利民惠民13件342016年33项民生工程程是什么意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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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年淮北市继续实施34项民生工程
  据市政府第17次常务会议消息,淮北正按照省委、省政府统一安排部署,在全市范围内加快实施34项民生工程。
  这34项民生工程中,省定项目33项,淮北自定项目1项。与去年相比,今年新增就业促进工程、山区库区农村住房保险试点、城乡居民大病保险、小型农田水利设施改造提升工程4个项目,提高农村五保供养及敬老院建设补助、贫困残疾人生活救助、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补助、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参合补助、城镇居民医保补助、计划生育家庭特别扶助、农村文化建设专项补助7个项目。
  此外,还调整了就业技能培训、养老服务体系建设、廉租住房和公共租赁住房保障、贫困残疾人救助与康复、病险水库除险加固、重大传染病医疗救治、提高妇女儿童健康水平8个项目,退出新型农民培训、农村沼气建设工程2个项目,继续实施农村危房改造、政策性农业保险等18个项目。
  据市民生办负责人介绍,今年淮北创新民生工程管理方式,首次形成考核类和督导类两大类项目,其中考核类项目13个、督导类项目21个。新近纳入、实施难度较大,尚未完善需重点推进的项目作为考核类纳入市目标管理绩效考核;实施多年的、运行制度化常态化的项目作为督导类民生工程,由主管部门推进实施。
  目前,各项民生工程各级配套资金已经到位;工程类项目3月底前完成了项目选址(上级另有规定的除外),正在开展勘探、规划和设计工作,计划6月底前全面开工。(淮北日报 记者黄顺 通讯员苗秀云)
标签:残疾人 合作医疗 民生工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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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国内国际2014年34项民生工程政策详解
字体大小:[] [] [] &来源:区民生办&& 发布时间: 16:58:44 阅读次数:1482
2007年—2014年,我市已连续实施民生工程8年,内容涵盖生活保障、教育培训、医疗卫生、农业和农村基础设施、文化建设等五大类,解决了一大批人民群众最关心的“生活难”、“看病难”、“上学难”、“住房难”、“就业难”等一系列问题,惠及全市200多万城乡群众,在社会各界引起强烈反响。为巩固提升民生工程实施成果,进一步在全社会营造关注民生、支持、参与民生的氛围,市财政局民生办对今年项惠民政策进行全面、系统地解读,明确了各项民生政策的内容、建设和补助标准等,欢迎您致电市直部门咨询或到当地相关部门直接咨询。
欢迎广大群众和社会各界参与、支持和监督民生工程建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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淮北市财政局&&&&&&
&&&&淮北市民生办&&&&&&
二○一四年四月&&&&&&
1、就业促进工程………………………………………(1)
2、农村五保供养及敬老院建设………………………(5)
3、社会养老服务体系建设……………………………(7)
4、保障性安居工程……………………………………(12)
5、农村危房改造………………………………………(15)
6、山区库区农村住房保险试点………………………(16)
7、城乡居民大病保险…………………………………(17)
8、贫困残疾人救助与康复……………………………(20)
9、政策性农业保险…………………………………(23)
10、小型农田水利设施改造提升工程………………(25)
11、农村饮水安全工程………………………………(26)
12、农村公路危桥加固改造…………………………(28)
13、一事一议财政奖补………………………………(29)
14、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31)
15、生活无着人员社会救助…………………………(33)
16、计划生育家庭特别扶助…………………………(35)
17、城乡医疗救助……………………………………(37)
18、基本公共卫生服务………………………………(38)
19、县级公立医院药品零差率补助…………………(40)
20、重大传染病医疗救治……………………………(42)
21、妇女儿童健康水平提升工程……………………(43)
22、义务教育经费保障机制…………………………(45)
23、高校、中职和普通高中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资助(47)
24、公共文化场馆开放………………………………(52)
25、农村文化建设专项补助…………………………(54)
26、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56)
27、新型农村合作医疗………………………………(58)
28、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60)
29、美好乡村公共服务体系奖补……………………(63)
30、乡镇公办幼儿园建设……………………………(64)
31、农村清洁工程……………………………………(65)
32、广播电视村村通…………………………………(66)
33、公共文化服务信息化建设………………………(67)
34、资助职业技能教育………………………………(68)
一、就业促进工程
(一)就业技能培训
【目标任务】组织实施就业技能培训1万人,培训合格率达到90%以上;培训后取得职业资格证书或专项职业能力证书人数达到培训人数的60%以上。其中:濉溪县2500人、相山区3500人、杜集区2000人、烈山区2000人。
【经费保障】按人均补助600元标准,全市安排就业技能培训补贴资金600万元,所需资金从就业专项资金中列支。
(二)公益性岗位开发
【目标任务】通过购买服务,开发公益性岗位2100个(其中,2014年新开发388个),安置就业困难人员就业,岗位工资每月不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其中:濉溪县提供322个公益性岗位安置就业困难人员就业。
【经费保障】新开发的公益性岗位补贴标准为当地最低工资标准,所需资金从就业专项资金列支,不足部分由地方财政解决。
(三)高校毕业生基层特定岗位
【目标任务】开发200个左右基层社会管理和公共服务特定岗位,吸纳就业困难高校毕业生就业。其中:濉溪县65人、相山区55人、杜集区40人、烈山区40人。
【经费保障】根据省有关规定,明确高校毕业生基层特定岗位薪酬待遇标准及经费来源,并列入相关预算,确保工资发放正常、社会保险及时缴纳。由省财政按照年人均12000元给予补贴,县区财政按人均6000元给予补贴,所需资金从就业专项资金中列支。用人单位为特定岗位高校毕业生缴纳的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失业保险、工伤保险和生育保险费用,由各县区从就业专项资金给予补贴,个人缴费部分个人承担。
(四)高校毕业生就业见习
【目标任务】提供450个适合高校毕业生的就业见习岗位,用于吸纳毕业两年内离校未就业高校毕业生进行3-12个月的就业实践锻炼,见习期间给予不低于1000元/月的补贴。
【见习生生活补助费发放】对参加就业见习的高校毕业生的生活补助费的发放每人每月不低于1000元,其中:财政负担650元,其余由见习基地负担。经济条件较好的见习基地,可以另外发放一定数额的生活补贴或奖金等。
二、农村五保供养及敬老院建设
(一)农村五保供养
【保障范围】持有农村户口的老年、残疾或者未满16周岁的村民,无劳动能力、无生活来源又无法定赡养(抚养、扶养)义务人,或者其法定赡养(抚养、扶养)义务人无赡养(抚养、扶养)能力,享受农村五保待遇。
【申请程序】由本人或户主通过村民委员会向户口所在地的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提出申请。村民委员会(社区、居民委员会)初审,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审核,县级民政部门审批。
【供养标准】农村五保供养标准按照不低于当地村民的平均生活水平确定,其中:分散供养标准为每人每年2080元,集中供养标准为每人每年为4840元。
五保对象领取的城乡居民养老金、物价上涨临时补贴等不计算在上述标准内。农村五保供养对象承包的土地收益不能冲抵政府给予的供养费用。
(二)农村敬老院建设
【目标任务】到2015年,力争全市平均集中供养能力达到70%左右。2014年完成建设床位500张,全部在濉溪县。
【建设及补助标准】1.农村敬老院的住房、菜地、室外活动场所、附属设施和设备等规范标准按照《安徽省农村五保供养服务机构建设指导意见》(民福函〔2009〕260号)执行。
2.建设成本由各县区根据当地财力状况,结合实际建设标准自行确定,但不得低于每张床位11000元。
3.农村敬老院的内部设施、设备等基本配置经费,由县、镇财政另行安排解决。
【资金筹集】(一)2014年,农村五保供养财政补助分散供养标准提高至不低于年人均2080元,集中供养标准不低于4840元。
(二)2014年,省财政对农村五保供养服务机构建设经费每张床位补助7190元,濉溪县配套3810元。市辖区无建设任务。
三、社会养老服务体系建设
【目标任务】全市养老机构床位数达到每千名老年人40张以上;2015年年底,城市社区养老服务设施覆盖率达到100%,农村社区养老服务设施覆盖率达到50%以上;低收入老年人居家养老服务补贴和高龄津贴制度健全完善;全市养老机构综合责任保险制度普遍建立。
【资金筹集】社会养老服务体系建设资金扣除省级补助后由地方承担。其中:区级由省市、区分担,县级由省、县分担。
(一)三区社会办养老机构和社区养老服务设施一次性建设补贴市、区按照8:2分担。濉溪县由县财政解决。其中,社区养老服务设施一次性建设补贴可以由福彩公益金予以解决。
(二)三区社会办养老机构、社区养老机构运营补贴,市、区按照5:5分担。濉溪县由县财政解决。其中,社区养老机构运营补贴可以由福彩公益金予以解决。
(三)贷款贴息补贴和政府购买养老服务补助所需经费,由县区财政解决。
(四)居家养老服务补贴由市、区按照5:5解决,濉溪县由县财政解决。高龄津贴,由县区财政解决。
(五)养老机构参加综合责任保险补贴,由县区财政通过一般预算、本级福彩公益金等安排。社会办养老机构由县区和机构按照5:5分担;社会福利中心(院)、农村五保供养服务机构按照隶属关系由市、县福彩公益金解决。农村五保供养服务机构、社会福利中心(院)参保费用可按照每床20元从省级福彩公益金下达的养老服务体系建设经费中列支。
(一)社会养老机构建设
【建设目标】到2015年底,城市养老机构中,社会办养老机构床位数所占比重达到50%以上。2014年全市900张床位任务,其中濉溪县200张,相山区300张,杜集区200张,烈山区200张。
【补助标准】一次性建设补贴。对符合条件的社会办养老机构给予一次性床位建设补助。100张以上(含100张)的每张床位补助6000元,60张(含60张)至100张的每张床位补助4000元,60张以下的每张床位补助3000元。
日常运营补贴。已建成并投入运营的社会办养老机构,由当地按照实际入住人数和服务人数给予运营补贴。运营补贴的标准为每人每月100元。对收住失能失智、低收入老年人的运营补贴标准上浮不低于20%。
贷款贴息补助。社会力量兴办的养老机构,从银行等金融机构贷款用于养老机构建设的,给予贷款贴息补助。贷款贴息标准为基础建设期间金融机构贷款利息。
政府购买服务补助。政府向社会办养老机构购买农村五保对象、城市“三无”对象、城乡低收入老人养老服务的,给予政府购买服务补助。补助标准为每人每月100元。
(二)社区养老服务设施建设
【建设目标】到2015年底,社区养老机构覆盖全市城市社区和半数农村社区。
【补助标准】一次性建设补助。符合条件的社区养老服务设施,补助标准为每张床位1500元。
日常运营补贴。符合要求的各类社区养老服务机构,运营补贴为每人每月60元。
政府购买服务补助。社区养老服务设施向社会组织购买社区、居家养老服务的,给予政府购买服务补助。补助标准为按照协议收费服务社区老人每人每月不低于45元。
(三)健全完善低收入老年人居家养老服务
补贴和高龄津贴制度
(1)低收入老年人居家养老服务补贴。纳入城乡低保范围的80周岁以上老年人,在最低生活保障费用之外,按照城乡、地域给予一定的居家养老服务补贴。补贴标准为每人每月100元。
(2)低收入老年人高龄津贴。纳入城乡低保范围的80周岁以上老年人,按月发放高龄津贴。其中:80周岁以上、不满百岁的低保老年人补贴标准为每人每月30元,百岁老人每人每月400元。
(四)建立养老机构综合责任保险制度
【目标任务】推动全市养老机构自主自愿参加综合责任保险,力争2014年底,实现全市养老机构综合责任保险制度全覆盖。
四、保障性安居工程
【目标任务】继续加快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力争多建成、早入住。2014年,全市基本建成保障性安居工程1.2万套,新开工1.2977万套,其中各类棚户区改造住房1.05万套、公共租赁住房0.2477万套。濉溪县开工建设保障性住房、棚户区改造住房3456套(户),其中新增公共租赁住房556套(含廉租住房/套)、城市棚户区改造2400户、国有工矿(含煤矿)棚户区改造500套(户);基本建成560套(户)。相山区开工建设保障性住房、棚户区改造住房5702套(户),其中新增公共租赁住房602套(含廉租住房/套)、城市棚户区改造5100套(户);基本建成4834套(户)。杜集区开工建设保障性住房、棚户区改造住房2044套(户),其中新增公共租赁住房544套(含廉租住房/套)、城市棚户区改造1500套(户);基本建成2488套(户)。烈山区开工建设保障性住房、棚户区改造住房1275套(户),其中新增公共租赁住房275套(含廉租住房/套)、城市棚户区改造1000套(户);基本建成1862套(户)。市开发区开工建设保障性住房、棚户区改造住房500套(户),其中新增公共租赁住房500套(含廉租住房/套);基本建成1756套(户)。临涣工业园基本建成500套(户)。
【保障范围】(一)棚户区改造。(1)城市棚户区改造。城市棚户区(危旧房),是指城市规划区范围内,简易结构房屋较多、建筑密度较大,使用年限久,房屋质量差,建筑安全隐患多,使用功能不完善,配套设施不健全的区域。包括集中成片和非集中成片棚户区改造、城中村改造、位于城市规划区内的国有工矿棚户区等类型,具体改造范围由市、县人民政府结合实际合理界定。禁止将因城市道路拓展、历史街区保护、文物修缮等带来的房屋征收改造项目纳入城市棚户区改造范围。
(2)国有工矿棚户区改造。为位于城市规划区外的国有工矿棚户区(含煤矿)改造。铁路、钢铁、有色、黄金等行业棚户区,要按照属地原则纳入各地棚户区改造规划计划组织实施。
(二)公共租赁住房。
从今年起,我市公共租赁住房和廉租住房并轨运行。公共租赁住房通过新建、改建、收购、租赁、捐赠等方式筹集,可以由政府投资,也可以由政府提供政策支持,社会力量投资。并轨后的公共租赁住房,统一面向住房困难和收入、财产等符合保障条件的城镇家庭、个人和在城镇稳定就业的外来务工人员供应。具体的标准及条件,由市、县人民政府确定,并向社会公布。对在市场上租赁住房的低收入住房保障对象,继续按规定的标准发放住房租赁补贴。
公共租赁住房面积标准,应当根据保障对象的家庭人口、性别、代际结构等情况,合理确定具体户型。住房租赁补贴的面积标准和每平方米租赁补贴标准,由市、县人民政府根据行政区域家庭平均住房水平、财政承受能力,以及市场平均租金和保障对象的租金支出占家庭收入的合理比例等因素确定,实行动态管理,并向社会公布。
五、农村危房改造
【目标任务】2014年,继续实施农村危房改造工作,完成610户的农村危房改造任务。其中濉溪县500户,相山区30户,杜集区50户,烈山区30户。
【补助对象】重点是居住在危房中的农村分散供养五保户、低保户、贫困残疾人家庭和其他贫困户。
【资金补助】1.五保户、农村低保户、贫困残疾人家庭重建房屋户均2万元;修缮加固户均0.6万元。2.其他贫困家庭重建房屋户均1万元,修缮加固户均0.4万元。
上述政府补助部分,中央每户综合补助7500元;省级每户综合补助2000元;市级每户综合补助1000元、县区级每户综合补助不低于1000元。除政府补助外,其余由受益农户自筹。
【完成时限】2014年11月底完成农村危房改造任务。
六、山区库区农村住房保险试点
农村住房保险试点县范围内具有本县户籍的全部农村住户参加农村住房保险。发生保险范围内的灾害事故,由承保机构根据农村住房保险协议约定,按要求合理定损,及时支付赔款。我市无任务。
七、城乡居民大病保险
(一)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大病保险
【目标任务】坚持政府主导、专业运作、责任共担、持续发展的原则,支持商业保险机构发挥专业优势,承办大病保险,建立覆盖全市的大病保险制度,构建多层次医疗保障体系和稳健运行的长效机制。
【资金筹集】新农合大病保险资金以全市(含三区一县)为单位统一筹集,原则上按照每年度每参合人口10元的标准从市、县新农合统筹基金中切块列支管理。
【补偿标准】我市新农合大病保险起付线为2万元,封顶20万元;自付部分2万以上部分省内医疗机构补偿比例为合规费用的50%;省外医疗机构补偿比例为合规费用的45%。本着利益最大化原则,大病患者可选择以单次住院费用结报大病保险补偿,也可选择以多次住院及特殊慢性病门诊累计费用结报大病保险补偿。
(二)城镇居民大病保险
【目标任务】整体推进全市城镇居民大病保险工作,2014年全面建立城镇居民大病保险制度,并组织实施。
【资金筹集】按照省统一规定,2014年,大病保险筹资标准为每人每年30元,以后可根据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筹资、报销等实际情况动态调整。大病保险所需资金从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基金中划转。当年度有结余的,利用结余筹集解决大病保险资金;结余不足或没有结余的,从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年度筹资中统筹解决。
【保障水平】1.起付标准。大病保险起付标准依据我市统计部门公布的上年度城镇居民年人均可支配收入综合确定,按照省统一规定,2014年大病保险起付标准为2万元。
2.支付范围。大病保险支付范围原则上控制在基本医疗保险“三个目录”内。
3.支付比例。一个参保年度内个人负担合规医疗费用累计超过起付标准的部分,大病保险实行分段计算、累加支付。原则上医疗费用越高支付比例越高。
4.建立正常调整机制。大病保险起付标准和支付比例根据筹资能力和水平逐年调整,最大限度减轻参保人员个人负担。
八、贫困残疾人救助与康复
(一)贫困残疾人生活特别救助
【救助对象】我市范围内享受城乡最低生活保障待遇的、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且残疾等级在三级以上(含三级)的残疾人。
【救助标准】2014年,城乡二级以上(含二级)贫困残疾人每人按800元的标准救助;城乡三级贫困残疾人每人按400元的标准救助。
【资金筹集】所需资金由省级财政与县级财政按8∶2的比例共同分担;市辖三区实施贫困残疾人生活救助所需配套资金扣除省级补助后,再由市与区按8:2比例分担。市级对县不承担配套资金。
(二)贫困残疾人康复工程
【康复内容】1、贫困白内障患者免费复明手术。2、贫困精神残疾人药费补助。3、贫困残疾儿童抢救性康复。
【目标任务】完成贫困白内障患者免费复明手术320例,其中相山区45例,&杜集区65例,烈山区65例,濉溪县145例。对2190名贫困精神残疾人每人提供1000元药费补助,其中相山区410名,&杜集区350名,烈山区350名,濉溪县1080名。为321名贫困残疾儿童提供医疗康复训练救助或适配辅助器具,其中相山区56名,&杜集区57名,烈山区55名,濉溪县153名。
【资金筹集】1、贫困白内障患者免费复明手术。各级财政统筹安排32万元,每例手术经费1000元。其中,手术耗材由省级统一组织采购,所需经费由省级财政统一安排(150元/例);患者筛查、术前术后常规检查、用药、床位、治疗、护理等费用(850元/例)由省与地方财政按照8∶2的比例共同负担。市辖三区实施贫困白内障患者所需配套资金扣除省级补助后,再由市与区按8:2比例分担。市级对县不承担配套资金。项目实施相关单位不得另行收取任何费用。
2、贫困精神残疾人药费补助。各级财政统筹安排219万元,每人每年1000元。所需经费由省与地方财政按照8∶2的比例共同负担。市辖三区实施贫困精神残疾人患者药费补助所需配套资金扣除省级补助后,再由市与区按8:2比例分担。市级对县不承担配套资金。
3、为贫困残疾儿童提供医疗康复训练救助,或适配辅助器具。残疾儿童抢救性康复项目资金实行专款专用。定点康复机构开展贫困残疾儿童抢救性康复项目不得收取救助对象的任何康复训练费用。
九、政策性农业保险
【总体目标】建立健全农业保险工作长效机制,提高农户投保率、政策到位率和理赔兑现率,提升政策知晓度和满意度,实现“尽可能减轻农民保费负担”、“尽可能减少农民因灾损失”的目标要求,推动我市政策性农业保险稳步发展。&
【试点品种】2014年试点品种为:水稻、玉米、棉花、大豆、小麦、油菜、能繁母猪、奶牛。各县区应结合本地实际,在上述试点品种范围内自主确定本地试点品种;同时,鼓励县区根据我市农业产业政策、农业生产特色以及财力状况,本着量力而行的原则,自主选择上述品种以外的其他种养品种开展特色农产品保险试点。&
【保费补贴筹集】濉溪县政策性农业保险保费补贴比例为:种植业保险保费中央财政补贴40%,省财政对县补贴30%、县财政补贴10%、种植场(户)承担20%;能繁母猪保险保费中央财政补贴50%、省财政补贴25%、县财政补贴5%、养殖场(户)承担20%;奶牛保险保费中央财政补贴50%、省财政补贴20%、县财政补贴10%、养殖场(户)承担20%。
市辖区级政策性农业保险保费补贴比例为:种植业保险保费中央财政补贴40%,省财政补贴25%、市与区财政各补贴7.5%、种植场(户)承担20%;能繁母猪保险保费中央财政补贴50%、省财政补贴25%、市与区财政各补贴2.5%、养殖场(户)承担20%;奶牛保险保费中央财政补贴50%、省财政补贴20%、市与区财政各补贴5%、养殖场(户)承担20%。
有条件的县(区)可适当提高农户特别是“五保户”、特困户的保费补贴比例,减轻农户保费负担。鼓励龙头企业、农村经济合作组织替农户承担一部分保费。县(区)保费补贴不到位的,中央和省、市财政不予补贴。
【经办机构】国元农业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淮北中心支公司、人保财险淮北市分公司为我市政策性农业保险业务的经办机构。各县区可自主从中选择保险机构承办本试点单位农业保险业务。
十、小型农田水利设施改造提升工程
【实施内容】2014年度全市小型农田水利设施改造提升计划完成小型泵站更新改造22座684千瓦;完成小型水闸加固33座,其中小(1)型加固4座,小(2)型加固21座,规模以下加固5座、新建4座;塘坝扩挖35口,其中1-5万方6口、0.5-1万方16口、规模以下13口;沟河清淤47条(段),其中重点河沟10条(段)、一般沟河37条(段);新打机井1860眼、修复机井1250眼;末级渠系改造7.7万亩。工程概算总投资6386万元。
【补助标准】由项目资金承担的小型水利工程改造提升任务,其补助标准及分担比例按相关项目的管理规定执行,由省财政厅负责统筹协调落实。由专项资金承担的小型水利工程改造提升任务,补助标准为:按工程招标价格,扣除省级补助资金,剩余资金由市、县(区)财政按比例筹措,具体承担比例:市对濉溪县按3:7,市对三区按1:1。
十一、农村饮水安全工程
【目标任务】通过新建规模水厂或管网延伸的方式,解决全市15.3万人的农村居民和1.02万学校师生饮水安全问题,其中:濉溪县13.0万人农村居民和0.88万学校师生,相山区0.50万人,杜集区1.8万人农村居民和0.14万学校师生,烈山区无任务(以省水利厅批复为准)。
【建设方案】在充分考虑地域特点、人口聚居等情况的基础上,做好水源的勘测论证工作,选择稳定可靠的水源,选择适宜本地区域特点的工程建设形式。同时,做到与美好乡村、新农村建设相结合,与城乡一体化建设相结合。主要以中、深层地下水为水源,兴建适度规模的自动化水厂,供水到户,发展农村自来水。
【工程投资】按照国家农村饮水安全工程建设标准和资金补助标准,农村饮水安全工程投资按每人(居民)500元计(省批复计划内),师生按每人300元,各级投资比例为中央预算内:省级投资:市级配套:县(区)级配套6:2:1:1,居民自筹资金最高不超过200元/户的入户部分费用。
全市2014年农村饮水安全工程总投资约7956万元,其中市(县区)配套资金1530万元(具体指标以省厅下达计划为准)。
十二、农村公路危桥加固改造
【目标任务】2014年计划改造农村公路危桥7座(以省厅下达的正式计划为准),项目全部在濉溪县,其中2013年续建项目3座,新开工项目4座,预算总投资4231万元,今年计划完工4座,完成投资&2100&万元。工程质量合格率达到100%。
【建设原则】全市危桥加固改造民生工程项目由市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负责审核确定,中桥技术方案由省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组织省专家咨询委员会专家审定,小桥由市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组织市专家咨询委员会专家审定,计划安排经报省交通运输厅批准后列入改造项目并组织实施。危桥改造工程的建设主体为县区农村公路主管部门,负责项目建设设计、招投标、施工管理、交(竣)工验收等工作,市农村公路主管部门要加强行业监管及技术指导。
十三、一事一议财政奖补
【总体目标】县、区财政要根据农业人口人均5元以上的标准安排奖补配套资金;实施村级公益事业建设一事一议财政奖补项目的行政村参与筹资筹劳农业人口不低于全村农业人口的70%,当年竣工并验收合格的项目达到90%以上,11月份全面完成目标任务。
【实施范围】全市各县、区的行政村,经县、区政府同意,有条件开展一事一议财政奖补工作的“村改居”及国有农场列入实施范围。
【资金来源】(一)鼓励农民筹资筹劳。我市筹资筹劳标准是:农民每人每年筹资不超过15元,农村劳动力每人每年筹劳不超过10个标准工日。
(二)中央和省级财政根据农业人口数、地方财政安排奖补资金情况、一事一议财政奖补工作开展情况和监督检查结果给予奖补。
(三)县(区)财政根据农业人口数按年人均5元以上的标准落实奖补资金。
(四)县(区)要按照“渠道不乱、用途不变、各记其功”的原则,整合财政支农资金,并科学规范管理、安全高效运行。
要重点做好与美好乡村建设资金的有机整合,县、区按照一事一议财政奖补资金总额的30%,用于中心村美好乡村建设。
(五)倡导鼓励村集体经济组织和社会各界捐赠赞助。
&十四、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
【受益对象】持有我市农业户口的农村居民,凡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年人均收入低于本地区农村低保标准的,均可申请享受细则规定的农村低保待遇。2014年市辖区农村最低生活保障线目前为每人每年1860元,濉溪县为每人每年1755元。
【申请程序】以家庭为单位,填写《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待遇申请审批表》,提供居民户口本、居民身份证、家庭收入状况证明以及其他相关证明材料,向户口所在地的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提出申请,县(区)民政部门审批。严格执行“三榜公示”制度。
【资金筹集】县(区)人民政府根据核定的农村低保对象人数、实际补差水平、保障标准和一次性补助发放计划等因素,编制年度农村低保资金预算。预算资金总额扣除上级财政上年实际补助的差额部分(不含一次性补助和预拨下年补助),由县(区)财政承担。市对县不承担配套资金。预算执行过程中,因不可预测因素导致农村低保资金出现缺口时,县(区)财政应及时予以弥补。
十五、生活无着人员社会救助
【工作目标】(一)基本建立起以依法救助、主动救助保护、心理矫治、教育管理、回归安置、有害乞讨行为治理、基层源头预防为主要内容,以政府主导、部门负责、社会参与、流入地与流出地联动的工作机制为保障,以救助管理机构(场所)和救助服务点为平台,以信息化为支撑的平台式、网格化、综合性的流浪乞讨人员救助管理工作体系。实现城镇街面基本无流浪未成年人。
(二)全面建立孤儿(含事实无人抚养儿童)基本生活保障制度,确保其生活水平不低于当地居民平均生活水平。
【资金筹措】流浪乞讨人员救助:年初,市、县(区)民政、财政部门根据救助管理工作情况,测算年度流浪乞讨人员救助资金总额,编制年度专项资金预算。执行过程中,因不可预见因素导致救助资金缺口时,由同级财政部门通过追加预算予以解决。同时,市、县(区)应根据实际需要,安排必要的资金确保救助机构正常运转。
孤儿基本生活保障:&每年初,市、县(区)民政、财政部门根据孤儿数量和近年内支出变化规律,测算当地年度孤儿保障资金总额,编制年度专项资金预算。预算总额扣除上级财政补助基数的差额部分,应全额纳入本级民政部门预算,通过财政拨款、福彩公益金等渠道足额安排落实。
2014年,社会散居孤儿每人每月基本生活费标准不低于600元,福利机构集中供养孤儿每人每月不低于1000元。
开展委托监护或者家庭寄养的给与劳务补贴,劳务补贴标准不低于每月360元。所需经费由县区级财政另行安排。劳务补贴不得从孤儿基本生活费中列支。
&十六、计划生育家庭特别扶助
【资格确认】1.独生子女伤残死亡家庭特别扶助对象应同时具备以下条件:1933年1月1日以后出生;女方年满49周岁;只生育一个子女或合法收养一个子女;现无存活子女或独生子女被依法鉴定为残疾(伤病残达到三级以上)。
2.计划生育手术并发症特别扶助对象应同时具备以下条件:&施行了计划生育手术;按规定鉴定为三级以上的并发症,并持有县级以上并发症鉴定结论或意见;并发症尚未治愈或康复。
【补助标准】城镇和农村独生子女伤残(三级以上)、死亡后未再生育或合法收养子女的夫妻,由政府发放扶助金:国家统一标准为城镇每人每月270元、340元,农村每人每月150元、170元;2014年,省财政出资对农村扶助标准每人每月另增加40元,分别达到每人每月190元、210元;地方财政出资对农村扶助标准在省标准基础上再增加每人每月80元、130元,分别达到每人每月270元、340元。扶助金自女方年满49周岁开始领取,直至亡故或子女康复为止,因丧偶或离婚的单亲家庭,男方或女方须年满49周岁。已超过49周岁的,从其扶助资格被确认年度起发放扶助金。
计划生育手术并发症人员(三级以上)全部纳入特别扶助制度范围。省扶助金标准:三级并发症人员,给予每人每月不低于100元的扶助金;二级并发症人员,给予每人每月不低于200元的扶助金;一级并发症人员,给予每人每月不低于300元的扶助金。地方财政出资对并发症扶助金在省标准基础上翻番,分别达到三级200元、二级400元、一级600元。并发症人员治愈、康复或死亡的,应及时退出特别扶助制度。
【资金筹措】按照国家统一标准发放的特别扶助金,中央与省按5:5比例承担。省提标部分,由省财政承担。地方提标部分,由地方财政承担,承担比例按《淮北市人民政府关于人口和计划生育利益导向政策体系的意见》(淮政【2013】49号)文件执行(三区由市、区财政按6:4比例承担;濉溪县由县级财政承担)。
十七、城乡医疗救助
【救助对象】城乡最低生活保障对象;农村五保对象;优抚医疗补助后,仍然困难的、符合医疗救助条件的重点优抚对象;城乡低收入家庭患者和因病致贫的特殊困难对象。
【救助方式】资助参合参保;门诊救助;普通疾病住院救助;重大疾病医疗救助。
【资金筹集】医疗救助资金通过财政安排、专项彩票公益金、社会捐助等渠道筹集。各级财政每年都要安排城乡医疗救助资金,并列入当年财政预算。市级财政每年安排的医疗救助资金不少于上年度省级财政补助资金总量的20%(市本级15%、区级5%),县级财政不少于上年度省级财政补助资金总量的10%。实施过程中的缺口部分,由县区财政及时予以弥补。
【救助标准】普通疾病住院最高补助1万元,重大疾病最高补助1.5万元。
十八、基本公共卫生服务
【目标任务】2014年底,各项服务达到以下年度目标:城乡居民健康档案规范化电子建档率达70%以上;健康教育完成规定的年度工作任务;适龄儿童免费接种第一类疫苗、儿童免疫规划疫苗接种率保持90%以上,建卡率达95%以上;孕产妇系统管理率、3岁以下儿童系统管理率和7岁以下儿童保健覆盖率分别达75%、80%、90%以上;65岁以上老年人、高血压患者、Ⅱ型糖尿病患者规范管理率分别达55%、45%、45%以上;发现的重性精神疾病患者规范管理率达80%以上;传染病疫情报告及时率达100%,突发公共卫生事件信息报告率达100%,卫生监督协管以县区为单位覆盖率达100%;中医药健康管理服务目标人群覆盖率达60%以上;县(区)卫生行政部门和基层医疗卫生机构使用“安徽省基本公共卫生信息管理系统”覆盖率达100%。
【资金筹措】2014年,基本公共卫生服务项目资金按常住人口人均不低于30元标准筹集,所需经费由中央、省与市县财政按6∶2∶2比例分担。其中:市承担部分按市与区2∶1分担,县承担部分市财政不予承担。
2014年,根据考核清算情况据实结算,多扣少补;各县(区)应足额安排本级基本公共卫生服务项目资金。
&十九、县级公立医院药品零差率补助
【工作目标】严格执行县级公立医院综合改革中有关药品零差率补助的政策规定,确保落实到位,保障县级公立医院使用的所有药品(中药饮片除外)实行零差率销售,努力实现患者负担能下降,医院收入不减少、医保基金可承受。
【政策依据】(一)《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县级公立医院综合改革试点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12〕33号)有关“取消药品加成政策,医院由此减少的合理收入,通过调整医疗技术服务价格和增加政府投入等途径予以补偿”的规定;
(二)《安徽省人民政府关于县级公立医院综合改革的意见》(皖政〔2012〕98号)有关“县级医院使用的所有药品实行零差率销售,由此减少的收入,通过收取诊察费(含挂号费)和增加政府投入予以补偿,其中:政府增加的投入约占补偿额的25%”的规定;
(三)《安徽省县级公立医院运行补偿管理暂行办法》(财社〔2012〕1849号)有关“医院取消药品加成减少的合理收入的25%部分,由省级财政结合全省县级医院诊疗人次(每个门急诊人次视为1&个诊疗人次,每个出院人数折算为3个诊疗人次)确定补助基数,并纳入一般性转移支付按年度给予补助。此项资金由县级财政部门按月或季拨付至医院。以后年度,县级财政按全省平均每诊疗人次补助标准,根据医院诊疗人次净增加(减少)数量,并结合前三年诊疗人次变动情况、医院实际服务能力、费用违规率、病人满意率等因素,按月或季核拨至医院。此项资金由县级财政负责安排落实,省级财政纳入省对下均衡性转移支付分配因素予以统筹考虑”的规定。
&二十、重大传染病医疗救治
【救治对象】全市范围内确认的艾滋病病人及感染者;全市符合救治条件的结核病患者。
【申请程序】医疗救治对象均需要提交:申请人申请、身份证(户口簿),不同的救治对象还需出具相关证明等材料。
【救治标准】对符合治疗标准的艾滋病病人实行免费抗病毒治疗,由中央补助地方公共卫生项目资金解决;对有治疗需求的艾滋病病人进行抗机会感染治疗,按照每例每年最高限额4800元标准给予补助,所需资金由省财政负担。对符合救治条件的肺结核病病人免费提供抗结核药,由中央补助地方公共卫生项目资金解决;按照结核病诊疗规范,对现症贫困结核病患者给予辅助诊断、辅助治疗和并发症治疗,按照每人每年最高限额900元标准给予补助,按实际发生额由当地结核病定点收治机构予以减免,所需经费由省财政负担。
二十一、妇女儿童健康水平提升工程
【发展目标】2014年底,全市婚前医学检查率达到80%以上,疾病检出率达到8%以上,全市出生缺陷发生率控制在10‰以下;全市孕产妇系统管理率达到75%以上、3岁以下儿童系统管理率达到80%以上,7岁以下儿童保健覆盖率达到90%以上;全市孕产妇住院分娩率达97%以上、农村达95%以上;全市孕产妇死亡率控制在20/10万以下、婴儿死亡率控制在9‰以下、5岁以下儿童死亡率控制在12‰以下;全市所有县级妇幼保健机构的房屋建设和设备配置达到一级或二级妇幼保健院(所)的标准,服务能力显著提高;乙肝疫苗、卡介苗、脊灰疫苗、百白破疫苗(包括白破疫苗)、麻疹疫苗(包括含麻疹疫苗成分的麻风疫苗、麻腮风疫苗、麻腮疫苗)、流脑疫苗、乙脑疫苗、甲肝疫苗适龄儿童接种率以县为单位达到90%以上,建卡率达到95%以上。
【补助标准】每对婚前健康检查财政补助180元,所需经费由省财政与市、县财政按1:1分担。其中:市承担部分按市与区1∶1分担,县承担部分市财政不予承担;农村孕产妇住院分娩补助,按照活产数人均300元补助,同时,各地新型农村合作医疗按规定给予补助; 妇幼保健机构能力建设,省财政按每个100万元标准支持妇幼保健机构建设,不足部分由市县财政配套;扩大国家免疫规划接种补助经费,按照人均接种22针次规划疫苗和每针次不低于3元安排补助经费。所需资金由中央财政和省财政共同承担。
&二十二、义务教育经费保障机制
【家庭经济困难寄宿生生活费补助标准】小学生4元/天、初中生5元/天,学生每年在校天数按250天计算。所需经费,中央按50%给予奖励性补助,地方承担50%部分仍由县、区承担。
【农村义务教育阶段学生国家课程免费教科书补助标准】:小学生均每年90元、初中生均每年180元。所需资金全部由中央财政负担。将《新华字典》纳入国家免费提供教科书范畴,向农村一年级新生免费提供《新华字典》。
【农村义务教育阶段中小学生生均公用经费补助标准】:农村小学585元/生·年,农村初中785元/生·年。所需资金由中央、省、市、县(区)财政共同承担,地方财政分担比例具体为:省与县为8:2,省与市(含市辖区)为6:4,其中市与三区按8:2分担。
【城市义务教育阶段免杂费和补助公用经费标准】城市免杂费的具体标准为:小学234元/生·年,初中330元/生·年;公用经费标准为:小学30元/生·年,初中45元/生·年。所需经费省级以上与市财政按6:4比例承担,40%的部分,市直学校由市财政承担,市辖三区学校由市、区财政按8∶2分担。
【中小学校舍维修改造】完善农村义务教育阶段中小学校舍维修改造长效机制,将农村义务教育阶段学校校舍抗震加固纳入校舍维修改造长效机制。维修改造单位面积补助基本标准为每平方米600元,由中央和省级按照5∶5比例共同承担。县(区)校舍维修改造所需资金超过中央和省级安排部分由各地自行承担。
加强特殊教育学校(包括独立设置特殊教育学校和普通学校附设特教班,不含普通班吸收残疾儿童随班就读)经费保障。农村、城市特殊教育学校生均公用经费补助基准定额分别按现行农村、城市初中标准5倍执行。所需资金中提高前的部分仍执行原资金分担渠道和比例,提标部分由省与市、县(区)按农村义务教育阶段中小学生均公用经费、免除城市义务教育阶段学生学杂费和补助公用经费省与市、县(区)分担政策执行。
二十三、高校、中职和普通高中家庭
经济困难学生资助
【主要目标】加大财政投入,落实和完善各项助学政策,提高资助水平,从制度上基本解决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的就学问题。
一、高校学生资助制度
【国家奖学金】由中央政府出资设立,用于奖励普通本科高校和高等职业学校全日制本专科(含第二学士学位)在校生中特别优秀的学生,奖励标准为每生每年8000元。
【国家励志奖学金】由中央与我省共同设立,用于奖励资助普通本科高校和高等职业学校全日制本专科在校生(含第二学士学位)中品学兼优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资助面平均约占高校在校生的3%,资助标准为每生每年5000元。
【高校国家助学金】中央与我省共同设立国家助学金,用于资助普通本科高校和高等职业学校全日制本专科在校生(含第二学士学位)中家庭经济困难学生。
我市高校国家助学金资助面平均约占在校生总数的20%。具体资助面由财政厅、教育厅根据我市生源情况、平均生活费用、院校类别等因素综合确定。平均资助标准为每生每年3000元,学校可分为二至三档。
【资金分担】我市高校国家励志奖学金和国家助学金所需资金由中央和地方按6:4比例分担。地方应分担的部分,根据财政供给渠道实行分级分担,即省级财政供给的高校由省级财政分担;市级财政供给的高校由市级财政分担;民办高校(含独立学院)由省级财政全额承担。&
二、中职学校学生资助制度
【中职学校国家助学金】中职国家助学金,用于资助全日制正式学籍一、二年级涉农专业学生和非涉农专业家庭经济困难学生,每人每年1500元,家庭经济困难学生比例按在校生的15%确定。
【中职学校免学费补助】对公办中等职业学校全日制正式学籍一、二、三年级在校生中所有农村(含县镇)学生、城市涉农专业学生和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免除学费(艺术类相关表演专业学生除外)。其中,涉农专业为2010年教育部发布的《中等职业学校专业目录》规定的农林牧渔类所有32个专业,以及轻纺食品类的粮油饲料加工技术、粮油储运与检验技术专业和医药卫生类的农村医学等3个专业。城市家庭经济困难学生按在校城市学生的10%确定。第一、二学年因免学费导致学校收入减少的部分,由财政按照享受免学费政策学生人数和免学费标准给予学校全额补助。第三学年由学校通过校企合作和顶岗实习等方式获取的收入予以弥补,不足部分由财政按照不高于三年级享受免学费政策学生人数50%的比例和免学费标准补助学校。
民办中职学校一、二年级符合免学费政策条件的学生,按照当地同类型同专业公办中等职业学校免除学费标准给予补助。经批准的学费标准高出公办学校免学费标准部分由学生家庭负担;低于公办学校免学费标准的,按照民办学校实际学费标准予以补助。
【资金分担】国家助学金和免学补助所需资金由各级财政共同分担。中央财政按照国家助学金每生每年1500元、免学费补助资金每生每年2000元的标准与我省财政按比例分担。我市中等职业学校国家助学金和免学费补助所需资金由中央和地方按6:4比例分担。地方应分担的40%部分,根据财政供给渠道实行分级分担,市级财政供给的中等职业学校由市级财政分担,市属民办中等职业学校由省级财政与市级财政按7:3分担;县级财政供给的中等职业学校由省级与县级财政按8∶2比例分担,县属民办中等职业学校由省级与县级财政按7∶3比例分担;区级财政供给的中等职业学校由市级与区级财政按8∶2比例分担,区属民办中等职业学校由省级与市级财政按7∶3比例分担,其余的30%部分由市级财政与区级财政按7:3比例分担。
三、普通高中学生资助制度
【普通高中国家助学金】由中央和地方政府共同出资设立。用于资助具有全日制普通高中学籍在校生中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资助面约占普通高中在校生总数的20%,平均资助标准为每生每年1500元。具体标准由各地结合实际在1000元-3000元范围内确定,可以分为二至三档。
【资金分担】普通高中国家助学金所需资金由中央和地方按6:4比例分担。地方应分担的40%部分,根据财政供给渠道实行分级分担,市级财政供给的普通高中学校由市级财政分担(含中央和省属高校附属学校高中部),市属民办普通高中学校由省级财政与市级财政按7:3分担;县级财政供给的普通高中学校由省级与县级财政按8∶2比例分担,县属民办普通高中学校由省级与县级财政按7∶3比例分担;区级财政供给的普通高中学校由市级与区级财政按8∶2比例分担,区属民办普通高中学校由省级与市级财政按7∶3比例分担,其余的30%部分由市级财政与区级财政按7:3比例分担。
四、校内学生资助制度
高校要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从事业收入中提取4%-6%的经费,用于学费减免、国家助学贷款风险补偿、勤工助学、校内无息借款、校内奖助学金和特殊困难补助等;中职学校要从事业收入中足额提取5%、普通高中要从事业收入中足额提取3%的经费,用于勤工助学、减免学费、设立校内奖助学金和特殊困难补助等支出。
二十四、公共文化场馆开放
【目标任务】全市公共图书馆、文化馆(站)、博物馆,健全与其职能相适应的基本文化服务项目并免费向群众提供,公共空间设施场地免费开放。所有免费开放场馆实现规章制度健全,服务内容明确,保障机制完善,设施利用率明显提高,形成一批具有特色的公共文化服务品牌。
【资金筹措】年,全市个公共图书馆、个文化馆、个博物馆、个乡镇综合文化站全部免费开放。市级公共图书馆、文化馆补助标准为每馆每年万元,县级公共图书馆、文化馆补助标准为每馆每年万元,乡镇综合文化站补助标准为每站每年万元。博物馆免费开放按照免费开放运行情况、接待参观人次、服务质量等因素确定补助标准。
市级公共图书馆、文化馆(站)(含辖区)免费开放所需经费,中央财政按补助标准负担,市级财政负担;县公共图书馆、文化馆(站)免费开放所需经费,中央财政按补助标准负担,其余部分省级财政负担,县级财政负担。博物馆免费开放经费由中央财政和省级财政给予补助。&
&二十五、农村文化建设专项补助
【实施内容】(一)文化信息共享工程。以文化信息共享工程村基层服务点(与农村党员远程教育服务点共建)网络设施为基础,做好宽带接入、运行维护及开展文化宣传讲座等有关活动,因地制宜购置歌曲、影视节目、地方戏曲等文化娱乐类正版光盘,更换、配置机顶盒,保障网络畅通开展视频节目播放、科技培训、文化娱乐等活动。
(二)农村文化活动。由市、县(区)统筹,通过政府采购方式,购买专业院团、民营院团的专业化演出,每年每个行政村送正规演出不少于1场,丰富农村群众文化生活。
(三)农家书屋运行维护。结合本地农家书屋实际情况,统筹兼顾,对农家书屋进行维护管养,补充更新出版物、维持日常运行和开展读书活动,构建长效管理机制,确保每周开放时间不少于5天。
(四)农村电影放映活动。每行政村每年放映12场公益电影。大力开展农村公益电影放映活动,不断提高质量,完善服务、改进管理,建立完善市场运作、企业经营、政府购买、群众受惠的电影公共服务体系。
(五)农村体育活动。每行政村每年6场体育活动。结合全市美好乡村建设,开展农民喜闻乐见的体育健身活动。
【资金筹措】全市287个行政村,国家统一补助标准每村1万元,其中,文化信息资源共享工程村级基层服务点每村每年2000元,农村文化活动每村每年2400元,农家书屋出版物补充及更新每村每年2000元(农村公共图书服务一体化试点县每村每年1000元用作县图书馆集中采购流转图书,1000元用于各村自行征订报刊),农村电影公益放映活动每村每年2400元,农村体育活动每村每年1200元,中央财政补助50%,省级配套30%,市、县(区)配套20%。2014年,为进一步丰富我市农村文化活动中“送戏下乡”内容,一次性提标2000元,由省、市县财政按1:1分担,市承担部分,由市与区按8:2比例分担,市对县不承担配套资金。&
二十六、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
【目标任务】对我市未纳入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覆盖范围的非从业城镇居民的基本医疗保险进行制度安排,参保率达到96%以上,基本实现应保尽保。
【补助标准】1.个人缴费。充分考虑政府补助提高、居民收入增长和待遇水平提高等因素,结合经济发展水平和个人缴费能力,2014年,我市参保的城镇非从业居民个人缴费为120元,学龄前儿童、中小学在校学生为30元,在淮高校大学生为35元。
有条件的用人单位对其符合参加当地居民医保的职工家属个人的缴费部分,可以给予适当资助。
2.财政补助。2014年,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各级财政补助标准为320元,其中:中央财政每人每年补助180元、地方财政每人每年配套140元。对于市辖区,省级补助70元、市级财政补助46元、区级财政配套不低于24元;对于濉溪县,省级补助105元、县级财政配套不低于35元。
3.特殊群体补助。根据国发〔2007〕20号文件及民政部等有关部门《关于做好城镇困难居民参加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有关工作的通知》(民发〔2007〕156号)和《社会保险法》规定,各县、区对低保对象家庭或有重度残疾的学生、儿童和属于低保对象、丧失劳动能力的重度残疾人、低收入家庭60周岁以上的老年人和未成年人等困难居民参保所需个人(家庭)缴费部分给予另外补助的政策。&
&二十七、新型农村合作医疗
【筹资标准】2014年,我市新农合筹资标准提高到每人每年390元,参合农民个人缴纳提高至70元,财政补助标准提高至320元,中央财政补助180元、省财政补助105元、市县财政配套35元。其中:市承担部分按市与区1∶1分担,县承担部分市财政不予承担。
【补偿标准】参合农民全年累计补偿封顶线为20万元以上(含);器官移植(限移植当年)、白血病(限骨髓移植当年)患者当年住院获得补偿的累计最高限额25万元。鼓励探索慢性病门诊定点诊治、分病种定额补偿,也可以在设立起付线的前提下,将起付线以上部分的费用补偿比例提高到60%以上。鼓励与引导参合农民使用国家基本药物,使用国家基本药物的费用在原有补偿的基础上再提高10个百分点给予补偿。
2014年,进一步加强我市门诊统筹工作,确保全市参合农民都能在本乡(镇)卫生院和就近的村卫生室获得门诊费用报销。门诊补偿必须严格实行“按比例补偿”的费用分担共付机制,参合农民在乡镇卫生院门诊就医按50%补偿,次均费用控制在40元以内,单次补偿封顶线20元(不含一般诊疗费);参合农民在村卫生室门诊就医按60%补偿,次均费用控制在25元以内,单次补偿封顶线15元(不含一般诊疗费);乡镇卫生院和社区卫生服务中心为每人次10元,新农合支付8元,自付2元;一体化管理的行政村卫生室和社区卫生服务站为每人次6元,新农合支付5元,自付1元。
二十八、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
【目标任务】2014年,全市城乡居民参保总人数达72.8万,当年参续保率达80%以上,当年参续保率=(当年新增参保缴费人数+当年续保缴费人数+当年领取待遇人数)÷目标任务数(含当年领取待遇人数)×100%,符合领取条件的人员养老金发放率达100%。其中相山区6.3万人,杜集区7.8万人,烈山区8万人,濉溪县50.7万人。
【资金筹集】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基金主要由个人缴费、集体补助和政府补贴构成。
1.个人缴费。参加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的城乡居民应当按规定缴纳养老保险费。缴费标准目前设为每年100元、200元、300元、400元、500元、600元、700元、800元、900元、1000元,共l0个档次。
2.集体补助。在个人缴费的基础上,有条件的村(居)集体应当对参保人缴费给予补助,补助标准由村(居)民委员会召开村(居)民会议民主确定。鼓励其他经济组织、社会公益组织、个人为参保人缴费提供资助。
3.政府补贴。
(1)政府对符合待遇领取条件的参保人全额支付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基础养老金。中央财政按照确定的基础养老金标准给予补助,目前为每人每月55元。各地根据当地实际,可适当提高养老金水平,提高的部分由各地财政承担。
(2)政府对参保人员缴费给予补贴,参保人员选择缴费档次为100元至300元的,每人每年补助35元(省财政补助20元、市财政补助15元);参保人员选择缴费档次为400元至500元的,每人每年补助40元(省财政补助20元、市财政补助15元、区财政补助5元);参保人员选择缴费档次为600元至1000元的,每人每年补助45元(省财政补助20元、市财政补助15元、区财政补助10元)。
(3)对城乡重度残疾人(二级以上)、独生子女死亡或伤残(三级以上)后未再生育夫妻(女方年满49周岁)、节育手术并发症人员(三级以上)等缴费困难群体,县(区)政府按照最低缴费标准为其代缴全部养老保险费。领取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的独生子女父母和落实绝育措施的农村双女父母参保,县(区)政府另增加每人每年35元参保补贴。
&二十九、美好乡村公共服务体系奖补
【资金筹集】足额落实美好乡村建设专项资金。市、县(区)财政部门要把美好乡村建设专项资金列入同级财政年度预算,并视财力状况逐年增加。2014年度省级考核美好乡村建设的8个中心村公共服务体系建设全部在濉溪县实施。
【资金奖补】美好乡村建设专项资金,围绕美好乡村建设规划和目标任务,坚持规划先行、重点突出、激励引导、公开透明、注重绩效的原则,结合县(区)资金落实到位情况以及美好乡村建设任务完成情况等予以奖补;市级美好乡村建设专项资金,将考虑县(区)的建设任务、经济状况、财力差异等因素,实行有差别的奖补政策。
&&三十、乡镇公办幼儿园建设
【目标任务】加强乡镇公办幼儿园建设,大力发展农村学前教育。2014年新建乡镇公办幼儿园2所,改扩建乡镇公办幼儿园6所,全部在濉溪县实施。
【建设内容】按照国家建设工程强制性标准、重点设防类抗震设防标准和综合防灾要求及幼儿园基本办园标准,新建改扩建乡镇公办幼儿园,确保建设一所,验收合格一所。具体项目建设管理,按现行有关规定实施。&
三十一、农村清洁工程
实施农村清洁工程,开展乡镇环境卫生综合整治,建设乡镇生活垃圾收集、转运设施,建立“户集、村收、乡镇转运、市县处理”或“户集、村收、乡镇处理”为主导的农村生活垃圾处理模式和环卫保洁制度,实现乡镇环境卫生面貌较大改善。今年我市无建设任务。
&三十二、广播电视村村通工程
不断提高广播电视基本服务水平,着力解决广大群众收听收看广播电视节目问题,今年我市无建设任务。
三十三、公共文化服务信息化建设
【目标任务】与文化厅、财政厅公共电子阅览室建设计划同步实施,&2014年建成1个基层公共电子阅览室,进一步完善内容丰富、技术先进、覆盖城乡、传播快捷的公共文化信息化服务体系,为广大群众提供丰富便捷的公共数字文化服务,保障信息技术环境下公共文化服务的公益性、基本性、均等性、便利性。2014年建设的1个基层公共电子阅览室在濉溪县实施。
【资金筹措】乡镇、街道、社区公共电子阅览室配置标准为每个5万元。中央财政按照每个乡镇、社区各1万元,每个街道0.75万元的标准补助,余下部分由省与市县(市、区)按7∶3的比例承担。市级对县不承担配套资金。&
三十四、资助职业技能教育
【实施内容】市政府2011年增加的一项民生工程。资助对象为就读于我市全日制各类职业院校的未享受国家免学费政策的淮北籍学生。资助标准为每生每学年1000元,资助年限不超过3年。
国家部委网站--
中央人民政府
各省市政府网站--
安徽省人民政府
省内政府网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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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肥市人民政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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