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人到外地工作 抚顺医保卡查询的社保和医保可以办理暂停吧?用分别办理吗?是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建立健全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保障职工基本医疗,提高职工健康水平,促进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根据国务院《关于建立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的决定》和辽宁省《城镇职工医疗保险制度改革实施意见》,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基本医疗保险是政府为切实保障城镇职工基本医疗要求而实施的强制性保险,任何单位和个人都必须依照本规定参加基本医疗保险,并实行属地化管理。
  第三条 本规定适用于我市行政区域内的下列用人单位及其职工:
  (一)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及其职工;
  (二)国有企业、城镇集体所有制企业和其他城镇企业及其职工;
  (三)中省直及外地驻抚各级机关、企事业单位及其职工;
  (四)外商投资企业及其中方职工;
  (五)民办非企业单位及其职工;
  (六)依据本规定参加基本医疗保险的参保单位符合国家规定的退休(职)人员。
  乡镇企业及其职工、城镇个体经济组织业主及其从业人员暂不纳入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范围。
  第四条 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坚持基本医疗保险的水平与地区生产力发展水平相适应的原则;坚持基本医疗保险费由参保单位和职工双方共同负担的原则;坚持基本医疗保险基金以收定支,收支平衡的原则;坚持低水平、广覆盖,保障职工基本医疗需求的原则;坚持医疗保险基金实行社会统筹和个人帐户相结合的原则;坚持医疗保险制度改革实行先易后难,分期分批,试点起步,逐步推广的原则。
  第五条 基本医疗保险实行市、县两级统筹管理。市、县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负责本规定的组织实施,市、县社会保险部门负责承办基本医疗保险业务。
  第二章 基本医疗保险费的征缴
  第六条 基本医疗保险费由参保单位和职工个人共同缴纳。参保单位原则上以在职职工上年度工资总额作为缴费基数,按7%缴纳;在职职工以本人上年度工资总额作为缴费基数,按2%缴纳,由参保单位从其工资中代扣代缴。
  退休(职)人员个人不缴纳医疗保险费。
  第七条 职工个人工资总额超过上年度全市职工平均工资300%以上的,以300%作为缴费基数;低于60%的,以60%作为缴费基数。
  第八条 本年度参加工作或调入本市工作的职工,按本人实领月工资推算缴,费基数;工资总额不明确的,以上年度全市职工平均工资作为缴费基数。
  第九条 进入再就业中心的国有企业下岗职工在领取基本生活保障费期间,由再就业服务中心以上年度全市职工平均工资的60%作为缴费基数,按参保单位与职工个人缴费比例之和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
  第十条 参保单位实行经营转制后,接收或继续经营者必须承担参保单位及其职工的基本医疗保险责任。
  第十一条 参保单位依法破产、撤销、解散、出售或因其它原因终止经营活动的,应依法清偿医疗保险费,须为其终止时在册的在职职工一次性清缴两年的基本医疗保险费,为退休(职)人员缴足平均预期寿命内的基本医疗保险费。
  第十二条 基本医疗保险费不得减免。参保单位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确有困难时,须提前15天提出书面申请,经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审核,报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批准后可暂缓缴纳,缓缴期限最长不得超过3个月,缓缴期间免收滞纳金。缓缴期间,不享受相应待遇,缓缴期间所发生的医疗费暂停支付,待参保单位足额补交所欠缴保费后,再予支付缓缴期间所发生的医疗费用。
  第十三条 参保单位不按规定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从停缴保费的次月起,暂停该单位参保人员(含退休人员)享受社会统筹医疗的保险待遇,暂停期间所发生的医疗费用,由参保单位承担。
  第三章 社会统筹医疗基金和个人医疗帐户
  第十四条 基本医疗保险基金由社会统筹医疗基金和个人医疗帐户构成。个人帐户体现形式为IC卡。
  第十五条 参保单位和职工个人缴纳的基本医疗保险
  费,分月按以下比例划入个人医疗帐户:
  (一)45周岁以下(含45周岁)职工按本人缴费工资的2.7%划入;45周岁以上职工按本人缴费工资的3.4%划入;
  (二)退休人员按本人上年度养老金或退休金总额的4.8%划入。
  第十六条 参保单位和职工个人缴纳的基本医疗保险费,按前条规定的比例划入个人医疗帐户后,其余部分进入社会统筹医疗基金。
  按本规定收取的滞纳金以及其它收入并入社会统筹医疗基金。
  第十七条 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为每名参保人员建立个人医疗帐户,设立医疗保险号码,制发医疗保险IC卡。医疗保险IC卡是参保人员就医、购药和结算医疗费用的专用凭证。
  第十八条 个人医疗帐户的本金和利息归参保人员所有,用于本人医疗费支出(含自负部分),可以结转下年、转移和继承。
  第十九条 参保人员调离本市的,应按规定办理个人医疗帐户转移和医疗保险IC卡注销手续,其个人医疗帐户结余资金随同转移。无法转移的,经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核准,可一次性支付给本人。
  外地调入本市的人员,应办理医疗保险手续并建立个人医疗帐户,同时将结余资金转入个人医疗帐户。
  第二十条 参保人员死亡时,其个人医疗帐户和医疗保险IC卡注销,个人医疗帐户结余资金划入合法继承人的个人医疗帐户;继承人未参加基本医疗保险的,个人医疗帐户结余资金可一次性支付给继承人;没有合法继承人的,个人医疗帐户结余资金划入社会统筹医疗基金。
  第四章 基本医疗保险待遇
  第二十一条 参保人员发生的门诊及药店购药的医疗费主要由职工医疗保险个人帐户支付,不足部分由个人自负。
  第二十二条 参保人员住院发生的医疗费用,由社会统筹医疗保险基金支付,个人须承担起付标准费用:
  参保人员首次住院治疗由个人承担起付标准费用,依照市级综合医院、市级专科医院和社区(二级、一级)服务站,分别确定为700元/人次、500元/人次和300元/人次。年度内,累计不超过1400元。基本医疗保险支付部分费用的诊疗项目加挂自付比例为5%-15%。
  第二十三条 在年度内,统筹基金支付参保人员基本医疗费的最高限额为上年度市职工平均工资的4倍。超过4倍以上的医疗费可通过补充医疗保险等办法解决。
  第二十四条 参保人员使用统筹基金,在市级综合医院、市级专科医院、社区医院就医承担的比例分别为:在职职工承担医疗费用的15%、12%、10%,退休人员承担医疗费用的10%、8%、6%。
  第二十五条 参保人员确因病情需要,经医疗机构同意到市外医院治疗所发生的医疗费,由统筹医疗保险基金支付,个人承担起付标准费用为750元/人次,个人承担比例为:在职职工承担医疗费用的35%,退休人员承担医疗费用的25%。
  第二十六条 异地工作人员、长期居住外地的退休人员可在所在地定点医疗机构就医,所发生的医疗费用持有效凭证到医疗保险经办机构审核结算。
  第二十七条 职工临时外出患急性病时应就近就医,所发生的医疗费用持有效凭证到医疗保险经办机构办理审核结算。
  第二十八条 参保人员确因病情需要转市外就医的,经就诊定点医疗机构同意,并经医疗保险经办机构批准,办理转诊手续。转外就医所发生的医疗费用,于治疗终结后,持有效凭证到医疗保险经办机构办理审核结算。
  第二十九条 参保人员发生的医疗费用按照基本医疗保险基金支付范围、基本医疗保险用药目录、基本医疗保险诊疗项目范围等有关规定执行。
  第三十条 为了不降低一些特定行业职工现有医疗消费水平,在参加基本医疗保险的基础上,作为过渡措施,允许建立企业补充医疗保险。企业补充医疗保险费在工资总额4%以内的部分,从职工福利费中列支,福利费不足列支的部分,经同级财政部门核准后列入成本。
  第五章 基本医疗保险管理与服务
  第三十一条 参保单位应向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办理基本医疗保险登记手续。新建单位在被批准设立之日起,30日内办理医疗保险登记手续。
  第三十二条 参保单位名称、处所、单位类型、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开户银行号等登记事项发生变更或参保单位依法终止的,应自变更或终止之日起30日内向医疗保险经办机构办理变更或注销登记手续。
  参保单位发生人员辞退、退休、死亡等变动的,应自变动之日起30日内向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办理变更手续,并重新核定基本医疗保险费的应缴数额。
  第三十三条 基本医疗保险实行定点医疗机构或定点药店管理。参保人员凭
  本人医疗保险IC卡自主选择定点医疗机构就医,并凭定点医疗机构开具的处方到该机构或定点药店购药。
  第三十四条 本市辖区内依法开业的医疗机构和药店,均可向市劳动保障行政部门申请承办基本医疗保险服务业务,经市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会同卫生行政部门、药品监督部门联合审查批准,颁发定点医疗机构或定点药店资格证书。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要根据中西医并举,基层、专科和综合医疗机构兼顾,方便职工就医的原则,负责确定定点医疗机构和定点药店。定点医疗机构和定点药店资格实行年检制度。
  第三十五条 定点医疗机构和定点药店资格审定办法,由市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会同卫生行政部门、药品监督部门依据有关规定提出。
  第三十六条 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与定点医疗机构、定点药店须签订基本医疗保险服务合同,明确双方的责任、权利和义务。
  第三十七条 定点医疗机构和定点药店应加强医务人员和服务人员的业务技术培训和职业道德教育,制定和完善必要的制度,提供优质服务,保证医疗和药品质量,坚持因病施治,科学用药,合理检查,有效治疗,并将所开药品及所作的各类检查、治疗在规定的凭证上记录,接受市劳动保障部门、卫生行政部门和药品监督部门的检查和监督。
  第三十八条 定点医疗机构必须执行国家、省、市卫生行政部门和药品管理部门制定的诊疗技术、药品管理规范,必须执行国家、省、市物价行政部门制定的医疗服务项目的收费标准。
  第三十九条 特殊检查、治疗实行审批制度。对不经审批的特殊检查、治疗,医疗保险经办机构拒付其发生的费用。
  第四十条 参保人员就医时,定点医疗机构应核验其医疗保险证,发现医疗保险证有伪造、冒用或涂改的,应扣留或抄录其医疗保险证号码,并及时报告医疗保险经办机构。
  第四十一条 参保人员在门诊就医,凭IC卡在定点医疗机构或定点药店诊治购药,从个人医疗帐户支付医疗费及药费。
  第四十二条 定点医疗机构和定点药店必须配置医疗保险计算机管理系统,同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联网运行。
  第四十三条 定点医疗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在提供基本医疗服务过程中,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将非定点医疗机构的医疗费用、非基本医疗保险基金支付范围的医疗费用列入基本医疗保险基金支付和不按规定结算医疗费用;
  (二)不核验医疗保险证、IC卡,将非参保对象的医疗费用纳入基本医疗保险基金支付;
  (三)拒绝收治本医疗机构收治范围内的病人或拒绝使用医疗保险IC卡结算医疗费用;
  (四)不坚持因病施治,故意限制门诊处方金额以及住院费用;
  (五)采取不正当的办法,套取基本医疗保险基金;
  (六)不执行规定的医疗服务收费标准和药品价格,以及违反价格管理有关规定收费,造成基本医疗保险基金损失。
  第四十四条 定点药店及其工作人员在提供基本医疗服务过程中,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不按处方剂量配药;
  (二)将处方用药换成本市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用药目录以外的药品或其他物品;
  (三)不执行规定的药品价格以及违反药品价格管理有关规定收费造成基本医疗保险基本损失。
  第四十五条 参保人员就医、购药和结算医疗费用过程中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将本人的医疗保险证、IC卡转借他人就医或购药;
  (二)冒用他人的医疗保险证、IC卡就医或购药;
  (三)伪造、涂改处方、医疗费用单据等凭证,虚报冒领医疗费。
  第六章 基本医疗保险基金管理和监督
  第四十六条 基本医疗保险基金实行统一征缴、统一管理、统一支付。
  第四十七条 基本医疗保险基金纳入社会保险基金财政专户,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保证基金全部用于保障职工的基本医疗,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挤占挪用,也不得用于平衡预算。市财政、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负责对基本医疗保险基金的管理和监督。审计部门负责对基本医疗保险基金收支和管理情况进行审计。
  第四十八条 市成立医保专家委员会和医保基金使用监督委员会,加强对医疗保险的业务指导、调控工作及医疗保险基金的管理监督。
  第四十九条 医疗保险经办机构应建立健全基本医疗保险基金预决算审批制度、财务会计制度和内部审计制度,并在规定的时间内,向市劳动保障和财政部门报送有关报表。
  医疗保险经办机构的医疗保险经费由同级财政全额拨付,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占用或挪用基本医疗保险基金。
  第五十条 医疗保险
  经办机构应在年度之初向各参保单位发送载有每一参保人员缴费和个人医疗帐户情况的清册。参保单位和职工有权向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查询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费的缴纳及个人医疗帐户资金收支情况。
  第五十一条 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有权稽核参保单位、定点医疗机构、定点药店的有关帐目、报表,核实参保人数、缴费工资基数和养老金总额。医疗保险经办机构受劳动保障行政部门的委托,可对参保单位、定点医疗机构和定点药店进行与医疗保险业务有关事项的检查、调查工作。
  第五十二条 参保单位和定点医疗机构、定点药店须指定专兼职人员做好本单位的基本医疗保险管理业务,并定期向职工公布年度工资总额和基本医疗保险费的缴纳情况,接受职工的监督。
  第七章 罚则
  第五十三条 违反本办法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或其委托的医疗保险经办机构按下列规定予以处罚:
  (一)职工和退休人员将本人医疗保险证、IC卡转借给他人住院,或私自涂改医药费收据、处方的,给予批评教育;造成基金损失的,除追回损失外,处100元以上500元以下罚款;
  (二)定点医疗机构、药店不执行基本医疗保险有关规定,经办机构除拒付发生的医疗费用外,处1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造成基金损失的,除追回损失,取消其定点资格外,处5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直接责任人由有关部门追究行政责任;
  (三)医务人员违反医疗保险用药规定,开假处方、大处方以及从患者名下开取药品或检查治疗的,给予批评教育,追回损失,并告之卫生行政部门按《中华人民共和国执业医师法》规定予以处理;
  (四)单位不如实申报和不足额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的,按照国务院《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条例》和国家有关规定予以处罚。
  第五十四条 医疗保险经办机构工作人员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由上级主管部门给予批评教育和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八章 附则
  第五十五条 大专院校在校学生和企业职工供养的享受半费医疗的直系亲属,医疗费用仍按原有关规定执行。
  第五十六条 企业职工因工伤、职业病、女职工生育发生的医疗费用,其支付办法按《抚顺市职工工伤社会保险暂行办法》、《抚顺市城镇职工生育保险暂行规定》执行。
  第五十七条 参保单位、参保人员、定点医疗机构、定点药店、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之间发生有关基本医疗保险争议时,由争议方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由市劳动保障行政部门组织裁决。
  第五十八条 离休人员、老红军和二等乙级以上革命伤残军人不参加医疗保险,原有的医疗管理办法不变,医疗费用按原资金渠道解决。
  第五十九条 每年1月1日至12月31日为职工基本医疗费用计算年度。
  第六十条 本规定由市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负责解释。
  第六十一条 本规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标签:社保局&&&
“抚顺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暂行规定”图片新闻
如果这条信息您不满意,您可以:
1、查看最新的相关信息.
2、查看医疗保险信息.
对“抚顺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暂行规定”的评论:
信息打分:
最新以下值得您关注的社保信息
医疗保险信息当前位置:
抚顺社保局解答市养老保险民关注的养老医疗保险问题
时间: 15:16来源:网络整理 作者:小编 点击:
推动转外就医持卡即时结算,方便市民异地就医 6月14日,抚顺市社保局走进政盛行风热线直播间,就养老保险、医疗保险等市民较为关注的问题,接听市民来电,解答市民咨询。 城镇生涯艰苦人员可借款缴养老保险 市民白女士咨询:她丈夫是低保户,之前曾办理了
  推动转外就医持卡即时结算,方便市民异地就医
  6月14日,抚顺市社保局走进政盛行风热线直播间,就养老保险、医疗保险等市民较为关注的问题,接听市民来电,解答市民咨询。
  城镇生涯艰苦人员可借款缴养老保险
  市民白女士咨询:她丈夫是低保户,之前曾办理了借款缴费,现在想理解一下这项政策到底怎么回事,以及单位和个人欠费情形?
  市社保局解答:抚顺市在2013年出台城镇生涯艰苦人员贴息借款缴纳养老保险费政策。主要针对满足法定退休条件的城镇已参保个体灵便就业人员或企业下岗职工,最高借款额5万元,用于缴纳借款人到达法定退休条件前的养老保险费。
  退休后,用个人养老保险金等额偿还本息,还款期限不超过4年,有还款才能的可办理提前还款。借款人在借款缴费期(退休前)政府贴息50%,残疾人、低保户及低保边沿户政府全额贴息,借款偿还期利息由借款人全体承担。
  今年,借款主要对象是符合规定的残疾人、低保户及低保边沿户,上述艰苦群体可到所在社区、街道申请办理。
  此外,对于白女士丈夫的问题,下线后,经理解,白女士丈夫于今年5月份由抚顺市人社局审批为特岗退休,同时到抚顺市社保局办理了借款缴纳养老保险费手续。经与其所在单位接洽,社保工作人员已现场为其核实了单位和个人欠交养老保险费情形,办理了养老保险待遇计发手续,并与其签署了还款协定。
  执行转外就医持卡即时结算,方便市民就医
  市民赵先生咨询:他想理解一下,住院治疗或转外就医,医保如何报销费用?
  市社保局解答:本市就医患者,需住院治疗的,持本人医保卡就医即可。(医保报销比例见下表)
  到外市就医患者,包含转外就医、异地安放就医等不同情形。
  对于转外就医人员,抚顺市于2013年正式启动转外就医持卡即时结算(即一卡通)工作,目前通过实施相关转外手续,已实现了与医大一院、医大二院、省肿瘤医院等多家医院转外持卡就医即时结算,大慷慨便了患者转外就医。
  对于异地安放就医人员,抚顺市开展了省内异地安放就医即时结算工作,5月底完成了和省内部分异地居住人员就医结算试点城市的联网和测试工作。目前,已完成盘锦82人、铁岭104人的安放备案信息上传,届时抚顺市安放到盘锦和铁岭的人员将最先成为异地安放就医即时结算受益者。
  对于部分异地就医回抚结算人员,年初以来,抚顺市社保局积极摸索异地就医结算&一站式服务&经办模式,实现患者一次性报送资料,报销费用直接打入个人账户的管理模式,简化了过去审核、结算需患者多次往返和转账到单位等繁琐程序,极大地方便了参保就医患者。(医保报销比例见下表)
  个体劳动者参加医保设最低、最低实际缴费年限
  市民杨先生咨询:请问以个体身份退休的人员医保卡是如何划款的?
  市社保局解答:根据有关文件规定,个体劳动者参加医疗保险设最低缴费年限和最低实际缴费年限。最低缴费年限分离为男30年、女25年,最低实际缴费年限男女均为10年。
  个体劳动者退休时,其本人实际缴费满10年并到达最低缴费年限的,退休后不再缴费,持续享受医保待遇。未到达最低缴费年限或最低实际缴费年限的,须补足到规定的缴费年限。
  基础医疗保险基金由兼顾基金和个人账户构成。个人账户体现情势为医疗保险IC卡。参保单位和职工个人缴纳的基础医疗保险费,根据本人缴费基数或养老金每月按必然比例划入个人账户: 45周岁(含45周岁)以下,按2.5%划入;46周岁至55周岁,按3.0%划入;56周岁至69周岁,按4.0%划入;70周岁(含70周岁)以上,按4.8%划入。
  经理解,该人于2011年10月办理退休手续,未补足到规定的缴费年限产生的欠费,所以医保卡暂停按月划入个人账户金额。
  医保缴费比例断定后不能更改
  市民丛女士咨询:她于1月份办理城镇职工医保,当时是按5%缴费,现在想改为按9%缴费,请问能否更改?
  市社保局解答:城镇职工医疗保险缴费方法有两种,按缴费基数的5%或9%比例缴费,两者住院兼顾医保待遇雷同。其中按9%比例缴费的,医保卡还按月划入个人账户金额,用于门诊就医及药店购药。
  经理解,该人原为享受&4050&社保补助人员,依照相关政策规定, &4050&社保补助人员享受住院兼顾医疗保险待遇。
  在其1月份办理退休补齐医保欠费时,经本人自愿选择并确认按5%比例补费,持续享受住院兼顾医疗保险待遇。现业务分局已为其办理了补费核定等相关业务,缴费比例断定后不能更改。
  医保欠费补齐到账30天后医保卡自动解锁
  市民候女士咨询:她看病住院时,发明医保卡因欠费被锁逝世,怎么办?
  市社保局解答:经理解,该人为个体灵便就业人员,2014年1月至5月医疗保险产生欠费,导致医保卡锁逝世。6月10日,其已到顺城社保分局进行补费核定。6月15日,顺城社保分局接洽到侯女士,现场再次进行核对,断定其已补费和当月正常缴费。依照有关规定,医疗保险产生欠费后,补齐欠费到账30天后医保卡自动解锁。(记者邵可欣)
(责任编辑:查社保)
全国社保查询
公积金查询
养老保险查询
这些是最新的 ??????
猜你也喜欢看这些 ??????
& Copyright & 2013.社保TV All rights reserved.本篇关键字搜索:
【法规标题】抚顺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抚顺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等部门抚顺市解决厂办大集体困难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和医疗保险问题实施意见的通知
【法规文号】37
【发布日期】
【实施日期】
【发布部门】辽宁省
【效力等级】地方法规
抚顺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抚顺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等部门抚顺市解决厂办大集体困难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和医疗保险问题实施意见的通知
抚政办发[2014]37号
各县、区人民政府,沈抚新城、石化新城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单位:
  经市政府同意,现将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市民政局、市财政局、市国资委、市地税局《抚顺市解决厂办大集体困难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和医疗保险问题的实施意见》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抚顺市人民政府办公厅二○一四年六月十一日
抚顺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抚顺市民政局、抚顺市财政局、抚顺市国资委、抚顺市地税局抚顺市关于解决厂办大集体困难企业职工基本养老和医疗保险问题的实施意见
  按照《辽宁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等部门关于解决厂办大集体困难企业职工基本养老和医疗保险问题指导意见的通知》(辽政办发[2014]13号)精神,结合我市实际,现就解决我市困难企业职工基本养老和医疗保险问题提出以下实施意见。
  一、工作目标
  通过实施积极的基本养老和医疗保险政策,确保达到法定退休年龄的厂办大集体困难企业职工及时办理退休手续并按时领取基本养老金,确保有参保意愿的厂办大集体困难企业职工全部纳入医疗保险。
  二、适用范围
  在抚顺地区的中央企业、省属企业、市及市以下所属的国有企业兴办的厂办大集体困难企业及其职工(含已超过法定退休年龄人员)。困难企业由国资、地税、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财政、社保等部门认定。
  三、基本养老和医疗保障政策
  (一)困难企业欠缴基本养老保险费审核认定问题。
  困难企业欠缴的基本养老保险费(以下简称企业欠费),经市政府相关部门认定后,可按以下办法处理:
  1.当年有一定缴费能力的,除企业欠费中应划入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个人账户部分外,可一次性补缴当年欠费的50%,其余部分应同地税部门签订缓缴协议,制定分期还款计划。
  2.当年无缴费能力的,但将来通过恢复生产、资产变现或主办企业补助能够优先偿还企业欠费的,除企业欠费中应划入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个人账户部分外,其当年欠费和历年欠费可一并办理缓缴,与地税部门签订缓缴协议,制定分期还款计划。
  3.对于长期处于关闭停产状态的,企业应承担的基本养老保险费(不含企业应划入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个人账户部分)经履行认定程序后,可全部挂账。
  (二)困难企业职工接续基本养老保险关系问题。
  困难企业的漏保职工和中断缴费职工,在其未达到法定退休年龄之前,可按以下办法接续基本养老保险关系:
  1.企业有一定缴费能力的,可按照民主协商的原则,从本人应参加基本养老保险或应补缴时间算起,以各年度我市在岗职工平均工资(2006年以前为职工平均工资)为基数,由单位和个人按对应期各年度缴费比例申报补缴基本养老保险费。补缴欠费免征滞纳金,原符合国家规定的连续工龄视同缴费年限。
  2.企业无缴费能力的,可按照自愿的原则,从本人应参加基本养老保险或应补缴时间算起,按灵活就业人员参保政策补缴基本养老保险费。补缴欠费免征滞纳金,原符合国家规定的连续工龄视同缴费年限。
  (三)困难企业欠费职工达到法定退休年龄办理退休问题。
  困难企业欠费职工(包括漏保职工和中断缴费职工),在其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时,可按以下办法办理退休:
  1.企业有一定缴费能力的,企业和个人欠费(含本金和利息,下同)一次性补齐后,按规定办理退休,免征滞纳金。
  2.企业无缴费能力并允许缓缴或挂账的,可按灵活就业人员参保政策一次性补齐欠费后,按规定办理退休,免征滞纳金。
  3.超过法定退休年龄的职工,按以上办法补缴欠费后符合退休条件的,其基本养老金按本人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时的条件核定,享受达到法定退休年龄之后企业退休人员待遇调整政策,从补齐欠费的下月起领取基本养老金,此前的待遇不予补发。
  (四)困难企业中的困难职工达到法定退休年龄办理退休问题。
  困难企业中的困难职工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时,可按以下办法办理退休:
  1.对经民政部门认定属于低保对象、低保边缘户对象的特殊困难职工,缴费年限(含视同缴费年限)累计已满15年的,可由本人书面申请,按现有缴费年限办理退休;缴费年限(含视同缴费年限)累计不足15年的,也可按照自愿原则,采取向当地银行申请不超过3万元的商业贷款、政府100%贴息的办法一次性补缴个人欠费后,在企业欠费缓缴或挂账期间可以办理退休,免征滞纳金。待其退休按月领取基本养老金时,每月用不低于本人基本养老金总额30%的部分偿还贷款。每月偿还贷款部分的基本养老金收入,在核算收入时不计入家庭收入。
  2.对其他困难职工,在履行本人申请、企业同意、国资部门会同有关部门认定程序后,按照自愿原则,可采取向当地银行申请不超过5万元的商业贷款、政府50%贴息、按灵活就业人员参保政策一次性补齐欠费后,按规定办理退休,免征滞纳金。待其退休按月领取基本养老金时,每月用不低于本人基本养老金总额30%的部分还本付息。每月偿还贷款部分的基本养老金收入,在核算收入时不计入家庭收入。
  (五)困难企业在职职工参加医疗保险问题。
  有关部门确认的困难企业中,已参加城镇职工医疗保险,由于企业无力缴费中断缴纳医疗保险费的或从未参加医疗保险的企业职工,可以自由选择以灵活就业人员身份自行缴费参加职工基本医疗保险,也可以选择以城镇居民身份参加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
  1.选择以灵活就业人员身份自行缴费参加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不补缴历年欠费,参保缴费后,按政策规定享受医疗保险待遇。退休时个人参保缴费年限与企业参保年限合并计算,欠费期间不计入个人参保年限。
  2.企业职工在用人单位停缴保费期间,到其他用人单位重新就业的,可以将医疗保险关系转移到新的用人单位缴费参保,其欠费期间的医疗保险费不再补缴,欠费期间不计入个人参保年限。重新缴费后,按政策规定享受医疗保险待遇。将来可根据本人意愿,将医疗保险关系转回原用人单位。
  3.选择参加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的,缴费标准、政府补助、缴费年限折算等事项,按抚顺市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现行政策执行。达到法定退休年龄后,可以选择转回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或继续参加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
  4.民政部门要会同财政、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卫生计生等相关部门,充分利用现在医疗保险网络资源,加快推进医疗救助即时结算工作,实现医疗救助与基本医疗保险、大病医疗保险制度的有效衔接。要进一步完善临时救助制度,加大临时救助投入,对因患特殊重大疾病,经过基本医疗保险、大病医疗保险、医疗救助后,家庭生活仍然存在较大困难的特困居民,通过临时救助给予一定的生活救助。
  (六)困难企业退休职工参加医疗保险问题。
  1.已纳入困难企业退休人员医疗保险政策范围的企业,退休人员继续执行抚顺市现行的困难企业退休人员医疗保险政策。
  2.未被纳入困难企业退休人员医疗保险政策范围的企业,未参加医疗保险的,按申报程序经有关部门认定后,退休人员按抚顺市现行困难企业退休人员参加医疗保险政策纳入医疗保险。困难企业退休人员一次性趸交参保费用,原则上主要由厂办大集体及主办企业筹措,政府给予40%的一次性补助。缴费标准、缴费基数按抚顺市现行困难企业退休人员参加医疗保险政策执行。
  3.在参加了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企业中,已经按政策享受医疗保险待遇的退休人员,由于企业因经营状况无力缴费而影响退休人员享受医疗保险待遇的,经认定为困难企业后,其退休人员可继续享受原医疗保险待遇,不再受所在单位缴费情况影响。新发生的退休人员,可按医疗保险政策补费后,享受基本医疗保险待遇,也可按我市现行困难企业退休人员医疗保险政策补费,享受困难企业退休人员医疗保险待遇。
  四、工作要求
  (一)高度重视,精心组织。各县(区)政府、各有关部门是解决厂办大集体困难企业职工基本养老和医疗保险问题的政策实施主体,要切实提高对此项工作重要性的认识。市政府成立由主管副市长担任组长的领导小组,负责统筹协调推进厂办大集体困难企业职工基本养老和医疗保险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各县(区)政府也要成立相应的组织机构。
  (二)明确任务,落实责任。各有关部门要各司其责,各负其责,加强沟通,密切协作,形成工作合力。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负责总体协调、组织推进和政策解释工作;社保经办部门为厂办大集体困难企业职工参保、接续社会保险关系、办理贷款、享受社会保险相关待遇提供服务;民政部门负责落实医疗救助政策,组织推进医疗救助即时结算工作;财政部门负责政府贷款贴息和医疗保险政府补助资金的落实工作;国资部门负责厂办大集体企业性质界定及职工身份的认定工作,会同地税等有关部门组织开展困难企业的认定工作;地税部门负责组织办理基本养老保险费缓缴手续。
  (三)制定方案,稳步推进。解决厂办大集体困难企业职工基本养老和医疗保险问题,关系到职工群众的切身利益,情况复杂,政策性强。各县(区)政府、各有关部门要深入开展调查研究,结合实际制定工作方案,完善有关政策。各县(区)政府、各有关部门要形成工作方案报市领导小组办公室,9月底前全面解决我市厂办大集体困难企业职工基本养老和医疗保险问题。对工作中可能出现的问题要进行预判分析,提前制定工作预案。遇到重大问题,及时报市领导小组办公室。
  附件:抚顺市解决厂办大集体困难企业职工基本养老和医疗保险问题领导小组名单
  附件:
抚顺市解决厂办大集体困难企业职工基本养老和医疗保险问题领导小组名单
  组长:王潜 常务副市长
  副组长:王新鹏 市政府副市级领导
  魏青阳 市政府副秘书长
  傅文清 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局长
  解军红 市民政局局长
  于景森 市财政局局长
  赵凤羚 市国资委主任
  贾德辉 市地税局局长
  王越 市社会保险事业管理局局长
  成员:孙大科 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副局长
  张玉强 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副局长
  郎奕华 市财政局副局长
  李向东 市地税局副局长
  卢延平 市社会保险事业管理局副局长
  李轶市 社会保险事业管理局副局长
  李琦市 社会保险事业管理局副局长
  段玉珍 市民政局副局长
  张杰 市国资委工会主席
  余晓师 市金融办副主任
  王永军 新抚区副区长
  张剑钧 望花区副区长
  杨宏国 东洲区副区长
  张巍 顺城区副区长
  柴凯 抚顺县副县长
  陆波清 原满族自治县副县长
  张文新 新宾满族自治县副县长
  孙雅新 沈抚新城管委会副主任
  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办公室主任由傅文清同志兼任。
资料提供:法律之星 引用时请对照正式文本
提示:“法律之星”将为纠错最多的用户提供相关奖品,如有必要,请您填写联系人和联系方式。
(非必填)
(非必填)

我要回帖

更多关于 抚顺接收外地转入保险 的文章

 

随机推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