养老保险个人缴费划入账户金额额为零的情况,养老保险缴费月数市1,为何缴费金额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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养老保险缴费标准、待遇标准查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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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6、用人单位及其职工依法参保后,可以享受哪些社会保险待遇?
&&& ⑴养老保险:参保职工达到国家法定退休年龄且缴费年限累计满15年及以上的可按月领取基本养老金。⑵失业保险:参保职工累计缴费满1年及以上的,在失业期间可申请领取失业保险金、门诊医疗补助费,还可享受职业培训、职业介绍补贴等待遇;领取失业保险金的期限最长不超过24个月。⑶工伤保险:工伤职工治疗工伤或职业病所需的医疗费可报销70%--90%;另外还有工伤津贴、伤残待遇和死亡待遇。⑷生育保险:生育保险待遇由生育津贴、围产期体检费、生育医疗费和生育引起疾病的医疗费四部分组成。⑸医疗保险:按北政发[2000]44号及北政办[2004]4号文的有关规定办理。详细待遇请留意后续专栏内容。
&&& 养老保险的概念及待遇计发
&&& 1、什么是养老保险?
&&& 养老保险是国家和社会根据一定的法律和法规,为保障劳动者在达到国家规定的解除劳动义务的劳动年限界限以后,或因年老丧失劳动能力退出劳动岗位后的基本生活而建立的一种社会保险制度。
&&& 2、基本养老保险的征缴范围
&&& 国有企业、城镇集体企业、外商投资企业、城镇私营企业和其他城镇企业及其职工,实行企业化管理的事业单位及其职工;未纳入机关事业单位职工退休制度的机关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中非在编且不属财政统发工资的人员,以及民办非企业单位的从业人员;城镇个体工商户和灵活就业人员。
&&& 3、基本养老保险费的缴费标准及个人账户如何建立?
&&& 应缴养老保险费=缴费基数×缴费比例。缴费比例为28%,其中:单位部分20%,个人部分8%。缴费基数实行一年一定,职工个人缴费按其本人上年度月平均工资收入作为缴费基数。单位缴费基数为全部职工个人缴费基数之和。职工缴费基数不足上年度广西区城镇单位在岗职工平均工资60%的,按上年度广西区城镇单位在岗职工平均工资60%为缴费基数;超过上年度广西区城镇单位在岗职工平均工资300%的,按上年度广西区城镇单位在岗职工平均工资300%为缴费基数。
&&& 广西建立基本养老保险个人账户时间统一为日。⑴1996年7月至2005年12月按照参保职工缴费工资11%的数额为其建立基本养老保险个人账户,其中个人缴费全部划入个人账户,其余部分从企业缴费中划入。⑵日起,个人账户的规模统一由本人缴费工资的11%调整为8%,全部由个人缴费形成,单位缴费不再划入。⑶个人账户储存额每年计算一次利息,利息并入个人账户。
&&& 4、养老金如何计发?
&&& 根据桂政发[2006]54号文件规定,已参加我区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人员(含个体工商户及其雇工、灵活就业人员),日后达到国家法定退休年龄,且单位和个人按规定履行了缴费义务,缴费年限(含视同缴费年限)累计满15年以上的,退休后按以下办法计发基本养老金:
&&& ⑴建立个人账户后参保缴费、日后退休的人员,退休后按月计发的基本养老金,由基础养老金和个人账户养老金两部分组成。
&&& ⑵建立个人账户前参保缴费、日后退休的人员,退休后按月计发的基本养老金,由基础养老金、个人账户养老金和过渡性养老金三部分组成。
&&& 5、申领养老金需要什么材料?
&&& ⑴职工(含失业职工)需提供:劳动或人事部门退休批文、人事档案和身份证原件。
&&& ⑵个体工商户或灵活就业人员需提供:个人申请书、基本养老金申请表、户口及身份证(原件)和缴纳养老保险费手续及材料。
&&& 6、退休人员死亡后有何待遇?
&&& ⑴丧葬补助费;⑵一次性生活困难补助费;⑶符合供养条件的,可享受供养直系亲属救济费。
&&& 7、符合领取基本养老金的人员,每年如何办理资格认证?
&&& 每年8月至10月的15号至30号(节假日除外)到所属劳动保障事务所(社区)进行资格认证。
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暂行办法
&&& 1、国家出台统一的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办法的意义?
&&& 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转发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财政部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暂行办法的通知》(国办发[2009]66号)的规定,从今年1月1日开始,新的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办法在全国正式实施。
&&& 过去几年中,由于参保人员流动就业时只能转移个人账户资金,不能转移单位缴费等原因,造成养老保险关系转续困难,致使一些人员特别是农民工大量退保。退保后,原来已经建立的养老保险权益就终止了,重新参保后缴费年限要重新算起,这实际上损害了这些参保人员的养老保险权益。国家制定的《暂行办法》规定不再办理退保,如果你在城镇就业并继续参保缴费,无论你流动到哪个地区就业参保,即使中间有中断,缴费年限都可以相加计算,个人账户储存额合并计算,到符合待遇领取条件时就可以和城镇职工一样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暂行办法》的出台实施,是一项重大的惠民政策,是一件利民生的好事、顺民意的实事。有利于完善社会保障体系建设,有利于促进城乡统筹和推动工业化、城镇化发展。把退保改为转保和续保,说到底对参保人员特别是农民工是有利的,是对他们长远的养老保险权益负责。
&&& 2、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的办法
&&& 参保人员跨省流动就业的,由原参保所在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开具参保缴费证明,其基本养老保险关系应随同转移到新参保地。参保人员达到基本养老保险待遇领取条件的,其在各地的参保缴费年限合并计算,个人账户储存额(含本息)累计计算;未达到待遇领取年龄前,不得终止基本养老保险关系并办理退保手续;其中出国定居和到香港、澳门、台湾地区定居的,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已经按国家规定领取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的人员,不再转移基本养老保险关系。
&&& 参保人员跨省流动就业转移基本养老保险关系时,按下列方法计算转移资金:⑴个人账户储存额:日之前按个人缴费累计本息计算转移,日后按计入个人账户全部储存额计算转移。⑵统筹基金(单位缴费):以本人日后各年度实际缴费工资为基数,按12%的总和转移,参保缴费不足1年的,按实际缴费月数计算转移。
&&& 3、跨省流动就业的参保人员达到基本养老保险待遇领取条件时,如何确定其待遇领取地?
&&& ⑴基本养老保险关系在户籍所在地的,由户籍所在地负责办理待遇领取手续,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⑵基本养老保险关系不在户籍所在地,而在其基本养老保险关系所在地累计缴费年限满10年的,在该地办理待遇领取手续,享受当地基本养老保险待遇。⑶基本养老保险关系不在户籍所在地,且在其基本养老保险关系所在地累计缴费年限不满10年的,将其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回上一个缴费年限满10年的原参保地办理待遇领取手续,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⑷基本养老保险关系不在户籍所在地,且在每个参保地的累计缴费年限均不满10年的,将其基本养老保险关系及相应资金归集到户籍所在地,由户籍所在地按规定办理待遇领取手续,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
如何办理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手续
&&& 1、参保人员跨省流动就业的如何办理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续手续?&&& 对于参保人员跨省流动就业的,转移养老保险关系需要走三个流程,新参保地审核转移接续申请并向原参保地发出同意接收函――原参保地办理转移手续――新参保地接受转移手续和资金,三个流程走完之后即可办妥转移接续手续。新的转移手续极大地方便了参保人,参保人只要申请即可,剩下的工作将由两地社保部门进行对接转移。具体的业务流程:&&& ⑴参保人员跨省流动前,用人单位或参保人员到原参保地社保经办机构申请开具《基本养老保险参保缴费凭证》,对有欠费的参保人员,社保经办机构要告知欠费情况并提醒其及时补缴。&&& ⑵参保人员在新就业地按规定建立基本养老保险关系和缴费后,由用人单位或参保人员向新参保地社保经办机构提出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的书面申请。&&& ⑶新参保地社保经办机构在15个工作日内,审核转移接续申请,对符合本办法规定条件的,向参保人员原基本养老保险关系所在地的社保经办机构发出同意接收函,并提供相关信息;对不符合转移接续条件的,向申请单位或参保人员作出书面说明。&&& ⑷原基本养老保险关系所在地社保经办机构在接到同意接收函的15个工作日内,办理好转移接续的各项手续。&&& ⑸新参保地经办机构在收到参保人员原基本养老保险关系所在地社保经办机构转移的基本养老保险关系和资金后,应在15个工作日内办结有关手续,并将确认情况及时通知用人单位或参保人员。&&& 2、广西行政区域内基本养老保险关系的转移接续问题?&&& 在广西行政区域内建立基本养老保险关系或建立临时基本养老保险关系缴费账户的人员,在广西行政区域内各市、县之间流动就业并参保的,由转入地养老保险经办机构办理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手续,养老保险基金不转移。流动前,用人单位或参保人员可到养老保险经办机构申请打印《基本养老保险参保缴费凭证》。&&& 具体的业务流程:&&& ⑴用人单位或参保人员向新就业参保地养老保险经办机构提出转入申请时,须填写《自治区行政区域内基本养老关系转移接续申请表》,并提供参保人的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劳动关系建立相关材料。&&& ⑵新参保地养老保险经办机构受理后,在10个工作日内与原参保地养老保险经办机构联系转入事宜,并向其发出参保人的《申请表》。&&& ⑶原参保地养老保险经办机构在接到《申请表》并对个人参保情况审核无误后,在10个工作日内按规定办理其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 ⑷新参保地养老保险经办机构按规定办理转入后,在10个工作日内为参保人员建立个人账户。&&& 3、何种情况下需建立临时基本养老保险缴费账户?&&& 参保人员未返回户籍所在地就业参保的,由新参保地的社保经办机构为其及时办理转移接续。但对男性年满50周岁和女性年满40周岁的,应在原参保地继续保留基本养老保险关系,同时在新参保地建立临时基本养老保险缴费账户,记录单位及个人全部缴费。&&& 4、如何处理多重养老保险关系?&&& 参保人员流动就业,同时在两地以上存续基本养老保险关系的,在办理转移接续基本养老保险关系时,按如下办法处理:⑴跨省转移的: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与本人协商确定保留其中一个基本养老保险关系和个人账户,同期其他关系予以清理,个人账户储存额退还本人,相应的个人缴费年限不重复计算。⑵广西区内转移的:属于在同一时间内发生的多个账户缴费,只能保留最晚建账参保地的个人账户,其它个人账户中个人缴费部分转移合并到保留的个人账户,缴费基数按最晚建账参保地实际缴费基数确定。
&&& 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知识
&&& 1、什么是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
&&& 农村社会养老保险是以保障农村居民年老时基本生活为目的,是不以盈利为目的的带有社会福利性质的国家社会保障制度。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是在总结完善我国上世纪90年代开展的农村社会养老保险(简称老农保)制度的基础上建立起来的一项崭新制度。
&&& 2、为什么要开展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
&&& 大家知道,目前农民的养老问题主要是以土地、家庭保障为主,仍然依靠传统的“养儿防老”办法。但是,随着农村经济改革的步步深入,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发展和完善,计划生育基本国策的深入贯彻,“4.2.1”家庭人员结构将普遍出现,农村传统的家庭养老保障能力越来越弱。根据世界许多国家的实践经验,解决养老问题将来主要靠社会保险。我国为了解决农民的养老问题,从二十世纪九十年代初期就开始在农村探索建立社会养老保险制度(简称老农保),但政府财力有限,老农保采取储蓄积累模式,养老基金主要依靠农民个人缴纳,财政没有资金投入,农民受益低微,没有吸引力,更无法从根本上解除农民的养老后顾之忧。
&&& 党中央、国务院高瞻远瞩,审时度势,在大力推进一系列惠农政策,实现农民“种地不交税、上学不付费、看病不太贵”的基础上,针对老农保在实施中面临的新情况、新问题,决定从2009年在全国范围内开展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试点(简称新农保),逐步解除农民的后顾之忧,实现“养老不犯愁”的目标。
&&& 目前,我市在银海区行政区域内开展新农保试点。
&&& 3、参加新农保的条件、手续、缴费及缴费标准?
&&& 凡是年满16周岁(不含在校学生)、未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农村居民,可以在户籍所在地自愿参加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
符合参保条件的农村居民,需携带户口本、居民身份证原件、到户口所在地村委或乡镇事务所,提出新农保参保申请,填写《参保登记表》。
由社保经办机构将符合参保条件的人员名单提供给委托收费的金融机构制发《银行存折》,然后将存折发放到参保人员手中,参保人按参保登记时所选择的缴费档次在每年11月底前将钱存入《银行存折》,然后由金融机构代扣代缴。
&&& 参加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的农村居民应当按规定缴纳养老保险费。缴费标准目前设为一年100元、200元、300元、400元、500元5个档次。
&&& 4、领取养老保险待遇要具备条件、待遇计发及参保人死亡其个人账户处理?
&&& 年满60周岁、未享受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的参保人,可以申请按月享受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待遇。
月养老金待遇由基础养老金和个人账户养老金组成。基础养老金由中央财政全额支付,当前月标准为55元,今后随经济发展和物价变动而适时上调(当地政府提高标准的,按其标准执行)。个人账户养老金由个人账户滚存积累总额除以139。养老金终身按月领取,支付终身。参保人死亡后,其个人账户中的资金余额,除政府补贴外,还可依法继承。
&&& 参保人死亡,无论是已经开始领取养老金,还是尚未开始领取养老金,其个人账户中的资金余额,包括个人缴费、集体补助等资金,可以依法继承,一次性支付给其指定受益人或法定继承人,同时终止其养老保险关系;政府补贴的资金余额则不能继承。
内容概述:
社会保险知识(征缴)
我市城镇个体工商户和灵活就业人员如何参加基本养老保险
&&& 1、城镇个体工商户和灵活就业人员包括哪些人员?
&&& 城镇个体工商户是指具有城镇户口,符合劳动年龄并在本市城镇采取个人经营、个人合伙经营、家庭经营等其他形式依法从事营利活动的下列人员:(1)领取营业执照的个体工商户及其雇用的帮工;(2)领取其他合法证照的个体业者。灵活就业人员是指以非全日制、临时性和弹性工作等灵活形式就业的人员。包括在各级档案寄存机构寄存档案的与用人单位解除或终止劳动关系的失业人员、辞职人员、自谋职业人员,未就业人员,从事个体劳动的人员,个体经济组织业主及其从业人员。
&&& 2、如何办理参保登记和缴费手续?
&&& (1)参保登记:北海市市本级个体工商户和灵活就业人员持本人户口簿、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各一份到市社保经办中心征缴厅申报参保,经社保机构审核符合参保条件的,就可将其本人相关资料录入电脑进行登记。(2)参保缴费:由其本人按如下其中一种方式办理缴费:①持个人补缴情况表和现金缴款单到指定银行缴费,缴费后持个人补缴情况表和现金缴款单到个人业务窗口打印收款收据,最后持以上资料到缴费确认台盖章确认后返回个人业务窗口打印缴费清单。②持参加基本养老保险情况表于一周内到建设银行或交通银行任意一个储蓄网点缴费,缴款两个月后持收款收据及身份证到个人业务窗口打印缴费清单。
&&& 3、缴费标准如何确定?
&&& 城镇个体工商户和灵活就业人员从日起,以全区上年度城镇单位在岗职工平均工资为缴费基数、按20%的缴费比例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其中8%计入个人账户。与城镇企业职工28%的缴费比例相对比,个体户缴费比例优惠8个百分点。
&&& 目前城镇个体工商户和灵活就业人员缴费标准分为按全区上年度城镇单位在岗职工平均工资的60%、70%、80%、90%、100%五个档次,如:2009年度五个档次的缴费金额分别为3081.6元、3595.2元、4108.8元、4622.4元、5133.6元。
&&& 目前按规定在日前办理参保缴费的,还可最早从1996年7月起补缴基本养老保险费,并免收滞纳金。
&&& 4、什么条件下可按月领取养老金?
&&& (1)日前已经参保缴费的,男年满60周岁、女年满50周岁,缴费年限累计满15年及以上;(2)日后办理参保缴费的,男年满60周岁、女年满55周岁,缴费年限累计满15年及以上。城镇个体工商户和灵活就业人员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时按企业职工基本养老金计发办法计发基本养老金,基本养老金由基础养老金和个人账户养老金两部分组成。
&&& 5、按月领取养老金后有何其它待遇?
&&& (1)基本养老金与人民的生活水平相挂钩,按规定适时调整,参保人员晚年生活更有保障;(2)按月领取养老金的城镇个体工商户和灵活就业人员死亡后符合政策规定的可享受如下待遇:丧葬补助费、一次性生活困难补助费、个人账户余额可继承。
基本养老保险补缴优惠政策
&&& 根据广西区政府《关于完善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决定》(桂政发[2006]54号)规定,尚未达到国家法定退休年龄的九大类人员可以享受基本养老保险补缴优惠政策,最早可从1986年10起补缴,办理补缴截止于日。为妥善解决相关人员参加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的有关问题,原广西壮族自治区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先后出台了《关于做好我区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桂劳社发[号)和《关于做好我区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工作有关问题的补充通知》(桂劳社发[2009]13号)两份文件。将已超过申请领取基本养老保险待遇年龄的城镇各类人员纳入了桂政发[2006]54号文件的补缴范围,并将补缴办理截止时间延长至日。
&&& 目前,以下几类人员可按规定享受基本养老保险补缴优惠政策:
&&& ㈠现与用人单位存在劳动关系尚未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人员(包括已超过国家法定退休年龄但未办理退休手续,或虽已办理退休手续但由用人单位负责发放退休费的人员),最早可从1986年10月起补缴,办理补缴手续时需出具在用人单位工作的原始证明材料(含个人档案、工资发放表、劳动合同书等,下同)。
&&& ㈡已与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关系现从事城镇个体经营或自谋职业的各类人员(含已超过申请领取基本养老保险待遇年龄的人员),最早可从1986年10月起补缴,办理补缴手续时需出具原在用人单位工作的原始证明材料。
&&& ㈢未能纳入机关事业单位职工退休制度的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中非在编且不属财政统发工资的人员,以及民办非企业单位的从业人员,现仍在上述单位连续工作未间断的,由其所在单位向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申请办理社会保险登记手续,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执行全国统一的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并从进入用人单位工作之月起,按规定的缴费基数和补缴年度企业及职工缴费比例一次性补缴基本养老保险费,最早不超过1986年10月。
&&& ㈣在桂劳社发[号下发执行前(日)已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累计缴费年限不满15年且已一次性领取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的人员,经本人自愿申请,在退还所领取的养老保险待遇本息并经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办理恢复养老保险关系和确认原缴费年限手续后,从原终止缴费之月起接续缴费。
&&& ㈤有中断缴费情况的参保人员,应按规定补缴其中断缴费期间欠缴的养老保险费。如不补缴但符合按月领取基本养老保险待遇条件的,其基本养老保险待遇计算所对应的全区城镇单位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基数,按扣减全部中断缴费月份后往前推算终止缴费年度的上年全区城镇单位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确定。
&&& ㈥市本级城镇个体工商户、灵活就业人员可从日起补缴。
&&& 上述参保人员在参保补缴后,符合申请领取基本养老保险待遇条件的,由其本人向北海市社会保险基金经办中心申请,市社会保险基金经办中心按参保人员终止缴费时国家和自治区规定的基本养老保险待遇计发办法计算养老金,并从核准之下月起发放。
&&& 从日起,应参保而未参保的人员,参保缴费时不得以向前追补缴费的方式增加缴费年限。凡经劳动争议仲裁或法院判决补缴基本养老保险费的,在按规定补缴基本养老保险费本金的同时,一律加收滞纳金。
&&& 咨询电话:2063525&& 2063910
社会保险的概念及其特性
&&& 1、什么是社会保险?社会保险体系包括哪些内容?
&&& 社会保险是国家通过立法,使劳动者在年老、患病、工伤、失业、生育等情况下能从社会上获得物质帮助和补偿,防止收入的中断、减少和丧失,以保障其基本生活需求的一种社会保障制度。
&&& 社会保险主要项目包括养老保险、医疗保险、失业保险、工伤保险和生育保险五个险种。
&&& 2、用人单位及其职工必须依法参加社会保险,有哪些具体的法律法规?
&&& 《劳动法》规定,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必须依法参加社会保险,缴纳社会保险费。因此,劳动者享受社会保险的权利,是以其对社会履行了缴费义务为前提的。国家兴办社会保险事业,是国家对劳动者履行的一种社会责任,也是劳动者应该享受的基本权利之一。
&&& 《劳动合同法》、国务院颁发的《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条例》、《失业保险条例》及《工伤保险条例》,自治区人民政府颁发的桂政发[2006]54号文等法律法规都作了明确规定,用人单位及其职工必须依法参加社会保险。
&&& 3、社会保险的特性?
&&& ⑴保障性。实施社会保险的根本目的,就是保障劳动者在其失去劳动能力之后的基本生活,从而维护社会稳定。
&&& ⑵法定性。就是国家立法,强制实施。保险待遇的享受者及其所在单位,双方都必须按照规定参加并依法缴纳社会保险费,不能自愿。
&&& ⑶互济性。是指社会保险按照社会共担风险原则进行组织的。社会保险费由国家、企业、个人三方负担,建立社会保险基金。
&&& ⑷福利性。社会保险不以盈利为目的,它以最少的花费,解决最大的社会保障问题,属于社会福利性质。
&&& ⑸普遍性。社会保险实施范围广,所有的用人单位都必须为所有员工参加社会保险。
&&& 4、社会保险与商业保险的区别?
&&& 社会保险与商业保险虽然都具有互助互济、保障人民生活安定的功能,但是二者在性质上有着根本不同,具体表现在: ⑴保险目的和性质不同。社会保险是国家强制性的社会保障,不是以赢利为目的,属于国家基本保障的性质。商业保险是金融企业的经营活动,以赢利为目的并根据投保额决定补偿额。遵循“多投多保,少投少保,不投不保”的原则,属经济性质。 ⑵保险对象和作用不同。社会保险的对象是社会劳动者,目的在于保障他们在老弱病残和失业时的基本生活。而商业保险是被保险人根据生命不同阶段、身体不同部分或根据可能出现的危险进行投保,以获得一定的经济补偿。 ⑶权利与义务对等关系不同。社会保险强调劳动者必须履行社会保险的义务,缴纳社会保险费之后才能获得享受社会保险金的待遇和权利,强调权利与义务对等,商业保险的保险金额取决于投保时缴纳保费的多少,以投保额决定偿还额。 ⑷待遇水平不同。社会保险是保障劳动者的基本生活。而商业保险的保障水平完全取决于投保人缴纳保险费的多少和投保的长短。 ⑸立法范畴不同。社会保险属于社会立法范畴;商业保险是金融企业的经营活动,属于经济立法范畴。 ⑹管理体制不同。社会保险属于国家行政管理体制,是以主管社会保险制度的各级政府职能部门及所属的社会保险事业机构为主体的。而商业保险属于财政金融体制,是以由国家有关部门审查批准的专门经营保险业的法人为主体。各保险公司独立核算,自主经营,自我发展。
用人单位如何办理社会保险登记及参保缴费
&&& 1、用人单位如何办理社会保险登记、变更、注销手续?
&&& 用人单位应当自成立之日起30日内,持营业执照或者成立批文、组织机构代码证书、法人代表身份证等有关证件(原件及复印件),到当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申请办理社会保险登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审核后,发给社会保险登记证件。用人单位的社会保险登记事项发生变更或者用人单位依法终止的,应当自变更或者终止之日起30日内,到当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办理变更或者注销社会保险登记手续。
&&& 2、如何办理参保缴费手续?
&&& 新参保单位领取《社会保险登记证》后,应及时办理参保人员基本情况以及缴费的申报,填写《参加社会保险人员增减变动表》,并提供相关证件、资料的原件和复印件。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审核通过后,将单位及个人有关信息录入上机并生成缴费计划,经参保单位核对无误后核定出该单位当期的应缴数额,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每月通过银行托收等方式收缴各项社会保险费。
&&& 3、如何办理人员增减?
&&& 每个月参保单位有人员变动时,要及时办理参保人员增减:每月7号前参保单位要向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填报《参加社会保险人员增减变动表》及相关材料,才能在当月处理人员增减;超过7号填报《参加社会保险人员增减变动表》的,需缴纳当月的社会保险费,人员增减要等到下月办理。
&&& 4、如何核定社会保险缴费基数?
&&& 社会保险缴费基数实行一年一定,职工个人缴费按其本人上年度月平均工资收入作为缴费工资基数。单位缴费基数为全部职工个人缴费基数之和。参保单位每年年初要向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申报参保人员的工资收入情况,作为缴费基数核定的依据。用人单位及其职工申报的缴费基数不足上年全区城镇单位在岗职工平均工资60%的,按上年全区城镇单位在岗职工平均工资的60%为基数缴费;超过上年全区城镇单位在岗职工平均工资300%的,按上年全区城镇单位在岗职工平均工资的300%为基数缴费。
&&& 5、各项社会保险的缴费比例是多少?
2010年各项社会保险缴费比例一览表
0.4%、0.8%、1.6%
0.4%、0.8%、1.6%
按单位类别实行差别费率
27.1%、27.5%、28.3%
38.1%、38.5%、39.3%
&&& 6、用人单位及其职工依法参保后,可以享受哪些社会保险待遇?
&&& ⑴养老保险:参保职工达到国家法定退休年龄且缴费年限累计满15年及以上的可按月领取基本养老金。⑵失业保险:参保职工累计缴费满1年及以上的,在失业期间可申请领取失业保险金、门诊医疗补助费,还可享受职业培训、职业介绍补贴等待遇;领取失业保险金的期限最长不超过24个月。⑶工伤保险:工伤职工治疗工伤或职业病所需的医疗费可报销70%--90%;另外还有工伤津贴、伤残待遇和死亡待遇。⑷生育保险:生育保险待遇由生育津贴、围产期体检费、生育医疗费和生育引起疾病的医疗费四部分组成。⑸医疗保险:按北政发[2000]44号及北政办[2004]4号文的有关规定办理。详细待遇请留意后续专栏内容。
&&& 养老保险的概念及待遇计发
&&& 1、什么是养老保险?
&&& 养老保险是国家和社会根据一定的法律和法规,为保障劳动者在达到国家规定的解除劳动义务的劳动年限界限以后,或因年老丧失劳动能力退出劳动岗位后的基本生活而建立的一种社会保险制度。
&&& 2、基本养老保险的征缴范围
&&& 国有企业、城镇集体企业、外商投资企业、城镇私营企业和其他城镇企业及其职工,实行企业化管理的事业单位及其职工;未纳入机关事业单位职工退休制度的机关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中非在编且不属财政统发工资的人员,以及民办非企业单位的从业人员;城镇个体工商户和灵活就业人员。
&&& 3、基本养老保险费的缴费标准及个人账户如何建立?
&&& 应缴养老保险费=缴费基数×缴费比例。缴费比例为28%,其中:单位部分20%,个人部分8%。缴费基数实行一年一定,职工个人缴费按其本人上年度月平均工资收入作为缴费基数。单位缴费基数为全部职工个人缴费基数之和。职工缴费基数不足上年度广西区城镇单位在岗职工平均工资60%的,按上年度广西区城镇单位在岗职工平均工资60%为缴费基数;超过上年度广西区城镇单位在岗职工平均工资300%的,按上年度广西区城镇单位在岗职工平均工资300%为缴费基数。
&&& 广西建立基本养老保险个人账户时间统一为日。⑴1996年7月至2005年12月按照参保职工缴费工资11%的数额为其建立基本养老保险个人账户,其中个人缴费全部划入个人账户,其余部分从企业缴费中划入。⑵日起,个人账户的规模统一由本人缴费工资的11%调整为8%,全部由个人缴费形成,单位缴费不再划入。⑶个人账户储存额每年计算一次利息,利息并入个人账户。
&&& 4、养老金如何计发?
&&& 根据桂政发[2006]54号文件规定,已参加我区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人员(含个体工商户及其雇工、灵活就业人员),日后达到国家法定退休年龄,且单位和个人按规定履行了缴费义务,缴费年限(含视同缴费年限)累计满15年以上的,退休后按以下办法计发基本养老金:
&&& ⑴建立个人账户后参保缴费、日后退休的人员,退休后按月计发的基本养老金,由基础养老金和个人账户养老金两部分组成。
&&& ⑵建立个人账户前参保缴费、日后退休的人员,退休后按月计发的基本养老金,由基础养老金、个人账户养老金和过渡性养老金三部分组成。
&&& 5、申领养老金需要什么材料?
&&& ⑴职工(含失业职工)需提供:劳动或人事部门退休批文、人事档案和身份证原件。
&&& ⑵个体工商户或灵活就业人员需提供:个人申请书、基本养老金申请表、户口及身份证(原件)和缴纳养老保险费手续及材料。
&&& 6、退休人员死亡后有何待遇?
&&& ⑴丧葬补助费;⑵一次性生活困难补助费;⑶符合供养条件的,可享受供养直系亲属救济费。
&&& 7、符合领取基本养老金的人员,每年如何办理资格认证?
&&& 每年8月至10月的15号至30号(节假日除外)到所属劳动保障事务所(社区)进行资格认证。
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暂行办法
&&& 1、国家出台统一的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办法的意义?
&&& 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转发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财政部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暂行办法的通知》(国办发[2009]66号)的规定,从今年1月1日开始,新的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办法在全国正式实施。
&&& 过去几年中,由于参保人员流动就业时只能转移个人账户资金,不能转移单位缴费等原因,造成养老保险关系转续困难,致使一些人员特别是农民工大量退保。退保后,原来已经建立的养老保险权益就终止了,重新参保后缴费年限要重新算起,这实际上损害了这些参保人员的养老保险权益。国家制定的《暂行办法》规定不再办理退保,如果你在城镇就业并继续参保缴费,无论你流动到哪个地区就业参保,即使中间有中断,缴费年限都可以相加计算,个人账户储存额合并计算,到符合待遇领取条件时就可以和城镇职工一样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暂行办法》的出台实施,是一项重大的惠民政策,是一件利民生的好事、顺民意的实事。有利于完善社会保障体系建设,有利于促进城乡统筹和推动工业化、城镇化发展。把退保改为转保和续保,说到底对参保人员特别是农民工是有利的,是对他们长远的养老保险权益负责。
&&& 2、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的办法
&&& 参保人员跨省流动就业的,由原参保所在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开具参保缴费证明,其基本养老保险关系应随同转移到新参保地。参保人员达到基本养老保险待遇领取条件的,其在各地的参保缴费年限合并计算,个人账户储存额(含本息)累计计算;未达到待遇领取年龄前,不得终止基本养老保险关系并办理退保手续;其中出国定居和到香港、澳门、台湾地区定居的,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已经按国家规定领取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的人员,不再转移基本养老保险关系。
&&& 参保人员跨省流动就业转移基本养老保险关系时,按下列方法计算转移资金:⑴个人账户储存额:日之前按个人缴费累计本息计算转移,日后按计入个人账户全部储存额计算转移。⑵统筹基金(单位缴费):以本人日后各年度实际缴费工资为基数,按12%的总和转移,参保缴费不足1年的,按实际缴费月数计算转移。
&&& 3、跨省流动就业的参保人员达到基本养老保险待遇领取条件时,如何确定其待遇领取地?
&&& ⑴基本养老保险关系在户籍所在地的,由户籍所在地负责办理待遇领取手续,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⑵基本养老保险关系不在户籍所在地,而在其基本养老保险关系所在地累计缴费年限满10年的,在该地办理待遇领取手续,享受当地基本养老保险待遇。⑶基本养老保险关系不在户籍所在地,且在其基本养老保险关系所在地累计缴费年限不满10年的,将其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回上一个缴费年限满10年的原参保地办理待遇领取手续,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⑷基本养老保险关系不在户籍所在地,且在每个参保地的累计缴费年限均不满10年的,将其基本养老保险关系及相应资金归集到户籍所在地,由户籍所在地按规定办理待遇领取手续,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
如何办理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手续
&&& 1、参保人员跨省流动就业的如何办理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续手续?&&& 对于参保人员跨省流动就业的,转移养老保险关系需要走三个流程,新参保地审核转移接续申请并向原参保地发出同意接收函――原参保地办理转移手续――新参保地接受转移手续和资金,三个流程走完之后即可办妥转移接续手续。新的转移手续极大地方便了参保人,参保人只要申请即可,剩下的工作将由两地社保部门进行对接转移。具体的业务流程:&&& ⑴参保人员跨省流动前,用人单位或参保人员到原参保地社保经办机构申请开具《基本养老保险参保缴费凭证》,对有欠费的参保人员,社保经办机构要告知欠费情况并提醒其及时补缴。&&& ⑵参保人员在新就业地按规定建立基本养老保险关系和缴费后,由用人单位或参保人员向新参保地社保经办机构提出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的书面申请。&&& ⑶新参保地社保经办机构在15个工作日内,审核转移接续申请,对符合本办法规定条件的,向参保人员原基本养老保险关系所在地的社保经办机构发出同意接收函,并提供相关信息;对不符合转移接续条件的,向申请单位或参保人员作出书面说明。&&& ⑷原基本养老保险关系所在地社保经办机构在接到同意接收函的15个工作日内,办理好转移接续的各项手续。&&& ⑸新参保地经办机构在收到参保人员原基本养老保险关系所在地社保经办机构转移的基本养老保险关系和资金后,应在15个工作日内办结有关手续,并将确认情况及时通知用人单位或参保人员。&&& 2、广西行政区域内基本养老保险关系的转移接续问题?&&& 在广西行政区域内建立基本养老保险关系或建立临时基本养老保险关系缴费账户的人员,在广西行政区域内各市、县之间流动就业并参保的,由转入地养老保险经办机构办理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手续,养老保险基金不转移。流动前,用人单位或参保人员可到养老保险经办机构申请打印《基本养老保险参保缴费凭证》。&&& 具体的业务流程:&&& ⑴用人单位或参保人员向新就业参保地养老保险经办机构提出转入申请时,须填写《自治区行政区域内基本养老关系转移接续申请表》,并提供参保人的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劳动关系建立相关材料。&&& ⑵新参保地养老保险经办机构受理后,在10个工作日内与原参保地养老保险经办机构联系转入事宜,并向其发出参保人的《申请表》。&&& ⑶原参保地养老保险经办机构在接到《申请表》并对个人参保情况审核无误后,在10个工作日内按规定办理其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 ⑷新参保地养老保险经办机构按规定办理转入后,在10个工作日内为参保人员建立个人账户。&&& 3、何种情况下需建立临时基本养老保险缴费账户?&&& 参保人员未返回户籍所在地就业参保的,由新参保地的社保经办机构为其及时办理转移接续。但对男性年满50周岁和女性年满40周岁的,应在原参保地继续保留基本养老保险关系,同时在新参保地建立临时基本养老保险缴费账户,记录单位及个人全部缴费。&&& 4、如何处理多重养老保险关系?&&& 参保人员流动就业,同时在两地以上存续基本养老保险关系的,在办理转移接续基本养老保险关系时,按如下办法处理:⑴跨省转移的: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与本人协商确定保留其中一个基本养老保险关系和个人账户,同期其他关系予以清理,个人账户储存额退还本人,相应的个人缴费年限不重复计算。⑵广西区内转移的:属于在同一时间内发生的多个账户缴费,只能保留最晚建账参保地的个人账户,其它个人账户中个人缴费部分转移合并到保留的个人账户,缴费基数按最晚建账参保地实际缴费基数确定。
&&& 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知识
&&& 1、什么是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
&&& 农村社会养老保险是以保障农村居民年老时基本生活为目的,是不以盈利为目的的带有社会福利性质的国家社会保障制度。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是在总结完善我国上世纪90年代开展的农村社会养老保险(简称老农保)制度的基础上建立起来的一项崭新制度。
&&& 2、为什么要开展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
&&& 大家知道,目前农民的养老问题主要是以土地、家庭保障为主,仍然依靠传统的“养儿防老”办法。但是,随着农村经济改革的步步深入,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发展和完善,计划生育基本国策的深入贯彻,“4.2.1”家庭人员结构将普遍出现,农村传统的家庭养老保障能力越来越弱。根据世界许多国家的实践经验,解决养老问题将来主要靠社会保险。我国为了解决农民的养老问题,从二十世纪九十年代初期就开始在农村探索建立社会养老保险制度(简称老农保),但政府财力有限,老农保采取储蓄积累模式,养老基金主要依靠农民个人缴纳,财政没有资金投入,农民受益低微,没有吸引力,更无法从根本上解除农民的养老后顾之忧。
&&& 党中央、国务院高瞻远瞩,审时度势,在大力推进一系列惠农政策,实现农民“种地不交税、上学不付费、看病不太贵”的基础上,针对老农保在实施中面临的新情况、新问题,决定从2009年在全国范围内开展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试点(简称新农保),逐步解除农民的后顾之忧,实现“养老不犯愁”的目标。
&&& 目前,我市在银海区行政区域内开展新农保试点。
&&& 3、参加新农保的条件、手续、缴费及缴费标准?
&&& 凡是年满16周岁(不含在校学生)、未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农村居民,可以在户籍所在地自愿参加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
符合参保条件的农村居民,需携带户口本、居民身份证原件、到户口所在地村委或乡镇事务所,提出新农保参保申请,填写《参保登记表》。
由社保经办机构将符合参保条件的人员名单提供给委托收费的金融机构制发《银行存折》,然后将存折发放到参保人员手中,参保人按参保登记时所选择的缴费档次在每年11月底前将钱存入《银行存折》,然后由金融机构代扣代缴。
&&& 参加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的农村居民应当按规定缴纳养老保险费。缴费标准目前设为一年100元、200元、300元、400元、500元5个档次。
&&& 4、领取养老保险待遇要具备条件、待遇计发及参保人死亡其个人账户处理?
&&& 年满60周岁、未享受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的参保人,可以申请按月享受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待遇。
月养老金待遇由基础养老金和个人账户养老金组成。基础养老金由中央财政全额支付,当前月标准为55元,今后随经济发展和物价变动而适时上调(当地政府提高标准的,按其标准执行)。个人账户养老金由个人账户滚存积累总额除以139。养老金终身按月领取,支付终身。参保人死亡后,其个人账户中的资金余额,除政府补贴外,还可依法继承。
&&& 参保人死亡,无论是已经开始领取养老金,还是尚未开始领取养老金,其个人账户中的资金余额,包括个人缴费、集体补助等资金,可以依法继承,一次性支付给其指定受益人或法定继承人,同时终止其养老保险关系;政府补贴的资金余额则不能继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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