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电开户证明需要开发商的证明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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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编号:2618269
买房需要看开发商的哪些证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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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问者:贵州-贵阳房产纠纷浏览379次 21:13: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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满意答案咨询电话:400- (贵州-贵阳)帮助网友:6765称赞:11您好!
商品房预售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已交付全部土地使用权出让金,取得土地使用权证书;(二)持有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和施工许可证;(三) 商品房预售实行许可制度。开发企业进行商品房预售,应当向房地产管理部门申请预售许可,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
商品房现房销售应查看:
1. 《国有土地使用证》;2. 《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3. 《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4. 《建设工程施工许可证》;5. 《商品房预售许可证》 05:30:04满意答案咨询电话:1518085**** (贵州-贵阳)帮助网友:10986称赞:17《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国有土地使用证》、《商品房销售(预售)许可证》、《商品房质量保证书》、《商品房使用说明书》 10:44:3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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投诉说明:红网 - 百姓呼声 - 开发商收取购房者水电开户费是否合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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开发商收取购房者水电开户费是否合理?
检举百姓 发表于 &10:20:30『标签:&->&』
  尊敬的领导:  您们好!我是湖南一个普通百姓,现在向你们反映我们物价局某些官员不懂法律,却一律相信文件,说不上一个道理,怎么来说服百姓。  案例:  我是为物价局这种不合理处理而不平。开发商在水电公司和电力公司购买变压器,等一些列器材,在小区里安装,收取了购房者一些水电开户费(3800元)。如果是收取合理吗?电力公司会为每户购房者一一安装国家的电吗?请问有多少小区会不用变压器而直接搭接国家的电?当住户全住进新房时,这些变压器等一系列设施全会统一上交国家,实行统一管理。  有一份合同不是自己公司写的,却是购买某单位的,合同里没写明价格包含水电开户费,等其他费用,但开发商自己写份补充协议,而且购房者都签字。请问补充协议难道无效?物价局懂法吗?您的说法能服人吗?如果按照物价局所说合同外不能收取,可以退,但合同里也没说一定要给住户安装水电费?难道开发商要厚着脸皮去购买这些器材?  别处物价局的回复与地址:http://www.xici.net/d.htm  睢宁县物价局网络发言人 [角落] [飞语] 发表于:13-01-22 11:04 [只看该作者] 第7楼  人民派来的网友:  你好,根据省物价局《省物价局关于严格执行商品住房销售“一价清”制度的通知》(苏价服[号)文件有关商品住房销售“一价清”制度要求,商品住房销售价格为商品房经营者与购房者最终结算的合同成交价格,合同成交价格之外不得收取其他费用。商品住房销售价格构成包括合理的开发建设成本、税金和利润等。与商品住房配套建设的各项基础设施,包括供水、供电、供气、供暖、通信、有线电视工程,安全监控系统、进户门、信报箱以及面向所有业主的配套设施等建设费用,一律计入开发建设成本之中。  对于商品住房建设成本中个别工程(或配套设施)项目确因特殊原因暂时无法预算费用,商品房经营者必须公示说明并与购房者在签订购房合同时约定收费及其收费方式。如没有任何约定(合同、协议)的,在交付新房时,商品房经营者不得向购房者收取合同成交价格之外其他任何费用,也不得将其他部门和单位收取的各种费用转嫁到购房者身上。  目前,我县小区建设中,有些公共配套项目(主要是供气、供暖,燃气工程安装材料费标准为2600元/户,用户可自愿选择是否安装天然气)建设并非同步进行,可能存在项目成本未计入房价的情况,对此,我局要求商品房经营者销售商品房时,应当明确标示与商品房价格密切相关的各种因素(包括楼盘的结构、装修状况以及水、电、燃气、供暖、通讯等基础设施配套情况),向购房者公示并以合同方式约定代收代办项目和标准。  同时,为了维护购房者的利益,我局在局网站上公示“一套一标”备案价格,并在售房处张贴了“友情提示”,说明水电开户费用已经计入房价,进一步提醒购房者谨慎签订合同,合同约定后,如有异议,只能依据“合同法”规定,通过法律程序解决。  另外,拆迁安置户的相关政策规定请咨询县房屋征收管理部门。  感谢网友对价格工作的支持!  睢宁县物价局  二一二三年一月二十二日  请各位网友与领导评评理?此费用是否可收取?
来自红网编辑的回复:5月3日,宜章县价格监督检查局回复如下:  关于“开发商收取购房者水电开户费是否合理?”的回复  检举百姓:  你在红网百姓呼声里反映的问题,我局经过调查。现答复如下:  《湖南省新建商品房交易价格行为规则》 第五条:“商品房销售价格构成包括合理的开发建设成本、费用、税金和利润等。与商品房配套建设的各项基础设施,包括供水、供电、供气、通讯、有线电视、安全监控系统、信报箱等开通到户建设的所有费用(俗称“开通费”),按照价格主管部门的规定进行结算并一律计入开发建设成本之中,不得在购房合同价之外另行收取。”该条款明确规定在房价外不能收取水电开通费。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第十四条:“经营者不得有下列不正当价格行为:(一)………,(八)法律、法规禁止的其他不正当价格行为。”如开发商有上述行为,应按《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第四十条:“经营者有本法第十四条所列行为之一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违法所得五倍以下的罚款; ……”及第四十一条:“经营者因价格违法行为致使消费者或者其他经营者多付价款的,应当退还多付部分;……”的规定执行。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五十二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合同无效:(一)……;(五)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及第五十八条:“合同无效或者被撤销后,因该合同取得的财产,应当予以返还;……”,因此,签订的补充协订是无效条款。  在调解价格纠纷、查处价格违法行为中,我局将严格依据法律、法规及政策执行。  如有其他情况,请与县价格监督检查局联系。联系电话:8。&&& 附件(略)  宜章县价格监督检查局  日&17:04:31
宜章县物价局:关于“开发商收取购房者水电开户费是否合理?”的回复第1楼  关于“开发商收取购房者水电开户费是否合理?”的回复  检举百姓:  你在红网百姓呼声里反映的问题,我局经过调查。现答复如下:  《湖南省新建商品房交易价格行为规则》 第五条:“商品房销售价格构成包括合理的开发建设成本、费用、税金和利润等。与商品房配套建设的各项基础设施,包括供水、供电、供气、通讯、有线电视、安全监控系统、信报箱等开通到户建设的所有费用(俗称“开通费”),按照价格主管部门的规定进行结算并一律计入开发建设成本之中,不得在购房合同价之外另行收取。”该条款明确规定在房价外不能收取水电开通费。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第十四条:“经营者不得有下列不正当价格行为:(一)………,(八)法律、法规禁止的其他不正当价格行为。”如开发商有上述行为,应按《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第四十条:“经营者有本法第十四条所列行为之一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违法所得五倍以下的罚款; ……”及第四十一条:“经营者因价格违法行为致使消费者或者其他经营者多付价款的,应当退还多付部分;……”的规定执行。  在调解价格纠纷、查处价格违法行为中,我局将严格依据法律、法规及政策执行。  如有其他情况,请与县价格监督检查局联系。联系电话:8。    宜章县价格监督检查局  日    附件:      湘价服〔2009〕59号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湖南省物价局、湖南省建设厅  关于印发《湖南省新建商品房交易价格行为  规则》的通知  各市、州、县物价局、建设局、房产管理局:  为进一步规范我省房地产交易价格行为,维护房地产交易双方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湖南省价格监督管理条例》和国家、省有关法律法规,制订了《湖南省新建商品房交易价格行为规则》(以下简称《规则》)现印发你们,并就贯彻实施《规则》提出以下意见,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各地物价、建设(房产管理)部门要充分认识加强房地产市场价格监管,规范商品房交易价格行为,对于促进我省房地产业的健康发展和构建和谐湖南的重要意义,把加强房地产市场价格监管作为今年的一项重要工作来抓,并结合当地实际情况,制定具体实施办法,认真组织贯彻实施。  二、各地要集中时间和力量,按属地管理的原则,开展对当地房地产开发企业和中介服务机构的负责人和营销人员的宣传,指导房地产开发企业和中介服务机构建立健全包括物价责任人和物价员制度在内的各项价格管理制度,督促房地产开发企业加强价格自律,自觉贯彻执行《规则》。对房地产开发企业不符合《规则》的做法,要责令其限期整改;对违法违规行为予以严肃查处。        附:  湖南省新建商品房交易价格行为规则  第一条 为规范我省新建商品房交易价格行为,维护房地产市场价格秩序,保护交易双方的合法权益,促进我省房地产市场的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湖南省价格监督管理条例》国家有关法规及规定,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 本规则适用于本省境内实行政府指导价和市场调节价的新建商品房交易活动。  本规则所称的的商品房交易,是指经营者向购房者出售新建商品房的行为。  本规则所称的经营者,是指具有开发经营资格的房地产开发企业。  第三条& 经营者销售商品房,应当遵循公平、合法和诚实信用的原则,遵守国家和省有关价格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  第四条& 实施市场调节的商品房销售价格,由经营者根据商品房的建设成本和市场供求状况等因素依法自主制定。  第五条& 商品房销售价格构成包括合理的开发建设成本、费用、税金和利润等。与商品房配套建设的各项基础设施,包括供水、供电、供气、通讯、有线电视、安全监控系统、信报箱等开通到户建设的所有费用(俗称“开通费”),按照价格主管部门的规定进行结算并一律计入开发建设成本之中,不得在购房合同价之外另行收取。  第六条& 经营者在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之前,不得以任何名目向购房者收取预售款性质的费用。  第七条& 经营者销售商品房,应当严格执行明码标价制度,不得在明码标价之外加收任何未予标明的费用。  第八条& 经营者应当在商品房公开销售24小时前,在商品房交易场所醒目位置,对许可纳入当期交易的所有商品房做好明码标价工作。标示内容包括:  (一)商品房销售价格及基本状况,包括每个在售单元的楼层、房号、户型、建筑面积、套内建筑面积、公用分摊建筑面积、建筑面积销售单价、总售价、付款方式及优惠折扣等;  (二)商品房产权转移等代收代付的具体收费项目,收费标准和收费依据;  (三)商品房项目的前期物业管理服务内容、服务标准及收费标准。  商品房交易的明码标价说明书(表、牌),由经营者依据价格主管部门的规定制定。  第九条& 商品房销售过程中,经营者需调整销售价格的,应当在执行调整价格的24小时之前按规定进行明码标价。  第十条& 经营者取得预售许可证之后与购房者签订认购书或收取定金,有约定销售价格的,应当按认购书约定的销售价格执行。  第十一条& 由经营者经办房地产权属登记的,经营者必须在售房合同中按有关规定明确代收费用标准。经营者应当兑现销售时的各项价格承诺。商品房买卖合同签署后,经营者不得自行决定增加新的收费项目。  第十二条& 商品房交付使用后的水、电、气等商品和服务价格,应当严格执行政府的相关规定,不得擅自加收费用。  第十三条& 商品房交易和产权转移过程中,经营者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不按规定明码标价;  (二)以高于明码标价所标示的价格销售或加收任何未予标明的费用;  (三)将应在商品房销售价格内包含的成本(费用)改为在价外另行收取;  (四)擅自提高属于政府定价的收费标准;  (五)在商品房交易及产权转移过程中,违反公平,公开或自愿选择原则,强制或串通其他部门、中介服务机构,变相强制收取服务费用;  (六)使用虚假、模糊的价格标示,误导购房者与其交易;  (七)通过捏造、散布虚假信息等各种不正当手段,哄抬价格;  (八)其他违反价格法律、法规、规章及政府的行为。  第十四条& 经营者违反价格法律、法规和本规则规定的价格行为的,由价格主管部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湖南省价格监督管理条例》和《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等有关法律法规予以查处。  第十五条& 各市、州价格主管部门及建设(房产)主管部门可根据本规则制定具体实施细则,并报省物价局、省建设厅备案。  第十六条& 本规则由湖南省物价局和湖南省建设厅负责解释。  第十七条& 本规则自日起施行。此前已签订售房合同的按合同约定执行;之后签定售房合同的一律执行本规则。以前有关规定与本规则相抵触的一律以本规则为准。  二○○九年五月六日&17:22:47网友25:合同第2楼宜章县物价局的答复违反法律规定。根据法律规定,只有违反法律、现在法规效力性强制性规定的合同才是合同无效。省物价局、省建设厅的规定不是法律行政法规,无权干预民事商事合同。&17:37:25网友59:狗屁不懂第3楼《湖南省新建商品房交易价格行为规则》不是法律现在法规,请物价局自己不要“以己昏昏,使人昭昭”! &17:39:59网友21:物价局太差第4楼想不到宜章县物价局法律水平如此低下,什么是法律行政法规都不清楚。还是去学习一下《立法法》吧!&23:11:21网友40:一个老物价的闲话第5楼宜章县物价局的答复,真丢我们物价部门的丑啊!&23:20:40网友34:出洋相第6楼宜章县物价局简直就是乱作为! 不懂就不要装懂,乱表态会误导人民群众的。自己也会出洋相的。&21:50:34这是第1 - 6条评论,共有6条评论。&首页&上一页&1页&下一页&尾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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