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果已经缴满规定的十五年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计算更多的视同社保缴交年限限有什么财务上的实际意义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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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规定》实施意见
十三条 视同缴费年限规定为当地实行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或退休费用社会统筹前,参保人员按照国家和省规定计算的连续工龄。
咨询一下:
1.“当地实行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或退休费用社会统筹前”,盐城市是否是指1992年前?若开始工作时间为70年代,92年到86年是否需要认定为视同缴费年限?
2.盐城市现在是否出台要补缴86年到91年养老保险费用的规定?
3.如果有出台补缴86年到91年养老保险的政策,何时出台?主要依据哪些法律和法规?具体补缴的标准是多少?核算标准的依据是什么?
以上咨询希望书面回复,十分感谢!
答复单位:盐城人社局
答复日期:
答复内容:张友东同志您好:感谢您通过盐城12333综合咨询服务网发来邮件,现就您的问题答复如下:
&&& 视同缴费的情况必须由养老处根据个人档案具体审核,建议您带上个人档案前往养老处审核。您所叙述的政策,目前我们这边没有接到相关文件,所以无法做出准确解答。
欢迎您继续关注盐城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网,并对我们的工作提出宝贵的建议和意见。买了十五年的养老保险可以拿到多少退休工资
买了十五年的养老保险可以拿到多少退休工资
10-01-07 &匿名提问
一、参加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人员,退休后均按本意见计发基本养老金。二、 “统账结合”后参加工作且缴费年限累计满15年的人员,退休后按月发给基本养老金,基本养老金由基础养老金和个人账户养老金组成。“统账结合”前参加工作,本意见实施后退休且缴费年限(含视同缴费年限,下同)累计满15年的人员,在发给基础养老金和个人账户养老金的基础上,再发给过渡性养老金和过渡性调节金。基础养老金、个人账户养老金、过渡性养老金、过渡性调节金分别按下列办法计算:(一)基础养老金月标准以当地上年度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和本人指数化月平均缴费工资的平均值为基数,缴费每满1年发给1%。计算公式为:基础养老金=(参保人员退休时当地上年度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本人指数化月平均缴费工资)÷2×缴费年限×1%(二)个人账户养老金月标准为个人账户储存额除以计发月数。计算公式为:个人账户养老金=参保人员退休时个人账户累计储存额÷计发月数(三)过渡性养老金月标准以本人指数化月平均缴费工资为基数,“统账结合”前的缴费年限每满1年发给1.2%。计算公式为:过渡性养老金=本人指数化月平均缴费工资×统账结合前的缴费年限×1.2%(四)过渡性调节金以当地现行标准为基数,2006年至2014年退休的按一定比例计发。2015年及以后退休的,不再发给过渡性调节金。按上述办法计发基本养老金时,统账结合时间、缴费年限、当地上年度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指数化月平均缴费工资、个人账户养老金计发月数、过渡性调节金计发比例,按《关于改革企业职工基本养老金计发办法有关问题的解释》(见附件)执行。三、为了保持待遇水平平稳过渡,设立3年过渡期。在过渡期内按照新办法计算的基本养老金,低于原办法的,差额部分予以补齐。高于原办法的,2006年退休的发给高出部分的30%; 2007年退休的发给高出部分的70%;2008年退休的发给高出部分的90%。2009年以后退休的,基本养老金按新办法计算。过渡期满后按新办法计算的基本养老金仍低于原办法的,差额部分予以补齐。附:关于改革企业职工基本养老金计发办法有关问题的解释一、统账结合时间统账结合是指基本养老保险费用社会统筹和个人账户相结合的养老保险制度。统账结合时间,日前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从按照缴费工资基数11%或12%计入个人账户的时间算起;日后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从建立个人账户的时间算起。二、缴费年限缴费年限是指依据有关规定实行个人缴费至职工退休时,单位和个人实际缴纳养老保险费的年限。实行个人缴费制度之前,按国家和自治区规定计算的连续工龄,可视同缴费年限。计发办法中的缴费年限含视同缴费年限。缴费年限不足整年的,按月数除以12换算,保留两位小数。三、当地上年度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计算基础养老金和过渡性养老金使用的当地上年度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以统计部门公布的盟市上年度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为准。参加自治区统筹的原养老保险行业统筹企业、电力企业,以统计部门公布的自治区上年度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为准,其他企业要逐步过渡到自治区在岗职工平均工资。四、指数化月平均缴费工资指数化月平均缴费工资=2005年当地职工月平均工资×平均缴费工资指数(二)新办法中的指数化月平均缴费工资,以实行个人缴费制度至职工退休前的缴费工资、缴费年限和盟市在岗职工平均工资为依据(1998年以前以职工平均工资为依据),按下列公式计算:指数化月平均缴费工资=退休时当地上年度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平均缴费工资指数上式中,平均缴费工资指数按下列公式计算:平均缴费工资指数= ------职工退休当年、前一年,二年......n-1年的年缴费工资基数,年缴费工资基数等于每个月的缴费工资基数之和。------ 职工退休前一年,前二年......前n年当地在岗职工平均工资。------实行个人缴费制度至职工退休前的缴费年限。不足整年的,按缴费月数除以12换算。五、个人账户养老金计发月数个人账户养老金计发月数按本人退休年龄所对应的下表所列标准执行。非整数年龄按月数除以12换算后四舍五入。退休年龄/ 计发月数40/ 23350/ 19560/ 13941/ 23051/ 19061/ 13242/ 22652/ 18562/ 12543/ 22353/ 18063/ 11744/ 22054/ 17564/ 10945/ 21655/ 17065/ 10146/ 21256/ 16466/ 9347/ 20857/ 15867/ 8448/ 20458/ 15268/ 7549/ 19959/ 14569/ 6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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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这问题很乱,需要理顺一下,分别作答:1、“全部金额的一半由公司交纳,另一半则由员工自己承当”,的做法是错误的。依照法律规定,用人单位应当以上年度全部职工月平均工资总额的20%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职工个人以本人上年度月平均工资收入的6%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2、这个公司错了,应当依法纠正。无论是到了那个公司都应当依法缴纳。3、这属于社会保险的养老保险。4、应当一直缴纳到退休前(男60周岁,女55周岁)。5、如果中间停交的要进行补交,并要缴纳日万分之五的滞纳金。中间不能退。到退休时总交费不足15年的给退回个人所交的那部分。5、在外省工作的可以通过劳动部门转回当地。6、没有工作的单位的,由街道办事处负责办理,全部个人交费。
社会保险知识问答
   一、什么是社会保险,它包括哪些内容?社会保险是指国家通过立法强制实行的,由社会集中建立基金,对暂时或永久丧失劳动能力和失业的劳动者,给予物资帮助的一种社会保障制度。社会保险包括:养老保险、失业保险、医疗保险、工伤保险、生育保险。二、社会保险费的征缴范围根据《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条例》及自治区人民政府有关规定:(1)基本养老保险:国有企业、城镇集体企业、外商投资企业、城镇私营企业和其他城镇企业及其职工,个体工商户及其帮工,实行企业化管理的事业单位及其职工。(2)基本医疗保险:国有企业、城镇集体企业、外商投资企业、城镇私营企业和其他城镇企业及其职工,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事业单位及其职工,民办非企业单位及其职工,社会团体及其专职人员。(3)失业保险:国有企业、城镇集体企业、外商投资企业、城镇私营企业和其他城镇企业及其职工、事业单位及其职工。(4)工伤保险:国有企业、城镇集体企业、外商投资企业、城镇私营企业和其他城镇企业及其职工、企业化管理的事业单位及其职工。(5)生育保险:城镇各类企业及其职工、企业化管理事业单位及其职工。三、哪些职工不能中断养老保险缴费?(1)国有企业下岗职工进入企业再就业服务中心期间,由再就业服务中心负责将应由企业和个人缴纳的养老保险费一并按月向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缴纳。下岗职工不论以何种方式实现再就业或不再就业,均应继续参加养老保险,本人再就业前后的缴费年限可以连续计算,并按规定享受相应待遇。(2)职工所在企业改制后,社会保险关系不中断,按规定继续参加社会保险。改制(改组)企业分流到私营、个体等经济实体就业的职工,应继续参加养老保险,缴纳养老保险费。职工在企业改制(改组)前后的缴费年限连续计算,并按规定享受相应待遇。(3)自谋职业人员领取一次性安置费后,应办理档案托管,原养老保险关系依然保留。同时继续缴纳养老保险费,待达到法定退休年龄后享受与企业职工养老保险统一制度规定的同样养老待遇。(4)对缴费满15年但未达到退休年龄的人员,仍应继续参加养老保险,按规定缴纳养老保险费。如中断缴费,在达到退休年龄确定基本养老金待遇时,基础养老金的计算基数只能按本人中断缴费当年全区职工平均工资确定;多次中断缴费的,扣减中断缴费的全部年份,推算出基本养老金发放的年份,并按推算后的年份当年全区职工月平均工资为基数确定其待遇。四、逃避或拒缴社会保险费应负哪些法律责任?《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条例》以专章的形式对社会保险征缴过程中的每一个环节可能存在的违法行为,应给予处罚的种类和幅度都予以明确,而且处罚的对象主要是责任人员个人而不是单位。例如:缴费单位未按照规定办理社会保险登记、变更或者注销登记,或者未按照规定申报应缴纳社会保险数额的,《条例》规定,除由劳动保险行政部门责令改正外,可视其违法情节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负责人员给予1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的罚款。对缴费单位伪造、变造、故意毁灭有关帐册、材料、或者不设帐册,以此手段逃避缴纳社会保险费的,《条例》规定,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负责人员处以5000元以上20000元以下的罚款。此外,《条例》还规定缴费单位逾期拒不缴纳社会保险费的,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申请人民法院强制征缴。五、职工参加养老保险的权利和义务职工享有参加养老保险的权利和义务,并依法享受养老保险待遇的权利,职工必须依法参加基本养老保险,履行缴费的义务。职工有权向企业和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查询有关政策及本人缴费情况,有权监督企业为职工投保。六、怎样办理参加养老保险的手续?新办理参加养老保险的单位、个体工商户,要到南宁市社会劳动保险事业管理所(市鲤湾路10号柳沙大厦四楼),办理社会保险登记手续,同时提供本单位的营业执照副本、企业法人代码证或组织机构代码证、开户银行及帐号,填报参保职工及离退休人员花名册、身份证号码、职工本人一寸免冠正照、职工个人的情况、参保人员供养直系亲属情况等相关资料。七、单位和职工个人按什么标准缴纳养老保险费?用人单位以上年度全部职工月平均工资总额的20%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职工个人以本人上年度月平均工资收入的6%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以后每年提高0.5个百分点最终达到本人缴费工资收入8%为止。职工个人缴纳的基本养老保险费由用人单位每月在工资中代为扣缴。八、职工本人上年度月平均工资收入如何确定?作为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的工资收入,按国家统计局的规定包括计时工资、计件工资、岗位技能工资、加班工资、各项津贴、补贴和奖金等。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每年根据职工本人上年度月平均工资收入核定其应缴纳的基本养老保险费。如月平均工资低于当地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60%的,按60%确定缴费基数;如月平均工资超过当地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300%以上的,超过部分不再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也不作为退休时计发养老金的基数。九、基本养老保险个人帐户如何建立?我区建立基本养老保险个人帐户的时间,统一规定为日;个人帐户按被保险人缴费工资基数的11%计入。个人缴费全部记入个人帐户,其余部分从企业缴费中划入。十、下岗职工和失业人员怎样缴纳养老保险费?根据国家有关政策,下岗人员进入再就业服务中心并签定协议后,由中心代缴养老保险费,进入中心三年后,仍未重新就业的,转到失业保险机构享受失业救济待遇。失业人员的养老保险由失业人员自己缴纳,缴费年限连续计算。缴费标准按个体工商户标准缴纳,计入个人帐户的比例与养老金的计发仍按国有企业职工同样办法执行。十一、职工到达法定退休年龄时,基本养老金应如何计发?(一)职工到达法定退休年龄,凡单位和职工个人缴费累计满15年及以上的,按以下办法计发基本养老金:(1)日前参加工作的,日后退休的,退休时基本养老金分四部分计发;第一部分为基础养老金:按退休时上一年度全区职工月平均工资的20%计发。第二部分为个人帐户养老金:按退休时个人帐户储存额除以120计发。第三部分为过渡性养老金:实行个人帐户前(日前),单位和职工本人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满30年及其以上的,每满1年发给职工本人指数化月平均缴费工资的1.4%;缴费满20年不满30年的,每满1年发给职工本人指数化月平均缴费工资的1.3%;缴费满15年不满20年的,每满1年发给职工本人指数化月平均缴费工资的1.2%;实行个人帐户前缴费不满15年,但个人帐户前后缴费年限累计满15年(含补缴年限)的,每满1年发给职工本人指数化月平均缴费工资的1.1%。指数化月平均缴费工资是指:实行个人帐户前4年,职工缴费工资占当年全区职工平均工资比重的平均值,与退休时上一年全区职工月平均工资的乘积。第四部分为过渡性调节金:实行个人帐户前(日),企业和职工本人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①满30年及其以上的,发给95元;②满20年不满30年的,发给90元;③满15年不满20年的,发给85元;④实行个人帐户前不满15年,但个人帐户前后缴费年限累计满15年(含补缴年限)的,发给80元。(2)建立基本养老保险个人帐户后(日以后)参加养老保险的职工和城镇个体工商户,退休时基本养老金分两部分计发:第一部分为基础养老金:按退休时上一年度全区职工月平均工资的20%计发。第二部分为个人帐户养老金:按退休时个人帐户储存额除以120计发。(二)实行个人帐户前(日)参加工作缴费累计不满15年的职工,到达法定退休年龄,按其实际缴费年限计算,缴费每满1年发给2个月上年全区职工月平均工资,另将其个人帐户储存额全部发给本人,一次性支付,此后终止养老保险关系。(三)实行个人帐户后(日)参加工作,单位和个人缴费年限累计不满15年的,退休后不享受基础养老金待遇,其个人帐户储存额一次性支付给本人,此后终止养老保险关系。十二、基本养老金(退休金)是否一成不变?职工退休后领取的基本养老金,从退休下一年起,每年七月一日,按上年全区职工平均工资增长指数的50%增加基本养老金,当年如国家和自治区有规定增加离退休职工待遇时,高于本人按全区职工平均工资指数的50%增加的部分,给予补齐,全区职工平均工资指数负增长时不作变动。十三、个体劳动者及自由职业者参加社会养老保险的有关规定1、参加社会养老保险的手续如何办理?应持个体工商营业执照、身份证及本人一寸免冠正照,到市社会保险机构[桂春路南二里劳动保障大厦一楼(埌西菜市场斜对面,金州大厦旁)]办理登记,领取《职工养老保险手册》,核定缴费基数并按规定缴纳养老保险费,办好首次参加保险手续。以后每年的保费可按半年或一年缴纳。社会保险机构将为参加社会养老保险的人员建立养老保险个人帐户,并在次年参保人员缴费时发放上年度的个人帐户对帐单,由本人核对确认后签字,粘贴到《职工养老保险手册》上。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时,以《职工养老保险手册》作为计算退休待遇的依据。2、缴费基数和缴费比例如何确定?(1)缴费基数以上年度全区职工月平均工资的60%—300%划定上下限后分为若干档次,由参保者根据本人的实际情况自主选择一个档次缴费,一定一年不变(缴费年度全区统一为当年的7月至次年的6月止)。(2)缴费比例为18%,其中业主全部由本人缴纳,从业人员(即雇员和帮工)本人缴纳8%,其余由业主缴纳。从业人员本人缴纳部分由业主从其工资收入中代为扣缴并向社会保险机构缴纳。(3)缴纳的基本养老保险费在税前列支,不计征税费。3、缴费年限如何计算?个体劳动者在从事个体经营之前已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年限可与从事个体经营时缴费年限及个人帐户储存额合并计算。同样,个体劳动者被聘用或招用到各类企业工作并参加养老保险的,其在个体劳动期间所缴纳的基本养老保险费年限和个人帐户储存额亦可合并计算。4、如何申办退休手续?凡参加社会养老保险,并按规定年限缴纳养老保险费的个体劳动者,到达法定退休年龄时,携带本人身份证、户口簿、《职工养老保险手册》,到社会保险机构申办退休手续,由社会保险机构审定批准后,次月享受退休养老待遇,养老金委托银行开设个人储蓄专户代发。5、养老待遇如何计发?达到法定退休年龄(男年满60周岁、女年满50周岁)时,缴费年限累计满15年及以上的养老待遇,按国有企业职工同等待遇计发。6、参加社会养老保险后有什么好处?个体劳动者参加社会养老保险达到法定退休年龄,缴费年限累计15年及以上的,即可以和同等条件的国有企业职工一样享有以下权利:(1)能从社会保险机构按月领到养老金,真正实现老有所养。(2)养老金与社会平均工资挂钩,使自己晚年生活更有保障。(3)享受每年养老金自动调整,即每年7月1日按全区社会平均工资增长幅度的50%调整养老金。(4)退休人员死亡后按政策规定实行火葬的,可享受以下待遇:①发给死者亲属丧葬补助费,其标准为本市上年度职工4个月的月平均工资;②发给死者供养直系亲属一次性生活困难补助费,即以死者当月养老金为标准发给8个月的生活困难补助费;③根据供养直系亲属的不同情况,从死亡的下个月起,每月按本市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20%—30%发给救济费。救济费每年7月按照本市上一度职工月平均工资增长率的50%调整一次。7、参保人员在何种情况下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一次性支付基本养老金,同时终止其基本养老保险关系?(1)达到法定退休年龄累计缴费不满十五年的,业主本人缴纳的基本养老保险费本息、从业人员本人个人帐户储存额本息一次性支付给本人。(2)退休前或退休后死亡的,业主在从事个体经营期间,其未领取的本人缴纳的基本养老保险费本息,一次性支付给其法定继承人或指定受益人,从业人员为个体工商户雇用期间未领取的个人帐户储存额本息,一次性支付给其法定继承人或指定受益人。(3)业主及从业人员未达到法定退休年龄出国或到港澳台定居的,业主本人缴纳的基本养老保险费本息,从业人员个人帐户储存额本息,一次性支付给本人,同时终止其基本养老保险关系。十三、办理社会保险须知1、办理社会保险登记缴费单位持营业执照、批准成立证件或其他核准执业证件,到市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申领社会保险登记表,缴费单位根据登记表的内容逐项填写后报送社保经办机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对登记表进行审核合格后,予以批准登记,发给缴费单位社会保险登记证。缴费单位的社会保险登记事项变更或缴费单位依法终止之日起30日内,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办理变更或者注销社会保险登记手续。2、申报缴费缴费单位应当在每月5日前,向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办理缴费申报手续,报送《职工参加社会保险增减情况花名册》、《离退休人员情况变动月报表》,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根据参保人员变动情况核定单位当月应缴纳的社会保险费,同时委托银行联网划收。3、社会保险费缴费标准(1)养老保险:单位以全部职工月缴费工资总额为基数,按20%计缴;职工个人按其本人月缴费工资收入的6%缴纳,每年增加0.5个百分点,直至个人缴费占本人缴费工资的8%为止。个人缴费部分由单位代为扣缴。(2)失业保险:单位按工资总额的2%、职工按本人工资收入的1%计缴。(3)工伤保险:根据不同行业,单位每月按缴费基数0.5%—1.3%计缴。实行工伤保险浮动费率制度,每年7月浮动一次,浮动的标准及办法按桂政劳险字[1996]59号文规定执行。(4)生育保险:单位每月按缴费基数的0.8%计缴。(5)医疗保险:单位按工资总额的6%、职工本人按本人工资收扩的2%计缴。4、其他有关规定单位必须于每年6月前提供本单位上年度工资统计年报表和财务主要指标表给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并如实填报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收入花名册(工资以元为单位,最高不得高于全区上年度职工平均工资的300%,最低不得低于全区上年度职工平均工资的60%)。核定的工资标准作为本年7月至次年6月社会保险缴费基数。单位必须按时足额交纳社会保险费,如逾期仍不缴纳的,除补缴欠缴数额外,从欠缴之日起,按日加收2‰的滞纳金。滞纳金并入社会保险基金。对情节特别严重的,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可依法对直接责任人处以罚款。十四、养老金社会化发放1、什么叫养老金社会化发放?养老保险金社会化发放是发放养老金的一种方式,主要指企业和个人按规定向社会保险机构按时足额缴纳养老保险费,社会保险机构委托银行、邮局、社区等社会服务机构或社保机构直接向符合享受养老保险待遇的离退休人员发放养老金。2、为什么养老金要实行社会化发放?实行养老金社会化发放是党中央提出的建立独立于企事业之外的社会保障体系的具体体现,是确保养老金按时足额发放的有力保证。在激烈的市场经济竞争中,必然会有企业破产、有企业经济陷入困境,为了确保企业离退休人员的基本生活不受到企业经济状况的影响,就必须要实行养老金社会化发放。3、实行养老金社会化发放的原则是什么?实行养老金社会化发放的原则以离退休人员就近、方便和发放安全等为基本原则。4、养老金社会化发放应包括哪些项目?未列入统筹的待遇如何发放?养老金社会化发放的项目为已列入社会统筹部分。离退休人员未列入社会统筹项目的其他待遇,仍由各用工单位按规定政策发放。5、养老金社会化发放后企业是否就不管离退休人员了?养老金社会化发放,只是改变社会统筹部分养老金的发放方式,原单位未列入社会统筹项目的部分还由单位发放,并且在离退休人员社会化管理服务没有完全建立之前,离退休人员的生、老、病、死等还暂由原单位负责管理。养老金社会化发放后,离退休人员与原企业的关系仍不变,企业仍有责任关心他们、帮助他们解决生活中碰到的各种困难。6、实行养老金社会化发放后,离退休人员领取养老金有关规定(1)我市养老金社会化发放的时间统一定为每月15日,如遇节、假日则提前。(2)养老金实行专用存折管理,不得自行销户,以便社保机构能准时将养老金划拨到户。(3)离退休人员在指定的银行、邮政局所属的任一储蓄所办理第一次取款手续时凭本人身份证可更改专用存折预留密码,换上本人的密码。(4)离退休人员发现养老金专用存折丢失或遗忘密码,可采取以下方式向银行或邮政储蓄所挂失。口头挂失:离退休人员可先到住地附近的储蓄所填写口头挂失申请单或电话形式向开户所办理口头挂失,挂失后须在5天内,凭本人身份证到开户所办理正式挂失手续,否则口头挂失无效。书面挂失:离退休人员亦可持身份证、户口簿等直接到开户所办理书面挂失。属存折挂失的,应提供户名、帐号、开户时间、余额、住址等情况;属密码挂失的,需提供专用存折,并填写一式三联的挂失申请书,要保管好挂失申请书回单联。“存折丢失挂失申请书回单联”,由单位劳资员送市社保机构盖章、登记备案,作为重新开户的依据。办理书面挂失手续7天后,离退休人员凭经社保机构盖章的“挂失申请书回单联”及本人身份证明,回开户所办理挂失解付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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灵活就业人员缴纳养老保险满15年(含视同缴费年限)后不再缴费,对退休时养老金计发有什么影响?
灵活就业人员缴纳养老保险满15年(含视同缴费年限)后不再缴费,对退休时养老金计发有什么影响? 缴纳养老保险满15年是领取养老金的基本条件之一,是最低缴费年限的限制。从养老金计发办法可以看出来,主要有以下几项因素影响养老金的高低:①养老保险缴费基数。②养老保险缴费年限(含视同缴费年限)。③退休年龄。因此缴费年限越长,领取养老金越高,满15年后不再缴纳养老保险将造成参保人员退休后领取的养老金过低。 针对当前缴纳社保不划算的言论,全国社会保险精算工作骨干团队进行了认真精算与分析。以全国某省男性灵活就业人员为例,选择在岗职工平均工资100%缴费档次,缴费25年,参保人员退休后7.7年可收回缴费本息。到达男性平均寿命时,累计领取养老金高出累计缴纳本息额2.8倍。(市社会保险管理局宣) 欢迎关注乌鲁木齐市社会保险管理局微信公共平台,我们将持续为您介绍更多百姓关注的社会保险相关政策、业务经办指南。 我们的微信号:wlmqsshbxglj 我们的二维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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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常见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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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什么是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
【回复:】您好!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是指参保职工或以个人身份参保的人员按规定缴纳养老保险费达到法定期限和法定退休年龄后,国家和社会为其提供物质帮助,以保障其因年老或病残退出劳动领域,仍有稳定、可靠生活来源的一项社会保险制度。
在我国,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是基本养老保险制度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通过建立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不但有利于解除职工的后顾之忧,还有利于激发其工作积极性,促进劳动生产率的提高,为社会做出更大的贡献。
【回复:】您好!《社会保险法》第十条规定:“职工应当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由用人单位和职工共同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无雇工的个体工商户、未在用人单位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非全日制从业人员以及其他的灵活就业人员可以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由个人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公务员和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工作人员养老保险的办法由国务院规定。”另外,《社会保险法》第九十五条规定:“进城务工的农村居民依照本法规定参加社会保险。”第九十七条规定:“外国人在中国境内就业的,参照本法规定参加社会保险。”
2008年,国务院《关于印发&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养老保险制度改革试点方案&的通知》(国发[2008]10号),决定在山西、上海、浙江、广东、重庆5省市开展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制度改革试点,实行社会统筹和个人账户相结合,建立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基本养老保险制度。2010年,根据国家宗教事务局、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财政部、民政部、卫生部联合发布《关于妥善解决宗教教职人员社会保障问题的意见》(国宗发[2010]8号)的规定,在尊重宗教教义教规基础上,宗教教职人员可自愿参加养老等社会保险。
【回复:】您好!《社会保险法》第十二条规定:“用人单位应当按照国家规定的本单位职工工资总额的比例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记入基本养老保险统筹基金。”
养老保险费用由雇主和雇员共同缴纳是国际上的普遍做法。我国在20世纪80年代中期开始进行退休费用社会统筹试点时,费用全部由单位缴纳。1991年《国务院关于企业职工养老保险制度改革的决定》(国发[1991]33号)建立了用人单位和职工共同缴费的制度。1995年《国务院关于深化企业职工养老保险制度改革的决定》(国发[1995]6号)坚持了这一制度。1997年《国务院关于建立统一的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决定》(国发[1997]26号)进一步完善了这一制度。用人单位的缴费基数为本单位职工工资总额,即用人单位在一定时间内(通常为1年)直接支付给本单位全部职工的劳动报酬总额。依据国家统计局1990年1月发布的《关于工资总额组成的规定》(国家统计局令第1号),工资总额由计时工资、计件工资、奖金、津贴和补贴、加班加点工资,以及特殊情况下支付的工资六个部分组成。
用人单位的缴费比例,根据《国务院关于建立统一的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决定》(国发[1997]26号)规定,企业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比例,一般不得超过企业工资总额的20%,具体比例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确定。少数省、自治区、直辖市因离退休人数较多、养老保险负担过重,确需超过企业工资总额20%的,应报劳动部、财政部审批。
【回复:】您好!《社会保险法》第十二条规定:“职工应当按照国家规定的本人工资的比例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记入个人账户。”
职工个人缴费基数为本人工资。在实际操作中,本人工资一般是指本人上年度月平均工资。也有的地区以本人上月工资作为缴费工资基数。月平均工资按照国家统计局规定列入工资总额统计的项目计算,包括工资、奖金、津贴、补贴等收入。根据原劳动部办公厅印发的《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个人账户管理暂行办法》(劳办发[号)规定,本人月平均工资低于当地职工月平均工资60%的,按当地职工月平均工资60%缴费,超过当地职工月平均工资300%的,按当地职工月平均工资300%缴费,超出部分不计入个人缴费工资基数,也不计入计发养老金的基数。对个人缴费基数设置上下限的主要考虑是,既能够保障退休人员的基本生活,又能够避免退休人员之间的待遇水平差距过大。目前,全国各地职工个人缴费比例统一为本人缴费工资的8%,由用人单位从职工本人工资中代扣。
【回复:】您好!《社会保险法》第十条规定:“无雇工的个体工商户、未在用人单位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非全日制从业人员以及其他灵活就业人员可以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由个人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第十二条规定:“无雇工的个体工商户、未在用人单位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非全日制从业人员以及其他灵活就业人员可以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应当按照国家规定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分别记入基本养老保险统筹基金和个人账户。”
2005年,《国务院关于完善企业职工养老保险制度的决定》(国发[2005]38号)统一规定了城镇个体工商户和灵活就业人员参保政策,规定缴费基数统一为当地上年度在岗职工平均工资,缴费比例统一规定为20%,其中12%记入统筹基金,8%记入个人账户。实践中,一些地方规定灵活就业人员可以在当地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60%~300%之间选择缴费基数。
【回复:】您好!《社会保险法》第十一条规定:“基本养老保险实行社会统筹与个人账户相结合。”这项规定明确了我国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制度模式。
在总结地方试点和借鉴国际上社会保险发展经验教训的基础上,从中国的基本国情出发,1993年党的十四届三中全会决定正式提出基本养老保险实行社会统筹与个人账户相结合的制度模式。“统账结合”是把社会统筹的长处和个人账户的优势结合起来,创造了一种具有中国特色的养老保险制度,实质是把公平与效率、社会共济与自我保障结合起来。《社会保险法》规定基本养老保险实行社会统筹与个人账户相结合,以法律的形式将制度模式确定下来,意义十分重大,应当坚定不移地坚持这项基本制度。
【回复:】您好!视同缴费年限是职工社会保险的一项法定权益。1995年,《国务院关于深化企业职工养老保险制度改革的通知》(国发[1995]6号)确立了基本养老保险待遇与缴费年限和缴费工资挂钩的制度,同时明确“实行个人缴费制度前,职工的连续工龄可视同缴费年限”。根据国发[1995]6号文件精神,我省对国有企业固定工的视同缴费年限也做出了具体的规定。
【回复:】您好!《社会保险法》第十三条规定:“国有企业、事业单位职工参加基本养老保险前,视同缴费年限期间应当缴纳的基本养老保险费由政府承担。”
【回复:】您好!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个人账户是指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为每位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人员,以居民身份证号码为标识设立的唯一的、终身不变的账户,主要用于记载和核算参保人员个人按规定比例缴纳的基本养老保险和利息,以及积累额变动情况。个人账户累计储存额是计发个人账户养老金的主要依据,个人账户以本人劳动时期的积累用于本人退休后的养老保障,主要体现个人的自我保障,也体现了个人基本养老保险权利义务对等的基本原则。个人账户的主要内容包括:姓名、性别、社会保障号码、参加工作时间、视同缴费年限、个人首次缴费时间、当地上年职工平均工资、个人当年缴费工资基数、当年缴费月数、当年记账利息及个人账户储存额情况等。
自1993年党的十四届三中全会提出建立“统账结合”的养老保险制度模式以来,1995年《国务院关于深化企业职工养老保险制度改革的通知》(国发[1995]6号)提出个人账户规模不同的两个实施办法。1997年《国务院关于建立统一的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决定》(国发[1997]26号)将个人账户规模统一为本人缴费工资的11%,个人缴费全部记入个人账户,其余部分从企业缴费中划入。2005年《国务院关于完善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决定》(国发[2005]38号)规定,从日起,个人账户规模统一由本人缴费工资的11%调整为8%,全部由个人缴费形成。
【回复:】您好!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个人账户从缴费到退休后支取长达数十年,如果不能实现保值增值,将会造成个人账户资金的贬值,个人账户资金的养老保障作用也会受到影响。《国务院关于建立统一的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决定》(国发[1997]26号)规定,个人账户储存额,每年参考银行同期存款利率计算利息。《国务院关于完善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决定》(国发[2005]38号)规定,要逐步做实基本养老保险个人账户,“国家制定个人账户基金管理和投资运营办法,实现保值增值”。根据这一规定,个人账户做实后,其实际利率应根据投资回报率确定。在实践中,如果个人账户没有做实,一般参考职工平均工资增长率、物价指数等因素确定记账利率,各地高低不同。如果做实个人账户,则是根据投资回报率确定。因此,《社会保险法》规定个人账户“记账利率不得低于银行定期存款利率,免征利息税”。这样规定既为个人账户保值增值规定了最低的记账利率,也为国务院随着实践发展完善政策留下了调整空间。
我国现行“利息税”是个人所得税的“利息、股息、红利所得”税目,主要是指对个人在中国境内储蓄人民币、外币而取得利息所得征收的个人所得税。由于基本养老保险个人账户资金主要用于退休后养老,不同于普通储蓄,所以《社会保险法》规定免征利息税,体现了国家对社会保险事业的支持。
【回复:】您好!《社会保险法》第十四条规定:“个人死亡的,个人账户余额可以继承。”个人账户具有强制储蓄性质,应属于个人所有,继承额按规定一次性支出给亡者生前指定的受益人或法定继承人。
【回复:】您好!《社会保险法》第十五条规定:“基本养老金由统筹养老金和个人账户养老金组成。基本养老金根据个人累计缴费年限、缴费工资、当地职工平均工资、个人账户金额、城镇人口平均预期寿命等因素确定。”
《国务院关于建立统一的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决定》(国发[1997]26号)规定,基本养老金由基础养老金和个人账户养老金构成。《国务院关于完善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决定》(国发[2005]38号)对基本养老金计发办法进行了改革,采取了“老人老办法、新人新制度、中人逐步过渡”的改革方式。
老人:国发[2005]38号文件实施前已经离退休的参保人员属于“老人”,仍然按照国家原来的规定发给基本养老金,并参加基本养老金调整。
新人:国发[1997]26号文件实施后参加工作的参保人员属于“新人”。退休时的基本养老金由基础养老金和个人账户养老金组成。基础养老金月标准以当地上年度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和本人指数化月平均缴费工资的平均值为基数,缴费每满1年发给1%。个人账户养老金月标准为个人账户储存额除以计发月数。计发月数根据职工退休时城镇人口平均预期寿命、本人退休年龄、利息等因素确定。
中人:国发[1997]26号文件实施前参加工作,国发[2005]38号文件实施后退休的参保人员属于“中人”。退休时,除基础养老金和个人账户养老金外,再加发过渡性养老金,弥补视同缴费期间没有个人账户实际积累的问题。过渡性养老金的具体办法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按照待遇水平合理衔接、新老政策平稳过渡的原则,在认真测算的基础上,制订具体办法。
《社会保险法》关于基本养老金计发的规定与国发[2005]38号文件的内容是一致的,区别仅在于将“基础养老金”改称为“统筹养老金”。
【回复:】您好!城镇人口平均预期寿命是指在城镇人口范围内,在当前的分年龄死亡率保持不变的条件下,同一时期出生的人预期能继续生存的平均年数。它以当前分年龄死亡率为计算基础,是一个经验推定的值。目前,我国人口平均预期寿命已经超过73岁,城镇的这一指标更高一些。城镇人口平均预期寿命减去退休年龄,就是参保人员领取基本养老金的平均年限。将城镇人口平均预期寿命作为确定基本养老金的因素,有利于实现养老保险基金的收支平衡,实现养老保险的可持续发展;也有利于确保离退休人员养老金的发放,维护其社会保险权益。
【回复:】您好!《社会保险法》第十六条规定:“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个人,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时累计缴费满十五年的,按月领取基本养老金。”
根据这项规定,按月领取基本养老金必须符合两个条件,一是达到法定退休年龄,二是累计缴费满15年。
第一条件,法定退休年龄。目前,法定退休年龄仍然按照1978年《国务院关于工人退休、退职的暂行办法》(国发[号)规定执行。即:(1)男年满60周岁,女干部年满55周岁,女工人年满50周岁;(2)从事井下、高空、高温、特别繁重体力劳动或者其他有害身体健康工作的,男年满55周岁、女年满45周岁;(3)经医院证明和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的,男年满50周岁、女年满45周岁;(4)因工致残,经医院证明完全丧失工作能力的。
第二个条件,累计缴费满15年。《社会保险法》维持了现行最低缴费满15年的规定。主要考虑:一是我国人口预期寿命已达到73岁,为实现养老保险制度的收支平衡和长期可持续发展,需要设立最低缴费年限;二是不论通过何种方式就业,缴费都累计年限,多数人可以比较容易地达到15年;三是从国际经验看,实施缴费型企业养老保险制度的国家,基于缴费与待遇领取长期资金平衡的精算结果,大都规定有最低缴费年限。
【回复:】您好!《社会保险法》第十六条规定:“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个人,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时累计缴费不足十五年的,可以缴费至满十五年,按月领取基本养老金;也可以转入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或者城镇居民社会养老保险,按照国务院规定享受相应的养老保险待遇。”
按照国发[1997]26号文件和国发[2005]38号文件的规定,对于参保人员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时累计缴费不足15年的,采取的是“一次性领取个人账户储存额,终止基本养老保险关系”的办法。实践中,确有部分人员因种种原因,参保时间晚或中断缴费等,到退休是累计缴费不足15年,无法按月领取基本养老金和享受其他养老保险待遇,老年生活缺乏稳定长期的有效保障。对这项政策,《社会保险法》做了重大完善和拓展,增加了两种处理方式。一是允许个人缴费至满15年,二是可以转入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或城镇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按国务院规定享受相应的养老保险待遇。增加两种方式供缴费不满15年的个人选择,有利于参保个人根据自身缴费能力和实际情况,确定获得养老保险长期待遇的途径,避免权益损失。不仅如此,《社会保险法》这样规定,在法律层面上,为今后探索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和城镇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的可衔接、可转换等,留下发展空间,对健全完善覆盖城乡居民统一的基本养老保险制度具有重大意义。
【回复:】您好!《社会保险法》第十七条规定:“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个人,因病或者非因工死亡的,其遗属可以领取丧葬补助金和抚恤金。”
遗属待遇,包括丧葬补助金和抚恤金。丧葬补助金,是为了减轻职工家属因办丧事而增加的经济负担,给予的一次性补助。抚恤金,是为了保证由死亡职工供养的直系亲属不因供养人死亡而断绝生活来源,给予的基本生活费用。
我国政府一直重视遗属的养老保险待遇。《劳动保险条例》和《劳动保险条例实施细则(修正草案)》对此都有规定,明确工人与职员因病或非因工负伤死亡时、退职养老后死亡时或非因工残废完全丧失劳动力退职后死亡时,由劳动保险基金支付丧葬补助费和供养直系亲属救济费。改革开放以来,职工养老保险制度改革的重点是基本养老金,对遗属待遇一直未做新的统一规定。实践中,各地出台了一些政策办法,但存在支付条件不一致、发放标准和待遇水平差异较大、支付渠道不同等问题,亟须进行规范。《社会保险法》作出上述规定,有利于维护参保人员的利益和统一政策。国家将依法制定配套政策对遗属待遇予以规范。
【回复:】您好!病残津贴是指对未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时因病或非因工致残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的参保人员发放的基本生活费。《社会保险法》第十七条中规定,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个人“在未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时因病或者非因工致残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的,可以领取病残津贴。所需资金从基本养老保险基金中支付。”
参保人员未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时,因不符合基本养老金领取条件而不能享受养老保险待遇。《社会保险法》有关因病或者非因工致残人员可以领取由基本养老保险基金支付的病残津贴的规定,充分体现了对病残人员的关怀帮助,这是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一大进步。依据《社会保险法》的规定,符合条件的参保人员的病残津贴从基本养老保险基金中支付,一般为按月支付。
【回复:】您好!《社会保险法》第十八条规定:“国家建立基本养老金正常调整机制。根据职工平均工资增长、物价上涨情况,适时提高基本养老保险待遇水平。”
自1995年《国务院关于深化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改革的通知》(国发[1995]6号)提出建立基本养老金正常调整机制以来,企业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按年度已进行了14次调整。特别是年,国务院连续7年对企业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进行较大幅度调整,人均养老金从2005年的700元提高到2011年的1500元左右。调整基本养老金水平,初期按企业在岗职工平均工资增长率的一定比例确定,后改为按照上年度企业退休人员月人均基本养老金水平的一定比例确定,并向退休早、基本养老金相对偏低以及具有高级职称的退休科技人员等群体倾斜。
建立和完善基本养老金正常调整机制,是完善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重要内容,是保障退休人员基本生活、实现退休人员分享经济社会发展成果的重要保证。根据《社会保险法》的规定,基本养老金调整将主要参考两个因素:职工平均工资增长情况和物价上涨情况。建立正常调整机制的一个重要目的就是让退休人员与在职职工一样能够参与社会财富分配,分享经济发展成果。职工平均工资增长反映了劳动者分配的社会财富增加水平,因此应作为调整基本养老金标准的一个重要指标。物价,尤其是居民生活消费品的价格直接影响养老金的购买力,进而影响退休人员的实际生活水平。因此,物价上涨情况也是调整养老金的一个重要考虑因素,特别是要关注直接影响居民日常消费的物价上涨情况。
【回复:】您好!跨统筹地区流动就业人员是否转移基本养老保险关系,《社会保险法》在第十九条中做原则性规定,即:“个人跨统筹地区就业的,其基本养老保险关系随本人转移,缴费年限累计计算。”这项规定所称“统筹地区”,是指省级行政区。“跨统筹地区就业”,是指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个人跨省、自治区、直辖区就业。
截止2009年12月底,全国31个省、自治区、直辖市均出台了基本养老保险省级统筹办法,基本养老保险已经在制度上基本实现了省级统筹。《社会保险法》正是在这样的基础上做出了上述规定的。目前,根据国务院办公厅转发的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财政部《关于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暂行办法》(国办发[2009]66号)的规定,符合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条件的,按下列规定办理手续:
(1)参保人员终止缴费离开就业地时,就业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为其开具全国统一的《参保缴费凭证》。
(2)参保人员在新的就业地建立基本养老保险关系后,由用人单位或参保人员向新参保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提出转移接续基本养老保险关系申请,并出示《参保缴费凭证》,填写《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申请表》。
(3)新参保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在15个工作日内,受理审核《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申请表》及相关资料,对符合规定条件的向参保人员原基本养老保险关系所在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发出《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联系函》。对不符合转移接续条件的,向提出申请的用人单位或参保人员做出书面说明。
(4) 原基本养老保险关系所在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在接到《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联系函》的15个工作日内,办理完成转移基本养老保险关系的各项手续。包括将《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信息表》传送给参保人员新就业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和按规定划转基金等,
(5)新参保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收到参保人员原参保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发来的《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信息表》和转移基金后,在15个工作日内办结有关手续,并将办结情况通知用人单位或参保人员。
包括两地经办机构在内,完成转移接续基本养老保险关系手续的时限不应超过45工作日。
【回复:】您好!根据国务院办公厅转发的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财政部《关于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暂行办法》(国办发[2009]66号)的规定,跨统筹地区转移接续基本养老保险关系的,其基本养老保险基金转移,除转移个人账户储存额外,还转移部分统筹基金。其中,个人账户储存额的转移额为:日之前按个人缴费部分累计本息转移;日至日期间的,按个人缴费工资基数11%记入个人账户的全部储存额转移;日之后的,按个人缴费工资基数8%记入个人账户的全部储存额转移。统筹基金转移额为:以本人日后各年实际缴费工资为基数的12%的总和确定,参保缴费不足1年的,按实际缴费月数计算转移。跨统筹地区流动就业人员在各地的参保缴费年限合并计算,个人账户储存额累计计算。
【回复:】您好!根据国务院办公厅转发的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财政部《关于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暂行办法》(国办发[2009]66号)的规定,跨统筹地区流动就业人员中,除经县级以上党委组织部门、人力资源社保保障行政部门批准调动的以外,男年满50岁、女年满40岁,距正常领取待遇年龄不足10年的参保人员流动就业,应在原参保地继续保留基本养老保险关系,同时在新参保地建立临时基本养老保险缴费账户,记录单位和个人全部缴费;待再次跨统筹地区流动就业或在新参保地达到待遇领取条件时,将临时缴费账户中的全部缴费本息转移归集到原参保地或待遇领取地,由其办理退休手续和发放待遇。《转续办法》这样规定,主要是为了保证这部分人员流动就业能够继续参保缴费,以维护社会保险权益。同时,这样安排可以缓解中心城市的人口压力,也可避免部分参保人员盲目地向领取较高养老金的地区流动参保,出现基本养老金支付不平衡的问题。
【回复:】您好!《社会保险法》这一规定,与国务院办公厅转发的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财政部《关于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暂行办法》(国办发[2009]66号)的规定精神是一致的。
“分段计算”是指参保人员达到退休条件并确定待遇领取地后,核定其基本养老保险待遇时将其在不同统筹地区、不同阶段各年度的缴费工资和缴费年限,与待遇领取地相对应的各年度职工平均工资进行分段计算,之后确定其基本养老金领取标准。
“统一支付”是指参保人员无论曾在多少个地方就业参保缴费,在达到退休年龄后,将确定一个唯一的待遇领取地,并由其统一支付基本养老金。通过依据参保人员在各个参保地的缴费工资,在待遇领取地重新确定本人的缴费工资指数,由待遇领取地核定其基本养老金并负责发放的方式,既准确反映了参保人员的缴费水平与待遇水平的关系,也体现了社会保险权利与义务相对应的原则;既适当均衡了其基本养老待遇水平,也确保了流动就业参保人员退休后的养老保障权益。
【回复:】您好!正确确定跨统筹地区就业人员的基本养老保险待遇领取地,关系到参保个人的切身利益和社会保险经办管理工作秩序。国务院办公厅转发的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财政部《关于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暂行办法》(国办发[2009]66号)统一规定了基本养老保险待遇领取地的确定办法,具体内容是:
(一)基本养老保险关系在户籍所在地的,由户籍所在地负责办理待遇领取手续,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
  (二)基本养老保险关系不在户籍所在地,而在其基本养老保险关系所在地累计缴费年限满10年的,在该地办理待遇领取手续,享受当地基本养老保险待遇。
(三)基本养老保险关系不在户籍所在地,且在其基本养老保险关系所在地累计缴费年限不满10年的,将其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回上一个缴费年限满10年的原参保地办理待遇领取手续,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
  (四)基本养老保险关系不在户籍所在地,且在每个参保地的累计缴费年限均不满10年的,将其基本养老保险关系及相应资金归集到户籍所在地,由户籍所在地按规定办理待遇领取手续,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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