定规模以上的纳税人不适用本办法。上述特定纳税人由国家税务总局另行明确。
  《发票管理办法》第二十条规定,所有单位和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个人在购买商品、接受服务以及从事其他经营活动支付款项,应当向收款方取得发票。取得发票时,不得要求变更品名和金额。
  第二十一条规定,不符合规定的发票,不得作为财务报销凭证,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权拒收。
  第三十五条规定,违反本办法的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税务机关责令改正,可以处1万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予以没收:
  (一)应当开具而未开具发票,或者未按照规定的时限、顺序、栏目,全部联次一次性开具发票,或者未加盖发票专用章的;
  (六)以其他凭证代替发票使用的。
  根据上述规定,对可以采取核定征收的企业,应该是有上述行为之一,可以不设置账簿、未设置账簿、账目混乱或成本资料、收入凭证、费用凭证残缺不全,难以查账的。难以查账不能证明可以不取得发票,按发票管理办法的规定应取得发票,否则会有处罚风险。
(责任编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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