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人要提取住房公积金怎样提取,但是由于提取住房公积金怎样提取工作人员工作失误,未

北京《关于进一步规范住房公积金提取等工作的通知》_公积金贷款_贷款攻略 - 融360
公积金政策
北京《关于进一步规范住房公积金提取等工作的通知》
  各管理部及受托办理提取业务的相关银行:
  近期发现一些缴存人与中介公司串通,提供虚假材料,违规提取和违法骗提他人公积金。为保障住房公积金缴存人的合法权益,维护住房公积金制度的权威性,必须打击违规提取和违法骗提他人住房公积金行为,现就进一步规范住房公积金提取等工作通知如下:
  一、各管理部受理申请人提取住房公积金时,应至少安排两名工作人员进行初审和复审。审核工作人员中至少有一名正式员工,复审通过后,才能录入相关数据并办理支付。初审和复审工作人员对通过审核的材料负责。录入工作人员根据相关提取业务表格的信息录入住房公积金系统,对录入的信息负责。
  二、为提高审核支付效率,申请人可以在网站下载填写相关提取业务表格,将提取业务表格及相关材料原件交单位经办人办理提取手续。
  三、原则上不受理中介机构代他人申请提取住房公积金。由管理部认定中介机构的资质或资格,若管理部认定为正规的,如人才服务机构、信誉一直良好的中介机构等,可以代理住房公积金业务,须将中介机构名单报归集执法处审核后方能办理。
  信息清晰的封存人员因特殊原因,确需委托他人办理业务的,受托人须持委托人的授权证明、受托人身份证原件,提交相关提取材料办理业务。
  四、审核人员审核发现房屋买卖合同、预售证所提项目楼号、发票等任一项为虚假的,即可停止审核并告知申请人。对提供假身份证、假合同、假发票的当事人列入黑名单并向社会公布,3年内不得受理公积金提取申请,也不受理其贷款申请。与当事人串通的中介公司的法人代表和经办人列入管理中心&个人不良信息库&,不允许其在住房公积金系统中办理开户和委托经办工作,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五、个人住房公积金账户封存在原单位的,只能转入原单位缴存住房公积金管理部的信息清晰集中封存户。个人住房公积金账户封存在信息清晰集中封存户的,不得跨管理部在集中封存户之间办理转移。
  六、职工在京缴存住房公积金,在北京行政区域外购房的,只受理申请人在户籍所在省份购买的住房,在他地购房的不予受理。在北京行政区域内购房的,除原有材料外,还需提供限购证明。
  职工租房申请提取住房公积金的,原租住商品房提供合同发票申请提取的不再受理。
  七、因工作变动在本市以外省市缴存住房公积金的,可办理住房公积金异地转移。非本市户籍的人员,不在本市工作申请办理公积金销户提取的可以提取销户,但自销户之日起5年内不能在本市重新缴存住房公积金。
  八、缴存人本人住房公积金,经审核符合提取条件,受理管理部应将所提金额划入申请人住房,没有联名卡的,可前往北京住房公积金联名卡合作银行办理,办理流程详见北京住房公积金网联名卡专栏。
  九、为保障缴存职工信息安全,缴存单位经办人准确提供缴存职工姓名和身份证号信息时,或缴存职工本人持身份证时方可查询个人信息。
  十、对于个人信息变更、主动付款、突发事件提取、因单位工作失误等原因需要调整个人月缴存额、因特殊情况下单位或者缴存职工申请后户转前户等业务必须经主管(含)以上人员审核后办理。
  十一、工作人员须严格按照规定,管理个人密钥及签章、定期修改密钥登陆密码,确保密钥及签章本人使用、安全使用。
  十二、优化档案的归集管理,提取档案包括申请人身份证复印件及由审核人员盖章确认的相关提取业务表格。管理部须按照中心档案管理规定,在两个月内完成档案的装订、归档工作。不得损毁、丢失档案;不得涂改、伪造档案;不得延期移交档案。
  十三、管理部负责人应通过调取监控、业务抽查、大厅巡视、业务流水排查等方式定期对本单位业务进行检查。归集执法处应定期核查管理部的提取办理情况。
  十四、受托银行办理住房公积金提取业务的,也应按上述要求办理。管理部对委托银行应通过现场审查、业务抽查、档案复审、定期抽取银行监控等方式加大对银行延伸柜台的业务检查,加强对移交的各项档案的审核。
  十五、管理部不执行上述规定,一经发现对相关领导和工作人员通过诫勉谈话、通报批评,调离工作岗位,停发绩效工资,撤职、降职等方式,予以追责。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十六、由管理中心依据本通知的有关规定对各管理部受托银行的审核人员、档案归集等工作人员进行培训考试,考试合格后方能从事审核工作和档案归集工作。考试未通过的可参加第二次考试,两次考试均未通过的要调整人员重新参加培训考试。
  十七、受托办理住房公积金提取业务的银行,违反上述规定的,一经发现立即停止办理住房公积金一切业务,经整改达到要求的,验收合格,可恢复受托业务。
  十八、本通知自年 月 日起施行。管理中心已颁布实施的有关规定与本通知不一致的,以本通知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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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岛新闻网7月23日讯 6月26日下午,青岛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党组书记、主任王春芳做客民生在线直播室,围绕“坚持问题导向,力促服务提升”主题和网民进行了在线交流。网民参与人数9720人次,网民在线有效发帖178个,王春芳主任现场答复85个。网谈结束后,青岛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组织人员进行了线下落实办理,对留下联系电话或邮件地址的网友逐一回访反馈,对没有留下联系电话或其它联系方式的问题也逐一落实。现将线下落实办理情况反馈如下:
1.网友:高
问题:您好,我去年年底申购了青岛市的龙湖限价房项目,在今年年初已经签完合同,申请了公积金贷款,因为开发商的原因在3月10日新政前没有办理好贷款,后来与4月中旬与城阳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签了公积金贷款合同,当初公积金中心也说明了因为目前公积金运行压力大要轮候放款,但是从最近我们同时买房的业主那获得的消息是,他们购买经适房的业主有很多陆续已经放款,有些放款的业主与公积金中心签合同的时间比我还要晚,而我了解到的限价房的业主中还没有一个放款的。请问为什么同是保障房,为什么经适房和限价房还要区别对待?
线下落实办理情况回复:7月16日,我中心工作人员与高先生进行了电话联系。工作人员向高先生解释了目前贷款轮候发放的原因,同时告知高先生的贷款已办妥抵押登记,目前已进入按计划发放贷款阶段。高先生表示理解,并对答复工作满意。
2.网友:阎
问题:咨询,青岛市公积金最低缴费标准是否也适用中央直属事业单位?我们单位在青缴纳公积金一直是按照青岛最低缴费标准值执行的,如有不妥请给予青岛市相关文件支持。谢谢
线下落实办理情况回复:7月17日,我中心工作人员与阎先生进行了电话联系。我中心工作人员说明青岛市公积金最低缴费标准适用青岛市各类单位,包括中央直属事业单位。根据规定,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应根据职工上一年度月平均工资变化情况,每年核定一次。同一单位只能执行同一种缴存比例,并且单位缴存比例不得低于职工缴存比例。单位和职工各自的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不应低于5%,原则上不超过12%。有条件的单位可以适当提高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但最高不得超过20%。住房公积金月缴存额=职工本人上一年度月平均工资?单位缴存比例(四舍五入到元) 职工本人上一年度月平均工资?职工缴存比例(四舍五入到元)。单位和职工各自缴存的住房公积金不得高于月缴存额上限,不得低于月缴存额下限。职工有监督单位按时足额缴存住房公积金的权力。若单位不按规定为职工申报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职工可到单位所在辖区管理处进行投诉。阎先生表示理解,并对答复工作满意。
3.网友:陈
问题:你好! 近期有些城市开始试点周末办理公积金业务,为大家提供更多方便。我经历过办理贷款、房产证等业务,不定点请假成为家常便饭,扣工资也得请啊。 不知青岛这边什么时候能周末也能办理业务,为大家提供更多便利呢? 期待中。。。
线下落实办理情况回复:7月17日,我中心工作人员与陈先生进行了电话联系。我中心工作人员非常感谢陈先生对公积金管理工作的关注与支持。对我们单位来说,一是公积金中心作为市行政审批服务大厅的业务分大厅,工作时间按照市政府及市行政审批办的统一规定执行。二是我们开发建设了居于全国一流水平的“住房公积金网上营业厅”,目前已全面启用,可提供全天24小时信息查询、业务受理等50多项网上服务功能,降低了群众办事成本,节约了群众办事时间,解决了部分单位需周末办理业务的需求。陈先生的意见很好,我们正在积极研究有关方案,克服有关困难,争取早日落实陈先生的相关建议。陈先生表示理解,并对答复工作满意。
4.网友:戴
问题:我是2011年办理的公积金贷款(30万,10年),以前每年的1月份和7月份往我的还款联名卡上划拨公积金余额,除保证按月还款额外,剩余的款也可以提出自由支配。自去年新的政策调整后,即改为每月划拨,原来联名卡里剩余的近1万元款提不出来了,而现在我每月的公积金账户额度正好够还贷的额度,故联名卡里的近1万元月余额始终在里面不能用,请问王主任可否准许提出使用?谢谢!
线下落实办理情况回复:7月17日,我中心工作人员与戴先生进行了电话联系。我中心工作人员说明《青岛市住房公积金提取管理办法》中有关偿还购房贷款提取公积金的政策未发生变化,今年只是对还贷提取可支额度的计算方法做了调整。将可支额度中当年尚未实际发生的还款额从计算公式中予以剔除。现行的计算方法为:职工本人及其配偶在偿还购房贷款期间可提取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存储余额 ,但夫妻双方合计提取金额不得超过年度实际偿还的贷款本息总额。若职工本人及其配偶在还款期间有年度未提取住房公积金的,则在本年提取时可累加提取以前年度可提取但未提取的住房公积金存储余额(不含提前还款金额)。职工可根据本市提取管理办法的规定,计算一下本人实际已发生的还款额和已实际提取的住房公积金,可支额度计算方式的变更不会导致职工少提取住房公积金。职工如果符合其他的提取条件,也可凭相关证明材料申请提取住房公积金。 戴先生表示理解,并对答复工作满意。
5.网友:魏
问题:我的公积金贷款到今年七月份就还清了,请问贷款还清后还要到所在区公积金管理中心办什么手续吗?谢谢!
线下落实办理情况回复:7月16日,我中心工作人员与魏先生进行了电话联系。我们告知魏先生贷款结清后,应由借款人本人持身份证原件到贷款所在管理处办理贷款结清、撤押手续。魏先生表示理解,并对答复工作满意。
6.网友:王
问题:你好,我想咨询一下。我没有买房,公积金可不可以提取?放在卡上利用不起来,想用这些钱买别的。 谢谢
线下落实办理情况回复:7月17日,我中心工作人员与王先生进行了电话联系。我中心工作人员说明因来话人没有买房,不能按照购房提取条件提取个人公积金,但是只要您符合《青岛市住房公积金提取管理办法》规定其他提取条件,才能按照规定提取住房公积金。住房公积金是专项用于职工住房消费的长期储金,具有限制性所有权。通过把有限的个人资金汇聚起来,为缴存职工提供住房低息贷款,通过互帮互助,才能达到解决住房困难和改善居住条件的目的。正是基于住房公积金社会互助和保障的特点和属性,“想用这些钱买别的”不符合住房公积金的特点和属性。请您理解。王先生表示理解,并对答复态度满意。
7.网友:王
问题:王主任您好:我是本市胶州路的一位拆迁户,往年拆迁家庭成员户口在一起的都可以提取公积金,可自今年3月10日后,新的规定不能提取除产权人外其他家庭人员的公积金,现在的情况是,产权人是一个刚参加工作的年轻人,每月的工资仅仅是2000多元,基本刚够生活支出,同时也办理不了公积金贷款,如果不能提取同户口中其它家庭成员的公积金,现在已经建好的回迁房由于资金不够不能回迁,我们是2009年6月拆迁的,原规划两年回迁,现在已经拖了五年,我们都没有地方说理去,如果按照现在的规定,我们还不如不拆迁,起码还有个旧房住。我们支持控制投资炒房和骗取提取公积金行为,但不能因为这些个别人的做法,就让其他人也受连累,希望将旧城改造与购买新房加以区别,据说有部分老人也因这样的原因不能回迁,请给予考虑。
线下落实办理情况回复:7月17日,我中心工作人员与王先生进行了电话联系。我中心工作人员说明来话人反映的情况目前不符合提取条件。根据《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的规定,职工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的,可以申请提取住房公积金。所谓“自住住房”,是指提取住房公积金的职工居住其内且对该房屋拥有所有权的住房,也就是说所购买住房的产权归职工所有。原建设部《住房公积金管理若干具体问题的指导意见》(建金管〔2005〕5号)规定:“职工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未申请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的,原则上职工本人及其配偶在购建和大修住房一年内,可以凭有效证明材料,一次或者分次提取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存储余额。夫妻双方累计提取总额不能超过实际发生的住房支出。”,因此,职工购买、建造、翻建、大修具有产权的自住住房的,其父母或子女不能申请提取住房公积金(不含具有产权的父母及子女)。如果父母是子女购买房屋的共同产权人也可以申请提取住房公积金的。共有房屋产权的,所有提取人的提取总金额不得超过实际发生的住房支出。王先生对我们的答复态度满意并感谢。
8.网友:刘先生
问题:公积金中心在每月提醒贷款人欠费的通知短信中,能否写明欠费数额是多少,使贷款人一目了然,以便还款时有针对性。谢谢。
线下落实办理情况回复:这位网友,您好!非常感谢您的建议,由于您未留联系方式,我中心无法直接与您交流,现将您的问题回复如下:我们今年已计划升级短信发送系统,届时短信提醒内容将包括借款人的贷款逾期金额,再次感谢您对公积金的支持!
9.网友:于女士
问题:为什么现在公积金不能像以前一样,每年1月和7月给分别打上,让我们签了协议,随便就不执行了,我们是公积金和商业贷款共同捆绑的,现在每月只把应还的公积金直接扣走,那还有商业贷款要还怎么办?太不方便了,还要像以前一样带东西去提吗?
线下落实办理情况回复:这位网友,您好!我中心工作人员分别与7月16和7月17日给您打电话,但电话一直未接通,针对您提出的问题,回复如下:由于目前青岛地区的商业银行与公积金管理中心还未实现信息联网,中心无法取得职工商贷还款信息作为提取审核依据,因而职工以商业贷款申请提取公积金也就不能像申请公积金贷款提取那样实现按月划付,只能由单位经办人统一办理提取手续。公积金中心依据职工提交的实际发生的还款明细核定可支额度。希望网友朋友予以理解。
10.网友:管
问题:在开发区有不少的建筑施工企业、审计师事务所不给员工缴纳公积金的现象非常的普遍,请问王主任政府对缴纳公积金是如何监管的?如果员工入职后企业不给予缴纳公积金员工该怎么办?
线下落实办理情况回复:7月15日,我中心工作人员电话联系管秉麟,对方称不是留言人,因此,工作人员只能将书面回复发至其预留的电子邮箱。回复内容如下:您好!根据国务院《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的规定,国家机关、国有企业、城镇集体企业、外商投资企业、城镇私营企业及其他城镇企业、事业单位、民办非企业单位、社会团体(以下统称单位)应当为其城镇在职职工按时足额缴存住房公积金。若您所说的这些单位在上述范围内,却未为与其建立劳动关系的城镇在职职工依法缴存住房公积金,职工可通过以下方式投诉反映:1.请拨打我们的客服热线12329进行反映;2.请携带相关材料(身份证明、劳动关系证明、工资收入证明)到单位所在辖区的住房公积金管理处现场投诉。符合条件的,我中心将予以立案查处,依法维护职工的住房公积金合法权益。
11.网友:李
问题:2013年9月办理的公积金住房贷款,到现在还没有放款,请问:该问题应怎么处理,或和那些部门咨询。
线下落实办理情况回复:7月16日,我中心工作人员与李先生进行了电话联系。我们向李先生解释了目前贷款轮候发放的原因,同时告知李先生的贷款已办妥抵押登记,目前已进入按计划发放贷款阶段。李先生表示理解,并对答复工作满意。
12.网友:邓
问题:我们当初办理公积金贷款的时候说要按计划轮流放款,但是现在我们知道比我们办的晚的多的人都已经放款了,请问公积金管理中心是怎么个按计划的!!!强烈要求公积金管理中心公示申请人的放款顺序,便于社会监督!!! 还有我们办手续的时候说三个月放款,到了三个月的时候又变成了四个月!!!公积金政策朝令夕改,还有没有公信力了!!!加上之前的贷款额度也是改来改去,算不算公积金管理中心工作失误?!强烈要求追究公积金管理中心的领导责任,给青岛人民一个满意的答复!!!
线下落实办理情况回复:7月16日,我中心工作人员与邓先生进行了电话联系,并告知其申请的公积金贷款已于7月14日发放。邓先生表示理解,并对答复工作满意。
13.网友:曹
问题:建议租房提取公积金的手续简化一下,否则流于形式,没有意义,或者故意设置障碍,损害政府形象,如果不让老百姓取建议取消。
线下落实办理情况回复:这位网友,您好!首先感谢您的意见和建议,由于您未留联系方式,我中心无法直接与您交流,现将您的问题回复如下:目前住房公积金实行属地化管理,各地的业务规定是在不违反《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基础上,根据当地的经济社会发展情况制定的。我市的提取管理办法是在按照相关税法、房屋租赁管理、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相关规定的基础上,结合相关城市的做法和本市业务实际制定的。我们也会继续关注业务发展趋势的。
14.网友:周
问题:我们在今年3月7日在青岛公积金房地产交易中心办理完抵押手续,但是到现在还没有放款,具体什么时间可以放款?能否有个具体时间告知一下。
线下落实办理情况回复:7月16日,我中心工作人员与周女士进行了电话联系,并告知其申请的公积金贷款已于7月15日发放。周女士表示理解,并对答复工作满意。
15.网友:冯
问题:我爱人02年从同泰橡胶厂下岗。今年正式退休了。现在工厂已经不复存在了。。也不知工厂最后几年有没有给缴纳。原来是凯联集团给于代管,现在凯联也不再管了,那么他们的公积金从何处提取。应该带什么手续才能办理。谢谢。
线下落实办理情况回复:7月17日,我中心工作人员与冯先生进行了电话联系。经了解得知冯先生的爱人已在我们的帮助下与同泰橡胶厂的经办人取得联系,该单位经办人准备为其办理住房公积金的提取。冯先生对我们的工作满意并表示感谢。
16.网友:冯
问题:我爱人02年从同泰橡胶厂下岗。今年正式退休了。现在工厂已经不复存在了。。也不知工厂最后几年有没有给缴纳。原来是凯联集团给于代管,现在凯联也不再管了,那么他们的公积金从何处提取。应该带什么手续才能办理。谢谢。
线下落实办理情况回复:7月17日,我中心工作人员与冯先生进行了电话联系。经了解得知冯先生的爱人已在我们的帮助下与同泰橡胶厂的经办人取得联系,该单位经办人准备为其办理住房公积金的提取。冯先生对我们的工作满意并表示感谢。
17.网友:杨秉
问题:要求有全款购房发票`分期付款购房在付清全款前是拿不到全款发票的`只有每次交款收具`没法提取公积金`希望管里部门调整提取要求`
线下落实办理情况回复:7月17日,我中心工作人员与王先生进行了电话联系。我中心工作人员说明根据规定,职工购买具有产权的自住住房的可以申请提取住房公积金。购买新建商品房或保障性住房的,应提供购房合同原件和全额购房发票原件或提供购房合同原件和契税完税凭证原件;已办妥房屋产权证的,应提供房屋产权证原件和全额购房发票原件或提供房屋产权证原件和契税完税凭证原件。因此,职工提供全额购房发票原件或契税完税凭证原件均可。王先生表示理解,并对答复态度满意。
18.网友:xxx
问题:强烈要求放宽军转干部提取地方公积金的提取条件
线下落实办理情况回复:这位网友,您好!非常感谢您的建议,由于您未留联系方式,我中心无法直接与您交流,现将您的问题回复如下:根据《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规定,住房公积金是指单位及其在职职工缴存的长期住房储金。具有互助性、强制性、保障性的特点。住房公积金实行专款专用,存储期间只有符合购、建、大修具有产权的自住住房,或交付房租等提取条件时,才可以提取本人账户内的住房公积金。因此,对于军转干部对自己的住房公积金也是具有限制性所有权的,只有在符合条件的情况下才能够提取。
19.网友:刘
问题:希望商业贷款提取公积金和公积金贷款一样按月打卡,不用找单位经办人去提取,太不公平!
线下落实办理情况回复:7月17日,我中心工作人员与刘先生进行了电话联系。我中心工作人员说明由于目前青岛地区的商业银行与公积金管理中心还未实现信息联网,中心无法及时取得职工按月划付所必须的还款信息作为核定依据,因而职工以商业贷款申请提取公积金也就不能像申请公积金贷款提取那样实现按月划付。此外,受业务网点设立的限制,且我中心周一至周五的工作时间,也是绝大多数缴存单位职工的工作时间,职工请假办理个人的住房公积金业务,在多数单位也存在一定的困难,因而职工个人有关住房公积金的提取手续,须由单位统一办理。刘先生表示理解,并对答复工作满意。
20.网友:王
问题:房价太贵买不起,目前住宿舍,但宿舍条件差,人多太挤,出去租房太贵负担重,请问租房住是否可以根据租房合同金额提取公积金?或者可以用公积金补贴部分?好像国内有的城市已经放开了这个政策,咱青岛什么时候能放开呢?
线下落实办理情况回复:7月17日,我中心工作人员与王女士进行了电话联系。我中心工作人员说明根据《青岛市住房公积金提取管理办法》规定,职工租赁本市住房自住的,可以提取本人和配偶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存储余额。通过市场租赁方式依法租赁本市住房,年房租超过承租人及配偶年工资收入的10%的,可按规定提供相关证明材料提取住房公积金。王女士表示理解,并对答复工作满意。
21.网友:尹
问题:我2011年买房后,因我是拆迁后买房,按本市政策可免税,并已在房屋交易中心办好手续,但单位去办理公积金提取手续时,总以免税发票不能代替交税发票为由不给提取。希望领导给落实一下,谢谢。
线下落实办理情况回复:7月17日,我中心工作人员与尹先生进行了电话联系。我中心工作人员根据《青岛市住房公积金提取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的规定,购房应持购房合同原件和全额发票原件或提供购房合同原件和契税完税凭证原件。已办妥房屋产权证的,也可提供房屋产权证原件和全额发票原件或房屋产权证原件和契税完税凭证原件。由于尹先生属于享受本市购房免税政策,我们建议尹先生持相关材料到我中心进一步审核。尹先生表示理解,并对答复工作满意。
22.网友:高
问题:孩子留学,可以提出公积金吗?
线下落实办理情况回复:这位网友,您好!由于您未留联系方式,我中心工作人员于7月18日将书面回复发至您预留的电子邮箱。回复内容如下:目前,《青岛市住房公积金提取管理办法》规定的11种提取情形中并不包含孩子留学提取的情形。请您理解。
23.网友:杨
问题:我目前公积金贷款30万元,每月还款3000元,夫妻双方公积金除了还贷还有剩余。如果我再次商贷购房,剩余的公积金是否可以提取用来还贷。
线下落实办理情况回复:7月16日,我中心工作人员与杨先生进行了电话联系。我们告知杨先生,如果再次购房时,可持购房合同原件和全额发票原件或提供购房合同原件和契税完税凭证原件。已办妥房屋产权证的,也可提供房屋产权证原件和全额发票原件或房屋产权证原件和契税完税凭证原件,以购房行为办理公积金提取手续。至于以后剩余的钱,杨先生可以商贷还贷行为提取住房公积金。杨先生对我们的答复表示满意和感谢。
24.网友:王
问题:我是一名下岗再变业职工,已经再就业三年了,现单位是一家小公司,不交公积金,大家也都能接受(对于小公司来说,这种情况很多,请不要说举报、查除之类的官话)。请问,我能不能提取原单位时缴纳的公积金。如果不买房(我也买不起),非要等到退休才能领吗?
线下落实办理情况回复:7月16日,我中心工作人员与王先生进行了电话联系。我们将《青岛市住房公积金提取管理办法》规定的11种提取情形一一告知了王先生。根据目前的提取政策,王先生并不符合提取规定,待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时可办理公积金提取手续。王先生对我们的工作态度表示满意和感谢。
25.网友:小
问题:咱们青岛市的公积金能不能充分考虑一下首套房的置业者?现在有很多刚需跟我一样,今年二月份的时候打算买房子!但结果咱们青岛市的公积金改了政策,一下子把我们挡在了门外!按照之前的政策我能贷50万左右,可现在只能贷20万出头!这实在是让我们这些刚毕业没几年的大学生买不了房了!
线下落实办理情况回复:这位网友,您好!由于您未留联系方式,我中心无法直接与您交流,现将您的问题回复如下:由于受“国五条”和职工住房刚性需求增长双重因素的影响,我市公积金贷款业务受理量大幅增长,住房公积金资金运行压力不断加大。为保证住房公积金业务持续健康发展,让更多职工享受到住房公积金贷款的低利率优惠政策,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在充分调研其他城市经验做法,以及通过多形式、多渠道征求缴存职工意见和建议的基础上,结合我市住房公积金资金使用现状和业务实际,经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2014年第一次会议审议通过,进行了本次贷款政策调整。我市新建住房公积金贷款最高额度为60万元。日新政仅是对贷款额度进行了细化。中心将会根据资金归集使用情况,适时提出政策调整建议,报市公积金管理委员会决策。请您关注!
26.网友:苏
问题:王主任您好,我想咨询一下公积金账户转移的问题,我离职后原单位拒绝办理任何手续,后来经查询已把我的公积金账户进行了封存,现在有三个问题,一:之前没有给我办理过公积金的卡或折,查询才知道缴费基础与工资(投保基数)不一致,很多年都少缴了,可否要求补缴;二:我想把账户转移到新单位,是否只需要新单位申请即可?三:如需要原单位协助办理,对方拒绝怎么办?
线下落实办理情况回复:7月16日下午,我中心工作人员与苏先生进行了电话联系,就其咨询的住房公积金联名卡的办理、单位少缴住房公积金的投诉及住房公积金账户的转移等问题一一作了解答,苏先生对我中心的答复工作表示满意。
27.网友:周
问题:您好,我13年9月份在城阳买的期房(15年5月份交房),总价90万,本来手头有50万,我和老婆公积金余额有20万借了20万凑够70万的首付,贷款20万,准备手续办妥之后取出公积金还人家的就行了,谁知按照城阳的政策交房之前交不了契税(市内四区加崂山区可以凭预告登记交契税的)也不能取得全额购房发票,没有契税发票或全额购房发票也就提不出公积金,钱没法还人家的了,对此我忍了!今年政策下来了说是可以凭公积金贷款可以取余额提前还贷了,很高兴,一查询才知道只针对公积金贷款的,我老婆和我结婚之前已经用过公积金贷款,还完还不到五年,不能公积金贷款,又不能取公积金还了,我忍不了了!我就想问,明明公积金里面的钱是我个人和单位给我们个人交的,对正常使用限制咋就这么高呢?现在政府一直倡导大青岛发展,为何城阳跟市区及崂山区还有政策差呢,这么坑人?为何不能跟济南一样取公积金余额凭房地产业预收款专业收据及购房合同支取呢?话再反过来说我借别人的钱暂时不还,我公积金里面余额已经超过我要贷款的额度,明明有这部分钱为何还要让我去贷款呢,手续那么繁琐,也不能享受全款购房的优惠,还要承担更多的利息?咱公积金管理中心能不能想想办法,政策灵活变通一下,让我们的买房成本降低一些,谢谢!
线下落实办理情况回复:7月16日,我中心工作人员与周先生进行了电话联系,我们将提取住房公积金的相关政策一一告知周先生,并且将《住房公积金条例》释义中的“自住住房”和产权相关内容也向周先生耐心讲述。周先生对我们的工作态度表示满意和感谢。
29.网友:刘
问题:您好!我想问现在好多企业没有给员工缴纳住房公积金,是否违规还是违法,是政府监管还是员工举报。请明说
线下落实办理情况回复:我中心工作人员多次电话联系刘先生(女士),对方均未接听。回复内容:这位网友,您好。根据国务院《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的规定,国家机关、国有企业、城镇集体企业、外商投资企业、城镇私营企业及其他城镇企业、事业单位、民办非企业单位、社会团体(以下统称单位)应当为其城镇在职职工按时足额缴存住房公积金。对于住房公积金违法情形的查处,有些不需职工实名投诉,如单位未办理住房公积金缴存登记手续的,目前,对于此类违法情形的查处,我中心主要通过定期与工商、质监等部门的数据进行比对,对应建未建的单位,努力做到及时发现,及时催建催缴,依法督促单位及时办理缴存。但对于单位已经缴存住房公积金,只是未为部分职工缴存或存在少缴住房公积金的违法情形,由于国务院《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对单位不配合调查工作无任何行政强制或处罚措施,对单位进行调查时,如单位不提供用工和工资发放情况等材料,因查处时需收集有效的证据,确认单位的违法事实,还需职工办理实名投诉,并提供相关的证据材料。
30.网友:朱先生
问题:夫妻双方公积金也交了近十年,个人账户共十多万元,将要购买大一点的首套房,但货款额度最高仅35万元,总房价120万元,还是买不起。政策太严,上限太低,王主任,应该考虑一下刚需者首套房的要求,区别对待,公积金信用好的,应该提高货款上限。希望王主任为民着想!为民考虑一下吧!!
线下落实办理情况回复:由于您未留联系方式,我中心工作人员于7月18日将书面回复发至您预留的电子邮箱。回复内容如下:为使低利率住房公积金贷款能惠及更多缴存职工家庭,更好体现公积金制度的互助性原则,本次政策调整按借款申请人单方、借款申请人及配偶双方正常缴存住房公积金两种情形,对住房公积金贷款最高额度分别做出了限定。本次政策调整,只是对公积金贷款最高限额标准进行了细化,对借款申请人及其配偶均符合公积金贷款条件的,仍执行新建住房贷款最高额度60万元,再交易住房贷款最高额度35万元。我市住房公积金贷款政策也会根据国家政策的调整、市场的变化以及资金的运行状况,进行动态调整,请您关注!
31.网友:郭
问题:我刚买房不到半年,公司就给投公积金了。当年是商贷。现在有没有政策能让我们这些当年商贷的人,转成公积金贷款呢?
线下落实办理情况回复:7月16日,我中心工作人员与郭女士进行了电话联系,告知其目前我市不具备开展商业贷款转公积金贷款业务的条件,并针对目前不能开展此项业务的具体原因向周女士进行了解释。郭女士表示理解,并对答复工作满意。
32.网友:宋
问题:我户口外地,2011我从青岛黄岛某企业辞职,到外地打工,住房公积金随之停缴,随即到黄岛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询问公积金取出事宜,答复如下:一、可以转往新工作单位所在地公积金管理中心;二、满五年后可取出;我想取出,得到工作人员明确答复:不可能!期间,我在黄岛买了房子,再次到黄岛公积金管理中心询问公积金取出事宜,答复:必须要原来工作单位办理公积金工作人员陪同办理!  你妹!黄岛公积金管理中心!那是我的钱!账号是我的!再说我已辞职,原工作单位有何义务帮我办理?  我已离开黄岛,你们还有什么权力管理我的公积金?
线下落实办理情况回复:7月16日,我中心工作人员与宋先生进行了电话联系,并告知宋先生,根据《青岛市住房公积金提取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的规定,户籍不在本市的,应提供解除劳动关系证明原件、户口簿原件、基本养老保险参保缴费凭证原件,连同本人身份证复印件交单位经办人办理公积金提取手续。宋先生对离开单位,仍由原单位办理公积金提取手续表示不理解,建议我们可以由职工本人办理住房公积金提取手续。宋先生对我们的答复表示理解,对我们的工作态度表示满意和感谢。
33.网友:王
问题:个人公积金贷款额度最高36万,建议恢复到60万,提高个人购房能力,为职工造福。
线下落实办理情况回复:7月16日,我中心工作人员与王先生进行了电话联系,并告知其由于受“国五条”和职工住房刚性需求增长双重因素的影响,我市公积金贷款业务受理量大幅增长,住房公积金资金运行压力不断加大。为保证住房公积金业务持续健康发展,让更多职工享受到住房公积金贷款的低利率优惠政策,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在充分调研其他城市经验做法,以及通过多形式、多渠道征求缴存职工意见和建议的基础上,结合我市住房公积金资金使用现状和业务实际,经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2014年第一次会议审议通过,进行了本次贷款政策调整。我市新建住房公积金贷款最高额度为60万元。日新政仅是对贷款额度进行了细化。同时中心将会根据资金归集使用情况,适时提出政策调整建议,报市公积金管理委员会决策。王先生表示理解,并对答复工作满意。
34.网友:王
问题:您好,我们作为国企劳务员工,我们的公积金十年如一日从来不上调永远是最低的800的基数,我们现在的社评工资都在提高,每年的养老保险基数也在提高,但是公积金永远都不提高永远个人64元标准,这样对我们企业劳务员工是非常不公平的正式员工的基数都是高高的 我们的基数只能贷款差不多10万到头,我们根本没法用公积金买房贷款,无论从业5年或10年还是2-3年的员工公积金都是64元永远不长,以前问过说成本太大所以不给我们涨,所以是否有政策给我们这样的企业员工也有所保障。
线下落实办理情况回复:7月16日,我中心工作人员与王先生进行了电话联系。王先生向我们反映,自己所在单位多年未调整过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我们告知王先生,若单位不按规定申报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王先生可到单位所在辖区公积金中心进行投诉或拨打公积金客服热线12329反映。但王先生表示不想实名制举报单位。我们根据近三年未调整过缴存基数的单位,排查到王先生所在的单位,我们已协调崂山管理处,对王先生所在的单位经办人进行电话沟通了解情况。王先生对我们的答复和工作态度表示满意和感谢。
35.网友:王
问题:您好,王主任,我是一名国企的劳务员工,我们虽然应该称得上世界五百强企业,但是正是员工的公积金是高高在上,我们也不会高攀,但是作为劳务员工是占到国企80%的员工群体,却是统一的64额度标准,每年128的总额度,虽然社保的基数,养老基数都在每年上调,但是作为劳务员工公积金却始终十年如一日的不上调,我们虽然是和正是员工阶级不在同一标准,但是我们的公积金少的可怜,一年下来账户总额度不到1600元,联正式工的一个月额度差不多都赶不上,试问我们是否有保障哪怕不多,每年有点增长,我们的工资标准每年还有增长,但是公积金确实一直不增长,永远是这个额度,能否有政策给我们支撑一下,我们买房子根本没法用公积金贷款,当时买房子问了你们单位缴纳的少,只能贷款10万,最高了,这样青岛买房子哪有这样的额度,我们只希望能将公积金标准提高一些,得到一些保障,哪怕我们自己多交一点都无所谓,希望党能给我们企业劳务工一些保障的基础,因为这是在钻法律的空子。
线下落实办理情况回复:7月16日,我中心工作人员与王先生进行了电话联系。王先生向我们反映,自己所在单位多年未调整过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我们告知王先生,若单位不按规定申报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王先生可到单位所在辖区公积金中心进行投诉或拨打公积金客服热线12329反映。但王先生表示不想实名制举报单位。我们根据近三年未调整过缴存基数的单位,排查到王先生所在的单位,我们已协调崂山管理处,对王先生所在的单位经办人进行电话沟通了解情况。王先生对我们的答复和工作态度表示满意和感谢。
36.网友:赵
问题:你好!请问回迁安置房可以公积金贷款吗?
线下落实办理情况回复:7月16日,我中心工作人员与赵先生进行了电话联系,并告知赵先生如果其在市内三区购买的回迁安置房屋能够办理抵押登记,且其本人符合我市规定的申贷条件,即可申请办理公积金贷款。赵先生表示理解,并对本次答复工作满意。
37.网友:程
问题:王主任你好!我是烟台市户籍,现在在即墨市工作生活。我在即墨市已经拥有一套非贷款购买的房子。我工作的单位给个人交有住房公积金,我想请问一下像我这种情况还能不能使用住房公积金再购买一套住房。
线下落实办理情况回复:7月16日,我中心工作人员与程先生进行了电话联系,并告知如果其之前未曾办理公积金贷款,则本次购房贷款应按首次公积金贷款认定。程先生表示理解,并对答复工作满意。
38.网友:高
问题:请问小产权房的装修能不能提取公积金?小产权房虽然没有完整的产权证书等书面证明,但毕竟作为基本的功能之一,小产权也是满足市民居住需求的,因此想问一下能不能凭购房的相关证明来提取公积金?
线下落实办理情况回复:这位网友,您好!由于您未留联系方式,我中心无法直接与您交流。工作人员于7月18日将书面回复发至其预留的电子邮箱。现将您的问题回复如下:首先,装修不可以提取住房公积金;其次,根据《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的规定,职工购买自住住房的,可以申请提取住房公积金。所谓“自住住房”,是指提取住房公积金的职工居住其内且对该房屋拥有所有权的住房,也就是说所购买住房的产权归职工所有。如果您购买的房屋产权不属于个人,是不能办理公积金提取手续的。
39.网友:邵
问题:崂山区在青科大辽阳东路南建设的人才公寓可否提取公积金购买?如何办理?
线下落实办理情况回复:这位网友,您好!非常感谢您的建议,由于您未留联系方式,我中心无法直接与您交流,现将您的问题回复如下:根据《青岛市住房公积金提取管理办法》规定,职工购买具有产权的自住住房的,可以申请提取住房公积金。如果您符合我市住房公积金提取条件,可凭相关购房证明材料,由单位经办人统一办理提取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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