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兖州经营洗煤矸石厂经营煤炭需要什么手续续

您好,向你请教建设洗煤厂问题。朋友找我一起合作煤矸石洗煤厂,需要注意什么风险呢?_百度知道
您好,向你请教建设洗煤厂问题。朋友找我一起合作煤矸石洗煤厂,需要注意什么风险呢?
/投资前景如何?2/风险有哪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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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门在外也不愁《煤矸石综合利用管理办法》正式公布
《煤矸石综合利用管理办法》正式公布复制链接打印大 中 小 .日17:24 | 我来说两句(0人参与) | 保存到博客 .工信部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中华人民共和国科学技术部  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和信息化部  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土资源部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部  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国 家 税 务 总 局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  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  令第18号  为引导和规范煤矸石综合利用行为,减少其对土地资源占用和环境影响,促进循环经济发展,推进生态文明建设。我们对《煤矸石综合利用管理办法》进行了修订,现予发布,自日起施行。1998年原国家经贸委等八部门联合发布的煤矸石综合利用管理办法(国经贸资[1998]80号)同时废止。  国家发展改革委主任:徐绍史  科技部部长:万 钢  工业和信息化部部长:苗 圩  财政部部长:楼继伟  国土资源部部长:姜大明  环境保护部部长:周生贤  住房城乡建设部部长:陈政高  税务总局局长:王 军  质检总局局长:支树平  安全监管总局局长:杨栋梁  日  煤矸石综合利用管理办法  (2014年修订版)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深入推进煤矸石综合利用健康有序发展,发展循环经济,减少其对土地资源占用和环境影响,提高资源利用效率,促进煤矿安全生产,根据《清洁生产促进法》、《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循环经济促进法》、《煤炭法》等法律,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对煤矸石综合利用的管理活动,适用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煤矸石,是指煤矿在开拓掘进、采煤和煤炭洗选等生产过程中排出的含碳岩石,是煤矿生产过程中的废弃物。  本办法所称煤矸石综合利用,是指利用煤矸石进行井下充填、发电、生产建筑材料、回收矿产品、制取化工产品、筑路、土地复垦等。  第三条煤矸石综合利用应当坚持减少排放和扩大利用相结合,实行就近利用、分类利用、大宗利用、高附加值利用,提升技术水平,实现经济效益、社会效益和环境效益有机统一,加强全过程管理,提高煤矸石利用量和利用率。  第二章 综合管理  第四条  国家发展改革委会同科技部、工业和信息化部、财政部、国土资源部、环境保护部、住房城乡建设部、税务总局、质检总局、安全监管总局、能源局、煤矿安监局等负责起草、拟订、发布煤矸石综合利用相关规划、产业和扶持政策、技术规范等,并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开展煤矸石综合利用管理工作。  第五条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资源综合利用主管部门负责本办法的贯彻实施,以及本行政区域内煤矸石综合利用活动的监督、管理和协调工作。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其他相关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支持配合煤矸石综合利用工作。  第六条  设区的市级环境保护部门、资源综合利用主管部门会同煤炭行业管理部门负责统计和发布本地区煤矸石产生、贮存、流向、利用、处置等数据信息。  省、自治区、直辖市环境保护部门和资源综合利用主管部门应于每年3月底前,将本地区上年度统计数据报环境保护部、国家发展改革委。  第七条  有关行业协会、社会中介组织要积极发挥在技术指导、市场推广和信息咨询服务等方面的作用,加强行业自律。  第八条  主要产煤省份(内蒙古、山西、陕西、河南、山东、新疆、贵州、安徽、云南等)资源综合利用主管部门,要会同有关部门根据煤炭工业发展规划、矿区总体规划和矿产资源规划等组织编制本行政区域煤矸石综合利用发展规划(或实施方案),并将控制煤矸石利用碳排放纳入当地控制温室气体排放总体工作方案(或低碳发展规划)。  第九条  煤炭开发项目(包括选煤厂项目)的项目核准申请报告中资源开发及综合利用分析篇章中须包括煤矸石综合利用和治理方案,明确煤矸石综合利用途径和处置方式。对未提供煤矸石综合利用方案的煤炭开发项目,有关主管部门不得予以核准。  煤矸石综合利用方案中涉及煤矸石产生单位自行建设的工程,要与煤矿(选煤厂)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使用;涉及为其他单位提供煤矸石的工程,煤矸石利用单位应当具备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和环境保护要求的生产与处置能力。  第十条  新建(改扩建)煤矿及选煤厂应节约土地、防止环境污染,禁止建设永久性煤矸石堆放场(库)。确需建设临时性堆放场(库)的,其占地规模应当与煤炭生产和洗选加工能力相匹配,原则上占地规模按不超过3年储矸量设计,且必须有后续综合利用方案。煤矸石临时性堆放场(库)选址、设计、建设及运行管理应当符合《一般工业固体废物贮存、处置场污染控制标准》、《煤炭工程项目建设用地指标》等相关要求。  第十一条  煤炭生产企业要因地制宜,采用合理的开采方式,煤炭和耕地复合度高的地区应当采用煤矸石井下充填开采技术,其他具备条件的地区也要优先和积极推广应用此项技术,有效控制地面沉陷、损毁耕地,减少煤矸石排放量。煤炭行业主管部门会同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制订煤矸石井下充填开采技术标准体系,编制煤矸石井下充填开采方案。  第十二条  利用煤矸石进行土地复垦时,应严格按照《土地复垦条例》和国土、环境保护等相关部门出台的有关规定执行,遵守相关技术规范、质量控制标准和环保要求。  第十三条  煤矸石发电项目应当按照国家有关部门低热值煤发电项目规定进行规划建设,煤矸石使用量不低于入炉燃料的60%(重量比),且收到基低位发热量不低于5020千焦(1200千卡)/千克,应根据煤矸石资源量合理配备循环流化床锅炉及发电机组,并在煤矸石的使用环节配备准确可靠的计量器具。鼓励能量梯级利用,满足周边用户热(冷)负荷需要。对申报资源综合利用认定的发电项目(机组),其入炉混合燃料收到基低位发热量应不高于12550千焦(3000千卡)/千克。  第十四条  煤矸石综合利用要符合国家环境保护相关规定,达标排放。煤矸石发电企业应严格执行《火电厂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等相关标准规定的限值要求和总量控制要求,应建立环保设施管理制度,并实行专人负责;发电机组烟气系统必须安装烟气自动在线监控装置,并符合《固定污染源烟气排放连续监测技术规范》要求,同时保留好完整的脱硫脱硝除尘系统数据,且保存一年以上;煤矸石发电产生的粉煤灰、脱硫石膏、废烟气脱硝催化剂等固体废弃物应按照有关规定进行综合利用和妥善处置。  第十五条  煤矸石产生单位应对既有的煤矸石堆场(库)的安全和环保负责,应制定治理方案,明确整改期限,采取有效综合利用措施消纳煤矸石、消除矸石山;对确难以综合利用的,须采取安全环保措施,并进行无害化处置,按照矿山生态环境保护与恢复治理技术规范等要求进行煤矸石堆场的生态保护与修复,防治煤矸石自燃对大气及周边环境的污染,鼓励对煤矸石山进行植被绿化。  第十六条  下列产品和工程项目,应当符合国家或行业有关质量、环境、节能和安全标准:  (一)利用煤矸石生产的建筑材料或其他与煤矸石综合利用相关的产品;  (二)煤矸石井下充填置换工程;  (三)利用煤矸石或制品的建筑、道路等工程;  (四)其他与煤矸石综合利用相关的工程项目。  第三章 鼓励措施  第十七条  国家鼓励煤矸石大宗利用和高附加值利用:  (一)煤矸石井下充填;  (二)煤矸石循环流化床发电和热电联产;  (三)煤矸石生产建筑材料;  (四)从煤矸石中回收矿产品;  (五)煤矸石土地复垦及矸石山生态环境恢复;  (六)其他大宗、高附加值利用方式。  第十八条  通过国家科技计划(基金、专项)等对煤矸石高附加值利用关键共性技术的自主创新研究和产业化推广给予一定支持。  第十九条  煤矸石利用单位可按照《国家鼓励的资源综合利用认定管理办法》有关要求和程序申报资源综合利用认定。符合条件的,可根据国家有关规定申请享受并网运行、财税等资源综合利用鼓励扶持政策。对符合燃煤发电机组环保电价及环保设施运行管理的煤矸石综合利用发电(含热电联产)企业,可享受环保电价政策。  第二十条  对符合国家或行业质量标准的煤矸石及其制品,设计、施工单位应在设计、建筑施工中优先选用。  第二十一条各级资源综合利用主管部门应会同相关部门,根据本地区实际情况制定相应的引导、扶持、监管措施。  第四章 监督检查  第二十二条  煤炭开发项目(包括选煤厂项目)正式运行后,煤矸石综合利用未按照项目核准申请报告中的综合利用方案实施的,项目核准部门应监督其限期整改,整改合格后方可进行综合验收。  第二十三条  违反本办法第十条规定,新建(改扩建)煤矿或煤炭洗选企业建设永久性煤矸石堆场的或不符合《煤炭工程项目建设用地指标》要求的,由国土资源等部门监督其限期整改。  违反本办法第十条、第十二条、第十四条、第十六条有关规定对环境造成污染的,由环境保护部门依法处罚;煤矸石发电企业超标排放的,由所在地价格主管部门依据环境保护部门提供的环保设施运行情况,按照燃煤发电机组环保电价及环保设施运行监管办法有关规定罚没其环保电价款,同时环境保护部门每年向社会公告不达标企业名单。  违反本办法第十六条(一)项的,由质量技术监督部门依据《产品质量法》进行处罚;违反本办法第十五条、第十六条(二)(三)(四)项造成安全事故的,由安监部门依据有关规定进行处罚。  对达不到本办法第十三条、第十四条、第十五条、第十六条规定,弄虚作假、不符合质量标准和安全要求、超标排放的,有关部门应及时取消其享受国家相关鼓励扶持政策资格,并限期整改;对已享受国家鼓励扶持政策的,将按照有关法律和相关规定予以处罚和追缴。  第二十四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在煤矸石堆场取矸时,要明确安全责任主体,制定安全技术措施,不得影响煤矿生产安全,造成财产损失或引发生产安全事故的,安全监管等部门要依法追究相关单位和人员责任。  第二十五条对获得国家和地方资金支持的煤矸石综合利用项目,所在地区科技、投资、环保等部门应当对项目进展、资金使用、环境影响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并进行资源综合利用效果的后评估。  第五章 附则  第二十六条本办法自2015年3 月1日起施行。原国家经贸委等八部门联合发布的《煤矸石综合利用管理办法》(国经贸资[1998]80号)同时废止。来源节能与综合利用司)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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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双鸭山市堃源矸石综合利用有限公司年处理煤矸石96万吨洗选厂项目
双鸭山市堃源矸石综合利用有限公司年处理煤矸石96万吨洗选厂项目
项目类别:煤炭
污染类型:噪声&&&粉尘&&&废气&&&废水&&&
项目规模:1000万-5000万
项目地址: 黑龙江&双鸭山&岭东区&双鸭山市岭东区
建设单位:双鸭山市堃源矸石综合利用有限公司(污染次数0次)
环评单位:(违规行为2次)
审批单位:
双鸭山市堃源矸石综合利用有限公司年处理煤矸石96万吨洗选厂项目环境影响评价第二次公示
提供日期:&
信息来源:
加载者:zgsyshbj
&&&&&&&&&&&&&&&&&&& 双鸭山市堃源矸石综合利用有限公司
&&& 年处理煤矸石96万吨洗选厂项目环境影响评价第二次公示
&&& 1、建设项目概况
&&& 行业类别:煤炭开采和洗选业 B6;
&&& 项目性质:新建;
&&& 建设地点:双鸭山市岭东区;
&&& 投资总额:2480万元;
&&& 预计投产日期:2014年7月。
&&& 2、主要产品方案
&&& 本项目为煤矸石洗选项目,从矸石山开挖出煤矸石后,经筛分后进入跳汰洗煤机洗选。
&&& 3、建设项目主要产生的环境影响
&&& (1)废气
&&& 本项目生产、运营过程中产生的大气污染物主要为原料筛分废气,堆场扬尘,物料装卸废气,物料厂内转移(投料、皮带等)挥发废气,道路扬尘等。
本项目排放的各大气污染物的最大占标率为3.61%(&10%),且各污染物下风向最大浓度均小于《环境空气质量标准》(GB)二级标准中一次浓度平均值或相应标准要求。
经计算,粉尘在各厂界外浓度符合《煤炭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GB)周界外最高浓度点1.0mg/m3浓度限值要求。
综所上述,建设项目对周边大气环境质量影响较小。
&&& (2)废水
&&& 本项目产生的用水主要为生活用水,洗煤补充水,堆场降尘喷淋水,车辆冲洗降尘水等。其中生活污水经处理后排入马蹄河。洗煤水经处理后全部回用。车辆冲洗水循环使用。
&&& ①废水正常排放状况下,对马蹄河产生的污染物的浓度增量很小,叠加背景值后,地表水体水质仍可符合《地表水环境质量标准》(GB)V类标准,不会改变区域地表水环境质量现状等级。
&&& ②废水事故排放状况下,引起的纳污水体中污染物的浓度增量较大,马蹄河水质不能满足《地表水环境质量标准》(GB)V类标准要求,因此应设置事故水池,当事故发生时将煤泥水导入事故水质,严禁出厂。
综上分析可知,本项目废水量较小,本项目废水进入马蹄河,正常排放时不会降低马蹄河水环境等级,本项目排水对地表水环境影响很小。事故排放时对马蹄河影响较大,因此应严禁事故排放,事故发生时将废水导入事故池,严禁出厂。
&&& (3)噪声
&&& 本项目新增噪声源主要为设备运行噪声以及运输车辆噪声等。
&&& 预测结果表明,项目建成后厂界噪声能够满足《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中的2类标准,对周围声环境影响较小。
&&& (4)固废
&&& 本项目排放的固体废物主要有煤泥、煤矸石、沉淀池淤泥及生活垃圾。其中煤泥、煤矸石等作为产品外售,不再统计在固废中。沉淀池淤泥及生活垃圾委托环卫清运,卫生填埋。
建设项目产生固体废弃物严格按照上述措施处理处置和利用后,对周围环境及人体不会产生很大影响,也不会造成二次污染,所采取的治理措施是可行和有效的。
建设项目产生的各项固废均可得到有效处置,对周围环境影响较小。
&&& 4、建设项目主要采取的污染防治措施
&&& (1)大气
&&& 在用挖掘机、装载机开挖装卸时可以产生粉尘污染,特别是在装运小粒径矸石时,如果料斗举得过高或风速较大时,粉尘污染就较大。起尘状况与风速和土岩潮湿情况有关。本项目矸石山已堆放多年,矸石堆放时,通过采取喷水等方式降低扬尘,目前矸石山含水率较高、冻土深度较厚,无开挖作业时基本不会产生扬尘。当进行开挖作业时,将会产生扬尘,通过采取洒水降尘、大风天气不进行作业等方式,将大大降低扬尘产生。
原煤准备系统筛分机组产尘点通过袋式收尘。产生粉尘经风机捕集后,80%进入布袋除尘器处理,布袋除尘器处理效率达99%以上,除尘后的粉尘经15m高排气筒排放。除尘后的粉尘达到《煤炭工业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GB 。
&&& (2)废水
&&& 本项目生产运营过程中产生的废水主要为员工生活污水、煤泥水、转运场径流雨水、车辆冲洗水等。生活污水经厂内处理后排入马蹄河。煤泥水,转运场径流雨水进入煤泥水闭路循环系统闭路循环,车辆冲洗水经沉淀后循环使用。
本次工程洗煤水处理采用絮凝-浓缩-压滤工艺,洗煤水重复利用率100%,补充水量为0.068m3/t,小于0.15m3/t。本工程有采用1台高效耙式浓缩机,处理能力为1000m3/h,本平均处理量为680m3/h,可见选用的浓缩机能够满足煤泥水闭路循环的要求。
生活污水处理工艺如下:
&&& 生活污水&隔油池&地埋式污水处理装置&马蹄河
&&& (3)噪声
&&& 选煤厂大部分机械设备运转时都不同程度地产生噪声,设计中选用性能好,运转平稳,质量可靠的低噪声设备,从根本上最大限度的控制噪声源强度。对风机、离心机等噪声大的设备采取隔振、厂房隔声等技术措施,减少噪声污染。在物料大块落差大的部位,尽量减少落差,同时溜槽采用弧形过渡等措施,减轻物料的冲击,降低噪声的发生。主厂房设隔音值班室,将噪声源与值班室隔离,降低噪声对工人的危害。
&&& (4)固废
&&& 本项目排放的固体废物主要有煤泥、煤矸石、沉淀池淤泥及生活垃圾。其中煤泥、煤矸石等作为产品外售,不再统计在固废中。沉淀池淤泥及生活垃圾委托环卫清运,卫生填埋。
&&& 5、项目建设合理性分析
&&& 本项目为煤矸石洗选项目,采用国内外比较先进的工艺设备,符合《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2011年本)鼓励类项目。
本工程建于本项目位于双鸭山市岭东区原矸石山下。该区位于黑龙江省东部,也是黑龙江省重点发展的矿区之一。不动用耕地和林地,对当地环境不产生较大影响,厂区整体布局紧凑,便于工艺流程的进行和成品的堆放,使物流顺畅。该项目的建设是将有效的土地得到了最大的利用。从自然环境和人类社会生活的角度看,该工程的建设都克服了不利因素。所以本评价认为,本工程还在严格落实本评价提出的污染防治措施及杜绝事故排放的前提下,本工程能被拟建厂址周围环境所接受,本项目厂址选择合理。
从生产工艺先进性、设备先进性、能耗水平、产污水平等分析,本项目符合清洁生产要求,达到国内清洁生产标准的二级标准,属国内先进水平,符合清洁生产要求。
&&& 6、公示说明
&&& (1)自公示之日起十日内,建设单位或受委托的环境影响评价单位为公众提供相关资料(环境影响评价报告书简本或其它信息)查询服务。
&&& (2)公众对建设项目有环保意见的(包括对建设项目的态度,对项目选址的意见和污染防治措施的可行性的看法等)可自公示十日内向建设单位或环评单位提出,也可将书面意见另外抄送负责项目审批的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
&&& (3)公众可填写公众意见调查表。
&&& (4)自信息发布起10个工作日止。
&&& 7、建设单位、评价单位及联系方式
&&& 环境影响评价机构名称:黑龙江省环境保护科学研究院
&&& 联系人:薄帅&&&&&& 联系方式:8
&&& 建设单位:双鸭山市堃源矸石综合利用有限公司
&&& 联系人:罗福平&&&&&& 联系方式:
&&& 8、公示时间
&&& 日至日。
& 显示周边项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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