别人申请美术作品图片我申请了产品专利可以吗

产品名称:聊城怎么申请版权 作
产品规格:聊城版权申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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济南恒标知识产权咨询有限公司(简称“恒标”),是由国家商标局认可成立的专业知识产权代理机构,公司汇集了一批具有多年代理经验的知识产权代理人,已为众多国内外企业与个人提供了各类商标、专利申请代理,进行了多件知识产权整体保护方案。成员擅长商标(国内/国外)、专利、版权、企业资质认证咨询、产品认证咨询、知识产权评估、企业400热线开通、法律咨询等综合型知识产权代理业务,并为各类企事业单位及个人提供专业、权威、务实的咨询意见。恒标一直关注客户需求,以“诚信、效率、求实、笃行”的态度,积极致力于与客户构建双赢和长期的合作关系,并为客户创造价值。在接下来的发展阶段,恒标将在更多的业务领域、更多的地区开展针对企业客户,特别是中小企业客户的全方位、综合性的知识产权服务,使得中小企业在中国经济现阶段的发展和结构调整中得到更多务实的帮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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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业目录导航:请问如果一件产品别人有著作权。但我申请了专利。我生产并且销售了。打起官司谁输谁赢_百度知道
请问如果一件产品别人有著作权。但我申请了专利。我生产并且销售了。打起官司谁输谁赢
但我申请了专利。生产并且销售了请问如果一件产品别人有著作权。那个产品有著作权的人都没生产(那个产品是属于著作权方文化下的产物)
提问者采纳
你的产品侵犯了著作权  著作权和专利保护的对象不同,你的专利是无效的,你通过结构设计实现了。  但是,小说中描写了某样产品(通常只是功能描述),如果你是说。如果你说的著作权是指对方的美术作品或者雕塑作品之类的,这一般是不侵犯著作权的
提问者评价
其他类似问题
你申请的专利就应当认定无效。
建议你通过协商解决,打起官司来你会输如果你申请的专利和别人的著作权产品相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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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他1条回答
你申请专利不得侵犯在先权人的利益啊。再说 我实在想不通怎么会出现这种情况
比如说某本小说里出现的东西。我做出了那样东西。但那样东西一看就知道是那本小说里写的描述的。比如某个电视剧里出现的一样东西。我做出了那样东西。但那样东西一看就知道出自那部电视剧
这不侵权啊
著作权保护的作者基于作品所产生的思想内同和经济利益,你的行为没有侵犯她这方面的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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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知识产权防案指南
企业知识产权防案指南
随着生产力的发展,知识的创造、扩散和应用成为转变生产方式,推动经济社会前行的核心要素。以激发知识创造和传播为导向的知识产权制度,也理所当然的成为企业在市场竞争中获胜的坚矛利盾。然而,手握知识产权并不代表就能释放知识产权的强大魔力,只有了解、熟悉和正确运用相关法律规定,才能拭去明珠上的尘埃,让知识产权闪耀出最夺目的光彩,成为驱动企业乘风破浪的不竭动力。
苏州工业园区人民法院于日经最高人民法院指定获得部分知识产权案件管辖权,可以审理辖区内除专利、植物新品种、集成电路布图设计之外的知识产权民事纠纷案件。5年来,园区法院共审结各类知识产权民事案件578件,刑事案件26件。案件审理过程中,园区法院发现因不谙知识产权法律制度,企业遭遇诉讼、蒙受巨额损失的情形比比皆是。为提升区内企业知识产权风险防范能力,减少涉诉纠纷,园区法院提炼总结了100个在司法实践中常见的企业知识产权法律问题,并根据法律规定予以回答阐述,希望能够给我们的企业带来一些帮助和参考。
苏州工业园区人民法院民三庭
二Ο一三年三月三十日
1、哪些智力成果属于知识产权法的保护对象?
知识产权又称为智慧财产权,是指人们对其智力劳动成果所享有的民事权利,通常分为两部分,即工业产权和版权。根据1967年在斯德哥尔摩签订的《建立世界知识产权组织公约》第二条规定,知识产权包括下列各项有关权利:(1)文学、艺术和科学作品;(2)表演艺术家的表演以及唱片和广播节目;(3)人类一切活动领域的发明;(4)科学发现;(5)工业品外观设计;(6)商标、服务标记以及商业名称和标志;(7)制止不正当竞争;(8)在工业、科学、文学艺术领域内由于智力创造活动而产生的一切其他权利。
&&& WTO《与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协议》(TRIPS)第一部分第一条所规定的知识产权包括:(1)版权与邻接权;(2)商标权;(3)地理标志权;(4)工业品外观设计权;(5)专利权;(6)集成电路布图设计权;(7)未披露过的信息专有权。
& 目前,我国立法保护的知识产权包括:商标权(包括商标、地理标志)、专利权(包括发明、实用新型、外观设计专利)、著作权(含计算机软件著作权)、集成电路布图设计专有权、植物新品种权、商业秘密权。企业名称、字号、域名等在实践中也受知识产权保护。
2、知识产权的特性对公司知识产权战略保护会产生哪些影响?
第一,知识产权具有时间性要求,即多数种类知识产权的保护是有期限限制的,一旦超过法律规定的保护期限就不再受保护了。例如,根据我国《专利法》的规定,发明专利的保护期是20年,此后将进入公共领域。而商业秘密的保护则没有期限的要求。故,企业根据自身智力成果的价值可以有选择性的采取保护战略。
第二,知识产权具有地域性,即除非有国际条约、双边或多边协定的特别规定,否则知识产权的效力只限于本国境内。故,企业在应对知识产权诉讼时可考虑以此为抗辩理由,同时在自身开拓海外市场时相应的根据市场国法律采取知识产权保护。
第三,知识产权是一种专有权,即非经知识产权人许可或法律特别规定,他人不得加以利用,否则构成侵权。故,企业对于我国知识产权保护的客体要提高法律认识,在经济交往中规范合同条款,以防侵权。
3、实践中如何判断知识产权的归属?
专利必须经登记才产生专利权,因此可以根据专利证书来判断专利权的归属。注册商标,必须经登记,因此可根据商标注册证来判断注册商标的归属;非注册商标,则只能根据商标实际占有、使用状况来判断其归属。版权,有登记的以登记为准,无登记的则可根据当事人提供的涉及著作权的底稿、原件、合法出版物、认证机构出具的证明、取得权利的合同等来综合判断。&
4、企业取得科研成果后,是申请专利保护好,还是以商业秘密保护比较好?
专利保护和商业秘密保护各有利弊,不能作简单选择,企业要根据科研成果的不同情况,选择不同的保护方式,具体而言:(1)能够通过反向工程获取的技术不宜选择商业秘密的保护方式,而要选择申请专利的保护方式;(2)如果科研成果生命周期较长的,即该技术信息能够在长时间内保持先进性,并且在相当长的时间之内均可以得到市场的认可,则应适用商业秘密的保护方式。(3)科研成果本身获得专利可能性低的,就不要选择申请专利,因为如果选择申请,而结果未被授予专利,那么该技术将变成公知技术,任何企业均可任意使用;(4)科研成果本身经济价值不高的,就不选择申请专利,因为专利保护要向专利局支付专利申请费、登记费和年费。
企业还可根据实际情况,综合选择专利和商业秘密保护:(1)先以商业秘密形式保护,等时机成熟或必要时,再申请专利保护;(2)商业秘密和专利保护相结合,即将研发成果的部分内容选择商业秘密保护,就配套技术的某一个环节或某个配件申请专利。
5、在签订知识产权转让或许可使用合同过程中要注意哪些问题?
首先,确定转让人或授权人为权利人。应当查看其权属证明,例如完成作品的证明、专利证书、商标注册证等。
其次,签订书面协议,明确知识产权权利内容,转让或许可使用的事项,明确许可的类型是排他许可、独占许可还是普通许可,细致的约定可以有效的避免纠纷的发生。
再次,要作相应的备案登记。著作权不要求强制登记,但如果相关作品价值较高,或影响较大的,建议赴版权部门进行作品著作权登记。商标转让的,必须由转让人和受让人共同向商标局提出转让申请,经核准公告后,受让人自公告之日起享有商标专用权;商标使用许可合同应当报商标局备案。转让专利申请权或者专利权的,应向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登记,由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予以公告,专利申请权或者专利权的转让自登记之日起生效。
最后,在合同中还应明确纠纷解决事宜。
6、我公司设计生产的一产品的造型非常独特,给人以美感,很受市场欢迎,为防止他人“搭便车”,生产相同产品与我公司竞争,我公司可以采取哪些方式进行保护?
第一,你公司可就该产品的设计本身申请外观设计专利;
第二,如果该产品是个组合体,而各部分在组合过程中需要新工艺、新技术,或是有克服某些原有产品的缺点而做出的改进的,则可对这些新工艺、新技术或相关改进申请发明专利或实用新型专利;
第三,如果该产品为知名商品,且该设计的形状构造具有区别于一般常见设计的显著特征,通过市场使用,相关公众已将该形状构造与特定生产者、提供者联系起来,则该设计可以认定为知名商品的特有装潢,依《反不正当竞争法》进行保护。
7、反映企业自主研发、设计过程的协议、技术资料、设计图纸等是否具有保存价值?
具有保存价值。当发生知识产权纠纷时,上述材料会成为当事人证明自己对相关知识产权权属或不侵权的重要证据。
在著作权纠纷中,当事人提供的涉及著作权的底稿、原件、取得权利的合同等,可以作为证据。
在商业秘密案件中,当事人通过自行开发研制或者反向工程等方式获得的商业秘密,不认定为侵犯商业秘密行为,而上述研发过程的资料在商业秘密诉讼中就显得极为重要。
8、我国主要知识产权的保护期?
根据我国《著作权法》规定,作者的署名权、修改权、保护作品完整权的保护期不受限制。公民的作品,其发表权及其他著作财产权的保护期为作者终生及其死亡后五十年;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作品、著作权(署名权除外)由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享有的职务作品,其发表权及其他著作财产权的保护期为五十年;电影作品和以类似摄制电影的方法创作的作品、摄影作品,其发表权及其他著作财产权的保护期为五十年。
根据我国《专利法》规定,发明专利权的期限为二十年,实用新型专利权和外观设计专利权的期限为十年,均自申请日起计算。
注册商标保护期为十年,但期满前可以续展。
商业秘密原本就不能为公众所获得,规定保护期没有意义,所以只要其保持不为公众所知悉的状态,并保有经济价值,则法律给予永久保护。
9、侵犯知识产权会承担哪些法律责任?
侵犯著作权、商标权、专利权的行为,根据具体情况分别可能承担下列法律责任:
第一、民事责任。包括停止侵害、消除影响、赔礼道歉、赔偿损失;
第二、行政责任。商标侵权中,工商执法部门可以责令立即停止侵权行为,没收、销毁侵权商品和专门用于制造侵权商品、伪造注册商标标识的工具,并可处以罚款。专利侵权中,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认定侵权行为成立的,可以责令侵权人立即停止侵权行为;著作权侵权中,由著作权行政管理部门责令停止侵权行为,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销毁侵权复制品,并可处以罚款;情节严重的,著作权行政管理部门还可以没收主要用于制作侵权复制品的材料、工具、设备等。
第三、刑事责任。另外如果侵权行为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10、他人侵犯我公司知识产权的产品即将进口或出口,我公司有无办法予以制止?
根据《知识产权海关保护条例》规定,国家禁止侵犯知识产权的货物进出口。如果知识产权权利人发现侵权嫌疑货物即将进出口的,可以向货物进出境地海关提出扣留侵权嫌疑货物的申请,但应提供担保。另知识产权权利人可以将其知识产权向海关总署申请备案, 当海关发现进出口货物有侵犯备案知识产权嫌疑的,应当立即书面通知知识产权权利人。知识产权权利人自通知送达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可提出扣押申请。
11、乙企业侵犯了我公司的著作权,我公司欲通过诉讼维护自身合法权益,根据法律规定我方可向哪些法院提起诉讼?
根据《民事诉讼法》第29条的规定,因侵权行为提起的诉讼,由侵权行为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侵权行为地”包括侵权行为实施地、侵权结果发生地。对于著作权纠纷,还可由侵权复制品或侵权商品储藏地或者查封扣押地的人民法院管辖。因此,你公司可以从取证便利,诉讼便利,司法政策有利等因素出发,选择对自己最有利的管辖法院。
12、我公司遭遇网络著作权侵权,欲提起诉讼维权,但是侵权行为地和被告住所地很难确定,该向何法院提起诉讼?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侵害信息网络传播权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的规定,侵害信息网络传播权民事纠纷案件由侵权行为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侵权行为地包括实施被诉侵权行为的网络服务器、计算机终端等设备所在地。侵权行为地和被告住所地均难以确定或者在境外的,原告发现侵权内容的计算机终端等设备所在地可以视为侵权行为地。
13、我公司已向法院起诉某公司侵犯专利权,因为该公司有转移资产的嫌疑,我方欲提起诉讼财产保全,应当注意哪些问题?
申请诉讼财产保全,需注意以下事项:第一,一般要提出书面申请。第二,申请保全金额应与诉讼标的相当,不可过大。第三,请求保全的对象或线索要明晰、具体。第四,法律禁止保全的财产不可保全,例如对与本案无关的财产,对案外人善意取得的与本案有关的财产,不是合法所有的财产如毒品、租借他人之物、管制物品等都不可申请保全。第五,要缴纳保全费用,可诉请胜诉后由被告承担。第六,根据法院要求缴纳相应的保证金或提供其他担保。
14、他人侵犯了我公司的知识产权,但具体侵权行为及记载侵权产品销售数量的相关账册等均在其厂房内,我公司无法调取,怎么办?
根据《民事诉讼法》第八十一条规定,在证据可能灭失或者以后难以取得的情况下,当事人可以在诉讼过程中向人民法院申请保全证据,人民法院也可以主动采取保全措施。因情况紧急,在证据可能灭失或者以后难以取得的情况下,利害关系人可以在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前向证据所在地、被申请人住所地或者对案件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保全证据。
知识产权侵权诉讼涉及的证据种类多,内容复杂,权利人举证难度大,特别是涉及侵权产品、技术方案、生产方法、生产工艺及侵权利润等证据,权利人较难收集,故在当事人穷尽自力取证的情况下,及时申请诉前证据保全是极有意义的。&
申请诉前证据保全的条件:首先,必须是证据可能灭失或以后难以取得,并要说明客观不能取证的理由;其次,诉前保全证据可能造成被申请人财产损失的,一般法院会责令申请人提供相应的担保,例如交纳保证金。
15、他人侵犯我公司知识产权的产品即将在展会上展出,我公司如何予以制止?
根据《商标法》第五十七条规定,商标注册人或者利害关系人有证据证明他人正在实施或者即将实施侵犯其注册商标专用权的行为,如不及时制止,将会使其合法权益受到难以弥补的损害的,可以在起诉前向人民法院申请采取责令停止有关行为和财产保全的措施。《专利法》第六十六条也有同样规定。&
申请诉前禁令要注意以下几点:1、应当向侵权行为地或者被申请人住所地有管辖权的法院提出;2、书面申请,说明申请的理由,如不及时制止侵权行为,将会使申请人的合法利益遭受不可弥补的损害;3、提交申请人享有知识产权的证明,如提供著作权登记证明,专利证书,商标注册证等;4、证明被申请人正在实施或者即将实施侵犯知识产权的行为的证据;5、申请人应当提供相应的担保,为防止申请人滥用权力,法院会要求申请人提供相应的担保,如交纳保证金。
法院会于四十八小时内作出裁定。申请人应当自人民法院采取责令停止有关行为的措施之日起十五日内起诉,否则人民法院将解除该措施。
申请人不可滥用诉讼权利,如果诉前禁令申请失误,例如权利被撤销或被宣告无效,或者在知识产权侵权诉讼中被判决败诉,被申请人有权请求申请人赔偿由于执行这一措施所造成的经济损失。
16、发现某超市销售侵犯我商标权的商品,我公司拟公证取证后向法院提起诉讼,是否合适?
侵犯知识产权案件,权利人存在取证困难的问题,实践中当事人往往是通过公证来获取证据的。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著作权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规定:当事人自行委托或者委托他人以订购、现场交易等方式购买侵权复制品而取得的实物、发票等,可以作为证据。公证人员在未向涉嫌侵权的一方当事人表明身份的情况下,如实对另一方当事人按照前款规定方式取得的证据和取证过程出具的公证书,应当作为证据使用,但有相反证据的除外。所以你公司可以采取公证取证的方式。
17、侵权企业从日开始实施侵犯我公司专利权的行为,但由于公司自身原因直至日才向法院提起诉讼,我公司权利是否仍能得到支持?
根据《民法通则》第135条和137条的规定,向人民法院请求保护民事权利的诉讼时效为2年,从权利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权利被侵害之日起计算。知识产权诉讼中,权利人或者利害关系人超过两年起诉的,如果侵权行为在起诉时仍在持续,在该知识产权权利有效期限内,权利人仍可请求人民法院判决停止侵权行为,并要求赔偿损失,但侵权损害赔偿数额从起诉之日向前推算2年计算。因此,你公司如果仍拥有专利权,被告侵权行为也仍持续的,你公司可向法院请求判令侵权人停止侵权,但是赔偿数额将从起诉之向前推算两年(即日)计算。
为了保证自身合法权益,企业在知道侵权行为之后应及时维权,否则会丧失胜诉权。
18、我公司为知识产权诉讼的被告,我公司认为原告主张的调查和制止侵权的合理开支数额过高,我方如何进行抗辩?法庭一般会如何确定具体金额?
一般情况下,权利人为调查、制止侵权行为所支付的各种开支,只要是合理的,都可以纳入赔偿范围。通常,原告方会主张公证费、差旅费、律师代理费和实际仓储费用等合理开支,这些费用本质上均属于因调查、制止侵权所支付的费用。所以法院会根据原告提供的票据,考虑其维权确实可能发生的支出,综合确定。
被诉企业可以从费用的合理性、关联性进行抗辩。从诉讼策略上来看,在确知自身行为侵权的情况下,及时通过自愿调解,避免诉讼程序,可以减少原告合理费用的支出金额,从而最终减少赔偿金额。
19、甲公司向我公司发警告函称我公司的生产工艺侵犯了其专利权,我公司对此不予认可,那我公司该如何处理?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侵犯专利权纠纷案件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八条的规定,“权利人向他人发出侵犯专利权的警告,被警告人或者利害关系人经书面催告权利人行使诉权,自权利人收到该书面催告之日起一个月内或者自书面催告发出之日起二个月内,权利人不撤回警告也不提起诉讼,被警告人或者利害关系人向人民法院提起请求确认其行为不侵犯专利权的诉讼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据此,你公司可先书面催告甲公司行使诉权,如果其未在合理期限内依法起诉,你公司就可向法院提起确认不侵权之诉。
20、在发生知识产权纠纷时,是否要选择和解、调解方式?
知识产权诉讼耗时长、成本高、不确定因素多,因此,如果不是以扼杀对方为目的,还是尽量和解,“有理也要让三分”。判决仅是纠纷解决的方式之一,裁判结果是刚性的,而和解方案却可以有多种,完全取决于双方的智慧。综观世界各国知识产权司法实践,和解是纠纷解决的主要方式。知识产权纠纷根据具体情况,可以选择包容性的和解方式,如著作权纠纷,纠纷双方可以有偿许可使用的方式实现双方共嬴。
21、我公司从一家软件公司买了一款绘图软件,使用期3年,现在3年使用期满了,我公司的员工破解了该绘图软件的序列号,这样不花钱就能继续使用,我公司这种做法合法吗?
软件序列号是著作权人为保护其对软件享有的著作权而采取的技术措施,你公司员工的行为是故意避开或者破坏技术措施,损害了软件著作权人的经济利益,属于侵权行为。
22、我为一部动画片创作了主题曲,我能否将该歌曲再作其他商业性使用?
电影作品和以类似摄制电影的方法创作的作品中的剧本、音乐等可以单独使用的作品的作者有权单独行使其著作权。
23、他人利用我公司设计的动漫形象,申请注册商标,我公司如何维权?
商标法规定申请商标注册不得损害他人现有的在先权利,动漫形象属美术作品,是著作权法保护的对象,你公司可以请求商标评审委员会裁定撤销该商标。
此外,对方将你公司享有著作权的动漫形象注册为商标,已侵犯了你公司的著作权,你公司也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法院判令对方停止侵权,赔礼道歉并赔偿损失。
24、我公司通过百度图片下载了一些图片,用于网站制作,会构成侵权吗?
用于网站制作的图片,一般均是具独创性的美术作品或摄影作品,受著作权法保护,如要使用应获得权利人授权,或者权利人声明放弃著作权。通过百度图片等正规网站获取图片,并不意味可以“放心大胆”的使用,一旦被权利人起诉,你公司要承担删除图片、赔礼道歉、赔偿损失等民事责任。
在广告界此类不经人许可,从他人图库内随意复制、使用图片的现象很普遍,且已引发多起诉讼,企业应引以为戒。
25、我商场为了让顾客有个愉悦的购物环境,会放一些背景音乐,我们购买的是正版CD,这样应该合法吧?
音乐作品受我国著作权法保护,商家如要商业性使用音乐作品的,必须获得权利人许可,否则将构成侵权。因此你商场虽然购买的是正版CD,但也只能够非营利性使用,不能任意在商场播放该歌曲。
你商场可与著作权人或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如中国音乐著作权协会、中国音像著作权集体管理协会)协商,在支付许可使用费,获得相应授权后,即可合法使用了。
26、开发、运营私服游戏,会有什么后果?
私服是未经版权人授权,非法获得服务器端安装程序之后设立的网络服务器,本质上是网络盗版,属侵害著作权的行为。根据《著作权法》规定,侵权人应承担停止侵害、消除影响、赔礼道歉、赔偿损失等民事责任。
我国《刑法》规定,以营利为目的,未经著作权人许可,复制发行其文字作品、音乐、电影、电视、录像作品、计算机软件及其他作品,违法所得数额较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违法所得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根据司法解释,以营利为目的,实施刑法第二百一十七条所列侵犯著作权行为之一,违法所得数额在三万元以上的,属于“违法所得数额较大”;非法经营数额在五万元以上的属于“有其他严重情节”;违法所得数额在十五万元以上的,属于“违法所得数额巨大”;非法经营数额在二十五万元以上的,属于“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
27、我公司作为发包方与接包人在软件外包协议中约定,“接包方应独立完成软件开发工作,不得侵害他人著作权或其它权益;如有违反,接包方自行承担一切法律责任,与发包方无关。”现发现接包方在软件开发过程中,侵犯了他人的知识产权,我方作为发包方是否可以免除侵权责任?
发包方与接包方在软件外包协议中签订上述知识产权不侵权担保和责任豁免条款,并不能免除发包方的侵权责任。首先,知识产权是绝对权,其效力及于一切人,即义务人为不特定的任何人。发包人在未经权利人许可、没有法定免责事由情况下,使用、复制、发行该软件,即侵犯了权利人的软件著作权,而不论发包人的主观状态。即只要该软件客观上侵犯他人著作权,发包人就要承担停止使用、销毁该侵权复制品的责任。如发包人知道或应知道该软件侵权的,发包人还要承担赔偿损失的责任。其次,作为被侵权软件的权利人,无法得知发包方与接包方约定的条款,该条款仅对协议双方有效,不能对抗第三人。即便权利人事后得知该条款,从保障权利得以实现的角度,也绝不会轻易绕过发包方,而直接追究接包方包括损害赔偿在内的侵权责任。
28、(接上题)如不能免责,以后签订类似协议是否仍要保留该条款?
此类知识产权不侵权担保和责任豁免协议在软件外包合同中仍然是必须的。首先,它为软件发包方在对外承担了侵权损害赔偿责任后向接包方追偿提供了直接的、明确的合同依据。其次,此类协议可以作为发包方对软件侵权主观无过错的证据,对免除其知识产权刑事责任具有重要意义。
29、员工利用单位的物质技术条件创作计算机软件,该软件的著作权归谁?
根据《计算机软件保护条例》第十三条之规定,自然人在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中任职期间所开发的软件是主要使用了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资金、专用设备、未公开的专门信息等物质技术条件所开发并由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承担责任的,该软件著作权归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享有。
法律如此规定是考虑到计算机软件创作往往需要单位提供高性能的计算机、组织程序员交流、投入大量资金购买资料,故将著作权授予单位是为了鼓励创作投资。对于员工而言,法律规定员工享有该作品的署名权,同时单位可以给予适当报酬奖励。
30、我公司委托其他公司开发软件,该软件的著作权归谁所有?
接受他人委托开发的软件,其著作权的归属由委托者与受委托者签订书面合同规定;无书面合同或者合同未作明确约定的,其著作权由受托人享有。委托方享有在合同约定的使用范围内使用该软件的权利。
31、我公司与其他公司合作开发软件,该软件著作权归谁所有?
你们两公司可就该合作开发的软件著作权的归属签订书面合同约定,如无书面合同或者合同未做明确约定,合作开发的软件可以分割使用的,开发者对各自开发的部分可以单独享有著作权;但是,行使著作权时,不得扩展到合作开发的软件整体的著作权。合作开发的软件不能分割使用的,其著作权由合作开发者共同享有,通过协商一致行使;如不能协商一致,又无正当理由,任何一方不得阻止他方行使除转让权以外的其他权利,但是所得收益应合理分配给所有合作开发者。
32、我公司经营KTV业务,所用的音乐点播系统系外购,该系统中安装有数万首音乐作品,我公司使用该点播系统中的音乐作品,是否合法?
以营利为目的使用他人作品,必须获得权利人许可,否则即构成侵权,须承担相应民事责任。上述音乐作品虽系他人提供,但你公司在未取得权利人许可的情况下,播放音乐作品或放映音乐电视作品的行为,同样构成著作权侵权。
KTV经营者可通过与音著协、音集协等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协商的方式,有偿获得音乐作品的许可使用。
33、我公司购买正版电影光盘,复制到内部局域网上供员工点播,是否侵权?
根据《信息网络传播权保护条例》第二条规定:“除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外,任何组织或者个人将他人的作品、表演、录音录像制品通过信息网络向公众提供,应当取得权利人许可,并支付报酬。”你公司将上述电影作品上传至公司局域网,使得公司员工可以在其个人选定的时间和地点获得作品,侵犯了电影作品著作权人的复制权和信息网络传播权。
知识产权不等于知识产权的载体,你公司购买正版电影光盘,仅对该光盘(即知识产权载体)享有物权,但相关电影作品的知识产权仍属权利人所有。
34、他人抄袭我公司的建筑外观,我公司如何维权?
建筑具有独特外观和造型,富有美感,具有独创性的,属于建筑作品,受著作权法保护。因此,如果你公司的建筑外观构成建筑作品的,可以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对方承担停止侵权和赔偿经济损失的法律责任。需要注意的是,停止侵权不是将侵权建筑拆除,而是责令侵权者对侵权建筑予以改建,使其不再具有与你公司建筑的主要特征相同或相似的外观造型。此外,建筑的内部特征、属于必然存在的设计,不属于保护的范围。
35、员工在单位电脑上安装了三套盗版制图软件,用于单位正常工作,单位是否要承担著作权侵权责任?
根据我国《著作权法》以及《计算机软件保护条例》的规定,任何未经计算机软件著作权人许可的软件使用行为,而且该使用行为也不在法律规定的合理使用范围之内,都应视为是侵犯计算机软件著作权的行为。因此,不管你公司对上述盗版软件安装是否知情,只要你公司实际商业使用了该软件,并且未获得权利人许可的,即应承担侵权责任。
至于盗版软件系员工或第三人安装、甚至购买电脑时由销售者预装,只能认为是侵权工具的提供行为,并不影响你公司作为最终用户所应承担的责任。
36、我公司创作完成了作品,需要做哪些工作以明确著作权权属?
著作权案件,很多时候争议不在于被告是否侵权,而在于原告是否有著作权,这就涉及举证问题。作品一经创作完成即具有著作权,无需履行登记手续。也正因如此,实践中对著作权属争议往往是最多的,因此,建议作者或其他著作权人对重要的作品可赴著作权管理部门进行著作权登记,该著作权登记具有法律效力,可以作为法庭证据来证明著作权属。
37、我公司从网络上下载书籍,未经过著作权人许可,通过公司自己的网站,为他人提供阅读、下载服务,是否侵权,会承担何种责任?
如果你公司提供阅读、下载的图书依法受我国著作权保护,则你公司的行构成侵权,依法要承担停止侵权、赔偿损失的民事责任。此外,如果非法经营数额在五万元以上的,或者侵权图书在1千份以上的,还可能构成侵犯著作权罪,会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公司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判处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38、竞争对手抄袭我公司的产品宣传册,我公司如何维权?
产品宣传册中一般包含文字、产品照片、工程设计图、产品设计图、示意图等,这些作品本身即属著作权法保护的客体。宣传册制作人将这些作品以一定的体例进行编排、组合,体现了一定的独创性,故宣传册整体构成汇编作品,同样受著作权法保护。因此,你公司可以对方侵犯你公司著作权为由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竞争对手停止侵权、赔礼道歉、赔偿损失。
39、某网站擅自以链接的方式传播我公司享有著作权的动漫作品,我公司该如何维权?
可以先向该网站提交书面通知,要求断开你公司动漫作品的链接。通知书应当包含下列内容:
(一)权利人的姓名(名称)、联系方式和地址;
(二)要求删除或者断开链接的侵权作品、表演、录音录像制品的名称和网络地址;
(三)构成侵权的初步证明材料。
如其接到通知仍不断开链接的,你公司可以该网站侵犯著作权为由诉至法院。
40、我公司未经他人同意,利用他人创造的美术字字体,制作广告招牌,是否违法?
美术字是创作者对于字体基本笔画形态的结构安排和线条搭配的智慧结晶,属于受著作权法保护的美术作品。广告招牌是商业使用,具有营利目的,在未经美术字字体权利人授权的情况下擅自使用,侵犯了美术作品的著作权。
41、商标不注册,能否使用?
我国实行商标自愿注册制度,商标未经注册仍然可以使用,但是不能取得专用权,受法律保护的范围和力度较小。但是烟草制品必须申请注册商标。
42、我公司于2004年使用一个商标,但是未注册,在去年年底的时候,另一家公司注册了该商标,请问该公司有权利要求我们停止使用吗?
首先,你公司如能举证证明确实从2004年开始使用,则可以在原有范围内继续使用。
其次,根据《商标法》第31条规定,申请商标注册不得损害他人现有的在先权利,也不得以不正当手段抢先注册他人已经使用并有一定影响的商标。因此,如果你公司有证据证明该在先使用商标具有一定的影响力,且对方存在恶意抢注的情形,则可依法提出商标异议或申请撤销该商标。
43、我公司实际使用的注册商标与登记注册商标不一致,会有什么法律后果?
《商标法》第44条规定,自行改变注册商标的,由商标局责令限期改正或者撤销其注册商标。因此,如果你公司需要改变注册商标,应向商标局提出变更申请,否则将可能导致商标被撤销。
由于假冒注册商标罪、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以及非法制造、销售非法制造的注册商标标识罪均以注册商标为保护对象,由于你公司自身不规范使用行为,将致你公司所用商标无法受到刑法保护。
44、我公司与甲公司签订协议,约定甲公司将其旗下国内外各控股子公司在美国、中国、香港注册的B 商标转让给我公司,我公司支付了款项,但尚未完成商标转让登记,这样有无风险?
甲公司虽为B商标持有人的控股公司,但其毕竟不是商标直接持有人,其无权代表各商标持有人转让相关商标,因此,你公司应与真正的商标持有人或其授权的人签订协议,否则可能会存在合同履行不能的风险。苹果唯冠iPad商标之争即源于此疏忽。
45、我公司要进行注册商标转让,需注意哪些事项?
首先,注册商标转让需签订书面协议,根据《商标法》第39条的规定,转让注册商标的,转让人和受让人应当签订转让协议,并共同向商标局提出申请。受让人应当保证使用该注册商标的商品的质量。
其次,注意取得商标权的时间,根据法律规定转让注册商标经核准后,予以公告。受让人自公告之日起享有商标专有权。
最后,根据《商标法实施条例》第25条的规定,在转让注册商标时,与该注册商标相同的商标在类似商品或服务上进行了注册,或有与注册商标近似的商标在相同或类似的商品或服务上进行了注册,应当一并转让,否则商标局会通知其限期改正,期满不改正的视为放弃转让申请。
46、我公司受让了一件注册商标,但在变更登记完成后,该商标被撤销,我公司能否要求解除商标转让合同,并要求转让人退款?
根据我国《商标法实施条例》的相关规定,依照商标法相关规定撤销的注册商标,其商标专用权视为自始即不存在。同时有关撤销注册商标的决定或者裁定,对在撤销前人民法院作出并已执行的商标侵权案件的判决、裁定,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作出并已执行的商标侵权案件的处理决定,以及已经履行的商标转让或者使用许可合同,不具有追溯力;但是,因商标注册人恶意给他人造成的损失,应当给予赔偿。
因你公司与转让人的商标转让合同在商标撤销之前已履行完毕,故你公司不能要求解除该商标转让合同;但如果转让人在实施商标转让时有恶意的,则应承担赔偿责任。
47、我公司要进行商标许可,应当注意哪些问题?
第一、签订商标许可合同,并向商标局备案。根据《商标法》第40条规定,商标注册人可以通过签订商标使用许可合同,许可他人使用其注册商标。商标使用许可合同应当报商标局备案。如果不备案,许可合同成立,但不能对抗善意第三人。
第二、约定许可的范围、时间、方式。具体有三种方式:1、独占使用许可。该许可是指商标注册人在约定的期间、地域和已约定的方式,将该注册商标仅许可一个被许可人使用,商标注册人依约定不得使用该注册商标;2、排他使用许可,该许可是指商标注册人在约定的期间、地域和已约定的方式,将该注册商标许可一个被许可人使用,商标注册人依约定可以使用该商标但不得另行许可他人使用该注册商标;3、普通使用许可,该许可是指商标注册人在约定的期间、地域和已约定的方式,许可他人使用其注册商标,并可自行使用该注册商标和许可他人使用其注册商标。
第三、约定纠纷处理条款。在合同中约定合适的纠纷处理条款,可以在纠纷发生时尽可能的保护自身的利益。
48、我公司注册了多个商标,但三年未实际使用,会有什么法律后果?
根据《商标法》规定,连续三年停止使用注册商标的,由商标局责令限期改正或者撤销其注册商标。
需要说明的是,商标性使用的理解很广,包括发挥商标识别性功能的一切使用方式,例如:将商标用于商品本身,商品的包装或容器上;在商品交易文书上印刷商标;在广告宣传或展览中使用商标等。既可以是注册商标人自行使用,也可以是商标权人以外的第三人被许可使用。只要存在以上使用方式之一,则满足商标性使用要求,不会产生因未实际使用而被撤销的后果。
49、我公司专业销售“茅台酒”,能否在门头、店招上使用“茅台”商标?
不能。使用商标的目的是使相关消费群体能够正确的将商品或服务的提供者与该商品或服务联系起来,商标权的本质就是要保护商标的该指示功能,规范市场秩序。在同一种或者类似商品上,将与他人注册商标相同或者近似的标志作为商品名称或者商品装潢使用,误导公众的,构成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行为。因此,如果你公司未经许可,擅自将“茅台”商标用于店招装潢的,将构成商标侵权。
但是,如果你公司在店招上标明,“本店销售茅台酒”,且未突出使用“茅台”文字的,则是合法的。
50、我公司为饮料生产企业,由于“康师傅”知名度高,故公司欲使用“康帅傅”作为产品商标,提高销售,这样是否合法?
根据商标法规定,未经许可在同种或者类似商品或服务上使用与注册商标相同或者近似的商标,来标示商品或服务的来源,导致消费者产生混淆可能的行为是侵犯商标权的行为。很明显,“康帅傅”与“康师傅”类似,会导致一般消费者存在混淆可能。因此,该行为是侵权行为,要承担相应的侵权责任,建议你公司采用其他商标。使用商标,应当杜绝搭便车的思想,要从长远角度来树立企业的商誉,这对企业而言才是可持续发展之路。
51、A品牌在我国和美国均是注册商标,在我国权利人为甲公司,在美国权利人为乙公司,我公司受乙公司委托定牌生产A品牌的轴承,所生产产品全部出口美国,不在国内销售,我公司定牌加工行为是否合法?
商标具有地域性,A商标为我国注册商标,甲公司作为商标权人,其对A商标的专用权在我国境内依法受到法律保护。你公司虽然系接受美国乙公司的委托,依照乙公司指定在生产的轴承上使用A商标,但由于美国公司对A商标在中国境内并不享有注册商标专用权,故你公司的行为已经侵犯了甲公司对A商标享有的专用权。
52、我公司被诉销售了一批侵犯他人注册商标权的商品,但是销售时我方并不清楚产品有问题,那我司是否需承担责任?
首先,侵犯商标权并不以侵权人具有主观过错为必要条件,只要你方确实实施了侵权行为,就应当承担停止侵权的民事责任。
其次,根据法律规定,如果侵权者有主观过错,即知道或应当知道自己从事了侵权行为,则还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因此,你方应当积极举证证明自身没有主观过错。
再次,根据《商标法》第56条第3款的规定:销售不知道是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标,能证明该商品是自己合法取得并说明提供者的,不承担赔偿责任。故你公司还应当举证证明该批货物为合法取得,向法院提供进货的单据、合同、发票等交易资料,并向法院说明供货方,才能免除赔偿责任。
综上,在经营活动中为避免无故涉诉,建议企业主体规范进货渠道,对于明显低于市场价的商品要谨慎处理,同时可以通过合同约定的形式规范买卖双方的知识产权责任分配。
53、甲乙两方均是注册商标持有人,甲方在实际使用中改变了注册商标,并与乙方商标高度近似,是不是侵权?
甲方擅自改变注册商标的行为,超出了商标权保护的范围,改变后的商标就不具有法定专用权,如果甲方实际使用的商标与乙方申请的注册商标相同或者相似的,则会构成侵权。
54、哪些文字、图形在商标中不得使用?
《商标法》规定下列标志不得作为商标使用:
1、同中华人民共和国的国家名称、国旗、国徽、军旗、勋章相同或者近似的,以及同中央国家机关所在地特定地点的名称或者标志性建筑物的名称、图形相同的;2、同外国的国家名称、国旗、国徽、军旗相同或者近似的,但该国政府同意的除外;3、同政府间国际组织的名称、旗帜、徽记相同或者近似的,但经该组织同意或者不易误导公众的除外;4、与表明实施控制、予以保证的官方标志、检验印记相同或者近似的,但经授权的除外;5、同“红十字”、“红新月”的名称、标志相同或者近似的;6、带有民族歧视性的;7、夸大宣传并带有欺骗性的;8、有害于社会主义道德风尚或者有其他不良影响的。
县级以上行政区划的地名或者公众知晓的外国地名,不得作为商标。但是,地名具有其他含义或者作为集体商标、证明商标组成部分的除外;已经注册的使用地名的商标继续有效。
55、怎么判断两个商标是不是近似?
商标近似,是指被控侵权的商标与原告的注册商标相比较,其文字的字形、读音、含义或者图形的构图及颜色,或者其各要素组合后的整体结构相似,或者其立体形状、颜色组合近似,易使相关公众对商品的来源产生误认或者认为其来源与原告注册商标的商品有特定的联系。
法院认定商标近似按照以下原则进行:(一)以相关公众的一般注意力审查标准;(二)既要对商标进行整体比对,又要对商标主要部分进行比对,比对应当在比对对象隔离的状态下分别进行;(三)判断商标是否近似,应当考虑请求保护注册商标的显着性和知名度。
56、他人侵犯我公司商标权,除了诉讼之外,我们还有什么方式可以解决纠纷?
根据《商标法》第五十四条规定,“对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行为,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有权依法查处;涉嫌犯罪的,应当及时移送司法机关依法处理。”因此,你公司可以向侵权人所在地的县级以上工商局举报,要求工商局予以查处。工商局可以查阅复制与侵权有关的合同、财务账簿、发票和其它资料,可以对侵权人的经营场所进行检查,可以扣押查封侵犯你商标权的商品。
权利人发现商标犯罪事实的,可向公安机关报案;公安机关审查后,如果认为确有犯罪事实需要追究刑事责任的,应当立案。
57、能否将他人的驰名商标注册成我公司的企业字号或域名?
不能将他人的驰名商标注册为企业字号。该行为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人民法院可以根据原告的诉讼请求和案件具体情况,判令被告承担停止侵权的民事责任。
不能将他人的驰名商标注册为域名。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计算机网络域名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四条规定,被告域名或其主要部分构成对原告驰名商标的复制、模仿、翻译或音译,应当认定为行为人注册、使用域名构成侵权或者不正当竞争
58、我公司在中国注册了商标,是不是在全世界就受保护?
商标注册具有地域性特点,在我国注册仅受我国法律保护,不能延伸至它国,但驰名商标除外,依据《巴黎公约》和《与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协定(TRIPs)》,凡被成员国认定为驰名商标的,不论在请求保护的成员国注册与否,他人抢先注册的应禁止注册,已经注册的应撤销注册。
59、我公司将市场上采购的商品,更换注册商标后重新投入市场,是否合法?
你公司的该种行为是“反向假冒”,割裂了商品与原生产者的联系,依据《商标法》第五十二条之规定,属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行为。
60、我公司的注册商标在业内具有极高知名度,但目前有多家企业以与我公司注册商标相同或相近的文字注册为企业字号,或在不同商品上注册相同商标,我公司该怎么办?
商标主要功能就在于区别商品或服务的来源,上述企业的行为,会使得你公司的商标显著性减弱甚至消失,从而使得你公司商标价值贬损和流失。
对于其他企业以与你公司注册商标相同或相近的文字注册为企业字号的行为,如果你公司商标被认定为驰名商标的,且其注册行为在后的,你公司可以起诉要求其更改停止使用相关字号;如不构成驰名商标的,可要求其规范使用企业名称。
对于他人申请与你的商标相同或近似的商标,你公司可及时依法提起异议和撤销申请。
最后,为了有效保护商标的显著性防止淡化,你公司可以注册防御商标和联合商标。
61、甲公司产品的技术方案比我公司拥有发明专利权的技术方案多一个技术特征,其是否构成侵权?
专利权保护范围的大小是由权利要求决定的,而权利要求记载的是构成发明的完整的、全部的必要技术特征。只要权利要求中记载的每一个必要技术特征都在被控侵权产品中得以体现,则被控侵权产品就落入被侵权专利的保护范围,而不论被控侵权产品是否存在一个或多个被侵权专利所不存在的技术特征。
&&& 62、两人就同样的发明创造先后申请专利,专利权应当授予谁?
在我国,审批专利遵循先申请原则,即对于同样的发明创造,谁先申请专利,专利权就授予谁。《专利法》第九条规定,两个以上的申请人分别就同样的发明创造申请专利的,专利权授予最先申请的。具体而言,申请的时间以日为标准,以申请人寄出申请的日期为申请日。
63、专利侵权案件中,法院在确定赔偿数额时,会不会考虑专利权人所主张的权利要求的数量?
无论侵权产品侵犯了权利人的几项专利要求,均为侵权产品,侵权赔偿数额并不因侵权产品所侵犯的专利权利要求的数量不同而有所区别。在计算赔偿数额时,法院考虑的是专利权人因侵权受到的损失或侵权人因侵权获得的利益,其均与整个产品的成本、价格、数量相关,即使是法定赔偿,也不考虑被侵权的权利要求的数量。
64、计算机软件可以申请专利吗?
计算机软件如果具备原创性、可感知性、可再现性等条件,属于著作权法上的作品,就可以进行软件著作权登记,用著作权法加以保护。目前,计算机软件主要依据著作权法保护。
但是,为了解决技术问题,利用技术手段可以获得技术效果的涉及计算机程序也可以申请发明专利的保护:1、用于工业过程控制的计算机程序;2、涉及计算机内部运行性能改善的计算机程序;3、用于测量或测试过程控制的计算机程序;4、用于外部数据处理的计算机程序;5、涉及汉字编码方法及计算机汉字输入方法的计算机程序。
65、合作或委托研发的新产品,专利申请权归谁所有?
合作研发或委托研发新产品,申请专利的权利属于完成或共同完成发明创造的单位或者个人,另有协议的可按协议确定专利申请权的归属关系。
66、法院审理专利侵权案件的思路是什么?
第一步:审查原告所主张的专利权是否处于有效状态,以及原告是否有权就涉案专利主张权利。
第二步:审查并确定专利权的保护范围。对于专利权保护范围的确定,应当以专利权利要求书或者专利图片的记载为准,并结合说明书、附图、专利申请文件等其他文件。
第三步:审查被控侵权行为是否成立。在侵犯专利权纠纷案件审理中,通常采用技术对比的方法来判定被控侵权物是否落入涉案专利权保护范围,其基本原则是全面覆盖。
第四步:审查被告抗辩是否成立。在诉讼中,被告的抗辩一般包括现有技术抗辩、先用权抗辩、合法来源抗辩等,对于上述抗辩需要根据不同法律规定进行审查。
第五步:应当审查并确定民事责任的承担。在侵犯专利权纠纷中,主要的侵权民事承担方式是停止侵权和赔偿损失。
67、某药厂使用的排风系统侵犯了我公司的专利,如果法院判决它侵权,是不是能要求它拆除该排风系统?
停止侵权是知识产权侵权的法定责任之一,但是并不能简单的理解成销毁、拆除侵权物。排风系统通常会与整个厂房结合在一起,拆除排风系统就要拆除厂房,可能会造成侵权者的过度损失,所以,可以采取支付“专利使用费”这种替代性经济补偿措施。
68、甲公司的一项技术方案并未记载在专利要求中,但在附图中有表述,那我公司使用会不会侵权?
不侵权。权利要求书的主要内容是说明发明或实用新型的技术特征,以此表述请求保护的范围,要求书直接划定了专利保护的范围,是判断他人使用相关技术的行为是否构成专利侵权的依据。对于仅在说明书或者附图中描述而在权利要求书中未记载的技术方案,权利人在专利侵权诉讼中主张专利权的保护范围包括该技术方案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69、怎么判断外观设计相同或者相近似?
判断外观设计是否相同或者相近似,采用整体观察、综合判断的原则,即根据授权外观设计、被控侵权设计的设计特征,以外观设计的整体视觉效果进行综合判断。在外观设计相同或者近似判断中,应当通过视觉进行直接观察,不能借助放大镜、显微镜、化学分析等其他工具或者手段进行比较,不能由视觉直接分辨的部分或者要素不能作为判断的依据。被控侵权设计与授权外观设计在整体视觉效果上无差异的,应当认定两者相同;在整体视觉效果上无实质性差异的,应当认定两者相近似。
70、我公司于2010年研发出半导体领域的一项专利技术,但在申请专利时晚于另一家公司,现在对方要求我公司停止使用该技术,是否有法可依?
根据《专利法》规定,在专利申请日以前已经制造相同产品、使用相同方法或者已经作好制造、使用的必要准备,并且仅在原有范围内继续制造、使用的,不视为侵犯专利权。
71、专利申请日怎么认定?
专利申请日,是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及其指定的专利申请受理代办处收到完整专利申请文件的日期。如果专利申请文件是通过邮局邮寄的,以寄出的邮戳日为申请日,但申请人享有优先权的,以优先权日为申请日。
72、通过农业技术,培育出来的新品种西瓜能否获得专利保护?
目前,植物新品种尚不能被授予专利,但对培育或生产植物新品种的方法,可以授予专利。此外,也可以依据《植物新品种保护条例》的有关规定,向国务院农业行政部门申请授予植物新品种权。
73、专利实施许可合同一般要约定哪些条款?
一般而言,专利实施许可合同应当包括以下内容:发明创造的名称、内容;专利申请日、申请号、专利号以及专利权的有效期;实施许可的范围;技术情报和资料以及保密事项;技术服务的内容;验收标准和方式;专利实施许可费的数额和支付方式;违约责任及其承担;技术后续改进的提供和分享方式;争议解决办法等。
74、他人未经我许可授权,使用我的专利技术,我能获得多少赔偿?
侵犯专利权的赔偿数额按照权利人因被侵权所受到的实际损失确定;实际损失难以确定的,可以按照侵权人因侵权所获得的利益确定。权利人的损失或者侵权人获得利益难以确定的,参照该专利许可使用费的倍数合理确定。赔偿数额还应当包括权利人为制止侵权行为所支付的合理开支。权利人的损失、侵权人获得的利益和专利许可使用费均难以确定的,法院可以根据专利权的类型、侵权行为的性质和情节等因素,确定给予一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赔偿。
75、我是某芯片厂工程师,工作中发明了一项专利,我享有什么权利?
执行本单位的任务或者主要是利用本单位的物质技术条件所完成的发明创造为职务发明创造,职务发明创造专利的权利归属于该单位。被授予专利权的单位应当对职务发明创造的发明人或者设计人给予奖励;发明创造专利实施后,根据其推广应用的范围和取得的经济效益,对发明人或者设计人给予合理的报酬。
76、专利对权利要求的内容存在不同理解时,依据什么进行解释?
根据《专利法》第五十六条第一款规定,发明或者实用新型专利权的保护范围以权利要求的内容为准,说明书及附图可以用于解释权利要求。因此,如果对权利要求的表述内容产生不同理解,导致对权利要求保护范围产生争议,说明书及其附图可以用于解释权利要求。
77、我公司专利被纳入国家、行业或地方标准,他公司如果实施该标准是否是侵权行为?
专利人参与了标准的制定或者经其同意,将专利纳入国家、行业或者地方标准的,视为专利权人许可他人在实施标准的同时实施该专利,他人的有关实施行为不属于专利法第十一条所规定的侵犯专利权的行为。专利权人可以要求实施人支付一定的使用费,但支付的数额应低于正常的许可费;专利权人承诺放弃专利费用的,依其承诺处理。
78、我公司委托他人贴牌加工产品,现受委托人擅自使用了他人的专利,请问我公司要承担法律责任吗?
贴牌生产实质为承揽合同关系,即承揽人按照定作人的要求完成工作,交付工作成果,定作人支付报酬。在承揽关系中,承揽人要以自己的技术、设备和劳动力等生产要素完成工作,如果涉及他人的技术,应当事先获得他人的许可并支付相应费用。《专利法》规定,未经专利权人许可,任何人不得制造、使用、销售、许诺销售、进口专利产品。如果上述受委托人未经专利权人许可,其制造专利产品的行为构成专利侵权,应当承担包括停止侵权、损害赔偿在内的侵权责任。
如果你公司人没有怂恿、教唆、诱导承揽人实施上述侵权行为,则不构成侵权,不承揽侵权责任,但要立即停止所有制造和销售行为。
79、我公司的一款产品外购、并使用了另一家公司享有专利权的配件,该公司发函声称该配件未经他们授权,因此要求我单位赔偿,我们需要赔偿吗?
为生产经营目的使用、许诺销售或者销售不知道是未经专利权人许可而制造并售出的专利侵权产品,能证明该产品合法来源的,不承担赔偿责任。如果不能证明销售的产品来源合法,就不能免除销售者的侵权赔偿责任。
80、(接上题)法律上说的合法来源,具体指什么?
合法来源,是指行为人通过合法的渠道取得产品,而不是指被控侵权产品是经过专利人许可制造的。合法来源认定的基本要件包括:正当的合同关系、正当的进货渠道、合理的对价等因素。
商业秘密、不正当竞争
81、某公司起诉我公司侵犯商业秘密,我公司可如何主张不侵权抗辩?
商业秘密诉讼中,被告主张不侵权抗辩的理由,大体有如下几种:一、原告主张保护的信息不构成商业秘密;二、被控侵权信息与原告的商业秘密不同;三、被告的被控侵权信息具有合法来源,包括被告自行开发研制、反向工程等。
82、某公司员工向我透露其公司水泵生产的技术秘密,如果我购买该技术秘密使用是否违法?
权利人的职工违反合同约定或者违反权利人保守商业秘密的要求,披露、使用或者允许他人使用其所掌握的权利人的商业秘密是侵犯商业秘密行为,第三人明知或者应知上述违法行为,获取、使用或者披露他人的商业秘密,视为侵犯商业秘密。
83、企业常用的保密措施有哪些?
(1)限定涉密信息的知悉范围,只对必须知悉的相关人员告知其内容;(2)对于涉密信息载体采取加锁等防范措施;(3)在涉密信息的载体上标有保密标志;(4)对于涉密信息采用密码或者代码等;(5)签订保密协议;(6)对于涉密的机器、厂房、车间等场所限制来访者或者提出保密要求;(7)确保信息秘密的其他合理措施。
84、何为受商业秘密保护的客户名单?
商业秘密中的客户名单,不是简单的客户名称,而必须有独立于名称之外的深度信息,即应当包括相应客户信息的内容。商业秘密中的客户名单,一般是指客户的名称、地址、联系方式以及交易的习惯、意向、内容等构成的区别于相关公知信息的特殊客户信息,包括汇集众多客户的客户名册,以及保持长期稳定交易关系的特定客户。此外该客户名单,要经权利人采取合理的保密措施予以保护,他人无法通过公开途径或不经一定努力和付出而获得。
85、企业哪些技术、经营信息不构成商业秘密,可以合法获取?
1、该信息为其所属技术或者经济领域的人的一般常识或者行业惯例;2、该信息仅涉及产品的尺寸、结构、材料、部件的简单组合等内容,进入市场后相关公众通过观察产品即可直接获得;3、该信息已经在公开出版物或者其他媒体上公开披露;4、该信息已通过公开的报告会、展览等方式公开;5、该信息能从其他公开渠道可以获得;6、该信息无需付出一定的代价而容易获得。
86、侵犯商业秘密有可能构成犯罪吗?
侵犯商业秘密,情节严重的会构成犯罪。
有下列侵犯商业秘密行为之一,给商业秘密的权利人造成重大损失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造成特别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一)以盗窃、利诱、胁迫或者其他不正当手段获取权利人的商业秘密的;
(二)披露、使用或者允许他人使用以前项手段获取的权利人的商业秘密的;
(三)违反约定或者违反权利人有关保守商业秘密的要求,披露、使用或者允许他人使用其所掌握的商业秘密的。
明知或者应知前款所列行为,获取、使用或者披露他人的商业秘密的,以侵犯商业秘密论。
给商业秘密的权利人造成损失数额在五十万元以上的,属于“给商业秘密的权利人造成重大损失”;给商业秘密的权利人造成损失数额在二百五十万元以上的,属于“造成特别严重后果”。
87、通过何种途径获取对方的秘密技术不算违法?
秘密技术属于商业秘密,法律禁止以盗窃、利诱、胁迫等不正当获取他人的商业秘密和披露、利用通过上述不正当手段获取的商业秘密,以及合法获取权利人的商业秘密后违反权利人的保密要求,披露和利用商业秘密的行为。法无禁止即自由,因此除此以外的获取行为,均是正当的。比如针对合法获得的对方产品进行反向工程获得商业秘密,获得对方工作人员的疏忽而泄露的商业秘密,从合法渠道获取的商业秘密,通过情报分析得到技术秘密等。
88、甲乙两家公司共同成立丙公司,乙公司将自己的商业秘密用于丙公司生产,但对商业秘密的使用未作约定,现乙公司要求丙公司停止使用该商业秘密,有无道理?
乙公司将商业秘密用于丙公司生产,应当认为乙默示许可丙公司免费使用,但这种默认并不表示乙公司已永久许可丙公司使用商业秘密。现在乙明确提出不允许丙公司使用商业秘密,丙公司应该停止使用,否则要承担侵权责任。
89、我公司自主研发了生产绒布的新工艺,大大提高了生产效率,现甲公司称我公司该工艺与其公司技术秘密相同,并指控我公司侵权。我公司是否侵权?
你公司不侵权。商业秘密是一项相对的权利,其专有性并不绝对,不具有排他性。如果他人以合法方式取得了同一内容的商业秘密,他们就和第一个人有着同样的地位。商业秘密的拥有者既不能阻止在他之前已经开发掌握该信息的人使用、转让该信息,也不能阻止在他之后开发掌握该信息的人使用、转让该信息。
90、我公司有健全的保密制度,也与员工签订了保密合同,但未向员工支付保密费,员工是否还要承担保密义务?
首先,我国法律法规并未强制企业向员工支付保密费,所以,保密费的性质应当理解为一种补偿,而非对价。其次,员工即使离职,保密协议对其仍有拘束力;甚至即使双方无保密协议,员工基于诚实信用原则,也负有保守在职期间获知的商业秘密的义务。因此,无论企业是否支付保密费,员工都应当承担保护商业秘密的义务。
91、我公司前员工在职期间即筹划设立与我公司具有竞争关系的新公司,此种行为是否正当?
员工在职期间筹划设立与所在单位具有竞争关系的新公司,为自己离职后的生涯作适当准备,并不当然具有不正当性。只有当员工的有关行为违反了法定或者约定的竞业限制义务的情况下,才能够认定该行为本身具有不正当性。法定的竞业限制义务主要指公司法上针对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设定的义务;约定的竞业限制义务一般指依据合同法和劳动合同法与员工协议约定的义务。
92、员工离职后运用其在原单位积累的经验、技能,为与原单位有竞争关系的公司工作,此种行为是否正当?
员工在企业工作的过程中必然会掌握和积累与其所从事的工作有关的知识、经验和技能,并内化为员工的生存能力和劳动能力。员工离职后有自主利用其自身知识、经验和技能的自由,即使是为与原单位有竞争关系的公司工作,只要不侵犯原公司的商业秘密,就并无不当之处。
93、外观设计专利权终止后,有没有办法继续获得法律保护?
外观设计专利权终止后,该设计并不当然进入公有领域,商品的外观设计可能同时构成商品的包装或者装潢,因此在符合条件的情况下,可以依据反不正当竞争法关于知名商品特有包装、装潢的规定而得到制止混淆的保护。
94、我公司为业内知名企业,产品闻名全国,现有公司以我公司企业名称的简称作为字号,我公司怎么办?
对于具有一定市场知名度、为相关公众所熟知并已实际具有商号作用的企业名称的简称,可以视为企业名称。如果经过使用和公众认同,企业的特定简称已经为特定地域内的公众所认可,具有相应的市场知名度,产生识别经营主体的商业标识意义,他人在后擅自使用该知名企业简称,易使公众混淆的,可以依照反不正当竞争法对企业名称保护的规定向法院提起诉讼。
95、我公司生产的黄酒在苏州地区有很高知名度,有家公司也生产黄酒,酒瓶上的包装跟我公司的产品几乎一样,而且它连续两次跟着我公司换包装,该公司这样做是否合法?
知名商品的特有包装、装潢受法律保护。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五条规定,擅自使用与知名商品近似的包装、装潢,造成和他人的知名商品相混淆,使购买者误认为是该知名商品的是不正当手段,构成不正当竞争行为。
96、我公司从事网络搜索引擎服务,有家公司通过插件可以在我公司的搜索结果页面增加广告,这是不是不正当竞争?
不同行业或服务类别之间的企业也有可能会形成不正当竞争。对方公司的干预行为是利用你公司的服务进行牟利,会使网络用户误认为网页出现的广告是你公司提供,对你公司的商誉和经济利益都造成影响。对方公司的行为违反了诚实信用原则和商业道德,构成不正当竞争。
97、甲公司专门生产照相机,其商标是驰名商标,乙公司将该商标注册成企业名称,并用同样的名称生产电瓶车,是不是不正当竞争?
驰名商标实行跨类保护,跨类保护范围的大小与商标驰名度和显著性成正比。乙公司的行为有明显攀附甲公司商业声誉的意图,会误导相关公众乙公司生产的电瓶车与甲公司存在某种联系,属于《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五条规定的不正当竞争行为。
98、甲乙两家公司生产同一产品,现甲公司把乙公司的企业字号用于产品的名称、包装,是否正当?
字号是企业名称中最核心、最有区别性的部分,《反不正当竞争法》保护具有一定的市场知名度并为相关公众所知悉的字号。判断是否具有市场知名度和相关公众知悉,要充分考虑使用该字号的时间、企业的规模、进行广告宣传的持续时间等。将企业字号用作产品的名称、包装,会让消费者将产品与企业联系起来,因此,擅自使用他人具有一定的市场知名度并为相关公众所知悉的企业字号,构成不正当竞争。
99、我公司从事某种保健品生产,现在业内就我公司和另外一家企业生产该种保健品。最近,我公司发现这家公司在广告中声称自己是“业内唯一正宗、其它企业粗制滥造”,这种行为是否构成不正当竞争?
经营者在市场交易中,应当遵循自愿、平等、公平、诚实信用的原则,遵守商业道德,不得捏造、散布虚伪事实,损害竞争对手的商业信誉、商品声誉。据你所述,行业内并非只有一家生产商,采用“业内唯一”就是一种虚假宣传,而称“其它企业粗制滥造”,则损害了你公司的商业信誉和商品声誉。因此,该公司的广告宣传内容不真实,对你公司有商业诋毁,构成不正当竞争。
100、我公司发现,同行一家企业的营业场所在装饰、布局、营业人员的服装、广告用语等都与我公司的销售场所高度相似,这是否构成不正当竞争?
经营者营业场所的装饰、布局、营业人员的服饰等构成具有独特风格的整体营业形象,属于《反不正当竞争法》规定的“装潢”。营业场所的整体特有形象具有区分商品、服务来源的功能,全面模仿你公司的整体营业形象,会使消费者造成混淆,产生误认。刻意模仿使用与其相同或者近似的整体营业形象违背了诚实信用原则,容易造成消费者混淆,属于不正当竞争行为。
&&&&&&&&&&&&&&&&&& (仅供企业参考 不作诉讼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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