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产买卖合同中卖方毁约,一手房网签后买方毁约可否要求继续履行

卖家毁约,买家可告合同继续履行强制过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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卖家毁约,买家可告合同继续履行强制过户
卖家毁约,买家就告合同继续履行强制过户自从330以来,不少业主签单之后,看着房价暴涨,有的业主想着法子不去赎楼,不去配合办理资金监管,不去递件过户,撤销公证委托,言而总之,要么接受加价,否则就是不见面玩失踪,拖着不配合去办交易,甚至公开转卖。面对卖家的公开拒绝交易,不配合办理,买家难道只有一味地忍让求同存异,被迫接受加价嘛。面对卖家不配合交易行为,在房价暴涨的今天,买家完全依据合同直接告继续履行,强制过户,通过法律途径索要房屋并追究迟延履行违约金,这种诉讼途径易于操作,控制风险,同时可打压制裁卖家的违约行为,比索赔违约金更能屈服卖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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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很难支持的
我是败家娘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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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的卖家总是不接电话,我的房子泡汤了嘛,睡不好觉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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买家告合同继续履行强制过户,法院判决机率大,易于把控,前提是房子没有转卖[liamchen]( 21:44:39)法院很难支持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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强制过户不是法律术语,合同法中规定的是守约方可要求违约方继续履行合同。对于二手房买卖案件中,认为只要卖方不配合办理,合同无法继续履行,法院难以判决继续履行强制过户。这种理解是片面的,不可取,会误导买方的判断,造成不恰当的维权选择。从目前的房市环境下,买方主张违约金赔偿显然不能保障买方合法权益,并且违约金按房价20%赔偿还存有不确定性,故在房价大幅上涨的情况下,告违约金索赔不合实际,不利于确保诉讼利益最大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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帮我要回房子,我现在无家可归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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强制过户,以往判决实践案例比较少,但不代表不可行。法律是门实践应用学科,之所以以往的判决合同继续履行案例比较少,是跟房市的大环境相关联的。09年房市回暖是缓慢渐进的回暖,并没有价格明显暴涨,卖家违约的话,买家选择追究违约赔偿就可维护自己合法权益,同时又可在市场上重新选择合适房屋,无需也没必要强烈要求卖家继续履行合同。但现如今卖家如毁约的话,买家很难在市场上买到同样的房屋,哪怕获得20%违约金也无法弥补重新买房的损失,有可能买家因卖方毁约而导致无房可住的情况。故今时今日根本不同往日形势,今时今日从买家的角度要求合同继续履行,强制过户是达到经济效益最大化和社会效益最大化。不管买方有没有办好资金监管,不管卖方有没有完成赎楼,只要双方签订合同,买家都可要求合同继续履行,强制过户,都是可行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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听你这么一说,让我们这些受害者重新看到了希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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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履行从法律层面思考是没有任何障碍,但在具体履行中还是须考虑诸多不利于履行的主客观因素:1、告合同继续履行诉讼成本高于违约索赔成本,法院收取诉讼费是按合同交易价计费,担保公司也是按合同交易价收取担保费,相比违约索赔来说,是要高些。比如合同交易价是300万元,按继续履行诉讼,法院诉讼费30800元,担保费大概20000元,保全费5000元。按房价20%违约金索赔即60万索赔,法院诉讼费9800,担保费5000元,保全费5000元。两者投入诉讼成本是不同,但获得的效益也是截然不同。相比房价上升幅度大的话,多花点成本支出还是值得的,官司胜诉了,预先支出的成本最终还是由违约方承担。2、告合同继续履行,在过户交易过程中如卖方不配合办理资金监管,不主动办理赎楼,会相应增加购房交易成本支出,如税费,贷款成本。3、告合同继续履行强调速度,速战速决,以免夜长梦多,一房多卖,增加诉讼成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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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事在人,机会是给有准备的人,只要坚定信念,终究会属于你的,有问题悄悄话聊[农民仔]( 21:54:50)帮我要回房子,我现在无家可归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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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理有据,逻辑严密!半桶水律师们应该读一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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顶一个!卖方的不道德,凭什么要买方承担后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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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深圳目前楼市交易环境及司法实践主张告合同违约的弊端很多,表现如下:1、告合同违约,追究违约金,程序复杂。根据买卖合同的规定,前提要解除合同,解除合同需要严谨的法律程序,不是可以随便说解除就产生解除的法律效力。很多案件中,解除合同程序不到位,反而被认为是自己违约。谁违约,有没有违约,违约严不严重,这些都需要证据,不只是仅仅看交易时间,这些认定都需要耗费时间,时间对于买家来说就是金钱,所以这种打法不可取。2、违约金存在不确定性,司法实践中对于合同中约定违约金按房价20%赔偿比例,法官还有个根据买方实际损失综合评判,自由裁量权。如果法官没有深入一线楼市感受房价升幅,如果法官恰恰也刚卖了房,这自由裁量权可能就不利于买方。即使目前按房价20%判付违约金,买方的利益也没有得到充分保障。当然也有人说,买方付了十来万定金,获得这么高的赔偿,应该是捡了个大便宜,沾沾自喜,我只能说这种小农思想,怎能理解买家的内心。3、告违约金索赔,官司未打,卖家已胜。现时的房价涨幅都接近50%了,如果买家仅仅根据买卖合同主张房价20%违约索赔,案件尚未判决,卖家因毁约已获得回报。这种诉讼行为,就是公开地鼓励卖方违约,不利于惩恶扬善,弘扬正气,反过来还会玷污法律的公平正义。4、目前楼市评估价跟不上市场交易价,按评估价计算买家损失是有限的,特别是对于那些赠送面积大的更吃亏,故告违约损失评估房价难以跟上行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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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五月二十号签的合同,六月十号做的资金监管,红本在手,现卖方不配合办过户了,龙哥能要到房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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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手房交易中,买方不能仅依靠地产中介同卖方联系,为了确保买家权益,必要时买方应主动同卖家联系,电话联系,短信联系,在不接电话,不回短信情况,邮寄联系。同时还多与看房签约地产中介业务员,门店经理电话联系,短信联系,以确保买方是在积极配合完成交易。[我是败家娘门]( 21:44:50)我的卖家总是不接电话,我的房子泡汤了嘛,睡不好觉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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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们也是,本来下午去过户的,早上来电话要违约了,怎么办[妙手成章]( 13:03:45)我五月二十号签的合同,六月十号做的资金监管,红本在手,现卖方不配合办过户了,龙哥能要到房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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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金已监管,红本在手,买方可告卖家继续履行强制过户。只要卖方公开表示不卖,买方在履行期之前就可向法院起诉要求履行[妙手成章]( 13:03:45)我五月二十号签的合同,六月十号做的资金监管,红本在手,现卖方不配合办过户了,龙哥能要到房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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卖方违约,理应卖方承担后果,让守约方获得利益。如何确保守约方获得最大经济利益,要视个案交易时间情况而定,守约方可从最有利于自己权益角度选择维权。[shenxx]( 6:36:11)顶一个!卖方的不道德,凭什么要买方承担后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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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定要严惩那些不守信誉的卖家,在利益面前变得那么无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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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郑重声明最近有不少因房价上涨的卖家向我打听如何违约少赔,如何只双倍退还定金,不配合交易履行。本人在此郑重声明,本人绝不向因房价上涨而毁约的卖方提供任何咨询信息,也不接受任何卖方有关毁约的诉讼,并且在此善意提醒,违约有风险,后果很严重,失房又赔钱,违法又失信,敬请看到的卖方留意毁约的法律风险,不仅仅是双倍返还定金的法律后果,做个重合同,守信用,遵法纪的新时代公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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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了房事觉都睡不踏实,老做梦,帮帮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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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坛广告业务)各地频现房价上涨后卖家毁约 买方可要求履行合同
[提要]&近期二手房交易火爆,据媒体报道,有些房主看房价涨得快,后悔之前的价位,于是宁肯毁约双倍返还买家定金,也要转卖给出价更高的人,或不卖房继续“捂盘”。
各地频现房价上涨 卖家毁约近期二手房交易火爆,据媒体报道,有些房主看房价涨得快,后悔之前的价位,于是宁肯毁约双倍返还买家定金,也要转卖给出价更高的人,或不卖房继续&捂盘&。北京购房者卢女士与售房者葛女士于今年1月份签订房屋销售合同,在经历了两个月房价上涨后,葛女士以自己是&残疾人&、有&精神病&为由,欲毁约不卖了,并且不愿承担违约责任。有律师称,如果葛女士真有精神病,那其签的房屋买卖合同的法律效力可能是要打折扣的,但其是否残疾人、是否有精神病得由法院委托第三方鉴定后说了算。且不管葛女士&残疾人&、&精神病&的真假,有意思的是,葛女士要求,售价大幅提升后可以继续完成交易。在南京类似事件也有发生。不久前,南京市浦口区人民法院也开庭审理了一起类似的二手房买卖合同纠纷,买家支付150余万元买下浦口区桥北弘阳广场附近一处房产,但交易并未完成。庭审中,买家认为卖家肆意涨价缺乏诚信精神,卖家则指出买家诸多不合约行为。法庭听取了双方陈述,但并未当庭作出判决。类似卖方毁约的事件在合肥、深圳、上海、中山、东莞等多地均有发生。买方可要求履行合同交易未完成,卖家毁约,这对于买家来说,会有一定的损失。律师安刚提示,遇此情况,并非只要双倍返还定金就买不成房了,买家完全可以拒绝接受返还定金,并要求房主继续履行合同,出卖房屋。房屋买卖过程中,买家会给卖家定金。一旦买家违约则定金不退,卖家违约则&退一赔一&双倍返还定金。有些房主看到定金的数额远远低于房屋涨价的数额,宁舍定金也要毁约。如果遇到卖家毁约,并愿双倍返还定金,买家并非一定要接受。若买家还想继续买房,可要求或起诉对方履行合同,还可以索赔因未及时得到房屋产生的经济损失。如果买家连余款都已全部交齐,甚至可要求强制过户。房价波动,如果遇到卖家签约后坚决不肯卖房,如何降低自身风险?对此,中银律师事务所律师胡春燕建议,可在签订合同时提高违约金,来降低自己可能面临的风险。胡春燕介绍,根据法律规定,合同中违约金一般不能超过总房价的30%,假如房产总价是100万,市民可将违约金约定为30万元,以提高对方违约成本。&合同里算的都是&经济账&,高额违约金如果超过可能获得的利益,卖家自然就不会违约了。&胡春燕表示。如何看待房价上涨下的买卖纠纷房价的波动是外部因素,可能涨、也可能跌,都会直接影响到买卖双方的权益。正因此,房屋买卖合同中才会约定违约金的数额、比例与支付条件。契约的本意,就在出现此类风险时,给一个双方都可&接受&的条件。所以,片面指责某一方缺乏契约意识并不妥当,只要按期、足额支付违约金便无可厚非。至于连违约金都不肯支付的人,那就属于另一类问题,需要动用公权力来强行介入。比如,依法起诉或申请裁决,计算一下这个过程中的违约金、诉讼成本来判决,如果还是拒绝支付或者过户,可按程序强制执行。这些救济手段,实践中都不缺乏,只不过不少人觉得成本太高,这个过程中又容易耽误了购房时机,造成新的损失,不如&息事宁人&、转向其他方式罢了。但不论怎样,都应该凝聚起全社会对于此类案件的共识,就是始终坚持&以法为大&。一方面,需要加紧构建社会信用体系,加大对于恶意违约、拒绝执行的&老赖&的记录、限制与惩戒。另一方面,房屋买卖双方也要增强法治意识,购房过程中的合同签署与公正、代理等一切事项,必须严格依照法定流程、留存好方便查证的资料,做好通过法律手段救济自身权益的充分准备。根据南京、新华网、人民网、今晚报等媒体综合整理推荐阅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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