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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亚宝迪投资有限公司(鸿坤地产海南区域公司)招聘启事_三亚人才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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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三亚宝迪投资有限公司(鸿坤(地区:三亚市 / 行业:建筑?房地产?物业管理?装潢 / 单位性质:私营.民营企业)
三亚宝迪投资有限公司(鸿坤地产海南区域公司) - 企业简介  
三亚宝迪投资有限公司为鸿坤地产集团控股公司,鸿坤地产集团成立于2002年,是全北京唯一一家做到一级二级联动开发的开发集团。是国家一级房地产开发资质企业。创立以来,鸿坤地产始终坚持&善建价值,善见未来&的企业宗旨,一切&以客户需求为中心,以客户价值为导向&,通过产业经营与资本经营并举发展,目前已形成以地产开发为核心,同时整合工程、商业运营和服务等全地产链的集团化开发模式。
鸿坤地产集团产品业务形态多元,项目遍及北京、天津、河北、海南等大中型城市,有鸿坤•;理想城核心都市理想生活系列产品、鸿坤•;曦望山高品质地产系列产品、鸿坤•;花语墅城市核心稀缺花园洋房系列产品、鸿坤•;罗纳河谷市郊休闲度假系列产品、鸿坤•;御花园环北京休闲度假产品系列、鸿坤•;京津理想城温泉养生产品系列、鸿坤•;理想海岸海南休闲度假产品系列等。鸿坤地产致力于通过大型的开发规模、丰富的产品系列、超品质品牌为中国家庭幸福生活提供全方位的解决方案。
鸿坤地产致力于成为中国房地产行业有理想、受尊敬的领军企业。今天的鸿坤,由一支年轻而充满着朝气与活力的团队组成,正受益于卓越而富有远见的战略指引,不仅通过专业的项目、物业、商业运营,与活跃着近2万名业主的人文社区相互联系;更是通过其广泛的投资、深入的合作伙伴关系和可持续的、多元化经营项目,与社会经济发展形势紧密相连:发起北方第一支合伙基金,在4年半时间内成立有限合作基金3支,投资项目近20家,已上市企业4家。
2011年,鸿坤地产正在向下一个发展阶段启航,从一二级联动的房地产开发商向中大型地产公司转型。在这一发展进程中,战略与合作将会再次发挥重要作用。不仅将在住宅项目、商业地产的开发建设方面继续紧跟时代脚步,为更多业主创造优质产品和服务,共筑幸福生活;还将全力投资于战略、合作开发与资本金融,更加积极地致力于建立、开发和维护长远、稳定、双赢的战略合作关系,为优秀的供应商伙伴创建平台,立足房地产、开拓金融沃土,携手并进,共同赢得未来持续发展的广阔空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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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亚华盛经济发展公司与宁波市秦宁船务代理有限公司、南通天顺船务有限公司、天神国际海运有限公司、扬州育洋海运有限公司船舶碰撞损害赔偿纠纷案
  原告:三亚华盛经济发展公司。住所地:海南省三亚市新建路三亚港务局码头。
  法定代表人:陈毓勇,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曾锋,三亚华盛经济发展公司职员。
  委托代理人:张朝晖,广东中联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宁波市秦宁船务代理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宁波市百丈东路878弄16#301室。
  法定代表人:吴菊明,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王志永,宁波市秦宁船务代理有限公司总经理。
  被告:南通天顺船务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南通市青年东路50号。
  法定代表人:佘彭,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林一华、陈玉生,均为广东永航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天神国际海运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和平区西豪路70号2门。
  法定代表人:宋兴庭,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廖洪,广东太平洋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袁刚,广东太平洋律师事务所律师助理。
  被告:扬州育洋海运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扬州市四望亭路32号。
  法定代表人:宋兴庭,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廖洪,广东太平洋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袁刚,广东太平洋律师事务所律师助理。
  原告三亚华盛经济发展公司诉被告宁波市秦宁船务代理有限公司(下称秦宁公司)、南通天顺船务有限公司(下称天顺公司)、天神国际海运有限公司(下称天神公司)、扬州育洋海运有限公司(下称育洋公司)船舶碰撞损害赔偿纠纷一案,本院于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9月13日召集各方当事人进行庭前证据交换,于9月14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委托代理人张朝晖、曾锋,被告天顺公司委托代理人林一华,被告天神公司、育洋公司共同委托代理人廖洪、袁刚到庭参加诉讼。被告秦宁公司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因本案的审理必须以本院审理的(2001)广海法初字第109号和(2001)广海法初字第163号关于天顺公司与天神公司、育洋公司之间的船舶碰撞损害赔偿纠纷案件的审理结果为依据,本院于日依法裁定本案中止诉讼。日,本案恢复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三亚华盛经济发展公司诉称:2001年6月,原告与被告秦宁公司签订1份《航次运输合同》,约定由被告天顺公司所属的“通天顺”轮为原告从山东岚山港运输7,400吨石膏石至海南三亚港。6月16日,原告的货物在山东岚山港装上“通天顺”轮,“通天顺”轮出具了以原告为收货人的水路货物运单。6月21日,“通天顺”轮在开往海南三亚港途中,在汕头附近海域与被告天神公司所有的、被告育洋公司光船租赁的“天神”轮发生碰撞,“通天顺”轮沉没,原告货物全部灭失。请求法院判令被告秦宁公司、被告天顺公司、天神公司、育洋公司按过错责任比例赔偿原告货物及其他损失1,300,000元及其从日起至实际支付之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流动资金贷款利率计算的利息,并承担本案诉讼费用。
  原告在举证期限内提供了以下证据:1、原告与被告秦宁公司签订的《航次运输合同》;2、水路货物运单2份;3、银行汇款凭证和被告秦宁公司出具的运费收据;4、港口作业专用发票;5、工矿产品购销合同;6、货款收据;7、三亚市天涯水泥厂出具的《证明》。
  被告秦宁公司辩称:日,被告秦宁公司与被告天顺公司签订《期租约》,承租被告天顺公司所属的“通天顺”轮。该《期租约》约定,被告天顺公司应保证船舶处于适航状态,即船舶航行和内部管理事务应由被告天顺公司负责。被告秦宁公司作为定期租船合同下的承租人,只负责船舶的调度和营运,不涉及船舶航行和船舶安全等管理事务。因此,被告秦宁公司对因“通天顺”轮碰撞造成的本案货物损失不应承担赔偿责任。
  被告秦宁公司在举证期限内提供了以下证据:1、原告与被告秦宁公司签订的《航次运输合同》;2、被告秦宁公司与被告天顺公司签订的《期租约》。
  被告天顺公司辩称:1、原告要针对本案的货物提起侵权损害赔偿之诉,应证明其对本案货物享有所有权。原告提供的2份水路货物运单上记载的托运人与买卖合同的供货方不一致,且收货人不是原告,原告也没有提供任何有效证据证明原告支付了这批货物的货款,因此,原告不能证明其拥有“通天顺”轮所载货物的所有权,其提起本案诉讼没有依据。2、根据被告天顺公司和被告秦宁公司签订的《期租约》,被告天顺公司不参与船舶的营运,在这种情况下,被告天顺公司不可能是本案货物的承运人,且被告天顺公司也不是实际承运人。因此,被告天顺公司对本案货物损失不应承担赔偿责任。3、货物的损失应按照货物的实际价值计算,原告没有提供证明货物实际价值的增值税发票等证据,原告请求的货物损失金额没有依据,不应予以认定。请求法院驳回原告对被告天顺公司的诉讼请求。
  被告天顺公司在举证期限内提供了以下证据:1、被告秦宁公司与被告天顺公司签订的《期租约》;2、“通天顺”轮《海事报告》;3、“通天顺”轮适航证书。
  被告育洋公司辩称:1、被告育洋公司与原告之间不存在任何运输合同关系,无需对原告的货物损失承担合同责任。如果原告以侵权之诉提起诉讼,则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商法》的规定,“天神”轮也仅按照过失责任比例承担责任,而不是承担连带赔偿责任。2、本案船舶碰撞事故的发生,是由于“通天顺”轮高速航行,没有保持正规了望,没有遵守有关雾航的规定施放雾号和保持安全航速,没有行使良好船艺造成的。“通天顺”轮应对本次碰撞事故承担至少90%的责任。3、原告请求的所谓损失,主要是由于“通天顺”轮的沉没所造成的,而“通天顺”轮的沉没是由于该轮船员过失致使船舶触礁所引起,原告无权就“通天顺”轮船员过失致使船舶触礁引起的损失提出索赔请求。且原告请求的损失数额明显夸大,与货物实际价值不符,不应予以支持。
  被告天神公司除提出与上述育洋公司相同的答辩理由外,另辩称:被告天神公司已将所属的“通天顺”轮光船租赁给了被告育洋公司,根据光船租赁合同的约定,被告育洋公司负责处理船舶经营过程中所发生的纠纷,因此,被告天神公司无需承担任何与船舶碰撞有关的责任。事故发生后,被告育洋公司积极处理有关事宜,并向法院提供了原告要求的担保,表明原告也已默认被告天神公司无需对“天神”轮碰撞引起的损失承担责任。
  被告育洋公司、天神公司在举证期限内共同提供了以下证据:1、“天神”轮光船出租合同;2、“天神”轮船舶所有权登记证书、船舶国籍证书等船舶证书;3、“天神”轮船员名单及船员适任证书;4、“天神”轮《海上交通事故报告书》;5、“天神”轮《海事事故调查表》;6、“天神”轮船舶操纵图;7、“天神”轮事故当日的航海日志、轮机日志、车钟记录;8、广东海门海域2001潮汐表。
  经庭审质证,原告和被告天顺公司、育洋公司、天神公司对被告秦宁公司提供的《航次租船合同》和《期租约》的真实性没有异议,合议庭予以确认。被告天顺公司对原告提供的上述证据的真实性没有异议。被告天顺公司、育洋公司、天神公司认为,原告提供的水路货物运单,其中1份载明的收货人是“海南三亚华盛发展有限公司”,与原告的名称“三亚华盛经济发展公司”不完全一致,另1份则载明收货人为“海南三亚天涯水泥厂”,不是原告。且《工矿产品购销合同》供方处加盖有“山东苍山县华鲁石膏四矿”和“山东华鲁石膏矿(集团)”两枚印章,无法确定供货人是谁。因此,原告的上述证据不能证明本案“通天顺”所运载的货物是原告的货物。另外,原告只提供了货款收据,不提供货款发票或其实际支付货款的凭证,不能证明原告支付货款的真实性。合议庭认为,《工矿产品购销合同》虽加盖有“山东苍山县华鲁石膏四矿”和“山东华鲁石膏矿(集团)”两枚印章,但该合同抬头明确载明供方为“山东苍山县华鲁石膏四矿”,且该合同中多加盖1枚印章,并不影响该合同的真实性,因此,《工矿产品购销合同》的供货方处加盖有2枚不同的印章不能否定原告签订该合同购买货物的事实。原告提供的水路货物运单,1份载明收货人名称为“海南三亚华盛发展有限公司”,在被告天顺公司、育洋公司、天神公司没有提供该公司为另一独立存在的公司外,该公司应为原告名称的笔误。另一水路货物运单载明收货人为“海南三亚天涯水泥厂”,三亚天涯水泥厂已出具《证明》证实,该水路货物运单中记载的货物为原告所购买,并将供应给三亚天涯水泥厂,故在水路货物运单上将三亚天涯水泥厂列为收货人。结合原告提供的《工矿产品购销合同》及《航次运输合同》等证据,可认定上述2份水路货物运单的货物是原告购买并委托运输的货物。原告为证明其支付了本案货物的货款提供的货款收据,因该收据的记载与《工矿产品购销合同》的记载能够相互印证,且被告天顺公司、育洋公司、天神公司没有提供相反证据,故对该收据及所载明的内容予以确认。有关“通天顺”轮与“天神”轮船舶碰撞的事实经过和责任划分,已经本院已发生法律效力的(2001)广海法初字第109号和(2001)广海法初字第163号民事判决书确定,应依法作为认定本案相关事实和承担责任的依据。根据上述确认的证据和事实查明:
  日,原告与山东苍山县华鲁石膏四矿(下称华鲁四矿)签订1份《工矿产品购销合同》,约定:原告向华鲁四矿购买7,400吨石膏石,单价为每吨90元,总价款666,000元;此价款只包括石膏石的价款、加工费、短途运费,不包括岚山港的港杂费;岚山港码头交货。6月16日,原告向华鲁四矿支付了7,400吨石膏石的价款666,000元。
  5月20日,被告秦宁公司与被告天顺公司签订1份《期租约》,约定由被告秦宁公司定期租用被告天顺公司所属“通天顺”轮,租期为1个月。5月26日,原告与被告秦宁公司签订1份《航次运输合同》约定,由被告秦宁公司将原告7,400吨散装石膏石从日照市岚山港运输至三亚港,运费为每吨75元,承运船舶为“通天顺”轮。原告需在合同签订当日向被告秦宁公司支付定金30,000元,待平仓后支付80%的运费,其余运费待船舶抵卸货港时结清。5月31日和6月15日,原告分别向被告秦宁公司支付运费共计430,000元。6月16日,被告秦宁公司安排“通天顺”轮在日照市岚山港装运了原告的石膏石,据被告天顺公司出具的2份水路货物运单记载,“通天顺”轮分别装运原告石膏石6,800吨和590吨,共计7,390吨。据原告提供的山东省岚山港务管理局出具的港口作业专用发票记载,原告在岚山港支付了货物港口费、票据费等共计119,954.10元。
  6月16日,“通天顺”轮从岚山港启航开往海南省三亚港。6月21日约0635时,“通天顺”轮航行至汕头石碑山附近海域时,与被告天神公司所有、育洋公司光船租赁的“天神”轮发生碰撞,“通天顺”轮在抢滩过程中触礁沉没,船载的石膏石全部灭失。本院(2001)广海法初字第109号和(2001)广海法初字第163号民事判决书认定:根据“通天顺”轮和“天神”轮的过失程度,两轮应分别对本案碰撞承担60%和40%的过失责任。被告天顺公司作为“通天顺”轮的船舶所有人,应依法对“通天顺”轮的碰撞过失造成的损失承担赔偿责任。被告天神公司作为“天神”轮的船舶所有人,虽然在本案船舶碰撞前将“天神”轮光船租赁给育洋公司,但没有向船舶登记机关办理登记手续,依法仍应对“天神”轮的碰撞过失造成的损失承担赔偿责任。被告育洋公司光船租赁“天神”轮,没有向船舶登记机关进行登记,但已实际作为承租人行使和履行了光船租赁的权利义务,对光船租赁期间“天神”轮碰撞过失造成的损失,应与被告天神公司承担连带赔偿责任。上述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
  日,原告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请求冻结被告天顺公司的银行存款650,000元,本院依法裁定准许,并实际冻结被告天顺公司在中国银行南通市易家桥分理处帐号内的存款29,629.71元。原告向本院预交了财产保全申请费3,770元,执行费5,000元。另经原告提出海事请求保全申请,本院于7月29日依法扣押了“天神”轮,并在被告育洋公司提供了650,000元担保后,于7月30日依法解除了对“天神”轮的扣押。原告向本院预交了海事请求保全申请费5,000元,执行费20,000元。
  合议庭成员一致认为:本案是一宗因船舶碰撞造成船上货物损失的赔偿纠纷案件。原告的货物在由“通天顺”轮运输过程中,因与“天神”轮发生碰撞而损失,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商法》第一百六十九条第一款、第二款的规定,应由两船按照过失程度的比例承担赔偿责任。经本院另案审理认定,“通天顺”轮和“天神”轮的对造成本案船舶碰撞均有过失,应分别承担60%和40%的过失责任。被告天顺公司应依法对“通天顺”轮的碰撞过失造成的损失承担赔偿责任。被告天神公司和育洋公司应依法对“天神”轮的碰撞过失造成的损失承担连带赔偿责任。因此,被告天顺公司应对原告的货物损失承担60%的赔偿责任,被告育洋公司和天神公司应对原告的货物损失连带承担40%的赔偿责任。被告天顺公司、育洋公司、天神公司提出其与原告没有运输合同关系,不是本案货物的承运人或实际承运人,对本案货物损失不应承担赔偿责任的主张,没有法律依据,不予支持。
  审判员徐元平、程生祥认为:被告秦宁公司虽然与原告签订《航次运输合同》,并实际安排船舶运输了原告的货物,但本案是原告以船舶碰撞为由提起的损害赔偿诉讼,被告秦宁公司不是造成本案船舶碰撞的行为人和责任人,不应对本案船舶碰撞造成的损失承担损害赔偿责任。因此,原告对被告秦宁公司的诉讼请求,没有法律依据,依法应予驳回。审判员覃伟国认为:根据《国内水路货物运输规则》第四十五条的规定,被告秦宁公司是与原告签订水路货物运输合同的承运人,应对实际承运人被告天顺公司的运输行为负责,对被告天顺公司在运输过程中的违约行为或者是侵权行为造成的损失承担赔偿责任,因此,被告秦宁公司对被告天顺公司造成原告的损失也负有赔偿责任。根据《国内水路货物运输规则》第四十六条的规定,被告秦宁公司在被告天顺公司承担责任范围内应与被告天顺公司连带承担赔偿责任。
  合议庭成员一致认为: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船舶碰撞和触碰案件财产损害赔偿的规定》第九条第(一)项的规定,因船舶碰撞造成船上货物灭失的,其损失按照货物的实际价值,即以货物装船时的价值加运费加请求人已支付的货物保险费,扣除可节省的费用计算。原告货物损失的实际重量为7,390吨,按照《工矿产品购销合同》约定的每吨90元计算,价款为665,100元。对原告实际多支付的货物价款,不予支持。原告在日照市岚山港支付了该批货物港杂费用119,954.10元,因根据《工矿产品购销合同》的约定,该港杂费并没有包括在货物价款中,是原告应当支付且已经支付的费用,因此,该港杂费应作为原告货物的损失费用。原告为运输本案货物已依照其与被告秦宁公司签订的《航次运输合同》的约定,向被告秦宁公司支付了运费430,000元,该费用依法亦应作为原告货物损失中。综上,原告的损失共计1,215,054.10元。按照承担货物损失责任的比例,被告天顺公司应赔偿原告货物损失729,032.46元,被告育洋公司、天神公司连带赔偿原告货物损失486,021.64元。原告请求上述损失费用从日起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人民币流动资金贷款利率计算的利息,符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船舶碰撞和触碰案件财产损害赔偿的规定》第十三条的规定,应予支持。该利息应依法应计算至本判决确定的支付之日止。
  根据合议庭多数意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商法》第一百六十九条第一款、第二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船舶碰撞和触碰案件财产损害赔偿的规定》第九条第(一)项、第十三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天顺公司赔偿原告三亚华盛经济发展公司货物损失729,032.46元及其从日起至本判决确定的支付之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人民币流动资金贷款利率计算的利息;
  二、被告天神公司、育洋公司承担连带赔偿责任,赔偿原告三亚华盛经济发展公司货物损失486,021.64元及其从日起至本判决确定的支付之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人民币流动资金贷款利率计算的利息;
  三、驳回原告三亚华盛经济发展公司对被告秦宁公司的诉讼请求。
  本案受理费16,910元,原告负担1,105元,被告天顺公司负担9,483元,被告天神公司和育洋公司共同负担6,322元。海事请求保全申请费5,000元,执行费20,000元,由被告天神公司和育洋公司共同负担。财产保全申请费3,770元,执行费5,000元,由被告天顺公司负担。本案的受理费、海事请求保全申请费、财产保全申请费、执行费已由原告预交,本院不另清退。被告天顺公司、天神公司和育洋公司应将所负担的费用迳付原告。
  以上给付金钱义务,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履行完毕。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
                            审 判 长  覃伟国
                            审 判 员  徐元平
                            审 判 员  程生祥  
                            二○○三年五月六日
                            法官助理  张贤伟
                            书 记 员  朱名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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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年三亚市环境状况公报
更新日期:2014年三亚市环境状况公报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海南省环境保护条例》和《海南省环境质量例行监测公报制度建设实施方案》的有关规定,现发布《2014年三亚市环境状况公报》。
  2014年,在市委、市政府的正确领导下,我市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大、十八届四中全会和国务院《关于加强环境保护重点工作的意见》精神,坚持可持续发展战略,加强生态文明建设,推进节能减排、生态环保等各项工作,不断完善环境基础设施建设,加强环境综合治理和废气、废水、废渣、噪声的污染防治,鼓励环保技术创新,强化环境管理措施,增强环境执法力度,使我市环境保护工作进一步提升,有力促进了三亚经济社会全面协调发展。
  2014年,我市市区环境空气质量优良率为97.5%;饮用水源地水质达标率为100%,河流水质保持稳定总体良好,近岸海域水质总体优良;市区区域环境噪声平均值符合声环境质量标准2类区标准,交通噪声平均值与上年相比有所下降。
  一、环境空气质量
  (一)环境空气质量状况
  2014年,我市环境空气质量优良率为97.5%,空气质量指数(AQI)年均值为35(一级优空气质量AQI范围:0~50;二级良空气质量AQI范围:51~100)。2014年我市环境空气质量有效监测天数共365天。其中,全年空气质量AQI指数属一级(优)的天数共302天,占全年有效监测天数的82.7%,属二级(良)的天数共54天,占全年有效监测天数的14.8%,属三级(轻度污染)的天数共9天,占全年有效监测天数的2.5%。
  市区二氧化硫(SO2)日平均浓度范围为1~20微克/立方米,年平均浓度为2微克/立方米;二氧化氮(NO2)日平均浓度范围为6~35微克/立方米,年平均浓度为14微克/立方米;可吸入颗粒物(PM10)日平均浓度范围为12~124微克/立方米,年平均浓度为35微克/立方米;细颗粒物(PM2.5)日平均浓度范围为4~94微克/立方米,年平均浓度为19微克/立方米;臭氧(O3)日最大8小时平均浓度范围为24~191微克/立方米,日最大8小时平均浓度第90百分位数为114微克/立方米;一氧化碳(CO)日平均浓度范围为0.4~1.2毫克/立方米,日平均浓度第95百分位数为0.9毫克/立方米。
  二氧化硫、二氧化氮、可吸入颗粒物的年平均浓度均符合《环境空气质量标准》(GB)(以下简称“环境空气质量”)一级标准;细颗粒物的年平均浓度符合环境空气质量二级标准;一氧化碳日平均浓度第95百分位数符合环境空气质量一级标准(按24小时平均浓度限值评价);臭氧日最大8小时平均浓度第90百分位数符合环境空气质量二级标准(按日最大8小时平均浓度限值评价)。二氧化硫年平均浓度与上年相比明显下降,二氧化氮和可吸入颗粒物年平均浓度与上年相比有所上升。(一氧化碳、臭氧、细颗粒物在2013年还未进行监测,不做比较)
  2014年,三亚市自然降尘量平均值为5.6吨/平方公里o月,与上年持平。
  2014年,三亚市全年共收集降水样品75个,降水pH值范围为5.85~7.27,全年均值为6.33。全年度无检出酸雨样品(pH值&5.6)。
  (二)废气及主要污染物排放状况
  根据2014年环境统计综合年报,2014年,三亚市工业废气排放总量万标立方米。工业废气排放企业主要为三亚华盛水泥粉磨有限公司,其排放废气量为420511万标立方米,占全市工业废气排放总量的71.7%。
  2014年,三亚市重点工业二氧化硫排放量为2.164吨,重点工业烟(粉)尘排放量为吨。重点工业企业中二氧化硫、工业烟(粉)尘均达标排放,达标率为100%。
  (三)大气环境保护措施与行动
  1.落实节能减排工作方案,积极推进节能减排工作。
  一是根据《海南省“十二五”节能减排总体实施方案》和《三亚市“十二五”主要污染物总量减排工作方案》,继续推进“十二五”期间我市重点节能减排项目建设,督促相关责任单位严格按照《关于做好“十二五”污染物减排核算工作的通知》和《关于加快推进污染物减排重点工程项目建设工作的函》等文件要求,落实相关工作,完成年度节能减排目标。二是根据我市实际,制定了《三亚市2014年主要污染物总量减排工作计划》,有效推进我市节能减排工作的进一步开展。三是指导南山电厂申请省减排专项资金,确保完成减排项目的建设。
  2.大力开展节能降耗工作,提升节能减排意识。
  一是逐步完善节能管理制度,加强落实节能目标责任,制定了《三亚市2014年度节能工作计划》、《三亚市年节能减排低碳发展行动任务分解表》等文件,为全市的节能工作明确了目标方向,建立了节能工作联席制度。二是加强新建建筑节能监管,从工程设计、施工、监理、竣工验收到竣工验收备案的每一个环节,把建筑节能作为法定内容严格把关,实现了项目建设全周期的闭合监管,以确保节能工程质量稳步提高。2014年已办理竣工验收备案证的新建建筑项目66个,建筑面积约195万平方米,全部通过节能专项验收,达到国家节能标准。三是加强节能专项监察,推动公共机构节能,2014年对我市67家宾馆酒店能耗限额标准执行情况和高耗能落后机电设备(产品)淘汰情况进行专项监察,对10栋办公大楼50多家公共机构进行节能工作情况开展2次专项检查。四是推进重点节能项目,亚龙湾冰蓄冷区域供冷站示范项目是海南省唯一的国家级节能示范项目,该项目规划供冷面积40万平方米,额定供冷负荷8885冷吨,总蓄冰量25500冷吨时。目前,亚龙湾供冷站已向亚龙湾内喜来登、红树林、华宇、天域(一期)、天域(二期)和万豪6家酒店提供高品质的空调冷冻水,供冷面积合计约28万平方米,达规划面积的70%。五是为做好我市工业氮氧化物减排,华能海南发电股份有限公司南山电厂投资1600万元,对13.2万千瓦的燃气-蒸汽联合循环发电生产线实施燃机注水脱硝项目,该项目已基本完工。
  3.推进大气污染防治工作。
  一是市政府印发实施《三亚市2014年大气污染防治实施计划》,对2013年我市环境空气质量现状和大气污染防治工作开展情况进行总结和分析,从八个方面提出了16条污染防治措施,并将工作任务分解落实到各责任单位。二是加强秋冬季大气污染防治工作,市政府连续印发了《关于加强我市秋冬季大气污染防治工作的通知》、《关于进一步加强大气污染防治工作方案的通知》,对建筑施工和道路扬尘污染整治、机动车污染防治、油烟和烟尘等大气污染物无组织排放的治理等制定强化工作措施。三是市政府下发《关于做好建筑工地扬尘污染整治工作的通知》,要求相关部门对易产生扬尘污染和排放的工程建设和拆迁工地、渣土及固体废弃物运输进行全面整治,严格查处建筑运输车辆对路面造成的扬尘污染,有效降低建筑工地扬尘污染的产生和排放。四是加强餐饮业油烟污染管理,对选址不当、超标排放、污染扰民的餐饮店依法查处,重点查处未安装油烟净化设施的餐饮店,全年共受理油烟污染投诉案件215宗,全部予以查处。五是积极开展机动车尾气污染防治,继续推进机动车环保标志发放工作,改善办理流程,加快办理速度,全年共发放环保标志44000个;开展机动车道路抽检工作;加强对各机动车环保检验机构的监督和检查,督促环保检验机构完成工况法改造;严格执行《三亚市机动车尾气污染防治管理办法》,未达到国Ⅳ阶段排放标准的车辆不予登记注册和转入;加快推进我市“黄标车”淘汰,对排放不达标车辆进行专项整治,2014年我市共注销达到强制报废标准的黄标车、老旧车4310辆,超额完成省下达的工作任务;强化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报废、回收、拆解、注销。六是开展储油库、加油站和油罐车油气污染治理工作,组织对辖区内的油气污染排放情况进行彻底调查并建立统计台账,向未安装油气污染治理设施的企业全部下达了限期治理通知书,督促指导各企业开展油气回收工作,目前各加油站已基本完成油气改造项目施工。七是逐步淘汰10蒸吨以下锅炉,2014年我市共淘汰10蒸吨以下锅炉15台。
  4.强化环境监督管理。
  2014年,共审查审批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153份,其中环境影响报告表109份,环境影响登记表9份,初审环境影响报告书35份。严格执行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制度,组织了中亚大酒店升级改造等26个项目的竣工环境保护验收,参与了省厅对15个建设项目的竣工环境保护验收。部署并完成鹿回头小东海等9个区域开发类建设项目环境监督管理专项检查工作。同时,对我市356个省厅审批环境影响评价的建设项目和20个油气站库项目的环保“三同时”落实情况进行清查,及时发现并查处了一批未批先建项目,责令各建设单位限期开展已竣工项目环保验收工作。
  5.加强环境监测,做好环境质量信息发布工作。
  积极开展并完成各项常规监测、污染源监测任务。全年共获得手工监测数据24893个,空气质量自动监测数据约39万个。大力推进环境空气质量自动监测站建设工作,组织完成了海棠湾、鹿回头空气自动站的验收,完成了崖城创意新城、亚龙湾空气自动站的建设工作,至2014年底,已按环境空气质量新标准要求建成2个国控环境空气监测点位、4个省控环境空气监测点位。自日起,实现环境空气质量数据的实时发布,切实增加了环境空气质量信息透明度。完善环境保护信息公开制度,根据相关规定要求组织编写并公开发布三亚市环境质量状况公报、季报、月报,重点污染源监督性监测季报以及三亚市环境空气质量日报等信息。
  二、水环境质量
  (一)水质状况
  2014年,我市城市集中式饮用水源地和农村集中式饮用水源地水质良好,均符合国家地表水Ⅱ类标准,达标率为100%。各主要河流水质保持稳定,近岸海域水质总体保持优良态势。亚龙湾等十个近岸海域水质为国家一类海水水质;榆林港、铁炉港养殖区、崖州养殖区、三亚港近岸海域水质为国家二类海水水质。蜈支洲岛等七个滨海旅游区海水水质优良,均符合国家一类海水水质标准;亚龙湾、大东海海水浴场水质达到优质水平,最适宜游泳。
  1.集中式饮用水源地水质状况。
  (1)城市集中式饮用水源地水质状况。
  2014年,我市集中式饮用水源地赤田水库、福万-水源池水库、大隆水库、半岭水库各月水质均符合《地表水环境质量标准》(GB)Ⅱ类标准,集中式饮用水源水质达标率100%。与上年相比,水质相当,继续保持优良态势。
  (2)农村集中式饮用水源地水质状况。
  2014年,我市开展农村集中式饮用水源地水质监测工作。立才农场南强水库水源地、育才镇那浩水库水源地、育才镇明善五、六队水源地和育才镇明善一、二、三队水源地4个农村地表水饮用水源地水质均符合《地表水环境质量标准》(GB)Ⅱ类标准(立才农场南岛片区红星水库水源地因水库改造未开展监测)。南田农场农村地下水饮用水源地水质符合《地下水质量标准》(GB/T 14848-93)Ⅲ类标准。
  2.地表水水质状况。
  (1)宁远河水质状况。
  宁远河岭曲村桥、雅亮大桥断面水质为《地表水环境质量标准》(GB)Ⅱ类水质,符合功能区要求(地表水Ⅱ类);大隆水库出口下和崖城大桥断面水质为《地表水环境质量标准》(GB)Ⅱ类水质,符合功能区要求(地表水Ⅲ类)。各断面水质与上年度基本持平。
  (2)三亚河水质状况。
  三亚河妙林桥河段水质为地表水Ⅲ类水质,符合功能区要求(地表水Ⅲ类),水质与上年度基本持平。海螺桥河段除氨氮和总磷指标未达标外,其余指标符合水环境功能区水质目标要求(地表水Ⅲ类),与上年相比水质基本持平。
  (3)藤桥河水质状况。
  藤桥东河水质符合水环境功能区划水质目标要求。藤桥东河大桥及其上游三道四队河段水质分别为地表水Ⅲ类水质和Ⅱ类水质,符合水功能区水质保护目标要求(地表水Ⅳ类)。
  2014年,我市继续开展三亚—保亭跨行政区主要河流水质监测工作,监测断面位于藤桥西河河段(赤田水库上游来水支流),分别为保亭县三道农场集贸市场桥和三道镇合口桥。两个河段水质为地表水Ⅱ类水质,符合水功能区水质保护目标要求(地表水Ⅲ类)。
  3.近岸海域水质状况。
  2014年,三亚市近岸海域海水水质保持优良态势,合口港近岸、亚龙湾、梅山镇近岸、坎秧湾近岸、蜈支洲岛、西岛水质为《海水水质标准》(GB)第一类海水水质,符合功能区要求(海水一类)。大东海、三亚湾、天涯海角、南山角四个近岸海域水质为第一类海水水质,铁炉港养殖区、崖州养殖区水质为第二类海水水质,均符合功能区要求(海水二类)。榆林港、三亚港近岸海域水质为第二类海水水质,均优于功能区管理要求(海水三类)。三亚河入海河段三亚大桥及潮见桥河段无机氮指标未达到管理目标要求(海水三类)。
  4.滨海旅游区海水水质状况。
  2014年,我市开展了市辖区内亚龙湾、大东海、三亚湾、天涯海角、蜈支洲岛、西岛、海棠湾等七个滨海旅游区水质监测工作,七个滨海旅游区海水水质均为第一类海水,优于国家海水水质标准中的海水浴场、人体直接接触海水的海上运动区或娱乐区的二类海水水质要求,水质总体状况优良。
  5.海水浴场水质状况。
  月,我市开展了对亚龙湾、大东海两个海水浴场的水质周报监测,共监测18期,水质均达到优质水平,游泳适宜度均为最适宜游泳。
  (二)废水及主要污染物排放状况
  根据2014年环境统计综合年报,2014年,全市废水排放量5583.20万吨,其中工业废水排放量为46.13万吨,生活污水排放量5531.37万吨,集中式治理设施污水排放量5.70万吨。全市废水中化学需氧量排放量10548.98吨,其中工业废水化学需氧量排放量为300.86吨,生活污水化学需氧量排放量6398.61吨,农业源化学需氧量排放量为3848吨,集中式治理设施化学需氧量排放量为1.51吨。
  2014年,全市重点工业企业中,废水排放量为40.83万吨,化学需氧量排放量为288.86吨,重点工业企业废水全部达标排放。
  2014年,三亚市城市生活污水集中处理率为85%。
  (三)水环境保护措施与行动
  1.强化污染减排重点单位监督管理,进一步发挥其减排能力。
  一是对红沙污水处理厂、亚龙湾污水处理厂等重点减排单位全面进行检查,针对存在问题逐一下达整改要求,督促各污水处理厂加强管理,积极落实各项减排指标任务。二是加强减排监测监察体系建设,按监测规范组织开展减排监测工作,督促国控重点污染源单位落实自行监测方案,加大污染源动态巡查监察制度执行力度,建立完整的减排监测监察工作台账,较好地完成年度减排核算工作。三是指导万保养猪场等污染减排重点项目申请省减排专项资金,确保了减排重点项目的建设完成。
  2.全力推进生活污水收集和处理设施项目建设。
  加快推进城镇污水处理设施建设,提升我市污水处理能力。2014年,我市完成了三亚湾新城水质净化厂和福海苑安置区水质净化厂的建设;完成荔枝沟区域污水管网建设项目(一期工程)学院路、荔枝沟路、迎宾路、同心路等路段的污水管道全长3.1公里;完成红沙社区排污整治工程,敷设排污主管道1.6公里,配套建设排污支管,并对红沙片区东段现状雨、污合流渠道进行清淤疏通和整治;完成海天大酒店旁泵站和荔枝沟抱坡溪污水提升泵站的建设;完成市区零星管道改造工程;崖城水质净化厂已开工建设,目前项目已完成投资50%;红塘湾水质净化厂目前已完成项目立项、选址、可研、及林地使用审批等前期工作。
  3.强化水环境管理和保护,保障水环境质量。
  一是开展地表水环境整治工作,加强水源地的保护和管理,安排专门队伍负责对饮用水源一、二级保护区进行日常巡查,加强对大隆水库、赤田水库、福万—水源池水库、半岭水库等重要水源水质的动态监测和监控,并对宁远河、三亚河、大茅河、藤桥河等地表水水质进行监测,动态掌握水资源水质状况。切实做好饮用水水源地保护和安全防护工作。制定《三亚市开展饮用水水源保护专项检查工作方案》,全面排查饮用水水源地保护区界桩以及周边排污情况。二是积极推进重点污染源在线监控系统的建设工作,对重点监控企业规范排放口,对重点污染源实时监控。三是落实排污许可证管理制度,对新建项目,在环保验收时提出排污申报和申领排污许可证的要求。2014年我市审批发放排污许可证15家,至2014年底,我市持有有效排污许可证的单位共48家。
  4.做好环境监察工作,维护人民群众环境权益。
  一是加大对辖区内列入国控、省控和市控等重点污染源巡查监管力度,发现问题立即处理。二是做到“有报必接,违法必查,事事有结果,件件有回音”,切实维护人民群众环境权益,对群众投诉的问题实施督办制,2014年共受理投诉案件570件,处理率达到100%。三是认真执行环境行政许可执法监察查验制度,加强对建设项目的全过程监管力度。全年立案查处32宗环境违法案件,罚款222.78万元,对拒不执行行政处罚决定的企业依法移送法院强制执行,切实加强了环境监督管理,有效遏制了环境违法行为。
  5.大力加强畜禽养殖业环境监管。
  对辖区内规模化畜禽养殖企业进行了全面排查,并对10家存在环境违法行为的畜禽养殖企业进行了立案查处。加大畜禽养殖业环境污染治理,所有规模化畜禽养殖场都推行了干清粪和雨污分流工艺,尿液或沼液储存池建设防渗措施。
  三、城市噪声
  (一)声环境质量状况
  1.交通噪声。
  三亚市交通干线噪声监测总长度为35.65公里,共设26个交通干线噪声监测点位,开展监测的有25个点位,开展监测的交通干线总长度为34.55公里(因解放二路三亚市第二中学路段改造,未开展监测)。2014年,全市昼间交通噪声平均等效声级为71.2dB(A),超过《声环境质量标准》(GB)4a类标准1.2dB(A),测值比上年度下降了1.5dB(A)。各交通噪声测点昼间等效声级测值范围为66.5~74.9dB(A)。其中,昼间交通噪声等效声级在65~70dB间的干线长度为13.57公里,占监测路段总长度的39.3%;70dB以上的干线长度20.98公里,占监测路段总长度60.7%。超标路段(>70dB)长度比上年度减少了5.7公里。昼间城市交通噪声污染较去年有所好转。
  2.区域环境噪声。
  2014年三亚市区域环境噪声共设102个监测点位,区域环境噪声昼间平均等效声级为54.9dB(A),比上年度上升0.3dB(A),夜间平均等效声级为47.2dB(A),比上年度下降0.5dB(A),昼、夜间噪声平均等效声级均符合《声环境质量标准》(GB)2类区标准(昼间≤60dB,夜间≤50dB)。
  3.功能区环境噪声。
  2014年三亚市开展城市功能区环境噪声监测,共设9个监测点位。1类功能区昼间噪声等效声级范围为45.2~54.9dB(A),达标率为100%,夜间噪声等效声级范围为35.8~42.9dB(A),达标率为100%;2类功能区昼间噪声等效声级范围为50.1~59.4dB(A),达标率为100%,夜间噪声等效声级范围为42.3~52.7dB(A),达标率为85%;4类功能区昼间噪声等效声级范围为60.2~62.9dB(A),达标率为100%,夜间噪声等效声级范围为50.8~58.4dB(A),达标率为62.5%。
  (二)噪声防治措施与行动
  1.加强噪声污染防治,强化娱乐场所管理。
  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噪声污染防治法》、《娱乐场所管理条例》及相关法规要求进行项目审批,从娱乐场所选址上设定限制区域,从源头上杜绝娱乐营业场所噪声污染问题。严格按照《环保举报热线工作管理办法》中的相关规定,严肃查处噪声投诉件。2014年我市共受理噪声类投诉3673件,全部及时处理,办结率100%。
  2.严格夜间连续施工许可审批管理。
  进一步规范和加强建设工程夜间施工管理,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法》的规定发放夜间连续施工许可证,对每一个夜间连续施工作业申请请进现场核查,2014年共发放157个夜间连续施工许可。对夜间超时施工的建筑工地,责令其立即停工,拒不停工的,查扣施工器械和车辆。
  3.加强对机动车辆交通噪声的管理。
  2014年我市重点在市中心城区、居民住宅区和校园周边实行机动车辆禁鸣,其它区域合理划定机动车禁鸣路段和区域,设置禁鸣标志,加大鸣笛行为执法监管,减少机动车、非机动车鸣号率。
  四、固体废物
  (一)固体废物排放情况
  1.工业固体废物。
  2014年,三亚市工业固体废物的产生总量为1381吨。全年工业固体废物综合利用量为3吨,处置量为1378吨,工业固体废物综合利用及处置率为100%。
  2.城市生活垃圾。
  2014年,城市市区生活垃圾产生量为34.69万吨,其中33.65万吨生活垃圾由三亚市垃圾处理场进行卫生填埋处理,均能做到日产日清,渗滤液经物化、生化和膜处理后达标排放;1.04万吨生活垃圾由三亚市生活垃圾焚烧发电厂用来焚烧发电(由于该厂处于试运行阶段,不计入无害化处理量)。城市市区生活垃圾无害化处理总量为33.65万吨,无害化处理率为97%。
  3.危险废物。
  (1)医疗废物。
  2014年,全市医疗废物产生量为829.79吨,医疗废物送往三亚宝齐来医疗废物处置有限公司进行集中处理,实际处置量为829.79吨,医疗废物集中处置率为100%。
  (2)工业危险废物。
  工业危险废物均为中海油(中国)有限公司崖城作业公司产生,其成分主要是设备维修过程中的废物(废矿物油等),产生量为59.91吨,产生的废物全部运往深圳总公司,委托当地的危险废物处理厂处理。
  (二)固废处置措施与行动
  1.强化环卫基础设施配套建设。
  一是稳步推进生活垃圾焚烧发电厂及餐厨垃圾处理厂项目建设,三亚市生活垃圾焚烧发电厂2014年12月开始试烧垃圾并投入生产;餐厨垃圾处理厂项目主体工程年底前已基本完成。二是加强农村垃圾收集转运工作。推进小型垃圾收集转运站建设,购置中型垃圾运输车、拉臂车及压缩设备。编制《农村垃圾清扫保洁及清运方案》,并于2014年12月通过了市政府常务会议审议。三是加快推进三亚市建筑废弃物综合利用厂建设。我市组织有关单位人员赴省外先进城市调研建筑垃圾管理处置情况,开展建筑垃圾产量调研并委托中国城市建设研究院进行三亚市建筑垃圾处置厂建设可行性研究报告的编制工作。
  2.强化固体废物管理,积极开展危险废物整治工作。
  一是全面开展危险废物专项整治工作,对危险废物产生单位及经营单位进行现场检查,重点加强对三亚宝齐来医疗废物处置中心、中海石油(中国)有限公司崖城作业基地的安全检查,确保其达到规范化管理的要求。二是推进三亚宝齐来医疗废物处置中心搬迁工作,积极协调搬迁过程中的相关事宜。三是组织开展危险废物更新调查工作,制定并印发了《三亚市危险废物更新调查工作实施方案》,按照工作进度,已对辖区内的危险废物产生单位进行清查,确定调查清单,并上报至省调查工作小组。四是做好危险废物联单管理工作,进一步完善危险废物转移台账。严厉打击非法收集、转移和处置危险废物的行为。
  五、生态环境
  (一)生态环境状况
  2014年,我市加大生态环境保护和建设力度,努力推进农村生态环境保护工作,全市生态环境状况总体保持优良。城市建成区绿化覆盖率达45.3%,城市建成区人均公共绿地面积18.96平方米。全市共有自然保护区7个,其中国家级自然保护区1个,省级自然保护区1个,市级自然保护区5个。自然保护区面积9294公顷,其中陆域面积3726公顷,海域面积5568公顷。
  (二)生态环境保护措施与行动
  1.继续推进“绿化宝岛”行动。
  2014年我市绿化宝岛工程坚持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秉持绿色发展理念,紧紧围绕海南国际旅游岛建设为中心,以打造“生态三亚”为目标,努力把我市建设成为“城市更加知名、生态更加宜人的‘宜居家园’”,对外开放的“绿色名片”。截止目前,完成造林8324亩。其中,海防林完成295亩,河流水库完成绿化350亩,生态经济林完成5350亩,通道绿化完成525亩,城镇绿化完成1377亩,村庄绿化完成427亩,超额完成省下达的绿化宝岛行动任务。实施退果还林工程,制定了《三亚市2014年退果还林工程建设实施方案》。根据方案组成4个工作小组下到各区、镇、农(林)场开展工作,深入调查、走家入户、加强宣传。截止到12月初,签订协议的果农有239户,完成造林种草10178亩。2014年河流水库绿化工程位于大隆水库西干渠,设计总造林面积364.6亩,种植乔木6169株,种植竹子7402丛,绿化路段全长18506米。改善了大隆水库西干渠两侧的植被现状,构建河流绿色防护网,突出景观及生态防护效果,改善西干渠周边的水生态环境。
  2.继续开展生态补偿,促进生态保护和农民增收。
  2014年市政府安排生态补偿工作经费1143万元,制定了《2014生态效益补偿财政补贴工作方案》,对育才抱安村、青法村、那会村和天涯区扎南村的开展生态补偿工作,通过补贴人口统计审核、补贴资金申请等相关工作,签订了补偿协议,管护责任区16.4万亩,惠及农民4621人。开展了对生态补偿区上、下半年两次生态补偿工作的检查验收,上半年发放补贴资金342.8万元,下半年补贴资金561.9万元,实现了生态环境保护、农民增收的双赢目的,妥善解决生态保护与发展的矛盾。
  3.加强生态文明创建,构建生态宜居环境。
  深入开展农村精神文明创建活动,打造文明生态村“升级版”,我市20家全国文明单位或省级文明单位和2家企业与海棠区北山村等9个村开展结对共建活动,努力打造环境优美、村容整治、乡风文明、设施配套、经济发展,各具特色的文明生态村,开创文明生态村新局面。积极组织开展生态文明系列创建工作,重点指导和扶持群众创建积极性较高、生态环境条件较好的4个自然村申报“海南省小康环保示范村”,天涯区梅村委会保二村、水蛟村委会上下乙村和崖州区南山村委会南山村获评2014年度“海南省小康环保示范村”的称号,经认真甄选,推荐半山半岛、亚龙湾公主郡、山屿湖3个社区申报第四批省级“绿色社区”。
(三亚市国土环境资源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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