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丽水市青田县县东源镇平溪村到永嘉县新开公路有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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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青田县人民法院公告  季微红(户籍所在地青田县章旦乡章旦村集体1号):  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青田县支行与被告伍森森、伍军祥、季微红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因你们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们公告送达本院(2015)丽青商初字第413号民事判决书。判决主文:一、被告伍森森在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偿还给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青田县支行借款本金50000元及利息、罚息、复息(自日起至日止按年利率7.8%计算利息,自日起至款项实际清偿之日止按年利率11.7%计算罚息,对应付未付利息,按年利率11.7%计算复息);二、被告伍军祥对上述款项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三、被告季微红对上述款项在最高额75000元的范围内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受理费1050元,由被告伍森森、伍军祥、季微红连带负担;公告费600元,由被告伍森森、伍军祥连带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代表人的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浙江省丽水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    浙江晋丰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住所地浙江省温州市温州经济技术开发区滨海园区香樟路11号望海公寓16幢101室)  原告温州市三工建设机械有限公司与被告浙江晋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5)丽青商初字第600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    李巧勇(户籍所在地青田县海溪乡三星双塘岭17号)  李润(户籍所在地青田县海溪乡三星双塘岭17号)  徐金平(户籍所在地青田县瓯南街道大降后村139号)  原告范海军与被告李巧勇、李润、徐金平民间借贷纠纷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因你们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们公告送达本院(2015)丽青商初字第726号民事判决书。判决主文:一、被告李巧勇、李润在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共同偿还给原告范海军借款本金10万元,并自日起至款项实际清偿之日止按年利率5.1%支付利息);二、被告徐金平对上述款项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受理费2300元,公告费600元,诉讼保全申请费1020元,均由被告李巧勇、李润、徐金平连带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代表人的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浙江省丽水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    柳少海、张碎娟(户籍地青田县仁宫乡仁宫澎湖村木粟树14号)  胡金统(户籍地青田县温溪镇江岱小区6幢1单元502室)  原告浙江泰隆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丽水青田支行与被告柳少海、张碎娟、胡金统信用卡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因你们下落不明,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15)丽青商初字第771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内容:一、被告柳少海、张碎娟在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共同偿还给原告浙江泰隆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丽水青田支行借款本金49266.51元、滞纳金739元及利息(利息截至日为16480.48元,自日起至款项实际清偿之日止按月利率1.5%计算);二、被告胡金统在10万元的范围内对上述款项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三、驳回原告浙江泰隆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丽水青田支行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送达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丽水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叶慧玲(户籍所在地青田县船寮镇仁川村幸福路2号)  本院受理原告叶将伟诉被告叶慧玲离婚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5)丽青船民初字第255号应诉及举证通知书、诉状副本、证据副本、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及开庭传票。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你提出答辩状及举证期限分别为送达后的15日和30日内,逾期不提交证据的视为放弃举证权利。本院决定于日9时00分在本院船寮法庭第三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柳光南、徐慧玲(户籍地青田县鹤城街道龙津路8幢3单元202室)  孙燕(户籍地青田县鹤城街道大埠头33号)  原告陈君媚与被告柳光南、孙燕、徐慧玲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因你们下落不明,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15)丽青商初字第781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内容:一、被告柳光南在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偿还给原告陈君媚借款本金50万元并支付利息(利息自日起至款项实际还清之日止按月利率17.7%。计算);二、被告孙燕、徐慧玲对上述款项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送达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丽水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章利伟(户籍地青田县阜山乡岭康村岭康40号)  王俊(户籍地青田县鹤城街道前路街69号)  陈磊(户籍地青田县鹤城街道担水巷26号501室)  本院受理原告浙江青田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章利伟、王俊、陈磊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5)丽青商初字第1279号应诉及举证通知书、诉状副本、证据副本、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开庭传票、民事裁定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你提出答辩状及举证期限分别为送达后的15日和30日内,逾期不提交证据的视为放弃举证权利。本院决定于日14时10分在本院第二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季黎明(户籍地青田县鹤城街道新大街149号)  高雅娜(户籍地青田县鹤城街道新大街149号)  季沙敏(户籍地青田县高湖镇旦头山村76号)  朱海平(户籍地青田县鹤城街道塔山小区30幢2单元501室)  原告浙江泰隆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丽水青田支行诉被告季黎明、高雅娜、季沙敏、朱海平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5)丽青商初字第880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判决主文:一、被告季黎明、高雅娜在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共同偿还给原告浙江泰隆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丽水青田支行借款本金285000元及利息、罚息(截至日止共欠利息、罚息合计61687元,自日起至借款实际付清之日止按月利率6.3%。计算罚息);二、被告季沙敏、朱海平对上述债务中的三分之二份额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三、驳回原告浙江泰隆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丽水青田支行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受理费6500元,由被告季黎明、高雅娜、季沙敏、朱海平连带负担;公告费600元,由原告浙江泰隆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丽水青田支行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丽水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    夏光军、赵静(户籍所在地青田县鹤城街道上岸村79号)  张学义(户籍所在地户籍所在地青田县鹤城街道鹤城东路180号)  原告浙江泰隆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丽水青田支行与被告夏光军、赵静、张学义信用卡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因你们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们公告送达本院(2015)丽青商初字第913号民事判决书。判决主文:一、被告夏光军、赵静在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连带偿还给原告浙江泰隆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丽水青田支行借款本金元、滞纳金2969.06元及利息(利息自日至日止按本金元,自日起至实际还清款项之日止按本金元,均按日利率万分之五计算);二、被告张学义在350000元的范围内对上述款项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三、驳回原告浙江泰隆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丽水青田支行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受理费4888元,由原告浙江泰隆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丽水青田支行负担220元,由被告夏光军、赵静、张学义、金长生连带负担4668元。公告费600元,由原告浙江泰隆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丽水青田支行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代表人的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浙江省丽水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  周善军(户籍地青田县东源镇平溪村120号)  原告浙江泰隆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丽水青田支行与被告周善军信用卡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5)丽青商初字第914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判决主文:被告周善军在本判决生效起十日内偿还给原告浙江泰隆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丽水青田支行借款本金9871.73元,支付滞纳金1327.52元,并支付本金利息(利息截止日利息为1425.26元,自日起至款项实际还清之日止按日利息万分之五计算利息)。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受理费114元,由被告周善军负担;公告费600元,由原告浙江泰隆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丽水青田支行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丽水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    姜园园(户籍地青田县鹤城街道芝竹小区2幢602室)  黄利伟(户籍地青田县石溪乡溪口村207号)  原告浙江泰隆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丽水青田支行与被告姜园园、黄利伟信用卡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5)丽青商初字第920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判决主文:一、被告姜园园在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偿还给原告浙江泰隆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丽水青田支行借款本金68715.59元、罚息1480.73元及利息(自日起至日止的利息以本金98715.59元为基数,按月利率1.5%计算;自日起至日止的利息以本金78715.59元为基数,按月利率1.5%计算;自日起至借款实际付清之日止的利息以本金68715.59元为基数,按月利率1.5%计算);二、被告黄利伟对上述债务在200000元的保证额度范围内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三、驳回原告浙江泰隆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丽水青田支行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受理费2398元,公告费600元,均由被告姜园园、黄利伟连带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丽水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    华健权(户籍地青田县鹤城街道少年宫路54号一单元501室)  原告陈金翠、毛容珠与被告华健权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5)丽青商初字第834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判决主文:一、被告华健权在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偿还给原告陈金翠、毛容珠借款499万元及逾期利息(其中475万元自日起按年利率5.35%计算,24万元自日起按年利率4.85%计算,均至还清之日止);二、驳回原告陈金翠、毛容珠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受理费46720元,诉讼保全申请费5000元,公告费600元,均由被告华健权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丽水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    刘爱平、邹碎花(户籍所在地青田县温溪镇西寮22号)  刘玉萍(户籍所在地青田县温溪镇西岸街9号)  原告浙江泰隆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丽水青田支行与被告刘爱平、邹碎花、刘玉萍信用卡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因你们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们公告送达本院(2015)丽青商初字第773号民事判决书。判决主文:一、被告刘爱平、邹碎花在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连带偿还给原告浙江泰隆商业银行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丽水青田支行借款本金49922.49元,并自日起至实际还清款项之日止按日利率万分之五支付利息;二、被告刘玉萍在15万元的范围内对上述款项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三、驳回原告浙江泰隆商业银行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丽水青田支行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受理费1330元,由原告浙江泰隆商业银行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丽水青田支行负担112元,由被告刘爱平、邹碎花、刘玉萍连带负担1218元;公告费600元,由原告浙江泰隆商业银行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丽水青田支行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代表人的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浙江省丽水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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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院受理原告青田县安特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诉被告王昕怡、郭国王、陈丽燕金融借款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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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昕怡(户籍地青田县东源镇平溪村23)
&&&&郭国王(户籍地青田县鹤城街道鹤城中路34号)
&&&&陈丽燕(户籍地青田县海口镇泗洲埠前村7号)
&&&&& 本院受理原告青田县安特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诉被告王昕怡、郭国王、陈丽燕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15)丽青商初字第76号应诉及举证通知书、诉状副本、证据副本、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开庭传票、民事裁定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你们提出答辩状及举证期限分别为送达后的15日和30日内,逾期不提交证据的视为放弃举证权利。本院决定于日9时0分在本院第五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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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运输局召开规划322省道延伸线永嘉至青田公路线位方案论证座谈会
交通运输局召开规划322省道延伸线永嘉至青田公路线位方案论证座谈会
&&& 9月24日,规划322省道延伸线永嘉至青田公路(青田段)线位方案论证座谈会在我县召开。县交通局、发改局、林业局、水利局、建设局、国土局等相关部门和东源镇、万山乡、黄乡沿线乡镇的领导专家参加了会议。会议期间,与会人员听取了设计单位的线位方案介绍,并对规划322省道延伸线“K、B”两个方案进行了比较讨论。
&&& 规划322省道延伸线起点位于永嘉县石染乡,终点为青田县船寮镇。K线方案自永嘉县石染起,途径黄乡、平桥村、东源镇、终点为青田县船寮镇。B方案自永嘉县石染起,途径平溪村(章乃器故里)、平桥村、东源镇、终点为青田县船寮镇。专家们对K线方案和B线方案进行了讨论,认为K线方案和B线方案各有千秋。K线能够带动黄乡钼矿产业发展,但缺点是燕窝坑隧道较长(超过3公里),不符合省交通运输厅省道隧道控制在3公里范围之内的要求。同时,公路经过黄镇区路段坡度较大,存在安全隐患,且拆迁房子较多。而B线方案能够将楠溪江、平溪章乃器主题文化村和原始森林公园(在建)、高湖九门寨、石门洞等4个风景区连起来,将带动周边旅游业发展,但是对途径路段植被有较大的破坏。
&&&& 通过讨论,专家们一致认为,规划322省道延伸线永嘉至青田公路建设,能够有效促进青田中部组团发展,统筹青田和永嘉两县城乡一体化建设,提高青田和永嘉两县的物资交流和资源共享,实现共同经济腾飞,意义重大,且非常必要。规划322省道延伸线永嘉至青田公路线位所处的地形较为复杂,专家们建议设计单位对具体线位走向作进一步的修改完善后再决定选择线路走向。
( 供稿人:
责任编辑:交通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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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源镇章乃器祖坟上的古枫树被大风刮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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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7月4日,记者从东源镇镇政府了解到,“七君子”之一、民主独立爱国人士、新中国首任粮食部长——章乃器,位于东源镇中学后面祖坟上的一棵200多年的古枫树,于昨天晚上不幸被大风刮倒,十分可惜。 &&& 据了解,这棵古枫树是章乃器的爷爷章楷(前清举人)亲手所种植,距今大约有200多年,一直被东源村村民奉为“风水树”。大概在90年代,这棵古枫树开始患上白蚁病虫害,树身被白蚁吃空。前年,东源镇了解情况后,非常重视,请县林业专家到现场进行诊治和加固。然而,随着古枫树不断生长,树身越来越重,终于承受不住重力,发生了意外。 在现场,村民们纷纷从四面八方赶过来,七嘴八舌地讨论这棵古枫树的前世今生,摇头表示惋惜之情。记者看到,这棵古枫树倒在了田间的小路上,覆盖面积大约有100多平方米。据保守估计,树身体重约50—100吨。经查看,这棵古枫树直径大约有2米,三个手牵手才能够抱的过来。在树桩上,甚至还能够看待白蚁在忙着搬家。 &&& “前天晚上8点10分,窗外正在下着磅礴大雨,突然听见‘轰隆’一声巨响,我们都不知道发生了什么事情,早上起来的时候,才知道章乃器祖坟上的风水树被风刮倒了。”东源村民廖国花老人说,这棵树是我们村的风水树,倒了真的好心痛。 &&& 目前,东源镇镇政府已经将古枫树被风刮倒一事情上报县林业局。截止记者发稿时,县政协、东源镇政府、县林业局、县章乃器研究会、平溪村章氏族人还在共同商量对策,妥善处理这棵古枫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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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中国青田网 作者:记者 章智慧 编辑:silenc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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