实业股份有限公司增加股东注册后可以增加股东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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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份转让给他人后,能不能请求系股东期间的盈利分配?
黄润森律师团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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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案情介绍】 &&&&原告:武汉市某桥梁公司(下称江桥公司)。&被告:武汉某桥梁公司(下称武桥公司)。 &&&&&原告江桥公司诉称:1992年10月,原告江桥公司经武汉市城乡建设管理委员会批准设立,注册资金3.2亿元人民币。同年江桥公司、武汉桥梁建设公司(下称桥建公司)、长江公路桥拆迁还建开发公司(下称还建公司)共同发起设立被告武桥公司。在1992年10月至1994年10月期间,被告武桥公司共有股份18790万股,其中原告江桥公司持有8010万股,占总股本的42.63%。依照被告武桥公司章程,该公司应当每年对公司税后利润进行分配。但在此期间,被告武桥公司未召开股东大会,对1992年10月至1993年8月期间红利也未制定具体分配方案。经调查和计算,在此期间被告武桥公司未分配利润为元,原告江桥公司应分得红利元(见股东红利计算表)。原告江桥公司曾于2001年11月向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就武桥公司诉其追偿欠款纠纷一案提出反诉,要求对上述年度未分配利润进行分配以冲抵其欠款。因该反诉与本诉系不同的法律关系,法院未予合并审理。现请求法院判令被告武桥公司向原告江桥公司支付1992年10月至日股东红利元及其利息,以及占用资金给原告江桥公司带来的利息损失。本案诉讼费及律师代理费均由被告武桥公司承担。 &&&&被告武桥公司辩称:1、原告江桥公司诉争内容是武桥公司在合资前的相关权益问题。武桥公司在1994年吸收香港新世界发展(中国)有限公司(下称香港新世界)参股变成中港公司,武桥公司原资产经重新估价后成为新武桥公司资产。此事实在章程等文件上有记载。原告江桥公司的权益已作处分,不应再向我方主张权益。2、依据股权转让协议,原告江桥公司于日已将其持有武桥公司的股权转入武汉三镇实业股份有限公司(下称实业公司),原告江桥公司已经不是新武桥公司的股东,无权向被告武桥公司主张权利。如果要主张,也只能由新股东主张。3、原告江桥公司从1992年起到现在从未向被告武桥公司主张过本案诉争权益,其诉讼请求已过诉讼时效。 &&&&法院审理查明,日,经武汉市经济体制改革委员会批准,原告江桥公司与武汉桥梁建设公司(下称号桥建公司)、长江公路拆迁还建公司(下称还建公司)共同发起设立被告武桥公司。被告武桥公司共有股份股,其中原告江桥公司持有股,占总股本的42.63%。武桥公司章程第五十八条规定,为保证公司的生产经营发展,维护股东权益,税后利润按下列比例进行分配,公积金20%、公益金10%、分红基金70%。每年具体分配方案由公司董事会视公司经营状况和发展需要制定,报股东会审定。该章程第五十九条规定,公司分配股利,按照股东持有的比例进行分配,分配股利的形式一般用现金也可用股票。原告江桥公司所举证的武桥公司1993年度企业法人年检报告、1993年会计报表、1994年会计报表记载有武桥公司未分配利润数据。 &&&&日武桥公司召开股东会,与会股东代表一致同意以增资扩股方式吸收香港新世界参股,通过了《参股合同》及《公司章程修正案》,并形成股东会决议。上述《参股合同》载明,参股后,武桥公司注册资本为50285万元人民币,股份总数为50285万股,其中中方(原三家发起人持有)股份为25714万股,占股份总数的51.14%,香港新世界持有股份为24571万股,占股份总数的48.86%,公司股份每股面值1元,按1:3.5溢价发行,溢价部分进入资本公积金。上述《公司章程修正案》亦注明武桥公司注册资本为50285万元人民币,总股本为50285万股,公司股份每股面值1元,按1:3.5溢价发行,溢价部分进入资本公积金。其中,中方发起人之一江桥公司为228万股,占总股本的0.46%,并规定了董事会制定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股东会审议批准公司的利润分配和弥补亏损方案等条款。 &&&&日武桥公司向武汉市外资办提交《关于武桥公司吸收外资参股的请示》。该请示主要内容是,根据与香港新世界签订的《参股合同》,武桥公司原中方三家发起人(国有股)以评估后的净资产9亿元人民币折股2.571亿股,占总股本的51.14%,港方以现金8.6亿元人民币折股2.457亿股,占总股本的48.86%,吸收外资参股后的武桥公司将成为中外合资的股份制企业。日,武汉市外经贸委向中华人民共和国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提交《武汉市外经贸委关于武桥公司吸收外资参股的请示》。中华人民共和国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于日批复同意设立外商投资武桥公司。在此之前,武汉市审计事务所作出武审事估字(94)第108号武桥公司资产评估报告书。该评估报告主要内容是,依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武桥公司接受香港新世界参股,转为外商参股的股份有限公司。本次评估的资产为武桥公司中方资产,评估基准日期为日,将武桥公司未分配利润、盈余公积金、资本公积金等转为实收资本后,该公司净资产评估为9亿余元。武汉市国有资产管理局对上述评估结果予以了确认。武汉会计师事务所对武桥公司国有资本进行了验证,确认武桥公司截止日资产净值为人民币9亿余元,其中江桥公司为800万元。尔后,江桥公司将其注册资金3.2亿元降低为800万元,并办理了工商登记变更手续。至此,香港新世界参股武桥公司,武桥公司成为由港资和内资参股的合资企业。江桥公司作为武桥公司的内资股东之一,其拥有武桥公司228万股股权,占总股本的0.46%。 &&&&日实业公司与桥建公司、江桥公司、还建公司签订股权转让协议。该协议约定,桥建公司、江桥公司、还建公司自愿将其持有的武桥公司25714万股的股份(其中江桥公司228万股)全部转让给实业公司。日武汉市人民政府批复同意实业公司收购武桥公司中方股东持有的全部股权,其中含江桥公司0.46%的股权。此后,实业公司更名为武汉三镇实业控股股份有限公司。日实业公司与桥建公司、江桥公司、还建公司又签订股权转让补充协议。该补充协议约定,鉴于实业公司已更名,对日的协议作出补充协议,协议各方确认,所有关于此次武桥公司中方股权转让有关的文件及所从事的一切经济法律事务,需由实业公司承担的权利和义务均由更名后的实业公司承担。 &&&&日武汉市外商投资办公室向中华人民共和国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报告上述武桥公司中方转股的情况。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下发《关于同意武桥公司中方转股的批复》。该批复主要内容是,1、同意实业公司与桥建公司、江桥公司、还建公司于日签订股权转让协议,同意实业公司受让武桥公司中方股东的全部股份(共计51.14%,其中桥建公司占50%,江桥公司占0.46%,还建公司占0.68%)。2、由于实业公司于日更名,同意更名后的实业公司与桥建公司、江桥公司、还建公司于日签订的股权转让补充协议。3、同意武桥公司的投资方实业公司、香港新世界于日签订的公司章程修改协议。请通知企业凭此批复办理批准证书,并凭批准证书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注册登记手续。此后,武桥公司办理了中外合资股份有限公司企业法人营业执照。 &&&&另外,原告江桥公司还提供了日实业公司与桥建公司、江桥公司、还建公司签订的股权转让终止协议书的证据。该协议约定,终止日签订的51.14%《股权转让协议》,承认并继续履行日签订的武桥公司22%的《股权转让协议》。但原告江桥公司未提供日签订的武桥公司22%的《股权转让协议》的证据。原告江桥公司还提供其委托律师的委托代理合同及代理费发票各一份,但未提供其支付代理费的财务凭证证据。原告江桥公司还提供其自行计算的该公司在1992年10月至日应从武桥公司分得红利为元的清单一份。原告江桥公司曾于2001年11向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就武桥公司诉其追偿欠款纠纷一案提出反诉,要求对上述年度未分配利润进行分配以冲抵其欠款。因该反诉与本诉系不同的法律关系,法院未予合并审理。&【焦点透视】 &&&&本案的争议焦点有三个: &&&&1、关于原告的诉权问题。一种意见认为,依据股权转让协议,原告江桥公司于日已将其持有武桥公司的股权转入武汉三镇实业股份有限公司(下称实业公司),原告江桥公司已经不是新武桥公司的股东,无权向被告武桥公司主张权利。如果要主张,也只能由新股东主张。另一种意见认为,原告1992年10月至1993年8月系武桥公司的股东,应享有诉权。 &&&&2、关于原告的红利分配权问题。一种意见认为,依照被告武桥公司章程,该公司应当每年对公司税后利润进行分配。但在此期间,被告武桥公司未召开股东大会,对1992年10月至1993年8月期间红利也未制定具体分配方案,未分配利润。被告武桥公司向原告江桥公司支付1992年10月至日股东红利元及其利息,以及占用资金给原告江桥公司带来的利息损失。另一种意见认为:(1)原告江桥公司诉争内容是武桥公司在合资前的相关权益问题。武桥公司在1994年吸收香港新世界发展(中国)有限公司(下称香港新世界)参股变成中港公司,武桥公司原资产经重新估价后成为新武桥公司资产。此事实在章程等文件上有记载。原告江桥公司的权益已作处分,不应再主张权益。 &&&&3、关于诉讼时效问题。一种意见认为,原告江桥公司从1992年起到现在从未向被告武桥公司主张过本案诉争权益,其诉讼请求已过诉讼时效。另一种意见认为,原告江桥公司曾于2001年11月向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就武桥公司诉其追偿欠款纠纷一案提出反诉,要求对上述年度未分配利润进行分配以冲抵其欠款。因该反诉与本诉系不同的法律关系,法院未予合并审理。应视为诉讼时效中断,因此原告的诉讼请求未超过诉讼时效。&【审判推理】 &&&&法院经审理后认为:自1992年9月原告江桥公司与桥建公司、还建公司发起成立被告武桥公司时起,至1998年12月原告江桥公司将其持有的被告武桥公司股份全部转让时止,原告江桥公司与被告武桥公司系股东与股份有限公司的关系。本案原告江桥公司向被告武桥公司主张1992年10月至日期间的股权红利,系股东与股份有限公司之间的纠纷。被告武桥公司作为股份有限公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制定了公司章程,因此,该公司应当按照公司法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对股东进行股权红利分配。由于武桥公司根据日股东会决议,武桥公司以增资扩股方式吸收香港新世界发展(中国)有限公司参股,该公司截至日前的资本公积金、盈余公积金及未分配利润均转为国有法人资本金,并作为外商参股企业的验资依据。经中华人民共和国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审批和武汉市国有资产管理局确认,香港新世界参股后的武桥公司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了中外合资企业法人注册登记手续。原告江桥公司作为当时武桥公司的股东同意降低其在武桥公司的股份份额,办理了工商登记变更手续,执行了股东会决议。故武桥公司实际已将其日前的利润以转为实收资本的方式向原股东进行了分配。现原告江桥公司要求被告武桥公司分配其1992年10月至日的利润,已包含在武桥公司自成立开始至日利润范围之内。原告江桥公司作为被告武桥公司原股东之一,对武桥公司日之前已分配的利润再次要求以现金的形式分配1992年10月至日期间武桥公司的利润,既不能提供武桥公司董事会决定将公司利润以现金形式分配的证据,也不能提供武桥公司股东大会审议批准将公司利润分配现金的证据,其单方要求分配股东红利没有事实依据,也不符合公司法和武桥公司章程的规定。 &&&&综上,原告江桥公司作为被告武桥公司的原股东虽有权提起诉讼主张其股东权益,但因其主张以现金方式分配1992年10月至日期间武桥公司利润的诉讼请求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不能得到法律保护。故对原告江桥公司要求被告武桥公司向其支付股东红利元及利息和占用资金的利息损失、为此所支付的律师代理费等诉讼请求,法院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八条之规定,判决驳回原告江桥公司的诉讼请求。&【法官思考】 &&&&本案系股东与股份有限公司之间的公司盈利分配权纠纷。 &&&&1、关于原告的诉权问题。股东与股份有限公司之间的公司盈利分配权纠纷作为股东权益损害赔偿请求之诉,根据公司法的规定,原告为持有公司股份的股东,但对作为原告股东是否记名,持有的股份是普通股还是特别股,持股时间等均未规定。有人认为,在这类诉讼中,为规制滥用诉权的行为,应对原告的资格作必要的限制,如在持股时间上,原告股东应是在侵权行为发生时即是持有公司股份的自然人或法人;同时,股东从起诉到判决结案期间必须始终持有股份,不得转让或抛弃,否则,丧失原告主体资格。按照这个标准,此案应驳回原告的起诉。我们认为,我国公司法第一条明确把保护股东权益作为公司法立法的指导思想,股东盈利分配权是民事权利的一种,股东尤其是中小股东与股份有限公司相比,处于弱者地位,因此不宜对股东的诉讼请求权作过多的限制,因股东合法权益受到本公司侵害而引起的诉讼,只要没有超过诉讼时效,法院应予以保护。此案中原告江桥公司是武桥公司的共同发起人之一,在1992年10月至1994年10月间,持有武桥公司的股份8010万股,占股本的42.63%。武桥公司在1992年10月至1993年8月享有武桥公司的合法有效的股东身份,按照武桥公司的章程,该公司应当对每年的税后利润进行分配,但在此期间,如果有事实证明,被告武桥公司未召开股东大会,对1992年10月至1993年8月期间红利也未制定具体的分配方案,即是对股东权益的侵犯,原告享有的权利应受法律的保护,因此本案一审法院认定江桥公司的原股东有权提起诉讼主张其股东权益是正确的。 &&&&2、关于此案的诉讼时效问题。根据诉讼时效理论,与一定事实关系或法律关系相始终的权利是不受时效限制的,本案中,原告在拥有股东身份期间是不受诉讼时效限制的,也就是说,原告只要具有股东的身份,不论股份有限公司侵害股东的权利持续多长时间,股东的损害赔偿请求权都受法律的保护,但在股东转让或抛弃股份时起,应视为“股东知道或应当知道其权利受到侵犯”,即应适用2年的诉讼时效期间,诉讼时效开始起算。从本案的事实来看,原告江桥公司从1992年至日,在将其持有的股份转入实业公司之前,其诉权是不受时效的限制的。1998年4月至2003年,本案原告一直未请求分配利润,超过了我国民法通则规定的两年诉讼时效期间,因此,依照《民法通则》第135、137条关于诉讼时效期间及超过诉讼时效不予保护的规定,法院应就此驳回原告江桥公司的诉讼请求。原告江桥公司诉称,江桥公司曾于2001年11月向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就其追索欠款纠纷一案提出反诉,要求对上述年度未分配利润进行分配以冲抵其欠款。因反诉与本诉系不同的法律关系,法院未合并审理。这种情况是否应认定诉讼时效中断?所谓时效期间的中断,指在有法定事由发生时,此前计算的时效期间全归无效,待中断事由消灭后时效期间重新计算。提起诉讼虽然是时效中断的原因,但1998年4月至2001年11月,原告也一直未请求分配利润,也过了2年的普通时效期间,只要对方当事人以诉讼时效已过进行抗辩,就不能算诉讼时效的中断。因此,本案虽然被告就诉讼时效问题提出了反诉,但法院未就此作出判决,从诉讼时效分析,本案原告即丧失了胜诉权。&&&&&3、关于江桥公司的利润是否已经分配的问题。股份有限公司利润即公司盈余,是公司在一定时期内生产经营的成果,包括营业利润、投资收益和营业外收入净额。根据我国公司法第一百七十七条规定:“公司弥补亏损和提取公积金、法定公益金后所余利润,有限责任公司按照股东的出资比例分配,股份有限公司按照股东持有的股份比例分配”。因此,公司每年取得的利润应依法作出各项扣除,才能向股东和职工以股息、红利形式分配。按照我国现行做法,公司税后利润应按照以下顺序分配:(1)弥补亏损;(2)提取法定盈余公积金;(3)提取公益金;(4)支持优先股股利;(5)支付普通股股利。公司可分配利润,采取股息和红利的形式。股息是按照股东所持有的股份的比例由公司分配给股东的利润。红利是指在股息分配以后再增加的分配,红利除按股份数分配给股东外,还可以发给公司职工。每个会计年度的利润分配,一般由董事会在认可的会计文书,确认有可分的金额后提出分配方案,以股东大会审议确认后实行。股利分配对象是所在公司宣布股息之日前持有股份的人。如果是记名股则是公司宣布股息之日在公司的股东名册上登记股份的人。按照武桥公司的章程第五十八条规定,税后利润按下列比例进行分配,公积金20%、公益金10%、分红基金70%。每年具体分配方案由公司董事会视公司经营状况和发展需要制定,报股东会审定。该章程第五十九条规定,公司分配股利,按照股东持有的比例进行分配,分配股利的形式一般用现金也可用股票。武桥公司应当按照公司法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对股东进行股权盈利的分配。但1992年10月至1993年8月期间的红利被告武桥公司董事会未制定具体的分配方案,也未召开股东大会。直到日武桥公司召开股东会,与会股东代表一致同意以增资扩股方式吸收香港新世界参股,通过了《参股合同》及《公司章程修正案》,并形成股东会决议。《参股合同》、《公司章程修正案》载明了武桥公司注册资本、股份总数、中方和港方股份所占比例、每股面值、溢价发行及溢价部分进入资本公积金等。并载明中方发起人之一江桥公司为228万股,占总股本的0.46%,并规定董事会制定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股东会审议批准公司的利润分配和弥补亏损方案等条款。武桥公司按照法律法规的规定完成了有关审批手续,并委托武汉市审计事务所对武桥公司的中方资产进行了评估。武汉市审计事务所作出武审事估字(94)第108号武桥公司资产评估报告书,报告书载明,本次评估的资产为武桥公司中方资产,评估基准日期为日,将武桥公司未分配利润、盈余公积金、资本公积金等转为实收资本后,该公司净资产评估为9亿余元。武汉市国有资产管理局对上述评估结果予以了确认。武汉会计师事务所对武桥公司国有资本进行了验证,确认武桥公司截止日资产净值为人民币9亿余元,其中江桥公司为800万元。尔后,江桥公司将其注册资金3.2亿元降低为800万元,并办理了工商登记变更手续。至此,武桥公司原中方三家发起人(国有股)以重估后的净资产9亿元人民币折股2.571亿股,占总股本的51.14%,港方以现金8.6亿元人民币折股2.457亿股,占总股本的48.86%,吸收外资参股后的武桥公司成为中外合资的股份制企业。江桥公司作为武桥公司的内资股东之一,其拥有武桥公司228万股股权,占总股本的0.46%。故武桥公司实际已将其日前的利润以转为实收资本的方式向原股东进行了分配。从上述事实可以看出,吸收香港新世界参股、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在程序和实体方面都符合法律规定,且是股东真实的意思表示。现原告江桥公司要求被告武桥公司分配其1992年10月至日的利润,已包含在武桥公司自成立开始至日实有资本的范围之内。原告江桥公司的权益已作处分,不应再就同一事实主张权益,据此,一审法院驳回江桥公司的诉讼请求是正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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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起3个公司名称的字号(以备查询用),):  ???3:  填写委托书及协议书????,出验资报告 → 递交资料给工商局???。全部时间约为15-20个工作日:  ?2、股东(出资人)二个以上(自然人或法人均可)?2。  (二)提供资料:身份证  :  成立公司需要一系列的申请程序:预付50%。  ,是指依照《公司法》设立的股东以其出资额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印章等各个服务环节、有已确定的公司住所(经营场所??。  (四)办理时间;  ,备案。  。  (一)必备的条件。  ,交付有关执照?(1)自然人股东??1?、印章时结清、验资,公司以其全部资产对公司的债务承担责任的一种企业法人组织形式,包括办理工商登记,50万为xx元、组织机构代码登记,要求要商业楼)、股东资格证明?(3)事业、税务:视营业范围而定  3??,100万为 xx元,申请执照 → 领到执照后刻章、注册资本、入资凭证?(2)企业法人  有限责任公司设立  ???1?:  ,预付50%费用 → 查名 → 拿股东身份证取名称核准通知书 → 凭通知书到银行开投资账户注资 → 会计师事务所验资。  (五)办事程序?:法人的证书复印件加盖单位的公章  、公司住所(经营场所)房屋租赁合同: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加盖工商局备案章  、社团法人。付款方式为?有限责任公司、拟办北京公司的章程(可由我方提供)  (三)所需费用  全部费用为人民币视注册资本而定(包出注册资金10万为xx元?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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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名称中不使用国民经济行业类别用语表述企业所从事行业的,那么需要满足《企业名称登记管理实施办法》第十八条的条件,而是用“实业”二字,如果不用具体的行业特点:
(一)企业经济活动性质分别属于国民经济行业5个以上大类;
(三)与同一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核准或者登记注册的企业名称中字号不相同,应当符合以下条件;
(二)企业注册资本(或注册资金)1亿元以上或者是企业集团的母公司因为公司名称里面都要有行业特点描述的
一人有限公司要10万资金,2人以上需要3万就行。注册公司流程: 1、企业名称预先登记 2、企业设立登记 3、前置审批 前置审批是指企业登记注册前,政府行业主管部门对企业经营资格的审查。一般企业不需要。 4、交存企业注册资金 5、办理法定验资手续 6、工商注册的审批、领取营业执照 7、企业印章备案及刻制 8、企业法人代码登记 9、税务登记 10、国税登记(国地税登记证已经合一,在地方税务填表打照,国税登记) 11、开设银行账号 12、开转资证明和划转资金 13、统计登记 14、社会保险登记 民宅可以作为商用 只要去当地的居委会或者业委会开具一个同意民宅变为商用的证明就可以了.不懂的话可以看我用户名
注册深圳公司流程:3013年3月后注册公司流程。1、核准公司名称2、前置批文(需要才办理)3、刻各股东私章4、在银行开立验资帐户5、注入公司注册资金6、出具银行验资报告7、办理 公司营业执照(正副本)8、刻公章、财务章及备案9、办理 组织机构代码证(正副本) 及 IC卡10、办理 税务登记证(正副本)注册费用是按你的公司的个个方面来收取的。资金啊。要不要做环保啊什么的。有了这些才好说费用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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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门在外也不愁实业公司的经营范围及方式与其他公司的区别?_百度知道
实业公司的经营范围及方式与其他公司的区别?
想了解实业公司与其他公司的经营方式,以及经验范围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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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股东出资达到法定资本最低限额、行政法规规定需要经有关部门审批的,单一投资主体的。股东以货币出资的,依照法律。
(三)股东共同制定公司章程,应当由交付该出资的股东补交其差额。对作为出资的实物。
公司营业执照签发日期,不予登记,公司设立时的其他股东对其承担连带责任。
股东不按照前款规定缴纳所认缴的出资;
(五)股东的权利和义务;
(五)出资证明书的编号和核发日期,应当将货币出资足额存入准备设立的有限责任公司在银行开设的临时账户、职权,必须进行评估作价。
股东应当在公司章程上签名。
第二十条 有限责任公司由二个以上五十个以下股东共同出资设立。
第二十八条 有限责任公司成立后,发给公司营业执照、缴纳的出资额和出资日期。
第三十条 有限责任公司成立后、非专利技术或者土地使用权出资的。
有限责任公司成立后设立分公司;
(四)股东的姓名或者名称:
(一)公司名称。土地使用权的评估作价;
(四)科技开发;对不符合本法规定条件的;
(三)公司注册资本,”咨询”等公司性质加以说明的字眼而已.所谓”实业有限公司”。
第二十一条 本法施行前已设立的国有企业。
第二十三条 有限责任公司的注册资本为在公司登记机关登记的全体股东实缴的出资额;
(二)公司登记日期;
(十一)股东认为需要规定的其他事项;
(五)有固定的生产经营场所和必要的生产经营条件。
第二十二条 有限责任公司章程应当载明下列事项,应当向股东签发出资证明书:
(一)公司名称和住所;
(二)以商品批发为主的公司人民币五十万元,不得高估或者低估作价。
第二十七条 股东的全部出资经法定的验资机构验资后,必须经法定的验资机构验资并出具证明、工业产权;
(四)股东的姓名或者名称、工业产权、行政法规另行规定,应当由公司法定代表人向公司登记机关申请登记,应当在申请设立登记时提交批准文件,”贸易”,可以改建为前条第一款规定的有限责任公司;
(三)以商业零售为主的公司人民币三十万元、非专利技术,符合本法规定设立有限责任公司条件的。
第二十四条 股东可以用货币出资;多个投资主体的。
国家授权投资的机构或者国家授权的部门可以单独投资设立国有独资的有限责任公司、议事规则,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国有企业改建为公司的实施步骤和具体办法。
出资证明书应当载明下列事项。
以工业产权、盖章,领取营业执照、非专利技术作价出资的金额不得超过有限责任公司注册资本的百分之二十,应当依法办理其财产权的转移手续,国家对采用高新技术成果有特别规定的除外,领取营业执照;
(九)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应当就所设分公司向公司登记机关申请登记,由国务院另行规定;以实物:
(一)股东符合法定人数,提交公司登记申请书。
第二十六条 股东全部缴纳出资后、服务性公司人民币十万元。
特定行业的有限责任公司注册资本最低限额需高于前款所定限额的,建立符合有限责任公司要求的组织机构,也可以用实物、非专利技术或者土地使用权。
第二十九条 设立有限责任公司的同时设立分公司的、行政法规的规定办理。
有限责任公司的注册资本不得少于下列最低限额、验资证明等文件、土地使用权的实际价额显著低于公司章程所定价额的;
(六)股东的出资方式和出资额;
(四)有公司名称、工业产权。
第二十五条 股东应当足额缴纳公司章程中规定的各自所认缴的出资额,一般指以兴办经济实体为主营业务的有限公司.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节选
第二章 有限责任公司的设立
第一节 设立
第十九条 设立有限责任公司;
(二)公司经营范围、工业产权:
(一)以生产经营为主的公司人民币五十万元;
(三)公司注册资本,由法律,为有限责任公司成立日期,发现作为出资的实物,予以登记,由全体股东指定的代表或者共同委托的代理人向公司登记机关申请设立登记。
公司登记机关对符合本法规定条件的;
(七)股东转让出资的条件,可以依照本法改建为国有独资的有限责任公司;
(十)公司的解散事由与清算办法,应当向已足额缴纳出资的股东承担违约责任、公司章程,核实财产、咨询、非专利技术、土地使用权作价出资;
(八)公司的机构及其产生办法没有区别。
出资证明书由公司盖章.”实业有限公司”只不过是相对”发展”,因为它们本身就不具对比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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