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死后存款怎么取。他的存款要被国家扣掉一部分吗

亲人离世存款不知密码&激活休眠存款条件苛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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亲人离世,存款不知密码难取款
梁老太今年已79岁,老伴去世早,多年来她和独生子相依为命,儿子一直没有婚娶。2012年6月,45岁的儿子因病去世,给梁老太留下6个存折,总计2万多元。
但梁老太不知道存折密码,无法取钱。经过咨询后,她带上户口簿、儿子户口注销证明、死亡证明、社区证明、派出所证明等多个文件前往银行取钱,银行答复,根据银行内部规定,仅有这些证明还不行,梁老太还要到公证处进行公证。工作人员解释说,根据中国人民银行、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1980年联合下发的通知,关于存款人死亡后在银行的存款,继承人没有争议的,须在公证处进行公证后领取相关款项;有异议的,需通过人民法院进行调解或者判决确定继承人后进行。工作人员表示,这种案例很常见,一些不能进行公证或因费用太高得不偿失的客户,最终不得不放弃在银行的存款。
梁老太在弟弟的搀扶下来到郑州市公证处。公证处规定公证一个存折需500元,6个存折共计3000元。梁老太说,她儿子留下的存折最少的一个账户只有98元,这公证的代价也太高了!
梁老太咨询得知除了公证就是到法院起诉,确定梁老太是儿子的唯一继承人。但梁老太是儿子的唯一继承人,起诉只有原告没有被告,法院没法立案。
此事后经媒体报道,公证处表示梁老太家庭困难,可减免部分费用,事情算是得到了解决。
浙江宁波的孟女士也遇到此类问题,其母亲去世后留有一张金额2400元的银行卡。
她到公证处办理手续,对方要求其出示的证明材料中包括“父亲去世死亡证明、父母结婚证明”。孟女士说:父亲去世已20多年,结婚证明哪里去找,哪里去补办?
银行表示,为防范存款被冒领、保护储户财产安全的考虑,遗产继承人必须全部到场,并出示公证处的遗产分配公证书。如果不履行这一手续,财产可能落入非合法继承人手里。
孟女士感叹,2400元数目不大,但是为这事忙了一年。
河南洛阳李女士的父亲死亡后,留有一个380元的存折,家人不知密码。银行称要进行遗产公证,且李女士兄妹五人都要公证。由于李女士姐姐在上海工作,即使她愿意放弃380元存款的继承权,也要在上海做公证。李家要取出380元存款,公证费至少得花2000元,李女士选择了放弃……
条件苛刻:“休眠存款”难激活
据了解,1993年中国人民银行发布了(银发[1993]7号)文件。根据国务院《储蓄管理条例》,中国人民银行制定了执行《储蓄管理条例》的若干规定第四十条第一项,规定:存款人死亡后,合法继承人为证明自己的身份和有权提取该项存款,应向储蓄机构所在地的公证处(未设公证处的地方向县、市人民法院——下同)申请办理继承权证明书,储蓄机构凭此办理过户或支付手续。该项存款的继承权发生争执时,由人民法院判处。储蓄机构凭人民法院的判决书、裁定书或调解书办理过户或支付手续。
对此,河南华浩律师事务所律师李华阳认为,中国人民银行的这个规定,与法律有相违背之处。因为《继承法》从未强制规定继承人继承遗产必须进行公证。法不禁止则自由,继承人只要能出具完整的证明,提供相关材料就应该得到遗产。银行要求对这些材料进行公证,并非法律上的强制公证范围,而是银行的内部规定。公证费已对小额储户造成不便,显现出内部规定的不合理性。
李华阳律师说,银行与储户之间的关系,是一种平等市场主体之间的合同关系。假如储户存款很少的情况下,如果要求继承人提供公证证明,显得成本过高,而如果储户的继承人能提供合法遗嘱或相关证明等,能初步证明继承人身份,且在该储户继承人签署保证担保的情形下,建议银行考虑允许继承人直接支取存款。
现实生活中,不少人都有存“私房钱”的习惯,万一遭遇不测,亲人又该如何唤醒这些“休眠存款”?
对此有专家指出,亲人一旦去世,留下的存款就作为遗产来处理,于是就产生了继承,有遗嘱的按遗嘱继承,遗嘱指定的所有继承人到当地公证处进行公证。如果没有立下遗嘱,就必须通过法定继承人来继承,法定继承人包括配偶、子女、父母。如果多位继承人对遗产分配产生纠纷,那就要到法院来诉讼,最后要出示法院的判决书、调解书或裁决书。
为了将来不出现麻烦,他建议储户平时应该将自己基本的资产情况告诉值得信赖的人,如在哪个银行有存款、密码等。如果发现有“休眠存款”的存在,又不知密码,就只能按银行所说,到公证部门办理公证。按国家相关规定,办理继承权公证时,所有继承人要持本人身份证、户口本,直系亲属关系证明,包括去世人的父母、配偶、子女情况,涉及的财产凭证,如存单、有价证券还有亲人的死亡证明等。在收费上,公证处或按比例收费,或计件收费。还有,银行为了保护存款人的隐私,是不接受一般客户向银行申请查询亲人包括朋友存款的,只有司法机关等部门才有权利查询客户的存款情况。
“休眠存款”:国内无明确处置办法
所谓“休眠存款”,就是指长期没有交易记录的个人存款。其中,一部分是“有主存款”,另一部分是“无主存款”。
目前,在我国因存款人死亡而导致的“无主存款”归属问题一直没有明确的解决办法。比如自然灾害后,一些遇难者“无主存款”问题,各银行对如何处置和归属定性问题尚无涉及。
我国唐山大地震后,落实震亡储户存款的工作进行了8年才基本结束。其中,相当一部分震亡存款交还给了震亡人亲属。但不能查实的账户,或历年来沉淀在银行的“睡眠账户”中的资金,则被银行列为“营业外收入”,这是现在国内银行业通行的做法:把长年未动的活期账户先列成“应付账款”,再列入“营业外收入”,当储户支取时,作为“营业外支出”记账。银行方面解释说,这样做的原因是“睡眠账户”占用了大量网络资源,每天要计息生息,被记入“营业外收入”后,就不再占用网络资源。
对此有专家称,银行把长年不动的账户列到“营业外收入”,说明银行把“无主存款”当成了自己的收入,应属于不正当得利。银行这种因对这些资金负有随时支付的义务而形成事实上的“据为己有”行为,更是缺乏相应的法律依据。
从法律法规上说,“无主存款”属于无主财产的一种,根据相关法律规定,无主财产应归国家或集体所有。《民法通则》第79条:“所有人不明的埋藏物、隐藏物,归国家所有。”《继承法》第32条:“无人继承又无人受遗赠的遗产,归国家所有;死者生前是集体所有制组织成员的,归所在集体所有制组织所有。”此外,《民事诉讼法》第175条也明确规定,认定财产无主后,收归国家或集体所有。
既然法律明确规定“无主存款”归国家和集体,可是多年来为什么银行当成自己的营业外收入呢?对此,一家国有银行负责人曾对媒体表示,银行不会将之据为己有,就算一时半会找不到继承人,银行也会将这些账户封存起来,等待权利人前去主张权利。假如一段时间之内仍没有人主张权利,由于中国对于无主存款的处置没有明确的规定,银行可能会选择在适当的时候向一些慈善机构进行转移。
而一个很现实的问题是,面对“休眠存款”,银行一般不会主动去寻找当事人或利害相关者,因为银行没有这种义务。对此有法学界人士建议,为避免银行不当占有这部分存款,建议制定规定,如果“休眠存款”持续超过一定时间,银行就有责任向法院提请认定为无主财产,并上缴国库。
还有法学专家指出,国外的通常做法是确认无主存款后,将这些存款从银行转移到一个第三方机构,然后继续寻找这些存款的合法主人,当彻底确定无主后,会将这部分存款用于公益事业,比如灾后重建等。
链接:“休眠存款”在国外如何处理
在国外,银行是如何处置“休眠存款”的呢?
目前,在国外许多银行,对储户存款都收取一定的账户管理费,并派专人通过电话、邮件联系客户。如果发出的信息太久没有回复,就会通过各种方式查询客户的其他联系方式,如果了解到客户遭遇不测,银行就会主动联系执法部门,处理客户的遗产。
比如在美国,当客户在银行开设账户时,银行的客户经理都会告知,如果账户长时间不交易,银行则会把账户转为“睡眠账户”,转为“睡眠账户”后,客户在规定时间内仍然没有交易,银行将把账户里的钱划归国有。但是,由于银行会定期给客户邮寄对账单,银行的“睡眠账户”并不多见。在美国,政府还会通过加强监管,强迫各银行严格规范审计程序,直接导致银行将更多不明来源的资金上缴给政府。
国际上最著名的“无主存款”,当属二战时期犹太人放在瑞士银行里的钱。二战前后,有不少犹太人秘密地把自己的金银珠宝和现金存入瑞士银行,因为瑞士的《银行保密法》能很好地隐蔽受纳粹迫害的犹太储户的身份。然而,许多存款人被纳粹杀害后,账户遂成“休眠存款”。
二战后,遇难者亲属试图追回存款,可瑞士银行却以不得透露存款人信息为由,拒绝受理。在强大的国际压力之下,瑞士银行在1997年公布了部分账户所有者名单,组成国际委员会审理归还存款的请求。之后,在瑞士政府协调下,瑞士银行与国际犹太人组织于1998年达成协议,由瑞士银行一次性出资12.5亿建立一个基金,用于赔付早已死去的犹太人存款账户户主的亲属和后裔,条件是后者放弃对瑞士银行的司法追究。
在国外,商业银行非法占有“无主存款”的情况时有发生,一些银行利用其客户“睡眠账户”中的资金增加银行税前利润。2010年,英国设立了“休眠存款”基金,将15年间没有任何使用记录的户头余额作为慈善基金,支持非营利组织等。在韩国,2008年首次成立了“休眠存款”财团,采取银行捐献的方式,把银行自愿捐献的“休眠存款”用于社会福利事业。
在日本,机构把10年以上没有交易记录,并和储户联系不上的账号归类为“休眠账号”,账号里的“休眠存款”被划入金融机构的临时收益,如果储户前来提款,金融机构会全额返还。据不完全统计,日本每年各大银行的“休眠存款”数额,加到一起高达850亿。2012年2月,日本商讨“休眠存款”再利用问题,探索将用于震后重建等公益活动的可行性,但由于日本银行界的反对,计划难以实施。
“休眠存款”的激活再利用,是值得每个国家关注的事情。直到今天,各国围绕“休眠存款”再利用的可行性一直争议不断,但都没有一个合理有效、具有说服力的运作方法。(吴怀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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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上网友发言只代表其个人观点,不代表新浪网的观点或立场。存款人死亡银行怎样处理存款_百度知道
存款人死亡银行怎样处理存款
根据《商业银行法》和《关于查询、停止支付和没收个人在银行的存款以及存款人死亡后的存款过户或支付手续的联合通知》,储蓄存款人死亡后办理存款的过户和支取应该遵循以下规定:
(1)存款人死亡后,合法继承人为证明自己的身份和提取该项存款,应向储蓄机构所在地的公证处(未设公证处的地方向县、市人民法院)申办继承权证明书,该项存款的继承权发生争执时,由人民法院判处。储蓄机构凭继承权证明书、人民法院的判决书、裁定书或调解书输过户或支付手续。
(2)存款人已死亡,但存单持有人没有向储蓄机构申明遗产继承过程,也没有持存款所在地法院判决书,直接去储蓄机构支取或转存存款人生前的存款,储蓄机构都视为正常支取或转存,事后引起的存款继承争执,储蓄机构不负责任。
(3)在国外的华侨和港澳同胞等在国内储蓄机构的存款或委托银行代为保管的存款,原存款人死亡,其合法继承人在国内者,凭原存款人的死亡证明向储蓄机构所在地的公证申请继承证明书,储蓄机构凭此办理存款的过户和支付手续。
(4)在我国定居的外国公民(包括无国籍)存入我国储蓄机构的存款,其存款过户手续按与我国公民存款相同办理。与我国订有双边领事协定的外国侨民应按协定具体规定办理。
(5)继承人在国外,可凭存款人的死亡证明和经我驻该国使、领馆认证的亲属证明,向我国公正机关申请办理继承权证明书,储蓄机构凭此办理存款过户支取手续。
(6)存款人死亡后,无法定继承人又无遗嘱的,经当地公证机关证明,按财政部门规定,属全民所有制企业事业单位、国家机关、群众团体的职工,其存款上缴国库收归国家所有。属集体所有制企业事业单位的职工,其存款可转归集体所有。此项上缴国库或转归集体所有的存款都不计利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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太给力了,你的回答完美地解决了我的问题,非常感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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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销户口候按规定要交死者身份证倘若丢失没办能再让死补死者存款并短间内期(注意短间内)要涉及第三权益(简单说取该款异议)省事悄用未尚(其实违)要该款所权发争议或存争议绝应用该身份证取款数额较严重违行仅供参考
如你所说一样。那请问可以通过什么法律途径进行制止其取款?(现在已经提交法院审理,但由于其配偶属无民事行为能力人,要进行代理人(监护人)的选定),程序比较复杂。所以想求证一下,可否直接到派出所以报案形式,要求派出所注消死者身份证?谢谢!
不知你对逝者的生前存款有无具体把握,是担心被他人取出,还是已经掌握确切消息,他人准备取出?假设你掌握着逝者生前的存款具体数额和存款银行,且具备继承人身份的话,就不用从身份证的角度来考虑问题,你完全可以持相关证明以继承人的身份,到银行查询逝者的存款去向,打官司靠的是证据,只要证明是谁把钱取走了就行了。从法律意义上讲,人死了,身份证的功能自然也就终止了,你到派出所报案,派出所知道身份证到底是有是无?还是在死者的哪个亲属手里?怎么注销?只要查出谁用死者的身份证取款了这才是问题的根本。从要求派出所注销死者身份证的角度来思考问题的解决办法,恐怕不现实,也不好操作,慎重考虑一下吧,仅供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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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的意见很有用,谢谢!起码解决了我心中的部分疑问。无言感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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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民死拿相关证明派所办理销户手续,身份证注销,凭死亡证派所具证明办理存款提取
请问可否要求当地派出所收回去世者的身份证的?谢谢
呵呵,你办理了注销手续就会给你用剪刀喀嚓的剪掉一角,不能再使用了
请问可有什么法律条文?谢谢
应该要收回啊 不过貌似不是必须的 你不交也没有事儿 可以用过世的人的身份证去取他的存款 不过不要违法乱纪的事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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