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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将新浦区法院状告到连云港市中级人民法院
赔&偿&申&请&书
赔偿请求人:北京云瑞莲祥商贸有限公司;法人代表:于景云;职务:董事长;住所地:北京市门头沟区永定镇卧龙岗村牛场街1号;通讯地址:北京市门头沟区永定镇信园小区9号楼4单元301室;电话:、。
&&&&赔偿义务机关:连云港市新浦区人民法院,住所地:连云港市新浦区大庆西路23号,电话:。
具体要求:要求赔偿686677元(算至日)。
事实和理由:
由于新浦区法院执行员在执行(2012)新执督字第2320号案件中的错误执行行为,构成了《国家赔偿法》第三十八条规定:“人民法院对生效判决执行错误,造成损害的,赔偿请求人要求赔偿的,适用本法赔偿程序的规定”之情形。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国家赔偿案件立案工作的规定》第三条规定:“&赔偿请求人当面递交赔偿申请的,收到申请的人民法院应当依照国家赔偿法第十二条的规定,当场出具加盖本院专用印章并注明收讫日期的书面凭证。赔偿请求人以邮寄等形式提出赔偿申请的,收到申请的人民法院应当及时登记审查。申请材料不齐全的,收到申请的人民法院应当在五日内一次性告知赔偿请求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收到申请的时间自人民法院收到补正材料之日起计算”。
赔偿请求人于2014年1月12日通过邮寄方式将赔偿申请书邮寄给新浦区法院立案庭,2014年1月14日新浦区法院收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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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自赔案件程序的规定》第十二条规定:“人民法院应当自收到赔偿申请之日起两个月内作出是否赔偿的决定,并制作国家赔偿决定书”。第十四条:“人民法院决定赔偿或不予赔偿的,应当自作出决定之日起十日内将国家赔偿决定书送达赔偿请求人”。
依法新浦区法院最迟也应该在2014年3月14日作出是否赔偿的决定,并制作国家赔偿决定书送达给赔偿请求人。赔偿请求人又宽限了10天送达时间,最迟也应该在2014年3月24日让赔偿请求人见到是否赔偿的国家赔偿决定书。作为一个人民法院默默的抗法,说明新浦区法院确实存在执行错误。
如今,赔偿请求人正式把新浦区法院告到连云港市中级人民法院,希望连云港市中级人民法院依法办案。根据事实和法律依据,赔偿请求人坚信一定能够胜诉。在此赔偿请求人承诺,在诉讼期间,如果新浦区法院能够将查封的被执行人财产变现或者勒令被执行人用现金偿债,赔偿请求人可以配合新浦区法院撤诉。否则,无论是几审,只要胜诉,必要求国家赔偿。
在给新浦区法院的赔偿申请书中赔偿请求人说:
赔偿请求人希望新浦区法院认识到自身的问题,不要以无事实依据和无法律依据为借口以言代法,作出不予赔偿的决定。赔偿请求人希望新浦区法院依据事实和法律规定及《人民法院国家赔偿案件文书样式》中“人民法院办理本院作为赔偿义务机关的国家赔偿案件文书样式”,依法作出赔偿的决定。
新浦区法院的领导和执行法官你们确实应该好好想一想,不要以为法院是你们的就专横跋扈,老百姓都知道“铁打的衙门,流水的官”。以院为家的思想是错误的,爱岗敬业才是对的。
一个有财产可供执行的委托执行案件,本应在六个月内执结,却耗时两年多,执行到如此糟糕的地步,让老百姓所不齿。是什么原因造成的哪?赔偿请求人认为,除执行员的素质差、贪图小利,故意违法乱纪外,各部门之间只协作,不监督是最大的弊端,各级领导及监察室疏于管理也有不可推卸的责任。
现在这个案子无法再继续执行下去了,不认可也没有办法。因为这个案子到了这个时候不允许出现要求赔偿请求人接受所查封财产的理由,也不允许出现要求赔偿请求人再等待的理由。
如果新浦区法院的领导和审判法官及执行法官你们还是认为一门独大,凌驾于法律之上,找理由规避赔偿,《国家赔偿法》就失去了促使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依法行使职权的作用。
现在,法院的书记员都是硕士以上学历,但是本案执行法官许传恒、赵志坚代表新浦区法院犯的低级错误连遵纪守法的老百姓都不如,你们不要以为赔偿请求人是在向你们“讨饭”!
另外,《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规定:“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
据赔偿请求人所知,与本案同时委托执行朱怀砚房产的还有我公司的法人代表于景云,他暂不提出赔偿请求,就让他等。
据说还有另案的申请执行人叫王美红,其持100多万元债权也在轮候执行拍卖朱怀砚的房产,也让她继续等吧!
下面咱们静下心来,好好的回顾一下本案贵院的执行过程:
因2008年11月1日北京市石景山区法院的判决生效后,三年来执行无果。2011年11月2日石景山法院的执行员在石景山区检察院派出的监督员监督下,共同在连云港市房屋产权管理中心查封了朱怀砚价值200万元左右的1165.09平方米房产。
2011年11月17日石景山法院委托执行时,将查封的房产一并交予新浦区法院执行。规定:“给”。
新浦区法院立案庭拖到2012年1月11日才立案,案号是(2012)新执字第0111号,由执行局执行员王洪祥执行。
2012年2月1日王洪祥认为委托手续存在瑕疵退回石景山法院,有地方保护之嫌,依法不应该退回,应该函告石景山法院补充手续。因为,八规定:“”。石景山法院被动的接到退卷函后,补充手续,再次委托新浦区法院执行。无辜的赔偿请求人因此倍受煎熬。
2012年10月23日,新浦区法院经审查重新立案,案号改为(2012)新执督字第2320号,由执行局执行员许传恒执行。
只要老执行员许传恒按规定履职,就不会出现国家赔偿的情形,也不会有年轻的执行员赵志坚蹚浑水的“恶果”。
赔偿请求人的债权当时是60万元左右,许传恒自日接受任务以后,在(2012)新执督字第2320号案件的执行过程中的错误,严重的损害了赔偿请求人的合法权益,造成大于案款的财产到日六个月的执行期限届满时,没有一点变现的机会。原因是,执行员许传恒怠于执行。
《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执行工作细则》第137条规定:“执行员有以下行为之一的,为怠于执行:(1)收案后逾10日内未采取执行措施。(2)申请执行人提供被执行人财产情况执行员未及时进行查实,并将结果答复申请执行人。(3)案件逾六个月未执结,执行员未将案件执行情况书面告知申请执行人。(4)申请执行人向执行员查询案件执行情况,执行员不予告知和说明。(5)存在其他怠于执行情形的”。
上述五种情形许传恒全占了,而且相当严重。许传恒始终在配合被执行人朱怀砚伺机制造执行不能的后果,像这样有财产可供执行的的案件,三个月内执结的案例比比皆是。
《江苏省高院》:“”。《最高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案件期限的规定》:“”。《最高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案件期限的规定》规定:“”。
&&&&可是,许传恒拖到2013年1月份才勉强进入评估朱怀砚房产的程序,而且故意不安排整体评估,选择外人无法进入和无法查看的第五栋、第六栋房产让江苏苏信评估公司评估。
2013年春节放假期间,许传恒默许朱怀砚将许传恒不让评估的第二栋、第三栋房产拆除,造成一片空地,违反被执行人不得擅自处分已查封财产的规定,经我们举报,许传恒也不管。
另外,许传恒还唆使江苏苏信评估公司于2013年3月14日出炉不合规的评估报告,也不送达给赔偿请求人,我们提出抗议,许传恒也不给,剥夺了赔偿请求人的知情权、知情同意权和提出异议权。违反了《:“后的之”之规定查一查执行卷宗里的送达回证,就可知有多少该送达而未送的。
不合规的评估报告送达给朱怀砚后,朱怀砚没有提出异议。接下来,许传恒应该按照《》规定:“给”
然而许传恒开始耍赖,就是不。到了2013年4月4日,赔偿请求人依据新的《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五条:“人民检察院有权对民事执行活动实行法律监督”之规定,写信给新浦区检察院要求实行法律监督。新浦区检察院不但不实行法律监督,反而将赔偿请求人的要求告诉了许传恒,许传恒倚老卖老,更加肆无忌惮,拖案不办,试图拖垮赔偿请求人。
一直拖到2013年5月17日许传恒才开始。到2013年6月14日进行第一次拍卖朱怀砚房产时,许传恒的乱作为行为现了大眼,流拍后无法再进行第二次拍卖活动。
原因是,许传恒为配合朱怀砚共同阻碍执行工作,唆使评估公司只评估房产空壳,不评估房产用地,违反其委托评估要求。造成无人问津非常荒唐的“空中楼阁”式的评估结果,其评估结果用括号注明:“不包含相应的土地”。荒唐啊,太荒唐!
问题好像出在朱怀砚和评估公司身上,其实都是许传恒按照朱怀砚的意图而为之。事实上形成了许传恒、朱怀砚、评估公司三位一体的对抗法院执行工作的小集团,规避拍卖工作。
评估公司违背地随房走之原则作出的只评估房产空壳,不评估房产用地的评估报告,其隐患使执行工作扭曲。
本来是地随房走,查封了房产不用查封土地,这是法律常识。可许传恒偏偏在土地上做文章,继续拖延时间。一会造谣说:“朱怀砚的房产没有土地证”。一会又造谣说:“朱怀砚房产的土地证被别的法院查封了,不能执行”。事实并非如此。
经查,被害人王美红与我公司一样被朱怀砚以合同诈骗之手段骗走80万元,后朱怀砚出具含利息的102万元借据搪塞,经新浦区两级法院确认,王美红2012年申请查封与我公司查封一样的朱怀砚房产,轮候在我公司后面,同时赵志坚又多此一举查封了土地证。许传恒50多岁,是老法官,什么不懂?
由于许传恒在其位,不谋其政,我们要求换掉许传恒,申请连云港市中级法院督办,并投诉到江苏省高院,以期维护赔偿请求人的合法权益,以期给新浦区法院改过自新的机会。
新浦区法院执行局更换了执行员许传恒,由其科长赵明接替,赵明上任后补充了评估朱怀砚房产的报告。连云港市中院依据《江苏省高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及结案工作的暂行规定》第二十七条:“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执行法院自立案之日起超过6&个月对该财产未执结的,上级法院可以根据申请执行人的申请,立案督办”之规定,2013年9月23日立案督办,案号是(2013)连执督字第号,由中院执行局执行法官宋跃成督办此案。江苏省高院收到赔偿请求人的投诉后,通过中院,指示新浦区法院依法办案。此时,似乎赔偿请求人见到了光明。
没成想,督办员宋跃成也有问题,工作不留痕迹,什么法律文书都不送达给赔偿请求人,无论怎么催促,连个立案通知书都不给。宋跃成代表中院持这样的工作态度,怎么督促下级法院依法办案。有中院的“保护”,省高院的指示等于白费。
2013年9月18日补充的评估报告作出后,送达给朱怀砚,在异议期内朱怀砚还是没有提出异议,也没有履行债务,法院重新进入拍卖程序。重新进入拍卖程序前,执行局宣布2013年6月14日拍卖活动无效。而后,宣布由年轻的执行员赵志坚接替科长赵明执行赔偿请求人的案件。这个换人决定不知出于什么目的?赵志坚上任后的关键时刻引爆了国家赔偿的“炸弹”。
2013年10月28日在苍梧晚报重新刊登第一次拍卖公告,定于2013年11月12日下午3时拍卖评估价238.75万元的朱怀砚房产,该次拍卖流拍后,又定于2013年12月6日下午3时进行第二次拍卖底价为191万元的朱怀砚房产,降价幅度为百分之二十。第二次拍卖又流拍,于是2013年12月24日在苍梧晚报上刊登第三次拍卖公告,定于2014年1月9日下午3时进行第三次拍卖,拍卖底价为152.8万元,降价幅度为百分之二十。
通常,关注法院拍卖查封不动产的客商懂得司法拍卖程序,基本不在第一次和第二次拍卖活动时报名,只是了解情况。等到第三次拍卖公告见报后便开始踊跃报名,参加竞拍。
在两年的查封期即将届满时,被法定程序逼迫着赵志坚又续封了一年朱怀砚的房产。第一轮委托执行耗时将近一年,有石景山法院补充手续的原因,本案耗时一年多没有任何理由。
2013年12月25日有买受人到金裕拍卖公司报名参加竞拍,被工作人员拒绝,这说明此时是刺刀见红了,被法定程序逼迫着进入的第三次拍卖程序首先引起波澜。如果没有人去报名,谁能想到有组织的帮助朱怀砚抗法的第一人竟是拍卖公司?
光天化日之下,没有掌握公权力的蛀虫撑腰,拍卖公司有几个脑袋敢拒绝报名?拒绝报名参加拍卖法院查封财产的拍卖会之行为,是侵害债权人的侵权行为,是妨碍司法的犯罪行为!
依顺序,破坏司法拍卖活动的人将逐个浮出水面,首先是罪魁祸首朱怀砚到连云港市国土资源局“自首”称:“其在办理土地证时使用了欺骗手段,理由是邻居签字一栏的签字是其模仿的,要求注销其被查封的土地证”。国土局办事人员哪有权力支持朱怀砚的要求,不要说朱怀砚的土地证被查封,就是没有被查封,其罪也不当诛,必竟模仿签字的作用与事实相符。
但为了配合朱怀砚抗法,国土局办事人员于2013年12月26日作出‘消证’决定。紧跟着,新浦区法院赵志坚2013年12月31日作出反应,该日上午10时58分赵志坚给赔偿请求人打电话说:“由于收到‘消证’决定,依法停止第三次拍卖程序”。赔偿请求人当即在电话里跟赵志坚说:“国土局大,还是法院大?不经过法律程序,给你个‘消证’决定,你就认可停止拍卖吗”?赵志坚说:“是国土局的”。赔偿请求人说:“国土局算什么?法院根据法定程序作出的拍卖决定,是依法拍卖,国土局作为行政管理部门出一个文件你就认可?他推翻不了委托法院和受托法院的查封裁定和拍卖裁定。你从刊登公告以来就没接过我的电话,若耽误了2014年1月9日的拍卖,我就要求新浦区法院国家赔偿,以后的程序,你们自己意愿怎么走就怎么走,我就要求国家赔偿了。现在查封的财产大于执行案款,而且执行两年还延期了,你还出故事?赵志坚,现在你管这个事,你看你们搞猫腻能不能扛得住,国土局这个决定不合法,你应该给他打回去,它能大于法院的查封裁定,大于法院的拍卖裁定吗?我的意见已经说清楚了,过了2014年1月9日不拍卖,我就要求新浦区法院国家赔偿,其他的话我不说了,你自己考虑吧”?赵志坚说:“到时候再说吧”。通话结束。
《江苏省高院关于认定和处理规避执行行为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二条规定:“对于执行法院查封之后转移所有权的相关财产,案外人依据已经生效的法律文书或仲裁裁决向执行法院主张所有权或其他实体权利的,不得对抗案件的执行”。
赵志坚不听赔偿请求人的劝告,不用法律规定衡量‘消证’决定。2013年12月31日下午赵志坚毅然作出不带文号的通知寄给赔偿请求人,停止拍卖程序。这是“老赖”朱怀砚借助国土局办事人员和法院赵志坚的公权力,实施的规避执行的措施。
我公司看到两份公文后,第一印象是国土局撤销土地证的行为,为什么要会知赵志坚?有这个必要吗?国土局撤销的所有土地证的行为都会知法院吗?肯定不是!这是营私舞弊行为。
国土局的函和新浦区法院的通知是瞄准方向,来冲击2013年12月24日在苍梧晚报上刊登的第三次拍卖公告的。
&&&&执行员赵志坚作为年轻人,不学无术,跟着蹚浑水。国土局的办事人员和许传恒、赵志坚的违法违纪行为,对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官法》《法官行为规范》《法官职业道德基本准则》《人民法院工作人员处分条例》都应被开除,构成犯罪的,应追究。
2014年1月1日下午我公司收到以新浦区法院的名义给我公司发来的《停止拍卖程序的通知》,后面附有连云港市国土资源局信笺打印的《关于撤销连国用(2012)XP002912号国有土地使用证的函》。这两份公文。根据常识,一看就知道不合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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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土局的函不合规之处在于,其只是管理部门,无权注销土地证,依法非经市政府批准同意国土局无权作出这样的决定。
即便有朱怀砚的“恶意自首”情节,国土局也要报经市政府批准同意后才能作出决定,且行文中必须有经市政府批准同意的字样。否则对朱怀砚本人都不产生法律效力,何况法院乎?
国土局的函不规范之处还在于,题目中使用“撤销”一词,行文中使用“注销”一词,两个词的概念和作用截然不同。
撤销的对象是被动的接受违法行为的处罚,而注销的对象是主动的放弃行为,没有处罚的法律后果。如果是撤销,等于朱怀砚是故意违法享受28年该证的待遇属于诈骗,根据评估价推算其情节属特别严重,朱怀砚为什么不向公安部门“自首”?
新浦区法院的通知不合规之处在于:该通知无文号,且停止拍卖程序的依据是国土局的函,要知道拍卖公告后面有多少法律文件和法律规定的支撑,国土局的函根本对抗不了。
经我公司根据法院查封的(2011)X的房产证与(2012)XP002912号《国有土地使用证》进行核对,朱怀砚建于20世纪80年代的房产使用的土地与连云港市国土资源局2012年7月16日向朱怀砚颁发的土地证载明的地块一致,应为合法有效。而且土地证载明的终止日期是2056年8月9日,也就是说朱怀砚办证时还有44年的使用期限,办证时工作人员为其办证,证明工作人员追认了朱怀砚26年已经使用该块土地的合法性和有效性,否则不得予以办证,这里面一点错误都没有。
2014年1月2日我公司召开紧急会议,参会同志对于浦区法院两年多来受托执行的工作表现,表示愤慨。经集体研究,对停止第三次拍卖程序提出执行异议,拟成执行异议申请书。
2014年1月2日下午15时我公司将执行异议申请书分别发给连云港市中级法院执行局宋跃成督办,新浦区法院立案庭、监察室、执行局崔局长、执行员赵志坚,下面有速递单为证:
(给连云港市中级法院执行局宋跃成督办的快递详单略)
法官是代表法院执法的,法律常识经常需要老百姓指点和提醒属于天方夜谭,法官装糊涂的背后就是试图浑水摸鱼。
申请书中赔偿请求人要求撤销停拍程序、立即恢复原拍卖计划、通知买受人参加拍卖会、土地证保持原有用途、朱怀砚主动放弃土地证的行为成全他后给新的买受人办理新证、费用从拍卖款支出,并追究朱怀砚据不执行判决罪,严惩不贷。
申请书中赔偿请求人还提出:“新浦区法院将面临着国家赔偿的风险,执行员将面临着执行判决失职罪和执行判决滥用职权罪的风险。因为,法院查封了大于应执案款的财产,执行未果,将符合《国家赔偿法》第三十八条规定:“人民法院对生效判决执行错误,造成损害的,赔偿请求人要求赔偿的,适用本法赔偿程序的规定”。果不其然,2014年1月9日拍卖会被搅黄。
赔偿请求人的执行异议申请书2014年1月6日上午就由新浦区法院签收,下面是2邮件跟踪状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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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浦区法院执行局没有及时处理赔偿请求人的执行异议申请书,拖到今日,使损害事实成立。也就是法律意义上的“犯罪既遂”。以后再采取任何补救措施,嫌疑人的罪责不能免。别说组织上补救,就是个人补救,也只是减轻罪责的情节。&&
&&&自2013年12月24日拍卖公告见报后,赔偿请求人连续七天给赵志坚的手机打电话赵志坚就是不接。给赵志坚的办公室打电话,仍然不接。赵志坚心里有鬼。直到2013年12月31日10时58分赵志坚主动打电话给我公司传达国土局的决定后说:“依法停止拍卖程序”。赵志坚依的什么法?拍卖公告2013年12月24日都见报了,依法为什么不给我公司送达参加2014年1月9日拍卖会的通知?这说明赵志坚不接电话的目的是等待时机,完成预谋的抗法计划。担心接了我公司的电话会向他催促送达第三次拍卖活动的法律文书。担心这期间即送达了第三次拍卖活动的通知又送达停止拍卖程序的通知产生矛盾。
被执行人朱怀砚在14个多月的执行期内擅自将查封的第二栋、第三栋房产拆除的抗法行为,执行员不闻不问,不追究其责任,致使被执行人更加嚣张,并扬言:“已经准备了炸药,谁买授拍卖他的房产就炸谁”。执行员不作为和滥用职权的法律后果,致使赔偿请求人虽有债权存在而不能在依法执行中实现。
为了记录我公司执行案的情况,我公司在新浪网自2013年7月21日向连云港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提级执行开始就设立了专题博客,意在让网友一起监督两级法院的执行工作。
进入我公司博客的方法是,在互联网上输入我公司名称北京云瑞莲祥商贸有限公司的拼音字头即bjyrlxsmyxgs,点击搜索,选择带bjyrlxsmyxgs的博文,点击后即进入我公司博客。再有一个方法是输入手机号,点击搜索,选择带bjyrlxsmyxgs的博文,点击后同样可以进入我公司博客。那里有铁证如山的确凿证据和图文并茂的事实依据,办案时尽可复制。
另外,办案人员可以查阅(2013)连执督字第号和(2012)新执督字第2320号案件卷宗,在那里也可以索取相关材料。
更为可笑的是,连云港市国土资源局于2014年2月11日在连云港日报C4版刊登的“关于注销朱怀砚土地登记的公告”。
公告称:“经查我局于2012年7月16日颁发的连国用(2012)XP002912号《国有土地使用证》,由于申请人提供虚假材料,以欺骗手段获取土地使用证。经市政府批准,现予以更正,更正登记结果如下:注销朱怀砚位于新浦区浦南镇204国道东侧新农村段、原宗地号为0187000的土地证。原连国用(2012)第XP002912号《国有土地使用证》废止”。
这则“更正销证决定”的公告见报后,意味着2014年1月2日赔偿请求人提出的执行异议成立。也就是说当赔偿请求人于2014年1月1日见到2013年12月26日作出注销朱怀砚的《国有土地使用证》的决定,第一时间就认定该决定未标明经市政府批准的字样,等于是该局办事人员违法制作的公文。赵志坚依据违法制作的公文作出不带文号的《停止拍卖程序的通知》,肯定也是错误的。这个“更正销证决定”把赵志坚彻底否定了。
依法推理,这则公告见报后,就证明连云港市国土资源局办事人员在违法制作的公文之前,没有将案情报经市政府批准,当初国土局办事人员行为是擅自作出决定的错误行为。
赵志坚配合错误行为采取违法的行为作出停止第三次拍卖程序的通知书并送达给我们,我们马上提出异议戳穿他们的行为,他们不予理睬,造成两级法院均构成国家赔偿的情形。
这个违法的停止第三次拍卖程序的通知还无视了苍梧晚报刊登的公告,等于欺骗了社会公众,因为他们没有对公众作出任何解释就公然违背了公告里的承诺。这个违法的停止第三次拍卖程序的通知还无视法律对国土局“销证决定”的排斥,宋跃成不履行监管职责,不履行督办执行的职责,亦属执行错误。
事实证明,被执行人朱怀砚拒绝执行的行为还拉拢公务员为其规避152万元的房产不被拍卖而铤而走险践踏法律规定。
国土局办事人员的错误行为的得逞肯定有其领导的错误支持。执行员的违法行为的得逞,其上面三级领导即执行科长、执行局长、主管执行的副院长都为其签字开了绿灯,必存在腐败问题。这个腐败问题也许是在这个行为中得到了好处,也许是受以前腐败行为的影响,继而心照不宣后就开了绿灯。
再说“更正销证决定”怎么不会知连云港市房屋产权管理中心,很明显,土地证废止,房产证必须废止。这样的关联关系国土局为什么不会知连云港市房屋产权管理中心呢?
土地证废止,房产证废止,连云港市城管部门怎么办?很明显,依法现有房屋就是违章建筑,他们拆不拆?依法必须拆!这样的关联关系国土局会知连云港市城管部门了哪?
土地证废止,房产证废止,违章建筑拆了,朱怀砚侵占28年国有土地使用权的行为怎么办?应该承担多少经济责任?应该承担多少年刑事责任?国土局会知公安部门了吗?
土地证废止,房产证废止,违章建筑拆了,朱怀砚承担了经济责任和刑事责任,渎职的公务员和其领导怎么办?国土局会知纪检监察部门和检察院追究这些人的责任了吗?
所有的问题及引申的问题就算是都处理解决了,法院查封的手续怎么办?不动产依据《物权法》以登记为准,法院查封房产时是在所有的手续都有效的基础上查封的,受法律保护,任何情形都不可对抗,何况地随房走,国土局办事人员此时此刻跳出来捣乱,国土局的领导知情后就应该予以纠正。但是,国土局的领导不但没有纠正错误,反而将错就错,造成按下葫芦浮起瓢,而且是一堆瓢。致使赔偿请求人虽有债权存在,但无法实现。《江苏省高院关于认定和处理规避执行行为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二条规定:“对于执行法院查封之后转移所有权的相关财产,案外人依据已经生效的法律文书或仲裁裁决向执行法院主张所有权或其他实体权利的,不得对抗案件的执行”。
作为连云港市中级人民法院的督办员宋跃成知道或者应该知道这些情况,应该站出来说:“法院查封的财产在先,更正销证决定在后,更正销证决定不得对抗案件的执行”,但其未说。
即便以后法院纠正了错误,拍卖了朱怀砚的房产,那也只能算是补救措施,不影响赔偿请求人提出国家赔偿的诉求。连云港市中级人民法院国家赔偿委员会依法应该受理这个案子,赔偿请求人认为自己应该胜诉,如果法院的补救措施到位,届时可以不申请领取国家赔偿款,以补救措施到位的拍卖款代偿。&
但是,法院就是一意孤行不纠错,不恢复第三次拍卖程序,不拍卖朱怀砚的房产,当赔偿请求人胜诉后,肯定申请领取国家赔偿款。赔偿请求人相信,赔偿请求人一定会胜诉。因为,天下不光有新浦区法院,还有连云港市中院,江苏省高院,最高人民法院。
&&&&&&&&&&&&&&&&&&&
连云港市中级人民法院
赔偿请求人:北京云瑞莲祥商贸有限公司
2014年3月2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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