邀请招标中参与投标人少于3个的供应商不少于多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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单项选择题由采购人根据供应商或承包商的资信和业绩,选择一定数目的法人或其他组织(不能少于三家),向其发出招标邀请书,邀请他们参加投标竞争,从中选定中标的供应商指的是( )。A.招标B.公开招标C.邀请招标D.比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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邀请招标,也称为有限,是指招标方根据或的资信和业绩,选择若干或(不能少于三家),向其发出投标邀请,由被邀请的供应商、承包商投标竞争,从中选定中标者的招标方式。现行法律下有两种意义的邀请招标。 在招标投标中的邀请招标是指招标人以投标邀请书的方式邀请特定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投标。 在政府采购中的邀请招标是指货物或者服务项目采购人在省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指定的政府采购信息媒体发布资格预审公告,公布投标人资格条件,经过对投标人的资格进行审查,采购人从评审合格的投标人中通过随机方式选择3家以上的投标人作为正式的投标人,向其发出投标邀请书邀请其参与投标。 两种邀请招标存在一定的差异。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投标法
单位要求 3个以上
优点 降低费用;缩短时间
别名 有限竞争性招标
1.发布信息的方式为投标邀请书;2.采购人在一定范围内邀请参加投标;3.竞争范围有限,采购人只要向三家以上发出邀请标书即可;4.招标时间大大缩短,招标费用也相对低一些;5.公开程度逊色于。
在其公开程度、竞争的广泛性等方面具有较大的优势,但公开招标也有一定的缺陷,比如,由于众多,一般耗时较长,需花费的成本也较大,对于采购标的较小的招标来说,采用公开招标的方式往往得不偿失;另外,有些项目专业性较强,有资格承接的潜在较少,或者需要在较短时间内完成采购任务等,也不宜采用公开招标的方式。邀请招标的方式则在一定程度上弥补了这些缺陷,同时又能够相对较充分地发挥招标的优势。
1、&人情标&较多。一是邀请哪个竞争、邀请多少家由招标单位的领导指定或由招标说了算,其他潜在供应商难以参与竞争;二是拉亲帮友。招标人认为:&肥水不流外人田&;三招标人保密意识差。心存&邪念&的说几句好话或少许实惠就将参加竞争的供应商情况和盘而托,为其提供了信息。2、现场踏勘和投标预备会成了联络会。有些在招标人约定的现场踏勘和答疑期间交谈留意。仅有3-4家熟悉起来很方便。某县11起处罚案件中,有9起是答疑会上接上头的。3、从中粉饰。有些培植&三家&投标圈子,只要其代理项目三家轮流中标;有的听任招标人或摆布,帮助其伪造证件资料逃避监管部门审查备案;在评标办法的制定上,围绕意中人的资质、业绩权衡分值;将标底暗递意中人,从中牟利。4、方式多样。提高,是追求的目标,在长期的磨合过程中,为了提高效益,降低投标成本,供应商逐渐用上了&刺猥理论&相互:一是区域陪标。外地的陪本地的,最后总是本地的单位中标;二是围截。一个标段有1、2、3家投标,其中一家为主,二家陪衬,不管哪一家中标,都由为主的一家中标;三是结盟,你陪我一次,我也陪你一次,互不喊冤。过程中发生经济来往属于&小钱&,各方自理,不留后遗症,不为监管部门查处留下证据。
1、坚决守住关。由于绝大多数招标人缺乏有关法律知识,在采购项目报建时,监管机构一要为其介绍邀请招标的特殊性,容易违反哪些法规,提高抵御不法分子拉拢和腐蚀的能力,使其认识到签订廉政合同的重要性,并与监管机构愉快的签订《廉政合同》;二要设立举报箱和举报电话。公布于众,欢迎举报。2、严把环节保密关。首先是严格保密邀请人名单。投标单位名单一经确定,或代理机构必须依法严格保密,不得向他人透露;其次是要求被邀请单位限时领取。招标人(或)科学安排各投标单位分别领取的时间,尽可能的不让投标单位相互见面;再次是现场踏勘、答疑分别进行。要求投标单位某时某刻到工地现场或指定地点分别踏勘和答疑,如有疑义需要统一规定的以书面形式传真或送发到各投标单位,作为的组成部分。3、顾嫌莫闯回避关。双方主要负责人、有亲属关系的以及与供应商或之间有关系的评标专家必须实行回避制度,不得邀请其参与竞争或从事标的的采购评审活动,已参加到场应说明原因主动离开,对应回避而不回避的有关人员发现一起要严肃的查处一起。4、参拌激发竞争关。邀请招标方式必须依法邀请不少于3家参与竞标。实际操作中,监管机构在征得当地纪委监察部门同意下,视项目规模大小,在招标人已定3家的基础上,要求招标人再在资料库中随机抽取2-3家符合条件的供应商(总数达到5家、7家,最多不宜多于10个)也一并参与竞争,增加、难度和成本,让其认识到不值得违规行事。实践证明这能保证。可作为一种制度坚持下去。5、依法履行查处关。纪检监察、监管、工商行政及等部门要履行职责、相互配合、共同整治,搜集信息、发现一起查处一起。第一、对、等违法违规行为要依据&两法&严肃查处,视情节和后果,对照条款用足法律:宣布其中标无效、、没收违法所得、取消投标资格吊销营业执照;给他人造成损失的应足额赔偿;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责任。而且要地方报道、列入黑名单在网上公示。第二、对单位泄密、应回避而不回避或与投标单位、领导干部非法策划干预工作的不但应依法予以处理,还应给予党纪、政纪处分。第三、采购代理机构违反&两法&泄密或者与串通损害国家利益、或者他人合法权益的,应视其情节依法予以重处重罚、清出当地市场、直至取消招标代理资格;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给他人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影响中标结果的,中标无效。
在下列情形之一的,经批准可以进行邀请招标:(一)技术复杂、有特殊要求或者受自然环境限制,只有少量潜在投标人可供选择;(二)采用公开招标方式的费用占项目合同金额的比例过大。有前款第二项所列情形,属于本条例第七条规定的项目,由项目审批、核准部门在审批、核准项目时作出认定;其他项目由招标人申请有关行政监督部门作出认定。国家的邀请招标,应当经国家国务院发展计划部门批准;地方重点建设项目的邀请招标,应当经各省、、直辖市人民政府批准。全部使用国有资金投资或者国有资金投资占控股或者主导地位的并需要的工程建设项目的邀请招标,应当经项目审批部门批准,但项目审批部门只审批立项的,由有关行政监督部门审批。
邀请招标只适用于以下两种情形:1.只有采购项目比较特殊,如保密项目和急需或者因高度专业性等因素使提供产品的潜在数量较少,与不公开招标都不影响提供产品的供应商数量的;2.若采用方式,所需时间和费用与拟采购的项目总金额不成比例,即采购一些价值较低的采购项目,用公开招标方式的费用占政府采购项目总价值比例过大的情况,采购人只能通过邀请招标方式来达到经济和效益的目的。
在采用邀请招标采购方式时,注意以下几点:1.邀请招标的有效投标不少于三家,否则无效。2.除特殊原因,潜在投标数量较多的,不应当采用此办法。3.两个适用情形不是同时适用的关系。
1.因对邀请单位资格审查疏忽导致部分投标单位资格不符合招标要求;2.未按投标截止时间送达投标文件或有单位中途退标;3.投标文件不符合规定:如未按规定标记、密封、未经法定代表人签署或未盖投标单位公章、内容不全或字迹模糊辨认不清;4.部分标书内容与严重偏离或没有实质性响应招标文件;5.因编制不当导致全部投标与招标实际要求不符;6.发生标底泄露、投标单位或招标内容发生重大变化等。
1.加强资质审查工作,针对内容邀请符合相应资格的单位参加投标,在标书发出前召开招标交底会,确认所邀请的单位有项目实施能力并响应投标邀请。同时确定适当数量的邀请投标单位(一般为4-5家);2.在中明确投标文件不符合规定的具体情况,强调投标截止时间;3.招标人招标前应作好充分的招标准备工作,明确招标目的,在中应对所、内容描述准确,要求明确、合理,及时组织招标项目的答疑,对所发生的疑问以补充文件形式统一书面答复;4.加强标底管理或采取,保证邀请的不属于同一利益集团;5.为保证投标工作正常进行,规定一定数量的。
这种招标方式与方式的不同之处,在于它允许招标人向有限数目的的法人或其他组织发出投标邀请邀请招标书,而不必发布。因此,邀请招标可以节约费用、提高。按照外的通常做法,采用邀请招标方式的前提条件,是对市场供给情况比较了解,对或的情况比较了解。在此基础上,还要考虑的具体情况:一是的技术新而且复杂或专业性很强,只能从有限范围的或中选择;二是招标项目本身的价值低,招标人只能通过限制数来达到节约和提高的目的。因此,邀请招标是允许采用的,而且在实际中有其较大的适用性。第一,大型基础设施、公用事业等关系、公众安全的项目。这是针对项目性质作出的规定。通常来说,所谓,是指为生产过程提供基本条件,可分为生产性基础设施和社会性基础设施。前者指直接为生产过程提供的设施,后者指间接为国民经济生产过程提供的设施。通常包括能源、、邮电通讯、水利、城市设施、与资源保护设施等。所谓公用事业,是指为适应生产和生活需要而提供的具有公共用途的服务,如供水、供电、供热、供气、科技、教育、文化、体育、卫生、社会福利等。从世界各国的情况看,由于大型和公用事业项目投资金额大、建设周期长,基本上以国家投资为主,特别是公用事业项目,国家投资更是占了绝对比重。从项目性质上说,和公用事业项目大多关系和公众安全,为了保证项目质量,保护公民的生命财产安全,各国政府普遍要求进行招标,并制定了相关的法律。即使是私人投资于这些领域,也不例外。第二,全部或部分使用国有资金投资或者国家融资的项目。这是针对资金来源做出的规定。国有资金,是指国家(包括预算内资金和),国家机关、国有企事业单位的自有资金。其中,国有企业是指全民所有制企业、及,国有控股企业包括占总额50%以上的企业以及虽不足50%,但投资者实质上拥有控制权的企业。全部或部分使用国有资金投资的项目,是指一切使用(不论其在中所占比例大小)进行的建设项目。国家融资的建设项目,是指使用国家通过对内或向外国政府及举借所筹资金进行的建设项目。这些以为担保筹集,由政府统一筹措、安排、使用、偿还的资金也应视为国有资金。第三,使用国际组织或者、援助资金的项目。如前所述,这类项目必须招标,是世行等和外国政府所普遍要求的。我国在与这些国际组织或外国政府签订的双边协议中,也对这一要求给予了认可。另外,这些贷款大多属于国家的,由政府统借统还,在性质上应视同为国有资金投资。从中国21世纪初的情况看,使用国际组织或外国政府贷款进行的主要有世界银行、亚洲开发银行、日本海外经济协力基金等,基本上用于基础设施和公用事业项目。基于上述原因,《招标投标法》将这类项目列入的范围。需要指出的是,上述三类项目只是一个大的、概括的范围。项目的具体范围和规模标准,即投资额多大的项目需要招标,何种性质的工程需要招标,采购额多大的设备、材料需要招标,什么品种的设备、材料需要招标,由国务院发展计划部门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制订,报国务院批准后发文公布施行。第四,法律或者国务院规定的其他必须招标的项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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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工程招投标中产生问题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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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摘 要】本文主要结合招标工作实践从以下几个方面对招投标现阶段的发展进行了分析:当前建设工程招标活动中参与各方存在的违规行为及其所造成的危害性,针对产生的原因提出了相应的防范措施。以促进招投标制度的不断完善,使建设工程招投标活动走上健康发展的道路。 中国论文网 /2/view-4460117.htm  【关键词】建设工程;招投标;违规行为及产生原因   引言   目前,招投标制度作为选择建设工程承建单位的主要形式在国外已普遍运用,但在我国起步较晚。招投标制度引入了公开竞争机制,促进建筑市场交易行为进一步规范,保证建设工程的工期和质量,降低工程造价,能有效控制行政干预,加强权力制约,防止权钱交易,预防商业贿赂。招标投标是订立合同的一种法律程序。在房地产开发建设中,这种方式得到了广泛应用。   建设工程实行招投标的理论基础   一、建设工程招投标的概念   建设工程招标是指招标人在发包建设项目之前,公开招标或邀请投标人根据招标人的意图和要求提出报价,择日当场开标,以便从中择优选定投标人的一种经济活动。建设工程投标是建设工程招标的对称概念,指具有合法资格和能力的投标人根据招标条件,经过初步研究和估算,在指定期限内填写标书,提出报价,并等候开标,决定能否中标的经济活动。建设工程招投标的范围涵盖了工程建设项目勘察的招标、工程建设项目设计的招标、工程建设项目施工的招标、工程建设项目监理的招标以及与工程建设有关的重要设备、材料等的采购招标。我国实行强制性招标的项目:1.大型基础设施、公共事业等关系社会公共利益、公众安全的项目;2.全部或部分使用国有资金投资或者国家融资的项目;3.使用国际组织或者外国政府贷款、援助资金的项目。 建设工程项目的招投标,既可以是全过程的招投标,也可以是阶段性的招投标。没有招标就不会有供应商、承包商或其他服务商的投标;没有投标,采购人的招标就得不到响应,也就没有了后续的开标、评标、定标和合同签订等一系列的完整的招标过程所包含的程序。因此,招标与投标是一对相互对应的范畴,无论是招标还是投标,都是内涵和外延一致的概念[1]。   二、建设工程招标的条件   建设项目招标应具备的条件:1、项目概算已经批准,招标范围内所需资金己经落实。2.建设项目已正式列入国家、部门或地方的年度固定资产投资计划。3.已经依法取得建设用地的使用权。4.招标所需的设计图纸和技术资料己经编制完成,并经过审批。5.建设资金、主要建筑材料和设备的来源已经落实。6.己经向招标投标管理机构办理报建登记。7.其他条件。对于施工招标,建设部1992年12月印发的《工程建设施工招标投标管理办法》第十条对招标单位的资质作了如下的规定:(1)是法人或依法成立的其他组织。(2)有与招标工程相应的经济、技术管理人员。(3)有组织编制招标文件的能力。(4)有审查投标单位资质的能力。(5)有组织开标、评标和定标的能力。不具备上述(2)~(5)项条件的,须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咨询、监理等中介服务机构代理招标[2]。   三、建设工程招标的方式   从竞争程度进行分类,可以分为公开招标和邀请招标。公开招标是指招标人通过报刊、广播或电视等公共传播媒介介绍、发布招标公告或信息而进行招标。它是一种无限的竞争方式。公开招标的优点是招标人有较大的选择范围,可在众多的投标人中选定报价合理、工期较短、信誉良好的承包商,有助于打破垄断,实行公平竞争。邀请投标是指招标人以投标邀请书的方式邀请特定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投标。招标人采用邀请招标方式的,应当向三个以上具备承担招标项目的能力、资信良好的特定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发出投标邀请书。一般国际上把公开招标称为无限竞争性招标,把邀请招标称为有限竞争性招标[3]。   四、招投标过程中的违规行为的危害分析   1、造成工程质量低劣,威胁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安全。一些“压级压价”、“回扣”等问题的存在,施工单位为了节省开支,把不应该节省的也省掉,在施工过程中,不做安全防护,施工现场不做围挡、不做封闭施工,引发事故、使得施工噪音、粉尘、工程弃物、施工人员的生活垃圾等严重污染周围环境是小,偷工减料,使用劣质材料偷梁换柱,建造不合格工程,则却招致极大的安全隐患。例如震惊全国的彩虹桥坍塌事件,就是一个非常典型的豆腐渣工程案例。   2、提供了滋生腐败的温床,腐蚀了一批干部。在这有利可图的利诱驱使下,一些投标人就不惜采取卑劣的不合法的方法、策略和手段,拉个别领导干部下水,与他们同流合污,达到个人私利目的。这些腐败现象在我国有许多典型事例可借鉴,坑害了原本清廉优秀的干部。招标中标不是靠企业先进的技术优势、先进的施工手段、高质量、好信誉。而是靠行贿、走后门找关系,靠权力、金钱等不正当的手段获取。这种情况下,先进得不到鼓励,落后未能受到惩罚,长此以往,施工企业的发展动力消失,会严重阻碍建筑技术的提高,阻碍整个建筑业的发展。   五、违规行为产生的原因   1、 经济利益驱动   招投标行为是一种典型的市场交易行为,是一种最富有竞争的交易方式,作为参与方的市场主体以利润最大化或者投资效益最大化为目标,他们尽可能地利用一切先进手段来降低投资,提高投资效益。所以招投标参与各方出现的违法违规行为, 归根结底都是经济利益驱动, 大都是为了给个人或集体捞到好处, 而损害国家和人民的利益, 一些投标单位为在竞争激烈的市场求得生存或者获得超额利润, 不择手段, 拉拢腐蚀建设单位、招投标管理单位, 甚至监督部门有关人员, 使他们不按程序办理, 为投标单位提供作弊方便等等。   2、法制建设不健全, 法制观念淡薄   尽管我国针对建筑市场的不正之风制定了一系列法律法规,但对一些违法行为缺乏相应的处罚条款, 各方主体法制观念淡薄,一些单位领导法律意识不强,观念落后,对招标投标法律法规政策不了解,对招标投标的重要意义缺乏深度认识。有的权力本位思想严重,认为自己单位的工程,自己就当然有权决定给谁做。因此,在不得已而为之的情况下,绞尽脑汁规避招标投标法律政策规定,甚至违法犯罪。由此付出的法律风险成本较低虽然说招标投标法和刑法等法律都对建筑工程招投标市场的串标人做出了明确处罚的规定,但是,主要还是经济上的处罚而已,情节严重的,才会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一个项目工程标段的投资额最少也是数千万或上亿元金额,串标一旦成功,获利的金额与串标所冒的法律风险,由此付出的成本相比,显然不成正比,现行的法律制度对串标的等违规现象难以起到应有的震慑作用。   结束语:   目前,我国对建设工程招投标中的一些违法违规行为存在监督乏力、惩处不严等问题。相关部门必须制定一些行之有效的监督措施与惩治办法,并使之上升到法律的高度,针对招投标过程中发现的违规违纪问题要及时查处,严肃处理,并公示于众。所有工程项目一律纳入有形建筑市场交易。建设单位可以在交易中心找到好的施工单位,施工企业凭实力增加了中标机会,外地企业不再受地方保护的困扰。一个“公平竞争,规范有序”的建筑市场正在逐步形成和健康发展,对深化我国建设工程管理体制改革,起到了积极的作用。   参考文献:   [1]刘尔烈. 工程建设项目的招标投标[M]. 北京: 人民法律出版社, 2001   [2]杨志中. 建设工程招投标与合同管理[M]. 西安交通大学出版社, 2005   [3]雷胜强. 简明建设工程招标投标工作手册[M]. 北京: 中国建筑工业出版社, 20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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