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何在境内开立账户归集境外资金进入境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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银行资金归集是什么业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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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者:lmandyou 来源:网络转载
  银行资金归集业务
  所谓资金归集,是银行根据客户的约定,即时或定期将一个或多个指定账户的资金全部或部分转入另一个指定账户的业务。此前这项业务主要面向企业、商户,以便于其收款,而现在越来越多银行将其延伸到了个人业务上。目前,工行、农行、中信、招行、民生和华夏等银行均开通了该项业务。
  大部分银行的资金归集业务都是免费的,收费的银行费用也很低,每月收取2元,如果期限长,费用更低。但是资金归集一般有金额限制,每笔的归集限额为5万元。
  资金归集的作用
  资金归集功能是在央行超级网银的基础上,通过某个银行的网银实现对本行或他行的多个账户进行统一管理,便于资金的归集及使用效率的提高。可以帮助客户实现多个账户间的资金集中管理。客户在签约成为归集方并指定资金归集的方式后,相关联的被归集方账户的资金将按照客户的要求,转往客户的签约账户中。
  资金归集模式
  资金归集的模式有三种:&全额归集&、&保底归集&和&智能归集&。
  全额归集,就是将关联账户中的资金全部归集到主账户中。
  保底归集,就是对关联账户留存的资金进行设定,比如为1000元,超出保底金额的资金都归集到主账户中。客户可以随意设置金额,只要转账金额不超过账户所属银行的日、月转账限额。
  智能归集,是为关联账户设置一个余额上限和下限,当关联账户余额大于上限时,自动把超出部分转账至主账户,当关联账户余额小于下限时,自动把差额部分从主账户转账至关联账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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银行理财问答
贷款、融资、存款、信用卡、购买理财产品等,都是银行理财范围
现货交易得通过证券交易所,自己搞个电商平台来做肯定不行。
办理流程: ①借款人申请办理个人助业贷款,须持建设银行规定的有关申请材料向贷款行提出申请,填写申请表,提交相关资料; ②客户经理双人实地调查、审核同意后,上报有权审批部门审批,银行审批同意后,与客户签定贷款合同; ③客户经理办理放款手续,将款项转入借款人在我行开立的结算帐户上,客户即可使用贷款资金; ④借款人到营业柜台还款,或在存款账户或银行卡上留足还款金额,委托贷款银行代扣还款; ⑤贷款结清后,营业网点将抵(质)押权利证书退还给客户。 二、个人住房贷款 ----1、贷款用途:用于支持个人在中国大陆境内城镇购买、大修住房,目前其主要产品是抵押加阶段性保证个人住房贷款,即通常所称&个人住房按揭贷款&。 ----2、贷款对象: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中国公民,在中国大陆有居留权的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港澳台自然人,在中国大陆境内有居留权的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外国人。 ----3、贷款条件:借款人必须同时具备下列条件:(1)有合法的身份;(2)有稳定的经济收入,信用良好,有偿还贷款本息的能力;(3)有合法有效的购买、大修住房的合同、协议以及贷款行要求提供的其他证明文件;(4)有所购(大修)住房全部价款20%以上的自筹资金,并保证用于支付所购(大修)住房的首付款;(5)有贷款行认可的资产进行抵押或质押,或(和)有足够代偿能力的法人、其他经济组织或自然人作为保证人;(6)贷款行规定的其他条件。 ----4、贷款额度:最高为所购(大修)住房全部价款或评估价值(以低者为准)的80%; ----5、贷款期限:一般最长不超过30年。 ----6、贷款利率:贷款利率执行商业性贷款利率,上限放开,实行下限管理,下限利率水平为相应期限档次贷款基准利率的0.9倍。 ----7、申请贷款应提交的资料: ----(1)身份证件复印件(居民身份证、户口簿、军官证、在中国大陆有居留权的境外、国外自然人为护照、探亲证、返乡证等居留证件或其他身份证件); ----(2)贷款行认可的借款人偿还能力证明资料,例如:收入证明和资产证明等; ----(3)合法有效的购买(大修)住房合同、协议及相关批准文件; ----(4)涉及抵押或质押担保的,需要提供抵押物或质押权利的权属证明文件以及有处分权人同意抵押或质押的书面证明; ----(5)涉及保证担保的,需提供保证人同意提供担保的书面承诺及保证人的资信证明; ----(6)借款人用于购买(大修)住房的自筹资金的有关证明; ----(7)房屋销(预)售许可证或楼盘的房地产权证(现房)(复印件); ----(8)贷款行规定的其他文件和资料 ----8、客户贷款流程: ----(1)提出申请。客户向银行提出书面借款申请,并提交有关资料。 ----(2)签订合同。借款申请人在接到银行有关贷款批准的通知后,要到贷款行签订借款合同及担保合同,并视情况办理公证、抵押登记、保险等相关手续。 ----(3)开立账户。选用委托扣除款方式还款的客户需与银行签订委托扣款协议,并在贷款行指定的营业网点开立还款专用的储蓄存折账户或储蓄卡、信用卡账户。同时,售房人要在贷款行开立售房结算账户或存款专户。 ----(4)支用贷款。经贷款行同意发放的贷款,办妥有关手续后,贷款行按照借款合同约定,将贷款直接转入借款人在贷款行开立的存款账户内,或将贷款一次或分次划入售房人在贷款行开立的存款账户内。 ----(5)按期还款。借款人按借款合同约定的还款计划、还款方式偿还贷款本息。目前可供选择的还款方式有委托扣款和柜面还款两种方式。 ----(6)贷款结清。贷款结清包括提前结清和正常结清两种。提前结清是指贷款到期日(一次性还本付息类贷款)或贷款最后一期(分期偿还类贷款)前结清贷款;正常结清指在贷款到期日(一次性还本付息类)或贷款最后一期(分期偿还类贷款)结清贷款。如提前结清贷款,借款人须在清偿应付各项款项后,提前10个工作日贷款行提出提前结清申请。贷款结清后,借款人从贷款行领取&贷款结清证明&,取回房地产权属抵押登记证明文件及保险单正本,并持贷款行出具的&贷款结清证明&到原抵押登记部门办理抵押登记注销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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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节选自报告的前言部分!监管君将在9月30日发布《跨境人民币监管政策研究报告》,汇集自2009年以来从上海和广东开始,并最终推广到全国的跨境人民币政策200余部,并附加部分监管君的评论和总结;本文后面附详细报告信息。
作者:金融监管政策研究会 孙海波。欢迎个人转发;谢绝任何媒体、第三方网站或微信公众号转载(转载需付费,违者将采取法律措施);作者个人微信financial_regulator,手机
1. 贸易项下跨境人民币:
跨境人民币最早在2009年7月份从上海及广东进行试点就只局限于贸易项下。贸易项目下凭贸易真实交易材料可以直接办理人民币跨境(实质也是CNH和CNY之间转换);
跨境人民币业务经常项目政策规定梳理总结:
跨境人民结算,是指将人民币直接使用于国际交易,进出口均以人民币计价和结算,居民可向非居民支付人民币,允许非居民持有人民币存款账户。跨境贸易人民币结算通常有两种操作模式,一种是代理模式,另一种是清算模式。所谓代理模式,是指中资行委托外资行作为其海外代理行,境外企业在中资企业的委托行开设人民币账户的模式;所谓清算模式,是指中资行境内综合和境外分支行之间进行业务,即境外企业在中资行境外分行开设人民币账户。
2009年4月, 7月央行等六部委联合发布《跨境贸易人民币结算试点管理办法》,从上海、广东(广州、深圳、珠海、东莞)5城市率先开展跨境贸易人民币结算试点,人民币国际化征程正式启动。
后经2010年6月,人行等六部委联合发文《关于扩大跨境贸易人民币结算试点有关问题的通知》,将试点地区扩大至北京、天津等20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不再限制境外地域范围。
2011年8月,人行发布《关于扩大跨境贸易人民币结算地区的通知》(银发[号)进一步扩大试点地区,跨境贸易人民币结算境内区域范围扩展至全国,业务范围涵盖货物贸易、服务贸易和其他经常项目。
2012年2月,人行等六部委明确参与出口货物贸易人民币结算的主体不再限于列入试点名单的企业,所有具有进出口经营资质的企业均可开展出口货物贸易人民币结算业务。自同年6月起,境内所有从事货物贸易、服务贸易及其他经常项目的企业均可选择以人民币进行计价结算。
2013年7月和2014年6月,人行分两次简化跨境人民币业务流程,简化了经常项目跨境人民币结算业务办理流程。2013年年底,人行发布《关于调整人民币购售业务管理的通知》将人民币购售业务由额度管理调整为宏观审慎管理。2015年8月,人行发布《关于拓宽人民币购售业务范围的通知》进一步拓宽人民币购售业务范围,境内代理行或境外清算行与境外参加行可为直接投资项下的跨境人民币结算需求办理人民币购售业务。
2014年3月,人行等六部委联合发布《关于简化出口货物贸易人民币结算企业管理有关事项的通知》下放了出口货物贸易重点监管企业名单审核权限。同年六月,在全国范围开展个人货物贸易、服务贸易跨境人民币结算业务,支持银行业金融机构与支付机构合作开展跨境人民币结算业务同年11月,人行发布《关于跨国企业集团开展跨境人民币资金集中运营业务有关事宜的通知》允许跨国企业集团开展经常项目跨境人民币集中收付业务。
经常项下跨境人民币结算时人民币跨境使用的主要渠道,结算金额从2009年的35.8亿元,逐年递增至2014年的6.55万亿元。其中货物贸易结算金额5.9万亿元;服务贸易及其他经常项目结算金额0.65万亿元。
为进一步支持扩大人民币跨境使用,建设成立人民币跨境支付系统CIPS,构建覆盖主要时区、安全高效的人民币跨境支付和清算体系。
2. 个人人民币跨境:
1)非贸易经常项下如香港台湾居民每日8万人民币同名划转至境内人民币账户;2)后来上海自贸区放开个人人民币双向支付目的(银行基于审慎三原则,不一定非要审核相关凭证),2014年6月央行将该政策推广向全国;3)2014年6月初人民银行南京分行和新加坡监管机构MAS签订协议,开展苏州工业园区,推出4项人民币创新措施,继台湾对接昆山地区之后,再次试点以个人名义进行资本项目的对外投资;
央行在2014年6月份的 《关于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支持外贸稳定增长的若干意见&的指导意见》只是惜墨如金地提及“六、开展个人跨境贸易人民币结算业务。银行业金融机构可为个人开展的货物贸易、服务贸易跨境人民币业务提供结算服务。银行业金融机构在“了解你的客户”、“了解你的业务”、“尽职审查”三原则的基础上,可凭个人有效身份证件或者工商营业执照直接为客户办理跨境贸易人民币结算业务,必要时可要求客户提交相关业务凭证。”但因为缺乏后续细则支撑,很少有银行正式开展此项业务。
只是在几个省份的中支在转发过程中新增了一些执行细则要求,比如济南分行提出细化的标准:对金额50万元(含)以 下的个人跨境人民币货物贸易结算业务及金额30万元(含)以下的个人跨境人民币服务贸易结算业务,银行业金融机构在“了解你的客户”“了解你的业 务”“尽职审查”三原则的基础上,可凭个人有效身份证件或者工商营业执照直接为客户办理跨境贸易人民币结算业务;对金额超过50万元的个人跨境人民币货物贸易结算业务及金额超过30万元的个人跨境人民币服务贸易结算业务,银行应要求客户提交相关业务凭证。
后面会介绍QDII2,个人直接跨境海外投资(一定也包括人民币跨境)。
3.人民币跨境担保:
这个问题颇具戏剧性,涉及到外管局和央行主管人民币跨境的货币政策二司之间的监管权分配,以及如何切割跨境人民币和外管监管的问题。
1) 《国家外汇管理局综合司关于规范跨境人民币资本项目业务操作有关问题的通知》要求境内机构(含金融机构)提供人民币对外担保,原则上按现行对外担保管理规定操作;
2) 《中国人民银行关于明确跨境人民币业务相关问题的通知》(银发[号)第五条、第六条规定,人民银行对与跨境贸易人民币结算相关的远期信用证、海外代付、协议付款、预收延付,为客户出具境外工程承包、境外项目建设和跨境融资等人民币保函等业务不实行额度管理;
3)但外管局的汇总发[2011]38号文仍然要求原则上按现行对外担保管理规定操作,此类争执在中国人民银行又和国家外汇管理局联合发布了《关于跨境人民币业务管理职责分工的通知》(银发[号)得以终结;2012年9月份货政二司在《中国人民银行货政二司关于明确人民币融资性担保是否占用融资性对外担保余额指标的通知》更是非常明确地答复“银行开立人民币融资性对外保函不占用银行年度融资性对外担保余额指标”。
4)2014年5月份外管局推出跨境担保新规《跨境担保外汇管理规定》(汇发[2014]29号),大幅度放松跨境担保,将审核制改为事后备案制,同时允许个人在内保外贷和外保内贷中担任担保人;
但是人民币跨境担保是否需要参照执行,仍然没有明文的统一说法。目前的口径仍然只是部分外管局窗口要求,多是执行仍然是参照外币到外管局进行登记,但人民币对外担保的担保人不能是个人。在外贷资金回流方面,人民币对外担保并不受外管局29号文的约束,相对宽松。尤其在当前宏观背景下,根据最新发改委发布的企业外债登记规定即便是外币外债在回流方面也已松动。
因为最新的外币跨境担保也已取消额度控制和事前审批,所以即便人民币对外担保参考29号文的外币做法,对实际展业的阻碍并不明显。所以央行和外管关于跨境担保的不同看法目前看来影响有限。
4. 跨境人民币贷款:
这里主要是指境外银行向境内企业的人民币贷款单向跨境贷款。
目前有香港地区银行对深圳前海的额度内跨境人民币贷款,新加坡地区银行对苏州工业园区企业在南京分行总额度内的跨境人民币贷款,新加坡地区银行对天津生态城的跨境人民币贷款,主要思路都是给国内企业一定借款额度,额度内该企业可以向特定地区(香港,新加坡)银行借人民币贷款,因为海外人民币利率较低,境内企业可以享受一定的政策红利,但这一模式目前套利空间消失。
这是在“宏观审慎”框架出来之前,各地通过人民币跨境试点,允许在额度内从境外接入人民币债务。后面将介绍宏观审慎政策在江苏张家港,上海自贸区,深圳前海以及北京中关村的对比。不过除上海以外,其他三地的宏观审慎政策以外币为主。
5. 资本项目下其他主要境外回流渠道:
境外发行人民币债券调回境内使用(发改委审批,俗称点心债,去年境内企业相关发行规模突破1000亿),RQFII, 人民币FDI, 境外金融机构进入银行间拆借市场(额度有限2-10亿),以及沪港通渠道购买沪市股票;跨境资金池业务中的上存企业为境外企业。
本文重点总结RQFII相关政策更迭如下:
1). 2011年12月启动,境内基金或券商香港子公司募集的人民币基金在额度内投资于银行间和交易所市场债券(80%以上)和股票;2012年4月份之前额度为200亿人民币;
2). 在2012年4月增加了500亿人民币额度,允许RQFII试点机构用于发行人民币A股ETF产品,投资于A股指数成份股并在香港交易所上市;
3). 2012年11月,RQFII投资额度进一步增加2000亿元人民币;同时放开申请RQFII的主体限制,境内金融机构香港子公司以及香港本地的金融机构都可以申请;
4). 同时对RQFII和QFII进行投资方向的改革,可以选择3家券商开户,同时废除RQFII80%以上投资固定收益类产品的限制:(一)在证券交易所交易或转让的股票、债券和权证;(二)在银行间债券市场交易的固定收益产品;(三)证券投资基金;(四)股指期货;放款所有境外投资者对单个上市公司A股的持股比例(从20%提高到30%);
5). 2013年初央行正式发文,允许RQFII和QFII通过结算代理行进入银行间债券市场进行投资,但直到2014年初才开始大规模正式恢复RQFII丙类户开户。
截止2015年2月底外管局批复RQFII额度为3115亿人民币。
对于目前几种创新模式的RQFII思考:
a) 内保外贷型RQFII
上图的流程,从笔者个人观点看,违反了《跨境担保外汇管理规定》中关于资金回流的法规规定,具体参见第十一条:
(二)未经外汇局批准,债务人不得通过向境内进行借贷、股权投资或证券投资等方式将担保项下资金直接或间接调回境内使用。
b) 带杠杆的创新模式—杠杆RQFII
这种类型主要源于证监会的监管下的QDII机构(证券公司或基金公司)并没有禁止在海外投资时适度运用杠杆操作。该模式在过去海外人民币融资成本非常低的环境下,通过在海外加杠杆,再通过RQFII回流境内银行间市场投资固定收益类产品。但具体杠杆比例也受限于海外给与融资支持的金融机构风控审核,投资银行间市场品种利率债或国债相对可以获得较高的授信额度,但公司债(即使高信用评级)一般获得的融资比例在1.5倍以内。
值得注意的是,上述模式中,如果是境内银行QDII资金出境,则将被严禁进行杠杆操作,不得以任何形式进行杠杆放大交易,包括以放大交易为目的借入现金,利用融资购买证券,参与未持有基础资产的卖空交易等。但通行做法是通过投资境外票据规避这一监管规定。
6.银行间市场进一步对境外资金开放:
回顾银行间市场对境外开发的步伐,首先是2009年为配合跨境人民币试点,对境外清算行(主要中银香港、工行新加坡)可以在其存款的8%范围内投资银行间市场。后来再2010年发布《关于境外人民币清算行等三类机构运用人民币投资银行间债券市场试点有关事宜的通知》(银发[号)允许境外参加行在央行审批的额度内投资银行间债券市场。
所有这些都是非常有限的参与空间,主要体现在严格资格审查(尤其是三类机构和境外清算行),以及有限额度及投资品种(局限于债券市场,无法渗透到其他资金市场如回购,互换)。
目前QFII, RQFII进入银行间市场需要三步:一是获得证监会资格审查,获取RQFII, QFII资质;二是向外管局申请投资额度(外管局实行双额度,即先给一个地区总额度,比如香港2700亿,然后对该区域的金融机构逐个批复额度);三是向银行申请银行间开户许可,再去中债登和上清所开户。每个步骤都是严格准入管理;
今年5月份央行进一步拓展境外机构参与银行间交易的品种至回购,今年7月份央行进一步对境外央行、主权基金及多边开发机构金融银行间债券市场,无需资格审查和额度审批,只要备案即可。
详细分析请参见报告原文。
7.双向资金池业务:
重点提及人民币双向资金池业务,因为这是集团企业唯一较为自由的人民币跨境流动渠道,没有明确的额度限制。基本原理是:跨国公司在境内外都有股权关联公司或子公司,可以选择一家关联公司在境内银行开立一个人民币专用账户用于人民币资金的归集,所有关联企业资金流向该“专用账户”称之为“上存”,所有从该资金池借款被称为“下划”;可以实现境外人民币合法合规地流向境内,或者反向。前提条件是境外子公司资金来源必须是其经营现金流,不可以是从海外银行借入的人民币。但实践中境内银行也难以取证境外资金来源,一般根据其业务规模,根据审慎三原则合理判断。
跨境双向人民币资金池业务发源于自贸区,即2014年2月份,人行上海总部印发《关于支持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扩大人民币跨境使用的通知》(银总部发[2014]22号),然后推广到昆山地区(仅针对台湾地区银行)。2014年6月,将其进一步拓展至全国。但由于缺乏实施细则,跨国企业实际开户操作并不多,直到2014年11月份,央行发布《关于跨国企业集团开展跨境人民币资金集中运营业务有关事宜的通知》(银发[号)正式出台实施细则,才解决了法规层面的障碍。此后,2015年9月份,央行为进一步便利跨国企业集团开展跨境双向人民币资金池业务印发279号文,现将279号文、324号文、自贸区22号文的差异对比如下:
2014年全国版
2015年全国版
2015年全国版与2014年全国版的具体对比内容
上海自贸区版
《关于跨国企业集团开展跨境人民币资金集中运营业务有关事宜的通知》(银发[号)
《中国人民银行关于进一步便利跨国企业集团开展跨境双向人民币资金池业务的通知》(银发[号)
《关于支持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扩大人民币跨境使用的通知》(银总部发[2014]22号)
境内成员企业定义
指经营时间3年以上,且不属于地方政府融资平台、房地产行业,及未被列入出口货物贸易人民币结算企业重点监管名单的跨国企业集团成员企业
指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依法注册成立,经营时间1年以上,未被列入出口货物贸易人民币结算企业重点监管名单的跨国企业集团非金融企业成员
1)经营时间由3年以上改为1年以上;
2)删除了“且不属于地方融资平台、房地产行业”的限制;
3)跨国企业可以按照279号文和自贸区相关政策分别设立跨境双向人民币资金池,同一境内成员企业只能参加一个资金池。
集团指包括区内企业(含财务公司)在内的,以资本关系为主要联结纽带,由母公司、子公司、参股公司等存在投资性关联关系成员共同组成的跨国集团公司。
境外成员企业定义
指在境外(含香港、澳门和台湾地区)经营时间3年以上的跨国企业集团成员企业
指在境外(含香港、涣门和台湾地区)依法注册成立,经营时间1年以上的跨国企业集团非金融企业成员
经营时间由3年以上改为1年以上
放松成员条件
(一)境内成员企业上年度营业收入合计金额不低于50亿元人民币;
(二)境外成员企业上年度营业收入合计金额不低于10亿元人民币。
(一)境内成员企业上年度营业收入合计金额不低于10亿元人民币;
(二)境外成员企业上年度营业收入合计金额不低于2亿元人民币。
境内成员企业:上年度营业收入合计金额由不低于50亿元人民币调整为不低于10亿元人民币。
境外成员企业:上年度营业收入合计金额由不低于10亿元人民币调整为不低于2亿元人民币
无约束性规定,只需要在央行上海跨境办进行备案
跨境双向人民币资金池账户资金用途
账户内资金按单位存款利率执行,不得投资有价证券、金融衍生品以及非自用房地产,不得用于购买理财产品和向非成员企业发放委托贷款。
境内主办企业账户内资金按单位存款利率执行,不得投资有价证券、金融衍生品以及非自用房地产,不得用于购买理财产品和向非成员企业发放委托贷款。
资金用途限制不变
跨境双向人民币资金池业务指集团境内外成员企业之间的双向资金归集业务,属于企业集团内部的经营性融资活动。
资金来源要求
须保证归集的现金流来自于生产经营活动和实业投资活动
删除了“须保证归集的现金流来自于生产经营活动和实业投资活动”的表述。
参与上存与下划归集的人民币资金应为企业产生自生产经营活动和实业投资活动的现金流,融资活动产生的现金流暂不得参与归集
主办企业(2015全国版新增境外)
跨国企业集团可以指定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依法注册成立并实际经营或投资、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成员企业(含财务公司),作为开展跨境双向人民币资金池业务的主办企业。
六、跨国企业集团母公司在境外的、也可以指定境外成员企业作为开展跨境双向人民币资金池业务的主办企业,即境外主办企业。
1.开立境外机构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NRA;
2.账户内资金按单位存款利率执行;
3.境外主办企业未开立基本存款账户的,该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纳入基本存款账户管理。
集团总部指定一家区内注册成立并实际经营或投资的成员企业(包括财务公司),选择一家银行开立一个人民币专用存款账户
跨境双向人民币资金池业务结算银行的选择范围扩大
只能在其注册地选择一家具备国际结算业务能力的银行作为跨境双向人民币资金池业务结算银行
可以选择1-3家
1)结算银行家数由1家调整为1-3家;
2)删除了必须在主办企业注册所在地选择结算银行的要求;
3)结算银行可以为跨境双向人民币资金池人民币专用存款账户办理日间及隔夜透支。
宏观审慎系数
跨境人民币资金净流入额上限=资金池应计所有者权益×宏观审慎政策系数。
宏观审慎政策系数初始值为0.1
跨境人民币资金净入额上限=资金池应计所有者权益×宏观审慎系数
宏观审慎政策系数值为0.5
1)宏观审慎系数由0.1调整为0.5;
2)删除了“对于境内成员企业在前海、昆山、苏州工业园区和天津生态城等试点区域内,且从境外已借入人民币资金的,根据其借款额对净流入额上限作相应扣减。”
目前没有额度限制,也不受FT账户体系约束。实际上自贸区版人民币资金池出台是在FT账户之前,不受FT账户约束也是比较大的优势之一。
8. 资本项目下人民币出境渠道
RQDII, ODI(海外投资),跨境贸易项下境内结算代理行对境外参加的账户融资(上限为境内代理行上年存款余额的3%),企业对境外关联子公司的海外放款,跨境资金池业务中的下划企业为境外企业(即第6点介绍的双向资金池业务)。
本文重点介绍QDII和即将出台的QDII2。
QDII投资是最“古老”的一种跨境投资品种,也是中国资本项目没有开发情况下的一个过渡性质产品。其特点在于将资质赋予金融机构,个人如果希望投资海外必须通过境内金融机构(目前主要是银行券商居多)向海外投资。境内金融机构在国家外汇管理局批复的额度内进行业务拓展。具体的投资产品准入由会受到银监会(如果是银行QDII)或证监会(如果是券商或基金公司)的监管。
但在投资范围上可以和境内其他类型理财形成一个非常不错的补充。因为境内银行理财无法直接投资权益类产品,由于海外市场衍生品和大宗商品市场深度相对更好,QDII投资权益类投资,以及嵌入衍生产品追踪海外市场的品种也相对丰富,以及海外高收益债券市场也较为成熟(部分是因为境内政策限制,只能绕道海外发行高成本债券,比如境内房地产公司)。而通过和海外RQFII机构的合作,可以有如前面所提及的杠杆操作。
目前在资本项目总体逐步开放的大背景下,代客境外理财在外管局审批相对比较宽松,金融机构按照实际产品发行计划向外管局申请;目前QDII额度计算方式只按照资金流入流出差额计算额度占用情况。比如流出1亿美金,但1年后全部亏损,则这1亿美金永久占用QDII额度,因为不可能再回流了。
具体事务由国家外汇管理局资本项目司资本市场处负责。
QDII一直以来其实都是外币为主的投资品种,如果投资者持有人民币,需要首先到银行够汇。但2013年外管局发布的QDII新规中《合格境内机构投资者境外证券投资外汇管理规定》中首次允许人民币在QDII项下直接跨境。但该人民币跨境没有的规定没有央行的参与,几家参与的银行在尝试人民币QDII时候面临比较尴尬的监管环境和态度。
鉴于此,央行2014年以更加开放的态度正式推出央行版本的RQDII, 《人民币合格境内机构投资者境外证券投资有关事项的通知》(银发[号);允许取得QDII资质的金融机构自主发行RQDII产品,且不受外管局额度限制,只需要报备一个发行额。这也符合人民银行货政二司推广人民币境外使用的思路。且投资标的人民银行也没有做任何限制(但是否仍然需要受到发行机构自身对应的监管机构关于QDII投资方向约束,有待进一步探讨)。目前而言实际业务开展仍然有限。
9. QDII2个人境外投资
QDII2过去8年几度传言要推出,但最终都流产。今年4月份有报道自贸区内将试点QDII2,允许个人投资海外证券,不动产等。
详细分析略,详见报告
这是以有限合伙的形式,设立私募基金,且管理人可以注册海外,资金运用投资于海外市场。这是上海金融办一直推动的项目,希望可以获得一些特殊优惠政策,尤其在跨境投资额度和税收优惠方面。上海首批试点6家QDLP(总共3亿美元额度)几乎和上海自贸区政策差不多同一时间落地,后续青岛和重庆也相应获得类似政策试点。
详细分析略,详见报告
11. 外债宏观审慎管理(进一步拓宽企业境外融资渠道)
所有资本项目改革中,境外融资应该是相对最谨慎,放行步伐最小的,这也符合资本项目的总体特征。尤其是短期外债,危机时期容易引起外汇大幅波动。
但以上海自贸区为突破口,目前企业的境外融资在全国各地逐步推广。目前有上海自贸区,深圳前海,北京中关村和江苏张家港四地分别出台自己的政策,以争取获得海外融资的政策洼地。四地对非金融机构海外融资的上限都一致,以资本的2倍上限范围内从境外进行融资,并且不限币种(但实际操作中,除上海自贸区以外,其他三地因为宏观审慎的发文机构都是外管局,并没有人民银行跨境办的参与,人民币境外融资的操作比较困难)。
但稍加对比,4地的政策差异仍然值得分析。
总体上评估,上海劣势最为明显,主要体现在2倍资本金的外债需要进行币种和期限调整,即如果是短期外债或外币外债,则需要按照1.5倍计算所占用的外债额度。而其他的确没有这样的约束。此外上海独有的自贸区账户体系使得企业借入的外债在境内使用方面反而受到很大的约束,由于FTE账户内资金和境内区外是隔离,只能通过少数几种形式向区外渗透;但北京、深圳和张家港以及后续其他三地自贸区都没有FTE账户限制,资金使用方面只是禁止投资类型(比如不能投资证券和衍生品,不得用于抵押或质押,不能购买理财产品等),但实际资金运用过程中因为缺乏类似自由贸易账户体系这样严禁的监控手段,资金流动相对自由。
从企业类型上,北京中关村只局限于高新技术企业,其他的确没有对企业类型做任何约束。
然而对金融机构的外债管理改革相对更加保守,一方面因为金融机构外债额度管理本来就比企业更加灵活(在改革之前就已经是短期外债由外管局进行余额管理;中长期外债实行发生额管理,由发改委审批额度);另一方面对于未建立自由贸易账户体系的地区,难以监控金融机构资金用途和流向。
目前只有上海自贸区内金融机构有资格通过FTU从境外介入外债。
具体非银行金融机构从境外借入外债额度如下:
1) 建立FT账户体系的区内法人金融机构为其资本的3倍
2) 建立上海市级FT账户体系的分支机构为其境内法人机构资本的8%
3) 未建FTU但在其他金融机构开立FTA的区内法人按其资本的2倍设定
4) 区内的直属分公司按境内法人资本的5%(没有任何自由贸易账户)
银行业金融机构区内外债额度如下:
1) 新设法人银行(如华瑞银行)为一级资本的5倍(只有上海华瑞银行一家)
2) 上海市级试验区FTU为其境内法人机构一级资本的5%
除上海以外其他三地的宏观审慎政策项下,资金回流渠道并不是完全畅通的,外币只允许部分回路。这样为后来发改委发布的企业外债备案管理及允许回流留下了改革空间,而且发改委的政策是面向全国。
12.企业人民币外债
国家发改委9月14日发布《关于推进企业发行外债备案登记制管理改革的通知》,将原先的企业发行外债的审核制变为备案制,主要是落实国务院今年5月份发布了《取消非行政许可审批事项的决定》(国发[2015]27号)要求。
笔者总结:
1、企业境外发行债券和借款的备案制改革自然是资本项目改革重大举措,但从发改委文件看是事前备案,且需要对企业发债条件进行基本审查,所以此类“备案”是否会走上实质“审核”的老路上仍然值得怀疑。
2、此次全国版的外债还有一大突破在于明确允许资金回流,支持重大项目,资金在境内外自由支配。从目前部分反馈看,外管局总体口径是允许回流,只是回流资金用途肯定要符合发改委当初备案说明,且不得投资于国家限控行业、证券市场或信托、理财投资等。人民币外债尚需人民银行的反馈。
资金回流央行和外管局将参考现有账户管理规则,确保回流资金真实按照备案进行相应的项目支出,比如支持支持“一带一路”、京津冀协同发展、长江经济带与国际产能和装备制造合作等重大工程建设和重点领域投资。
3、发改委仍然保留微观个体和省份区域外债规模的控制。即虽然对个体企业的某次发行实施的是备案制,但对特定企业能否发债,发多少债仍然有“备案控制”,颇具中国特色的一项措施。所谓切块管理,即外管局给每个省市一个总额度,比如上海200亿美金的额度,如果上海地区注册的企业2015年申请的外债已经达到200亿美金,那么其他企业即便资质很好,具备境外举借外债能力,也将被拒绝备案。
4、从下面发改委原文来看,应该实施的是发生额管理,这也符合发改委对中长债管理的一贯思路。即到2015年该地区企业境外举借外债额度重新计算,不论之前该的确举借的外债是否已经偿还。
监管君将于9月28日推出《跨境人民币监管政策研究报告》,汇集自2009年以来从上海和广东开始,并最终推广到全国的跨境人民币政策,并附加部分监管君的评论和总结,报告接受委托预订价格130元(包括邮费);如需预订请添加助理微信,或添加监管君个人微信financial_regulator. 以下清单仅供参考,正式发布报告会对部分地方性规定进行大量补充完善补充。
报告原文描述
前言:金融监管政策研究院 跨境人民币综述(20页)
一、人民币跨境综合(8部)
关于中央政府在香港发行人民币国债的联合公告
香港人民币业务的监管原则及操作安排的诠释
关于明确跨境人民币业务相关问题的通知
关于跨境人民币业务管理职责分工的通知
关于简化跨境人民币业务流程和完善有关政策的通知
支持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扩大人民币跨境使用的通知
国务院关于支持外贸稳定增长的若干意见
银行办理结售汇业务管理办法实施细则
二、经常项目人民币跨境(32部)
(一)综合(16部)
香港清算银行调运人民币现钞进出境通关业务管理办法
关于印发《澳门清算银行调运人民币现钞进出境通关业务管理办法》的通知
关于人民币与韩币兑换行为性质问题的批复
关于完善人民币汇率形成机制改革的公告
跨境贸易人民币结算试点管理办法
跨境贸易人民币结算试点管理办法实施细则
人行跨境贸易人民币结算业务相关政策问题解答
关于出口延期收款及存放境外、新增边贸专户账号事项的通知
进一步推进人民币汇率形成机制改革,增强人民币汇率弹性
关于将人民币购售业务纳入结售汇统计有关问题的通知
关于跨境人民币结算再保险业务有关问题的通知
关于跨境人民币结算再保险业务有关问题的补充通知
关于调整人民币购售业务管理的通知
关于跨国企业集团开展跨境人民币资金集中运营业务有关事宜的通知
关于拓宽人民币购售业务范围的通知
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完善人民币兑美元汇率中间价报价的声明
(二)货物及服务贸易结算(6部)
关于跨境贸易人民币结算试点有关问题的通知
关于扩大跨境贸易人民币结算试点有关问题的通知
关于服务外包企业人民币跨境贸易结算有关问题的通知
关于扩大跨境贸易人民币结算地区的通知
关于出口货物贸易人民币结算企业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
关于简化出口货物贸易人民币结算企业管理有关事项的通知
(三)边境贸易结算(3部)
关于边境贸易人民币结算业务中有关问题的批复
关于边境地区受理和使用人民币银行卡有关问题的通知
关于中缅边境旅客携带人民币进出境采取应急处置措施的通知
(四)个人结算(7部)
关于在香港办理个人人民币存款、兑换、银行卡和汇款业务的有关银行清算安排事宜
关于为澳门银行办理个人人民币业务提供清算安排的公告
关于内地银行与香港、澳门银行办理个人人民币业务有关问题的通知
关于决定扩大为香港银行办理人民币业务提供平盘及清算安排的范围的公告
关于内地银行与香港银行办理人民币业务有关问题的补充通知
香港人民币支票业务管理办法
台湾个人跨境人民币政策
三、资本项目人民币跨境(36部)
(一)综合(4部)
关于规范跨境人民币资本项目业务操作有关问题的通知
关于加强远期售汇宏观审慎管理的通知
关于远期售汇宏观审慎管理有关事项的通知
关于进一步便利跨国企业集团开展跨境双向人民币资金池业务的通知
(二)外商直接投资管理(4部)
外商直接投资人民币结算业务管理办法
关于明确外商直接投资人民币结算业务操作细则的通知
关于境外投资者投资境内金融机构人民币结算有关事项的通知
关于跨境人民币直接投资有关问题的公告
(三)境内企业境外直接投资管理(1部)
境外直接投资人民币结算试点管理办法
中国人民银行有关负责人就《境外直接投资人民币结算试点管理办法》答记者问
(四)境内企业境外人民币融资(5部)
境内金融机构赴香港特别行政区发行人民币债券管理暂行办法
关于境内非金融机构赴香港特别行政区发行人民币债券有关事项的通知
关于印发《境内非金融机构赴香港特别行政区发行人民币债券申请报告示范大纲》的通知
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分账核算业务境外融资与跨境资金流动宏观审慎管理实施细则(试行)
关于推进企业发行外债备案登记制管理改革的通知
(五)境外机构及项目境内人民币融资(5部)
关于境外加工贸易企业周转外汇贷款贴息和人民币中长期贷款贴息有关问题的补充通知
关于政策性银行为合格境外机构办理人民币贷款业务和货币互换业务有关问题的通知
国际开发机构人民币债券发行管理暂行办法
关于境内银行业金融机构境外项目人民币贷款的指导意见
关于境外机构在境内发行人民币债务融资工具跨境人民币结算有关事宜的通知
(六)证券投资及交易(12部)
关于境外人民币清算行等三类机构运用人民币投资银行间债券市场试点有关事宜的通知
基金管理公司、证券公司人民币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境内证券投资登记结算业务有关事项的通知
人民币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境内证券投资试点办法
关于实施《人民币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境内证券投资试点办法》的规定
关于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投资银行间债券市场有关事项的通知
关于人民币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境内证券投资试点有关问题的通知
关于实施《人民币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境内证券投资试点办法》有关事项的通知
合格境内机构投资者境外证券投资外汇管理规定
关于发布《人民币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额度管理操作指引》的通知
沪港股票市场交易互联互通机制试点若干规定
人民币合格境内机构投资者境外证券投资有关事项的通知
关于境外央行、国际金融组织、主权财富基金运用人民币投资银行间市场有关事宜的通知
(七)跨境担保和境内跨币种担保(5部)
关于为境内外资银行人民币贷款提供担保问题的复函
关于境内居民个人以外汇抵押人民币贷款政策问题的通知
关于境内企业外汇质押人民币贷款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
跨境担保外汇管理规定
跨境担保外汇管理操作指引
四、其他(24部)
(一)跨境人民币信息系统及信息报送(10部)
关于大额支付系统升级换版的通知
关于印发《人民币跨境收付信息管理系统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关于跨境贸易人民币结算试点扩大后商业银行RCPMIS系统接入等有关事宜的通知
关于采集人民币跨境债券融资、人民币跨境间接投资以及非居民个人境内人民币账户余额等信息的通知
关于非居民个人境内人民币账户余额信息报送事项的补充通知
关于进一步明确RCPMIS信息报送有关问题的通知
关于人民币跨境收付信息管理系统升级的通知
关于使用大额支付系统专用报文办理深圳前海跨境人民币贷款资金划转的批复
关于优化人民币跨境收付信息管理系统信息报送流程的通知
转发中国人民银行科技司关于发布人民币跨境收付信息管理系统接口报文规范1.5.2版文件的通知(银管科[2014]23号)
人民币跨境支付系统业务暂行规则(银办发[号)
(二)跨境人民币账户管理(9部)
关于同意中国银联在境内开设澳门元清算账户并为内地与澳门人民币卡清算统一购汇的批复
各国驻华使馆、领事馆和各国际组织驻华代表机构开立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有关问题的通知
关于A股上市公司外资股东减持股份及分红所涉账户开立与外汇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
关于做好北京地区跨境贸易人民币结算同业往来账户备案工作的通知
境外机构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
关于境外机构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存款利率有关事宜的通知
基金管理公司、证券公司人民币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开立银行间债券市场债券账户有关事项的通知
关于境外机构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开立和使用有关问题的通知
关于变更个人人民币银行账户申报接口格式开户银行代码长度的通知(银支付[2012]87号)
(三)跨境人民币税收政策(5部)
关于跨境贸易人民币结算出口货物退(免)税有关事项的通知
关于边境地区一般贸易和边境小额贸易出口货物以人民币结算准予退(免)税试点的通知
关于跨境贸易人民币结算试点企业评审以及出口货物退(免)税有关事项的通知
关于第二批跨境贸易人民币结算试点企业出口货物退(免)税有关事项的通知
关于边境地区一般贸易和边境小额贸易出口货物以人民币结算准予退(免)税试点的补充通知
五、地方性法规(119部)
(一)上海(18部)
上海市跨境贸易人民币结算试点操作规程
关于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跨境贸易人民币结算出口货物退(免)税有关事项的通知》的通知
上海市境外机构境内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暂行办法
关于跨境贸易人民币结算试点企业办理退(免)税申报有关事项的通知
关于印发《上海市企业开展人民币境外直接投资暂行办法》的通知
关于政府采购国际招标项目使用人民币结算事项通知
转发市金融办等关于促进本市跨境贸易人民币结算及相关业务发展意见的通知
转发《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印发<境外机构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的通知》的通知
转发《商务部办公厅中国人民银行办公厅关于服务外包企业人民币跨境贸易结算有关问题的通知》的通知
关于转发《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境内银行业金融机构境外项目人民币贷款的指导意见》的通知
关于转发《中国人民银行货政二司关于明确人民币融资性担保是否占用融资性对外担保余额指标的通知》的通知
关于转发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境外投资者投资境内金融机构人民币结算有关事项的通知
关于下发《人民币跨境收付信息管理系统试验区功能模块接口报文规范V1.0.0》的通知
加强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和人民币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证券交易行为管理有关事项的通知
关于上海市支付机构开展跨境人民币支付业务的实施意见
关于下发《人民币跨境收付信息管理系统试验区功能模块接口报文规范的补充说明》的通知
上海证券交易所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和人民币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证券交易实施细则
关于下发《人民币跨境收付信息管理系统试验区功能模块接口规范V2.0》的通知
(二)广东(30部)
此处略,将整合到正式的报告中
(三)福建(21部)
此处略,将整合到正式的报告中
(四)其他地方性法规(50部)
此处略,将整合到正式的报告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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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佚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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