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工伤理赔工伤医药费如何报销支付方向可以变更吗

上海市工伤鉴定为九级后 现本人要辞职 那么保险公司应该怎么理赔_百度知道
上海市工伤鉴定为九级后 现本人要辞职 那么保险公司应该怎么理赔
日起,按以下标准享受待遇: 1、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九级伤残:9个月=389762、工伤人员与用人单位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关系的,工伤保险基金支付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9个月;=38976 3、工伤人员与用人单位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关系的,由用人单位支付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九级伤残:个月=25984.02 以上条件必须在发生工伤和治疗期间企业为你买了上海的三险或者五险! 如果企业为你购买的商业保险则需要咨询购买保险的保险公司具体咨询理赔方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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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门在外也不愁工伤鉴定结果下来后,公司没有及时去办理理赔,反而说要去安全办备案,叫我等,工伤理赔需要什么资料?_百度知道
工伤鉴定结果下来后,公司没有及时去办理理赔,反而说要去安全办备案,叫我等,工伤理赔需要什么资料?
由用人单位全额垫付.停工留薪期内(治疗期间,向统筹地区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申请工伤认定  《工伤保险条例》
第十七条职工发生事故伤害或者按照职业病防治法规定被诊断:1,由工伤保险基金和用人单位支付相关费用,经治疗伤情相对稳定后存在残疾、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住院期间伙食补助费;3,所在单位应当自事故伤害发生之日或者被诊断。  工伤保险待遇办理程序如下,申请法院强制执行;4,另一方当事人可以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向人民法院申请执行.工伤一次性赔偿,申请时限可以适当延长。  2:九级工伤为9个月本人工资。  《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五十一条 当事人对发生法律效力的调解书。  3.住院期间伙食补助费;  2,可咨询当地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享受一次性伤残补助金。遇有特殊情况。一方当事人逾期不履行的.停工留薪期内需要护理的由单位负责、康复期间)工资按原待遇发放(需到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鉴定)。  用人单位未按前款规定提出工伤认定申请的.护理费;5,根据《工伤保险条例》规定、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2;  3:  1、交通费:(前提是经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鉴定有伤残等级的)  (1)继续履行劳动合同的、申请劳动能力和停工留薪期鉴定  《工伤保险条例》第二十一条
职工发生工伤。  4,可以直接向用人单位所在地统筹地区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赔偿额度也不同。受理申请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法执行、鉴定为职业病,工伤职工或者其近亲属、交通费按当地标准发放。  (2)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影响劳动能力的,各地略有不同.医药费、申请劳动仲裁;不需要护理的不再支付  4。例如,按照处理劳动争议的有关规定处理:工伤认定——劳动能力鉴定或鉴定职业病——确定赔偿数额——执行.医药费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  具体流程如下,应当进行劳动能力鉴定。  工伤保险待遇包括,还可以再享受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地区不同、工会组织在事故伤害发生之日或者被诊断、裁决书。  工伤保险待遇包括:  1,应当依照规定的期限履行.工伤赔偿,确定赔偿数额  《工伤保险条例》第五十四条
职工与用人单位发生工伤待遇方面的争议:一次性伤残补助金,如果用人单位未办理工伤保险、用人单位未按仲裁决定支付费用的。职工受到工伤应当享受工伤保险待遇  工伤没有理赔这个说法、鉴定为职业病之日起30日内,经报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同意。具体的金额由当地制定;  5.停工留薪期内工资、鉴定为职业病之日起1年内
劳动仲裁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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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他2条回答
如果单位不肯支付工伤待遇的,可以通过律伴这种法律平台,问一下律师的意见看看,职工可以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劳动仲裁。你这种情况下劳动局已经认定工伤
要去,不然就有旷工的借口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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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门在外也不愁工伤理赔(有工人在我单位工作时受伤)_百度知道
工伤理赔(有工人在我单位工作时受伤)
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目前工伤理赔分为以下几种:1、丧葬补助金:为6个月的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2、供养亲属抚恤金:按照职工本人工资的一定比例发给由因工死亡职工生前提供主要生活来源、无劳动能力的亲属。标准为:配偶每月40%,其他亲属每人每月30%,孤寡老人或者孤儿每人每月在上述标准的基础上增加10%。核定的各供养亲属的抚恤金之和不应高于因工死亡职工生前的工资。供养亲属的具体范围由国务院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规定。3、一次性工亡补助金:标准为上一年度全国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20倍。(2010年全国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19109元,2009年全国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为17175元)。伤残职工在停工留薪期内因工伤导致死亡的,其近亲属享受本条第一款规定的待遇。一级至四级伤残职工在停工留薪期满后死亡的,其近亲属可以享受本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二)项规定的待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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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问者采纳
  生活护理费按照生活完全不能自理。  第三十五条 职工因工致残被鉴定为一级至四级伤残的:七级伤残为13个月的本人工资,标准为,有了级别之后才能核算、现在属停工医疗期。  现在还没评残,经设区的市级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难以安排工作的。伤情严重或者情况特殊、你问的赔偿金额现在不能作出判别,该职工可以与用人单位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关系。  第三十四条 工伤职工已经评定伤残等级并经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需要生活护理的。工伤职工评定伤残等级后。基本养老保险待遇低于伤残津贴的,由用人单位按月发给伤残津贴:五级伤残为本人工资的70%:  工伤保险条例  第三十三条 职工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需要暂停工作接受工伤医疗的,享受以下待遇,只有经过劳动能力鉴定(评残)。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的具体标准由省:  (一)从工伤保险基金按伤残等级支付一次性伤残补助金。  职工因工致残被鉴定为一级至四级伤残的,按照本章的有关规定享受伤残待遇。  停工留薪期一般不超过12个月,享受以下待遇,原工资福利待遇不变,并由用人单位按照规定为其缴纳应缴纳的各项社会保险费,二级伤残为本人工资的85%,标准为,公司支付医药费和护理费的作法是正确的;  (二)工作时间前后在工作场所内,标准为,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该工人受伤肯定属于工伤,由用人单位支付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  5、工伤按规定是按工伤保险条例理赔的。  4,三级伤残为23个月的本人工资,从工伤保险基金按月支付生活护理费。  生活不能自理的工伤职工在停工留薪期需要护理的,由所在单位按月支付,三级伤残为本人工资的80%:  (一)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自治区。否则受伤职工在一年内也可以申请认定的,只要工作时间工作地点工作原因即可:  (一)从工伤保险基金按伤残等级支付一次性伤残补助金,十级伤残为7个月的本人工资,保留劳动关系。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的具体标准由省,标准为:五级伤残为18个月的本人工资,四级伤残为本人工资的75%、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九级伤残为9个月的本人工资;  (二)劳动,由用人单位补足差额。伤残津贴实际金额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在停工留薪期内:一级伤残为27个月的本人工资,二级伤残为25个月的本人工资,之后再进行协商工作;  (二)保留与用人单位的劳动关系,农村合作医疗肯定不给报钱:一级伤残为本人工资的90%。  第三十七条 职工因工致残被鉴定为七级至十级伤残的,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给您这些赔偿项目的规定作参考吧,停发伤残津贴,由工伤保险基金补足差额,而且工伤认定不以工人是否有过错而定、生活大部分不能自理或者生活部分不能自理3个不同等级支付、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  工伤保险条例    第十四条 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所在单位负责。工伤职工在停工留薪期满后仍需治疗的,六级伤残为16个月的本人工资。伤残津贴实际金额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  3,退出工作岗位,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六级伤残为本人工资的60%,四级伤残为21个月的本人工资、聘用合同的,由用人单位支付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由用人单位和职工个人以伤残津贴为基数;  (二)从工伤保险基金按月支付伤残津贴,八级伤残为11个月的本人工资,其标准分别为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50%,或者职工本人提出解除劳动、建议公司一个月内去申请工伤鉴定,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的,应当认定为工伤,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享受以下待遇,停发原待遇,但延长不得超过12个月,由工伤保险基金补足差额、自治区。  第三十六条 职工因工致残被鉴定为五级、聘用合同期满终止。  经工伤职工本人提出,继续享受工伤医疗待遇,从事与工作有关的预备性或者收尾性工作受到事故伤害的,可以适当延长、六级伤残的,标准为:  (一)从工伤保险基金按伤残等级支付一次性伤残补助金,由用人单位安排适当工作、40%或者30%;  2;  (三)工伤职工达到退休年龄并办理退休手续后,然后评残  1
您好,请问申请工伤鉴定,然后评残,对于公司来说有什么好处?如果私了是否还需要鉴定?
  1、如果不申请工伤认定,即便是写了和解协议,受伤职工作了鉴定以后也是可以反悔的。再说,不作鉴定赔多少职工都觉得不符合规定。  2、一般评残后的和解协议是有效的。  仅供参考!
也就是说如果不做鉴定,即使我们和解赔了钱,他日后反悔还是可以做鉴定再管我们要钱?
基本是这样的。实践中一般认为单位如不申请工伤认定属于隐瞒行为,法律上对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协议是不认可的,这个您也是知道的吧?!
提问者评价
其他1条回答
依据鉴定结果进行赔偿,因工在工作时间受伤,认定工伤后再做劳动能力鉴定,责任由用人单位全部承担。正常如你所说,赔偿在其25个月的本人工资左右,应属于十级或九级工伤,如你所述,属于工伤,未购买工伤保险,应先为其申请工伤认定理论上
25个月的本人工资总额是否包括误工费,营养费之类的各种费用呢?
如果现在给了他25个月的本人工资 那么明年的二次手术费用是否还需要我们来承担?给完钱之后,以后他所发生的一切费用是不是都与我们无关了?
除医疗费之外。
工伤的相关知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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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工伤保险待遇争议中的4个疑难问题解答
2015年9月,高院民一庭召开了全市法院民事审判工作第三季度庭长例会,就劳动争议案件中的工伤保险待遇问题进行了专题研讨,并已形成倾向性意见。现将本次研讨意见纪要如下,供大家审理案件时参考。
一、工伤保险待遇纠纷案件中涉及劳动关系解除的相关问题
1、关于用人单位单方解除劳动合同或双方协商解除劳动合同,是否需支付工伤人员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的问题
《》和《上海市工伤保险实施办法》仅规定职工被鉴定为五至十级伤残,在合同期满终止或者工伤人员提出解除或终止劳动关系的情形下,用人单位需支付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但未明确其他情况下是否需支付。实践中对“用人单位单方解除劳动合同或双方协商解除劳动合同情形下,用人单位是否需支付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分歧较大。
倾向性意见认为,从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性质来看,该补助金系对劳动者因工受伤致劳动就业能力减弱,依据《工伤保险条例》规定由用人单位给予劳动者的一种经济补偿。是否支付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与劳动关系因何原因解除或终止并无直接关联。同时,若仅以劳动关系解除或终止原因为标准来判定劳动者是否享受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待遇,也不符合公平合理原则。综上,对于用人单位单方解除劳动关系或双方协商解除劳动关系的,用人单位仍需支付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
2、关于因是否患职业病或因再次鉴定、复查鉴定致伤残等级结论前后不一,法院可否依后一结论为依据判决用人单位与劳动者恢复劳动关系并支付相应工伤保险待遇的问题
部分法院反映,一些职业病诊断鉴定委员会之前已认定劳动者未患职业病,劳动合同解除或终止后,又就同一伤害事故再次作出构成职业病的鉴定结论。也有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之前认定的伤残等级较低,后因伤情发生变化或出于其他因素考虑又作出另一伤残等级较高的鉴定结论。对此,法院是否可以后一结论为依据判决用人单位与劳动者恢复劳动关系并支付相应的工伤保险待遇。
倾向性意见认为,如之前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系依法解除或终止劳动关系,即使之后劳动者伤情发生变化,导致职业病鉴定结论或伤残等级鉴定结论发生变化,即由未患职业病结论变更为患职业病结论或伤残等级由十至五级上升为四至一级的,原则上不宜恢复劳动关系。至于之后劳动者被鉴定为职业病或伤残等级提高,导致工伤保险待遇标准不一、需再行补差的,具体标准可参照《关于执行&工伤保险条例&若干问题的意见》【人社部发(2013)34号】第八条、《关于实施&上海市工伤保险实施办法&若干问题处理意见的通知》【沪人社福发(2014)36号】第十、十一条以及《关于实施修订后劳动能力鉴定标准有关问题处理意见的通知》【人社部发(2014)81号】第四条规定执行。
二、停工留薪期相关问题
1、关于停工留薪期如何确定的问题
《工伤保险条例》第33条对停工留薪期及相关待遇作了原则性规定。实践中,对“停工留薪期的期间应当自职工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需要暂停工作接受工伤医疗时开始起算”没有大的异议,但对截止日期存在不同观点。
倾向性意见认为,停工留薪期是劳动者工伤或患职业病,依照《工伤保险条例》规定,需要暂停工作接受医院治疗的期间。若劳动者在诉讼中无法提供有效证据证明其需要继续就医治疗、在家休养或有其他正当理由需要继续享受停工留薪待遇的,可视为其已不具备需要暂停工作接受治疗的条件,可以回到用人单位继续提供正常劳动。故停工留薪期的截止日期原则上应为就医记录或病情证明单中记载的医疗期或休息期结束之日;但劳动者自愿放弃病假单或病情证明单中记载的休息时间,回到用人单位正常工作的,可以劳动者回到用人单位正常工作之日作为停工留薪期的截止日。但伤残等级鉴定结论作出之日早于就医记录或病情证明单中记载的医疗期或休息期结束之日的,则应以伤残等级鉴定结论作出之日作为停工留薪期的截止日。
对于自停工留薪期届满之日至伤残等级鉴定结论作出之日止的期间内用人单位是否需要支付工资报酬的问题,倾向性意见认为,除劳动者无正当理由拒绝用人单位安排的合理工作外,用人单位应当支付上述期间内劳动者的工资报酬。
2、关于劳动者享受完24个月的停工留薪期后,仍需继续治疗的,按何标准发放工资的问题
部分法院对劳动者享受完24个月的停工留薪期后,仍需继续治疗,按何标准发放工资的问题持有不同观点。第一种观点认为应按病假工资标准发放工资,第二种观点认为可由法院酌定生活费,第三种观点认为仍应按原工资待遇发放。
倾向性意见认为,《工伤保险条例》第33条规定“职工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需要暂停工作接受工伤医疗的停工留薪期一般不超过12个月,伤情严重或者情况特殊,经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可以适当延长,但延长不得超过12个月。工伤职工在停工留薪期满后仍需治疗的,继续享受工伤医疗待遇。”即劳动者可以享受的停工留薪期待遇最长为24个月,超过24个月仍需治疗的,仅可以享受工伤医疗待遇,而无法继续享受原工资福利待遇。所以,劳动者如享受完24个月的停工留薪期后仍需继续治疗、无法提供正常劳动的,用人单位应按病假工资标准发放劳动者病假待遇。
三、因单位不配合办理相关手续,致劳动者无法获得工伤保险基金赔付,劳动者要求用人单位支付工伤保险待遇是否支持的问题。
用人单位已依法缴纳工伤保险费,劳动者在工作中发生伤害事故并取得工伤认定书和劳动能力鉴定书后,因用人单位未配合办理相关手续,导致劳动者无法获得工伤保险基金赔付,劳动者转而申请仲裁要求用人单位支付工伤保险待遇,仲裁委仅裁决单位支付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对劳动者其他请求不予支持,现劳动者不服提起诉讼,部分法院对法院应否受理此类案件存有异议。
倾向性意见认为,因用人单位不配合办理工伤保险理赔手续,致劳动者无法获得工伤保险基金理赔,劳动者因此要求用人单位支付原应由工伤保险基金理赔的部分工伤保险待遇,对此法院应首先向劳动者释明此类纠纷可向社会保险经办部门反映并予以解决。如劳动者坚持诉讼的,则应区分不同诉请作出不同处理。如劳动者诉请要求用人单位协助办理工伤保险理赔手续的,法院可以该诉请不属于劳动争议受理范围为由,裁定驳回劳动者诉请;若劳动者诉请要求用人单位支付原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的部分工伤保险待遇,因用人单位已依法缴纳工伤保险费,工伤保险经办机构应根据《工伤保险条例》规定支付部分工伤保险待遇,故对该诉请法院可判决不予支持。
四、如何认定劳动者与用人单位自愿签订的赔偿协议效力的问题
劳动者在工作中发生伤害事故,之后在未经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工伤认定的情况下,与用人单位签订了相关赔偿协议,该协议明确双方存在劳动关系、劳动者系在工作中受伤且双方自愿达成赔偿协议。用人单位据此协议向劳动者支付了赔偿协议中约定的费用。之后,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依劳动者一方申请,作出了工伤认定和伤残等级鉴定结论。现劳动者以该赔偿协议存在重大误解、显失公平为由起诉要求用人单位支付工伤保险待遇。对此,劳动者是否需首先提起撤销赔偿协议的民事诉讼。若劳动者坚持不提起撤销之诉,其要求用人单位支付工伤保险待遇的请求是否应予支持,部分法院对此存在分歧。
倾向性意见认为,对于劳动者发生工伤后与用人单位签订了相关赔偿协议,系用人单位与劳动者自愿达成的协议,如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禁止性规定,且不存在欺诈、胁迫或乘人之危等情形的,应认定有效。如上述协议的签订确实存在重大误解、显失公平情形的,劳动者请求撤销的,法院应予支持。
为避免讼累,法院可在审理工伤保险待遇案件中直接审查是否存在可撤销赔偿协议的情形,就协议是否撤销以及是否支付工伤保险待遇一并进行处理,无需劳动者先行提起撤销赔偿协议的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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已经被认定工伤 医保局不支付医疗费是何原因?
[导读]:根据《社会保险法》第42条规定:“由于第三人的原因造成工伤,第三人不支付医疗费用或者无法确定第三人的,由工伤保险基金先行支付,工伤保险基金先行支付后,有权向第三人追偿”及《社会保险基金先行支付暂行办法》相关规定,原告因加班途中发生交通事故被认定为工伤,而交通事故肇事者逃逸经交警部门确定为无名氏,原告要求被告先行支付工伤医疗费的申请符合相关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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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张明系东乡东铜铸造有限公司的员工,其下班途中发生交通事故,且肇事者逃逸。交警认定第三人无名氏承担责任,张明不负事故责任。日,抚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认定张明为工伤。张明先后在江铜集团东铜医院、南昌大学第一附属医院治疗,花去治疗费元,日,抚州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作出鉴定结论,认定原告工伤构成七级伤残。
  张明所在单位已经依法向东乡县管理局缴纳了费,张明所在单位工作人员曾拿张明医疗费到东乡县医疗保险管理局处报销,但东乡县医疗保险管理局以涉及第三人责任为由,且抚州市工伤保险无一例实行先行支付的案例,没有具体实施细则,没有受理。(文内人物均为化名)
  (记者杨海涛整理)
  法院审理认为,根据《法》第42条规定:&由于第三人的原因造成工伤,第三人不支付医疗费用或者无法确定第三人的,由工伤保险基金先行支付,工伤保险基金先行支付后,有权向第三人追偿&及《社会保险基金先行支付暂行办法》相关规定,原告因加班途中发生交通事故被认定为工伤,而交通事故肇事者逃逸经交警部门确定为无名氏,原告要求被告先行支付工伤医疗费的申请符合相关规定。被告辩称原告工伤医药费涉及第三人责任,认为根据社会保险法规定原则上不先行支付工伤医药费,被告的抗辩理由不符合法律规定。原告用人单位已足额缴纳工伤保险费,原告应当享受规定的工伤保险待遇,被告东乡县医疗保险管理局不受理原告申请先行支付工伤医疗费的行为属于行政不作为。
  法院判决,责令东乡县医疗保险管理局于本判决书生效后十日内受理张明先行支付工伤医疗费及支付住院伙食费的申请,并依法履行审核、支付的法定职责(具体金额应由被告东乡县医疗保险管理局按照工伤保险基金支付的相关规定审核后予以确定)。
  本案属抚州市首例工伤保险基金先行支付案件,本案在明确了交通肇事者为无名氏的情况下,责令机关受理申请,同时责令履行审核支付医疗费的法定职责,有利于有效引导行政主体实质性解决行政纠纷,避免程序空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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