双方订立合同订立双方的主体是一方违约可以要求双倍退款吗

合同双方约定了定金与违约金,如果一方未能按时交货,注意是按时,最后还是交货了,可以要求赔偿吗?
合同双方约定了定金与违约金,如果一方未能按时交货(注意是按时,最后还是交货了),那么可以要求赔偿违约金加定金吗或者双倍定金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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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能违约金2、看合同是否约定定金的性质3、若按合同能定金,也只能违约金、定金二选一
说的很清楚啊,违约就是违背约定内容。你不按时还能找啥借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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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合同无效。因为该房产属于夫妻共有财产,如需处分,须经双方同意,任何一方擅自处分的行为无效。虽然房产证上只有一个人的名字,但还是属于夫妻共有财产,性质是不变的...
扣多少违约金,主要看你们当时的合同中的具体条款,建议找出合同来好好看看!
一般情况下来说,是正常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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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编号:2447223
是否可以以买方根本违约及合同中约定的解约定金条款同时主张请求解除合同,前者是买方未按合同约定期获得贷款,在10天催告期内未付款反而起诉我,所以以买方根本违约主张解除合同风险稍大些,后者是双方有解约定金条款,我以此约定双倍返还定金主张解除合同,风险小一些,我是否可以同时以买方根本违约和解约定金条款同时主张解除合同
合同中有解约定金条款,同时,买方未按合同约定期获得贷款,在10天催告期内未付款反而起诉我,一审中我反诉,法院未受理我反诉,我另行起诉,另行起诉庭审中我以买受方根本违约及合同中约定的解约定金条款同时主张请求解除合同,但庭审法官让我只能二选一主张解除合同,为了保险起见,我按解约定金条款主张解除合同,一审已枉判我输,我己提起上诉,请问我在二审中是否可以从以买方根本违约及合同中约定的解约定金条款同时主张请求解除合同?
提问者:北京-丰台区合同纠纷浏览294次 18:06: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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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案说法:如何应对卖家的毁约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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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真实案例:  2009年3月底,北京海淀区刘女士为结婚购置房产,经某中介公司介绍,与李先生签订了《存量房屋买卖合同》。约定:李先生将自己位于海淀区万柳地区某8号楼501号的房屋产权转让给刘女士,房款为800,000元,签协议当日付定金100,000元,约定合同三十日之内缴纳首付款200,000元,然后办理产权过户手续。4月底,刘女士顺利拿到商业银行拿到按揭贷款批准书,邀买家李先生去办理产权转移事项。但短短两个月的时间,该处房产市价就已经涨到了1,000,000元,李先生就此要求刘女士再加价10万元,被刘女士拒绝。之后,李先生干脆拒绝出面协商,电话也接不通,玩起了“失踪”。看到李先生一直拒绝配合办理房屋过户事宜,无奈之下,刘女士委托律师向法院起诉,希望律师维护其合法权益。  律师说法:  当前,楼市经过短短半年时间的低迷后,房产交易又开始走向火爆,价格走势持续上升。不少购房者在低价时入市,赶上在高价高期时履行房产过户等一系列手续。于是,卖家眼看到自己的房产在快速升值,就会提出加价或毁约的不诚信行为。那么,在这种情势下,购房者如何全力维护个人最大利益呢?如何在签约时规避风险,如何在发生纠纷时维权?北京市盈科律师事务所房地产部董冬冬律师为您支招。  1、签约时一定要考虑周全,控制好每个交易环节,提高卖家违约的成本。要采用北京市或当地政府推行的《存量房屋买卖合同》版本,因为该版本侧重保护购房人利益。目前,许多房屋中介在交易过程中往往政府指导版本不用,或者在签约上对购房人有利的条款统统用“/”废掉,对于这一点购房人一定要据理力争。比如一般情况,正式版本中合同约定,如果出卖人违约,买受人有退房或者要求继续履行合同并获得赔偿的权利,但是往往有卖家和中介增加你后期的维权难度,会阻塞你的选择权。  2、将中介拉进来,为卖家的违约承担连带责任。在本律师接触的房产案例中,房屋中介在出现纠纷后,一般就没有了缠你买房时的那份耐心和热情,以自己只是报告交易机会不承担卖方违约责任为借口,将个人责任推到九宵云外。而且,一旦有额外利润可觅,房屋中介会有道德风险,产生与卖家串通损害购房者利益的冲动。应对办法有两个:一是分期支付中介费用,按阶段按服务项目交纳相关费用。二是要求中介承担购房过程中的衔接责任,比如,如果卖家无力偿还尚有抵押的原按揭贷款,中介有义务为卖家垫资偿还,为房产解押。  3、支付合适的定金,提高对方解约成本。笔者手中有一房产纠纷,标的120万元,卖房者只要求购房者交纳一万元定金。对方自己设定的定金如此之低,其实在为自己将来全身而退打好伏笔。  董律师指出,世界上没有完美的合同,即使再完美的合同无法制止违约发生。因此,怎样应对房产纠纷才显得如此重要。  1、纠纷发生前收集好证据,房产交易牵涉几十件材料,都一一整理好。做好工作日志,列好工作进程表。杜绝自己无意的违约行为,被对方抓住把柄。  2、录音证据补充证明交易的过程。很多人认为,只要把交易过程中对方信誓旦旦的话记录下来,一旦对方违约,就可凭此证据维权。这里要澄清的是,一方面录音证据与书面合同、文字类材料相比,证据效力比较低,何况录音取证的技巧一般不够熟练,连“3w”要素都录不明白。另一方面,录音证据只能用于证明履约过程,无法替代实质性的交易要素。因此,录音录像证据在司法界评价并不高。  3、打官司前权衡好退房与收房的利弊。一方面,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93条第2款规定,当事人可以约定一方解除合同的条件。解除合同的条件成立时,解除权人可以解除合同。一般购房合同中赋予对方违约情况下购房人的解除合同权利,且并有权要求赔偿损失,双倍返还定金。  另一方面,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110条规定,当事人一方不履行非金钱债务或者履行非金钱债务不符合约定的,对方可以要求其继续履行。  因此,在签订房屋买卖合同后,卖方主动毁约时,买方既可以要求解除双方订立的买卖合同,要求卖方支付合同中约定的违约金,也可以要求卖方继续履行该合同。选择是解除合同还是要求继续履行合同,完全取决于哪一种方式更容易获得最大利益。合同法频道为您整理买卖合同范本相关知识,欢迎浏览,感谢您的访问。
文章来源:
[广西-钦州]
广西海湾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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