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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与裁判文书 &
茂名市人民政府等与茂名市茂南区公馆镇荔枝塘村红七岭第一经济合作社等土地确权和土地登记行政纠纷上诉案
【全文】CLI.C.1501159
茂名市人民政府等与茂名市茂南区公馆镇荔枝塘村红七岭第一经济合作社等土地确权和土地登记行政纠纷上诉案
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
行政判决书
(2011)粤高法行终字第76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茂名市人民政府。
  法定代表人:梁毅民,代市长。
  委托代理人:阮传欣,广东海日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卢艺,广东海日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上诉人(原审第三人):广东省茂名市日用杂品公司。
  法定代表人:庞靖波,经理。
  委托代理人:周红军,广东诚挚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茂名市茂南区公馆镇荔枝塘村红七岭第一经济合作社。
  法定代表人:张木林,社长。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茂名市茂南区公馆镇荔枝塘村红七岭第二经济合作社。
  法定代表人:张福光,社长。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茂名市茂南区公馆镇荔枝塘村红七岭第三经济合作社。
  法定代表人:张立权,社长。
  上列三被上诉人共同的委托代理人:张弘,广东鸿基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审第三人:广东省茂名市土产公司。
  法定代表人:张木寿,经理。
  上诉人茂名市人民政府、广东省茂名市日用杂品公司(下称日杂公司)因与被上诉人茂名市茂南区公馆镇荔枝塘村红七岭第一、二、三经济合作社(下称荔枝塘红七岭村)、原审第三人广东省茂名市土产公司(下称土产公司)土地确权和土地登记行政纠纷一案,不服广东省茂名市中级人民法院(2010)茂中法行初字第2号行政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原审法院认为:(一)关于原告起诉请求撤销日杂公司持有的茂(市)府国用字(95)第600020号和第600021号《国有土地使用证》的问题。对于该项起诉请求,原告曾于2010年在茂南区法院提起过行政诉讼,后因案情发生变化而申请撤回起诉,茂南区法院依据原告的申请也作出了(2010)茂南法行初字第9号和10号行政裁定,准予原告撤回起诉。根据》第第一款第(九)项关于“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裁定不予受理;已经受理的,裁定驳回起诉:……(九)已撤回起诉,无正当理由再行起诉的”的规定,本院对原告的该项请求依法应予驳回。虽然原告请求撤销该证的起诉被依法驳回,但由于茂名政府对该证所属的土地权属争议正在处理,其所作出的(1996)27号处理决定的合法性已提起行政诉讼,第三人日杂公司持有的茂(市)府国用字(95)第600020号和第600021号《国有土地使用证》的效力,有待茂名政府对争议地权属所作的确权处理决定发生法律效力后才能确定,因此,第三人日杂公司持有的两国有土地使用证现今仍不具有法律效力。(二)关于原告的起诉是否属重复起诉及该起诉是否超过诉讼时效的问题。被告茂名政府认为,原告就茂府[1996]27号《处理决定》曾经提起过行政诉讼,后因其起诉不符合立案条件,而被原审法院作出的(2010)茂中法行初字第1号行政裁定,驳回起诉。现原告在没有新的事实和理由的情况下,就同一事实又提起诉讼,属重复起诉,依法应予驳回。因(2010)茂中法行初字第1号行政裁定主要是因为原告的起诉状没有各经济合作社负责人的亲笔签名,无法核实该起诉是否属村集体的真实意思表示,故认为原告的起诉不符合立案受理的条件而被驳回。原告被驳回起诉后,依据裁定书指出的错误之处,重新对起诉状的错误进行了修正,在符合立案的条件下重新向本院提起诉讼。根据》第,》第的规定,原告的起诉不属重起诉。此外,虽然被告所作的茂府[1996]27号《处理决定》与其所作的茂府[1995]50号《处理决定》,从内容到处理结果完全相同,但茂府[1996]27号《处理决定》已明确规定,过去所作的处理与本决定不一致的,均以本决定为准。因此,被告所作的茂府[1996]27号《处理决定》应为又一新的行政行为。况且该处理决定一直以来均未向原告送达和宣布过,原告也一直未知被告在作出茂府[1995]50号《处理决定》后,又重新作出茂府[1996]27号《处理决定》。原告自2010年2月在茂南区法院参加另一行政诉讼案时知道该处理决定之后至日向原审法院提出行政诉讼止,均未超过法律规定的诉讼时效。故此,被告认为原告的起诉已超过法律规定的诉讼时效,明显缺乏事实依据。(三)被告茂名政府所作的茂府[1996]27号《处理决定》,将争议地确权给第三人日杂公司和土产公司,依据其在举证期限内和庭审中提供的证据,主要是当时茂名市迁安工作委员会与荔枝塘红七岭村在1963年至1969年签订的《协议书》和《搬迁明细表》,而被告提供的协议书及搬迁明细表的内容,主要是原荔枝塘红七岭村部分群众因政府征用土地后负责修建安置的房屋,已被暴风雨袭击而损毁,再由政府负责补偿和修复的协议。从茂名政府提交的有关证据看,并未能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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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与裁判文书 &
茂南区公馆镇周坑村大户经济合作社与茂名市茂南区人民政府、茂名市茂南区国土环境和规划建设局土地行政登记行政裁定书案
【全文】CLI.C.
茂南区公馆镇周坑村大户经济合作社与茂名市茂南区人民政府、茂名市茂南区国土环境和规划建设局土地行政登记行政裁定书案
/广东省茂名市中级人民法院
行政裁定书
(2014)茂中法行初字第3号
  原告:茂南区公馆镇周坑村大户经济合作社。(以下简称大户合作社)
  诉讼代表人:黄安文。
  诉讼代表人:黄孔修。
  诉讼代表人:李火。
  诉讼代表人:叶国荣。
  诉讼代表人:叶旭海。
  原告委托代理人:梁文光、黄国凤,均系广东粤茂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茂名市茂南区人民政府。(以下简称茂南区政府)
  法定代表人:李恒和,区长。
  委托代理人:林郁森、何易学,均系茂南区政府法制局干部。
  被告:茂名市茂南区国土环境和规划建设局。(以下简称茂南区国土局)
  法定代表人:黄启英,局长。
  委托代理人:吴志毅,该局干部。
  第三人:茂南区公馆镇周坑村民委员会。(以下简称周坑村委会)
  法定代表人:梁森,主任。
  委托代理人:文静,广东海法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大户合作社不服被告茂南区政府于日核发给第三人茂南区公馆镇周坑村民委员会的茂南集用(2013)第0023号《集体土地使用证》,向本院提起诉讼。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大户经济合作社诉称:涉案土地历来都是原告集体所有,由原告村民耕种管理使用。第三人捏造证据向被告申请土地登记,侵害了原告的合法权益,原告对此曾提出异议并申请行政复议,但被告在既未依法核实土地使用权的真实情况,又未告知原告相关办证事宜,在原告申请行政复议期间违法向第三人填发茂南集用(号《集体土地使用证》,主要证据不足,且程序违法,应予撤销。原告日才知道被告颁证给第三人,特向法院起诉,请求判令:1、撤销被告核发给第三人的茂南集用(号《集体土地使用证》;2、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负担。
  本院认为:本案大户合作社的原告诉讼主体资格问题。原告大户合作社是依法登记的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其法定代表人叶水运就本案所诉的具体行政行为怠于行使职权,该村集体组织的成员若要以大户合作社的名义起诉,需要符合《》第第一款“村民委员会或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对涉及农村集体土地的行政行为不起诉的,过半数的村民可以以集体经济组织名义提起诉讼”及《》第“召开村民会议,应当有本村十八周岁以上村民的过半数,或者本村三分之二以上的户的代表参加,村民会议所作决定应当经到会人员的过半数通过”的规定,才能以大户合作社的名义提起行政诉讼。从本案的证据材料显示,大户村合作社有51户,原告召开村民会议进行起诉表决时有41户参加并同意推选黄安文等五人作为诉讼代表人提起本案诉讼,出席会议的户数已超过该村集体总户数的三分之二。因此,原告以大户合作社的名义向本院提起行政诉讼,符合上述法律规定,具备本案原告诉讼主体资格。
  原告的起诉是否属于在行政复议期限内又提起行政诉讼的问题。经查,茂南区国土局根据周坑村委会提出的土地登记申请进行地籍调查,并按照土地登记程序在《茂名日报》进行公告。在公告期间,原告认为该涉案土地登记侵害了其合法权益,提出异议,茂南区国土局作出《土地登记复查结果通知》并赋予其行政复议救济途径。原告不服,遂以村民黄安文为申请人向茂名市国土资源局提出行政复议申请,茂名市国土资源局以申请人主体不适格等为由,决定不予受理。在此期间,周坑村委会领取了涉案土地的茂南集用(号《集体土地使用证》。之后,原告以村集体的名义向茂名市国土资源局提出行政复议申请,请求撤销茂名市茂南区国土局作出的《土地登记复查结果通知》,并重新审核茂名市茂南区国土局对第三人的发证登记的具体行政行为。茂名市国土资源局受理后,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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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馆镇:罗非鱼养殖领头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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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茂名新闻网讯茂南区公馆镇党委、政府高度重视罗非鱼产业发展,以四大举措促进罗非鱼产业发展再上新台阶,使之成为当地农民增收、致富的有效途经,也因此成为&中国罗非鱼之都&养殖业的&领头羊&。  公馆 ...
  茂名新闻网讯&&茂南区公馆镇党委、政府高度重视罗非鱼产业发展,以四大举措促进罗非鱼产业发展再上新台阶,使之成为当地农民增收、致富的有效途经,也因此成为"中国罗非鱼之都"养殖业的"领头羊"。  公馆镇罗非鱼早在上世纪80年代末便开始引进发展,目前该镇从事罗非鱼养殖的养殖户达1960户,100亩以上的养殖大户有10多户,带动罗非鱼养殖、捕捞、运输、销售等就业人数近1万人;饲料生产人才120多人;罗非鱼加工企业提供劳动岗位310多个。  抓规划引导。公馆镇罗非鱼养殖模式不断创新,推行"企业+基地+农民"产业化经营模式,普遍由过去的"一年一茬"单养或混养,向"一年二茬"、"二年三茬"投料精养模式转变,大大提高养殖产量和养殖效益。目前该镇以生产罗非鱼种苗为主,罗非鱼种苗年产量7亿尾,占全市55.1%;罗非鱼主养面积3万多亩,产量2.5万吨,产值2.2亿元。  抓种苗繁育。公馆镇把罗非鱼种苗体系建设作为产业发展的重中之重。该镇生产的奥尼、新吉富、吉奥等种苗性状优良、产量高、雄性率高。全镇上规模的罗非鱼种苗场共5家,其中建成有茂南三高良种繁殖基地、茂名市伟业罗非鱼良种场2家省级罗非鱼良种场并承担国家级良种场建设项目,被评为首批全国现代渔业种业示范场。"简伟业"牌吉奥罗非鱼苗荣获2014广东省十大名牌系列农产品"广东名鱼"称号,成为我市唯一获选水产品。该镇罗非鱼种苗除满足本地养殖需求之外,还销往省内其它市县及云南、广西、贵州等地。  抓科技创新。茂南三高良种繁殖基地是国内首家与中国水产科学研究院淡水渔业研究中心合作生产淡水鱼苗的基地,先后多次从美国奥本大学引进奥利亚品系罗非鱼与尼罗罗非鱼杂交,并聘请了中国工程院院士等专家为技术顾问,拥有成熟的技术队伍,在种苗培育、养殖技术、病害防治上进行科技开发、不断创新。茂名市伟业罗非鱼良种场是目前国内首家运用生物工程高科技培育出全雄性吉奥、奥尼罗非鱼苗的种苗场。该场实施的"吉奥罗非鱼的亲本选育与规模化制种技术研究"项目经省科技厅、组织专家鉴定,成为全国罗非鱼最新杂交优良品系。这两家企业经过多年努力,无论生产规模、种苗质量均达到世界先进水平,深受养殖户的好评,苗种供不应求,使该镇也因此成为"中国罗非鱼之都"养殖业的"领头羊"。  抓人才培训。为进一步培养实用技能人才,推广普及罗非鱼健康养殖技术,提高罗非鱼养殖质量和效益,公馆镇建立实用人才培训基地2个,形成以产业吸纳集聚人才、以人才支撑发展产业的良性循环。结合市、区罗非鱼产业人才"筑巢引凤"工程项目的需求,从2013年开始该镇认真做好实用人才工作,近三年来共培训罗非鱼实用人才1000余人,培训围绕罗非鱼病害防治、养殖管理、药品安全使用等实用技术,帮助、指导解决养殖生产中的实际问题,为全镇农村经济社会发展提供了人才支撑和智力支持。  茂名日报记者 邓义深 通讯员 李晓霞  编辑X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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