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险业营改增实施细则实施可回溯制度的技术措施有哪些?跪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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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日前,21世纪经济报道记者独家获悉,重庆保监局拟对建立保险销售行为可回溯制度开展调研,并已向重庆市保险行业协会、各保险公司重庆(市)分公司、中国信保重庆营管部等机构下发关于配合开展保险销售行为可回溯制度工作调研的通知。
  所谓保险销售行为可回溯制度,即通过系统记录保险销售人员名下所有客户理赔、撤保等信息,并以此评估销售人员所销售保单的品质情况,进而决定将哪些销售人员列入黑名单,对哪些销售人员适当放权管理等。
  根据重庆保监局的要求,前述单位(含本系统内上级机构部门、其他机构和部门)需要上报对保险销售行为可回溯制度的研究情况、(拟)实施情况,以及对保险监管部门建立这一制度的意见建议等。
  不过,21世纪经济报道最保险记者发现,目前,保险公司多未建立保险销售行为可回溯制度。“虽然保险公司正在探索维护保险消费者合法权益的保障体系,但建立保险销售行为可回溯制度具有一定难度,因为银保渠道涉及银行利益,个险代理人渠道存在人员流动性问题。”一位合资保险公司产品研发部总经理对21世纪经济报道最保险记者坦言。
  对此,受访者普遍建议,对保险消费者而言,这一制度无疑是一项利好,可能会成为其选购保险产品的附加因素,监管部门和保险公司应该对存续期较为稳定的代理人先行先试,并建立起行业诚信体系等配套措施。
  建议任职一年以上代理人先试
  根据21世纪经济报道最保险记者调查,保险销售行为可回溯制度的建立对优化保单品质、规范销售队伍以及保护保险消费者权益具有一定的积极意义,但真正实施起来并非易事,需要综合考虑渠道、险种等多重因素。
  从渠道而言,前述合资保险公司产品开发部总经理表示,“最应该建立保险销售行为可回溯制度的是个险代理人渠道,但个险代理人流动性较大,成本较高,实际操作存在困难,需要强有力的制度保证,如建立行业黑名单、征信体系等;银保渠道涉及银行利益,而银行往往比较强势,保险公司针对银保渠道建立保险销售行为可回溯制度,银行可能会采取拒绝合作的态度。”
  该人士建议,“对于存续期在一年以上的个险代理人,逐步建立保险销售行为可回溯制度较为合适。”
  从险种而言,一位上市保险公司总精算师告诉21世纪经济报道记者,“理财类保险产品的销售问题基本可控,保障类保险产品出现的问题较多,对保险公司的影响也较大,并且违反了公平性原则,保险公司对保障类保险产品建立保险销售行为可回溯制度积极性更高一些。”
  对此,“保险监管部门希望充分调研保险销售行为可回溯制度的相关情况,逐步探索有针对性的可行性方案。”一位接近监管的人士对21世纪经济报道记者如是说道。
  据悉,重庆保监局此次要求前述单位上报的信息较为细致。例如,这些单位是否全面实施或在部分渠道、产品等方面先行实施了保险销售行为可回溯制度,实施的原因、成效、方法、问题、困难和计划等。
  不仅如此,重庆保监局还希望这些单位积极获取本系统上级机构部门(如总公司、集团公司等)的帮助和支持;也可以积极寻求具有相关经验股东的帮助和支持,如外资或合资公司向外资方股东了解其国外保险销售行为可回溯制度的有关情况,银行系公司向银行方股东了解银行销售行为可回溯制度的有关情况,金控系公司向金控集团方股东了解其他控股企业销售行为可回溯制度的有关情况等。
  构建消费者权益保障体系
  保险公司建立保险销售行为可回溯制度,最大的意义在于保护保险消费者合法权益,虽然目前多未建立起这一制度,但维护保险消费者合法权益的保障体系却已逐渐形成。
  一位保险公司战略发展部门人士以其所在的公司为例,“如果发现侵害保险消费者合法权益的行为,保险公司将对相关机构、部门和人员进行通报批评、扣罚经营费用,情节严重者将被撤职、辞退乃至列入黑名单等。”
  不过,这并不意味着尽善尽美。
  2015年,保监会消保局及各地保监局全年共派出753个检查组2132人次,对810家保险机构进行了现场检查,对41家机构、77人实施了行政处罚,罚款422万元,下达监管函117次,开展监管谈话113人次,为保险消费者挽回直接经济损失2150万元。
  “问题主要集中在销售误导和理赔困难等环节。”一位监管人士告诉21世纪经济报道记者,“2016年,保监会在维护保险消费者合法权益方面,将规范商业银行代理销售保险和公司赠送保险等行为;重点打击产寿险电销、网销等新渠道销售违规行为;细化保险服务评价流程,完善保险服务评价标准,加强保险服务评价结果运用;完成12378热线系统升级改造,推动投诉管理系统建设,加强保险公司投诉处理工作考评;加紧发布保险纠纷诉调对接机制建设和保险公司参与调处机制的指导性文件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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客服邮箱:- 中国保险业监管法律法律制度完善对策研究 以保险消费者权益保护为重点 = On Countermeasures of Improving the Insurance Regulation and Legal System in China---Anemphasis on the protection on the rights of insurance consumers 李青武著 en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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Item Details
书目相关信息
025/P2011(22)
学位论文室(309室)
图书馆公告美国保险业管理制度介绍--《上海金融》1993年10期
美国保险业管理制度介绍
【摘要】:正 一、管理体制 美国的保险业并不是由联邦政府进行统一管理,各州设有独立的保险监督官,对本州内的保险企业进行监管。保险监督官相互独立,不存在行政上的隶属关系。 美国保险业管理的另一支重要的活动力量是成立于1871年的“全美保险监督官协会”(NAIC)。尽管它对保险行业的管理没有绝对的法律效力,但通过它,全美各州的保险监督官可定期交流管理
【作者单位】:
【关键词】:
【正文快照】:
C一、管理体制 美国的保险业并不是由联邦政府进行统一管理,各州设有独立的保险监督官,对本州内的保险企业进行监管。保险监督官相互独立,不存在行政上的隶属关系。 美国保险业管理的另一支重要的活动力量是成立于1871年的“全美保险监督官协会”(NAIc)。尽管它对保险行业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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京公网安备75号重庆保监局调研保险销售可回溯 行业建议个险渠道先行先试 【】 【】 【】 【】 【】   日前,记者独家获悉,重庆保监局拟对建立保险销售行为可回溯制度开展调研,并已向重庆市保险行业协会、各保险公司重庆(市)分公司、中国信保重庆营管部等机构下发关于配合开展保险销售行为可回溯制度工作调研的通知。
  所谓保险销售行为可回溯制度,即通过系统记录保险销售人员名下所有客户理赔、撤保等信息,并以此评估销售人员所销售保单的品质情况,进而决定将哪些销售人员列入黑名单,对哪些销售人员适当放权管理等。
  根据重庆保监局的要求,前述单位(含本系统内上级机构部门、其他机构和部门)需要上报对保险销售行为可回溯制度的研究情况、(拟)实施情况,以及对保险监管部门建立这一制度的意见建议等。
  不过,记者发现,目前,保险公司多未建立保险销售行为可回溯制度。“虽然保险公司正在探索维护保险消费者合法权益的保障体系,但建立保险销售行为可回溯制度具有一定难度,因为银保渠道涉及银行利益,个险代理人渠道存在人员流动性问题。”一位合资保险公司产品研发部总经理对记者坦言。
  对此,受访者普遍建议,对保险消费者而言,这一制度无疑是一项利好,可能会成为其选购保险产品的附加因素,监管部门和保险公司应该对存续期较为稳定的代理人先行先试,并建立起行业诚信体系等配套措施。
  建议任职一年以上代理人先试
  根据记者调查,保险销售行为可回溯制度的建立对优化保单品质、规范销售队伍以及保护保险消费者权益具有一定的积极意义,但真正实施起来并非易事,需要综合考虑渠道、险种等多重因素。
  从渠道而言,前述合资保险公司产品开发部总经理表示,“最应该建立保险销售行为可回溯制度的是个险代理人渠道,但个险代理人流动性较大,成本较高,实际操作存在困难,需要强有力的制度保证,如建立行业黑名单、征信体系等;银保渠道涉及银行利益,而银行往往比较强势,保险公司针对银保渠道建立保险销售行为可回溯制度,银行可能会采取拒绝合作的态度。”
  该人士建议,“对于存续期在一年以上的个险代理人,逐步建立保险销售行为可回溯制度较为合适。”
  从险种而言,一位上市保险公司总精算师告诉记者,“理财类保险产品的销售问题基本可控,保障类保险产品出现的问题较多,对保险公司的影响也较大,并且违反了公平性原则,保险公司对保障类保险产品建立保险销售行为可回溯制度积极性更高一些。”
  对此,“保险监管部门希望充分调研保险销售行为可回溯制度的相关情况,逐步探索有针对性的可行性方案。”一位接近监管的人士对21世纪经济报道记者如是说道。
  据悉,重庆保监局此次要求前述单位上报的信息较为细致。例如,这些单位是否全面实施或在部分渠道、产品等方面先行实施了保险销售行为可回溯制度,实施的原因、成效、方法、问题、困难和计划等。
  不仅如此,重庆保监局还希望这些单位积极获取本系统上级机构部门(如总公司、集团公司等)的帮助和支持;也可以积极寻求具有相关经验股东的帮助和支持,如外资或合资公司向外资方股东了解其国外保险销售行为可回溯制度的有关情况,银行系公司向银行方股东了解银行销售行为可回溯制度的有关情况,金控系公司向金控集团方股东了解其他控股企业销售行为可回溯制度的有关情况等。
  构建消费者权益保障体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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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位保险公司战略发展部门人士以其所在的公司为例,“如果发现侵害保险消费者合法权益的行为,保险公司将对相关机构、部门和人员进行通报批评、扣罚经营费用,情节严重者将被撤职、辞退乃至列入黑名单等。”
  不过,这并不意味着尽善尽美。
  2015年,保监会消保局及各地保监局全年共派出753个检查组2132人次,对810家保险机构进行了现场检查,对41家机构、77人实施了行政处罚,罚款422万元,下达监管函117次,开展监管谈话113人次,为保险消费者挽回直接经济损失2150万元。
  “问题主要集中在销售误导和理赔困难等环节。”一位监管人士告诉记者,“2016年,保监会在维护保险消费者合法权益方面,将规范商业银行代理销售保险和公司赠送保险等行为;重点打击产寿险电销、网销等新渠道销售违规行为;细化保险服务评价流程,完善保险服务评价标准,加强保险服务评价结果运用;完成12378热线系统升级改造,推动投诉管理系统建设,加强保险公司投诉处理工作考评;加紧发布保险纠纷诉调对接机制建设和保险公司参与调处机制的指导性文件等。”
来源:21世纪经济报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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