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央整治四川四川省信用再担保公司司文件最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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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务院出台文件加快融资担保行业发展
核心提示:《国务院关于促进融资担保行业加快发展的意见》明确,今后将大力发展政府支持的融资担保机构,实现融资担保费率保持较低水平的目标,5年内使小微企业和“三农”融资担保在保户数占比不低于60%。8月13日,《国务院关于促进融资担保行业加快发展的意见》正式发布,政府支持的融资担保机构将迎来&高速发展期&,并在小微、&三农&金融服务中发挥主力军作用。
为了有效分散融资担保机构风险,再担保机构的发展模式也将革新。《意见》指出,将研究设立&国家融资担保基金&,推进政府主导的省级再担保机构基本实现全覆盖,逐步形成国家融资担保基金、省级再担保机构、辖内融资担保机构的三层组织体系。
为了增强现有融资担保机构的&内功&,作为配套的《融资担保公司管理条例(征求意见稿)》也制定完成,于8月12日公开征求社会意见。《条例》中明确规定,融资担保机构应发挥信用中介作用,坚守主业,不得吸收存款、发放贷款、受托投资、受托理财,每家公司的融资担保责任余额不得超过其净资产的10倍。
发挥&放大器&作用
在信贷融资领域,融资担保机构被形象地称作&放大器&,其设立的初衷,是当抵押物不足的企业从银行贷款时为其提供担保增信,分散原本由银行一方承担的信贷风险。
&这类机构特别有助于缓解小微企业融资难问题。&某国有商业银行小企业金融业务部人士对记者表示,企业在银行做授信时,如果抵押物不足,通常会找融资担保机构做担保,一旦企业无法偿还银行贷款,剩余资金由融资担保机构代偿,相当于银行、担保机构共同分担信贷风险。
近年来,我国融资担保业发展迅速。然而在发展过程中,部分融资担保机构也出现了保费、保证金过高,自身经营违规,风险管理不善等问题,有时还需企业提供&反担保&,即企业需再找一些抵押担保物来作为给担保公司的担保。
&一般保证金是贷款总额的10%&20%,保费则是3%&4%,有些甚至更高。&山东某机械制造厂财务负责人为记者算了一笔账,如果办理一年期流动资金贷款500万元,企业要交50万元到100万元的保证金,15万元到20万元的保费,如果企业能够按期还款,担保公司会把保证金退给企业。&15万元到20万元的保费属于企业成本,虽然正常履约的话能够拿回保证金,但也增加了企业一笔不小的资金占用。&
为了解决上述问题,《意见》特别指出,今后将大力发展政府支持的融资担保机构,这类机构将淡化盈利目的,重点考核小微企业和&三农&融资担保业务规模、服务情况。
对于具体目标,《意见》中明确表示,实现融资担保费率保持较低水平的目标,同时在5年内,小微企业和&三农&融资担保在保户数占比不低于60%。
研究设立国家融资担保基金
为了有效分散融资担保机构风险,再担保机构的发展模式也将革新。
所谓再担保机构,是指为担保人,通常是融资担保机构设立的担保。&简单来说,就是担保公司和再担保机构签订协议,假如担保机构经营不善,没法代偿银行贷款,再担保机构经调查,确定这属于再担保保证责任范围,会向担保公司支付代偿资金。&某信用再担保公司内部人士表示。
针对再担保机制,此次《意见》重点突出了&政府主导&作用,具体分为三个层次。首先,在国家层面,研究论证成立国家融资担保基金,让该基金通过股权投资、技术支持等方式,支持省级再担保机构发展。其次,对于省级再担保机构来说,《意见》将其定位于&保本微利&,要求其不以盈利为目的,在可持续经营前提下,着力降低融资担保和再担保业务收费标准。最后,在辖内落地的融资担保机构层面,《意见》要求各省(区、市)人民政府推动省级再担保机构以股权投资和再担保业务为纽带,构建统一的融资担保体系,同时提升辖内融资担保机构的管理水平和抗风险能力,统一管理要求和服务标准,扩大小微企业和&三农&融资担保业务规模。 &&
&银担&合作再出发
小微、&三农&金融服务要可持续发展,关键是实现商业可持续,即探索一套合理的风险分担机制。
此次《意见》指出,要继续建立政银担三方共同参与的合作模式,鼓励有条件的地方设立政府性担保基金。同时,推动以省级再担保机构为平台与银行业金融机构开展合作,对担保贷款发生的风险进行合理补偿。
作为风险分担的有效途径,银行与担保机构的合作已实践多年,由于部分担保公司由当地财政出资成立,&银担&合作常常以&政银担&合作的方式出现。
中国工商银行北京分行&创业通&就是一款典型的&政银担&合作样本。工行、中关村科技担保、北京市再担保三者合作,期限1年以内,企业不需要对担保公司提供反担保。
工行北京分行相关负责人说,该产品的授信对象是北京创业基地、孵化器、中关村示范区内的创业企业,对它们给予300万元以内小额担保贷款,由中关村担保、北京市再担保承担100%本息全额保证责任。
令银行业感到欣喜的是,此次《意见》指出,可提升小微企业和&三农&融资担保贷款的风险容忍度,并对银行业金融机构不承担风险、只承担部分风险的小微企业和&三农&融资担保贷款适当下调风险权重。
除了政策利好,银行今后也需在&银担&合作中承担更多责任。按照《意见》,在与省级再担保机构达成的合作框架下,银行应对合作的融资担保机构提供更多优惠:如风险分担、不收或少收保证金、提高放大倍数、控制贷款利率上浮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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手机扫一扫& & & & 根据省委、省政府国资委有关文件要求。11月4日下午,集团公司党委书记闫立泽同志主持召开党委会专题会议,学习传达了《中共甘肃省委办公厅关于认真学习贯彻中央〈通知〉精神切实严明组织人事纪律的通知》、《中共甘肃省纪委办公厅关于认真学习贯彻湖南衡阳破坏选举案情况通报精神坚决维护党的纪律的通知》及《甘肃省政府国资委关于认真学习贯彻&甘办发电〔号&》等文件精神,并组织开展专题讨论。集团公司党委委员参加会议。
& & & & 会上,党委委员联系工作、思想实际作了讨论发言,党委书记闫立泽同志最后作总结发言,并结合当前&三严三实&专题教育就贯彻落实《通知》精神提出四点要求:一是高度重视,自觉落实。要切实拧紧法律意识、纪律意识、大局意识和责任意识这根弦,进一步领会中央、省委和省政府国资委有关文件精神,增强政治自觉、思想自觉、行动自觉;二是认真传达,抓好落实。要做好各党支部的传达学习和讨论,深刻认识此案的严重性和危害性,认真总结从中汲取教训,在今年两个子公司确定领导班子和支部换届工作中要切实加强领导,强化监督,营造风清气正的换届环境。三是以身作则,率先垂范。各党委委员要切实履行&一岗双责&,种好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斗争&责任田&、&自留地&,落实 &三严三实&要求,做好表率、当好模范、带好队伍、管好自己;四是改革当先,奋发干事。要认真领会协调推进&四个全面&战略布局的深刻内涵和重点要求,着力把握创新、协调、绿色、开放、共享&五大理念&,以发展理念的转变引领发展模式的转变,积极应对、主动适应经济发展新常态和公司发展新趋势;严格树立纪律和规矩意识,坚持纪法分开、纪先于法、纪严于法,打造忠诚担当干净的干部队伍,营造风清气正干事的政治生态,为集团公司改革发展提供更加坚实的思想、政治和组织保障。
(党委办公室供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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今天是16年6月13日 星期1
四川省人民政府金融办公室关于规范融资性担保机构监管工作的通知
发布时间:15年4月20日19:18  点击率:193
四川省人民政府金融办公室关于规范融资性担保机构监管工作的通知
川府金发[2010]4号
各市(州)人民政府金融办公室(金融主管部门):
为建立健全我省融资性担保机构监管体系,加强对融资性担保机构的监管,促进融资性担保机构的规范运作和健康发展,根据《四川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融资性担保业务监管工作的通知》(川办函〔2009〕230号)有关精神,现就进一步规范融资性担保机构监管工作通知如下:
一、加强审批管理
&&& 各市(州)政府作为融资性担保机构监督管理和风险防范的第一责任人,要高度重视融资性担保机构新设和变更等有关事项的审批工作。各市(州)政府金融办或金融主管部门(以下统称融资性担保管理部门)作为各市(州)融资性担保业务的具体监管部门,要切实履行审核职责,严格按照审批流程,通过要件审查、实地调查、约见高管、核查证明材料等,重点对股东持续出资能力及其资金来源的合法性、公司法人治理结构、高管从业资格、风险控制制度建立等方面进行审查,从源头上保证担保机构的规范、可持续发展。不符合条件的,一律不得上报;发现有弄虚作假行为的,应取消其申报资格。
二、规范审批流程
&&&& (一)新设融资性担保机构拟在县(市、区)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注册的,应向县(市、区)政府提出筹建申请,初审合格后,逐级上报省政府金融办。拟在市(州)和省级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注册的,可直接向市(州)政府提出筹建申请,初审合格后,上报省政府金融办。担保公司申请变更事项的,向其注册地所在政府提出变更申请,初审合格后,逐级上报省政府金融办。
&&& (二)新设融资性担保机构经省政府金融办批准筹建后,应在规定的时间内,完成名称预先核准、验资、资本金托管手续,并经市(州)政府验收合格后,凭市(州)政府开业批复文件和省政府金融办批准筹建文件办理工商注册。申请变更事项的担保机构,经省政府金融办批准后,凭批准文件办理工商变更登记。
三、严格审批要求
&&& (一)融资性担保机构的股东应以合法、有效、足额的自有资金出资,并具备持续出资能力。注册资本金必须是实缴货币资金,且一次性全额到位。实物资产出资仅限于担保机构自用动产和不动产(未对外设置抵、质押),且不得超过注册资本金总额的10%。法人股东应提交上年度年检合格的营业执照和年度审计报告。自然人股东应提交公安机关出具的“无犯罪记录”证明和人民银行征信系统信用记录,并由律师对其资金来源的真实、合法性出具法律意见。严禁自然人股东集合入股。
&&& (二)规范政府出资行为,构筑风险防火墙。原则上地方政府或财政部门不能直接作为融资性担保机构出资人。国家公务员不得兼任融资性担保机构的高管人员。确有必要的,应提供相关部门同意其兼职的批文,并明确不得在担保机构收取报酬。
&&& (三)新设融资性担保机构应聘请具有融资性担保或金融从业经验的人员参与公司组建和管理,并在公司章程草案中载明公司治理、议事规则、决策程序、事后追偿和风险处置等管理制度,且科学合理。
&&& (四)新设融资性担保机构,应在市(州)政府进行开业验收时,提交验资报告和与银行机构签署的资本金托管协议,并报省政府金融办备案。申请变更事宜的融资性担保机构,应在领取省政府金融办批复时,提交验资报告和与银行机构签署的资本金托管协议。
四、加强监管工作
&&& (一)建立包括现场监管、非现场监管在内的监管工作制度。各市(州)政府融资性担保管理部门要根据监管工作的需要,配备专门人员,定期或不定期收集和分析本辖区内融资性担保机构的经营和风险情况。对经营不规范和风险问题突出的,要约见其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进行监管谈话,要求其说明情况和及时整改。对未经审批擅自开展融资性担保业务和违规经营的,要会同有关部门视情节轻重,依法予以处罚或取缔。对担保机构从事非法集资、高息借贷、诈骗企业钱财等违法犯罪行为,一经发现,要依法果断处置并及时上报,切实保障担保业务健康发展。
&&& (二)全面推行资本金托管制度。融资性担保机构应与银行机构签订托管协议,由银行机构对其注册资本金进行全额托管。资本金托管协议应载明资本金仅限用作融资性担保业务保证金、保证金项下代偿支付、零风险理财和监管机构允许的其他用途,不得挪作他用。如果变更或解除托管协议,应报经当地政府融资性担保管理部门同意并报省政府金融办备案。对于融资性担保公司未按规定用途的支付行为,托管银行有权止付,并报告当地政府融资性担保管理部门。各市(州)政府融资性担保管理部门发现虚报或抽逃注册资本的,要会同相关部门依法依规处理;发现托管银行未能有效履行托管职责的,可以取消其托管资格,并通报银行监管部门。
&&& 对于目前已开展融资性担保业务但尚未进行资本金托管的融资性担保机构,各市(州)政府融资性担保管理部门要组织和指导其尽快与银行机构签署资本金托管协议,相关工作要于2010年6月30日前完成。对未按时完成的融资性担保机构,要按照相关规定,暂停乃至取消其从事融资性担保业务的资格。
(三)建立融资性担保业务的风险预警机制。各市(州)政府融资性担保管理部门要制定本地融资性担保机构的风险处置预案,并报当地政府同意。对融资性担保机构不良担保责任余额占资本金比例高于10%不超过20%的,要及时进行风险提示和警告;对不良担保责任余额占资本金比例高于20%不超过50%的,要采取责令调整董事或高管人员等措施;对不良担保责任余额占资本金比例高于50%不超过80%的,要采取停业整顿等措施;对不良担保责任余额占资本金比例达到80%的,要及时解散或关闭。
&&& (四)建立融资性担保机构的数据统计和信息分析报告制度。各市(州)政府融资性担保管理部门要按季汇总辖区内融资性担保机构经营情况统计表(详见附件1),于季末30日内报送省政府金融办;按年对本辖区内融资性担保机构的基本概况、运行情况、经营业绩、风险管理、合规经营等方面进行综合评价,形成年度运行分析报告并附上本辖区融资性担保机构概况表(附件2)和经营情况统计表,于次年2月底报送省政府金融办(2009年度各辖区融资性担保机构运行分析报告及概况表请于2010年3月15日前报送)。当前位置: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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