小区没有社区活动场地应找物业还是开发商与物业的关系

一般一个小区完工以后,住户也住满了,要翻新地下停车场的话是找谁?找物业还是?开发商是不是早都不在了_百度知道
一般一个小区完工以后,住户也住满了,要翻新地下停车场的话是找谁?找物业还是?开发商是不是早都不在了
找物业还是,住户也住满了?开发商是不是早都不在了,要翻新地下停车场的话是找谁一般一个小区完工以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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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下停车场通常还有一个用途?物业科管不了这个事,而且即使开发商还在,地下防空设施改建返修,他也管不了翻新地下停车场。根据民防法,必须经过当地政府民防办公室书面许可。你是住户还是谁,作为地下防空设施
就是地下停车场重新刷漆
刷漆这个小活,你说成翻新。。。。。。这不是垒鸡窝说成盖大楼么。。。。。。刷漆这个事找物业就行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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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门在外也不愁活动车库想进入住宅小区是要和物业谈还是和开发商谈?请懂的说说_百度知道
活动车库想进入住宅小区是要和物业谈还是和开发商谈?请懂的说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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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区如果已经运转一段时间了应该是一回事,前期物业基本就是开发商的下属公司,也可以和开发商直接谈,可以和物业,还是和物业谈谈吧
你们那里有活动车库进入小区吗
北京这种情况不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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太给力了,你的回答完美地解决了我的问题,非常感谢!
助理物业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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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想承包个小区停车场应该找小区开发商还是物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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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物权法》规定:小区内道路、停车位所有权归业主共有!停车位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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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物权法》规定:小区内道路、停车位所有权归业主共有!停车位啊邻居
1.《物权法》第74条规定:“占用业主共有的道路或者其他场地用于停放汽车的车位,属于业主共有。”所以对地面停车位向业主收费,须经业委会授权!说明以前上房物业的收费是违反《物权法》之规定。2.现在有车的业主所停靠的地方面积(指道路上和地面停车位)的管理费已经含在物管费中了!3.地下车位收费要明确两点:一是物业是否经过KFS授权了,二是收费的标准是否由物价部分核准了!&解读物权法&共有部分产生收益归业主十届全国人大五次会议16日表决通过&和企业所得税法。国家主席胡锦涛签署第62号、第63号主席令分别予以公布。昨日,新华社受权全文播发这两部法律。  物权法分总则、所有权、用益物权、担保物权、占有共5编19章247条,2007年10月1日起施行。物权法规定,国家、集体、私人的物权和其他权利人的物权受法律保护,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犯。共有部分产生收益归业主  物权法第七十四条规定:建筑区划内,规划用于停放汽车的车位、车库应当首先满足业主的需要,其归属由当事人通过出售、附赠或者出租等方式约定。占用业主共有的道路或者其他场地用于停放汽车的车位,属于业主共有。  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工委副主任王胜明说,物权法规定“建筑区划内,规划用于停放汽车的车位、车库应当首先满足业主的需要”主要针对现实生活中的一些情况:有的开发商将车位、车库高价出售给小区外的人停放;不少小区没有车位、车库或者车位、车库严重不足,占用共有的道路或者其他场地作为车位等问题。  对于在小区共有道路上停放汽车,并收取相关费用的现象,北京大学法学院教授尹田指出,法律规定,占用业主共有道路停放汽车的车位,属业主共有。这就意味着,开发商、物业公司不能将车位收费所得据为己有;如果需要收费,在扣除必要管理费后的所得款应属于全体业主共有。物权法明确保护“阳光权”  物权法对相邻建筑物的通风、采光和日照作出明确规定,为公民维护“阳光权”提供了法律依据。  物权法第八十九条规定:“建造建筑物,不得违反国家有关工程建设标准,妨碍相邻建筑物的通风、采光和日照。”&&&&解析:近年来,随着城市建设速度加快,住宅建设用地供应趋紧,部分开发商违规施工,超规划建设,导致新建住宅楼层数过高,密度过大;有些人甚至为求便利,私搭乱建,影响相邻建筑的通风、采光,使基于“阳光权”引发的纠纷日益增多。  物权法第八十四条规定,不动产的相邻权利人应当按照有利生产、方便生活、团结互助、公平合理的原则,正确处理相邻关系。法律、法规对处理相邻关系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法律、法规没有规定的,可以按照当地习惯。  据民法专家王利明介绍,物权法明确了物的权属,侵权责任法则将明确权属受到侵害该怎么办。全国人大常委会2007年立法计划安排的9件预备立法项目中就包括制定侵权责任法。物业去留由业主共同决定 物权法第七十六条规定,选聘和解聘物业服务企业由业主共同决定。  短短十几年间,物业服务机构从无到有、从小到大,已经成为覆盖面广、对群众生活产生重要影响的行业,而业主和物业服务机构之间的纠纷也逐渐多了起来。  对此,物权法对成立业主大会依法共同维权作出规定。物权法明确,业主可以设立业主大会,选举业主委员会。地方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应当对设立业主大会和选举业主委员会给予指导和协助。  根据物权法的规定,下列事项由业主共同决定:制定和修改业主大会议事规则;制定和修改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的管理规约;选举业主委员会或者更换业主委员会成员;选聘和解聘物业服务企业或者其他管理人;筹集和使用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的维修资金;改建、重建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有关共有和共同管理权利的其他重大事项。  物权法同时明确,业主大会或者业主委员会的决定,对业主具有约束力。但是,当业主大会或者业主委员会作出的决定侵害业主合法权益时,物权法亦明确规定:“受侵害的业主可以请求人民法院予以撤销。”住宅用地满70年自动续期 “住宅建设用地使用权期间届满的,自动续期。”物权法的这一规定,回答了广大群众关于“70年大限到期后,我们的住房怎么办”的疑问。  我国现行法律规定了建设用地使用权的最高期限:居住用地70年;工业用地50年;商业用地40年;综合用地50年。  据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工委有关负责人介绍,我国从上世纪70年代末开始改革开放,当时出让的一些土地使用期限较短,只有30年,很快就要到期。特别是目前绝大多数城市居民都拥有了自己的住房,使土地使用权期满的问题更加引人关注。  虽然物权法关于70年后自动续期的规定,给老百姓吃了一颗“定心丸”,但是,不少人注意到,法律并没有对续期的土地使用费支付标准和办法作出明确规定。  对此,全国人大代表王焕永表示:“中国老百姓从改革开放到今天,好不容易有了房子可以传下去,如果到了孙子那一代,房子的情况还说不清,多让人不放心!”他建议,国家在制定相关的规定时,一定要慎之又慎、反复斟酌。国有财产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侵占  针对当前国有财产流失的实际情况,物权法在坚持平等保护原则的基础上,强化了对国有财产的保护。  ——物权法明确了国有财产的归属:“法律规定属于国家所有的财产,属于国家所有即全民所有。”法律并规定了哪些财产属于国有财产,防止因归属不明确而造成国有财产流失。  依据宪法和有关法律,物权法明确规定国有财产包括:属于国家所有的自然资源,属于国家所有的基础设施,国家机关和国家举办的事业单位的财产等;并规定,国家出资的企业,由国务院、地方人民政府依照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分别代表国家履行出资人职责,享有出资人权益。  ——物权法强调“国家所有的财产受法律保护,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侵占、哄抢、私分、截留、破坏”。物权法规定:“违反国有财产管理规定,在企业改制、合并分立、关联交易等过程中,低价转让、合谋私分、擅自担保或者以其他方式造成国有财产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法律责任。”  ——物权法还对监管不力造成国有财产流失的机构和工作人员设置了“高压线”。  针对国有财产监管中存在的问题,物权法规定:履行国有财产管理、监督职责的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应当依法加强对国有财产的管理、监督,促进国有财产保值增值,防止国有财产损失;滥用职权,玩忽职守,造成国有财产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法律责任。“集体决定”侵权&&&被侵权者可请求撤销  为了加强对集体财产的保护,物权法明确规定:“集体经济组织、村民委员会或者其负责人作出的决定侵害集体成员合法权益的,受侵害的集体成员可以请求人民法院予以撤销。”  物权法草案曾经规定:“集体经济组织或者村民委员会的负责人作出的决定侵害集体成员合法权益的,该集体成员可以请求人民法院予以撤销。”  在审议中,有些代表提出,有些地方发生侵害集体成员合法权益的情形,有的是负责人作出的决定,有的是以集体的名义作出的决定。即使以集体的名义作出的决定,如果侵害了集体成员的合法权益,也应有法律救济手段。  经过全国人大法律委员会研究和全国人大代表的审议,最终通过的法律作出相应修改。  物权法所指的“集体所有的不动产和动产”包括:法律规定属于集体所有的土地和森林、山岭、草原、荒地、滩涂;集体所有的建筑物、生产设施、农田水利设施;集体所有的教育、科学、文化、卫生、体育等设施;集体所有的其他不动产和动产。  “城镇集体所有的不动产和动产,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由本集体享有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集体所有的财产受法律保护,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侵占、哄抢、私分、破坏。”物权法规定,集体经济组织或者村民委员会、村民小组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以及章程、村规民约向本集体成员公布集体财产的状况。业主享有哪些权利——法官阐述《物权法》对小区业主权利的几点规定《物权法》已于10月1日正式实施。该法第二编第六章是规定业主的建筑物区分所有权的内容,共有14个条文。对近年来在物业纠纷中出现较多的一些问题予以了明确规定。近日,北京市海淀区法院法官殷华在接受记者采访时,结合具体案例,对《物权法》中有关业主的权利问题进行了阐述。  “住改商”应经有利害关系业主同意  案例:小李家住临街房的二楼,最近遇上了烦心事。楼下的邻居老陈将自己家的住宅改了一下,门朝街外开了一家火锅店,生意非常好。这下苦了小李,每天楼下人声嘈杂,自家屋内也弥漫着火锅的味道。小李去和老陈理论,可老陈认为自己并没有改变房屋的结构,自己的屋子怎么利用是自己的事。无奈,小李将老陈告上法院。  阐述:对于这种业主改变住宅用途的问题,法院过去有两种判法:一是以业主改变住宅用途的行为超出了正当行使房屋所有权的权利界限而判令拆改房屋的业主败诉;二是以没有改变住宅的房屋结构为由判令拆改房屋的业主胜诉。现在,《物权法》对该问题予以明确,其第七十七条规定:“业主不得违反法律、法规以及管理规约,将住宅改变为经营性用房。业主将住宅改变为经营性用房的,除遵守法律、法规以及管理规约外,应当经有利害关系的业主同意。”也就是说,像老陈这样的情况,应该在将自己的住宅改变成经营性用房时,征得像小李这样有利害关系的业主同意,否则,业主可诉至法院,要求其承担恢复原状等民事责任。  公用设施的维修由全体业主共担  案例:赵大娘年事已高,儿子为其买了一套一层的房屋。不久前,楼里的电梯坏了,维修时花了4000余元。维修完后,业委会将用小区的维修资金用于电梯维修的情况在小区内公示。见此公示,赵大娘十分气愤,去业委会评理,说自己从来就不坐楼里的电梯,怎么修电梯还要让她掏钱。而业委会认为电梯本来就是住宅楼的共有部分,不管用不用,修电梯的钱就应该大伙儿出。赵大娘不服,诉至法院。  阐述:《物权法》第七十九条规定:“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的维修资金,属于业主共有。经业主共同决定,可以用于电梯、水箱等共有部分的维修。维修资金的筹集、使用情况应当公布。”法条中重点强调电梯、水箱等,即意在突出二者的代表性,且在实际生活中,二者引起的争议比较多。正是由于电梯属于建筑物的共有部分,则该部分的维修就应该由业主共同承担,赵大娘认为自己不使用电梯,就不用出维修费是站不住脚的。但应该强调的是,这种对维修资金的使用应该及时公布,以便接受业主的监督,做到使用透明。  自家窗前绿地不可随意处置  案例:曹大爷一直在农村生活,老了以后儿子把他接来城里颐养天年。曹大爷闲不住,看到自己家外面那片绿油油的草坪,不禁动了心思。他把草地刨掉,想要种上西红柿、黄瓜、辣椒和豆角。邻居们看见了集体反映到了业委会,业委会让曹大爷恢复原状,曹大爷很生气,说城里人就是爱管闲事,自己在自己家的地上不植草去种地怎么就不行?坚决不同意。于是,一些邻居将其诉至法院。  阐述:自己房屋外的绿地属于谁以及谁可以处置,也是一个长期存在的问题,引发的争议也比较多。《物权法》第七十三条规定:“建筑区划内的道路,属于业主共有,但属于城镇公共道路的除外。建筑区划内的绿地,属于业主共有,但属于城镇公共绿地或者明示属于个人的除外。建筑区划内的其他公共场所、公用设施和物业服务用房,属于业主共有。”曹大爷认为草坪在自己家窗前就可以由自己来处置明显是错误的,因为该绿地既不属于城镇公共绿地也不属于经明示属于个人的部分,应当属于小区内业主共有。所以,其他业主有权要求曹大爷将草坪恢复原状,造成损失的应予以赔偿。  小区公用场地车位归业主共有  案例:小王所在的社区环境幽雅,也很宽敞,但最近小王发现小区内一片空地上停放了许多车辆,一打听得知,是物业公司认为这块地闲置可惜,便用来创收,将其改成停车场租给了小区外的人。小王找物业公司评理,认为物业公司不应该不征得业主委员会同意,就擅自改变小区内土地的用途。而且,即使经过业委会同意,车位出租收益也应该归业主所有,而不是归物业公司所有。物业公司认为其出工出力建了停车场就应该由其享受收益。于是,小王将物业公司告上法庭。  阐述:小王与物业公司争论的焦点涉及小区内车位、车库的归属问题。首先,根据《物业管理条例》规定,物业服务企业确需改变公共建筑和公用设施用途的,应当提请业主大会讨论决定同意后,由业主依法办理有关手续。其次,即使业主大会讨论同意了,该项收益也归业主共有,物业服务企业无权取得该收益。《物权法》第七十四条规定:“建筑区划内,规划用于停放汽车的车位、车库应当首先满足业主的需要。建筑区划内,规划用于停放汽车的车位、车库的归属,由当事人通过出售、附赠或者出租等方式约定。占用业主共有的道路或者其他场地用于停放汽车的车位,属于业主共有。”因此,小王有权要求物业公司恢复原状或者返还收益。  《物权法》实施后北京市发生的两起物权诉讼  诉讼一:  十一后上班首日,北京市朝阳区法院正式受理了《物权法》实施后的首例有关物权的诉讼。  10月8日,北京市朝阳区安华西里业主65岁的张先生、70岁的于先生依据刚刚实施的《物权法》,将所在小区的物业公司北京亿方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及直接承担该小区物业管理工作的北京亿方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第四分公司起诉至法院,要求确认业主对安华西里某楼地下物业管理用房的法定共有权和管理权,并要求二被告依法赔偿损失。  据原告诉称,依据《物权法》有关规定,其作为业主对安华西里某楼建筑物专有部分以外的共有部分享有权利,且该楼建筑区划内的道路依法属业主共有。原告认为,被告作为原产权单位委托的物业管理公司,未经产权单位和居委会同意,私下将该楼的共有设备层和楼前道路转让给他人经营旅馆和商业,给居民和小区治安、卫生带来极大危害,为此,提出了上述诉讼请求。  诉讼二:十一长假过后上班的第一天,北京市房山区法院受理了该院首起基于《物权法》产生的服务合同纠纷案件。原告小文(化名)诉称,今&年&9&月&14&日&,其与小区物业公司订立了停车泊位服务协议一份,主要内容是物业公司在小文居住的小区内为小文的机动车提供停车位,每月&150&元,车卡成本费&20&元,停车期限自&2007&年&9&月&14&日起至&2007&年&10&月&13&日&止。物业公司与小文签订了停车泊位服务协议并收取了服务费后,没有给小文提供停车泊位,小文的车只能停放在小区内的道路和空闲场地内。  小文认为,物业公司与其签订了停车泊位服务协议,并收取了服务费,但没有给自己提供停车泊位,自己的车实际停放地为业主共有的小区内的道路和空闲场地。我国《物权法》第七十三条规定:建筑区划内的道路、绿地、其他公共场所属于业主共有。也就是说,车是在自己所有的场地内停放,物业公司收取服务费用没有依据。故小文要求物业公司返还停车泊位服务费、车卡成本费共计&170&元。物权法规定停车位属于业主收益应归其所有在不久前通过的《物权法》中明确提出了,小区内的道路,属于业主共有,但属于城镇公共道路的除外。小区内的绿地,属于业主共有,但属于城镇公共绿地或者明示属于个人的除外。小区内的其他公共场所、公用设施和物业服务用房,属于业主共有。从而也引出了一个新的话题——“业权”主拥有了众多公共部位、公共设施的所有权,那么因此而产生的收益是否也归业主所有?  调查:多数市民不知收益权  昨天记者在南京街头随机调查了10位市民,其中有7人已经了解或刚从媒体上了解,小区的绿地、道路等公共部位、公共设施属于业主共有,但几乎无人认为,“共有”的概念背后,还暗含着获得收益的权利。家住河西的赵小姐告诉记者,虽然自家小区的路边已被划上了一个个露天停车位,单位的写字楼里电梯和过道里也贴上了不少商业广告牌、招贴画,但从来没有想过,停车的租金收益和广告收入该归谁所有。  个案:两幢楼“业权”年收益115万  其实公共部位、公共设施的收益权在国内并非没有成功先例。早在2001年,北京华远地产就提出了“业权”的概念,并且选择旗下两个商业项目进行试点。今年“315”前,华远地产还公开举行了一个“分钱”大会,将去年华远尚都、华远盈都取得的广告、租赁等收入在扣完税金后全部返还给业主,共计金额115万元。虽然分到每一户业主头上的,最多不过几千元,但“天上掉下的馅饼”还是相当诱人的。  据了解,华远地产还给业主的主要是:广告经营、场地经营以及人防停车场经营。而其物业公司的人士也表示,他们的目标是:希望通过“业权”让业主实现“零物业费”。  法律:把“业权”还给业主  法律界人士认为,《物业管理条例》中已经要求,利用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进行经营的,业主所得收益应当主要用于补充专项维修资金,也可以按照业主大会的决定使用。不过,对于哪些属于物业共用部位还有很多不明确的地方,而物权法中,已经提出了小区内道路、绿地属于业主,占用业主共有的道路或者其他场地用于停放汽车的车位,属于业主共有,这就给“业权”的收益取得提供了法律保障。金鼎英杰律师事务所金力律师指出,按照物权法的精神和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其实业主可获得的收益还是很多,比如露天停车位的停车费,楼身户外广告,楼内大厅、过道、电梯间的平面广告和液晶屏广告,小区道路、空地出租给他人搞活动、办展览获得的收入,一些成本已公摊到户、所有权归业主的会所租金收入,甚至由于物业用房归业主所有,业主还可以向物业公司索要房租。现在不少物业公司会将这些收益拿来补贴物管费收入的不足,而并没有将其真正归还给业主。《物权法》关于住宅小区内车库(位)规定的理解和适用问题研究秦海&&成都铁路运输法院​&​​​内容提要:&在我国,物权法第七十四条首次就住宅小区车库(位)的归属问题进行了原则性界定,但这种原则性的界定给司法实践带来了很多理解和适用上的难题。笔者从小区车库(位)的定义、分类出发,将这种车库按不同的分类标准区分为规划内、外车库(位)和是否列入建筑成本的车库(位)以及汽车车库(位)、自行车库(位)等,然后按不同车库(位)的性质,论述了“首先满足”既不能单一地理解为优先购买权,也不能单一地理解为优先使用权,并就如何“首先满足业主的需要”,提出了自己的观点:车库不能成为独立地成为住宅业主以外的其他主体拥有建筑物区分所有权的专用部分;如果业主在购房时需要同时购买车库,只要数量具备,就应当出售或者附赠,双方通过约定确定产权归属,在售房完毕后一个月内或者开盘后半年内,如果仍有车库(位)没有出售的,开发商应当发布有“首先满足”期限的通知,由业主选择购买或者租赁;该优先满足期限届满后,如无业主需要,为了充分保护开发商的利益,可以向业主以外的主体出租,但不能出售等。笔者还对如何判断车库(位)的“二次出售”以及效力提出自己的观点,文末还针对自行车库(位)以及利用人防工程改造的车库(位)的归属进行了论证。​​随着各国经济的不断发展,城市化进程日益加快,家庭汽车逐年普及并且日渐成为城市居民出行的代步工具,可以说现在的城市生活就是汽车生活&,人们日出而作,日落而息,住宅小区内车库(位)的重要性可想而知。世界大多数国家和地区立法均对车库(位)的问题作了明确的规定&。在我国,物权法第七十四条首次就车库(位)&的问题进行了界定,其具体内容是“建筑区划内,规划用于停放汽车的车位、车库应当首先满足业主的需要”,“建筑区划内,规划用于停放汽车的车位、车库的归属,由当事人通过出售、附赠或者出租等方式约定”,“占用业主共有的道路或者其他场地用于停放汽车的车位,属于业主共有”。但在现实生活、行政执法和司法活动中,对这一原则性规定的理解和适用上常常出现尴尬,如房屋行政主管部门为了逃避自己可能登记错误的责任,对非业主车库的产权暂不予登记;又如业主联合起来以租赁方式对抗开发商执意出售车库的行为屡见不鲜,等等。笔者通过分析,认为只要正确理解和适用《物权法》的规定,是可以解决这些问题的。下面谨呈几点拙见,以供参考。一、车库(位)的定义、分类为了更为充分地理解和适用物权法关于车库(位)的规定,我们先来看一看车库(位)的定义和分类。(一)定义和特征所谓车库,是指建设于小区范围内,有独立的空间,用以存放车辆为目的的附属建筑物。所谓车位,是指以一定的临时标志划线分割形成,在小区路边、空地等场地用于停放车辆的位置。二者具有以下特征:1、小区车库(位)对小区住宅的依附性很强,是小区的一种附属性设施。车库(位)均是为了解决小区业主停车而在小区内设立的停车设置,从车库(位)的土地使用权报批、规划等方面来看,均依赖于小区住宅而存在,具有很强的附属性。2、小区的车库(位)也有着构造和利用上的独立性。在构造上范围明确,在利用上一般不会对其他区分所有物施予影响&&
&&以及利用人防工程改造而成的地下车库(位)。根据建设部《城市居住区规划设计规范(2002版)》第8条第8.0.6&项规定,居住区内必须配套设置居民汽车(含通勤车)停车场、停车库,并对车库(位)最低数量限额作了明确的规定&,很多大城市还根据当地实际情况规定了开发商配套建设的车库(位)应当达到的具体指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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停车位的归属是个大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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请向高人指点,我是信阳富丽华城的业主,请问我的车停小区路面收费这合理吗?
> 《物权法》规定:小区内道路、停车位所有权归业主共有!停车位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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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品嘉园业主自发清理小区环境,回应物业无作为现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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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今天上午,一品嘉园业主自发组织广大业主进行环境清理,全面清理了长期以来由于物业不作为造成的恶劣生活环境,受到广大业主和相关单位充分的支持肯定和高度赞赏。
& && &&&长期以来物业公司及相关单位虽收取物业费,装修保证金及各项费用,但却无人清理相关建筑垃圾,小区垃圾堆积如山,垃圾桶等几乎完全破损,墙体,地面,公共区域更是没有相关人员进行维护和保养,破乱不堪。小区业主在无门可诉和无物业等相关单位管理的前提下,为了创造一个好的生活环境,自发的进行了本次环境清理,本次活动聘请了铲车,运输车等重型设备,并有业主自发将家里的铲子,扫把等工具集中起来,大家一起劳动,费用共担,以实际行动维护了大家共同家园的。也以最直接的方式对物业及相关单位的不作为进行了最强有力的回应,足以另物业及相关单位和个人汗颜。
& && && &本次活动对一品嘉园AC两个区域都进行了集中清理,出动业主200余人次,雇佣铲车1俩,垃圾运输车2俩。扫把,铲子30余套,部分业主用双手进行垃圾清理。共清理建筑垃圾及其他影响环境物件不计其数。
& && && &此次一品嘉园业主自发进行环境治理行动也实属无奈,从侧面也反应了小区物业及相关单位的严重不作为现象,在现在”习大大”及”李总理”强调治理“不作为和乱作为”的大背景下,希望相关单位不要让小区业主寒心,不要让老百姓寒心,我们不希望”打你的脸”,但也想告诉你,我们也很无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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难怪人们不想交物业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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难怪人们不想交物业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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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己动手丰衣足食,不作为的物业,开发商的裙带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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辛店小区现在也没有清理门口垃圾,无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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许林 发表于
今天上午,一品嘉园业主自发组织广大业主进行环境清理,全面清理了长期以来由于物业不作为造成的恶 ...
这也是一种抵抗,有创意,这种模式要火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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希望政府能有所触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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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区物业费一分不少得交,还需要业主自己花钱花力量花时间去清理垃圾,天理何在啊?从70岁的阿姨,60岁伯伯,再到10岁的小业主,他们的行动都让我们感动,他们实际行动为家园美好而努力
现在操蛋的是&&好多东西 还得找物业盖章 你不交物业费就不给你盖&&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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