举办大型活动的资质采石厂安全设计资质要求

开办采石厂需要什么条件 - 大型矿石加工设备厂家
开办采石厂需要什么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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宣威双河乡便民采石厂的邓廷彪已停工两个月,宣威市东山镇小白岩采石场的余先能...年与他人合伙在靖州县渠阳镇田铺村办了&白虎桥采石厂&,而开采的矿种却是石煤,...来信主题: 我想开办一家个人采石厂,需要哪些条件呢? 诉求内容: 领导您好。我想开办一家个人采石厂,需要哪些条件呢?比如资质、准入条件等。 回复内容: 您好! ...开办一个采石厂需要些什么执照?各位大律师:请问开办一个采沙石厂(主要采集河沙和河石)需要些什么执照?需要在那些部门办理?谢谢0 有同感 收藏 站内分享 分享| ...2个回答 - 提问时间: 日最佳答案: 博白矿产资源丰富,已探明矿藏有金、银、铜、钨、铅、铁、汞、锰、钛、独居石、锆英石、石灰石、花岗石、高岭土等40多种,其中银和瓷土的藏量较大,...日 - 投资开办采石厂必须有国土部门审批的采矿许可证、环保部门审批的排污许可证...当询问在色峪村边投资建采石厂需要什么手续时,该李姓负责人先是警惕地...日 - 这些违规采石厂进行调查。 记者从济南市国土部门了解到,投资开办采石厂必须...询问在色峪村边投资建采石厂需要什么手续时,该李姓负责人先是警惕地询问...日 - 究竟是什么原因使得这样一家根本不符合生产条件的采石厂竟然在这里生存了四...他看中了山上的花岗岩,想在这里开办采石厂。但开采石厂有着严格的资质...日 - 王科长详细介绍了开办采石厂的程序。她说,开山采石,首先要到林业管理部门...为什么蔡甸区林业局还批准土茧山4家采石厂占用林地采石呢?带着这个疑问,...究竟是什么原因使得这样一家根本不符合生产条件的采石厂竟然在这里生存了四年之久...想在这里开办采石厂。但开采石厂有着严格的资质要求...那边不需要入学考试,回来后找pre:next:相关文章
| | | |江西省安监局、江西省国土资源厅、江西省 公安厅关于印发江西省露天采石场安全 生产专项整治工作方案的通知
江西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
江西省国土资源厅
江西省公安厅
赣安监管一字〔2014〕76号
江西省安监局、江西省国土资源厅、江西省
公安厅关于印发江西省露天采石场安全
生产专项整治工作方案的通知
各设区市人民政府,省直管县(市)人民政府:
经省政府领导同意,现将《江西省露天采石场安全生产专项整治工作方案》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江西省安监局&&&&&&江西省国土资源厅&&&&&江西省公安厅
&&&&&&&&&&&&&&&&&&&&&&&&&&&&&&&&&2014年7月4日
江西省露天采石场安全生产专项整治工作方案
为深入推进安全生产专项整治及金属非金属矿山整顿关闭工作,加快金属非金属矿山产业发展方式转变,彻底改变露天采石场小、散、乱、差的现状,有效防范事故发生,进一步规范露天采石场开采秩序,提升露天采石场安全水平,制定本方案。
一、严格新建露天采石场安全准入条件
(一)对露天采石场实现总体规划、合理布局、总量控制
1.按照《江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江西省年金属非金属矿山整顿关闭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赣府厅字〔号)要求,各地露天采石场的数量要在2012年底基数上减少20%。严格执行矿产资源规划,按照经批准的矿业权设置方案设置露天采石场采矿权;
2.每个县域范围内须由县级政府在现有的采石场中优选一家,作为储备抗洪抢险用等应急处置;
3.露天采石场年至30年、中型5年至20年、小型3年至10年。
(二)属以下情形之一的新建露天采石场一律不予批准:
1.最低开采规模小于30万吨/年或本地区规定的最低(不低于30万吨/年)生产规模的(不含开采型材的采石场);
2.矿区范围在米可视范围内的;
3.与周边人员居住场所、重要建(构)筑物及设施安全距离小于300米的;
4.相邻露天采石场开采范围之间的安全距离小于300米的;
5.两个以上(含两个)露天采石场开采同一独立山头的;
6.&以自然山脊为采矿边界,不能满足修路上顶、超前剥离要求的;
7.未达到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安全生产条件要求的。
二、切实加大现有露天采石场整合整治工作力度
各地要按照“政府引导、企业主体、市场运作、产业聚集、安全发展”的指导思想,对辖区内采石场进行整合整治。对属下列情形的露天采石场一律责令停产限期整改,逾期未整改的一律提请当地政府予以关闭:
1.开采规模小于10万吨/年或本地区规定的最低(不低于10万吨/年)生产规模的(不含开采型材的采石场);
2.同一独立山头存在二个(含)以上采石场开采的;
3.采石场与周边最小安全距离达不到要求的;
&&&&4.无正规设计或未按设计要求开采的;
5.未形成分台阶开采以及台阶高度、最终边坡角不符合设计及规程规范要求的;
6.未实现修路上顶、超前剥离的;
7.未实现平台上采掘、装载、运输作业的;
8.未遵循自上而下开采顺序的;
9.未实现中深孔爆破的;
10.未采用机械铲装、机械二次破碎的;
11.未达到安全生产标准化最低以上等级的;
12.采用分层开采未经安监、国土联合审查并经地方政府批准的;
13.其他不符合国家法规、标准、规范要求的。
三、严厉打击非法违法生产违规建设行为
各地要坚持政府统一领导、职能部门具体实施、安委办综合协调、各方联合行动的工作机制,对以下非法违法行为实施严厉打击:
1.未依法取得采矿许可证、工商营业执照、安全生产许可证等证照,擅自开采的;
2.关闭后擅自恢复生产的;
3.违反建设项目安全设施“三同时”规定,拒不执行安全监管指令,逾期未完善相关手续的;
4.未取得爆破作业单位许可证从事爆破作业的;
5.采矿许可证、安全生产许可证和爆破作业单位许可证到期未提出延期换证申请,经限期整改仍不申请办理延期换证手续的。
四、切实强化爆破作业及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管理
爆破作业单位要严格落实民爆物品购买、运输、存储和爆破作业的安全主体责任,严格落实民爆物品各项安全管理制度,严格遵守操作规程,坚决整改安全隐患,切实防止爆破作业事故和涉爆案件的发生。露天采石场企业应依法申办非营业性爆破作业单位许可证,鼓励未取得非营业性爆破作业单位许可证的露天采石场自主选择营业性爆破作业单位提供竞争性爆破服务,切实提升爆破技术和安全管理水平。
(一)存在以下情形之一的,一律不予审批民爆物品:
1.露天采石场证照不全或失效的;
2.新建、改建、扩建、整改工程未取得安全监管部门安全设施设计或整改设计批复的;
3.安监、国土部门责令停产并函告公安机关的;
4.未制定矿山爆破作业技术设计、施工组织设计书的;
5.爆破作业技术设计、施工组织设计书的有关参数涉及开采范围超过、台阶高度大于、平台宽度小于、边坡角陡于安全监管部门批准的矿山整体安全开采设计的;
6.爆破项目未按规定配备相应数量的爆破工程技术人员、爆破员、安全员的;
7.&营业性爆破作业单位未与矿山企业签订规范格式爆破服务合同、安全生产管理协议并报县级公安机关备案及报县级安监部门登记的。
(二)存在以下情形之一的,一律依法从严查处:
1.未按规定建立民爆物品领用、发放、清退登记制度、保存领取清退登记记录的;
2.未如实填写爆破现场记录或爆破日志的;
3.爆破工程技术人员、爆破员、安全员未在爆破作业现场认真履行职责的;
4.营业性爆破作业单位提供爆破服务存在资质挂靠、变相“卖炸药”、转包爆破作业项目、爆破作业人员挂靠等违法违规行为的;
5.爆破作业现场民爆物品临时存放点不符合安全要求的;
6.违规采用国家明令禁止和淘汰落后爆破工艺的;
7.非法制贩民爆物品或使用非法爆炸物品的。
五、强化露天采石场安全整合整治责任落实
露天采石场企业要严格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各级地方人民政府要加强对露天采石场安全整合整治工作的领导,支持、督促各级安全监管、国土资源(矿管)、公安等部门切实履职,共把露天采石场安全准入及整合整治关,切实强化露天采石场专项整合整治工作。
(一)严格落实企业主体责任,严厉打击违法违规行为。
1.露天采石场企业要严格落实企业主体责任,严格按照《非煤矿山外包工程安全管理暂行办法》(国家安全监管总局62号令)要求,严格外包采掘施工单位安全准入,签订规范格式的外包工程承包合同及安全生产管理协议,切实强化外包采掘施工单位及外包工程管理。
2.露天采石场企业要对照本通知要求,进行自查自纠,对不符合本通知要求的,一律立即停止生产并报当地县级安全监管、国土资源(矿管)、公安部门。同时,严格按照设计或整改方案实施整改,明确整改各阶段责任人员、内容、资金、时限、措施。
3.对1年内连续发生2起以上(含2起)死亡1至2人事故或发生1起死亡3人以上(含3人)事故的小型露天采石场,一律限期停产整改(期限最长不得超过1年),逾期未整改到位的,依法吊销相关证照,提请当地人民政府依法予以关闭。
4.对经整合整治验收合格后,再次出现破坏分层分台阶开采、上顶公路、台阶高度等不符合设计要求的露天采石场,各地安全监管、国土(矿管)部门要直接吊销其相关证照,函告公安部门停止审批民爆物品,并提请当地政府予以关闭。
5.进入露天采石场从事爆破作业的营业性爆破作业单位要严格按照《江西省公安机关爆破作业项目许可和管理工作规范》要求,进行自查自纠,严格依法依规提供爆破作业服务,配备相应的人员。对不符合本通知要求的,一律立即停止爆破作业,并将自查自纠情况报当地县级公安部门。
6.凡未对照本通知要求进行自查自纠或自查自纠不到位,存在重大事故隐患的,一律责令停止生产限期整改。同时,严格按有关法律法规要求的上限实施经济处罚。对露天采石场要撤销安全标准化达标等级,违法情节严重的爆破作业单位要吊销其爆破作业单位许可证。
(二)严格落实政府及部门监管责任,共把安全准入及监管关。
1.地方人民政府。(1)各级地方人民政府要切实加强对露天采石场安全整合整治工作的领导。(2)各级地方人民政府要组织安全监管、国土资源(矿管)、公安等部门,开展露天采石场安全整合整治工作,对辖区内的露天采石场进行全面排查,对发现的问题和隐患,督促相关部门严格按照本通知要求进行处置。(3)县级人民政府应组织县级安监部门、国土资源(矿管)部门、公安部门对照本通知要求,编制本县(市、区)露天采石场安全专项整合整治工作方案,工作方案要求明确辖区内整合整治采石场的数量及存在的问题,整合整治工作牵头单位及责任人,整合整治期限等内容。(4)乡镇政府要将本乡镇露天采石场安全整合整治工作纳入重点工作,对列入整合整治范畴的露天采石场要明确专人负责抓整合整治工作落实,并将落实情况定期报送县级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
2.安全监管部门。(1)严把新建露天采石场安全准入关,对不符合安全准入条件的,一律不予批准。(2)对本通知第二点4至12条等问题进行排查,对存在的问题下达执法文书,责令企业限期整改。(3)指导露天采石场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程规范实施整改。(4)对露天采石场企业与营业性爆破作业单位签订的爆破服务合同、安全生产管理协议进行登记。
3.国土资源(矿管)部门。(1)在总量控制、布局合理的前提下,严格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和本通知要求,严把新建露天采石场准入关。(2)对因采矿权设置问题(安全距离不足、一个山头多个开采主体、以自然山脊为界开采等)影响安全生产,被列入需整合整治范畴的现有露天采石场,责令矿山停止开采进行整治,符合条件的,积极引导业主实施整合,未达到安全标准前不得开采。(3)对超层越界开采的,立即下达执法文书,责令退回本矿区范围内开采,并依法按上限查处。(4)指导露天采石场按有关法律法规规程规范要求实施整改。(5)对未设立界桩的露天采石场,一律责令限期设立界桩。(6)对未达到安全生产条件的露天采石场,安监部门函告采矿许可证发证机关不予采矿许可证延续换证。
4.公安部门。(1)加强民用爆炸物品购买、运输、爆破作业的安全监督管理,对违反有关法律法规的依法进行查处。(2)对照本通知第四点第(一)项中的7类要求,严把民爆物品审批关。(3)对本通知第四点第(二)项中7类问题加强监督检查,对存在的问题下达执法文书,并依法查处。(4)加强对爆破作业单位的监督检查,发现资质条件不符合规定要求,未按照资质等级从事爆破作业的,依法按上限实施行政处罚;对违反国家有关标准和规范实施爆破作业情节严重的,或发生重大及以上爆破作业责任事故的,依法撤销其《爆破作业单位许可证》。&
(三)严格落实中介机构责任,充分发挥技术支撑作用。
安全中介机构必须依法独立开展安全中介活动,客观、如实地反映所评价和检测检验的安全事项,并对作出的安全评价结论和检测检验结果承担法律责任。要充分发挥技术支撑作用,为企业提供技术指导服务,为监管部门严格把好安全准入关及现场关。
1.设计单位。(1)在可行性研究阶段指导企业按规范进行设计规划,出具的设计文本不得出现本通知第一点第二款规定的7种不符合安全准入条件情况。(2)初步设计及整改方案设计内容必须包括服务年限内各年度开采区域、开采范围、开采顺序、各区域开采量等内容;(3)设计单位必须为企业出具施工图。
2.安全评价、检测检验单位。(1)对不具备本通知规定安全生产条件的露天采石场,一律不得出具结论合格的安全评价报告、安全检测检验报告。(2)发现所提供技术服务的露天采石场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必须报告当地安全监管部门。(3)对本单位2011年7月至今开展安全评价的露天采石场进行一次现状评价、安全检测检验回访服务,并将回访结果书面报省、市、县三级安全监管部门。
六、迅速组织开展露天采石场整合整治专项行动
(一)迅速行动部署。县级人民政府要立即组织开展露天采石场安全整合整治工作,编制本辖区露天采石场布局规划和整合整治工作方案,工作方案内容必须落实整合整治目标、资金、时限、责任人、举措,并报设区市安全生产委员会备案。
(二)明确工作原则。按照“先停产、后整合”的原则,对于被列为整合整治范围的露天采石场,安全监管部门要暂扣其安全生产许可证,国土资源(矿管)部门要暂扣其采矿许可证,公安部门要停止审批民爆物品。严禁边整改、边生产。凡拒不整合整治或者期限内未整合整治到位的,一律吊销其安全生产许可证、采矿许可证、爆破作业单位许可证,并提请地方人民政府予以关闭。
(三)明确工作要求。
1.整治工作要求。(1)编制整改设计。对列入整改范畴的露天采石场,必须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设计单位编制整改方案设计,经设区市安全监管部门审查批准后,方可按照批准的设计实施整改。(2)限供民爆物品。整改期间,公安部门要根据安全监管部门批准的整改设计批复,对其限供民爆物品,严禁边整改,边生产。(3)现场竣工验收。整治工程竣工后,整治主体应委托有相应资质的安全评价机构编制安全验收评价报告,报经安全监管部门组织进行整治工程安全设施竣工验收合格,并依法申请办理安全生产许可证后,方可进行生产。
2.整合工作要求。(1)对列入整合范畴的露天采石场,拟整合的各方签订整合协议后,县级国土资源(矿管)部门向市级国土资源(矿管)部门申请调整矿业权设置方案,省国土资源厅根据调整后的设置方案批准整合矿区空白区范围的协议出让。在完成储量地质报告编制及评审备案、采矿权价款有偿处置、安全预评价及备案等相关手续后,申请核发新的采矿许可证。(2)安全监管部门要督促其重新履行安全设施“三同时”手续,依法取得新的安全生产许可证后,方可投入生产。(3)颁发整合后的采矿许可证前,矿山应停止开采,停供民爆物品。整合后的安全整治期间,公安部门要根据安全监管部门批准的整改设计批复,对其限供民爆物品,严禁边整改,边生产
3.工作时限要求。(1)各设区市安全生产委员会要将辖区内各县(市、区)批准后的露天采石场布局规划和整合整治工作方案进行汇总,并于8月15日前分别报省安监局、省国土资源厅、省公安厅备案。(2)各地要严格按照工作方案时限要求,按期完成露天采石场安全专项整合整治。(3)各设区市安全生产委员会要组织国土(矿管)、公安等部门,对辖区内的露天采石场整合整治工作,于11月底前进行全面督查,并将本地露天采石场整合整治工作开展情况于12月10日前报省安监局汇总。(4)省安监局、省国土资源厅、省公安厅将适时对各地开展露天采石场安全整合整治情况进行专项督查。
(四)建立联合执法工作机制。
1.各级地方政府要加强领导,建立联席会议、联合执法、信息通报等制度。
2.各级地方政府要定期组织安全监管、国土资源(矿管)、公安等部门召开联席会议协商、研究、解决有关问题,共同加大对露天采石场的监管工作。
3.各级安全监管、国土资源(矿管)、公安等部门要在政府统一领导下,对存在的突出问题,开展联合执法行动,尤其要对非法违法生产、违规建设、拒不执行监管指令的露天采石场实施严厉打击。
(五)严格责任追究制度。对整合整治工作开展不力的地区,将在全省范围通报,并向省政府报告。对工作开展不力造成安全生产事故的,对有关责任单位及人员,一律依法严厉查处,追究责任。对未按本方案要求开展回访工作或回访工作开展不力存在严重问题的中介机构,一律暂停单位及个人资质;对未按要求报送或隐瞒回访结果的中介机构,造成安全生产事故的,一律依法严厉查处,严肃追究法律责任。对未按本方案要求开展设计工作的设计单位,一律列入黑名单,情节严重的严肃追究法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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