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1年5月去世离退休人员低保户去世有丧葬费吗标准

关于调整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逝世后丧葬费标准的通知
关于调整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逝世后丧葬费标准的通知
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县委各部门、县直各单位:
经县政府同意,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含离退休人员)逝世后丧葬费标准调整如下:
一、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含离退休人员)逝世后丧葬费实行包干使用,不分职务级别,标准由每人3200元提高到每人5000元。
二、本次调整标准从2013年7月1日起执行。
三、其他事项仍按原规定执行。
&广丰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广丰县民政局
广丰县财政局&&&
&2013年7月30日领取基本养老金的退休人员死亡后丧葬费和一次性抚恤金的计算办法_百度文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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领取基本养老金的退休人员死亡后丧葬费和一次性抚恤金的计算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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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事业单位离退休人员去世的补助金和抚恤金丧葬费等有多少?
  民政部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财政部  关于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及离退休人员死亡  一次性抚恤金发放有关问题的通知  (民发〔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民政厅(局)、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局)、财政厅(局)、福建省公务员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民政局、人事局、劳动保障局、财务局,中央和国家机关各部门、各直属机构人事(干部)部门:  日,国务院公布施行的《烈士褒扬条例》和国务院、中央军委公布施行的《关于修改&军人抚恤优待条例&的决定》调整了一次性抚恤金标准。为适应有关政策的变化,现就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及离退休人员死亡一次性抚恤金发放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调整一次性抚恤金发放标准  自日起,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及离退休人员死亡,一次性抚恤金发放标准调整为:烈士和因公牺牲的,为上一年度全国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20倍加本人生前40个月基本工资或基本离退休费;病故的,为上一年度全国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2倍加本人生前40个月基本工资或基本离退休费。发放一次性抚恤金所需经费仍按现行渠道解决。  二、一次性抚恤金计发办法  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及离退休人员死亡一次性抚恤金的计发办法仍按照民政部、人事部、财政部《关于国家机关公作人员及离退休人员死亡一次性抚恤金发放办法的通知》(民发【2007】64号)的有关规定执行。  二〇一一年十一月十五日  民政部 人事部财政部  关于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及离退休人员死亡  一次性抚恤发放办法的通知  (民发〔2007〕64号)  中央和国家机关各部门、各直属机构人事(干部)部门,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民政厅(局)、人事厅(局)、财政厅(局),计划单列市民政局、人事局、财政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民政局、人事局、财务局:  日,国务院、中央军委公布施行的《军人抚恤优待条例》提高了一次性抚恤金标准;日,国家机关工资制度进行了改革。为适应有关政策的调整变化,现就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及离退休人员死亡一次性抚恤金发放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调整一次性抚恤金标准  自日起,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及离退休人员死亡,一次性抚恤金按照以下标准执行:烈士为本人生前80个月基本工资或基本离退休费,因公牺牲为本人生前40个月基本工资或基本离退休费,病故为本人生前20个月基本工资或基本离退休费。发放一次性抚恤金所需经费按现行渠道解决。  二、一次性抚恤金计发办法  自日起,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及离退休人员死亡一次性抚恤金的计发办法为:  (一)国家机关在职工作人员死亡,一次性抚恤金按本人生前最后一个月基本工资为基数计发。其中:  1.公务员,为本人职务工资和级别工资之和;  2.机关技术工人,为本人岗位工资和技术等级(职务)工资之和;  3.机关普通工人,为本人岗位工资。  (二)国家机关离退休人员死亡,一次性抚恤金按本人生前最后一个月享受的国家规定的基本离退休费为基数计发。其中:  1.离退休人员为本人基本离退休费,即本人离退休时计发的基本离退休费和本人离退休后历次按国家规定增加的基本离退休费之和;  2.按照《国务院关于颁发〈国务院关于安置老弱病残干部的暂行办法〉和〈国务院关于工人退休、退职的暂行办法〉的通知》(国发〔号)规定办理退职的人员为本人基本退职生活费,即本人退职时计发的基本退职生活费和本人退职后历次按国家规定增加的基本退职生活费之和。  (三)驻外使领馆工作人员、驻外非外交人员和港澳地区内派人员中的机关工作人员死亡,一次性抚恤金按本人国内(内地)基本工资为基数计发。  本《通知》下发后,《民政部、人事部、财政部关于工资制度改革后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死亡一次性抚恤金计发问题的通知》(民优函〔号)即行废止。  本通知由民政部负责解释。  二〇〇七年五月八日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民政部 财政部  关于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和离退休人员死亡  一次性抚恤金发放办法的通知  (人社部发〔2008〕42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事厅(局)、劳动保障厅(局)、民政厅(局)、财政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人事局、劳动保障局、民政局、财政局,中央和国家机关各部门、各直属机构人事(干部)部门:  经研究,现就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和离退休人员死亡一次性抚恤金发放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关于一次性抚恤金(工亡补助金)标准  (一)参照公务员法管理事业单位的工作人员和离退休人员死亡一次性抚恤金标准和计发办法,按照民政部、人事部、财政部《关于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及离退休人员死亡一次性抚恤金发放办法的通知》(民发〔2007〕64号的规定执行。  (二)按照劳动和社会保障部、人事部、民政部、财政部《关于事业单位民间非营利组织工作人员工伤有关问题的通知》(劳社部发〔2005〕36号)规定,参加统筹地区工伤保险的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属于因工死亡的,一次性工亡补助金标准按当地工伤保险规定执行。  (三)已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事业单位的工作人员和离退休人员,属于病故的,一次性抚恤待遇仍按当地规定执行。  (四)除上述情形外,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和离退休人员死亡一次性抚恤金标准,从日起调整为:因公牺牲为本人生前40个月基本工资或基本离退休费,病故为本人生前20个月基本工资或基本离退休费。烈士的抚恤待遇,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发放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和离退休人员死亡一次性抚恤金所属经费,按原渠道解决。  二、关于一次性抚恤金计发办法  从日起,执行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和离退休人员死亡一次性抚恤金的,一次性抚恤金的计发基数调整为:  (一)工作人员。计发基数为本人生前最后一个月基本工资,即岗位工资和薪级工资之和。  (二)离退休人员。计发基数为本人生前最后一个月享受的基本离退休费,即离退休时计发的基本离退休费和离退休后历次按国家规定增加的基本离退休费之和。  (三)退职人员。按照《国务院关于颁发〈国务院关于安置老弱病残干部的暂行办法〉和〈国务院关于工人退休、退职的暂行办法〉的通知》(国发〔号)规定办理退职的人员,计发基数为本人基本退职生活费,即退职时计发的基本退职生活费和退职后历次按国家规定增加的基本退职生活费之和。  (四)驻外使领馆工作人员、驻外非外交人员和港澳地区内派人员中原属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的,计发基数为本人国内(内地)基本工资。  本《通知》下发后,《人事部、财政部关于工资制度改革后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死亡一次性抚恤金计发问题的通知》(人薪发〔1994〕48号)即行废止。  本《通知》由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负责解释。  二OO八年六月十八日  (如有参考价值请采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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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门在外也不愁从离退休人员病故抚恤金标准看需要深化改革收入差距过大问题
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及离退休人员
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及离退休人员
&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2008年6月18日发出《关于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和离退休人员死亡一次性抚恤金发放办法的通知》(人社部发〔2008〕42号)。该通知将事业单位分为四类,即参照公务员管理的事业单位、参加统筹地区工伤保险的事业单位、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事业单位、除上述事业单位外的其他事业单位,对事业单位规定了如下区别对待的政策:
& 一是参照公务员法管理事业单位的工作人员和离退休人员死亡一次性抚恤金标准和计发办法,按照民政部、人事部、财政部《关于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及离退休人员死亡一次性抚恤金发放办法的通知》(民发〔2007〕64号)的规定执行。据笔者查询,参照公务员法管理事业单位,主要是指全额拨款、有法律法规授权、具有一定执法权的事业单位或者公益性事业单位,如保监会、银监会、证监会、养老保险经办机构、各委办局的执法大队等。这些事业单位的离退休人员死亡一次性抚恤金标准仍然按照民发〔2007〕64号通知规定执行,即病故为本人生前20个月基本工资或基本离退休费。
& 二是参加统筹地区工伤保险的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属于因工死亡的,一次性工亡补助金标准按当地工伤保险规定执行。&&
三是已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事业单位的工作人员和离退休人员,属于病故的,一次性抚恤待遇仍按当地规定执行。&&
& 四是其他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和离退休人员死亡一次性抚恤金标准,从2004年10月1日起调整为:病故为本人生前20个月基本工资或基本离退休费。
按一般常人理解,既然为了适应《烈士褒扬条例》和《关于修改〈军人抚恤优待条例〉的决定》的政策变化,而将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及离退休人员死亡一次性抚恤金标准由原来的20个月调整为40个月,那么也应该调整事业单位在职人员和离退休人员死亡一次性抚恤金标准,但并没有看到调整的规章规定。如果说是同命不同价、收入分配差距过大,首先表现在国家机关和事业单位之间:前者是40个月,后者是20个月。
&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人社部发〔2008〕42号文件规定,已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事业单位的工作人员和离退休人员,属于病故的,一次性抚恤待遇仍。&劳动和社会保障部、人事部、民政部、财政部劳社部发〔2005〕36号文件规定,具体(标准)办法。
& 如前所述,为本人生前20个月基本工资或基本离退休费;企业单位,有的是20个月,有的是10个月,有的没看到规定。
笔者的两个朋友,都是从事劳动人事工作的正处级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前者有知识分子补贴,后者还没有这项补贴,双方都是到60岁退休,前者1998年退休,目前退休金5200元,后者2005年退休,目前退休金6200元,相差1000元,证明退休越早的退休金越低,此类现象在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几乎无一幸免。企退人员养老金12次连调后,就全国来说,其养老金水平显示:解放前退休养老金高于建国后至1953年的;建国后至1953年退休的高于1994年至2000年的;2001年以后退休的高于1994年至2000年的,2014年新退休的高于2001年以后退休的。
& 笔者身边一个正处级男性公务员朋友在边疆地区正常退休,2013年退休金3500元/月,而同期东部沿海一位中学女性校长退休金10000多元/月,东部沿海一位中学男性副校长退休金7400元/月,说明不同地区收入分配差距过大。所有这些都从一个侧面反映出我国贫与富的总体差距还是比较大的。
党的18届5中全会指出,我国的贫富差距与分化,有的是自然地理条件导致,有的是市场化改革之弊带来,有的是体制内外的历史形成,这些都使得共同富裕的使命前所未有的紧迫,“十三五”时期对收入分配的合理调节,事关全面小康中“全面”的成色高低,必须下大力气予以调节,反应我国收入分配差距的基尼系数一定会回落到一个合理的水平,使包括全国7400多万离退休人员在内的广大人民群众有更多的幸福感、获得感。贫穷不是社会主义,贫富差距过大,同样不是社会主义。中国梦,说到底是个共同富裕的梦想,是13亿中华儿女共享改革发展荣光的梦想。
经研究,现就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和离退休人员死亡一次性抚恤金发放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 一、关于一次性抚恤金(工亡补助金)标准&&
& (一)参照公务员法管理事业单位的工作人员和离退休人员死亡一次性抚恤金标准和计发办法,按照民政部、人事部、财政部《关于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及离退休人员死亡一次性抚恤金发放办法的通知》(民发〔2007〕64号的规定执行。&&
& (二)按照劳动和社会保障部、人事部、民政部、财政部《关于事业单位民间非营利组织工作人员工伤有关问题的通知》(劳社部发〔2005〕36号)规定,参加统筹地区工伤保险的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属于因工死亡的,一次性工亡补助金标准按当地工伤保险规定执行。&&
& (四)除上述情形外,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和离退休人员死亡一次性抚恤金标准,从2004年10月1日起调整为:因公牺牲为本人生前40个月基本工资或基本离退休费,病故为本人生前20个月基本工资或基本离退休费。烈士的抚恤待遇,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发放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和离退休人员死亡一次性抚恤金所属经费,按原渠道解决。&&
& 二、关于一次性抚恤金计发办法&&
& 从2006年7月1日起,执行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和离退休人员死亡一次性抚恤金的,一次性抚恤金的计发基数调整为:&&
& (一)工作人员。计发基数为本人生前最后一个月基本工资,即岗位工资和薪级工资之和。&&
。计发基数为本人生前最后一个月享受的基本离退休费,即离退休时计发的基本离退休费和离退休后历次按国家规定增加的基本离退休费之和。&&
&(三)退职人员。按照《国务院关于颁发〈国务院关于安置老弱病残干部的暂行办法〉和〈国务院关于工人退休、退职的暂行办法〉的通知》(国发〔1978〕104号)规定办理退职的人员,计发基数为本人基本退职生活费,即退职时计发的基本退职生活费和退职后历次按国家规定增加的基本退职生活费之和。&&
& (四)驻外使领馆工作人员、驻外非外交人员和港澳地区内派人员中原属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的,计发基数为本人国内(内地)基本工资。&&
本《通知》下发后,《人事部、财政部关于工资制度改革后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死亡一次性抚恤金计发问题的通知》(人薪发〔1994〕48号)即行废止。&&
本《通知》由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负责解释。&
&&&&&&&&&&&&&&&&&&&&&&&&&二OO八年六月十八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劳动保障、人事、民政、财政厅(局):&&&&&&
为保障事业单位、民间非营利组织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的工作人员依法享&受工伤保险待遇,根据《工伤保险条例》规定,经国务院批准,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事业单位、民间非营利组织工作人员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的,其工伤&范围、工伤认定、劳动能力鉴定、待遇标准等按照《工伤保险条例》的有关规定执行。&&&&&
二、不属于财政拨款支持范围或没有经常性财政拨款的事业单位、民间非营利组织,参加统筹地区的工伤保险。缴纳工伤保险费所需费用在社会保障缴费中列支。&&&&&&
三、依照或者参照国家公务员制度管理的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的工作人员,执行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工伤政策。&&&&&&
四、第二条、第三条规定范围以外的事业单位、民间非营利组织,可参加统筹地区的工伤保险,也可按照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有关工伤政策执行。具体办法由省级人民政府根据当地经济社会发展和事业单位、民间非营利组织的具体情况确定。&&&&&&
五、本通知自下发之日起施行。参加工伤保险的事业单位、民间非营利组织,其工作人员在本通知下发前已发生工伤的,其原享受的工伤待遇不变。&&&&&&
六、本通知所称民间非营利组织是指社会团体、基金会和民办非企业单位。&&&&&&
事业单位、民间非营利组织的工伤保险,关系广大职工的切身利益,涉及面广。劳动保障、人事、民政、财政等有关部门要认真履行各自的职责。各地区、各部门要密切配合,加强对事业单位、民间非营利组织工伤保险运行情况的监督和管理,确保事业单位、民间非营&利组织工伤保险工作的正常开展,维护职工的合法权益,促进社会稳定和发展。重大问题请及时报告。
&&&&&&&&&&&劳动和社会保障部、人事部、民政部、财政部
&&&&&&&&&&&&&&&&&&&二○○五年十二月二十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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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上网友发言只代表其个人观点,不代表新浪网的观点或立场。退休公务员,病逝了以后有没有丧葬费!标准是多少!具体问哪个部门?求大神指点!分全给你们!_百度知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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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神知道大概多少吗?
工伤丧葬费为6个月当地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抚恤金:配偶每月为职工本人工资的40%,其他亲属30%。
凭火化证明去死者单位办理。
只有抚恤金呢?发几个月
一次性6个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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