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府承诺承接企业债权债务承诺书后遗留原因总结

荷兰看守首相承诺尽快组建政府 誓解决债务危机-中新网
荷兰看守首相承诺尽快组建政府 誓解决债务危机
  9月13日电 据外电报道,初步结果显示,荷兰右派政党自民党在议会二院选举中获胜,该党领袖、看守首相马克•吕特13日表示,将尽快组建政府,以解决债务危机。
  马克•吕特领导的自民党在选举中获得150个议席中的41席,紧随其后的是左派政党工党,选举结果出现“左右对决”的局面。
  吕特在胜选集会上表示,其政党明天就将开展工作,荷兰需要尽快成立稳定的内阁,一旦政府组建,他将和人们一起为摆脱债务危机而努力。吕特说,“我们不会辜负你们的信任。”
  得票位居前两位的自民党和工党有可能组成两党联合政府。尽管二者在应对债务危机的策略上有分歧,但他们都支持欧元,支持希腊留在欧元区。
  选举的最终结果将于13日晚些时候公布,之后将开启组建联合政府的谈判。分析称,新政府的组建可能将耗时数周。
【编辑:戚易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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直隶巴人的原贴:我国实施高温补贴政策已有年头了,但是多地标准已数年未涨,高温津贴落实遭遇尴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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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opyright &1999-. All Rights Reserved为民履诺·临沂市人民政府承诺20件实事完成情况系列报道
  日上午,临沂全市民生建设大会召开。会议系统总结了临沂市“十一五”以来的民生工作,对当前和今后一个时期的民生建设任务进行安排部署,提出了到2013年底将为市民做的“二十件民生实事”,这些都是目前群众最关心、最盼望的难点和热点问题。全市各级各部门言必行、行必果,把民生建设作为头等大事。【】村卫生室全面推行基本药物制度;新农合住院报销比例不低于70%;全面推行“先诊疗、后付费”的诊疗服务模式,每年为65岁以上老年人免费体检一次。  村卫生室全面推行基本药物制度,农民不出村就能买到低价药,完善基层医疗服务,建立937万份居民健康档案,在基层医疗卫生机构首创国医堂,推行“先看病、后付费”模式,已有60万人受益。  临沂人均基本公共卫生服务经费由2009年的15元提高到今年的30元,截至目前,全市共建立城乡居民健康档案937万份,建档率86.7%,超过了80%的医改要求。积极推进家庭医生式签约服务,目前已签约服务家庭511.36万人,签约率48%。【】  临沂市已经建设完成165处国医堂,占基层医疗卫生机构总数的83%,省中医药管
理局已确定将我市列为全省“中医药综合改革示范市”。近期国家中医药管理局又将我们列入全国中医药预防保健及康复服务能力建设试点市,中央财政每年安排
100万元专项补助资金。【】  “先看病、后付费”模式,改变过去支付方式,取消住院交押金制度,患者出院时再进行费用结算。“先看病、后付费”的实施,畅通了群众就医绿色通道,增强了群众对医改成效的认同感。乡镇卫生院在实行这一模式后门诊量和业务收入明显增加,目前已有60万人通过这一服务模式看病就医。【】
对符合领取条件的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参保人全额支付55元基础养老金。全面完成乡镇(街道)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基层服务平台标准化建设任务。解决好“五七工”、“家属工”的社会保险遗留问题。全市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参保人数达到556.9万人,参保率达99.3%,2.9万名“五七工”、“家属工”、6.6万名关闭破产和特困企业退休人员、3813名“老工伤”人员,全部纳入社会保险统筹管理。  近日,记者从临沂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获悉,截至目前,全市城镇基本养老保险参保人数新增62087人,目前达到99.1万人;全市基本医疗保险参保人数新增60130人,完成年度任务的150%,目前达到207.9万人。【】& 临沂市人社会保障部门将2.9万名“五七工”、“家属工”、6.6万名关闭破产和特困企业退休人员、3813名“老工伤”人员,全部纳入社会保险
统筹管理,历史遗留问题得到妥善解决。在全省率先实现社会保险基金监管软件联网运用,确保基金安全。【】  记者在临沂市人社局了解到,2013年临沂市实现城镇新增就业11.6万人,完成年度任务的145%。全市实现新增农村劳动力转移就业20.77万人,已完成年度任务的133%,平均每月新增农村劳动力转移就业1.7万人,
并提前完成全年任务目标。【】
缓解学校“大班额”,到2013年实现新建430所、改扩建923所的任务目标。继续实施农村中小学“两热一暖一改工程”,2013年基本解决农村中小学生喝热水、吃热饭、冬季取暖和厕所治污问题。 实施名校进北城,前教育三年行动计划等工程,均衡教育资源配置 “大班额”得到缓解,加大资金筹措力度,累计投资4494万元,新建取暖工程183处,改厕工程203处,使18.5万名学生受益。  2011年学前教育三年行动计划实施以来,临沂市学前教育进入快速发展阶段,截止2013年12月份,已完成新建、改扩建378所,完成率达98.2%,年底将超额完成全年规划任务。经测算,2013年年底前,临沂市学前三年入园率将达到78.6%,“到2015年全市学前三年毛入园率达到75%”的规划目标。【】  名校进北城工程所涉13所义务教育阶段中小学和2所幼儿园2013年共招生6290人,启动第二轮“城区学校三年联建工程”,截至目前,兰山区、罗庄区等五区已开工建设学校18处,已开工面积36.3万平方米,投入资金4.35亿元,项目竣工后可增加班级292个,增加学位14756个。【】  2013年临沂市规划改造校舍74万平方米,截至目前已落实资金5.12亿元82,占规划任务的111%,全市校安工程五年规划建设任务全面完成。五年来,全市共投入23.6亿元,实际改造336万平方米,占规划改造面积的130%。改造农村义务教育薄弱学校项目60个,改造校舍12万平方米。【】
加快供暖基础设施建设和技改步伐,确保临沂中心城区2011年新增供暖面积380万平方米,2012年,新增供暖面积500万平方米以上。仅2013年临沂城区建成投运供热项目四个,可增加供热能力1250万平方米,新增供热面积1000万平方米,中心城区总供热面积将达到3230万平方米,供热普及率将增长10个百分点,达到55%。  2013年临沂投资20.6亿元,在城区建成投运供热项目四个,共增加供热能力1250万平方米,新增供热面积1000万平方米,各供热企业供热能力都有余量,中心城区总供热面积将达到3230万平方米,供热普及率将增长10个百分点,达到55%。【】  2013年临沂投资20.6亿元,先后建成投运的四个供热项目,新建的恒源热力公司2台70兆瓦热水锅炉将在供暖高峰时投入运行,可增加供热能力1250万平方米,新增供热面积1000万平方米,中心城区总供热面积将达到3230万平方米。【】  临沂齐鲁网记者从近日召开的2013年临沂冬季供热供气工作专题会议上获悉,今冬明春临沂每个供热企业库存煤炭要确保不低于30天的供应量,燃气供应继续按照“保民用、减工业、压商业”的原则,全力确保供热供气安全平稳运行。【】
加快推进“气化临沂”建设,加快乡镇驻地、中心村和新建农村社区管道天然气普及步伐。加快农村沼气建设,2011年、2012年新增农村沼气用户6万户,建设大中型沼气池和秸秆气化站200处以上。 临沂市2012年实现“县县通天然气”,2013年又提前实现“镇(乡)镇通天然气”,天然气管网覆盖到全市157个乡镇(街道)驻地,为全国地级市第一。  截至目前,临沂市天然气建设累计投资24.6亿元,建成管网5287公里,有58万户居民用上了天然气,其中农村用户达到18万户。初步构建起全市“一张网”,统一供气、统一输配的天然气市场体系。全市天然气普及率达到18%,是全省平均水平的两倍。【】  临沂沂南县以推广生态循环农业技术为重点,积极发展有机农业。采取乡镇牵头、龙头企业为主体、农技做保障、政府补贴的方法,
推进有机农业发展。目前,沂南县实施了总投资3.6亿元的百里滨河现代农业示范长廊等62个农业重点项目,获得“三品一标”认证153个。【】  临沂市2012年实现“县县通天然气”,2013年又提前实现“镇(乡)镇通天然气”,天然气管网覆盖到全市157个乡镇(街道)驻地。四年来,全市天然气建设累计投资24.6亿元,建成管网5287公里,用气量达到5.6亿立方米,居全省第三位。【】
开工建设临沂城四河交汇口河底隧道。改造670公里普通国、省道干线公路;新增城区公共停车泊位9000个,改造农村公路1500公里,完成机场扩建二期工程。2013年,实现环城快速路全线贯通。临沂环城快速路建成通车,多方式缓解城市交通压力。临沂三河口隧道已建成通车,2012年已建设农村公路1884公里,首条国家级样板示范路205国道临沂段正式建成;1500余台次公交车日客运40万人次。  记者从临沂市交通局了解到,环城快速北环路玉平沂河大桥及接线工程于日建成通车,西环路北段工程于2012年6月竣工通车,南环路也已于2012年12月建成,新建沂河大桥1座,环城快速路各项工程建成通车,将进
一步缓解城市交通压力。【】  在城市公交车方面,2012临沂新增公交车60台,2013年新增公交车110台,更新100台,改造100台。目前,临沂市共有1500余台公交车,日均客运量40万人次,公交分担率达15%,极大缓解了城区交通压力。【】  日,记者从市交通运输局了解到,临沂市以村级公路网化工程、千村扶贫公路建设和县乡公路改造为重点,加快农村公路建设步伐,农村公路建设完成1884公里,已超额完成年初市政府确定的“十大为民工程”新建改建农村公路1500公里的目标。【】
启动市民健身中心建设,免费开放文化场馆,免费对未成年人开放科技馆。新建公共电子阅览室2000
个,组织文化下乡400次,电影下乡10万场。临沂市启动市民健身中心建设,3000个行政村建设了全民体育健身工程,免费向社会开放文化场馆,免费对未成年人开放科技馆,开展送电影送文化下乡活动。
  临沂市体育局以城市社区和农村乡镇为重点,以方便群众健身为出发点,把场地建到群众身边去,为近3000个行政村建设了全民体育健身工程。仅2013年投入建设各类健身工程数量就达1315个,其中农民体育健身工程1200多个。【】  临沂市体育局以城市社区和农村乡镇为重点,以方便群众健身为出发点和落脚点,以经济实用健身设施为主体,把场地建到群众身边去,实施好全民健身民生实事工程,如今已为近3000个行政村建设了全民体育健身工程。【】  在全国文明城市临沂,市民享受着丰饶的免费文化盛宴。从全市图书馆、文化馆、艺术馆、博物馆、规划馆、爱国主义教育基地、文化中心、临沂书法广场、乡镇综合文化站,综合类博物馆全部免费对外开放,到临沂大学图书馆、红色馆、博物馆的全面免费开放。【】
加强饮用水水质监测,强化市、县饮用水水源地保护。2012年,全面解决规划内剩余87万农村人口饮水不安全问题;完成临沂城30万吨东线供水工程,实现中心城区公共供水全覆盖。 临沂中心城区水质保障15个考核断面,COD达标率提升到96.6%,氨氮达标率提升到91.7%;42个市控河流断面综合达标率达到93.8%,29条市控重点河流完全达到恢复鱼类生长的要求。  东线供水工程由临沂市水务集团、临沭县政府负责建设。于日完成主体工程建设,日全线正式供水,不仅可以有效解决市区东部及周边群众的饮水需求和饮水安全问题,而且对于提高城市承载能力、营造良好人居环境、保障改善民生都将起到重要的推动作用。【】  记者从临沂环保局了解到,岸堤水库安装有自动在线监测设备,并与省、市、县三级环保部门联网,实现实时监控。在云蒙湖水库出口,距离取水口约6千米,有叶绿素、氨氮、高锰酸盐指数、PH、溶解氧、电导率、浑浊度、水温等8项指标,每4小时监测一次同时上传数据。【】  临沂市对云蒙湖水库等19处城镇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的水质状况、饮用水源水质监测状况、饮用水源保护区划定、饮用水源保护区标志设置、饮用水源一级保护区整治、饮用水源二级保护区整治、饮用水源风险管理和应急管理等8项工作开展情况进行评估,确保人民群众饮水安全。【】
加快残疾人康复机构建设,2012年市残疾人康复中心建成投入使用;乡镇(街道)残疾人康复指导站、康复站和社区康复室覆盖率达到100%。  临沂基本实现了残疾人服务到家门,基层社区康复机构全面覆盖。日,投资近2亿的市残疾人服务中心已投入使用。市、县两级残联加大投入,初步建立了市、县、乡三级信息网络。  为了服务残疾人,加快残疾人康复机构建设,临沂市残联积极按照“横向到边、纵向到底,职责明确、自成体系,有效运转、充满活力”的原则,建立了县、乡、村、企事业单位全覆盖的基层残疾人组织网络,有力地推动了全市基层残疾人组织建设工作的深入扎实开展。【】   近年来通过不断的努力,临沂市基本实现了残疾人服务到家门。日,占地155.3亩,投资近2亿的市残疾人服务中心已投入使用。目前,临沂市残疾人康复中心是全省规模最大、康复医疗设施较完备的专业康复医疗机构。【】  临沂市先后出台了0-6岁残疾儿童抢救性康复救助实施办法、施方案。深入开展残疾儿童筛查,共筛查出各类残疾儿童2300余名。采取机构自评和专业人员集中复评相结合的方式,对全市14家儿童康复机构的硬件设施和业务开展进行评审。【】
2012年全市每个乡镇建成行政服务便民中心。目前临沂市157个乡镇全部建立了便民服务中心,面积500平方米以上的一类中心共有82个,占全市乡镇(街道)总数的52.22%。  近年来,临沂加强和规范三级政务服务体系建设,2011年,临沂市政府制定了
《关于加快推进市县乡三级行政服务体系建设的意见》;2012年,临沂市政府将乡镇便民服务中心建设作为全市20件民生实事之一。【】  记者日前从临沂市便民服务办公室了解到,目前临沂市157个乡镇全部建立了便民服务中心,面积500平方米以上的一类中心共有82个,共建立村级便民服务室2078个,2013年新建提升便民服务中心11个,每个县都集中打造了一批示范点。【】  便民服务中心成为当地政府密切联系群众的桥梁、反映社情民意的窗口和提供为民服务的平台。临沂157个乡镇“一个中心对外、一个窗口受理、一条龙服务、一站式办结”的服务体制让群众切实感到便民服务中心是把群众利益放在第一位,踏踏实实为群众办事。【】
到2013年,成功创建国家森林城市。 2013年9月临沂市获得“国家森林城市”称号。  2011年临沂市委、市政府出台了《关于创建国家森林城市的实施意见》,明确了10项创建目标和10大创建工程,调整充实创建工作组织领导体系和办公体系。并把创建森林城市分别写入市第十二次党代会报告和市第十八届人代会《政府工作报告》,
并列入全市重点抓好的二十件民生实事。【】  日,在江苏省南京市举办的2013中国城市森林建设座谈会上传来喜讯——临沂市获得“国家森林城市”称号,再添一张国家级名片。这是我省继威海市之后第二个获此殊荣的城市。临沂市委副书记、市长陈先运出席座谈会并代表临沂市领奖。【】  临沂境内大小河流1800余条,近千座水库像颗颗明珠镶嵌在沂蒙大地,临沂突出以沂河、沭河等10公里以上300余条河流和大中小型水库为重点,对沿河绿化带增加乔木数量、纵横拓展绿带,建成特色鲜明的水系生态景观绿化带和林业生态经济功能区。【】
清理整治城区非法排污口,加快大学城片区雨污分流工程建设,保障提升中心城区水环境质量。2012年,全市新扩建污水处理厂10座,新增污水处理能力18.15万吨/日。市控29条重点河流恢复鱼类生长。临沂中心城区水质保障15个考核断面,COD达标率提升到96.6%,氨氮达标率提升到91.7%;42个市控河流断面综合达标率达到93.8%,29条市控重点河流完全达到恢复鱼类生长的要求。  近日,记者从临沂市环保局获知,建设预警监控系统 实施水质全指标分析,截至目前,临沂中心城区水质保障15个考核断面,COD达标率提升到96.6%,氨氮达标率提升到91.7%;42个市控河流断面综合达标率达到93.8%,。【】 记者从临沂环保局了解到,岸堤水库安装有自动在线监测设备,并与省、市、县三级环保部门联网,实现实时监控。在云蒙湖水库出口,距离取水口约6千米,有
叶绿素、氨氮、高锰酸盐指数、PH、溶解氧等8项指标,每4小时监测一次并上传数据。【】  目前,临沂中心城区水质保障15个考核断面,COD达标率提升到96.6%,氨氮达标率提升到91.7%;42个市控河流断面综合达标率达到93.8%,29条市控重点河流完全达到恢复鱼类生长的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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债务承担承诺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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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可能喜欢最高人民法院有关债务承担裁判规则18条
发布时间:
15:11:54 & 作者:陈枝辉 & 来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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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本期内容,节选自即将由天同律师事务所独家出品的《中国商事诉讼裁判规则》&债务承担&(担保卷之保证专题下)部分内容。
  文/陈枝辉 &天同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期导读
  1.债权人接受第三人承担债务承诺,应视为债务加入
  &&第三人向债权人表明偿还股权转让款债务加入的意思后,即使债权人未明确表示同意,仍应认定为债务加入成立。
  2.并存的债务承担与附条件免责债务承担,如何区分
  &&第三人承诺在满足一定条件时加入债务承担,当该条件成就时,债权人可要求原债务人和该第三人共同偿还债务。
  3.第三人出具还款保证,应视为并存的保证债务承担
  &&债务人与第三人为债权人另行提供担保并为债权人接受,除债权人和保证人有相反意思表示外,保证责任不免除。
  4.约定以抵押物置换保证,未经债权人同意不能免责
  &&无证据证明债权人同意以相关抵押物置换保证担保,保证人仅以债务人的单方置换承诺主张免责的,应不予支持。
  5.免责式债务承担未经债权人同意,不发生债务移转
  &&第三人向债权人出具承诺由其代偿债务,除非债权人明确表示,否则不应视为免责式债务承担,不发生债务移转。
  6.第三人代为履行以债务人和债权人明确约定为前提
  &&第三人代为履行债务应以债务人和债权人在合同中明确约定为前提,在无约定情况下,不应认定第三人代为履行。
  7.当事人未签章的政府协调会纪要,非民事合同性质
  &&政府作为行政主管部门主持和召集相关当事人参与会议,由此形成的会议纪要,一般不应视为具有民事合同性质。
  8.债务人注销后,案外人承接债务,不免除保证责任
  &&债务人注销后,案外人承接该债务行为,不构成债务转让,其性质属于债务加入,保证人不能因此免除保证责任。
  9.经债权人同意的&代替履行&,并非就是债务转移
  &&债权人与债务人虽书面同意第三人代替清偿,但在债的变更及履行中,&代替&相对于债务转移并不具有充分性。
  10.第三人通过协议及其他行为加入债务,应认定有效
  &&第三人与债权人签订协议,愿意代替债务人偿还债务,并通过一系列民事行为相互印证,应认定第三人加入债务。
  11.以起诉方式要求债务加入人担责,应视为接受加入
  &&一方当事人以构成债务承担为由诉请第三人承担合同相对方债务的行为,表明其对债务承担的意思表示予以接受。
  12.第三人加入债务时原债务人责任免除应有明确约定
  &&在并存债务加入的情形下,如无特别约定,推定第三人与原债务人对债务负连带责任,原债务人的责任不能免除。
  13.债务加入承诺,自作出时生效,无须经债权人同意
  &&债务加入的承诺无须征得债权人同意,自承诺书出具之时起,承诺人即因债务加入的意思表示而成为债务人之一。
  14.并存式债务承担人,享有原债务人对债权人的抗辩
  &&债务人开办单位对原债务是否已过时效应推定其应知,故其加入债务承担表明其已放弃了原债务人的时效抗辩权。
  15.名为债务转让实为第三人代为履行债务情形的认定
  &&合同中虽有&债务转让&字样,但并未变更原合同债权债务关系主体,应按条款实质认定为属于第三人代为履行。
  16.第三人向债权人承诺承担债务,无需通知原债务人
  &&第三人与债权人签订债务承担协议,约定部分承担债务的,无需通知原债务人,第三人与原债务人承担连带责任。
  17.如无明确约定,保证加入不能推定放弃另一项担保
  &&在保证加入情形,不能仅以主合同对一项担保债权进一步约定,推定债权人和债务人系对另一项担保债权的放弃。
  18.免责式与并存式债务承担,应根据合同约定来区分
  &&在当事人明确约定或表示,或可确切推知原债务人退出原债权债务法律关系的,方可认定成立免责性的债务承担。
  规则解读
  1.债权人接受第三人承担债务承诺,应视为债务加入
  &&第三人向债权人表明偿还股权转让款债务加入的意思后,即使债权人未明确表示同意,仍应认定为债务加入成立。
  标签:保证|债务承担|债务加入|债务转移
  案情简介:2005年,物业公司与电讯公司所签股权转让协议因无法继续履行,在物业公司向电讯集团发函要求退出合作后,电讯集团出具《承诺函》同意偿还物业公司已交付的3000万元款项。后电讯公司认为债务已转移,电讯集团认为该《承诺函》系担保物业公司与电讯公司之间的《合作合同》而形成。
  法院认为:物业公司向电讯集团发函要求退出合作后,电讯集团向物业公司出具《承诺函》同意偿还物业公司已交付的3000万元款项,该《承诺函》效力与是否存在《合作合同》无关。物业公司接受该《承诺函》后未表示异议,电讯集团即应受该《承诺函》约束。电讯集团提出其不应向物业公司承担清偿责任的主张与《承诺函》不符,对其主张不予支持,电讯集团应为电讯公司所欠物业公司款项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实务要点:合同外的第三人向合同中的债权人承诺承担债务人义务的,如无充分证据证明债权人同意债务转移给该第三人或债务人退出合同关系,不宜认定构成债务转移,一般应认定为债务加入。第三人向债权人表明债务加入的意思后,即使债权人未明确表示同意,但只要其未明确表示反对或未以行为表示反对,仍应认定为债务加入成立,债权人可依债务加入关系向该第三人主张权利。
  案例索引:最高人民法院(2010)民提字第153号&某电讯公司与某实业公司等股权转让合同纠纷案&,见《广东达宝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广东中岱企业集团有限公司、广东中岱电讯产业有限公司、广州市中珊实业有限公司股权转让合作纠纷案》(审判长王东敏,代理审判员王富博、杜军),载《最高人民法院公报&裁判文书选登》();另见《所涉股权系第三人所有情况下,股权转让合同的效力认定&&广东中岱企业集团有限公司、广东中岱电讯产业有限公司、广州市中珊实业有限公司与广东达宝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股权转让合作纠纷案》,载《最高人民法院商事审判指导案例-7&公司与金融卷》()。
  2.并存的债务承担与附条件免责债务承担,如何区分
  &&第三人承诺在满足一定条件时加入债务承担,当该条件成就时,债权人可要求原债务人和该第三人共同偿还债务。
  标签:保证|债务承担|债务主体|并存的债务承担
  案情简介:2000年,矿业集团在欠银行1.3亿元贷款情况下进行股份制改造,以其优良资产与他人组建矿业公司,将净值9000万余元的资产投入到矿业公司。期间,矿业集团、矿业公司向银行出具《债务转移协议补充承诺》:&1.矿业集团与矿业公司共同对银行的债权负责;2.为了使银行的债权不受矿业集团改制的影响,确保银行信贷资产安全,矿业集团再以十万吨电解铝扩建工程竣工后总资产作为偿还银行债务的保证,如果矿业集团确实无力归还银行的债务,那么由矿业公司负责归还。3.如十万吨电解铝工程竣工后资产需进入矿业公司,银行债权随同该资产同步转移。&争议焦点:矿业公司是否承担保证责任?
  法院认为:①案涉《债务转移协议补充承诺》实际上向银行承诺了以下三项内容:第1条为并存的债务承担,即债的加入,矿业集团不脱离原来的债务关系,矿业公司加入到矿业集团对银行的债务当中,承诺与矿业集团共同承担还款责任。第2条为债的保证,即矿业集团以十万吨电解铝的资产作为还款保证,在其不能偿还债务的情况下,矿业公司承担保证责任。第3条实际为附条件的免责债务承担,即以十万吨电解铝的资产进入矿业公司为条件,当该条件成就时,矿业集团脱离原来的债务关系,矿业公司直接向银行承担还款责任。银行认可《债务转移协议补充承诺》,十万吨电解铝中有6.9万吨资产在矿业公司成立时即进入该公司,剩余3.1万吨资产自日起由矿业公司租赁,并于日以承担矿业集团债务和支付部分现金等方式收购。②根据上述事实,法院认为,《债务转移协议补充承诺》所附条件已成就,要求矿业公司承担矿业集团还款责任的诉请,应予支持,故矿业公司与矿业集团应对本案贷款本息承担共同偿还责任。
  实务要点:第三人承诺满足一定条件时加入债务承担,当该条件成就时,债权人可向债务人和该第三人主张共同的偿还责任。
  案例索引:最高人民法院(2008)民二终字第81号&某银行与某矿业公司等借款担保合同纠纷案&,见《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三门峡车站支行与三门峡天元铝业股份有限公司、三门峡天元铝业集团有限公司借款担保合同纠纷案》(审判长张树明,代理审判员王华菊、沙玲),载《最高人民法院公报&裁判文书选登》();另载《最高人民法院商事审判裁判规范与案例指导&裁判文书》()。
  3.第三人出具还款保证,应视为并存的保证债务承担
  &&债务人与第三人为债权人另行提供担保并为债权人接受,除债权人和保证人有相反意思表示外,保证责任不免除。
  标签:保证|债务承担|保证人变更|并存的债务承担
  案情简介:1993年,化肥公司为玻璃厂向银行贷款提供担保。1995年,玻璃公司向银行出具承诺书,承诺&我公司对归还该笔贷款本息承担连带还款责任,并放弃一切抗辩权&。2004年,受让该银行债权的资产公司同时对化肥公司、玻璃公司、玻璃厂进行了公告催收。化肥公司认为依该承诺,已发生担保债务转移。
  法院认为:①根据《民法通则》第85条、第91条规定,保证合同是当事人之间合意的结果,保证人变更须建立在债权人同意基础上。即使债务人与第三人为债权人另行提供相应担保,除债权人和保证人之间有消灭保证责任的意思表示外,原保证责任并不免除。本案并无债权人同意变更或解除化肥公司保证责任的明确意思表示。玻璃公司虽表示愿意承担连带还款责任,但债权人银行在接受同时,并无明确的意思表示同意债务人由玻璃厂变更为玻璃公司,故玻璃公司的承诺行为不能构成债务转移,即不能构成债务人的变更。②无论是保证人的增加还是债务人的增加,二者在案件性质上并无不同,只是合同性质上有所不同:保证系从合同,保证人是从债务人,是为他人债务负责;并存的债务承担系独立的合同,承担人是主债务人之一,是为自己的债务负责,也是单一债务人增加为二人以上的共同债务人。判断一个行为究竟是保证,还是并存的债务承担,应根据具体情况确定。如承担人承担债务的意思表示中有较为明显的保证含义,可认定为保证;如没有,则应从保护债权人利益的立法目的出发,认定为并存的债务承担。故本案中,根据承诺书具体内容及催收通知中的担保人身份注明,均对玻璃公司的保证人身份有较为明确的表示与认可,资产公司主张玻璃公司承诺系保证人增加的理由成立,故化肥公司担保责任不能免除。
  实务要点:保证合同是当事人之间意思表示一致的结果,保证人的变更须经债权人同意。债权人和保证人之间没有形成消灭保证责任的合意,即使债务人或第三人为债权人另外提供了相应的担保,债权人亦表示接受,也不能因此免除保证人的保证责任。
  案例索引:最高人民法院(2005)民二终字第200号&中国信达资产管理公司石家庄办事处与中国&阿拉伯化肥有限公司、河北省冀州中意玻璃钢厂借款担保合同纠纷案&,见《信达公司石家庄办事处与中阿公司等借款担保合同纠纷案》(审判长吴庆宝,代理审判员宫邦友、刘敏),载《最高人民法院公报&裁判文书选登》();另见《保证人的变更需要建立在债权人同意的基础上,即使债务人或第三人为债权人另为提供相应的担保》,载《最高人民法院商事审判指导案例&借款担保卷(下)》()。
  4.约定以抵押物置换保证,未经债权人同意不能免责
  &&无证据证明债权人同意以相关抵押物置换保证担保,保证人仅以债务人的单方置换承诺主张免责的,应不予支持。
  标签:保证|债务承担|抵押置换|保证担保置换|内部约定
  案情简介:2003年,实业公司为食品公司向银行贷款2800万元购买设备提供连带责任保证。此前,食品公司分别向实业公司和银行承诺,待所购设备安装投产后,以设备作抵押从银行撤出实业公司的担保。事后,实业公司以银行明知贷款未用于购买设备而虚构购买设备的事实,主张免责。
  法院认为:食品公司单方向实业公司出具的明示待食品进口设备安装投产后,以设备作抵押从银行撤出实业公司担保的承诺,在银行明确同意以对相关设备的抵押撤回实业公司保证担保,且食品公司实际将相关设备进行抵押之前,对银行不产生任何约束力。实业公司未提供证据证明银行向其或食品公司作出过以设备抵押担保置换实业公司保证担保的意思表示,且事实上食品公司亦未进口相关设备并进行抵押,故实业公司仍应按保证合同约定,履行连带责任保证。
  实务要点:保证人无证据证明债权人同意以相关抵押物置换保证担保,且事实上债务人或第三人未就相关财产进行抵押的,保证人仅以债务人的单方置换承诺主张免责的,法院不予支持。
  案例索引:最高人民法院(2013)民提字第51号&某银行与某实业公司等借款纠纷案&,见《再审申请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大连甘井子农行与被申请人大连础明集团有限公司、大连冰凌花天然食品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案》(审判长宫邦友,审判员朱海年,代理审判员林海权),载《商事审判指导&商事裁判文书选登》(:235)。
  5.免责式债务承担未经债权人同意,不发生债务移转
  &&第三人向债权人出具承诺由其代偿债务,除非债权人明确表示,否则不应视为免责式债务承担,不发生债务移转。
  标签:保证|债务承担|免责式债务承担|债权人同意|债务移转
  案情简介:2000年,实业公司向银行借券并共同委托证券公司监管。2001年,证券公司转交了信托公司出具给银行的《债券承诺书》,表明证券由信托公司所借,承诺原借券协议由信托公司继续执行,并由信托公司承担归还责任。但银行并未接受。因实业公司到期未偿借券等值款,银行起诉证券公司、实业公司,并前述承诺书主张信托公司承担连带责任。
  法院认为:案涉承诺书文字表述系由信托公司继续执行实业公司与银行间借券协议,其性质并非是在保留实业公司责任的基础上由信托公司加入债务,而系免除实业公司责任的债务承担,故该承诺书须经债权人银行的同意才能生效。由于银行当时并未认可该承诺书,该债务承担的要约因银行拒绝而失效,双方间债务承担合同关系并未成立。信托公司不应对实业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实务要点:第三人向债权人出具承诺由其代偿债务,从而免除债务人责任,除非债权人明确表示,否则不应视为免责式债务承担,不发生债务移转。
  案例索引:最高人民法院(2011)民提字第68号&某银行与某信托公司等其他证券合同纠纷案&,见《事实合同的认定,民刑交叉案件的裁判依据和举证责任&&新华信托股份有限公司与重庆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忠县农行、重庆迪奥新产业发展有限公司、大鹏证券有限责任公司破产清算组其他证券合同纠纷案》(审判长周帆,审判员沙玲,代理审判员周伦军),载《最高人民法院商事审判指导案例&合同与借贷担保卷(6)》(2012:24)。
  6.第三人代为履行以债务人和债权人明确约定为前提
  &&第三人代为履行债务应以债务人和债权人在合同中明确约定为前提,在无约定情况下,不应认定第三人代为履行。
  标签:保证|债务承担|第三人代为履行|债权转让
  案情简介:1997年,建筑公司因施工享有对汽车公司的400万元工程款债权。2000年,建筑公司与陶某达成以货物换现金的意向性口头协议:因配件厂欠汽车公司货款,陶某在配件厂提取抵债物资后变卖并扣取27%贴点后支付给建筑公司。陶某隐瞒了其个人欠汽车公司252.25万元债务的事实。随后,建筑公司向汽车公司出具&报告&,内容为&兹有贵公司欠我单位工程款400万元,现我单位申请将此款抵配件厂欠贵公司的货款,其中包括还以前的252.25万元货款&。陶某遂持此报告抵偿其个人债务252.25万元,汽车公司到配件厂提取余下147.75万元等值货物后交给陶某。因陶某未给付建筑公司款项,并因涉嫌诈骗被羁押。2003年,建筑公司起诉汽车公司要求偿还工程款。
  法院认为:①案涉400万元工程款,建筑公司虽在报告中有&其中包括还以前的252.25万元货款&的表述,但建筑公司仅明确表示抵配件厂欠汽车公司债务,并无替陶某清偿个人债务的意思表示,故汽车公司该行为没有合同依据。余下款项147.75万元,汽车公司到配件厂提取等值货物并交给陶某,陶某用以变现或换取其他货物,但并未给付建筑公司。对此,建筑公司虽与陶某订立了货物换现金的协议,但该协议仅为双方之间的协议,建筑公司并未向汽车公司出具任何委托陶某代为处理债权的授权,且未参与到配件厂提货,故汽车公司的上述行为不能视为向建筑公司的给付。②由上可知,报告虽有以汽车公司对配件厂债权冲抵汽车公司对建筑公司债务的约定,但在实际履行中配件厂并未向建筑公司履行债务,汽车公司亦未向建筑公司给付其他对价,其仍应向建筑公司偿还未结工程款及相应利息。③另外,根据《合同法》第65条规定,第三人代为履行债务应以债务人和债权人在合同中明确约定为前提,而本案并非配件厂与汽车公司约定由建筑公司代配件厂向汽车公司履行债务,不符合第三人代为履行债务的法律要件。故判决汽车公司偿还建筑公司工程款400万元。
  实务要点:第三人代为履行债务应以债务人和债权人在合同中明确约定为前提,在债权人与债务人并无约定由第三人代为履行的情况下,不符合第三人代为履行债务的法律要件。
  案例索引:最高人民法院(2011)民提字第47号&某汽车公司与机械公司等欠款纠纷案&,见《第三人代为履行债务应以债务人和债权人在合同中明确约定为前提&&东风汽车有限公司、东风汽车有限公司商用车车身厂与湖北省工业建筑总承包集团机械化施工公司三分公司及十堰市德维汽车零部件有限公司欠款纠纷案》(审判长王东敏,代理审判员刘崇理、曾宏伟),载《最高人民法院商事审判指导案例&合同与借贷担保卷(6)》()。
  7.当事人未签章的政府协调会纪要,非民事合同性质
  &&政府作为行政主管部门主持和召集相关当事人参与会议,由此形成的会议纪要,一般不应视为具有民事合同性质。
  标签:保证|债务承担|会议纪要|债的加入
  案情简介:1996年10月,市政府召集纤浆厂产权股份转让会议,形成会议纪要,达成如下意向:企业债务5407万元从纤浆厂转出,其中2310万元由银行贷款;化纤集团出资3800万元收购市国资办持有纤浆厂产权,国资办将该款按比例偿付银行贷款即1617万元,余下贷款以企业地方税收偿还;经贸局负责办理新的营业执照。当日,经贸局发放营业执照,企业名称系棉浆厂。棉浆厂成立后,与银行签订了2310万元的借款合同。同时,国资办与化纤集团签订协议,约定将持有纤浆厂57.85%的全部产权以3800万元转让给化纤集团,国资办将其银行债务从原纤浆厂转出。1998年,国资办以棉浆厂名义偿还银行930万元。2000年,银行将该金融债权计算为1837万余元转让给资产公司;2003年,资产公司将债权计算为2221万余元转让给某律所;2008年,律所将该债权转让给投资公司。投资公司诉请棉浆厂清偿债权,并认为1996年的会议纪要具有民事合同性质,市政府应承担共同清偿责任。
  法院认为:①案涉会议纪要是在市政府作为行政主管部门的主持和召集下,为纤浆厂产权转让问题召开会议,相关当事人在会上对各自权利义务进行了安排,市政府只是起到召集协调作用,形成的会议纪要也只是对会议情况的记载。该会议纪要没有相关当事人的签字盖章,其功能和作用体现为存档备查。故对投资公司提出的会议纪要具有民事合同性质的主张,不应予以支持。②银行作为债权人与棉浆厂签订的借款合同及后来的历次债权转让合同均有效。债权转让后,其仅在让与人即原债权人、受让人以及合同债务人之间发生效力,债权受让人行使权利不得超越其所受让的原权利的范围。故投资公司作为受让人,其仅能向借款合同债务人棉浆厂主张还款责任,而不能向并非借款合同当事人的市政府主张。③此外,借款合同均未约定担保人,银行催收逾期贷款时并未将市政府作为债务人或担保人,亦未通知市政府承担还款义务,在之后的债权催收与历次转让公告中,亦未将市政府列为债务人或担保人。即,无论是本案的原始债权人,还是本案历次债权受让人,均未将市政府视作债务人。现投资公司要求市政府承担还款责任,不应予以支持。银行签订借款合同时,认可了棉浆厂的独立法人地位,并依约发放了贷款,如投资公司认为棉浆厂没有注册资金,市政府对其出资不到位,其亦仅可要求市政府承担出资不实的责任,而非在本案中直接承担借款合同项下的还款责任。国资办基于与化纤集团签订的股权转让协议,通过转让其所有的化纤厂产权所得的转让款3800万元,该款属国资办所有,如何处置系国资办即市政府的权利,并非本案借款合同所涉内容,与投资公司无关,故对于投资公司提出市政府扣留687万元转让款构成侵权的主张亦不予支持,判决投资公司687万元债权由棉浆厂偿还。
  实务要点:政府作为行政主管部门主持和召集相关当事人参与会议并形成会议纪要,对会议情况进行记载,以存档备查,该会议纪要虽对各自权利义务进行安排,但无相关当事人签字盖章,不应视为具有民事合同性质。
  案例索引:最高人民法院(2011)民提字第322号&某市政府与某投资公司等借款合同纠纷案&,见《债权受让人行使权利不得超越其所受让的原权利范围&&藁城市人民政府与北京孚厚投资咨询有限公司、河北省藁城市棉浆厂、河北省藁城市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办公室借款合同纠纷案》(赵柯,最高院民二庭;审判长刘敏,代理审判员赵柯、杜军),载《商事审判指导&商事审判案例分析》(:165);另见《债权受让人行使权利不得超越其所受让的原权利的范围》,载《最高人民法院商事审判指导案例&合同与借贷担保卷(6)》()。
  8.债务人注销后,案外人承接债务,不免除保证责任
  &&债务人注销后,案外人承接该债务行为,不构成债务转让,其性质属于债务加入,保证人不能因此免除保证责任。
  标签:保证|债务承担|债务转移|注销|债的加入
  案情简介:1992年,机械公司为锯材厂向银行贷款提供担保。2000年,锯材厂被其主管单位申请注销,门窗厂承担了锯材厂遗留的债权债务。嗣后,机械公司以债务转移未经其同意为由,主张免除保证责任。
  法院认为:①原锯材厂的债务并未因其注销及门窗厂承接债务的行为而消灭,故门窗厂承接该债务的行为,其性质属于债务加入,而非其与锯材厂之间的债务转让。在《担保法》第23条规定的保证人免责的情形中,其法定适用条件为&在保证期间内,债权人许可债务人转让债务并应取得保证人书面同意&,以避免出现因债权人转让债务的行为而增加保证人民事责任负担的不公平结果。②鉴于本案中不存在锯材厂与门窗厂之间进行债务转让的事实,门窗厂承接债务时锯材厂已注销,二者之间不构成债务转让。原债务人锯材厂注销后,门窗厂自愿承担锯材厂债务的行为,亦未加重保证人机械公司的该项保证责任。故机械公司保证责任不应免除。
  实务要点:债务人注销后,案外人承接该债务的行为,不构成债务转让,其性质属于债务加入,保证人不能因此免除保证责任。
  案例索引:最高人民法院(2010)民提字第130号&某资产公司与某机械公司等借款合同纠纷案&,见《债务人注销后,案外人自愿承诺承担债务清偿责任,是否应以此免除保证人的保证责任&&中国长城资产管理公司济南办事处与山东省机械进出口集团公司、青岛裕丰工商公司、青岛市丰田塑料门窗厂、青岛市金山实业发展总公司、青岛市土产畜产进出口公司、青岛工贸合营包装厂、青岛安全器材厂借款担保合同纠纷案》(审判长王宪森,审判员殷媛,代理审判员杨征宇),载《最高人民法院商事审判指导案例&第五卷(上)》()。
  9.经债权人同意的&代替履行&,并非就是债务转移
  &&债权人与债务人虽书面同意第三人代替清偿,但在债的变更及履行中,&代替&相对于债务转移并不具有充分性。
  标签:保证|债务承担|并存的债务承担|代替清偿
  案情简介:2003年,投资公司、材料公司受让实业公司对建筑集团的全部股权,办理完股权变更手续后,建筑集团与实业公司签订《合作意向书》,约定股权转让余款1120万元,&双方同意由建筑集团代替投资公司、材料公司向实业公司清偿&。在逾期未偿的情况下,投资公司、材料公司应否与建筑集团共同承担对实业公司的债务清偿责任,成为争议焦点。投资公司、材料公司认为债务已转移,实业公司认为属于债的加入。
  法院认为:①《合作意向书》虽约定建筑集团代替投资公司、材料公司向实业公司清偿债务,但&代替&一词不能说明投资公司、材料公司将该债务转移给了建筑集团。债务转移需债权人同意,但经债权人同意的债务履行的变化并不一定就是债务转移。尤其在该意向书签订后,实业公司多次向投资公司、材料公司送达催款函,进一步说明实业公司并不认可该债务已转移给建筑集团。②建筑集团与实业公司约定的违约责任虽不同于投资公司、材料公司的违约责任,但这是建筑集团的自由意思表示,不能说明投资公司、材料公司退出了对实业公司的债的关系,故仅凭合作意向书,不足以证明实业公司同意债务转移,故建筑集团对清偿案涉债务构成债的加入,应与投资公司、材料公司共同偿还实业公司债务。
  实务要点:债权人与债务人虽然书面同意第三人代替清偿,但在债的变更及履行情况中,&代替&的含义至少包括第三人代为履行、债务加入(并存的债务承担)或者债务转移(免责的债务承担)等情形,&代替&这一用语相对于债务转移并不具有充分性。
  案例索引:最高人民法院判决&某投资公司与某开发公司等股权转让纠纷案&,见《并存债务承担的认定及各债务人的责任承担依据&&中实投资有限责任公司、杭州欣融金属材料有限公司与北京隆瑞投资发展有限公司、北京京华都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嘉成企业发展有限公司股权转让纠纷申请再审案》(杜军,最高院民二庭),载《商事审判指导&商事审判案例分析》(:88)。
  10.第三人通过协议及其他行为加入债务,应认定有效
  &&第三人与债权人签订协议,愿意代替债务人偿还债务,并通过一系列民事行为相互印证,应认定第三人加入债务。
  标签:保证|债务承担|债的加入|代为偿还
  案情简介:1991年至1999年,电线厂先后向银行借款3800万余元。2004年,开发公司与银行签订《偿还贷款协议书》,约定开发公司愿代电线厂偿还欠银行的贷款本息。随后,开发公司办理了电线厂《国有土地使用证》的交接、权利人的变更、土地挂牌拍卖等手续,并向当地土地局、土地储备拍卖中心提交申请、请示等,均表示开发公司愿意承债式兼并电线厂,整体承担电线厂有关债权债务。2007年,受让该金融债权的资产公司诉请开发公司承担偿债责任。
  法院认为:开发公司系与银行签订《偿还贷款协议书》的主体,约定自己成为偿债责任人,使得双方之间建立了新的债务承担民事法律关系。开发公司此后所实施的一系列民事行为,均进一步印证了上述《偿还贷款协议书》的内容。开发公司兼并电线厂的整个过程与实际结果说明该公司实际享受了当地政府的相关优惠政策。故应认定开发公司为本案债务人,应承担本案争议债务。
  实务要点:第三人通过与债权人签订愿代债务人偿还债务的协议,约定自己成为偿债责任人,并通过一系列民事行为相互印证的,应认定第三人与债权人之间建立了新的债务承担法律关系。
  案例索引:最高人民法院(2010)民二终字第26号&某资产公司与某房地产公司等借款合同纠纷案&,见《综合考量合同签订背景、合同内容及合同实际履行情况确定债务人的身份;利息计算标准应当划分合同期内与合同期外两种情况&&内蒙古中银房地产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与中国长城资产管理公司呼和浩特办事处、内蒙古漆包线厂借款合同纠纷案》(审判长钱晓晨,审判员刘敏,代理审判员李京平),载《最高人民法院商事审判指导案例&第五卷(上)》()。
  11.以起诉方式要求债务加入人担责,应视为接受加入
  &&一方当事人以构成债务承担为由诉请第三人承担合同相对方债务的行为,表明其对债务承担的意思表示予以接受。
  标签:保证|债务承担|债的加入|起诉行为|合意
  案情简介:工业集团4家子公司欠贸易公司货款3000万余元,工业集团诉讼前后多次致函贸易公司表示&我们不会赖&并提出多套还款方案。2003年,贸易公司起诉工业集团要求偿还欠款。
  法院认为:①案涉债务协商及诉讼期间,工业集团多次致贸易公司的函件及还款方案均有承担其4家子公司债务的意思表示。贸易公司虽未明确对工业集团所作债务承担的意思表示进行承诺,但其在诉讼期间,以工业集团为被告,并以构成债务承担为由诉请其承担本案债务的行为表明,其对工业集团债务承担的意思表示予以接受,故应认定双方对债务承担达成合意。②由于工业集团与贸易公司并未表示工业集团承担债务后其4家子公司退出债权债务关系,故该债务承担应为债务加入。本案中,工业集团只起诉债务加入人工业集团,故工业集团应依约承担清偿债务的责任。
  实务要点:一方当事人以对方为被告,并以构成债务承担为由诉请其承担本案债务的行为表明其对债务承担的意思表示予以接受,应认定双方就债务承担达成合意。
  案例索引:最高人民法院(2009)民二终字第18号&某贸易公司与某工业公司货款纠纷案&,见《一汽贸易总公司与吉林省汽车工业贸易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拖欠货款纠纷案》(审判长刘竹梅,代理审判员张雪楳、潘勇锋),载《商事审判指导&裁判文书选登》(:204);另载《最高人民法院商事审判裁判规范与案例指导&裁判文书》()、();另见《合同义务的移转》,载《最高人民法院商事审判指导案例&合同卷(上)》()。
  12.第三人加入债务时原债务人责任免除应有明确约定
  &&在并存债务加入的情形下,如无特别约定,推定第三人与原债务人对债务负连带责任,原债务人的责任不能免除。
  标签:保证|债务承担|并存式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案情简介:2000年,建筑公司因与科技局施工合同欠付工程款100万余元问题,与科贸公司达成还款协议。2004年,建筑公司起诉科技局、科贸公司要求连带偿还工程款。期间,科贸公司宣告破产,建筑公司仅从破产财产中实现了部分债权。
  法院认为:建筑公司与科贸公司达成由科贸公司偿还100万余元的协议,该还款协议在性质上属于债务加入,即第三人科贸公司加入到建筑公司与科技局的债务关系中并承担偿还工程款的责任。该还款协议并未免除发包人科技局作为原债务人的还款责任。科贸公司宣告破产后,建筑公司仅从科贸公司破产财产中实现了部分债权,建筑公司仍有权就其未实现的债权要求科技局承担偿还责任。
  实务要点:连带责任是民事责任中较为严厉的一种责任,须有当事人的约定或法律的明确规定为依据,故在并存债务加入的情形下,如无特别约定,推定第三人与原债务人对债务负连带责任,原债务人的责任不能免除。
  案例索引:见《第三人债务加入原债务人应否免责》(陈丹,广州中院民一庭;徐瑞柏,最高院民一庭),载《民事审判指导与参考&指导性案例》(:152)。
  13.债务加入承诺,自作出时生效,无须经债权人同意
  &&债务加入的承诺无须征得债权人同意,自承诺书出具之时起,承诺人即因债务加入的意思表示而成为债务人之一。
  标签:保证|债务承担|债务加入|承诺生效
  案情简介:2002年至2003年,工程公司向电信公司借款,其中1.1亿余元流入开发公司账户。对于至2003年8月仍欠的7000万余元,开发公司向电信公司出具承诺书,载明&开发公司及所属企业承诺:按期归还电信公司资金&。2006年,电信公司起诉时,开发公司主张工程公司并非其&所属企业&。
  法院认为:①因电信公司无金融许可证,不具有从事金融业务的主体资格,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强制性规定,依法应认定借款合同无效。无论开发公司与电信公司之间是否存在直接的借款关系,但依开发公司出具的承诺书亦可认定开发公司之关于债务加入的意思表示,且该债务加入的承诺无须征得债权人电信公司的同意,即自开发公司出具承诺书之时起,开发公司即因债务加入而成为债务人之一。②按其承诺,开发公司应与工程公司共同归还工程公司所欠电信公司的3200万余元本金及资金占用期间的利息损失。另外,案涉承诺尽管未指明借款数额、期限、利息,但根据本案资金流向可认定,开发公司所占有的1.1亿余元资金确系通过工程公司从电信公司处划出。开发公司既有占有电信公司资金的事实,又有归还借款的承诺,故判决其共同承担还款责任并无不当。
  实务要点:债务加入的承诺无须征得债权人同意,自承诺书出具之时起,承诺人即因债务加入而成为债务人之一。
  案例索引:最高人民法院(2006)民二终字第199号&某开发公司与某电信公司等借款合同纠纷案&,见《债务加入自加入人出具承诺书之时起,无须征得债权人的同意&&杭州迪佛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与迪佛电信集团有限公司、浙江同方建设有限公司借款纠纷案》(审判长贾纬,代理审判员沙玲、苑多然),载《最高人民法院商事审判指导案例&借款担保卷(上)》()。
  14.并存式债务承担人,享有原债务人对债权人的抗辩
  &&债务人开办单位对原债务是否已过时效应推定其应知,故其加入债务承担表明其已放弃了原债务人的时效抗辩权。
  标签:保证|债务承担|诉讼时效|债务加入|开办单位
  案情简介:2003年,银行与信用社签订《还款协议》,约定根据国家清理&三产&政策,银行对其开办的8家经济实体欠信用社的1100万余元贷款,由银行分期偿还给信用社。在信用社依此主张债权时,银行抗辩称其作为分支机构,无权签署上述还款协议;其系配合信用社做账而受欺骗、胁迫签订该协议;在签订还款协议时,部分债务已过诉讼时效,部分原经济实体已清理完毕,不存在所谓贷款。
  法院认为:①国有商业银行对其分支机构实行授权授信制。在授权范围内,其分支机构可以自己名义对外独立从事民事活动,其是否越权属于内部关系,不能对抗善意第三人。银行亦无证据证明《还款协议》系在被欺诈、胁迫情形下签订,或损害了国家利益,故银行关于协议无效的抗辩不能成立。②《还款协议》约定由银行对由其负有清理义务的经济实体所欠信用社的借款进行偿还,故该协议实为债务承担协议。由于债务承担系第三人承担原债务人的债务,而非设定新债务,债的同一性并不丧失,故原债务人的抗辩权自然移转于债务承担人,债务承担人可以主张原债务人的诉讼时效抗辩权。但本案中,银行作为清理单位,应推定银行在签订《还款协议》时知道或应当知道该8家经济实体的债务是否已过诉讼时效期间,故在签订《还款协议》之时,应认定银行放弃了原债务人的诉讼时效抗辩权。在《还款协议》签订前,部分经济实体已以整体转让方式进行了清理,根据企业转让的一般法理,转让方的债务由受让方承继。在《还款协议》签订之时,银行承诺承担上述实体债务的目的及标的物均已不存在,故银行不应承担上述部分债务的清偿责任,判决银行偿还信用社520万余元本金及利息。
  实务要点:并存式债务承担或债务加入法律关系中,由于在债务加入人与债权人之间并未产生新的债权债务关系,债务具有同一性,故债务加入人享有原债务的诉讼时效抗辩权。但对原债务人负有管理及清理义务的开办单位及清理单位,知道或应当知道原债务已过诉讼时效,仍表示加入债务承担的,表明其已放弃了原债务人的诉讼时效抗辩权。
  案例索引:最高人民法院判决&某银行与某信用社借款合同纠纷案&,见《债的同一性与债务加入人的诉讼时效抗辩权&&中国工商银行内蒙古自治区通辽分行与通辽市科尔沁区工商农村信用合作社借款合同纠纷案》(张雪楳,最高院民二庭),载《民商事审判指导&案例分析》(:230)。
  15.名为债务转让实为第三人代为履行债务情形的认定
  &&合同中虽有&债务转让&字样,但并未变更原合同债权债务关系主体,应按条款实质认定为属于第三人代为履行。
  标签:保证|债务承担|第三人代为履行债务|债务转让
  案情简介:2002年,实业公司与开发公司签订《合资经营合同》,约定双方合资组建酒店公司,同时约定了&债务转让&条款:开发公司代实业公司支付银行及建筑公司共7000万余元债务,由实业公司根据代偿情况,将相应价值的房屋作为实物出资移转至联营企业。嗣后开发公司据此认为该约定系债务转让性质,因未经债权人同意,故应认定无效。
  法院认为:①本案《合资经营合同》无论是从名称上还是实质上并不能认定其为完全的债务转让性质,合同有关条款中虽有&债务转让&字样,但就该条款实质来看,仍属第三人代为履行债务情形,未给原债权人设定义务,其与债务转让最本质区别在于有无变更原合同债权债务关系的主体,而在债权人主张权利时所指向对象不同。第三人代为履行债务并未实质变更原合同债权债务关系的主体,当第三人代为履行债务未实际发生或未全面履行时,债权人只能向原债务人主张,而不能向第三人主张;而债务转让是新债务人就转让的债务取代原合同债务人成为原合同债务关系当中的债务主体,原债务人脱离原合同关系。②本案《合资经营合同》有关实业公司债务由开发公司偿还等条款内容,其前提是双方之间的合资联营,开发公司代为履行债务实际上是一种履行出资的方式,只是在整个合资合同内容中的一种投资形式,该条款内容只是整个合同内容中的一小部分,故本案双方当事人之间关系的性质不论是属于联营关系还是合资关系,均不应认定为债务转让。从本案双方当事人洽谈、签订及实际履行合同过程可反映双方当事人的根本目的并不在于债务的转换承担,而在于将其作为双方之间的一种投资方式,从而合资成立新的合资企业谋求互利发展,故合同内容并不违反法律强制性规定,应为有效。
  实务要点:合同中虽有&债务转让&字样,但并未变更原合同债权债务关系的主体,未给原债权人设定义务,故应按条款实质认定为属于第三人代为履行债务情形。
  案例索引:最高人民法院(2005)民二终字第35号&某发展公司与某实业公司联营合同纠纷案&,见《债务转让与第三人代为履行债务的区分&&宁夏金泰实业有限公司与宁夏基荣实业发展有限公司联营合同纠纷案》(审判长叶小青,审判员陈明焰、朱海年),载《最高人民法院商事审判指导案例&合同卷(上)》()。
  16.第三人向债权人承诺承担债务,无需通知原债务人
  &&第三人与债权人签订债务承担协议,约定部分承担债务的,无需通知原债务人,第三人与原债务人承担连带责任。
  标签:保证|债务承担|通知义务
  案情简介:2003年,就实业公司因补偿贸易所欠焦炭公司的2亿余元及其他债务,实业集团与焦炭公司签订协议,约定由实业集团分期还清其中的两笔补偿贸易款共计1亿余元。实业公司与实业集团法定代表人同一。嗣后实业集团抗辩称该协议未通知原债务人应无效,其不应承担连带责任。
  法院认为:①案涉协议就实业集团承担实业公司对焦炭公司相应债务的共同意思表示,属于债务承担协议,不违反法律法规的禁止性规定。因该种债务承担协议并不损害原债务人利益,故债务承担人与债权人签订协议不需要通知原债务人。本案中,秦某作为实业集团与实业公司共同的法定代表人,在上述协议上签字亦说明实业公司对该协议系明知,故实业集团以转让协议未通知而无效的理由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②因上述协议是在实业集团和焦炭公司之间形成,无免除实业公司相应还款责任的内容,故实业公司仍应承担该笔债务,实业集团应对该笔债务承担连带还款责任。案涉协议确定的实业公司对焦炭公司的其他债务,焦炭公司提交的证据不足以证明实业集团有承担债务的意思表示。实业集团与实业公司虽系母子公司关系,但系两个独立的法人,焦炭公司提交的证据亦不足以证明二者属于人格混同,故实业集团不应对案涉协议确定的补偿贸易款以外的债务承担责任。
  实务要点:第三人与债权人签订债务承担协议时,约定部分承担债务的,无需通知原债务人。第三人与原债务人对该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对于原债务人的其他债务,如第三人无承担该债务的意思表示,且无证据表明原债务人与第三人人格混同的,该第三人不应对其他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案例索引:最高人民法院(2005)民二终字第155号&某焦化公司与某供销公司等合作合同纠纷案&,见《第三人代为清偿&&山西城财焦化集团有限公司、孝义市城财焦化集团有限公司诉山西省乡镇企业焦炭供销有限责任公司合作合同纠纷案》(审判长付金联,代理审判员李京平、苑多然),载《最高人民法院商事审判指导案例&合同卷(上)》()。
  17.如无明确约定,保证加入不能推定放弃另一项担保
  &&在保证加入情形,不能仅以主合同对一项担保债权进一步约定,推定债权人和债务人系对另一项担保债权的放弃。
  标签:保证|债务承担|保证人加入|担保债权放弃
  案情简介:2003年,物资公司为钢铁公司向银行融资提供最高额为4000万元的连带责任保证。同日,经贸公司亦向银行出具还款担保书,明确为钢铁公司向银行不高于2000万元的融资额度提供连带责任保证。随后,依钢铁公司申请,银行垫付共计1000万元的商业汇票承兑款、115万余美元的进口押汇款,双方所签融资协议中约定由物资公司承担保证责任。经贸公司据此认为其保证责任已免除。
  法院认为:银行接受经贸公司担保书且未表示不同意见,应认定双方之间保证法律关系成立。钢铁公司先后与银行签订商业汇票承兑协议和进口押汇合同,由此形成对银行的债务性质属于约定的担保范围。虽然,钢铁公司融资时,其与银行约定欠款由另一保证人物资公司承担保证责任,但因物资公司和经贸公司未对钢铁公司的债务约定分担的份额或进行其他区分,银行亦未以任何明示的方式表示放弃对经贸公司担保债权,故仅以银行与钢铁公司在主合同中对一项担保债权作出进一步约定的事实不能推定其系对另一项担保债权的放弃。
  实务要点:债务人与债权人约定欠款由另一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但因各保证人未对主债务约定分担份额或进行其他区分,债权人亦未以任何明示方式放弃某一担保债权,故仅以主合同中对一项担保债权作出进一步约定的事实不能推定债权人和债务人系对另一项担保债权的放弃。
  案例索引:最高人民法院(2005)民二终字第32号&某银行与某钢铁公司等票据纠纷案&,见《进口押汇行为的性质&&中国银行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分行与新疆国标经贸有限公司、新疆金邦钢铁有限公司、新疆金邦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新疆世达国际贸易有限公司、阿拉山口世达物资有限公司、新疆心脑血管病医院(有限公司)、新疆天基钢铁有限公司、孙新云、鲁新民、鲁新安、鲁建新票据纠纷案》(审判长叶小青,审判员王洪光,代理审判员雷继平),载《最高人民法院商事审判指导案例(4)&金融卷》()。
  18.免责式与并存式债务承担,应根据合同约定来区分
  &&在当事人明确约定或表示,或可确切推知原债务人退出原债权债务法律关系的,方可认定成立免责性的债务承担。
  标签:保证|债务承担|免责性债务承担|第三人代为履行
  案情简介:2002年,科技公司与物资公司签订《资产委托管理合同》,科技公司将5000万元委托物资公司管理,并约定了18%的固定保底收益。2004年6月,就物资公司未偿还的委托资金本息4000万余元,实业公司同意承担连带保证责任,并约定担保协议独立于前述《资产委托管理合同》,不因《资产委托管理合同》无效而无效。2004年8月,物资公司、科技公司、证券公司、实业公司签订四方协议,约定如果物资公司未将拖欠的委托资金及部分收益3163万元打回科技公司再由科技公司打给证券公司进行委托理财,则形成的物资公司欠科技公司的债务,&该债务转移至证券公司及担保人,由其代为偿还。&实业公司同意将其在证券公司拥有的股权为物资公司、证券公司应支付给科技公司的本金及收益进行连带责任担保。
  法院认为:①综合整个四方协议的文义作整体解释,可看出,当事人真实意思表示是在科技公司与证券公司未能成立委托理财法律关系的情况下,将物资公司与科技公司之间的债务转移给证券公司及担保人,由二者进行偿还。故证券公司实质作为债务人加入到原债权债务关系中,承担偿债责任,而并非债权债务关系外的第三方主体,并非只是代物资公司履行债务。②依四方协议约定,证券公司成为债务人,向科技公司偿还物资公司应偿还的基于《委托资产管理合同》而产生的债务,故上述三方在本案中的法律关系不符合《合同法》第65条关于第三人代为履行的规定,而应为债务承担。证券公司未依约履行清偿债务本息义务,故其应对科技公司承担违约责任。③一般而言,在当事人明确约定或表示原债务人退出原债权债务法律关系中,或根据合同约定可确切推断原债务人退出原债权债务法律关系,方可认定成立免责性的债务承担。本案中,当事人之间并无免除物资公司债务的明确约定。而且,四方协议约定,&实业公司同意将其在证券公司拥有的股权为物资公司、证券公司应支付给科技公司的本金及收益进行连带责任担保&,简言之,该协议约定,实业公司为科技公司对物资公司、证券公司享有的本金及收益的债权进行担保,由此可推断,物资公司、证券公司同为债务人对科技公司负有偿债责任。故判决物资公司和证券公司共同偿还科技公司委托资金,实业公司承担连带偿还责任。
  实务要点:在当事人明确约定或表示原债务人退出原债权债务法律关系中,或根据合同约定可确切推断原债务人退出原债权债务法律关系的,方可认定成立免责性的债务承担。
  案例索引:最高人民法院(2005)民二终字第217号&某证券公司与某科技公司等委托理财合同纠纷案&,见《债务承担的认定及责任承担&&泰阳证券有限责任公司与海南洋蒲华洋科技发展有限公司等单位资产管理委托合同纠纷上诉案》(张雪楳,最高院民二庭),载《民商事审判指导&案例分析》(:25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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