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税务总局网上办税服务厅上海税务 个人所得税税不能上报怎么办

<input type="hidden" name="header" value='' />
欢迎您访问青海省人民政府网站,您在访问过程中对网站有任何意见或者建议请联系我们。
&&青海发布&&
您的位置:
&/&&/&&/&&/&
国家税务总局个体工商户个人所得税计税办法
发布时间:
  《个体工商户个人所得税计税办法》已经日国家税务总局2014年度第4次局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日起施行。
  国家税务总局局长:王军
  个体工商户个人所得税计税办法
  第一章总则  ?
  第一条为了规范和加强个体工商户个人所得税征收管理,根据个人所得税法等有关税收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实行查账征收的个体工商户应当按照本办法的规定,计算并申报缴纳个人所得税。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个体工商户包括:
  (一)依法取得个体工商户营业执照,从事生产经营的个体工商户;
  (二)经政府有关部门批准,从事办学、医疗、咨询等有偿服务活动的个人;
  (三)其他从事个体生产、经营的个人。
  第四条个体工商户以业主为个人所得税纳税义务人。
  第五条个体工商户应纳税所得额的计算,以权责发生制为原则,属于当期的收入和费用,不论款项是否收付,均作为当期的收入和费用;不属于当期的收入和费用,即使款项已经在当期收付,均不作为当期收入和费用。本办法和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六条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个体工商户会计处理办法与本办法和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相关规定不一致的,应当依照本办法和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的相关规定计算。  ?
  第二章计税基本规定  ?
  第七条个体工商户的生产、经营所得,以每一纳税年度的收入总额,减除成本、费用、税金、损失、其他支出以及允许弥补的以前年度亏损后的余额,为应纳税所得额。
  第八条个体工商户从事生产经营以及与生产经营有关的活动(以下简称生产经营)取得的货币形式和非货币形式的各项收入,为收入总额。包括:销售货物收入、提供劳务收入、转让财产收入、利息收入、租金收入、接受捐赠收入、其他收入。
  前款所称其他收入包括个体工商户资产溢余收入、逾期一年以上的未退包装物押金收入、确实无法偿付的应付款项、已作坏账损失处理后又收回的应收款项、债务重组收入、补贴收入、违约金收入、汇兑收益等。
  第九条成本是指个体工商户在生产经营活动中发生的销售成本、销货成本、业务支出以及其他耗费。
  第十条费用是指个体工商户在生产经营活动中发生的销售费用、管理费用和财务费用,已经计入成本的有关费用除外。
  第十一条税金是指个体工商户在生产经营活动中发生的除个人所得税和允许抵扣的增值税以外的各项税金及其附加。
  第十二条损失是指个体工商户在生产经营活动中发生的固定资产和存货的盘亏、毁损、报废损失,转让财产损失,坏账损失,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因素造成的损失以及其他损失。
  个体工商户发生的损失,减除责任人赔偿和保险赔款后的余额,参照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有关企业资产损失税前扣除的规定扣除。
  个体工商户已经作为损失处理的资产,在以后纳税年度又全部收回或者部分收回时,应当计入收回当期的收入。
  第十三条其他支出是指除成本、费用、税金、损失外,个体工商户在生产经营活动中发生的与生产经营活动有关的、合理的支出。
  第十四条个体工商户发生的支出应当区分收益性支出和资本性支出。收益性支出在发生当期直接扣除;资本性支出应当分期扣除或者计入有关资产成本,不得在发生当期直接扣除。
  前款所称支出,是指与取得收入直接相关的支出。
  除税收法律法规另有规定外,个体工商户实际发生的成本、费用、税金、损失和其他支出,不得重复扣除。
  第十五条个体工商户下列支出不得扣除:
  (一)个人所得税税款;
  (二)税收滞纳金;
  (三)罚金、罚款和被没收财物的损失;
  (四)不符合扣除规定的捐赠支出;
  (五)赞助支出;
  (六)用于个人和家庭的支出;
  (七)与取得生产经营收入无关的其他支出;
  (八)国家税务总局规定不准扣除的支出。
  第十六条个体工商户生产经营活动中,应当分别核算生产经营费用和个人、家庭费用。对于生产经营与个人、家庭生活混用难以分清的费用,其40%视为与生产经营有关费用,准予扣除。
  第十七条个体工商户纳税年度发生的亏损,准予向以后年度结转,用以后年度的生产经营所得弥补,但结转年限最长不得超过五年。
  第十八条个体工商户使用或者销售存货,按照规定计算的存货成本,准予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第十九条个体工商户转让资产,该项资产的净值,准予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第二十条本办法所称亏损,是指个体工商户依照本办法规定计算的应纳税所得额小于零的数额。
  第三章扣除项目及标准  ?
  第二十一条个体工商户实际支付给从业人员的、合理的工资薪金支出,准予扣除。
  个体工商户业主的费用扣除标准,依照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执行。
  个体工商户业主的工资薪金支出不得税前扣除。
  第二十二条个体工商户按照国务院有关主管部门或者省级人民政府规定的范围和标准为其业主和从业人员缴纳的基本养老保险费、基本医疗保险费、失业保险费、生育保险费、工伤保险费和住房公积金,准予扣除。
  个体工商户为从业人员缴纳的补充养老保险费、补充医疗保险费,分别在不超过从业人员工资总额5%标准内的部分据实扣除;超过部分,不得扣除。
  个体工商户业主本人缴纳的补充养老保险费、补充医疗保险费,以当地(地级市)上年度社会平均工资的3倍为计算基数,分别在不超过该计算基数5%标准内的部分据实扣除;超过部分,不得扣除。
  第二十三条除个体工商户依照国家有关规定为特殊工种从业人员支付的人身安全保险费和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规定可以扣除的其他商业保险费外,个体工商户业主本人或者为从业人员支付的商业保险费,不得扣除。
  第二十四条个体工商户在生产经营活动中发生的合理的不需要资本化的借款费用,准予扣除。
  个体工商户为购置、建造固定资产、无形资产和经过12个月以上的建造才能达到预定可销售状态的存货发生借款的,在有关资产购置、建造期间发生的合理的借款费用,应当作为资本性支出计入有关资产的成本,并依照本办法的规定扣除。
  第二十五条个体工商户在生产经营活动中发生的下列利息支出,准予扣除:
  (一)向金融企业借款的利息支出;
  (二)向非金融企业和个人借款的利息支出,不超过按照金融企业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算的数额的部分。
  第二十六条个体工商户在货币交易中,以及纳税年度终了时将人民币以外的货币性资产、负债按照期末即期人民币汇率中间价折算为人民币时产生的汇兑损失,除已经计入有关资产成本部分外,准予扣除。
  第二十七条个体工商户向当地工会组织拨缴的工会经费、实际发生的职工福利费支出、职工教育经费支出分别在工资薪金总额的2%、14%、2.5%的标准内据实扣除。
  工资薪金总额是指允许在当期税前扣除的工资薪金支出数额。
  职工教育经费的实际发生数额超出规定比例当期不能扣除的数额,准予在以后纳税年度结转扣除。
  个体工商户业主本人向当地工会组织缴纳的工会经费、实际发生的职工福利费支出、职工教育经费支出,以当地(地级市)上年度社会平均工资的3倍为计算基数,在本条第一款规定比例内据实扣除。
  第二十八条个体工商户发生的与生产经营活动有关的业务招待费,按照实际发生额的60%扣除,但最高不得超过当年销售(营业)收入的5&。
  业主自申请营业执照之日起至开始生产经营之日止所发生的业务招待费,按照实际发生额的60%计入个体工商户的开办费。
  第二十九条个体工商户每一纳税年度发生的与其生产经营活动直接相关的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不超过当年销售(营业)收入15%的部分,可以据实扣除;超过部分,准予在以后纳税年度结转扣除。
  第三十条个体工商户代其从业人员或者他人负担的税款,不得税前扣除。
  第三十一条个体工商户按照规定缴纳的摊位费、行政性收费、协会会费等,按实际发生数额扣除。
  第三十二条个体工商户根据生产经营活动的需要租入固定资产支付的租赁费,按照以下方法扣除:
  (一)以经营租赁方式租入固定资产发生的租赁费支出,按照租赁期限均匀扣除;
  (二)以融资租赁方式租入固定资产发生的租赁费支出,按照规定构成融资租入固定资产价值的部分应当提取折旧费用,分期扣除。
  第三十三条个体工商户参加财产保险,按照规定缴纳的保险费,准予扣除。
  第三十四条个体工商户发生的合理的劳动保护支出,准予扣除。
  第三十五条个体工商户自申请营业执照之日起至开始生产经营之日止所发生符合本办法规定的费用,除为取得固定资产、无形资产的支出,以及应计入资产价值的汇兑损益、利息支出外,作为开办费,个体工商户可以选择在开始生产经营的当年一次性扣除,也可自生产经营月份起在不短于3年期限内摊销扣除,但一经选定,不得改变。
  开始生产经营之日为个体工商户取得第一笔销售(营业)收入的日期。
  第三十六条个体工商户通过公益性社会团体或者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部门,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公益事业捐赠法》规定的公益事业的捐赠,捐赠额不超过其应纳税所得额30%的部分可以据实扣除。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规定可以全额在税前扣除的捐赠支出项目,按有关规定执行。
  个体工商户直接对受益人的捐赠不得扣除。
  公益性社会团体的认定,按照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民政部有关规定执行。
  第三十七条本办法所称赞助支出,是指个体工商户发生的与生产经营活动无关的各种非广告性质支出。
  第三十八条个体工商户研究开发新产品、新技术、新工艺所发生的开发费用,以及研究开发新产品、新技术而购置单台价值在10万元以下的测试仪器和试验性装置的购置费准予直接扣除;单台价值在10万元以上(含10万元)的测试仪器和试验性装置,按固定资产管理,不得在当期直接扣除。
  第四章附则  ?
  第三十九条个体工商户资产的税务处理,参照企业所得税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执行。
  第四十条个体工商户有两处或两处以上经营机构的,选择并固定向其中一处经营机构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缴纳个人所得税。
  第四十一条个体工商户终止生产经营的,应当在注销工商登记或者向政府有关部门办理注销前向主管税务机关结清有关纳税事宜。
  第四十二条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地方税务局可以结合本地实际,制定具体实施办法。
  第四十三条本办法自日起施行。国家税务总局日发布的《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个体工商户个人所得税计税办法(试行)〉的通知》(国税发〔1997〕43号)同时废止。#办税#外籍人士个税年度申报的6个小贴士_国家税务总局-爱微帮
&& &&& 【办税】外籍人士个税年度申报的6个小贴士
  随着国家对外开放的深入以及经济国际化进程的推进,在中国就业的外籍人员越来越多,外籍人员纳税问题逐渐成为用人单位和个人关注的热点。每年的1—3月份正是外籍个人所得税年度申报的申报期。南京地税为您解读外籍个人所得税年度申报的相关政策。  贴士1哪些人要进行外籍个人所得税年度申报  根据外籍人员税收管理要求,办理任职登记的外籍人员,应在年度终了后3个月内进行个人所得税年度申报。也就是说无论外籍人员在华时间多久、是否是居民纳税人、年所得多少,只要办理了任职登记的,就要进行年度申报。这些申报规定也适用于在大陆任职的港澳台人员。  贴士2哪些所得可免税  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所得税若干政策问题的通知》( [1994]财税字第20号)第二条的规定,下列所得,暂免征收个人所得税:外籍个人以非现金形式或实报实销形式取得的住房补贴、伙食补贴、搬迁费、洗衣费;外籍个人按合理标准取得的境内、外出差补贴;外籍个人取得的探亲费、语言训练费、子女教育费等,经当地税务机关审核批准为合理的部分。需要注意的是,外籍个人取得上述补贴收入,在申报缴纳或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时,应提供有关有效凭证及证明资料。主管税务机关就纳税人或代扣代缴义务人申报的有关补贴收入逐项审核。对其中有关凭证及证明资料,不能证明其上述免税补贴的合理性的,主管税务机关应要求纳税人或代扣代缴义务人在限定的时间内,重新提供证明材料。凡未能提供有效凭证及证明资料的补贴收入,主管税务机关有权给予纳税调整。除上述免税项目外,外籍人员按照我国规定缴纳的境内基本养老保险费、基本医疗保险费、失业保险费、住房公积金在计算个人所得税时可以税前扣除。特别需要注意的是,我国税法规定,由外籍人员个人负担的境外保险费不能从个人所得税的应纳税所得额中扣除。  贴士3如何进行所得税年度申报  外籍个人所得税年度申报应首先进行电子数据申报,再提交纸质资料接受审核。电子数据申报的方法如下:登录江苏省地方税务局网上办税服务厅,下载使用“外籍人员个人所得税征管软件”,按操作说明填报年度申报6张表格,生成上报数据后,至江苏地税网上申报平台外籍人员年度申报表中上传。  应向所属地税机关报送审核的纸质资料主要有:外籍人员个人所得税年度申报表;中国境内工作期间年度申报表;外籍人员基本情况确认书;工资薪金所得汇价折算确认书;企业现行福利政策确认书;外籍人员取得有关补贴免征个人所得税确认书;外籍人员应在《个人所得税年度申报表》等表格上签字确认申报内容的真实性,并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护照或台胞证等证明本人身份的证件(复印件);护照或台胞证签证栏中的出入境记录(复印件);境内、外收入证明(工资奖金福利证明或明细工资单)或派遣公司、单位委托注册会计师出具的收入证明;如有在境内、外机构兼任职务的,由任职单位出具的兼职证明;对取得有关免税补贴的,还应提供相关证明材料(复印件);对取得有关免税补贴的,还应提供企业现行福利制度文本(复印件);如有对外捐赠,应提供政府机关或非营利组织开具的接受捐赠凭据(复印件)。  贴士4外籍个人年度申报不同于年所得12万元个税申报  浦口区某外资公司去年年初聘请了一位法国人为其企业做技术指导,合同约定期限为8个月,公司按月支付咨询指导费合计20万元。合同结束后,该专家即离开中国(在华时间8个月)。该外籍个人收入已经达到12万元,是否需要进行年所得12万元申报和外籍人员年度申报?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个人所得税自行纳税申报办法(试行)〉的通知》(国税发[号)的规定,凡依据个人所得税法负有纳税义务的纳税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按照本办法的规定办理纳税申报:年所得12万元以上的;从中国境内两处或者两处以上取得工资、薪金所得的;从中国境外取得所得的;取得应税所得,没有扣缴义务人的;国务院规定的其他情形。年所得12万元以上的纳税人,不包括在中国境内无住所,且在一个纳税年度中在中国境内居住不满1年的个人。  由于该外资公司聘请的外籍专家在中国境内无住所且居住不满一年,因此无需进行年所得12万元申报。税务人员提醒,外籍个人年度申报与年所得12万元个税自行申报是两项不同的涉税事项,虽然该外籍专家不需要进行12万元申报,但依然要进行外籍人员年度申报。  贴士5外籍个人探亲费用扣除有讲究  南京某汽车销售公司一位外籍个人要离职,公司会计正在为其办理离职清算,该外籍个人在2014年除工资薪金收入外,取得语言培训费、子女教育费和探亲费等各项补贴累计10万余元,其中探亲3次,探亲费3万元。  地税局工作人员向其解释,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外籍个人取得有关补贴征免个人所得税执行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997]54号)的规定,对外籍个人取得的探亲费免征个人所得税,应由纳税人提供探亲的交通支出凭证(复印件),由主管税务机关审核,对其实际用于本人探亲,且每年探亲的次数和支付的标准合理的部分给予免税。对外籍个人取得的语言培训费和子女教育费补贴免征个人所得税,应由纳税人提供在中国境内接受上述教育的支出凭证和期限证明材料,由主管税务机关审核,对其在中国境内接受语言培训以及子女在中国境内接受教育取得的语言培训费和子女教育费补贴,且在合理数额内的部分免予纳税。  地税部门提醒,外籍个人取得的探亲费可以享受免征个人所得税优惠待遇的,仅限于外籍个人在我国的受雇地及其家庭所在地之间搭乘交通工具且每年不超过2次的费用。经地税的工作人员逐项审核各项证明,确认该外籍人员有1次探亲费1万元由于超过标准不能给予扣除,其他符合政策规定可以免征个人所得税的各项津贴共9.8万元。  贴士6外籍人员缴纳社保税前扣除有条件  外籍个人缴纳社保的税前扣除问题,应按境内社保与境外社保两种不同方式区别对待。  对于境内社会保险,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基本养老保险费 基本医疗保险费 失业保险费 住房公积金有关个人所得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06]10号)的规定,企事业单位按照国家或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的缴费比例或办法实际缴付的基本养老保险费、基本医疗保险费和失业保险费,免征个人所得税;个人按照国家或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的缴费比例或办法实际缴付的基本养老保险费、基本医疗保险费和失业保险费,允许在个人应纳税所得额中扣除。因此,若外籍个人按照我国境内劳动法的规定办理基本养老保险费、基本医疗保险费和失业保险费,则个人承担的符合上述文件规定标准以内的部分可以在个人所得税前扣除。  但是对于境外社会保险,我国相关税法规定,对于为外籍个人缴付的各类境外社会保险,无论是企业承担部分还是个人承担部分,均应按照外籍人员在华纳税义务计征个人所得税。而不少外籍人员把在境内外缴纳的社会保险费放在一起,在纳税申报时直接作为免税项目扣除,这是违反税法规定的。来源:南京地税微信
点击展开全文
本账号由国家税务总局新闻宣传办公室提供。
您的【关注和订阅】是作者不断前行的动力
本站文章来自网友的提交收录,如需删除可发送邮件到 bang@ 或联系QQ ,
(C)2014&&版权所有&&&|&&&
京ICP备号-2&&&&京公网安备34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3年第21号 - 关于发布个人所得税申报表的公告
欢迎来到江阴市长江税务师事务所&&江阴大桥会计师事务所
当前位置:
个人所得税
相关专题:&
关于发布个人所得税申报表的公告 &
文号: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3年第21号 发文时间:
免责申明:本站自编内容版权所有,严禁转载;部分内容来自报刊或网络,若侵犯了您的权益,请立即通知我们,我们将立即删除!本网站内容仅供学习参考,具体执行以财税法律、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及主管税务机关的要求为准。
根据,本文附件7、附件8和附件9同时废止。
为进一步优化纳税服务,加强税收征管,根据《》及其和有关规定,现将国家税务总局修改后的个人所得税申报表及其填表说明(见附件1至附件9)予以发布,自日起执行。执行中如有问题,请及时向税务总局(所得税司)反映。   《),《)中附件2、附件3和附件4,《)中附件2至附件9,《)中附件1和附件2,同时废止。   特此公告。
     附件:1.个人所得税基础信息表(A表)   2.个人所得税基础信息表(B表)   3.扣缴个人所得税报告表   4.特定行业个人所得税年度申报表   5.个人所得税自行纳税申报表(A表)   6.个人所得税自行纳税申报表(B表)   7.生产、经营所得个人所得税纳税申报表(A表)(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28号,废止)
  8.生产、经营所得个人所得税纳税申报表(B表)(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28号,废止)
  9.生产、经营所得投资者个人所得税汇总申报表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28号,废止)
  国家税务总局   日 &
  分送: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 附件:
版权所有:江阴市长江税务师事务所 江阴大桥会计师事务所
苏ICP备号 苏B2-
技术支持:新闻中心当前位置:
> 解读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3年第21号:看新个税申报表的基础信息表变化
解读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3年第21号:看新个税申报表的基础信息表变化
点击次数:&&更新时间:&&【】&&【】
为进一步优化纳税服务,明晰纳税人的权利与义务,加强个人所得税分类专业化管理,日前,国家税务总局特对个人所得税申报表进行了重新修订,并自日起执行。修订后,个人所得税申报表将简化至12张(见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3年第21号附录《修订后个人所得税申报表简表》)。除《个人所得税纳税申报表(适用于年所得12万元以上的纳税人申报)》、《限售股转让所得扣缴个人所得税报告表》、《限售股转让所得个人所得税清算申报表》3张表沿用原有式样未作变动外,其他申报表均有变化。其中,基础信息类2张,扣缴申报类3张,自行申报类7张(包括个人纳税人自行申报表4张,生产经营纳税人自行申报表3张)。
  个人所得税申报表具体修订内容本着与税制发展方向、税收征管改革目标、电子信息发展趋势相适应的原则,主要有三:一是进一步规范全员全额扣缴明细申报制度,完善基础申报信息,统一数据口径标准,特别新增2张个人所得税基础信息表,一张是适用于扣缴义务人扣缴明细申报用的《个人所得税基础信息表(A表)》(附件1),一张是适用于纳税人自行纳税申报用的《个人所得税基础信息表(B表)》(附件2)。二是整合简并相似或同类项目申报表,简化申报内容,有效减轻扣缴义务人和纳税人负担。如将现行生产经营类的6张申报表简并为3张表;将现行5张扣缴申报类的申报表整合简并为3张表。三是规范数据口径,引导并鼓励信息技术的使用。如通过统一申报数据标准,方便纳税人通过电子方式申报、税务机关加强数据信息利用。
  从上可以看出,本次申报表修订特别强化了基础信息登记类申报,个人所得税主要指向自然人,自然人身份信息唯一性是纳税申报的基础。至于说前不久媒体曝光的持有4个户口的以多张身份证北京购房的 &房姐&则只能说是个例外。上帝欲让其灭亡,必先让其疯狂!电子信息发展的时代,个人信息做到全国统一且具备唯一性,才可以让这一涉及最广泛纳税人的税种做到应收则收。
  信息登记双管齐下,先由扣缴义务人申报
  新增《个人所得税基础信息表(A表)》的设计,基于现行个人所得税以代扣代缴为主要征收方式,个人基础信息的获取主要依托扣缴义务人。该表作为目前主要的个人基础信息采集来源渠道,一方面既要采集自然人纳税人的必要涉税信息,还要兼顾扣缴义务人的申报工作量。因此,采集的信息数量较少。对于扣缴义务人来说,对于员工个人的管理一般由人力资源部负责,对于工资发放、税金代扣则一般由财务部负责,代扣代缴税款时难以做到对每位员工身份信息、收入全部来源、是否纳税等情况了如指掌。强化扣缴义务人的纳税意识并不能代替纳税人纳税应具备的主动性。&楼市有风险,离婚须谨慎&从回避纳税的无奈之举我们可以感知自觉自愿纳税仍然任重道远。
  一、附表一由扣缴义务人填报
  适用于扣缴义务人办理全员全额扣缴明细申报时,其支付所得纳税人基础信息的填报。初次申报后,以后月份只需报送基础信息发生变化的纳税人的信息。
  扣缴义务人填报本表时,&姓名、国籍(地区)、身份证件类型、身份证件号码、是否残疾烈属孤老&为所有纳税人的必填项;其余则根据纳税人自身情况选择后填报。
  身份证件类型:填写纳税人有效身份证件(照)名称。中国居民,填写身份证、军官证、士兵证等证件名称;。中国境内无住所个人,填写护照、港澳居民来往内地通行证、台湾居民来往大陆通行证等证照名称。(原申报信息中有效身份证件,包括纳税人的身份证、护照、回乡证、军人身份证件等)身份证件号码:填写身份证件上的号码。是否残疾烈属孤老:有本项所列情况的,填写&是&;否则,填写&否&。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所得税全员全额扣缴申报管理暂行办法》(国税发〔号)第五条规定,扣缴义务人应向主管税务机关报送个人的以下基础信息:姓名、身份证照类型及号码、职务、户籍所在地、有效联系电话、有效通信地址及邮政编码等。对下列个人,扣缴义务人还应加报有关信息:
  (一)非雇员(不含股东、投资者):工作单位名称等;
  (二)股东、投资者:公司股本(投资)总额、个人股本(投资)额等;
  (三)在中国境内无住所的个人(含雇员和非雇员):外文姓名、国籍或地区、出生地(中、外文)、居留许可号码(或台胞证号码、回乡证号码)、劳动就业证号码、职业、境内职务、境外职务、入境时间、任职期限、预计在华时间、预计离境时间、境内任职单位名称及税务登记证号码、境内任职单位地址和邮政编码及联系电话、境外派遣单位名称(中、外文)、境外派遣单位地址(中、外文)、支付地(包括境内支付和境外支付)等。
  储蓄机构向储户支付的储蓄存款利息所得、证券兑付机构向企业债券持有人兑付的企业债券利息所得和上市公司向股民支付的股息、红利所得,可暂报送以下信息:姓名、身份证照类型及号码、支付的利息(股息、红利)所得、扣缴税款等。
  各地应根据这些基础信息和管理工作的要求,制定《个人基础信息登记表》,并要求扣缴义务人填报。
  因此,可以看出新申报表对于基础信息登记更为全面,无论境内境外个人,无论雇员非雇员,发生支付所得均应采集个人基础信息。
  &是否残疾烈属孤老&决定了是否可以按照《个人所得税法》减征个人所得税。《个人所得税法》第五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经批准可以减征个人所得税:
  (一)残疾、孤老人员和烈属的所得;
  (二)因严重自然灾害造成重大损失的;
  (三)其他经国务院财政部门批准减税的。其减征的幅度和期限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
  二、分四类填报个人基础信息
  个人基础信息分四类填报,分别为雇员、非雇员、股东、投资者及境内无住所个人。
  1、雇员。雇员填报最为简单,也是企业最容易获得的信息,填报电话和电子邮箱。
  2、非雇员。填写非扣缴单位雇员的纳税人(不包括股东、投资者)的相关信息。
  一般填写从扣缴单位取得劳务报酬所得、稿酬所得、特许权使用费所得、利息股息红利所得、财产租赁所得、财产转让所得、偶然所得、其它所得的纳税人的相关信息。
  非雇员由于与扣缴义务人没有直接雇佣关系,支付其所得没有日常性和长期性,基础信息在支付所得时如果不及时取得,则之后采集相关信息则会困难。另外,在&以票控税&的体制下,非雇员取得所得,企业一般会要求去到主管税务机关代开发票。如果个人取得了税务机关扣缴个人所得税完税证明,则企业可不必填报上述信息。如果仍需企业扣缴个人所得税,则企业仍需正常填报。
  支付集资利息是否扣缴个人所得税?
  当下,企业融资难,集资盛行,已经不仅仅是一个税收问题,倒更成为一个社会问题,近四个亿的民间借贷有多少完税?涉及多少个人基础信息?扣缴义务人没有扣税,纳税人也没主动申报的情形仍很普遍。
  因此,个人基础信息完善说简单也简单,说难仍有工作要做,关键还是税制结构与纳税意识问题。
  3、股东、投资者
  填写扣缴单位的自然人股东、投资者的相关信息。没有则不填。公司股本(投资)总额:填写扣缴单位的公司股本(投资)总额。个人股本(投资)额:填写自然人股东、投资者个人投资的股本(投资)额。
  以上信息比对可看出投资者个人所持有公司股份比例。自然人转让股权仍然是税务风险防范所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股权转让所得征收个人所得税管理的通知》(国税函〔号)规定,股权交易各方在签订股权转让协议并完成股权转让交易以后至企业变更股权登记之前,负有纳税义务或代扣代缴义务的转让方或受让方,应到主管税务机关办理纳税(扣缴)申报,并持税务机关开具的股权转让所得缴纳个人所得税完税凭证或免税、不征税证明,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股权变更登记手续。税务机关应加强对股权转让所得计税依据的评估和审核。对扣缴义务人或纳税人申报的股权转让所得相关资料应认真审核,判断股权转让行为是否符合独立交易原则,是否符合合理性经济行为及实际情况。 对申报的计税依据明显偏低(如平价和低价转让等)且无正当理由的,主管税务机关可参照每股净资产或个人股东享有的股权比例所对应的净资产份额核定。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股权转让所得个人所得税计税依据核定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0年第27号)规定,自然人转让所投资企业股权(份)(以下简称股权转让)取得所得,按照公平交易价格计算并确定计税依据。计税依据明显偏低且无正当理由的,主管税务机关可采用本公告列举的方法核定。符合下列情形之一且无正当理由的,可视为计税依据明显偏低:
  1.申报的股权转让价格低于初始投资成本或低于取得该股权所支付的价款及相关税费的;
  2.申报的股权转让价格低于对应的净资产份额的;
  3.申报的股权转让价格低于相同或类似条件下同一企业同一股东或其他股东股权转让价格的;
  4.申报的股权转让价格低于相同或类似条件下同类行业的企业股权转让价格的;
  5.经主管税务机关认定的其他情形。
  对于股东终止投资的情形,《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终止投资经营收回款项征收个人所得税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41号)也有明确,个人因各种原因终止投资、联营、经营合作等行为,从被投资企业或合作项目、被投资企业的其他投资者以及合作项目的经营合作人取得股权转让收入、违约金、补偿金、赔偿金及以其他名目收回的款项等,均属于个人所得税应税收入,应按照&财产转让所得&项目适用的规定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
  股权转让近年来屡屡被作为重点检查项目,以纳税筹划之名卖公司卖股权案件增多。虽然股东、投资者信息容易获得,但是股东、投资者涉及分红、股权转让税款却往往巨大。
  4、境内无住所个人。填写在中国境内无住所个人的相关信息。没有则不填。纳税人识别号:填写主管税务机关赋予的18位纳税人识别号。该纳税人识别号作为境内无住所个人的唯一身份识别码,由纳税人到主管税务机关办理初次涉税事项,或者扣缴义务人办理该纳税人初次扣缴申报时,由主管税务机关授予。
  境内无住所个人有几个关键时间需要填报:
  来华时间:填写纳税人到达中国境内的年月日。
  任职期限:填写纳税人在中国境内任职受雇单位的任职期限。
  预计离境时间:填写纳税人预计离境的年月日。
  预计离境地点:填写纳税人预计离境的地点。
  以上时间关系到计算在中国境内居住天数问题,涉及到文件及政策规定如下: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在中国境内无住所的个人执行税收协定和个人所得税法若干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4〕97号)第一条规定,关于判定纳税义务时如何计算在中国境内居住天数问题。
  对在中国境内无住所的个人,需要计算确定其在中国境内居住天数,以便依照税法和协定或安排的规定判定其在华负有何种纳税义务时,均应以该个人实际在华逗留天数计算。上述个人入境、离境、往返或多次往返境内外的当日,均按一天计算其在华实际逗留天数。
  第二条规定,关于对个人入、离境当日如何计算在中国境内实际工作期间的问题。
  对在中国境内、境外机构同时担任职务或仅在境外机构任职的境内无住所个人,在按《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在中国境内无住所的个人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若干具体问题的通知》(国税函发〔号)第一条的规定计算其境内工作期间时,对其入境、离境、往返或多次往返境内外的当日,均按半天计算为在华实际工作天数。
  第三条规定,关于对不同纳税义务的个人计算应纳税额的适用公式问题。
  对分别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在中国境内无住所的个人取得工资薪金所得纳税义务问题的通知》(国税发〔号)第二条至第五条规定判定负有纳税义务的个人,在计算其应纳税额时,分别适用以下公式:
  (一)按国税发〔号第二条规定,负有纳税义务的个人应适用下述公式:
  应纳税额=(当月境内外工资薪金应纳税所得额&适用税率-速算扣除数)&当月境内支付工资&当月境内外支付工资总额&当月境内工作天数&当月天数
  (二)按国税发〔号第三条规定,负有纳税义务的个人仍应适用国税发〔号第六条规定的下述公式:
  应纳税额=(当月境内外工资薪金应纳税所得额&适用税率-速算扣除数)&当月境内工作天数&当月天数
  (三)按国税发〔号第四条或第五条规定负有纳税义务的个人应适用国税函发〔号第四条规定的下述公式:
  应纳税额=(当月境内外工资薪金应纳税所得额&适用税率-速算扣除数)&(1-当月境外支付工资&当月境内外支付工资总额&当月境外工作天数&当月天数)
  如果上款所述各类个人取得的是日工资薪金或者不满一个月工资薪金,均仍应按照国税发〔号文第六条第二款的规定换算为月工资后,按照上述公式计算其应纳税额。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在中国境内无住所的个人取得工资薪金所得纳税义务问题的通知》(国税发〔号)第二条规定,关于在中国境内无住所而在一个纳税年度中在中国境内连续或累计居住不超过90日或在税收协定法规的期间中在中国境内连续或累计居住不超过183日的个人纳税义务的确定。
  根据税法第一条第二款和实施条例第七条以及税收协定的有关法规,在中国境内无住所而在一个纳税年度中在中国境内连续或累计工作不超过90日或在税收协定法规的期间中在中国境内连续或累计居住不超过183日的个人,由中国境外雇主支付并且不是由该雇主的中国境内机构负担的工资薪金,免于申报缴纳个人所得税。对前述个人应仅就其实际在中国境内工作期间由中国境内企业或个人雇主支付或者由中国境内机构负担的工资薪金所得申报纳税。凡是该中国境内企业、机构属于采取核定利润方法计征企业所得税或没有营业收入而不征收企业所得税的,在该中国境内企业、机构任职、受雇的个人实际在中国境内工作期间取得的工资薪金,不论是否在该中国境内企业、机构会计账簿中有记载,均应视为该中国境内企业支付或由该中国境内机构负担的工资薪金。
  上述个人每月应纳的税款应按税法法规的期限申报缴纳。
  第三条规定,关于在中国境内无住所而在一个纳税年度中在中国境内连续或累计居住超过90日或在税收协定的期间中在中国境内连续或累计居住超过183日但不满1年的个人纳税义务的确定根据税法第一条第二款以及税收协定的有关法规,在中国境内无住所而在一个纳税年度中在中国境内连续或累计工作超过90日或在税收协定法规的期间中在中国境内连续或累计居住超过183日但不满1年的个人,其实际在中国境内工作期间取得的由中国境内企业或个人雇主支付和由境外企业或个人雇主支付的工资薪金所得,均应申报缴纳个人所得税;其在中国境外工作期间取得的工资薪金所得,除属于本通知第五条法规的情况外,不予征收个人所得税。
  上述个人每月应纳的税款应按税法法规的期限申报缴纳。其中,取得的工资薪金所得是由境外雇主支付并且不是由中国境内机构负担的个人,事先可预定在一个纳税年度中连续或累计居住超过90日或在税收协定法规的期间中连续或累计居住超过183日的,其每月应纳的税款应按税法法规期限申报纳税;对事先不能预定在一个纳税年度或税收协定法规的有关期间中连续或累计居住超过90日或183日的,可以待达到90日或183日后的次月7日内,就其以前月份应纳的税款一并申报缴纳。
  第四条规定,关于在中国境内无住所但在境内居住满1年的个人纳税义务的确定根据税法第一条第一款、实施条例第六条的法规,在中国境内无住所但在境内居住满1年而不超过5年的个人,其在中国境内工作期间取得的由中国境内企业或个人雇主支付和由中国境外企业或个人雇主支付的工资薪金,均应申报缴纳个人所得税;其在实施条例第三条所说临时离境工作期间的工资薪金所得,仅就由中国境内企业或个人雇主支付的部分申报纳税,凡是该中国境内企业、机构属于采取核定利润方法计征企业所得税或没有营业收入而不征收企业所得税的,在该中国境内企业、机构任职、受雇的个人取得的工资薪金,不论是否在中国境内企业、机构会计账簿中有记载,均应视为由其任职的中国境内企业、机构支付。
  上述个人,在1个月中既有在中国境内工作期间的工资薪金所得,也有在临时离境期间由境内企业或个人雇主支付的工资薪金所得的,应合并计算当月应纳税款,并按税法法规的期限申报缴纳。
  第五条规定,中国境内企业董事、高层管理人员纳税义务的确定担任中国境内企业董事或高层管理职务的个人,其取得的由该中国境内企业支付的董事费或工资薪金,不适用本通知第二条、第三条的法规,而应自其担任该中国境内企业董事或高层管理职务起,至其解除上述职务止的期间,不论其是否在中国境外履行职务,均应申报缴纳个人所得税;其取得的由中国境外企业支付的工资薪金,应依照本通知第二条、第三条、第四条的法规确定纳税义务。
  第六条规定,不满1个月的工资薪金所得应纳税款的计算属于本通知第二条、第三条、第四条、第五条所述情况中的个人,凡应仅就不满一个月期间的工资薪金所得申报纳税的,均应按全月工资薪金所得计算实际应纳税额,其计算公式如下:
  应纳税额=(当月境内外工资薪金应纳税所得额&适用税率-速算扣除数)&当月境内工作天数&当月天数
  如果属于上述情况的个人取得的是日工资薪金,应以日工资薪金乘以当月天数换算成月工资薪金后,按上述公式计算应纳税额。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在中国境内无住所的个人计算缴纳 个人所得税若干具体问题的通知》(国税函发〔号)第一条规定,关于个人实际在中国境内、境外工作期间的界定问题通知中所说在中国境内企业、机构中任职(包括兼职,下同)、受雇的个人,其实际在中国境内工作期间,应包括在中国境内工作期间在境内、外享受的公休假日、个人休假日以及接受培训的天数;其在境外营业机构中任职并在境外履行该项职务或在境外营业场所中提供劳务的期间,包括该期间中的公休假日,为在中国境外的工作期间。税务机关在核实个人申报的境外工作期间时,可要求纳税人提供派遣单位出具的其在境外营业机构任职的证明,或者企业在境外设有营业场所的项目合同书及派往该营业场所工作的证明。不在中国境内企业、机构中任职、受雇的个人受派来华工作,其实际在中国境内工作期间应包括来华工作期间在中国境内所享受的公休假日。
  职务填报:境内职务和境外职务
  境内职务:填写纳税人在境内任职受雇单位担任的职务。境外职务:填写纳税人在境外任职受雇单位担任的职务。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在中国境内无住所的个人执行税收协定和个人所得税法若干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4〕97号)第四条规定,关于企业高层管理人员适用协定或安排条款的问题。
  在中国境内无住所的个人担任中国境内企业高层管理职务的,该个人所在国或地区与我国签订的协定或安排中的董事费条款中,未明确表述包括企业高层管理人员的,对其取得的报酬可按该协定或安排中有关非独立个人劳务条款和国税发〔号文件第二、三、四条的规定,判定纳税义务。
  在中国境内无住所的个人担任中国境内企业高层管理职务同时又担任企业董事,或者虽名义上不担任董事但实际上享有董事权益或履行董事职责的,其从该中国境内企业取得的报酬,包括以董事名义取得的报酬和以高层管理人员名义取得的报酬,均仍应适用协定或安排中有关董事费条款和国税发〔号文件第五条的有关规定,判定纳税义务。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在中国境内无住所的个人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若干具体问题的通知》(国税函发〔号)第三条规定,关于中国境内企业高层管理职务的界定问题通知第五条所述中国境内企业高层管理职务,是指公司正、副(总)经理、各职能总师、总监及其他类似公司管理层的职务。
  支付地:填写纳税人取得的所得的支付地,在&境内支付&、&境外支付&和&境、内外同时支付&三种类型中选择一种填写。
  境外支付地国别(地区):如果纳税人取得的所得支付地为国外的,填写境外支付地的国别或地区名称。
  三、基础信息B表补充更完整
  《个人所得税基础信息表(B表)》作为自行纳税申报纳税人自主申报的信息,将作为《个人所得税基础信息表(A表)》的有效补充,不仅为计税提供依据,也为下一步税收管理(如联系纳税人、直接寄送完税证明等)提供了方便。本表适用于自然人纳税人基础信息的填报。各地税务机关可根据本地实际,由自然人纳税人初次向税务机关办理相关涉税事宜时填报本表;初次申报后,以后仅需在信息发生变化时填报。
  即便是初次申报后不再日常报送,本表离开扣缴义务人执行也相当有难度。
  本表所反映内容较A表更为复杂,对于受雇个人、有境外所得纳税人、投资者纳税人、无住所纳税人要求分别在此表填报。
  (一)任职、受雇个人
  1、纳税人类型:纳税人根据自身情况在对应框内打&&&,可多选。
  (1)有任职受雇单位:是指纳税人有固定任职受雇单位。
  (2)无任职受雇单位(不含股东投资者):是指纳税人为自由职业者,没有与任何单位签订任职受雇合同;不含企业股东、个体工商户、个人独资企业投资者、合伙企业合伙人、承包承租经营者。
  (3)投资者:是指有对外投资的纳税人。
  (4)无住所个人:是指在中国境内无住所的纳税人。&无住所&是相对有住所而言;在中国境内有住所的个人,是指因户籍、家庭、经济利益关系而在中国境内习惯性居住的个人。
  2、任职受雇单位名称及纳税人识别号:填写纳税人签订任职受雇合同的单位名称全称及其在税务机关办理登记时的纳税人识别号。前列填名称,后列填纳税人识别号。
  与多家单位签订合同的,须分行列示。没有则不填。
  从N家所受雇服务单位取得所得,应合并纳税申报。
  3、&三费一金&缴纳情况:纳税人根据自己缴纳社会保险费情况在&基本养老保险费&、&基本医疗保险费&、&失业保险费&、&住房公积金&对应框内打&&&;如果都没有缴纳的,在&无&栏打&&&。
  此部分可以抵扣应纳税所得额。
  4、职业:填写纳税人所从事的职业。职业分类按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的国标填写。
  5、职务:填写纳税人在任职受雇单位所担任的职务,在&高层&、&中层&、&普通&三项前选择其一打&&&。
  6、学历:填写纳税人取得的最终学历。
  7、是否残疾人/烈属/孤老:符合本栏情况的,在对应框前打&&&;否则,在&否&栏打&&&。
  (二)有境外所得的纳税人
  纳税人从中国境外取得所得的填写本栏;没有则不填。纳税人在选填此栏时,应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个人所得税自行纳税申报办法(试行)〉的通知》第十一条第二款&从中国境外取得所得的,向中国境内户籍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申报。在中国境内有户籍,但户籍所在地与中国境内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选择并固定向其中一地主管税务机关申报。在中国境内没有户籍的,向中国境内经常居住地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的规定选择填写。
  选择后,纳税人在&户籍所在地&或&经常居住地&对应框内打&&&并填写具体地址。
  (三)投资者纳税人
  由自然人股东、投资者填写。如果没有对外投资的,则不填。
  1、投资者类型:纳税人根据自身情况在对应框内打&&&,可多选。投资者类型包括:个体工商户、个人独资企业投资者、合伙企业合伙人、承包、承租经营者、股东、其他投资者。
  2、被投资单位信息:填写纳税人对外投资单位的有关信息。
  (1)纳税人名称:填写税务机关核发的被投资单位税务登记证载明的纳税人名称全称。投资多家单位的,需分别列示。
  (2)扣缴义务人编码:填写税务机关核发的税务登记证号码。
  (3)地址、邮政编码:填写投资者投资单位的地址和邮政编码。
  (4)登记注册类型:填写被投资单位在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登记注册的类型。分内资企业(国有企业、集体企业、股份合作企业、联营企业、有限责任公司、股份有限公司、私营企业和其他企业)、港澳台商投资企业和外商投资企业三大类。〔注:内资企业需填至括号内的企业类型。〕
  (5)行业:按照国民经济行业分类国家标准填写至大类。
  (6)所得税征收类型:填写被投资单位所得税的征收方式。
  (7)主管税务机关:填写被投资单位的主管税务机关名称。
  (8)股东及其他投资者填写栏:由自然人股东和其他投资者填写。个体工商户主、个人独资企业投资者、合伙企业合伙人、承包承租经营者不填写此栏。
  ①公司股本(投资)总额:填写被投资单位的公司股本(投资)总额。
  ②个人股本(投资)总额:填写自然人股东、投资者在被投资单位个人投资的股本(投资)额。
  (四)无住所纳税人
  由在中国境内无住所纳税人填写。其他则不填。
  (1)纳税人识别号:填写主管税务机关赋予的18位纳税人识别号。该纳税人识别号作为境内无住所个人的唯一身份识别码,由纳税人到主管税务机关办理初次涉税事项,或者扣缴义务人办理该纳税人初次扣缴申报时,由主管税务机关授予。
  (2)国籍(地区):填写纳税人的国籍或者地区。
  (3)出生地:填写纳税人出生地的国籍及地区。
  (4)劳动就业证号码:填写纳税人在中国境内劳动就业证上的号码。
  (5)境内职务:填写该纳税人在境内公司担任的职务。
  (6)境外职务:填写该纳税人在境外公司担任的职务。
  (7)是否税收协定缔约国对方居民:纳税人来自于与中国签订避免双重征税协定的国家或地区的,在&是&栏对应框内打&&&;否则,在&否&栏打&&&。
  (8)来华时间:填写纳税人到达中国境内的年月日。
  (9)任职期限:填写纳税人在任职受雇单位的任职期限。
  (10)预计离境时间:填写纳税人预计离境的年月日。
  (11)预计离境地点:填写纳税人预计离境的地点。
  (12)境内任职受雇单位:填写纳税人签订任职受雇合同的单位的相关信息。如果填写本栏,则境内受聘签约单位栏不用填写。
  ①名称:填写纳税人任职受雇单位的名称全称。
  ②扣缴义务人编码:填写税务机关确定的任职受雇单位的税务编码号码。
  ③地址、邮政编码:填写任职受雇单位的地址和邮政编码。
  (13)境内受聘签约单位:填写纳税人受聘或签约单位的相关信息。如果填写本栏,则上栏境内任职受雇单位栏则不用填写。
  ①名称:填写纳税人受聘签约单位的名称全称。
  ②扣缴义务人编码:填写税务机关确定的受聘签约单位的税务编码号码。
  ③地址、邮政编码:填写受聘签约单位的地址和邮政编码。
  (14)境外派遣单位:如果纳税人有境外派遣单位的,填写本栏。否则不填写。
  ①名称:填写纳税人境外派遣单位的名称全称,用中、外两种文字填写。
  ②地址:填写境外派遣单位的地址。
  (15)支付地:填写纳税人取得的所得的支付地,在&境内支付&、&境外支付&和&境、内外同时支付&三种类型中选择一种填写。
  (16)境外支付地国别(地区):如果纳税人取得的所得支付地为国外的,填写境外支付地的国别或地区名称。
  四、基础信息表更新要补报
  个人在日常申报中信息更新后仍需申报基础信息表。此外在下列申报事项中须同时附报附件2《个人所得税基础信息表(B表)》。
  1、附件5《个人所得税自行纳税申报表(A表)》:适用于&从中国境内两处或者两处以上取得工资、薪金所得的&、&取得应纳税所得,没有扣缴义务人的&,以及&国务院规定的其他情形&的个人所得税申报。纳税人在办理申报时,须同时附报附件2《个人所得税基础信息表(B表)》。
  2、附件6《个人所得税自行纳税申报表(B表)》:适用于&从中国境外取得所得&的纳税人的纳税申报。纳税人在办理申报时,须同时附报附件2《个人所得税基础信息表(B表)》。
  3、附件7《生产、经营所得个人所得税纳税申报表(A表)》:适用于查账征收&个体工商户的生产、经营所得&和&对企事业单位的承包经营、承租经营所得&个人所得税的个体工商户、企事业单位承包承租经营者、个人独资企业投资者和合伙企业合伙人的预缴纳税申报,以及实行核定征收的纳税申报。纳税人在办理申报时,须同时附报附件2《个人所得税基础信息表(B表)》。
  4、附件8《生产、经营所得个人所得税纳税申报表(B表)》:适用于查账征收&个体工商户的生产、经营所得&和&对企事业单位的承包经营、承租经营所得&个人所得税的个体工商户、承包承租经营者、个人独资企业投资者和合伙企业合伙人的个人所得税年度汇算清缴。纳税人在办理申报时,须同时附报附件2《个人所得税基础信息表(B表)》。
上一条:没有了下一条:没有了
还不是杰联咨询会员?快捷方便的免费注册,让你立刻尽享杰联咨询提供的各项优惠及服务.../
杰联兴业国际管理咨询(北京)有限公司
全国咨询热线:&
客服通道&QQ&:&
电&话:&010-&&&&&&&&&&
传&真:&010-&&&&&
北京地址:北京市丰台区南三环中路果园6号金泰大厦16层
深圳地址:深圳市八卦一路盛世鹏程2栋24C-D单位
上海地址:上海市杨浦区国康路46号同济科技大厦13层(技术+软件+咨询)
南京地址:南京市雨花台区小行路16号万谷互联科技园2号楼4层(技术+软件+咨询)
长春地址:长春市南关区解放大路998号财富广场A座23层
成都地址:成都市金牛区蜀汉路426号上层建筑写字楼A座4层
重庆地址:重庆市南岸区南坪老步行街贝迪龙庭B1218
合肥地址:1、合肥市高新区天波路天怡国际商务中心15层(技术+软件+咨询)
&&&&&&&&&&&&&&& & &2、合肥市蜀山区望江路和肥西路交叉口西湖国际广场B座12层(推广部)

我要回帖

更多关于 个人所得税税务筹划 的文章

 

随机推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