药店执业药师工资和药店解除合同,有什么手续

远程医药填补执业药师缺口,2016药店配执业药师,2015年12药店必须要有执业药师,加盟药店要执业药师吗,药店与执业药师新规定,执业药师挂靠药店合同 - 今日新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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远程医药填补执业药师缺口时间:日07:29来源:中国经济网
原标题:远程医药填补执业药师缺口
  北京商报讯 (记者 李铎 肖鹏)新《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以下简称“GSP”)出台后,执业药师的缺口已成为中小药店的硬伤。东营市食药监局近日在全市药店试点推行“远程药学服务系统”,执业药师远程值班接受咨询和进行药方审核工作,终端系统设在各药店内,消费者可通过系统视频直接联系中心的执业药师进行用药咨询。  新版GSP对于人员方面的资质要求更加严格。根据规定,药店必须配备一名驻店执业药师,且企业法定代表人或者企业负责人应当具备执业药师资格。执业药师的缺口对行业形成了巨大压力。根据规定,日起,未达到新修订药品GSP要求的企业不得继续从事药品经营活动,医药流通领域迎来了史无前例的大洗牌,不少小药店面临撤销GSP关门的风险。  东营市食药监局推行的“远程药学服务系统”已覆盖48家药店,到店的消费者可通过终端系统在线咨询中西医执业药师,每天12个小时有执业药师在线接受咨询,审核处方并指导用药。处方资料会在服务器保存两年以上。据了解,该系统2016年计划覆盖200家药店。  某上市药店的业内专家表示,“远程药学服务系统”是特殊时期下的一次有益尝试,对普通消费者用药、购药提供指导,避免盲目用药可能出现的风险;也能减少因执业药师缺口造成的药店数量大幅减少,保证消费者基本用药需求。  作者:李铎 肖鹏来源北京商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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扫上面文下二维码留言我们会及时处理渝ICP备号-1 渝网警备87程序支持:持执业药师证在医院药房工作的前景如何?除此之外还有什么前景较好的工作可以做?
执业药师证是药监局颁发的。可是医院归卫计委管,不认的。医院看的是学历和职称,你考了这个只能让你多点外快,对晋升没甚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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首先,从法律上讲,小王提出了辞职申请,并与A药店解除了劳动合同,属于可以自主择业的自由人。但是由于执业药师作为药店质量负责人在药监部门进行了注册,并且按规定一名执业药师只能在一家药店做质量负责人,因此小王还不是完全意义上的自由之身。
其次,在A药店没有到药监部门办理质量负责人变更之前,小王还是A药店名义上的质量负责人,在此期间如果发生药品质量事故的话,小王难免会受到牵连,并要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因此小王要依据《劳动合同法》的有关规定来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向仲裁机构申请仲裁,直至向人民法院起诉,要求A 药店立即终止这一侵权违法行为,立即到药监部门办理小王作为质量负责人的终止手续,并支付从解除劳动合同到质量负责人终止办理结束这段时间内小王承担质量责任风险的赔偿...
向药监部门反映A药店药师不在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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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门在外也不愁执业药师离职要怎么办手续_百度知道
执业药师离职要怎么办手续
按劳动合同法规定的离职手续向公司提交辞职报告,然后按公司规定办理;药师还涉及到药监局去办理变更注册手续。
正式员工离职手续办理流程:1、如果当事人的劳动合同还没到期的话,需提前一个月向部门领导提出书面辞职申请和《解除劳动合同申请》,待部门领导签署意见后报人力资源部。2、根据当事人工作岗位,由人力资源部逐级报请,有些只需部门主管批准,有些岗位级别高的需经总经理、董事长批准后,人力资源部通知当事人的部门领导安排工作交接。3、当事人需要按公司的《离职员工交接手续表》《工作交接明细表》和《物品交接单》内容依次交接(各公司规定不同),财务部结清借款后,经交接双方和部门领导签字确认后,交接工作方视为完成。4、工资中涉及保险,人力资源部同财务部办理保险清算,进行保险减员手续。用人单位会在15日内办理人事档案和社会保险关系转移手续,当事人应该落实办理情况并索要相关书面办理资料。5、人力资源部统计其本月考勤,报上级领导批示,到工资结算日发放当事人的工资。6、人力资源部办理劳动合同终止手续并给当事人开出《解除劳动合同证明》,《解除劳动合同证明》是到下一个新单位需要的,只要是正规大单位,一般都会要求出具的,有备无患。如果是试用期员工,一般只需提前三天提出申请,手续办理也相对较简单。通常离职程序,每个公司的规定不一样,有的可以比这些更复杂或更简单。 《药品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第五条规定,企业营业时间,质量负责人、药学技术人员应当在岗。《药品管理法实施条例》第十六条规定,药品经营企业变更《药品经营许可证》许可事项的,应当在许可事项发生变更30日前,向原发证机关申请《药品经营许可证》变更登记。药店若不配合当事人离职,当事人可以根据“解除劳动合同协议”等离职证明向药监部门求助,举报药店的违法违规行为,药监部门可以依据《药品管理法实施条例》第七十四条的规定予以处理——药品经营企业变更药品经营许可事项,应当办理变更登记手续而未办理的,由原发证部门给予警告,责令限期补办变更登记手续;逾期不补办的,宣布其《药品经营许可证》无效;仍从事药品经营活动的,依照《药品管理法》第七十三条的规定给予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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