谁做“糊涂”老人的老年人监护人协议

谁做“糊涂”老人的监护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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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很多老人虽是抑郁状态,但并不意味着就影响诉讼能力。比如有的老人有情感障碍型精神分裂症,听着挺吓人,其实有轻度和重度之分,要通过鉴定来区分。”还有两类情况也是重点审核对象:一类主要是精神、智力上的残疾,如精神分裂、脑瘫等;另一类是患有中风、脑部肿瘤等严重脑部疾病。“患后一类疾病的老人可能只是表达能力受影响,至于是否影响诉讼行为能力,也需要鉴定。”佟冰说。对行为能力争议大另行提起特别程序鉴定对老人有无诉讼行为能力进行鉴定,一般是由一方当事人提出申请。法官经初步审查后认为有必要,也会引导双方做鉴定,释明诉讼行为能力的法律意义后,当事人大多会配合。当然,如果有其“已处于长期持续植物状态”的医学诊断证明,那老人肯定是没有行为能力,就不用再进行鉴定了。被鉴定为“有诉讼行为能力”的老人本人可以行使诉讼权利;而鉴定结果是“无诉讼行为能力”,法院将为老人指定本诉讼的代理人。有时双方对“老人有无诉讼行为能力”和“指定老人诉讼代理人及监护人”争议较大。“老人都痴呆了,不可能起诉我!”有子女持诊断证明、体检单、住院记录等病历资料主动申请特别程序案件,即申请宣告老人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法院就会中止原来案件的审理,在特别程序案件中对“老人有无民事行为能力”予以鉴定,依据鉴定结果宣告老人有、无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佟冰表示,“这里需要提示大家,如果鉴定结果是‘限制民事行为能力’,老人究竟能不能参与诉讼,这是待定的,还需要回到原案中再做‘有无诉讼行为能力’的鉴定。”释法到居委会开证明法院裁定有原则究竟该由谁来当老人的监护人?根据我国《民法通则》第17条规定,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精神病人,由下列人员担任监护人:配偶;父母;成年子女;其他近亲属;关系密切的其他亲属、朋友愿意承担监护责任,经精神病人的所在单位或者住所地的居委会、村委会同意的。对担任监护人有争议的,由精神病人所在单位或者住所地居委会、村委会在近亲属中指定。“在上述单位或居委会开了相关证明,就算确认老人的监护人了。如果当事人对指定监护人不服,可以来法院起诉申请变更监护人,由法院裁决。”佟冰法官进一步解释说,法院确定人选有几个原则:一是顺位优先;在同一顺位的情况下,还要考虑相关人员的监护能力、监护意愿,以往是否与老人共同居住,以及照顾老人的实际情况和表现等。而按照相关规定,监护人和诉讼代理人都不能侵犯老人合法利益。比如,不能随意将老人的财产赠与其他人,使老人丧失主要的财产等。法官建议老人最好在有能力时早做打算佟冰法官建议广大老年人,在自己有能力按照自己真实意愿处理自己的财产时,最好早做打算,尽量选择公证、见证的形式,因为其证明效力往往更高一些。“很多老人以为跟街坊邻居、子女口头说把财产留给谁,就算留下了遗嘱,这是误解。订立遗嘱有严格的法律形式。即使是病重时在医院说的,当出院后危急情况解除,就丧失了口头遗嘱的形式要件,最好补充订立书面遗嘱。”“部分老人表示受到一方子女的‘胁迫’,因为住在一方子女家,签字属于无奈。但你一定要认识到自己行为的法律后果,否则只能成为子女争议的工具,或者可能加剧子女之间的矛盾。”另外常有老人表示,有自己签名的文书上某些用词跟其意思表示并不一致。比如本意是“由某某代为签订合同”,但多写成了“指定由某某签订合同”,实为放弃了自己的权益,虽然当庭提出来,但苦于没证据无法证明,就很难推翻。佟冰法官提醒老人们,作出相关意思表示时要审慎,不能随意用词;授权要明确,不可随意出具授权委托书;对授权的权限和事项作出,则要明确说明。j1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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老年人的监护人是怎样办理
我父亲活着的时候
就和我母亲互相约定并且留下遗嘱那一方先去世 就把房产过道谁的名下
现在我父亲去世了
并留下遗嘱
指明留给我妈妈
现在我的3个姐姐和妹妹对这份遗嘱有异议
我母亲就把我们几个起诉了
我大姐在开庭是说
我母亲有没有行为能力提出疑问
我想问一下
如何鉴定我母亲的行为能力
我母亲一激动思想就不清晰经常说错话
我想老年人都是这样的 我母亲今年74岁
还想问一下 老年人的监护人是如何办理的
我有更好的答案
可以指定你母亲的监护人你父亲的遗嘱如有效,也可以向法院起诉解决,如有争议。你母亲的行为能力不影响她的继承权利,你母亲可以依法继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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您好,单位,委员会或者民政机关都可以作为监护人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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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层群众性组织,可以做监护人。
回复时间: 09:4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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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好,这是可以的。
回复时间: 10:01
您好,此处仅限于对于律师的回复作评论。
当然可以。但是需要没有其他监护人的情况
回复时间: 17: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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您好,可以作为监护人
回复时间: 10: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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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的咨询提醒无自理能力的老人怎样确立监护人
无自理能力的老人怎样确立监护人
09-04-14 &匿名提问
请看《民法通则》的相关规定:第十七条 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精神病人 , 由下列人员担任监护人:  (一) 配偶;  (二) 父母;  (三) 成年子女;  (四) 其他近亲属;  (五) 关系密切的其他亲属、朋友愿意承担监护责任,经精神病人的所在单位或者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同意的。  对担任监护人有争议的,由精神病人的所在单位或者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在近亲属中指定。对指定不服提起诉讼的,由人民法院裁决。  没有第一款规定的监护人的,由精神病人的所在单位或者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或者民政部门担任监护人。最高人民法院的相关解释:(二)关于监护问题  10.监护人的监护职责包括:保护被监护人的身体健康,照顾被监护人的生活,管理和保护被监护人的财产,代理被监护人进行民事活动,对被监护人进行管理和教育,在被监护人合法权益受到侵害或者与人发生争议时,代理其进行诉讼。  11.认定监护人监护能力,应当根据监护人的身体健康状况、经济条件,以及与被监护人在生活上的联系状况等因素确定。  12.民法通则中规定的近亲属,包括配偶、父母、子女、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孙子女、外孙子女。  13.为患有精神病的未成年人设定监护人,适用民法通则第十六条的规定。  14.人民法院指定监护人时,可以将民法通则第十六条第二款中(一)、(二)、(三)项或第十七条第一款中的(一)、(二)、(三)、(四)、(五)项规定视为指定监护人的顺序。前一顺序有监护资格的人无监护能力或者对被监护人明显不利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对被监护人有利的原则,从后一顺序有监护资格的人中择优确定。被监护人有识别能力的,应视情况征求被监护人的意见。  监护人可以是一人,也可以是同一顺序中的数人。  15.有监护资格的人之间协议确定监护人的,应当由协议确定的监护人对被监护人承担监护责任。  16.对于担任监护人有争议的,应当按照民法通则第十六条第三款或者第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由有关组织予以指定。未经指定而向人民法院起诉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  17.有关组织依照民法通则规定指定监护人,以书面或者口头通知了被指定人的,应当认定指定成立。被指定人不服的,应当在接到通知的次日起三十日内向人民法院起诉。逾期起诉的,按变更监护关系处理。  18.监护人被指定后,不得自行变更。擅自变更的,由原被指定的监护人和变更后的监护人承担监护责任。  19.被指定人对指定不服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应当根据本意见第十四条的规定,作出维持或者撤销指定监护人的判决。如果判决是撤销原指定的,可以同时另行指定监护人。此类案件,比照民事诉讼法(试行)规定的特别程序进行审理。  在人民法院作出判决前的监护责任,一般应当按照指定监护人的顺序,由有监护资格人承担。  20.监护人不履行监护职责,或者侵害了被监护人的合法权益,民法通则第十六条、第十七条规定的其他有监护资格的人或者单位向人民法院起诉,要求监护人承担民事责任的,按照普通程序审理;要求变更监护关系的,按照特别程序审理;既要求承担民事责任,又要求变更监护关系的,分别审理。  21.夫妻离婚后,与子女共同生活的一方无权取消对方对该子女的监护权,但是,未与该子女共同生活的一方,对该子女有犯罪行为、虐待行为或者对该子女明显不利的,人民法院认为可以取消的除外。  22.监护人可以将监护职责部分或者全部委托给他人。因被监护人的侵权行为需要承担民事责任的,应当由监护人承担,但另有约定的除外;被委托人确有过错的,负连带责任。  23.夫妻一方死亡后,另一方将子女送给他人收养,如收养对子女的健康成长并无不利,又办了合法收养手续的,认定收养关系成立;其他有监护资格的人不得以收养未经其同意而主张收养关系无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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