外资工作十五年如解除合同一次性补偿金应得多少补偿

外资企业解除员工劳动合同有什么政策,在企业工作了10年,如何补偿_百度知道
外资企业解除员工劳动合同有什么政策,在企业工作了10年,如何补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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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人单位应当继续履行,用人单位应当依照本法第八十七条规定支付赔偿金,要求继续履行,违法解除劳动合同;劳动者不要求继续履行劳动合同或者劳动合同已经不能继续履行的;  (四)用人单位依照本法第四十一条第一款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  第四十七条
经济补偿按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或者要求双倍经济补偿金作为赔偿、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公布的本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第五项规定终止劳动合同的;  (六)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条第四项,劳动者要求继续履行劳动合同的,劳动者不同意续订的情形外。  第四十八条
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  (五)除用人单位维持或者提高劳动合同约定条件续订劳动合同,按一年计算,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标准按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数额支付,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  本条所称月工资是指劳动者在劳动合同解除或者终止前十二个月的平均工资,可以申请劳动争议仲裁一样适用《劳动合同法》;  (三)用人单位依照本法第四十条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  劳动者月工资高于用人单位所在直辖市,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条第一项规定终止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六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的标准向劳动者支付;  (七)法律;不满六个月的,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年限最高不超过十二年,向劳动者支付半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  (一)劳动者依照本法第三十八条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  (二)用人单位依照本法第三十六条规定向劳动者提出解除劳动合同并与劳动者协商一致解除劳动合同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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按照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七条规定,经济补偿按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的标准向劳动者支付。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不满六个月的,向劳动者支付半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
  劳动者月工资高于用人单位所在直辖市、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公布的本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标准按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数额支付,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年限最高不超过十二年。
本条所称月工资是指劳动者在劳动合同解除或者终止前十二个月的平均工资。
第四十八条
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劳动者要求继续履行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当继续履行;劳动者不要求继续履行劳动合同或者劳动合同已经不能继续履行的,用人单位应当依照本法第八十七条规定支付...
劳动合同的相关知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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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门在外也不愁我是一个在外资企业工作过10多年的小主管,最近在一家外资的玩具厂工作了4年,公司不与我续签无固定期限的合同,也不同意给补偿。本人离职前一个晚上还要加班工作到22.19分才离开,第二天公司就说要合同到期,要和我终止合同。因为提出要求补偿,人事主管以经理不在无法答复为理由,要我先办离职手续,补偿的问题让我等经理回来再协商,我不同意。人事部按照经理的指示,在我未办理离职手续的时候派出保安监视,强迫我收拾个人物品离开。过了两天我回公司办理离职手续的时候,提出要求公司补偿,行政经理一口拒绝,后来我提出如果公司不给予补偿的话,我会向有关部门投诉,甚至申请劳动仲裁的。公司的行政经理仗着有当地的关系,还振振有词地说:“公司解除合同从来没有补偿的先例,公司也没有这条规定,你想要的话,就要自己争取。”,甚至说欢迎我去告的话。有谈话录音为证,现在我想申请劳动仲裁,请教各位达人,一直以来我的加班工资只是按照最低工资标准支付,但迟到早退就按我的工资标准扣除,我可以要求补回过去四年的加班工资吗?时效是怎么计算的啊?还可以申请哪些补偿,怎么申请劳动仲裁啊?我的谈话录音可以作为证据吗?,请各位达人出谋献策,最好有打官司的实例指教,小女子无言感激,叩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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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在线等各位达人指教啊,急!
  我查了一下。我除了被剥削加班工资以外,连有薪年假也被剥削了,有律师朋友指点一下吗?我要追讨的话,时效是怎么计算的啊?请各位达人指教啊!  
  申请劳动仲裁-----找劳动局..........
  从来都是法制不健全的,尽可能地去争取吧,找劳动局最正当。    
  “第二天公司就说要合同到期,要和我终止合同”    有没有书面通知,一定要书面的通知。
  加班工资困难,实务当中按最低工资标准算的不少,尤其是珠三角  补偿可以给。劳动仲裁吧,问题是你要有证据。
  公司是合同到期的前一天的早上通知终止合同,我不同意签字。因为之前公司已同意和我续签劳动合同,我也递交要求续签无固定期限的合同了的申请了。我要求给予补偿,公司说什么补偿也没有。今天已递交仲裁申请了。不知道会怎么仲裁。
  都没人理我,这个社会的人已经见惯这种情况了,也不值得人们去同情了,企业现在成了剥削阶级,剥削员工是正常的致富渠道。大家都麻木了。新的剥削阶级出现,社会也被迫接受了,受苦的是广大劳动者。维权之路很难啊,社会就没有机制去监管吗?地方的机制根本是不管劳动者的权益的,只要不出大问题,就平安无事啦!为这个社会下的劳动者悲哀!
  私人律师在您身边    您是否遭遇过以下困惑——     ●您的债权被他人无理拖欠,担心超过追偿时效,请告诉您的私人律师;     ●结婚前,希望对婚前财产予以认定,约未婚妻去公证处无法开口,致电私人律师;     ●想购买一份保险,保险条款又印得密密麻麻,您看不明白,致电您的私人律师;     ●警察因某种误会传唤您,身不由己而又有口难辩时,致电您的私人律师。     中国法律保障计划----强大的律所及律师加盟资源,全国范围内近400余家律所,近1500名律师。为您提供专业、快捷、高效的法律支持。    打个电话(400-)或登陆( ),一分钟实现您的私人律师梦 。     持卡人将完全免费享受:    常年法律咨询;获得各种格式化法律文书、合同范本;各类法律法规政策信息;免费的私人法律讲座。     电话:010--    QQ:0280653  
  支持楼主维权。  
  可及时来电,
  周六已收到劳动仲裁科的答复:这个月底开庭。请教各位达人:如果当地仲裁倾向企业进行裁决,我不服再向法院申诉时可不可以追加赔偿呢?企业太黑了,当地的机制也是不管,只是协助企业把工人的申诉压下去。现在那企业在当地都招不了工人,现在跑去更远的地方去骗人来了,外地的人来到更惨,为那些人悲哀!
请遵守言论规则,不得违反国家法律法规我在公司连续工作十五年现在单位终止合同,请问我能得到哪些补偿?_百度知道
我在公司连续工作十五年现在单位终止合同,请问我能得到哪些补偿?
我来回答问题,即工作满一年补偿一个月工资。你可以得到12个月的工资补偿您好,法律规定最多补偿为12个月工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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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门在外也不愁我在某外资公司工龄超10年,怀孕期间劳动法有何保护?孕期公司要解除劳动合同应给予何种赔偿?_百度宝宝知道劳动合同解除与终止时经济补偿与赔偿问题
劳动合同的合法解除与终止,既是劳动关系维系中的正常现象,也是法律赋于劳动关系双方的正当权利。《劳动合同法》施行半年多来,一些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因对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而产生的相关经济补偿与赔偿等问题,认识不清,把握不准,由此产生大量的纠纷与争议在一定程度上既影响了劳动关系和谐,又不利于社会稳定。那么,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时,用人单位或劳动者究竟应承担什么样的经济补偿或赔偿呢?笔者对此进行了一番简要归纳与整理,希望能对用人单位规范用工行为、劳动者依法维护自身合法权益有所帮助。 一、经济补偿 它分为两类。一类是解除,包括劳动者提出解除与用人单位提出解除劳动合同两种情况;另一类是终止。这两类有可能需要支付经济补偿,也可能不需要支付经济补偿,但对于违法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必然要承担相应违约责任,支付一定经济补偿。 (一)有经济补偿的解除 1、劳动者提出解除劳动合同: ①用人单位未按照劳动合同约定提供劳动保护或者劳动条件的; ②用人单位未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的; ③用人单位未依法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费的; ④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损害劳动者权益的; ⑤因用人单位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或者变更劳动合同,致使劳动合同无效的; ⑥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的其他情形。 ⑦用人单位以暴力、威胁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强迫劳动者劳动的,或者用人单位违章指挥、强令冒险作业危及劳动者人身安全的,劳动者可以立即解除劳动合同,不需事先告知用人单位。 ⑧与用人单位协商一致解除劳动合同,且用人单位同意支付经济补偿的。 2、用人单位提出解除劳动合同: ①与劳动者协商一致解除劳动合同的; ②劳动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由用人单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 ③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的; ④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经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未能就变更劳动合同内容达成协议的。 ⑤用人单位依法因依照企业破产法规定进行重整的;生产经营发生严重困难的;企业转产、重大技术革新或者经营方式调整,经变更劳动合同后,仍需裁减人员的;其他因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经济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这四种情况,而提出解除劳动合同的。 (医疗期的规定:《企业职工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医疗期规定》(劳部发[号)规定,企业职工因患病或非因工负伤,需要停止工作医疗时,根据本人实际参加工作年限和在本单位工作年限,给予三个月到二十四个月的医疗期:实际工作年限十年以下的,在本单位工作年限五年以下的为三个月;五年以上的为六个月。实际工作年限十年以上的,在本单位工作年限五年以下的为六个月;五年以上十年以下的为九个月;十年以上十五年以下的为十二个月;十五年以上二十年以下的为十八个月;二十年以上的为二十四个月。医疗期三个月的按六个月内累计病休时间计算;六个月的按十二个月内累计病休时间计算;九个月的按十五个月内累计病休时间计算;十二个月的按十八个月内累计病休时间计算;十八个月的按二十四个月内累计病休时间计算;二十四个月的按三十个月内累计病休时间计算。即:医疗期计算应从病休第一天开始,累计计算。如:应享受三个月医疗期的职工,如果从2008年3月5日起第一次病休,那么,该职工的医疗期应在3月5日至9月5日之间确定,在此期间累计病休三个月即视为医疗期满。其他依此类推。病休期间,公休、假日和法定节日包括在内。) (二)无经济补偿的解除 ①劳动者在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 ②劳动者严重违反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的; ③劳动者严重失职,营私舞弊,给用人单位造成重大损害的; ④劳动者同时与其他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对完成本单位的工作任务造成严重影响,或者经用人单位提出,拒不改正的; ⑤因劳动者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或者变更劳动合同而致使劳动合同无效的; ⑥劳动者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 ⑦在用人单位无过错情况下,劳动者因自身原因而自愿解除劳动合同的。 (三)有无经济补偿终止的区别 1、有经济补偿终止: ①劳动合同期满后,用人单位不愿续订劳动合同,或者降低劳动合同约定条件而无法续订劳动合同的; ②用人单位被依法宣告破产的; ③用人单位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撤销或者用人单位决定提前解散的; ④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2、无经济补偿终止: ①劳动合同期满后,用人单位维持或者提高劳动合同约定条件续订劳动合同,而劳动者不同意续订劳动合同的; ②劳动者开始依法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的; ③劳动者死亡,或者被人民法院宣告死亡或者宣告失踪的; ④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四)经济补偿的标准与计算 1、月工资。月工资是指劳动者在劳动合同解除或者终止前十二个月的平均工资;实际履行合同期限不满十二个月的,按照实际履行合同期限的月平均工资计算(《安徽劳动合同条例》第49条)。劳动者的月平均工资低于企业月平均工资的,按企业月平均工资的标准支付(]号第11条);劳动者月平均工资低于本地最低工资标准的,按本地最低工资标准计算(《安徽劳动合同条例》第49条)。 2、计算时间。《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七条规定,经济补偿按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的标准向劳动者支付。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不满六个月的,向劳动者支付半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第九十七条规定,对于日《劳动合同法》施行之日存续的劳动合同,在《劳动合同法》施行后解除或者终止,依法应当支付经济补偿的,经济补偿年限自《劳动合同法》施行之日起计算;施行前按照当时有关规定,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的,按照当时有关规定执行。而日以前相关劳动法律法规规定,劳动合同解除有经济补偿,劳动合同终止没有经济补偿。因此,日以前的劳动合同终止是没有经常补偿金待遇的,而日以后是有经济补偿金的。比如,劳动者自2005年4月在用人单位工作,合同期限为3年,那么在2008年3月底劳动者不同意续订劳动合同而终止劳动关系,此时他享受的经济补偿为半个月的本人月工资。同样,如果他与用人单位的劳动合同期限为4年,而用人单位于2008年3月底提出解除劳动合同,那么在他于4月底离开用人单位时,应享有3.5个月本人月工资的经济补偿。 3、计算标准。劳动者月工资高于用人单位所在直辖市、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公布的本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标准按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数额支付,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年限最高不超过十二年。而劳部发[号《违反和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办法》第五条规定,经劳动合同当事人协商一致,由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根据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年限,每满一年发给相当于一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金,最多不超过十二个月。工作时间不满一年的按一年标准发给经济补偿金。因此,日以前的劳动合同解除有经济补偿,但不论月平均工资多少都有一个12个月的限制,而日以后,对于月平均工资低于本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没有了12个月的限制,但对月平均工资高于本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只能以三倍标准来计算,并且多了一个12月的限制。比如,劳动者至2008年5月在用人单位工作了14.3年,现因多种原因要解除劳动合同,如果2007年她月平均工资为6000元,2008年5个月的平均工资为7500元,而本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仅为1500元,那么,此时她享有的经济补偿为:6000元×12个月+4500元×0.5个月=74250元;同样,如果她2007年她月平均工资为4000元,2008年5个月的平均工资为6500元,那么,此时她享有的经济补偿为:4000元×12个月+4500元×0.5个月=50250元,也有可能是4500元×12个月=54000元。 (五)违法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的代价 ①继续履行。用人单位违反《劳动合同法》规定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劳动者要求继续履行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当继续履行;
②用人单位支付赔偿金后解除劳动合同。用人单位违反《劳动合同法》规定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劳动者不要求继续履行劳动合同或者劳动合同已经不能继续履行的,在用人单位依照《劳动合同法》规定支付赔偿金后,劳动合同解除。用人单位支付的赔偿金的标准是经济补偿标准的两倍。 ③劳动者支付用人单位赔偿金。劳动者违反规定解除劳动合同,或者违反劳动合同中约定的保密义务或者竞业限制,给用人单位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同时,《安徽省劳动合同条例》第47条第二款规定,劳动者未按规定提前30日通知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的,应当按照解除劳动合同前劳动者本人1个月工资的标准支付用人单位赔偿金。 二、赔偿金 赔偿金分两种情况。 (一)支付赔偿金 用人单位违反《劳动合同法》规定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应当依照经济补偿标准的二倍向劳动者支付赔偿金。 1、未与劳动者协商一致解除劳动合同的; 2、未出现可以解除劳动合同的情形而解除劳动合同,或者未按照《劳动合同法》规定的程序解除劳动合同。《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七条规定,劳动者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劳动者在试用期内提前三日通知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第四十三条规定,用人单位单方解除劳动合同,应当事先将理由通知工会。用人单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或者劳动合同约定的,工会有权要求用人单位纠正。用人单位应当研究工会的意见,并将处理结果书面通知工会。同时,《劳动合同法》规定的可以解除劳动合同的情形出现,用人单位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3、劳动者具有用人单位不得解除劳动合同的条件而解除劳动合同的。这类情况有六种:
①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作业的劳动者未进行离岗前职业健康检查,或者疑似职业病病人在诊断或者医学观察期间的; ②在本单位患职业病或者因工负伤并被确认丧失或者部分丧失劳动能力的; ③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内的; ④女职工在孕期、产期、哺乳期的; ⑤在本单位连续工作满十五年,且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五年的; ⑥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二)加付赔偿金 《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五条规定,用人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支付劳动报酬、加班费或者经济补偿;劳动报酬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应当支付其差额部分;逾期不支付的,责令用人单位按应付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百分之一百以下的标准向劳动者加付赔偿金: ①未按照劳动合同的约定或者国家规定及时足额支付劳动者劳动报酬的; ②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支付劳动者工资的; ③安排加班不支付加班费的; ④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未依照本法规定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的。 三、额外工资 用人单位在与劳动者解除劳动合同过程中,不能或不愿以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劳动者本人方式来解除劳动合同的,可以额外支付劳动者一个月工资后解除劳动合同。 ①劳动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由用人单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 ②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的; ③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经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未能就变更劳动合同内容达成协议的。 四、违约金 《劳动合同法》第二十五条规定,除了对服务期、保密义务两种情形可以约定违约金外,用人单位不得与劳动者约定由劳动者承担违约金其它相关条款或协议。 (一)服务期 用人单位为劳动者提供专项培训费用,对其进行专业技术培训的,可以与该劳动者订立协议,约定服务期。也就是说,用人单位只有对劳动者进行了专业技能培训,才能与劳动者约定服务期。服务期可以在劳动合同期限内,也可以与劳动合同期限相同,而且也可以长于劳动合同期限。当服务期长于劳动合同期限时,优先适用服务期。 劳动者违反服务期约定的,应当按照约定向用人单位支付违约金。违约金的数额不得超过用人单位提供的培训费用。用人单位要求劳动者支付的违约金不得超过服务期尚未履行部分所应分摊的培训费用。如培训费为8万元,服务期为4年,那么每年分摊为2万元;如果已经履行了3年即解除或终止了劳动关系,那么违约金的数额就不能超过尚未履行的1年服务期所应分摊的2万元。 (二)保密协议 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可以在劳动合同中约定保守用人单位的商业秘密和与知识产权相关的保密事项。劳动者违反竞业限制约定的,应当按照约定向用人单位支付违约金,如果没有约定,劳动者则无需支付违约金,但因此给用人单位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五、竞业限制经济补偿 对负有保密义务的劳动者,用人单位可以在劳动合同或者保密协议中与劳动者约定竞业限制条款,并约定在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后,在竞业限制期限内按月给予劳动者经济补偿。但竞业限制的人员仅限于用人单位的高级管理人员、高级技术人员和其他负有保密义务的这三类人员。竞业限制的范围、地域、期限由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约定,竞业限制的约定不得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 在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后,负有保密义务人员到与本单位生产或者经营同类产品、从事同类业务的有竞争关系的其他用人单位,或者自己开业生产或者经营同类产品、从事同类业务的竞业限制期限,不得超过二年。 特别需要注意的,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约定竞业限制条款的,必须同时约定在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后,在竞业限制期限内按月以货币的方式给予劳动者经济补偿。劳动者违反竞业限制约定的,用人单位可以停止按月支付劳动者竞业限制经济补偿,同时劳动者要向用人单位支付违约金。 六、医疗补助 在劳动关系实践中,如果职工非因公受伤或患病,且所患疾病不适宜继续担任所在岗位的工作,企业可以与之提前解除劳动合同,但应给予适当的经济补偿。根据《违反和解决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办法》第6条规定,劳动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经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用人单位另行安排的工作而解除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发给不低于6个月工资的医疗补助费。患重病和绝症的还应增加医疗补助费,患重病的增加部分不低于医疗补助费的50%,患绝症的增加部分不低于医疗补助费的100%。 七、带薪年休假 自日施行的《职工带薪年休假条例》规定,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民办非企业单位、有雇工的个体工商户等单位的职工连续工作1年以上的,享受带薪年休假(以下简称年休假)。单位应当保证职工享受年休假。职工在年休假期间享受与正常工作期间相同的工资收入。职工累计工作已满1年不满10年的,年休假5天;已满10年不满20年的,年休假10天;已满20年的,年休假15天。国家法定休假日、休息日不计入年休假的假期。单位确因工作需要不能安排职工休年休假的,经职工本人同意,可以不安排职工休年休假。对职工应休未休的年休假天数,单位应当按照该职工日工资收入的300%支付年休假工资报酬。单位不安排职工休年休假又不依照本条例规定给予年休假工资报酬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人事部门或者劳动保障部门依据职权责令限期改正;对逾期不改正的,除责令该单位支付年休假工资报酬外,单位还应当按照年休假工资报酬的数额向职工加付赔偿金。 针对这些规定,在国家暂且尚未出台相关配套政策措施情况下,发生劳动合同的解除或终止时,如何计算年休假天数就成了一个问题。解决这个问题,首先需要明确这里提及的“累计工作年限”,依笔者认为,这里提及的“累计工作年限”,仅包涵发生劳动合同解除或终止时劳动者所在的用人单位的累计工作年限,而不包括劳动者曾经工作过的单位,但特殊群体除外,如军人服役期,应计算在用人单位的累计工作年限内,且这种情况只能发生在首次与用人单位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时运用。在这个前提下,发生劳动合同解除或终止时,如何计算年休假天数包含了两类。 (一)工作未满1年 这种情况没有年休假。《条例》明确规定,“连续工作1年以上的,享受带薪年休假”,反之,不满1年的就没有年休假; (二)带有不满1年情形的 比如,劳动者在用人单位从2006年元月工作至2008年4月,那么,在2008年享有2007年5天的年休假,这毫无疑问。问题是此时他与用人单位解除或终止了劳动合同,那么2008年这4个月他到底应不应享受年休假?对此就有两种认为。 1、无年休假。笔者认为,这种观点欠妥。从《劳动合同法》保护劳动者权益来看,这显然违背了立法宗旨。因此,只要职工在用人单位连续工作1年以上的,就应该享受带薪年休假权利。 2、有年休假。这里只是一个天数计算问题,有两种认识: ①按全数计算。以上面情形为例,如果劳动者在2008年没有享受2007年5天的带薪年休假,那么此时他与用人单位解除或终止了劳动合同,就享有10天的带薪年休假。但从权利与义务对等的原则来看,这也不利于保护用人单位权益。 ②折算法。这种方法最为可行。就是将不满1年的月份除以12个月再乘以5,这样就可以得出相应的年休假天数。对于工作满10年或20年的,以此推算,只不过基数分别是10与15而已。还以上面情形为例,如果劳动者在2008年没有享受2007年5天的带薪年休假,那么此时他与用人单位解除或终止了劳动合同,就享有7天的带薪年休假。因为其中的2天就是折算出来的。即:4个月÷12个月×5,约1.7天,不满1天按1天计算。 (三)处理方式 1、通过以补休方式来处理。有的用人单位在与劳动者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时,对于没享受年休假的用补休方式来处理劳动者应该享有的年休假待遇。我们先不论其与法理是否相容,就其风险而言也是不可取的。以上面情形为例,不仅需要支付其7天的工资,而且,如果劳动者在这7天时间里发生生病、伤亡等医疗、事故,用人单位同样逃脱不了干系。 2、通过以经济补偿来处理。参考人事部日发布的《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带薪年休假实施办法》的规定,机关、事业单位应当根据工作人员应休未休的年休假天数,对其支付年休假工资报酬。年休假工资报酬的支付标准是:每应休未休1天,按照本人应休年休假当年日工资收入的300%支付,其中包含工作人员正常工作期间的工资收入。实际上就是在保证职工工资待遇基础上,加发2倍的日工资。 计算办法,就是工作人员应休年休假当年日工资收入,即本人全年工资收入除以全年计薪天数(261天)。而对于不满1年的,则按实际工资收入除以计薪天数。还是以上面情形为例,如果用人单位在与劳动者解除劳动合同或终止时,用经济补偿方式来处理带薪年休假问题,则应支付劳动者经济补偿为:2007年劳动者全年工资收入÷261×5×2+2008年四个月工资收入÷计薪天数(21.75×4)×2×2,得出的金额即为劳动者应得补偿。 八、双倍工资 《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二条规定,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超过一个月不满一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资。这里有两种情况: ①日以前用工且延续至今的劳动合同,如果日前未签订劳动合同的,那么在以后的每个月,用人单位应支付劳动者每月双倍工资;日以前的用工及2008年1月的用工,不需要支付劳动者每月双倍工资。 ②如果是日以后开始用工,在延后的一个月时间内没有签订劳动合同,那么在满1个月后从第2个月起,将支付劳动者每月双倍工资。比如,劳动者于日到用人单位工作,如果日前还未签订劳动合同的,那么从3月份开始且继续存续劳动关系的,其工资即为双倍。 如果劳动者符合与用人单位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而用人单位违反《劳动合同法》规定不与劳动者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自应当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之日起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资。有四种情况,用人单位应与劳动者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①劳动者在该用人单位连续工作满十年的; ②用人单位初次实行劳动合同制度或者国有企业改制重新订立劳动合同时,劳动者在该用人单位连续工作满十年且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十年的; ③连续订立二次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且劳动者没有《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条和第四十条第一项、第二项规定的情形,续订劳动合同的。这里的“连续订立”不包括2008年以前订立劳动合同次数。 ④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满一年不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视为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已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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