母亲只有六十个平方的房产现赠予房产过户费用给四个子女自已可不可以保留部份产权

父母将房屋产权无偿赠与子女均免征增值税
继承遗产、父母将房屋产权赠与子女均免征增值税。
法定继承人继承遗产、父母将房屋产权无偿赠与子女均免征增值税。
销售不动产的纳税人,均从5月1日起纳入营改增,由于不动产纳税申报情况不同则申报部门不同,税企座谈会上,不少纳税企业对此提出了疑问,乌市国地税有关负责人对此进行了一一答疑。
不动产是指不能移动或者移动后会引起性质、形状改变的财产,包括建筑物、构筑物等。建筑物包括住宅、商业营业用房、办公楼等可供居住、工作或者进行其他活动的建造物。构筑物包括道路、桥梁、隧道、水坝等建造物。
房屋产权所有人死亡,法定继承人、遗嘱继承人或者受遗赠人依法取得房屋产权,免征增值税。同时,家庭财产分割,将房屋产权无偿赠与配偶、父母、子女、祖父母、外祖父母、孙子女、外孙子女、兄弟姐妹,免征增值税。
个人销售自建自用住房免征增值税。
(本文来源:光明网
网易房产48小时评论排行
网易房产图片推荐
一周楼盘热点
8200元/平方
5500元/平方
5300元/平方
9000元/平方
6400元/平方
5700元/平方
8400元/平方
6500元/平方
有道搜索推广
房产精彩图片推荐
网易公司版权所有有法律问题要寻求律师帮助您可以选择
当前位置: >>
父母将自住房登记在成年子女名下能否认定赠与?
[复制网址]
  【裁判要旨】  有证据证明房屋系父母出资建造的,而父母仅将房屋登记在成年子女名下。如果不是为了子女结婚的目的表示赠与,也没有其他明确的赠与意思表示,该登记行为不宜认定为赠与,应属于登记错误,房屋仍属于父母的财产。  【案情】  原告:张xx。被告:柯xx。第三人:周xx。  1986年,被告柯xx的父亲柯在枢、母亲即本案第三人周xx以子女的名义申请在吉水县城购地建造私房。该房于1987年动工兴建,1989年建成,座落于吉水县城黎洞新村xx号。建成之后,柯在枢与周xx即搬入居住,但当时未办理产权证书。1990年,原告张xx与被告柯xx结婚。婚后,原、被告与柯在枢、周xx共同居住至1997年自购新房后搬出,该诉争房屋便一直由柯在枢及第三人周xx生活居住。1992年,柯在枢以其自己的名字办理了该房屋所在地的建设用地许可证,以被告柯xx的名字办理了房屋所有权证。1998年5月,柯在枢逝世,未留有有关财产遗嘱。2006年3月,原告与被告离婚。离婚时没有对上述房屋进行处理。现原告以该房屋系为原告与被告结婚目的建造,并且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该房屋登记在被告名下,根据不动产物权的取得以登记为准,诉争房屋属于夫妻共同财产,遂诉至法院要求依法分割该房屋价值。被告柯xx辩称诉争房屋的申建手续及建房资金都是其父母办理和提供的,该房屋不属于原告与被告的夫妻共同财产,请求法院驳回原告张xx的诉讼请求。第三人周xx则主张诉讼房屋系其与柯在枢的夫妻共同财产。经法院委托评估,该房屋价值为48.3万元。  【审判】  江西省吉水县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本案诉争房屋虽然登记在被告名下,但各种建房手续及建房资金是由被告父亲柯在枢、第三人周xx办理及提供,而且1989年该房屋竣工时原告与被告尚未结婚。故该房屋可认定为柯在枢与第三人周xx的夫妻共同财产.而不属于原被告的夫妻共同财产。原告要求分割诉争房屋价值的诉讼请求缺乏事实依据,法院不予支持。第三人周xx主张该房屋系其与柯在枢两人的夫妻共同财产,其主张符合事实.于法有据,本院予以支持。根据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若干规定》第2条,民法通则第七十一条、第七十五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驳回原告张xx要求分割诉争房屋的诉讼请求。二、本案所涉诉争房屋应为第三人周xx与柯在枢(已故)的夫妻共同财产。  宣判后.原告张xx不服一审判决,向吉安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理由为:1.上诉人、被上诉人和柯在枢均参与了诉争房屋的申请建设手续,但这种参与不具有取得房屋所有权的直接效力。更何况柯在枢只是参与了房屋的建设申报手续,并无证据证明其是出资人2、根据法律规定,不动产所有权的取得以登记为准,这也是不动产所有权唯一的公示方式。为此,请求二审法院改判本案所涉房屋为上诉人与被上诉人的夫妻共同财产并依法予以分割。江西省吉安市中级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本案诉争房屋系柯在枢以子女的名义申请购地建造,被上诉人柯xx所提交的证据较客观地反映了该房屋系被上诉人的父母出资建造,而且房屋建造时被上诉人参加工作也仅有几年。其无能力出资建造该房,截至房屋竣工时,上诉人与被上诉人也尚未结婚。此外,本案所涉房屋一直由被上诉人的父母居住,第三人周xx至今仍居住于该房屋,而上诉人、被上诉人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居住于该房屋,此后因无自己所有的住房进而取得了单位的房改房,并在该房中居住至离婚。综合以上情况.被上诉人的证据足以证明诉争房屋的真正权利状况与不动产登记状况不一致,即本案所涉房屋的实际所有人为原审第三人周xx与柯在枢。原审认定事实清楚,证据充分,适用法律正确,程序合法。据此.二审法院根据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评析】  实践中,经常有些父母出于种种原因,如担心若干年后遗产继承要交遗产税或者是怕露富而将房产分散,或者是为逃避债务、转移财产等而将自己建造或购买的房产登记在子女的名下,甚至有些父母是将自住房都登记在其子女的名下。子女名下的此类房产在进行分割、变卖、典当、抵押的过程中经常产生纠纷。  本案首要解决的问题是确认诉争房屋实际上由谁出资建造,其次是诉争房屋登记在被告柯xx名下的行为应如何认定。  一、柯在枢与周xx因建造行为取得诉争房屋事实上的所有权。本案中,诉争房屋虽然是柯在枢于1986年以子女的名义申请购地建房,但该房屋系1987年动工兴建,1989年建成,而原告张xx与被告柯xx系房屋竣工后于1990年结婚。而且张xx与柯xx均刚刚参加工作.从客观上来看他俩无能力出资建造该房屋。诉争房屋系柯在枢及周xx出资建造, 自建成之日起,柯在枢及周xx即取得了该房屋事实上的所有权。根据物权法规定.因合法建造等事实行为设立物权的,自事实行为成就时,就当然地取得该房屋的所有权,这种所有权属于事实上的所有权,不以登记和交付为取得要件。  二、诉争房屋所有权人登记为柯xx.只能推定柯xx为法律上的权利人  不动产登记,是指国家登记机构将不动产物权的设立和变动的事项记载于不动产登记簿并供公众查阅。虽然我国物权法规定不动产登记簿是物权归属和内容的根据,但是,登记记载的权利人只是应当推定为法律上的权利人,并不是物权的最终认定,如果其他利害关系人具有足够的证据可以证明登记记载确有错误,登记记载就会被推翻,法院就应当直接根据反证认定争议财产的物权归属。  三、柯在枢将房屋登记在柯xx名下的行为不宜认定为赠与。  本案柯在枢及第三人周xx是房屋事实上的所有权人,但柯在枢将房屋登记在柯xx名下是否成立赠与关系这是判断诉争房屋归属的关键。赠与合同是赠与人将自己的财产无偿给予受赠人,受赠人表示接受赠与的合同。赠与人将标的物实际交付给受赠人,赠与合同生效,赠与关系成立.不动产房屋则经过登记即为交付。实践中经常有父母将自己的房屋登记在子女的名下,对这种行为是否能够认定为赠与?笔者认为应从以下几方面来分析:第一,看父母与子女间是否有书面的赠与合同或者口头上明确的赠与与接受赠与的表示,若有,又办理了产权登记,应认定赠与关系成立。第二,没有明确的赠与表示,仅有事实上的登记行为,则要看该房屋是否履行了事实上的交付行为。以及该登记行为是基于什么目的而作为的。如果父母纯粹是为子女结婚而出资建房或购房并且事实上已交付,从行为目的及行为本身来推断,赠与与接受赠与的意思表示比较明确,应认定赠与关系成立。如果父母不是为子女结婚,而是将自己的房屋甚至是自住房屋基于其他种种原因登记在子女的名下,并且没有事实上的交付行为,甚至该父母一直居住于该房屋,则不宜认定为赠与关系,因为仅根据登记行为而在事实上没有履行交付行为,无法明确推断出当事人赠与与接受赠与的意思表示。从充分保护公民最基本的居住权利出发,每一个公民的基本居住权具有根本上的优先性,若将父母所有且一直居住的登记在子女名下的房屋.认定赠与关系成立,即房屋归属子女所有.则严重侵害公民最基本的居住权。故不宜认定为赠与关系成立,这也是法律规则制度建构的基础。  综上,本案中,柯在枢与第三人周xx在柯xx结婚前建房,并取得了该房屋事实上的所有权,而且建房是为了自住,该房屋也一直由柯在枢及周xx居住至今,而张xx与柯xx结婚后的共同居住只是一种暂时借住.其后张xx与柯xx即搬出居住,可见柯在枢与周xx并没有在事实上将诉争房屋交付给张xx与柯1司,仅仅根据柯在枢将房屋登记在柯xx名下的行为,不能推断出赠与与接受赠予的意思表示,该行为不宜认定为赠与关系,诉争房屋不属于张xx与柯xx的夫妻共同财产,法院应驳回张xx的诉讼请求,确认该房屋系第三人周xx与柯在枢两人的夫妻共同财产。
文章来源:
[广东-深圳]
广东万乘律师事务所
联系电话:
转载请注明出处 
本文链接:
关联文章推荐阅读:
址:厦门市软件园二期望海路65号楼之一4楼父母赠予子女的房产可以收回吗 - 相关问题 - 110网法律咨询
父母给予子女房子时是口头答应和书面同意的,没过户给子女,父母这时可以要回吗?要是过户给子女后能不能要回了?
父母给予子女房子时是口头答应和书面同意的,没过户给子女,父母这时可以要回吗?要是过户给子女后能不能要回了?
我跟哥哥是同母异父,我父亲从哥哥8岁开始抚养,哥哥现34岁。父母帮他在农村建房娶媳妇,并且帮其抚养儿子6年,在其期间小孩一切费用都是父母,他一年只出两千元。母亲去年由于意外,使脚损伤,至近未全愈,他们不管不问,父亲由于年纪大,不久眼睛做了手术,他们不出一点医药费,小孩还放在我父母这里。现在要他赡养,他还出手打伤父母。请问我们是否可以收回房屋?(房产证上是我父亲的名字,并且在哥哥婚前房子已经造好) 请问我该通过何种途径帮助父母取得他们的合法权益
父母有两处拆迁房屋准备赠予我,请问房产登记过户到我们名下,父母在世是否有权收回吗?
父母是农业户口,子女是非农业户口,父母的3处宅基地和宅基地上建造房产
父母都健在且身体健康,但已经离婚,离婚时房产已经分割为两份,两人现在名下各有一个房本,但是老爸说想把房子在分割 一下,可不可以将现在的两份分割为四份,让我们一家四口各自持有...一个是一间大平房,一个是上下两层的小楼房...
我夫妻母亲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曾将一套房子赠送与我,而且签署了赠送协议,土地证已经过户给我了,只是房产证因为一些原因还没有办理。现在父亲要和母亲闹离婚,在起诉到法院时居然要求和母亲分割已经赠送给我的那套房子,请问这种要求合法吗?那房子已经是我的私人财产了,我父母亲闹离婚,可以分割我的财产吗?
我公公在2000年通过单位房改买了一套63.5平米的单元房。现在想过户给我们,需要哪些手续?还需要缴税吗?
目前父亲有房产他自己要卖掉,但这个是一家人唯一的住地,母亲与子女有权可以阻挠父亲卖掉房产吗?
尊敬的李律师:你好!我是扬州人。我想和您咨询一个问题,想请您尽快给与回复,将不胜感激。
我父母在我大弟弟结婚时给与三间房,房产证名字是我打弟弟的。后来大弟弟另外买房搬出,父母给了大概一半多的钱,让大弟弟把房子让给小弟弟结婚,这房子就算小弟弟的,大弟弟当时同意了。后来小弟弟把房子整修,加盖了厨房框了院墙。之后经过我的舅舅和小姨夫作证(有正面,房子正式给与小弟弟。最近小弟弟要更改房产证,去领土地证,大弟弟不同意,并且自己把土地证也自己领走了。让...
父母健在,有三女一子,房产一处,三个女儿都表示将来放弃继承父母的房产,让哥哥来继承父母的房产,请问该房产如果加上我哥哥的名字,将来父母去世后我哥哥还需要办理过户手续吗?费用多少?母亲把房子赠予给孩子,房本根名需要什么手续?我们有三子妹,母亲要把房子赠予给最小的妹子_百度知道
母亲把房子赠予给孩子,房本根名需要什么手续?我们有三子妹,母亲要把房子赠予给最小的妹子
母亲把房子赠予给孩子,房本根名需要什么手续?我们有三子妹,母亲要把房子赠予给最小的妹子
要带上身份证,并要签字。3。2。注意:房地产交易中心一般会提示要办成夫妻的、父母两人共同签字的赠与书1、结婚证,这就要办子女和其爱人共两本房产证、户口本,要做公证、如果子女已婚、过户时要父母两人和子女共同前往房地产交易大厅共同办理,可以办成只赠给子女一人。也可以赠给子女家,都要复印,这样房产证只有一本,上面明确全产权全部赠与(意思是不赠给其他兄妹),不过可以只办子女一人的,同时子女夫妻也要双方到场签字
买房不上当
上房价点评网
其他类似问题
为您推荐:
等待您来回答
下载知道APP
随时随地咨询
出门在外也不愁

我要回帖

更多关于 赠予房产过户费用 的文章

 

随机推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