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所得税包含在营业税金及附加分录里面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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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缴纳的营业税金及附加能否在税前扣除?
税务人员在检查某企业时发现其以前年度有计提但未实际缴纳的营业税金及附加,企业认为该项营业税金及附加可以在该年度企业所得税申报时从税前合法扣除,理由是:
  税务人员在检查某企业时发现其以前年度有计提但未实际缴纳的营业税金及附加,企业认为该项营业税金及附加可以在该年度企业所得税申报时从税前合法扣除,理由是:&  1.《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以下简称“实施条例”)第9条规定:“企业应纳税所得额的计算,以权责发生制为原则”,该项营业税金的纳税义务在申报的年度已经发生,因此不论是否缴纳,均可以在申报期所属年度扣除;&  2.《企业所得税法》第8条规定:“企业实际发生的与取得收入有关的、合理的支出,包括……税金……,准予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而实施条例第31条规定:“企业所得税法第八条所称税金,是指企业发生的除企业所得税和允许抵扣的增值税以外的各项税金及其附加”。而在当期“发生”不一定意味着在当期“实际支付”,只要在当期发生纳税义务,就可以在所属年度扣除。&  企业的上述申辩理由是否成立?作者认为值得商榷。&  首先,实施条例第9条的全文是:“企业应纳税所得额的计算,以权责发生制为原则,属于当期的收入和费用,不论款项是否收付,均作为当期的收入和费用;不属于当期的收入和费用,即使款项已经在当期收付,均不作为当期的收入和费用。本条例和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另有规定的除外”。这里提到的“费用”是否包含营业税金及附加?无论企业所得税法还是实施条例,都是将费用与成本、税金、损失等扣除项目并列陈述的,因此从体系解释和文义解释的角度看,适用第9条“权责发生制”原则的“费用”概念不应当包含“税金”。&  第二,实施条例第31条确实使用“发生”作为衡量税金能否扣除的标准。但是这里所指的“发生税金”的时点是否等同于其他税法“发生纳税义务”的时点是有疑问的。一项完整的纳税义务从发生到履行完毕经过3个阶段:1.发生纳税义务的阶段;2.纳税义务得到税务机关确认的阶段;3.纳税义务达到可履行状态的阶段(见附件):&  例如,当事人销售有形动产发生增值税纳税义务,但是在向税务机关申报成功后,该项义务才得到税务机关确认。在取得税务机关开具的税收缴款书后,该项义务达到可履行状态,之后纳税人持缴款书缴税成功,即完成了义务的履行。&  如果企业未办理纳税申报或申报不能通过税务机关审核,则纳税义务就不能得到税务机关的确认;如果税务机关认可了企业的申报结果,但是未开具缴税凭证,企业就不可能在没有缴税凭证的情况下履行纳税义务。因此只有纳税义务已经得到税务机关确认并达到可履行状态,才能认为企业“发生”了应当在申报期所属年度扣除的税金。&  第三,即使按照“权责发生制”的原则,企业在没有缴税凭证的情况下只凭借纳税申报表和自制的确认营业税金及附加的原始凭证也不足以税前扣除,因为此项义务尚处于不可履行的状态,“发生税金”的金额无法确定。具体到本案,某企业不可能仅持申报表到银行缴纳税款,所以在其取得税务机关的税收缴款书或取得银行扣缴税款凭证(指采用“税银联网”方式缴税的情况)之前,此项税金是不应在申报期所属年度扣除的;在其取得缴税凭证之后,方能扣除,如果已经超过申报期所属年度的所得税汇算清缴时限,可以更改申报。&  需要注意:“税银联网”缴税方式的普及消除了纳税义务达到可履行状态和实际履行完毕的时间差异,使纳税人和税务机关都容易产生“支付”的税款才能税前扣除的误判。实际上只要回到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就可以得出结论:税金能否在税前扣除不以支付为前提,而以发生为前提。但是,未缴纳的营业税金及附加只有满足已经取得缴税凭证的条件,才可以在申报期所属年度计算企业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在没有取得缴税凭证时,之所以不能在税前扣除税金,不是因为税金尚未支付,而是因为纳税义务尚未达到可履行状态。附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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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前计入主营业务税金及附加
我司一楼盘符合土地增值税清算条件,在2011年预提的土地增值税但没有交,现在正在做2011年的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请问:如果我们在5月份之前交计提的土地增值税,是否可以作为纳税调减项填列,减少应交的企业所得税?
&专家回复: &根据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规定的企业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计算的权责发生制原则,以及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若干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34号&六、关于企业提供有效凭证时间问题。企业当年度实际发生的相关成本、费用,由于各种原因未能及时取得该成本、费用的有效凭证,企业在预缴季度所得税时,可暂按账面发生金额进行核算;但在汇算清缴时,应补充提供该成本、费用的有效凭证;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房地产开发经营业务企业所得税处理办法》的通知&国税发〔2009〕31号第十二条&企业发生的期间费用、已销开发产品计税成本、营业税金及附加、土地增值税准予当期按规定扣除。贵公司在2011年预提的土地增值税但没有缴纳,公司如果在在汇算清缴前缴纳计提的土地增值税,可以作为营业税金及附加填列,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  政策依据: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若干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34号&&&&六、关于企业提供有效凭证时间问题企业当年度实际发生的相关成本、费用,由于各种原因未能及时取得该成本、费用的有效凭证,企业在预缴季度所得税时,可暂按账面发生金额进行核算;但在汇算清缴时,应补充提供该成本、费用的有效凭证。&&&&&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房地产开发经营业务企业所得税处理办法》的通知&国税发〔2009〕31号第十二条&企业发生的期间费用、已销开发产品计税成本、营业税金及附加、土地增值税准予当期按规定扣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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单项选择题下列各项税金中,在计算企业所得税时,准予计入“营业税金及附加”账户在税前直接扣除的是()
C.城镇土地使用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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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权责发生制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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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按照省级以上民政、财政部门规定收取的会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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补缴企业所得税时营业税金和附加可以扣除吗
视力保护色:
  通常情况下,税务机关会选择部分行业、企业对其进行纳税检查,企业有时也会进行自查。在纳税检查和自查后,企业除了按规定补缴企业所得税外,还应当及
  时做出账务调整,从而避免以后年度重复缴税。那么,在补缴企业所得税时能否扣除营业税金和附加呢?这是许多企业关心的热点问题。下面通过实例对此问题进行解析。
  案例:
  我公司目前接受涉税稽查,一项工程项目合同金额为1000万元,预算总成本为800万元,累计已确认收入800万元,累计确认成本为650万元,账面
  未结转成本为150万元,工程已经完成,税务人员认为少确认收入200万元,少确认成本150万元,少确认利润50万元。补缴税款
  50&25%=12.5万元,该项目在2014年2月份还发生了10万元成本:
  (1)2014年2月份发生的实际成本10万元,虽未发生在2013年度,是否在计算少确认利润时予以扣除?
  (2)少确认收入200万元&3.36%=6.72万元的营业税金及附加是否应当作为成本从少确认的利润中扣减?
  即是否应当按照200万元-150万元-10-6.72=33.28万元作为少确认利润计算补缴税款?
  答:1、《企业所得税法》第五十三条第一款规定,企业所得税按纳税年度计算。纳税年度自公历1月1日起至12月31日止。
  《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九条规定,企业应纳税所得额的计算,以权责发生制为原则,属于当期的收入和费用,不论款项是否收付,均作为当期的收入和费
  用;不属于当期的收入和费用,即使款项已经在当期收付,均不作为当期的收入和费用。本条例和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另有规定的除外。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若干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34号)第六条规定,企业当年度实际发生的相关成本、费用,由于各种原
  因未能及时取得该成本、费用的有效凭证,企业在预缴季度所得税时,可暂按账面发生金额进行核算;但在汇算清缴时,应补充提供该成本、费用的有效凭证。
  根据上述规定,贵公司在2014年2月发生的成本,不属于2013年度实际发生的成本,不能在2013年度税前扣除,应在2014年度按规定在税前扣除。
  2、《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三十一条规定,企业所得税法第八条所称税金,是指企业发生的除企业所得税和允许抵扣的增值税以外的各项税金及其附加。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确认企业所得税收入若干问题的通知》(国税函〔号)第二条规定,企业在各个纳税期末,提供劳务交易的结果能够可靠估计的,应采用完工进度(完工百分比)法确认提供劳务收入。
  (一)提供劳务交易的结果能够可靠估计,是指同时满足下列条件:
  1.收入的金额能够可靠地计量;
  2.交易的完工进度能够可靠地确定;
  3.交易中已发生和将发生的成本能够可靠地核算。
  (二)企业提供劳务完工进度的确定,可选用下列方法:
  1.已完工作的测量;
  2.已提供劳务占劳务总量的比例;
  3.发生成本占总成本的比例。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若干税务处理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2年第15号)第六条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
  收管理法》的有关规定,对企业发现以前年度实际发生的、按照税收规定应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而未扣除或者少扣除的支出,企业做出专项申报及说明后,准予追补
  至该项目发生年度计算扣除,但追补确认期限不得超过5年。
  企业由于上述原因多缴的企业所得税税款,可以在追补确认年度企业所得税应纳税款中抵扣,不足抵扣的,可以向以后年度递延抵扣或申请退税。
  亏损企业追补确认以前年度未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的支出,或盈利企业经过追补确认后出现亏损的,应首先调整该项支出所属年度的亏损额,然后再按照弥补亏损的原则计算以后年度多缴的企业所得税款,并按前款规定处理。
  《营业税暂行条例》第十二条规定,营业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纳税人提供应税劳务、转让无形资产或者销售不动产并收讫营业收入款项或者取得索取营业收入款项凭据的当天。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营业税扣缴义务发生时间为纳税人营业税纳税义务发生的当天。
  《营业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二十五条规定,纳税人转让土地使用权或者销售不动产,采取预收款方式的,其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收到预收款的当天。
  纳税人提供建筑业或者租赁业劳务,采取预收款方式的,其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收到预收款的当天。
  根据上述规定,贵公司在2013年度按上述规定确认的收入不能延迟到2014年度确认。贵公司应当按照营业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确认并缴纳营业税及附加,并在实际发生年度税前扣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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