营改增qt语音兼职是真的吗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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说明:本名为实名制群,申请加群时请备注您的:单位、姓名及联系方式!经管理审核后即可入群!谢谢合作!近日,各大主流财经媒体,纷纷发布报道揣测今年年初预计的建筑业、房地产业、金融业和生活服务业四大行业的营改增的具体实施政策在2015年年底前出台的可能性不大,这就意味着四大行业期待的营改增扩围改革之路将以“难产”告终。事情源于财政部部长楼继伟8月底受国务院委托,向全国人大常委会作今年以来预算执行情况的报告,谈到下一步财政工作时表示,适时将建筑业、房地产业、金融业和生活服务业纳入营改增试点。四大行业营改增从今年年初的“今年力争完成”的表述转为“适时纳入”,也就意味着这些行业今年营改增不大可能实施。上海财经大学公共政策与治理研究院院长胡怡建表示,“适时”的最新表述意味着营改增完成没有具体时间表,最终需要看国内外环境和营改增方案设计的情况再做决定。胡怡建认为,在经济下行压力和财政收入低增长的背景下,四大行业营改增延期或受减税对税收收入冲击、制度设计复杂性和利益调整复杂等多重因素影响。““十二五”恐难完成营改增,乐观预期在2016年完成从去年年底到今年年初,中央对营改增的态度一直是要在“十二五”期间完成。按照国家最初规划,营改增分为三步走:第一步,在部分行业部分地区进行营改增试点。第二步,选择部分行业在全国范围内进行试点。第三步,在全国范围内实现营改增,即消灭营业税。根据进度安排,有望在“十二五”(2011 年~2015 年)期间完成营改增。但从目前看来,“十二五”期间完成营改增的任务恐难完成。7月底,在全国财政工作视频会议上,楼继伟表示“抓紧推进营改增改革”。前述8月底的报告中,楼继伟的表态则是“适时将建筑业、房地产业、金融业和生活服务业纳入营改增试点”。胡怡建表示,从字面意义来看,6月底的表述意味着“今年争取完成营改增”,7月底的表述透露出“今年可能完不成营改增,但是要抓紧推进”,而8月底的表述则透露出“完成营改增需要看国内外环境和制度本身的情况,再最后确定具体时间表”。如果今年确定完成营改增的话,按常理就不大可能用“适时”这个词来表述,而是直接给出时间表。综合各种因素,预计明年完成的可能性相当高,如果经济增速在未来半年重拾升势的话,明年上半年很有可能出台几大行业的营改增政策,并且在政策出台之后几个月内正式实施。营改增也是新一轮财税体制改革中税制改革的重点工作,而根据财税体制改革的时间表,2016年要基本完成财税改革的重点工作和任务,这意味着营改增最晚或在2016年收官。“营改增减税幅度超预期,税收收入大幅减缓或成今年营改增无法顺利推出的主因营改增推出的一大初衷在于减轻重复征税。国税总局数据显示,从2012年试点到今年上半年,营改增累计减税4848亿元。中国社科院财经战略研究院院长高培勇曾估算,营改增覆盖至所有行业且税率调整完善后,将有9000亿元到1万亿元的减税空间。胡怡建表示,营改增的减税是普遍性减税,和政府预期不完全一样,政府更希望高新技术企业、中小企业、创新性企业获得减税。据预测,四大行业纳入营改增减税规模大概在6000亿元。而且营改增减税更多地体现在产业减税,下游行业可以获得上游行业的进项抵扣,所以减税力度可能超出了政府的预期。而今年的财政和税收压力却遭遇到了巨大的挑战,刚提出营改增总体方案的2011年,全国税收收入增幅约22.6%,而此后几年税收收入增速一路下滑,今年前7个月税收收入增幅实际只有5.4%。在税收增长放缓的情形下,营改增带来的大规模减税的影响让官方更加重视。而且下半年宏观经济看起来并不乐观,在年底保增长和保收入的前提下,若贸然推出四大行业营改增可能对财政收入产生较大影响,不符合中央对于营改增结构性减税的预期,所以中央对营改增态度的变化也就不难理解了。“相关行业企业仍应积极做好应对营改增是大势所趋,势在必行的!从目前的情况来看,虽然今年四大行业出台营改增的概率并不是很大,但并不意味着企业目前就可以高枕无忧了,毕竟营改增只是推迟执行,而不是不知行了,所以,必要的应对措施还是需要的。首先,建议四大行业企业财务人员应了解并掌握增值税的基本原理和知识。增值税和营业税的征税原理和计税方式都有所不同,相比营业税而言会更复杂,所以,掌握基本的增值税知识和原理还是非常有必要的,特别对于增值税的抵扣、发票的处理和申报应当重点进行掌握。目前的学习时间是比较充裕的其次,对于四大行业企业来说需要建立一套营改增后适合企业情况的内控制度,主要由采购管理和合同管理为主,采购管理中,应尽量选择一般纳税人的供应商,尽量获得增值税专用发票。由于考虑到目前营改增具体时间尚不可知,企业不得不首先考虑业务需要,采购不大可能拖太长时间。所以企业应综合考虑,在采购策略及税务处理上进行调整和优化,可以考虑设置“营改增”条款,即和供应商约定,在正式四大行业营改增数月前,双方可以重新安排合同条款和内容以便更符合企业利益。合同管理则更多考虑税负的转嫁,可以通过提价将成本转嫁给下游的一般纳税人的客户。第三、企业特别是房地产或者金融行业这类涉及范围较广的企业需要成立一个营改增小组,小组成员包括管理层代表,业务部门,设计部门,财务部门等各部门代表。营改增小组评估营改增将会对企业集团在财务及税务方面可能带来的影响,并根据不同的情况制定不同的应对策略,同时就营改增的相关准备制定公司战略以及详细的工作计划。前期收集政策汇编,梳理业务模式及方案。除此之外,铂略建议企业事先做自我评估,测算每一个业务,每一项采购,对企业的影响程度。在测算过程中,去了解供应商和经销商的纳税人资质情况。最后根据评估的结果更新改进企业的系统,使其能满足营改增后对合规性的要求。梳理供应商信息和纳税人资质,并录入系统中。再次,对相关人员(如财务/税务、法务、采购和销售人员)进行初步的培训。最后复核公司所使用的典型商业合同中的税务条款。官方态度大变脸,大家速速来围观,看看都有哪些改变!2014年5月,在文章《关于深化经济体制改革的若干问题》中,李克强总理指出今后要继续推进税制改革,并明确营改增还有“五步曲”。他表示,系统考虑,营改增还有“五步曲”。第一步,2014年继续实行营改增扩大范围;第二步,2015年基本实现营改增全覆盖;第三步,进一步完善增值税税制;第四步,完善增值税中央和地方分配体制;第五步,实行增值税立法。2015年1月,央视网消息(新闻联播):营业税改征增值税是我国财税领域的一项重大改革,这一改革在2014年又推进到了新的水平,更多的企业得到了新的发展机遇。今年5月,经济观察报获悉,营改增的最后三个行业建安房地产、金融保险、生活服务业的营改增方案将推出,不排除分行业实施的可能性。其中,建安房地产的增值税税率暂定为11%,金融保险、生活服务业为6%。6月28日,财政部部长楼继伟向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五次会议作2014年中央决算报告时表示,在推进税收制度改革方面,今年还将力争全面完成营改增,研究提出消费税改革方案和消费税暂行条例修订草案,加快推进资源税改革。今年8月,财政部部长楼继伟对四大行业营业税改增值税的表述有了细微变化,这让业内人士预测今年营改增难以收官。楼继伟8月底受国务院委托,向全国人大常委会作今年以来预算执行情况的报告,谈到下一步财政工作时表示,适时将建筑业、房地产业、金融业和生活服务业纳入营改增试点。来源:铂略财税,由建筑业营改增中心(微信号:)整理发布。营改增课程推荐【主办单位】中税经联管理咨询中心一、关于举办“建筑安装企业高层管理人员和项目部经理应对营改增应重点把握十个税疑难问题和财务部应注意的发票节税开具技巧”高级课程培训通知【会议时间】:-20日【会议地点】:昆明【主讲老师】:肖太寿教授二、关于举办“2015年建筑安装行业税企间涉税争议焦点问题处理技巧”高级课程培训通知【会议时间】:-18日【会议地点】:北京【主讲老师】:杜秋娟教授【讲座费用】2520/两天*人(备注: 一年9988免费参加8人次)建筑业营改增学习总群(QQ群号:)联系人:尚老师咨询电话:咨询微信/QQ: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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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营改增对融资租赁行业产生了什么影响?2、我国目前的融资租赁公司是怎么纳税的,什么税目?税率是多少?3、所谓的营改增之后对回租业务不好开展是为什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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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身不是融资租赁业内人士,因此更多从税务角度出发,如有错漏尚请指正。一、营改增对融资租赁的影响大家都提到了37号文,因此这里我对文件也不多引用了,直接分开解释下吧。1. 关于差额纳税:融资租赁适用营业税时,核定应纳税额为收入与成本之差,适用税率为5%;营改增后,核定应纳税额仍计算为收入与成本之差,适用税率为17%;变化:较之营业税时期, 税负增长很多(17%-5%)。2. 关于老合同营改增后,对于试点之日前已签订的合同,仍按照营业税进行税额计算及缴纳。新增合同,一律适用增值税。3. 关于超过3%即征即退原先出台超过3%即征即退政策时,本来大家对此期望很高,上海原先试行时是按照收入扣除成本差额计算3%实际税负的,因此相比原先缴纳营业税,企业是能够享受到税负下降的。可是后来出台37号文之后,计算3%实际税负是按照收入全额计算的,导致这个政策变成了鸡肋。地方政府也因此出台了税收返还的政策,以解决这个问题,只是具体的幅度各个地区并不相同。二、对于各位的补充王星提到了直租业务目前在各融资租赁公司中业务占比并不高,主要都是售后回租业务。而营改增之后,售后回租受到了很大的影响。我理解其实这也是正常的,作为融资方,营改增之后,企业要就销售的设备全额开增值税发票,很大地增加了税务负担,因此企业理所当然不愿意开发票。而没有发票,融资租赁公司又无法作为成本进行抵扣,因此也就享受不到差额纳税的好处。这个矛盾原先上海通过设计差额纳税超过3%即征即退解决的,但是由于37号文发布后改为以全额计算,导致了现在的无解。总是依靠财政返还也不是长久之计,我相信这一点在后期会得到改进的。另外对于直租业务,由于之前合作的业务主要以医疗设备租赁和航空租赁为主,我认为这两块业务在近几年是有一个较好的发展空间的。医疗行业在接下来几年,随着民资的进入,对医疗设备的需求会有很大的增长;而航空租赁,随着政府对这一块的重视,天津和上海均争取到了不少优惠政策,因此也会促使原先在其他国家如爱尔兰等地的原有航空租赁业务转移到中国来。当然这里见仁见智,主要是个人的工作体会。另附一贴,沙泉老师有一个关于融资租赁营改增的定量分析,供参考:谢meta邀。
楼上答主已经答的很详细。在此补充几点自己的感受,说的不对的地方请各位见谅。1、营改增对融资租赁行业产生了巨大的负面作用。于我而言最直接的例子就是在今年8月规定出台以后,我们担保公司和租赁公司的合作基本停滞了。“
根据获得的一份金融租赁公司行业统计数据显示,
当前售后回租占据金融租赁公司、外商融资租赁公司和内资试点融资租赁公司三类融资租赁公司业务的70%,而这些年直租比例一直在下降,根据2013年上半年统计数据显示,20家金融租赁公司租赁投放金额为2307亿元,其中直租项目投放金额只有377亿元,直租投放金额占比只有16%。 内资租赁和外资租赁占比相仿。可见营改增对整个租赁业务冲击巨大。 ”2、关于我国目前的融资租赁公司的具体纳税细节, 由于我在八月以后就没有接到过新的融资租赁业务,也就缺乏机会就该问题很细致的同租赁业的朋友探讨。该问题不敢瞎回答,见谅。3、营改增以后租赁业务被冲击的原因:我的理解,售后回租业务其实是一种以机器设备为抵押物而进行的中长期融资活动。其操作模式是企业将自己已有的设备卖给租赁公司(签订资产转让合同),然后租赁公司再将该套设备租给企业继续生产,企业按期付租金,每期租金中都包含一定本金和利息。租金付齐后,依据资产转让合同企业再拿回设备产权。因此,营改增对租赁公司而言最大的麻烦在于:原先租赁公司只需要按营业额(总租金收入-设备购入及处置的实际成本)缴纳营业税即可,但现在却必须按全额缴纳增值税。理论上说,租赁公司从企业手里买入设备时,租赁公司应当取得企业的进项税发票,每期租金收取以后向企业开具销项税发票,最后销项减进项,缴纳增值税。问题是现在企业无法(或不愿意)开给租赁公司进项税发票,那就意味着租赁公司没有可抵扣项,原先差额营业税陡增为17%的全额销项税。而实际上,租赁公司的租金收入按平息计算,也就每年10到15个点左右,如果不以财务顾问费、管理费等名义预先把这部分超出的税负收回来,那售后回租业务就彻底成了赔本买卖。毕竟企业的融资成本承受力是有限的,对于租赁公司而言,这就是个两难选择。对于营改增以后售后回租业务要怎么继续的问题,行业内一直讨论很多,个人也曾陆陆续续关注过一些。我的一些不成熟的看法,首先是觉得回租业务不可能完全停掉,毕竟上有政策,下有对策,比如上海、安徽等地就在8、9月份陆续出台了办法,将融资租赁营改增以后多出来的税负,由财政出资返还,但具体怎么返、什么时候返、因承租人无法开出进项税发票的怎么处理,我没有做细致了解,但地方政府的整体思路肯定是不会让融资租赁公司出现大规模关停。其次,在相当一段时间内,融资租赁行业的不规范操作还将继续扩大,听说(听朋友转述,未经证实)有的租赁公司已经开始采用一种策略,即售后回租签合同,但不执行、不履约、不出发票、不办任何登记手续,这样的确会规避很多税负问题,但随之而来的必将是企业违约以后租赁公司无力追索的痛苦;第三,37号文的出台,并不是因为决策者不懂租赁,正相反,我愿意相信政策制定者比大多数租赁从业者更清醒。售后回租说白了就是一种变相贷款,而且标的还是变现率极差的机器设备或部分不动产,更重要的是由于租赁的特殊性,连抵押登记也无法办理,在操作过程中极容易出现一套设备重复抵押贷款的案例。对于国家而言,“回租”在法律上是符合融资租赁法律规范的。但这种经营方式并没有增加税源和就业。完全违背税务部门给融资租赁行业“优惠政策”的初衷。因此,决策者用这种方式,其实是在引导租赁公司从事能增加税源和就业的“直租”业务上去。目的就是:要做增加税源业务,可以享受原来政策。若做非增加税源的“贷款业务”就要承担高额税负。推荐一篇文章:以上错漏之处,请诸君批评指正
回答针对匿名兄台,提出自己一些浅薄意见。本人有幸在一家纺织类企业做财务工作。本企业也有设备正在融资租赁业务,但目前“营改增”对我企业和与我企业合作的融资租赁公司在此项业务影响不大,等一下展开说。“营改增”政策本身对我们企业没有具体影响,但对于我们上游企业影响较大。对于我们企业来说,是利大于弊的,直观来看,增加了我公司可抵扣的进项税额,使我公司税负减轻,不过这和本问题关联不大,就不展开说了。首先,看一下匿名兄台的小结“ 不管新老合同,售后回租业务的本金和租息皆必须全额征收增值税,并要求于8月1日起开始执行。 ”以及为什么开头说的“目前“营改增”对我企业此项业务影响不大“。财税[2013]37号明确,经中国人民银行、商务部、银监会批准从事融资租赁业务的试点纳税人提供有形动产融资租赁服务,以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包括残值),可在扣除由出租方承担的有形动产的贷款利息(包括外汇借款和人民币借款利息)、关税、进口环节消费税、安装费、保险费后,以其余额做为销售额。但对于在本地区试点实施之日前签订的尚未执行完毕的租赁合同,财税[2013]37号规定在合同到期日之前,仍应继续按照现行营业税政策规定缴纳营业税,不适用此项规定。具体可见《关于在全国开展交通运输业和部分现代服务业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税收政策的通知 》(财税〔2013〕37号)附件2:《交通运输业和部分现代服务业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有关事项》第一条第(八)款规定:“试点前发生的业务。试点纳税人在本地区试点实施之日前签订的尚未执行完毕的租赁合同,在合同到期日之前继续按照现行营业税政策规定缴纳营业税。”需要提醒的是,试点纳税人从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中扣除价款,应当取得符合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税务总局有关规定的有效凭证。否则,不得扣除。有效凭证是指:1.支付给境内单位或者个人的款项,以发票为合法有效凭证。2.缴纳的税款,以完税凭证为合法有效凭证。3.支付给境外单位或者个人的款项,以该单位或者个人的签收单据为合法有效凭证,税务机关对签收单据有疑议的,可以要求其提供境外公证机构的确认证明。4.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其他凭证。所以融资租赁公司的精力应该放在与客户企业的签订新合同的订立上,增加自己的公关、议价甚至业务能力,例如把有关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等问题写入合同。而不是想办法去做一些合情不合法的小动作。题外话。不仅仅是融资租赁公司,社会上的企业本来就应该是如此,能力大吃肉,能力小喝汤。第二,我们再来看一下某些企业不愿意开具增值税发票的“原因”。(括号内为匿名兄台原文原因)1、(做账不规范。)做账不规范,也就是财务处理不规范,一定会制约这个企业做大做强,如果这个企业想要有更好的发展,规范是必需的。更何况,企业做账不规范的根本原因不是没能力做账规范,而是不想做账规范。个中缘由,偷税漏税就不多说了,毕竟做中国企业挺难的。2、(二则这部分金额会纳入销售额,税所会注意 )缴税金额变化巨大当然会引起税所注意,但由于增值税发票认证时间为180天,所以隔月隔季抵扣这种现象很正常,作为企业,完全有能力合理规划自己增值税发票抵扣以及开具,把自身企业当月缴税额度控制在合理的范围内。税所注意带的麻烦,应该还比不上从“地税”变为“国税“的人际关系再构建带来的影响。吐槽一下,“税所”此词是第一次听说,很不习惯。至于前半句其实和第三条原因相关,下面一起分析。3、(三要承担一部分税额。)。不想纳入销售额,大部分原因就是不想承担税额,同时这也是第一条做账不规范的原因。作为企业,当然想在合法合理范围内减轻自己的税负,提高自己的利润。但税收政策具有调控性,这也属于税收的功能之一,@王星 在回答的最后一部也很到位地分析了这个政策对融资租赁公司的调控影响。作为企业,被税收政策调控是不可避免的,到这里有些空话了,但企业认真把握国家经济形势和与自身相关的政策解读真的很重要。第三,再说一下我自己注意到的问题。这次“营改增”对企业购进的固定资产、无形资产、有形动产租赁等进项税额处理原则里的一些细节。原则是这样说的:“对企业购进的固定资产、无形资产(仅包括专利技术及非专利技术所有权或使用权,以及商标、商誉、著作权等纳入营改增试点的无形资产,不包括土地使用权),以及租赁取得的有形动产,与流动资产(如原材料)等其他项目相比有一定的特殊性。一般情况下,对纳税人用于简易计税方法计税项目、非增值税应税项目、免征增值税项目、集体福利或者个人消费的购进货物及劳务或者应税服务的进项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细想一下,涉及的固定资产、专利技术、非专利技术、商誉、商标、著作权、有形动产租赁,仅指“专用”于上述项目的进项税额不得抵扣。但现实生活中对属于“兼用”的情况,其进项税额准予全部抵扣。比如:一台车床,既可以用来生产免税军品,也可以用来生产应税的民用物品,也可以用于非增值税应税项目,且比例并不固定,难以准确区分。如果按照对存货等进项税额的一般处理原则办理,不具备可操作性。因此,选取了有利于纳税人的特殊处理原则。这个问题很值得有相关情况的企业注意。最后,从社会总体来说,“营改增” 有利于健全税制,消除重复征税。同时,有利于降低小微纳税人税负,扶持小微企业发展。具体来说小规模纳税人税负普遍下降,一般纳税人降多升少;交通运输业整体税负先升后降,现代服务业降多升少;下游工商业一般纳税人普遍受益。这是事实,也是政策的目标。==========我是分割线================由于是在知乎日报看到的提问,里面并没有显示题主那三个问题,所以没有正面回答。有时间补全,见谅。
现在出台106号文,回租业务回到之前本金不开票。37号文废除
知乎第一题,还是关于税收的,没有查阅任何资料,完全依靠记忆,错漏难免,大家将就看。融资租赁营改增的问题,三个方面讲的问题:总局高估了该行业的市场地位,融资租赁公司低估了自己的税收筹划能力,大家对税收政策都没有合理的估计。先简单讲一下政策先。营业税时,按照利息金额的5%征收,下家不能抵扣这5%的税金。营改增了,按照付款总额(本息合计)的17%征收,如果有进项可以抵,如果有和利息相关的支出可以差额征税,交的税金下家是一般纳税人可以作为进项抵扣以后销项。售后回租业务,售后行为是不纳税行为,回租按付款总额(本息合计)的17%征。同时,对融资租赁业务超3%部分退税。主要政策就这些。总局制定政策的时候是想打压融资租赁吗?绝对不是!总局制定政策的时候考虑不周吗?我看未必!总局实际的思路我看是利用融资租赁缓冲营改增的税负增加,也就是给一个漏洞让纳税人钻!但是基层国税税收任务压力大啊,谁愿意轻易放弃税收呢,融资租赁行业又不能增加太多就业,也不能增加太多GDP,没有地方会把融资租赁当作当地支柱行业,地方政府不会大力支持,税务部门的支持肯定也不够,超3%退税的政策就无法执行到位。再就是,增值税税负是流转的,是价外税,17%也好,100%也好,税负都是可以向下转嫁的。营业税不一样,3%也好,5%也好,你承担了,是可以转嫁给下游,但是你纳的税不能成为下游的权益,而增值税是你交了,对方就可以少交。总局的思路估计就是认为融资租赁企业可以通过加价转移税负,而且加的价可以提供进项给下家抵扣,如果融资租赁企业议价能力强的话,完全可以将税负整个向下游转嫁,但是一方面融资租赁企业的议价能力真的很一般,另一方面一部分企业还没有营改增,增加的税负不能成为他的进项,那增加的税负完全成了价格的提高。从融资租赁企业看还是大有可为,但是他们筹划能力和信心真的很不够啊,加上融资租赁试点时,北京和上海执行的政策都不一样,北京认为要按利息部分征税,上海认为要按全额征税,最悲催的是湖北,按全额征税,按差额退税……年中审计署审计融资租赁业务时,认可了上海的做法,但是又对售后回租中售后不征税提出了质疑,总局也拿出了2套不同的修改方案,但是迟迟不做调整,政策怎么走,以后怎么样,谁都不知道,这才是融资租赁特别是售后回租业务无法开展的最重要原因!前面很空洞,按现行政策我来举个例子吧。1000万资产的融资租赁,每年本息共付200万,7年付清。营业税时,利息共400万,税金400×5%=20万。营改增了,如果价格不调整,没有进项,税金200×7×17%=238万,增加了218万,好多啊好多啊。即便超3%退税了,200×7×3%=42万,还是翻倍啊,好可怕好可怕啊!真的吗?不要忘记,这个时候,对方企业除了得到1000万的资金,还得到了238万的进项,以后可以抵扣的!也就是说营改增后,对方企业不仅得到价值400万的1000万元的资金使用权,还得到了238万的进项。再拓展讲,一个运输企业,2012年买了1亿的汽车,营业税,没进项啥事情,2013年营改增了。这1700万的进项抵不了心里好伤心。融资租赁公司来了,整个售后回租吧。运输企业售后行为不交增值税,得到7000万资金,同时分7年得到了1700万的进项。融资租赁公司如果3%退税成功,实际交了300万的税金。两家合到一起,白得了1400万进项!因此理论上讲,融资租赁行业是营改增的后门!但是总局首鼠两端,改也不敢改,稳也不敢稳;基层税务只要税收,退税,地方政府不推,行业推进能力不够,退不了哦。对于融资租赁企业,基层税务退不退不知道,总局政策改不改不知道,合同怎么签,价格怎么定,行业怎么办?这才是真正的困境。写了不少,结构很乱,匿了……
楼主指的营改增应该是针对8月1号发行的37号文。财税【2013】37号文规定,经中国人民银行、商务部、银监会批准从事融资租赁业务的试点纳税人提供有形动产融资租赁服务,以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包括残值)扣除由出租方承担的有形动产的贷款利息(包括外汇借款和人民币借款利息)、关税、进口环节消费税、安装费、保险费的余额为销售额,即:不管新老合同,售后回租业务的本金和租息皆必须全额征收增值税,并要求于8月1日起开始执行。这个意思就是售后回租过程中,融资租赁公司要开具本金加利息的增值税发票于客户,但在以前差额增值税的情况下,客户只需开立普通收据将设备卖于我司,我司将差额部分开票于客户。37号文下来后,公司要开具全额增值税票给客户,这就要求客户在出售账上固定资产时也要开立设备净值的增票。我们遇到的客户中,大部分的营业范围没有设备买卖,而且税所也大多不认同我们再当月开回去抵扣的做法,所以税所会很反感,很难突破。还有很多客户根本不愿意开票,一则之前做账不规范,二则这部分金额会纳入销售额,税所会注意,三要承担一部分税额。但如果不开票,租赁公司承担的税赋就太恐怖了。之前营业税的时候,融资租赁属于营业税-金融保险业,现在融资租赁现在都是17%的增值税。
其实最简单的解析就是营改增可以降低融资租赁的成本,因为设备的进项税可以抵扣,当然在直租里面可以直接根据增值税专用发票来抵扣进项税。对于回租而言,我们在购买承租人设备的时候我们需要承租人给予我们开发票,我们才可以抵税,否则我们就需要在设备评审环节对于设备的价值进行重新预估,重新计算租金,以免收益未能覆盖掉提高后的增值税。
王星回答的基本上把融资租赁公司面临的回租困难都说清楚了。最大的困难就是本金部分缴纳增值税。但是,我不同意王星所说的但这种经营方式并没有增加税源和就业。完全违背税务部门给融资租赁行业“优惠政策”的初衷。因此,决策者用这种方式,其实是在引导租赁公司从事能增加税源和就业的“直租”业务上去。目的就是:要做增加税源业务,可以享受原来政策。若做非增加税源的“贷款业务”就要承担高额税负。首先,融资租赁行业并没有什么优惠政策。难道指的是3%即征即退吗?据我了解,没有几个地方能真正做到这一点。第二,增值税是一种流转税,不应该具有产业调节的功能。第三,如果说因为回租类似于信贷,就应该加以限制。那首先应限制的就应该是银行的信贷!不管是信贷还是融资租赁,其实都是促进了企业的发展。此外,租赁业面临的增值税问题是,资金成本不能作为进项税抵扣。因为租赁业的融资来自于银行间市场,没有实行增值税。因此,租赁得到的利息要全额按照增值税缴纳,而得不到任何抵扣项。比如融资租赁的设备值100万,一年利率10%,利息是10万;融资租赁公司从银行间市场拿到100万资金,年利率5%,那么在营业税模式下,利息部分应税额是10-5=5万,如5%税率,则是2500元。在增值税模式下,融资租赁公司利息部分的应税额是10万,17%税率,则是170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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