股票发行上市流程要经过哪些程序

上市公司想发行股票,要证监会审批什么通过才行?_百度知道
上市公司想发行股票,要证监会审批什么通过才行?
  股票发行(share issuance)是指符合条件的发行人以筹资或实施股利分配为目的,按照法定的程序,向投资者或原股东发行股份或无偿提供股份的行为。  发行方式  1、综述  股票在上市发行前,上市公司与股票的代理发行证券商签定代理发行合同,确定股票发行的方式,明确各方面的责任。股票代理发行的方式按发行承担的风险不同,一般分为包销发行方式和代理发行方式两种。  2、包销发行  是由代理股票发行的证券商一次性将上市公司所新发行的全部或部分股票承购下来,并垫支相当股票发行价格的全部资本。  由于金融机构一般都有较雄厚的资金,可以预先垫支,以满足上市公司急需大量资金的需要,所以上市公司一般都愿意将其新发行的股票一次性转让给证券商包销。如果上市公司股票发行的数量太大,一家证券公司包销有困难,还可以由几家证券公司联合起来包销。  3、代销发行  是由上市公司自己发行,中间只委托证券公司代为推销,证券公司代销证券只向上市公司收取一定的代理手续费。  股票上市的包销发行方式,虽然上市公司能够在短期内筹集到大量资金,以应付资金方面的急需。但一般包销出去的证券,证券承销商都只按股票的一级发行价或更低的价格收购,从而不免使上市公司丧失了部分应有的收获。代销发行方式对上市公司来说,虽然相对于包销发行方式能或获得更多的资金,但整个酬款时间可能很长,从而不能使上市公司及时的得到自己所需的资金。  发行条件:  (一)公司的生产经营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具备健全且运行良好的组织机构;  (二)公司发行的普通股只限一种,同股同权;  (三)向社会公众发行的部分不少于公司拟发行的股本总额的百分之二十五,其中公司职工认购的股本数额不得超过拟向社会公众发行的股本总额的百分之十;公司拟发行的股本总额超过人民币四亿元的,证监会按照规定可酌情降低向社会公众发行的部分的比例,但是,最低不少于公司拟发行的股本总额的百分之十五;  (四)具有持续盈利能力,财务状况良好;  (五)发行人在最近三年财务会计文件无虚假记载,无其他重大违法行为;  (六)经国务院批准的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的其他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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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易所里有关于上市的相关条件,不满足条件未必不上中国公司上市施行核准制,满足条件未必能上,需要证监会审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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定的,上面有管理调理,你可以到上海证券交易所的网站上研究,还有审批步骤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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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门在外也不愁上市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董事会前已确定发行对象的)流程指引2013.7_中华文本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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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市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董事会前已确定发行对象的)流程指引
董事会前已确定非公开发行对象。
二、相关法律文件:
(一)《公司法》、《证券法》
(二)上市公司证券发行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
(三)上市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实施细则(以下简称“《细则》”)
(四)关于上市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的董事会、股东大会决议的注意事项(以下简称“《注意事项》”)
(五)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25号——上市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预案和发行情况报告书
(六)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业务指引(修订)(内部试行)
(七)证券发行与承销管理办法
三、操作程序:
(一)停牌申请(可选)——上市公司在筹划非公开发行股票过程中,预计该信息无法保密且可能对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并可能导致公司股票交易异常波动的,可向交易所申请公司股票停牌,直至公告董事会预案之日起复牌。
(二)董事会前确定了具体发行对象的,要签订认购协议
1、签订协议时间——董事会当日或前一日
董事会决议确定具体发行对象的,上市公司应当在召开董事会的当日或者前1日与相应发行对象签订附条件生效的股份认购合同,,并提交上市公司该次董事会批准【《细则》12条第一款、《注意事项》】
2、协议内容——认购数量/区间、价格/定价原则、限售期
认购合同应载明该发行对象拟认购股份的数量或数量区间、认购价格或定价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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寻找更多 ""第一部分: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修订草案)要点解读(日人大审议版)
修订框架&&
日上午,第十二届全国人大代表大会常委委员会第十四会议审议了《证券法》的修订草案,该修订草案共16章338条,其中新增122条、修改185条、删除22条,主要有五方面内容,其中明确实行股票发行注册制。
&第一,取消股票发行审核委员会制度,取消发行人财务状况及持续盈利能力等盈利性要求,规定公开发行股票,由证券交易所负责审核注册文件。
&第二,专设一章加强投资者保护,明确投资者提起虚假陈述、内幕交易、操纵市场等证券民事赔偿诉讼时,当事人一方人数众多的,可以依法推选代表人进行诉讼。
&第三,设立证券公司、证券合伙企业,应当经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批准,并明确了设立证券公司、证券合伙企业应当具备的条件。
&第四,证券经营机构、证券交易场所和证券登记结算机构的从业人员、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的工作人员以及其他证券从业人员,应事先申报本人及配偶证券账户,并在买卖证券完成后三日内申报买卖情况。
&这次的修订以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关于健全多层次资本市场体系、推进股票发行注册制改革、多渠道推动股权融资、发展并规范债券市场、提高直接融资比例的精神为指导。
一是推进市场化,促进市场在证券市场资源配置中发挥决定性作用;
&二是放松管制,鼓励创业创新,推动证券行业发展;
&三是加强监管执法,强化对投资者,特别是中小投资者合法权益的保护。
&一是要推进股票发行注册制改革
&二是健全多层次的资本市场
&三是完善了投资者的保护制度
&四是推动证券行业的创新发展
&五是加强了事中事后监管
第二部分:中小企业板、创业板上市问答篇
&&&&1、什么是公开发行和非公开发行?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的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公开发行:(1)向不特定对象发行证券;(2)向累计超过两百人的特定对象发行证券;(3)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发行行为。
&公开发行证券,必须符合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条件,并依法报经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或者国务院授权的部门核准;未经依法核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公开发行证券。
&非公开发行,亦称定向发行,对非上市公司而言,是指采用非公开方式,向累计不超过二百人的特定对象发行证券的发行行为;对于上市公司而言,是指采用非公开方式,向不超过十名特定对象发行证券的行为。
《证券法》规定,非公开发行证券,不得采用广告、公开劝诱和变相公开方式。
&&&&2、什么是上市?
&上市即Initial&Public&Offerings(IPO)指企业通过首次公开向投资者,以期募集用于企业发展资金的过程。
&&&&3、中小企业公开发行上市有什么好处?
&(1)为中小企业建立了直接融资的平台,有利于提高企业的自有资本比例,改进企业的资本结构,提高企业自身抗风险的能力,增强企业的发展后劲。
&&&&(2)有利于建立现代企业制度,规范法人治理结构,提高企业管理水平,降低经营风险。
&&&&(3)有利于建立归属清晰、权责明确、保护严格、流转顺畅的现代产权制度,增强企业创业和创新的动力。
&&&&(4)有利于企业树立品牌,提升企业形象,更有效地开拓市场,降低融资与交易成本。
&&&&(5)有利于企业进行资产并购与重组等资本运作。
&&4、中小企业板IPO上市对企业“财务状况和盈力能力”的具体要求是什么?
&根据《首次公开发行并上市办法》规定,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主板上市需要满足以下具体要求:
&&&&(1)最近三年连续盈利且最近三年累计净利润不低于3000万元(人民币,下同),净利润以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前后较低者为计算依据;
&&&&(2)最近三年经营活动产生的现金流量净额累计超过5000万元,或者最近三个会计年度的营业收入累计超过3亿元;
&&&&(3)发行前股本总额不少于3000万元;
&&&&(4)最近一期末无形资产(扣除土地使用权、水面养殖权和采矿权等后)占净资产的比例不高于20%;
&&&&(5)最近一期末不存在未弥补亏损;
&(6)对税收优惠不存在严重依赖;
&(7)没有重大偿债风险;
&&&&(8)没有重大或有事项风险;
&&&&(9)持续盈利能力的要求。即不得存在下列可能对持续盈利能力产生重大不利影响的情形:
&&&&①&发行人的经营模式、产品或服务的品种结构已经或者将发生重大变化,并对发行人的持续盈利能力构成重大不利影响;
&&②发行人的行业地位或发行人所处行业的经营环境已经或者将发生重大变化,并对发行人的持续盈利能力构成重大不利影响;
&&③发行人最近1个会计年度的营业收入或净利润对关联方或者存在重大不确定性的客户存在重大依赖;
&&④发行人最近1个会计年度的净利润主要来自合并财务报表范围以外的投资收益;
&&⑤发行人在用的商标、专利、专有技术以及权等重要资产或技术的取得或者使用存在重大不利变化的风险;
&&⑥其他可能对发行人持续盈利能力构成重大不利影响的情形。&
&&&&5、创业板IPO上市对企业“财务状况和盈利能力”的具体要求是什么?
&根据《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管理暂行办法》规定,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需要满足以下具体要求:
(1)最近两年连续盈利,最近两年净利润累计不少于一千万元,且持续增长;或者最近一年盈利,且净利润不少于五百万元,最近一年营业收入不少于五千万元,最近两年营业收入增长率均不低于百分之三十。净利润以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前后孰低者为计算依据。
&(2)最近一期末净资产不少于两千万元,且不存在未弥补亏损。
&(3)发行后股本总额不少于三千万元。
&(4)发行人应当具有持续盈利能力,不存在对发行人持续盈利能力构成重大不利影响的情形。与主板企业的对应要求基本相同。
&&&&6、目前的发行审核制度有什么特点?
&目前我国发行审核制度是核准制,其主要特点如下:
&(1)核准制的实质主要在于以强制性信息披露为核心,在明确监管和披露标准、规则的前提下,使市场参与各方“各司其职,各尽其能,各负其责,各担风险”。
&(2)在选择和推荐企业方面,由保荐机构培育、选择和推荐企业,增加保荐机构及保荐代表人的责任。
&(3)在企业发行股票的规模上,由企业根据自身持续发展及资本运营的需要进行选择。
&(4)在发行审核上,遵循强制性信息披露和合规性审核相结合的原则,发挥发行审核委员会的独立审核功能。
&&&&(5)在股票发行定价上,由企业与保荐机构协商,并充分反映投资者的需求,使发行定价真正反映公司股票的内在价值和投资风险。
&&&&7、股票发行上市要经过哪些程序?
&&&&根据《公司法》、《》等有关规定,企业公开发行股票应该遵循以下程序:
&&&&(1)改制和设立
&&&&拟定方案,聘请中介机构对拟改制的资产进行审计、评估、签署发起人协议和起草公司章程等文件,设置公司内部组织机构,设立股份有限公司。
&(2)上市辅导
&&&&企业聘请辅导机构对其进行尽职、问题诊断、专业培训和业务指导,学习必备知识,完善组织结构和内部管理,规范企业行为,明确业务发展目标和募集资金投向,对照发行上市条件对存在的问题进行整改,准备首次公开发行申请文件。
&&&(3)申请文件的申报与审核
&企业和所聘请的中介机构,按照证监会的要求制作申请文件,保荐机构向证监会推荐并申报申请文件,证监会对申请文件进行初审,提交股票发行审核委员会审核。预审员预审后在30天内提出反馈意见,根据证监会的反馈意见修改相关材料或出具补充文件。上发审会,出席发审会的7名委员中的5名同意即为核准通过。
&&&&(4)发行与上市
&发行申请经股票发行审核委员会审核通过后,证监会进行核准,企业在报刊上刊登招股说明书摘要及发行公告,公开发行股票,提交上市申请,办理股份的托管与登记,挂牌上市。
&&&&8、企业发行上市需要哪些中介机构?
&股票发行上市一般需要聘请以下中介机构:
&&&&(1)保荐机构(股票承销机构);
&(2)会计师事务所;
&(3)律师事务所;
&(4)资产评估机构(如需要评估)。
&保荐机构是指按照《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规定的条件和程序,经中国证监会批准注册登记的证券经营机构(证券公司),其主要职责是尽职推荐发行人证券发行上市,上市后持续督导发行人履行规范运作、信守承诺、信息披露等义务。
&&&&此外,《证券法》第三十二条规定“向不特定对象公开发行的证券票面总值超过人民币五千万元,应当由承销团承销。承销团应当由主承销和参与承销的证券公司组成。”
9、企业发行上市过程中保荐机构主要负责哪些工作?&&
(1)协助企业拟定改制重组方案和设立股份公司;
&&&&(2)根据《保荐人尽职调查工作准则》的要求对公司进行尽职调查;
  (3)对公司主要股东、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等进行辅导和专&业培训,帮助其了解与股票发行上市有关的法律法规,知悉上市公&司及其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法定义务和责任;
  (4)帮助发行人完善组织结构和内部管理,规范企业行为,明确业&务发展目标和募集资金投向等;
  (5)组织发行人和中介机构制作发行申请文件,并依法对公开发行募集文件进行全面核查,向中国证监会尽职推荐并出具发行保荐报告;
  (6)组织发行人和中介结构对中国证监会的审核反馈意见进行回复或整改;
  (7)负责证券发行的主承销工作,组织承销团承销;
  (8)与发行人共同组织路演、询价和定价工作;
  (9)在发行人证券上市后,持续督导发行人履行规范运作、信守承诺、信息披露等持续督导义务。
&&&&10、企业发行上市过程中会计师事务所和注册会计师主要负责哪些工作?
&企业发行上市必须聘请具有证券从业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承担有关审计和验资等工作。主要工作如下:
&(1)负责企业财务报表审计,并出具三年及一期的审计报告;
&&&&(2)负责企业资本验证,并出具有关验资报告;
&(3)负责企业盈利预测报告审核,并出具盈利预测审核报告(如果需要);
&&&&(4)负责企业内部控制鉴证,并出具内部控制鉴证报告;
&(5)负责核验企业的非经常性损益明细项目和金额;
&(6)对发行人主要税种纳税情况出具专项意见;
&(7)对发行人原始财务报表与申报财务报表的差异情况出具专项意见;
&(8)提供与发行上市有关的财务会计咨询服务。
&&&&11、企业发行上市过程中律师事务所和律师主要负责哪些工作?
(1)对改制重组方案的合法性进行论证;
&&&(2)指导股份公司设立或变更;
&&&(3)对企业发行上市涉及的法律事项进行审查并协助企业规范、调整和完善;
&&&(4)对发行主体的历史沿革、股权结构、资产、组织机构运作、独立性、税务等公司全面等法律事项等合法性进行判断;
&&&(5)对股票发行上市各种法律文件对合法性进行判断;
&&&(6)协助和指导发行人起草公司章程等公司法律文件
&&&(7)出具法律意见书;
&&&(8)出具律师工作报告;
&&&(9)对有关申请文件提供鉴证意见;
&&&&12、企业发行上市过程中资产评估机构和评估师主要负责哪些工作?
&企业以实物、知识产权、土地使用权等非货币资产出资设立公司的,应当评估作价,核实资产。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以非货币资产出资或者接受其他企业的非货币资产出资,应当遵守国家有关资产评估的规定,委托有资格的资产评估机构和执业人员进行;其他的非货币资产出资的评估行为,可以参照执行。
&&&&企业申请公开发行股票涉及资产评估的,应聘请具有证券从业资格的资产评估机构承担,资产评估工作一般包括资产清查、评定估算、出具评估报告。
&&&&根据《公司注册资本登记管理规定》,有限责任公司整体变更为股份有限公司时,有限责任公司的净资产应当由具有评估资格的资产评估机构评估作价,并由验资机构进行验资。
&&&&13、企业如何选择中介机构?
&企业股票发行上市需要聘请中介机构,企业和中介机构之间是一种双向选择的关系,企业在选择中介机构时应注意以下几方面:
&(1)中介机构是否具有从事证券业务的资格。在我国,会计师事务所和资产评估师事务所从事股票发行上市业务必须具有证券从业资格,证券公司须具有保荐承销业务资格。
(2)中介机构的执业能力、执业经验和执业质量。企业需要对中介机构的执业能力、执业经验和执业质量进行了解,选择具有较强执业能力、熟悉企业所从事行业的中介机构,以保证中介机构的执业质量。此外,中介机构的声誉实际上是其整体实力的综合反映,良好的声誉是中介机构内在质量的可靠保证。
(3)中介机构之间应该进行良好的合作。股票发行上市是发行人以及各中介机构“合力”的结果,中介机构之间应该能够进行良好的合作,尤其是在保荐机构与律师、会计师等之间。
(4)费用。中介机构的费用是企业控制发行上市成本需要考虑的一个重要问题,具体收费或收费标准一般由双方协商确定。
&&&&14、企业发行上市过程中需要承担哪些费用?
&企业从改制到发行上市需要支付一定的费用,主要包括中介机构费用、交易所费用和推广辅助费用三个部分。其中,中介机构费用包括改制设立财务顾问费用、辅导费用、保荐与证券承销费用、会计师费用、律师费用、资产评估费用等,交易所费用系企业发行上市后所涉及的费用,主要包括上市初费和年费等,推广辅助费用主要包括印刷费、媒体及路演的宣传推介费用等。上述三项费用中,中介机构费用是发行上市成本高低的主要决定因素,其金额的变化直接决定了上市成本的高低,其余两项费用在整个上市成本中所占的比例不大。
&&&&15、企业发行上市大致要经历多长时间?
&&&&企业自改制到发行上市的时间应视具体情况而定,总体时间为一年以上。正常情况下,各阶段的大致时间为:从筹划改制到设立股份有限公司,需6个月左右,规范的有限责任公司整体变更为股份有限公司时间可以缩短;保荐机构和其他中介机构进行尽职调查和制作申请文件,约需3至4个月;从中国证监会审核到发行上市理论上约需3至4个月,但实际操作时间往往会在10个月左右。
&&&&16、设立股份有限公司有哪些方式?
&规定,设立股份有限公司,有两种设立方式:一是发起设立;二是募集设立。在设立公司时采取这两种方式中的哪一种,由投资者自己选择。
&发起设立方式,是指由公司发起人认购公司应发行的全部股份而设立公司的方式。
&募集设立方式,是指由公司发起人认购公司应发行股份的一部分,其余部分则采取向社会公开募集的方式进行募集,以这种方式设立的公司称为募集设立的公司。
&发起设立与募集设立两种方式比较,发起设立筹资渠道较窄,仅限于由发起人认购全部股份,但是设立程序比较简便;而募集设立则筹资渠道广泛,适宜于规模较大的公司,但设立程序比较复杂。
&&&&17、设立股份有限公司应达到哪些要求?
(1)发起人符合法定人数。发起人在2人以上200以下,其中须有半数以上的发起人在中国境内有住所。
(2)股份发行、筹办事项符合法律规定。发起人必须依照规定申报文件,承担公司筹办事务。
(3)发起人制订公司章程,采用募集方式设立的经创立大会通过。发起人应根据《公司法》、《上市公司章程指引》的要求指定章程草案。
(4)有公司名称,建立符合股份有限公司要求的组织机构。拟设立的股份有限公司应当依照工商登记的要求确定公司名称,并建立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和经理等组织机构。
&&&(6)有公司住所。
18、企业IPO之前引进新股东需要注意哪些问题?
(1)有关增资和股权转让真实、合法合规,即增资履行了相应的股东会程序。
&&&&(2)股权转让需签署合法的转让合同,有关股权转让是双方真实意思表示,已完成有关增资款和转让款的支付,办理了工商变更手续,不存在纠纷或潜在纠纷,不存在代持或信托持股。
  (3)要有充分合理的理由来解释和说明新股东的进入可以为公司创造价值、有利于公司的经营和发展。
  (4)增资入股或者受让股份的新股东与发行人或者原股东及保荐人是否存在关联关系,新股东增资的资金来源合法、清晰。
  (5)涉及工会或职工持股会转让股份的,需有工会会员及职工持股会会员一一确认的书面文件。
  (6)有关增资和股权转让的定价原则问题,对在IPO前以净资产增资或转让、或者以低于净资产转让的,要求说明原因并中介进行核查,涉及国有股权的,需履行国有资产评估及报主管部门备案程序,履行国有资产转让需挂牌交易的程序,存在不符合程序的,需取得省级国资部门的确认文件。
  (7)如原股东以出让股权方式引入新股东,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股权转让所得征收个人所得税管理的通知》(国税函[号)的要求,股权交易各方在签订股权转让协议并完成股权转让交易以后至企业变更股权登记之前,负有纳税义务或代扣代缴义务的转让方或受让方,应到主管税务机关办理纳税(扣缴)申报,并持税务机关开具的股权转让所得缴纳个人所得税完税凭证或免税、不征税证明,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股权变更登记手续。
19、有限责任公司变更时应当按照评估结果还是按照审计结果来进行验资?有的地方工商部门要求按照评估结果来验资,怎么办?
&如果要计算原有限责任公司的业绩,变更为股份公司时应采用整体变更的方式,即只能以有证券从业资格的审计机构出具的审计报告作为验资的依据。如果没有连续计算业绩的需要,也可以评估结果进行验资。
&有的地方工商部门要求评估,主要目的是确认出资资产的价值。如果工商部门坚持要评估报告,而评估后净资产数额高于经审计的净资产数额时,可以与工商部门协商以审计值验资、折股,评估报告作为参考。
&20、有限责任公司整体变更时,是以合并会计报表净资产折股还是以母公司会计报表净资产折股?
&有限责任公司整体变更为股份有限公司时,应以母公司会计报表净资产折股。
&有限责任公司作为企业法人,是一个独立的法律主体。有限责任公司整体变更为股份有限公司,本质是法律层面上企业法人组织形式的改变。而合并报表反映的对象是由母公司和其下属子公司组成的会计主体的整体财务状况,这个会计主体仅仅是经济意义上的主体,并不是法律意义上的主体,不符合整体变更对法律主体的要求。而且,会计准则对母公司报表和合并报表编制的要求存在重大差异(如子公司长期投资核算),导致母公司会计报表净资产与合并会计报表净资产之间存在较大差异。因此,有限责任公司整体变更时,必须是以其母公司会计报表的净资产折股。
&&&&21、有限责任公司整体变更或者整体改制为股份有限公司有何区别?
&一般来说,整体变更和整体改制有如下区别:
(1)整体变更是以审计后的净资产折股,而不以评估值验资后折股;但整体改制一般以评估值验资、折股。
(2)整体变更的情况可以连续计算业绩;而以评估值验资调账的整体改制则不能连续计算原有业绩。
(3)整体变更之前的企业形式是有限责任公司;而整体改制前的企业形式可以是有限责任公司,也可以是国有企业、事业单位或集体企业。
(4)整体变更的债权债务由变更后的股份有限公司自然承继;但整体改制的债务转移需要获得债权人的同意。
(5)整体变更是将原有的有限责任公司的所有资产纳入股份有限公司的范围;而整体改制也可能剥离非经营性资产,只将经营性资产纳入股份有限公司的范围。
&&&&22、有限责任公司变更为股份有限公司方式是属于《公司法》规定的发起设立方式还是募集设立方式?
&有限责任公司变更设立为股份有限公司分两种情况:
(1)原有限责任公司股东持有股份有限公司的全部股权,则属于发起设立方式;
(2)经国务院批准,股份有限公司的注册资本中除有限责任公司原有股东持有部分股份以外,还有认购公开发行股票的社会公众或特定募集对象持有的股份,则属于募集设立方式。
&&&&23、发起人的实物资产出资应注意哪些问题?
(1)以实物资产出资的实物必须为投资人所有,并且未做任何担保或抵押;
(2)以实物资产出资的应列实物清单,明确实物的详细信息及作价依据,必须经过资产评估,并提供评估报告。
(3)以实物资产出资的交付方式、交付时间及交付地点必须符合合同、协议、章程的规定;
(4)以机器设备和材料等实物资产出资的,应提供制造厂家或销售商的发票及销售货物证明、厂家或销售商的营业执照复印件;
(5)投资者与被审验单位之间必须在规定期间内办理产权转让手续;
(6)实地察看和清点实物,实物资产应与出资清单相符;&&&&&
&&&(7)与实物资产有关的"实收资本"及相关的资产、负债和会计处理必须正确。
&&&&24、公司设立时的商标权应当如何处理?
&商标权作为能为公司带来超额利润的无形资产,对公司经营业绩具有重大影响。根据《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管理办法》规定,发行人必须合法拥有与生产经营相关的商标权,其在用的商标等重要资产或技术的取得或者使用不得存在着重大不利变化的风险。因此,公司的商标一般遵循以下处理原则:&
&&&(1)公司改制设立其主要产品或经营业务进入股份公司时,其主要产品或经营业务所使用的商标权必须随同进入股份公司。&
&&&(2)拟上市公司应当在获准发行前将商标处理相关的手续办理完毕,并在招股说明书中充分披露商标权的处理情况。&
&25、外商投资企业能够在国内创业板上市吗?
&&&&按照《公司法》、《证券法》等有关法律的规定,外商投资企业可以依法改制为外商投资股份有限公司在国内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中小企业板设立后,台商控股的成霖股份(002047)首先登陆中小企业板,伟星股份(002003)、永新股份(002014)、中捷股份(002021)等中小企业板上市公司也都含有外资股份。2006年5月IPO重启之后,台资控股的海鸥卫浴(002084)、信隆实业(002105)等也相继成功上市。&
&&&&根据日起实施的《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管理暂行办法》第二章第十条的规定,外商投资企业只要符合相关规定,也可以在国内创业板上市。中国证监会于日发布的数据显示,截至该日已经受理的149家创业板拟上市企业中,外商投资企业有12家,占比8%。
&&26、外商投资的股份有限公司对发起人和股东有什么限制?发起人股份转让有何限制?
&&&&(1)以发起方式设立外商投资股份有限公司,除应符合《公司法》规定的发起人的条件外,其中至少有一个发起人应当为境外股东。
&另外,一般情况下,外商投资股份有限公司的中方发起人不得为自然人,但如中方自然人原属于境内内资公司的股东,因境外投资者并购境内公司的原因导致中方自然人成为中外合资企业的中方投资者的,该中方自然人的股东身份可以保留。
(2)外商投资股份有限公司中的境外股东可以是“外国的公司、企业和其他经济组织或个人”,包括境外有限合伙制企业以及其他非公司性质的组织。
(3)发起人股份的转让,须在外商投资股份有限公司设立登记1年后进行,并经原审批机关批准。
&&&&27、股份有限公司应设立哪些组织机构?
&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经理。上市公司还应该建立独立董事制度、董事会秘书制度。
&&&&28、股份有限公司股东大会有哪些职责?
(1)决定公司的经营方针和投资计划;&
(2)选举和更换非由职工代表担任的董事、监事,决定有关董事、监事的报酬事项;
(3)审议批准董事会的报告;
(4)审议批准监事会或者监事的报告;
(5)审议批准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
(6)审议批准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7)对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作出决议;
(8)对发行公司债券作出决议;
(9)对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清算或者变更公司形式作出决议;
(10)修改公司章程;
(11)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职权。
&&&&29、董事会必须有多少董事参加才能举行?决议要多少董事同意才生效?
&按照公司法规定,董事会会议应有过半数的董事出席方可举行。董事会作出决议,必须经全体董事的过半数通过。的表决,实行一人一票制。
&&&&30、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必须是公司的董事长吗?
&公司的法定代表人依照公司章程的规定,不一定由董事长担任。根据《公司法》第十三条规定,公司法定代表人依照公司章程的规定,由董事长、执行董事或者经理担任,并依法登记。公司法定代表人变更,应当办理变更登记。
&&&&31、企业社会责任与诚信体系建设、公司治理有何区别?
&&&&诚信体系与社会责任体系是既紧密相关又有所区别。诚信体系是社会责任体系建立前提和发展的基础,诚信是以“交换”为基础的市场经济基石,是企业应该履行的最基本准则。社会责任体系从某种意义上来说是更高层次,更全面的诚信体系。对于追求利润最大化的企业,从其自身属性来看,并不属于公共部门,一般没有考虑社会和环境成本等经济活动外部性影响的冲动,但是随着社会和经济的发展,人们对人类和社会可持续发展的关注,企业有必要认识和承担相应的社会责任。
&公司治理是现代企业制度中最重要的组织结构,改善公司治理结构是重建我国上市公司诚信体系的重大举措。公司治理有狭义(依据股东中心理论)和广义(依据利益相关者理论)之分。前者是在公司内部组织管理架构上对利益的利用和对权力的监控制约之间的安排和处理,或者说是股东、董事会和经营层之间的相互激励、相互制衡的组织结构安排的形式。后者是指公司治理的范畴要扩大到公司外部,即劳动者、消费者、贷款者、供应商和企业所在地区的居民都要参与公司治理,其治理方向是限制大股东的权利,防止小股东及其他利益方的利益被剥夺,在具体组织形式上,建议劳动者和贷款银行也是公司董事会的成员。近年来,随着业务的细分,一个产品的生产经营不再局限在一个企业之内,企业之间、企业与社会之间需要达成一个稳定合作及和谐的关系,国际公司治理的理念已经开始涵盖企业社会责任的内容,要求形成符合伦理道德的价值文化。
&&32、如何解决同业竞争问题?
&(1)发行人收购竞争方拥有的竞争性业务;
&(2)竞争方将竞争性业务作为出资投入发行人,获得发行人的股份;
&(3)发行人对竞争方进行吸收合并;
&(4)发行人将竞争性的业务转让给竞争方;
&(5)竞争方将竞争性的业务转让给无关联的第三方;
&(6)发行人放弃与竞争方存在同业竞争的业务;
&(7)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作出今后不再进行同业竞争的有法律约束力的书面承诺。
&&&&33、如何规范关联交易?
&目前对上市公司关联交易的规范主要有两个途径:其一是规范关联交易的信息披露;其二是通过完善关联交易的决策程序尤其是关联方回避表决制度和独立董事制度,防止中小股东利益因关联交易被损害。前者指在让每一个投资者都充分了解关联交易的条件、数额和对公司的影响;后者指在充分体现中小股东的意志并维护其合法权益。
&&&&34、什么是内部控制制度?内部控制的目标是什么?
&内部控制制度是指由企业董事会、监事会、经理层和全体员工实施的、旨在实现控制目标的过程。& 
&&&&内部控制的目标是合理保证企业经营管理合法合规、资产安全、财务报告和相关信息真实完整,提高经营效果和效率,促进企业实现发展战略。
&&&&35、未为职工办理社会保险和住房公积金的企业能否申请发行上市?
&&&&根据《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发行人在最近36个月内不得存在违反工商、税收、土地、环保、海关以及其他法律、行政法规,受到行政处罚,且情节严重的情形。
《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条例》和《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对社会保险和住房公积金的征缴范围、缴纳时间和缴费比例作出了规定,各省、直辖市和自治区政府对社会保险和住房公积金制定了具体的征缴政策。按照上述两个条例及相关政策依法缴纳社会保险和住房公积金是企业规范经营的基本要求。
由于我国关于社会保险、住房公积金缴纳相关规定不尽完善,各地具体操作不尽相同,使部分企业在为农民工、流动职工缴纳社保和公积金方面存在困难。对于未能为部分员工缴纳社会保险和住房公积金的企业,需进行以下工作:
&&&&(1)核实和说明未能缴纳的原因;
&(2)取得当地社会保险和住房公积金管理部门出具的相关证明文件;
&(3)实际控制人承诺;
&(4)如需补缴,由其承担。
&&&&36、企业选择保荐机构应该注意哪些问题?
&&企业选择保荐机构应该注意的问题具体包括:
&(1)保荐机构的知名度、专业水平和行业声誉。
&(2)保荐机构的经营稳健性和资产质量。保荐机构经营的稳健性、资产质量的优劣对能否真正实现发行人与保荐人的长期稳定合作十分重要。
&(3)保荐机构的业务支持平台。&保荐人职责要求对发行人的整体价值和发展潜力作出尽职调查和准确判断。一个成功的保荐项目,需要行业研究、价值判断、市场销售、企业管理等多方面的人才和专家参与,才能高质量地完成。要求券商的各个业务部门密切配合,分工协作,形成合力。
(4)保荐机构派出人员的专业水准、沟通与协调能力、敬业精神和道德素养。
(5)保荐机构对项目的重视程度,才能保证申报时有保荐代表人保荐。
&&&&37、募集资金使用应注意哪些问题?
&公司公开发行股票所募集的资金必须按照招股说明书所列资金用途使用。改变招股说明书所列资金用途,必须经股东大会作出决议。擅自改变用途而未作纠正的,或者未经股东大会认可的,不得公开发行新股。
&上市公司应当对募集资金使用的申请、分级审批权限、决策程序、风险控制措施及信息披露程序作出明确规定。
&上市公司应当确保募集资金使用的真实性和公允性,防止募集资金被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等关联人占用或挪用,并采取有效措施避免关联人利用募投项目获取不正当利益。
&上市公司应当在每个会计年度结束后全面核查募投项目的进展情况。募投项目年度实际使用募集资金与最近一次披露的投资计划差异超过30%的,上市公司应当调整募投项目投资计划,并在募集资金年度使用情况的专项报告中披露最近一次募集资金年度投资计划、目前实际投资进度、调整后预计分年度投资计划以及投资计划变化的原因等。
&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出现以下情形的,上市公司应当对该项目的可行性、预计收益等进行重新评估或估算,决定是否继续实施该项目,并在最近一期定期报告中披露项目的进展情况、出现异常的原因以及调整后的募集资金投资计划:(1)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市场环境发生重大变化;(2)募集资金投资项目搁置时间超过一年;(3)超过前次募集资金投资计划的完成期限且募集资金投入金额未达到相关计划金额50%;(4)其他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出现异常的情形。
&上市公司改变募投项目实施地点的,应当经上市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并在2个交易日内报告交易所并公告改变原因及保荐机构的意见。上市公司改变募投项目实施主体、重大资产购置方式等实施方式的,还应在独立董事、监事会发表意见后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38、企业如何选择募集资金投资项目?
&募集资金应当有明确的用途,企业在选择项目投资时,应注意以下几个方面:
(1)募集资金投向应符合国家的产业政策。企业应了解当前国家重点鼓励发展的产业、产品和技术,所在行业的发展导向,以及国家明确限制或禁止的领域、产品和技术工艺等。
(2)募集资金投向是否与企业的主营业务和长期发展目标一致。
(3)募集资金投向是否存在技术、市场、资源约束、环保、效益方面的重大风险。污染比较重的企业,应就募集资金项目是否符合环境保护要求取得省级(或以上)环保部门的意见。
(4)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实施是否会产生同业竞争。
(5)募集资金投向与关联方合资的项目或募集资金投入使用后与关联方发生的交易,是否存在损害企业和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况。
&&&&39、募投项目的核准、备案有什么规定?
&募投资金投资项目应按国家投资体制改革规定的程序和审批权限,取得国家或地方有关部门的立项批文或备案。
&&&&40、募集资金及其投向有什么规定?
&募集资金应当有明确的用途,主板上市公司募集资金原则上应该用于主营业务,创业板上市公司募集资金只能用于主营业务。除金融类企业外,募集资金使用项目不得为持有交易性金融资产和可供出售的金融资产、借予他人、委托理财等财务性投资,不得直接或者间接投资于以买卖有价证券为主要业务的公司。
&上市公司不得将募集资金通过质押、委托贷款或其他方式变相改变募集资金用途。
&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应当符合国家产业政策、投资管理、环境保护、土地管理以及其他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
&发行人董事会应当对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可行性进行认真分析,确信投资项目具有较好的市场前景和盈利能力,有效防范投资风险,提高募集资金使用效益。
&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实施后,不会产生同业竞争或者对发行人的独立性产生不利影响。
&发行人应当建立募集资金专项存储制度,募集资金应当存放于董事会决定的专项账户。
&&&&41、发行人制作申请文件需要做好哪些准备工作?
&&企业申请文件的内容包括从公司设立到未来三至五年的发展规划,涉及公司的经营、管理、财务等方面。为顺利制作申请文件,公司需要做好以下准备工作:
&(1)制定初步的发行方案,明确股票发行规模、发行价格、发行方式、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及滚存利润的分配方式,并形成相关文件以供股东大会审议。
&(2)聘请专门机构对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可行性进行评估,并出具募集资金可行性研究报告;对于募集资金用于收购项目,还应咨询保荐机构、律师的意见以确定是否聘请资产评估机构进行评估。
&(3)需要相关部门批准的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应由专门人员负责申请批文,确保在申请文件送达证券公司内核委员会前获得项目批文。
&(4)对于需要环保部门出具环保证明的设备、生产线等,应组织专门人员向环保部门申请环保测试,并获得环保部门出具的相关证明文件。
&(5)整理公司最近三年及一期的纳税申报表,并向税务部门申请出具公司最近三年及一期有无重大违法违规的证明;对于历史上存在税务问题的企业,应及时、主动与税务部门沟通协调,补足相关税款。整理公司设立时和最近三年及一期的资产评估报告(含土地评估报告)、历次验资报告及大股东或控股股东最近一年及一期的原始财务报表及审计报告。
&(6)完善公司治理结构,使公司治理符合上市公司章程指引的要求。
&(7)办理公司房屋、土地的产权证明。
&(8)搜集行业研究资料,明确公司的行业地位及行业发展水平,结合公司的实际情况制定切实可行的战略规划及短期经营目标。
&(9)加强与监管部门及中介机构的沟通,了解证监会的最新发行政策动态及保荐机构内部推荐机制及程序,获得保荐机构按时报送申请文件的承诺。
&(10)中介机构基于公司实际情况认为必要的其他准备工作。&&
&&&&42、申请材料申报前是否必须先有一年的辅导期?
&根据《关于做好新老划断后证券发行工作相关问题的函》和《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发行人提交发行申请之前,应按照有关规定聘请保荐机构进行辅导,履行相关辅导程序,但不再对辅导期限提出具体要求。
&43、招股说明书的披露需达到什么要求?
&发行人在招股说明书及其摘要披露的所有信息应真实、准确、完整、公平、及时,尤其要确保所披露的财务会计资料有充分的依据。所引用的财务报告、盈利预测报告(如有)应由具有证券期货相关业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审计或审核,并由二名以上具有证券期货相关业务资格的注册会计师签署。
&&&&44、什么是发行审核的普通程序和特殊程序?
&发行审核的普通程序是指发审委会议审核发行人公开发行股票申请和可转换公司债券等中国证监会认可的其他公开发行证券申请的程序。
&发行审核的特殊程序是指发审委审核上市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申请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非公开发行证券申请的程序。
&45、企业如何参加发行审核会议?
&企业要挑选对企业情况最熟悉的二至三人作为发行人代表和保荐代表人一起参加发审会会议,参会人员要作简要陈述并接受发审委委员的询问。企业陈述时间应控制在45分钟以内。
&参会的发行人代表和保荐代表人应仪表端庄、整洁;发行人代表和保荐代表人应对材料充分熟悉;发审委委员的提问应主要由发行人董事长或总经理回答;回答问题时注意不过分紧张;回答问题应言简意赅,简洁清晰,不夸夸其谈。
&&&&46、发行人发行申请文件申报至证监会后,募集资金拟投资项目能否发生变更?
&中小企业板发行人发行申请文件申报至证监会后,在审核过程中变更募集资金拟投资项目,由于证监会需就募集资金投资项目是否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征求国家发改委意见,因此,如企业更换项目,需重新履行征求意见的程序。
&&&&47、股票发行方案包括哪些主要内容?
(1)承销方式。承销方式有代销和包销两种。在代销方式下,承销商在承销期结束时将未售出的股票全部退还给企业,承销商不承担任何发行风险,如果股票没有全部售出,企业本次发行股票不能募足。因此,在实际操作中代销方式比较少见,承销通常采用包销方式。包销是指发行人与承销机构签订合同,由承销机构买下全部或销售剩余部分的股票,承担全部销售风险。故包销又可分为全额包销和余额包销两种方式。&
(2)发行方式。发行方式是指股票向社会公众出售的具体办法。&
(3)发行定价。在发行方案中应明确股票发行价格。如果发行价格没有事先确定,而是在发行过程中通过询价、竞价等方式确定,则应说明发行价格的确定办法。&
(4)发行对象。发行对象是指有资格参加股票认购的投资者,比如是否区分一般投资者、法人投资者和战略投资者,法人投资者和战略投资者是否有设立年限、资产规模、业务类型等要求。&
(5)股份锁定安排。股份锁定期的设定,使发行的股票能够分批流通,有利于股票的二级市场表现,但一定程度上也会影响股票的流动性。&
(6)发行时间。发行方案应说明投资者申购新股的具体日程。选择发行时间要考虑市场状况、其他证券的竞争性发行等因素。&
(7)路演安排。路演是公司推介股票的行为。通过路演,企业可与投资者直接沟通,提高股票发行的透明度。发行方案应说明路演的场次、网站、时间和地点等。&
(8)发行程序。发行方案应详细说明发行程序和操作细节(如日程安排、申购上下限、申购程序等),增加发行的透明度,指导投资者申购,促进发行工作有条不紊地展开。
&&&&48、发行人经证监会核准发行后,如何申请在交易所发行、上市?
&&&&发行人领取证监会的核准通知后,即可与交易所联系安排股票发行与上市的有关事宜。
&不同的发行方式下,发行人在股票发行期间需要完成的工作有细微的差别,依时间顺序需要完成的主要工作包括:
(1)准备和报送发行申请资料、文件;
(2)申请股票发行;
(3)披露招股意向书摘要及发行公告;
(4)发行结束后领取新股发行结果;
(5)申购资金的验资(市值配售发行方式不需要此环节);
(6)参与摇号抽签(不同的发行方式略有不同);
(7)披露摇号抽签结果;
(8)准备办理股份登记及股票上市申请文件。
发行结束后,发行人需办理上市申请等手续,主要包括:
(1)变更公司注册登记;
(2)办理股份登记手续;&
(3)申请上市;
(4)签订上市协议书;
(5)在股票上市前5个交易日内披露上市公告书;
(6)上市首日参加上市仪式。
&&&&49、&什么是路演?
&&&&路演是国际上广泛采用的证券发行推广方式,指证券发行商发行证券前针对机构投资者的推介活动,是在投、融资双方充分交流的条件下促进股票成功发行的重要推介、宣传手段,促进投资者与股票发行人之间的沟通和交流,以保证股票的顺利发行。
&&&&50、什么是机构投资者?什么是战略投资者?
&机构投资者是与个人投资者相对的一个概念,即按投资者的性质进行分类,当证券持有人是自然人时,称该投资者为个人投资者,当证券持有人是机构时,称该投资者为机构投资者。目前,国内市场的机构投资者主要包括:证券公司、保险公司、证券投资基金、社会保险基金、合格的境外机构投资者(QFII),以及其他一般法人机构。机构投资者投资行为较为规范,具有较强的资金实力,可以进行组合投资,分散风险,并实行专业化管理。
&&&&战略投资者是指具有资金、技术、管理、市场、人才优势,能够促进产业结构升级,增强企业核心竞争力和创新能力,拓展企业产品市场占有率,致力于长期投资合作,谋求获得长期利益回报和企业可持续发展的境内外大企业、大集团。战略投资者应具有较好的资质条件,拥有比较雄厚的资金、核心的技术、先进的管理等,有较好的实业基础和较强的投融资能力。
&&&&51、什么是承销?什么是代销?什么是包销?
根据《证券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发行人向不特定对象发行的证券,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由证券公司承销的,发行人应当同证券公司签订承销协议。承销是指由证券公司凭借自己的销售能力在事先约定的发行有效期内将证券销售出去的过程。根据《证券法》第一百二十五条的规定,证券承销是证券公司的主要业务之一,经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批准,证券公司获得证券承销业务的经营资格后,方可接受发行人的证券发行委托。
根据《证券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证券代销是指证券公司代发行人发售证券,在承销期结束时,将未售出的证券全部退还给发行人的承销方式。证券包销是指证券公司将发行人的证券按照协议全部购入或者在承销期结束时将售后剩余证券全部自行购入的承销方式。
根据《证券法》第三十三条的规定,证券的代销、包销期限不得超过90日。
&&&&代销与包销最大的不同在于发行人与证券公司之间的法律关系不同,前者仅为一般的委托代理关系,后者实质上是股票购销关系。代销方式下,在约定的发行有效期内,如证券公司没有将所有证券出售出去,剩余部分将退回发行人,证券公司不承担任何风险,因此,代销方式的承销佣金相对较低。包销方式下,在约定的发行有效期内,如证券公司没有将所有证券出售出去,剩余部分由证券公司自行购买,因此,证券公司的风险较大,承销佣金也较高。
&&&&&&52、如何确定股票代码与股票简称?
&发行人的股票代码是由交易所根据编码规则确定,股票简称则由公司拟定报交易所核定。
&发行人申请股票简称及股票代码需准备证监会公开发行股票核准批文、股票简称及股票代码申请书。发行人在股票代码与股票简称申请书中应拟定公司股票挂牌交易的股票简称,由交易所核定;股票代码则由交易所按照编码规则的要求在发行人领取证监会公开发行股票核准批文当日确认。
&&&&53、企业上市后需要注意哪些问题?
&企业上市后就成为了一家公众公司,主要需要注意以下问题:
(1)规范运作。上市公司要严格按照《公司法》、《证券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完善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制度,形成权力机构、决策机构、监督机构与经理层之间权责分明、各司其职、有效制衡、科学决策、协调运作的法人治理结构、规范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经理等高管人员的运作等。
(2)严格遵守股票上市协议。股票上市协议是上市公司与交易所签订的用于规范股票上市行为的协议。上市协议中明确规定了公司上市后应履行的各项义务,公司上市后应积极履行在股票上市协议中承诺的各项义务,包括严格遵守股票上市规则、按时交纳上市费等。
(3)提高公司运营的透明度。上市公司要切实履行作为公众公司的信息披露义务,严格遵守信息披露规则,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及时性和公平性,增强信息披露的有效性。要制定并严格执行信息披露管理制度和重要信息的内部报告制度,明确公司及相关人员的信息披露职责和保密责任,保障投资者平等获取信息的权利。公司股东及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要积极配合和协助上市公司履行相应的信息披露义务。上市公司要积极做好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拓宽与投资者的沟通渠道,培育有利于上市公司健康发展的股权文化。
(4)配合监管部门进行各项检查。公司上市后将接受证监会、证监会派出机构、交易所三方的监管,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将对上市公司规范运作、信息披露、募集资金进行巡回检查。公司应积极配合监管部门的各项检查,并落实监管部门的监管意见。
第三部分:新三板挂牌问答篇
&&&&54、企业申请挂牌的条件有哪些?
&&&&《国务院关于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有关问题的决定》(国发〔2013〕49号,以下简称《国务院决定》)指出:“境内符合条件的股份公司均可通过主办券商申请在全国股份转让系统挂牌”。根据《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业务规则(试行)》(以下简称《业务规则》)第2.1条规定,股份公司只要符合下列条件即可申请挂牌:
(1)依法设立且存续满两年。有限责任公司按原账面净资产值折股整体变更为股份有限公司,存续时间可以从有限责任公司成立之日起计算;
(2)业务明确,具有持续经营能力;
(3)公司治理机制健全,合法规范经营;
(4)股权明晰,股票发行和转让行为合法合规;
(5)主办券商推荐并持续督导;
(6)全国股份转让系统公司要求的其他条件。
&相关内容详见《业务规则》第二章关于股票挂牌的相关规定。
&55、国有企业或者外资企业是否可以申请挂牌?
&根据《国务院决定》及《业务规则》相关规定,符合条件的境内股份公司包括民营企业、国有企业和外资企业均可申请挂牌,对国有或外资持股比例、股东背景也无特殊要求。
&如申请挂牌的股份公司存在国有股东或外资股东,申请挂牌材料除常规材料以外,需增加“国有资产管理部门出具的国有股权设置批复文件或商务主管部门出具的外资股确认文件”。
&&56、公司申请挂牌是否有行业限制?
&《国务院决定》及《业务规则》等法律法规、规则均未对申请挂牌公司所属行业做明确限制,但《国务院决定》强调:“全国股份转让系统是经国务院批准,依据证券法设立的全国性证券交易场所,主要为创新型、创业型、成长型中小为企业发展服务”,因此,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鼓励高新技术产业、现代服务产业、高端装备制造产业等创新强度高、成长空间大的战略性新兴产业及新兴业态企业申请挂牌,同时也欢迎传统行业企业的挂牌申请。
&57、企业如何申请到全国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公开转让?
&自全国股份转让系统公司发布《关于境内企业挂牌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有关事项的公告》(股转系统公告〔2013〕54号)之日起,境内符合《业务规则》规定的挂牌条件的企业均可申请在全国股份转让系统挂牌。
&全国股份转让系统实行主办券商推荐并持续督导制度。企业应与具有推荐业务资格的券商签订《推荐挂牌并持续督导协议》;由主办券商对企业进行初步尽职调查,确认企业是否符合挂牌准入条件以及是否愿意推荐;在此基础上,由主办券商联合律师、会计师等中介机构协助企业完成股改(若需)、进行全面尽职调查并制作申请文件,履行各自内核程序后申报材料。
&根据《非上市公众公司监督管理办法》(证监会第96号令)及相关指引,申请时股东人数未超过200人(含200人)的股份公司,直接向全国股份转让系统公司报送材料,证监会豁免核准;申请时股东人数超过200人的股份公司,需向中国证监会报送材料,取得核准文件后,向全国股份转让系统公司申请办理挂牌手续。
&58、已在区域股权转让市场挂牌的公司如何申请在全国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公开转让?
&根据《国务院决定》相关规定,在符合《国务院关于清理整顿各类交易场所切实防范金融风险的决定》(国发〔2011〕38号)要求的区域性股权转让市场进行股权非公开转让的公司,符合挂牌条件的,可以申请在全国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公开转让股份。
&对于在已通过国务院清理整顿各类交易场所部际联席会议检查验收的区域性股权转让市场挂牌的公司,申请在全国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前须暂停其股份转让(或摘牌);取得全国股份转让系统公司出具的同意挂牌的函后,必须在办理股份初始登记前完成在区域性股权市场的摘牌手续。
&对于在《国务院决定》发布之前,已在尚未通过国务院清理整顿各类交易场所部际联席会议检查验收的区域性股权转让市场挂牌的公司,须在申请挂牌前完成摘牌手续,由主办券商和律师核查其在区域性股权市场挂牌期间是否符合国发〔2011〕38号的规定,并发布明确意见。
&对于在《国务院决定》发布之后,在尚未通过国务院清理整顿各类交易场所部际联席会议检查验收的区域性股权转让市场挂牌的公司,全国股份转让系统公司将在该区域性股权转让市场通过国务院清理整顿各类交易场所部际联席会议检查验收后受理其挂牌公开转让的申请。
&59、申请挂牌公司在挂牌前办理了股权质押贷款,股权处于质押状态,是否对企业挂牌构成影响?已质押的股份应如何办理股份登记?质押股份的限售及解除限售有无特殊规定?&
&(1)《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股票挂牌条件适用基本标准指引(试行)》中规定,申请挂牌公司股权应结构明晰,权属分明,真实确定,合法合规,股东特别是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股东或实际支配的股东持有公司的股份不存在权属争议或潜在纠纷。
&&&&挂牌前,申请挂牌公司的股东可为公司贷款提供股权质押担保,贷款用途为公司日常经营,履行公司决议程序,订立书面质押合同,依法办理出质登记。只要不存在股权纠纷和其他争议,原则上不影响其挂牌。对于存在股权质押情形的,申请挂牌公司应在《公开转让说明书》中充分披露。
&(2)《中国结算北京分公司证券发行人业务指南》规定,质押冻结或司法冻结的股份办理股份初始登记时,除需提供常规申报材料外,还须提供质押冻结或司法冻结的相关材料。其中,司法冻结的应提供协助执行通知书、裁定书、已冻结证明等材料及复印件;质押冻结的应提供质押登记申请书、双方签字的已生效的《质押合同》、质押双方有效身份证明文件、已冻结证明等材料及复印件。中国结算北京分公司在完成证券登记后根据发行人的申请办理相关质押冻结、司法冻结手续,即申请挂牌公司应先完成股份初始登记(包括股份首批解除限售),取得《股份登记确认书》后,再申请办理质押冻结、司法冻结手续。
&(3)质押冻结股份的限售及解除限售应按照《公司法》及《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业务规则(试行)》中的规定办理。满足解除限售条件的质押冻结股份可办理股份解除限售。《中国结算北京分公司证券发行人业务指南》中规定,当解除限售涉及被冻结股份的,被冻结股份不可分拆,只能作为一个整体办理解除限售。
&60、挂牌申请文件中申报的财务报表最近一期是否必须以季度报表、半年度报表或者年度报表为准?&
&为更好地服务于企业,提升审查服务理念,避免企业集中申报,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不强制要求最近一期财务报表必须以季度、半年度或者年度报表为准,可以任意月度报表为准,但其最近一期审计截止日不得早于改制基准日。财务报表有效期为最近一期审计截止日后6个月内,特殊情况下可申请延长至多不超过1个月;特殊情况主要是指企业办理信息披露、股份登记等挂牌手续事宜。
&为提高工作效率,保证项目审查进度,申请挂牌公司、主办券商及其他中介机构要根据财务报表有效期和审查时间统筹规划,合理安排申报时间。申请挂牌公司递交申请文件时至财务报表有效期截止日短于2个月的,申请挂牌公司、主办券商及其他中介机构应做好有可能补充审计的准备。
&61、申请挂牌公司全体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签署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声明及承诺书》应在何时提供?
&申请挂牌公司全体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签署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声明及承诺书》应在报送申请文件时提供,承诺书内容详见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网站发布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声明及承诺书》模板。
&62、申请挂牌公司在完成股份初始登记后,是否需将由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出具的登记证明文件提交至全国股份转让系统公司?
&根据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日修订的《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申请文件内容与格式指引(试行)》,不再要求将股票登记证明文件作为申请挂牌需提交的文件,申请挂牌公司可自行保管。
&63、申请挂牌公司首次信息披露文件包括哪些内容?
&&&&申请挂牌公司应在全国股份转让系统指定信息披露平台(.cn或www.neeq.cc)披露相关文件,其中首次信息披露文件包括:
(1)公开转让说明书;
(2)财务报表及审计报告;
(3)补充审计期间的财务报表及审计报告(如有);
(4)法律意见书;
(5)补充法律意见书(如有);
(6)公司章程;
(7)主办券商推荐报告;
(8)定向发行情况报告书(如有);
(9)全国股份转让系统公司同意挂牌的函;
(10)中国证监会核准文件(如有);
(11)其他公告文件。
&64、申请挂牌公司二次信息披露文件包括哪些内容?披露时间有何要求?
&申请挂牌公司二次信息披露文件包括:
(1)关于公司股票将在全国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公开转让的提示性公告;
(2)关于公司定向发行股票将在全国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公开转让的公告(如有);
(3)其他公告文件。
&二次披露文件时间为T-1日,即挂牌前一个交易日。
&65、如果超过反馈回复要求的提交时间,如何申请延期反馈?
&如申请挂牌公司无法在规定的时间内提交反馈意见回复,需在截止日期前向我司提交延期回复申请,并由申请挂牌公司盖章。延期回复最长不得超过三十个工作日。
&66、申请挂牌公司在取得全国股转系统公司出具的《同意挂牌的函》后,应如何办理后续挂牌业务?挂牌日期应如何确定?&
&申请挂牌公司在取得全国股份转让系统公司出具的《同意挂牌的函》后,应按照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于日修订的《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股票挂牌业务操作指南(试行)》中的要求办理挂牌业务。&
&挂牌日为取得《股份登记确认书》后的第三个工作日。
&67、申请挂牌公司是否要设独立董事?
&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对申请挂牌公司是否设立独立董事未做强制要求,申请挂牌公司可根据自身企业特点制定相关规定。
&68、申请挂牌公司在办理股票挂牌业务时应怎样确定公司简称?
&申请挂牌公司在向股转系统公司申请证券简称及证券代码时,应填写《证券简称及证券代码申请书》。拟定的证券简称应从公司中文全称中选取不超过四个汉字字符,且不能与已挂牌公司及沪深上市公司证券简称重复。
&69、申请挂牌公司提交的申请文件中对需要签名的文件有何规定?
&挂牌申请文件中所有需要签名处,均应为签名人亲笔签名,不得以名章、签名章等代替。
&70、申请挂牌公司提交的申请文件中不能提供原件的应如何操作?
&申请挂牌公司不能提供有关文件原件的,应由申请挂牌公司律师提供鉴证意见,或由出文单位盖章,以保证与原件一致。
&71、申请挂牌公司提交的申请文件中需要律师鉴证的文件应如何操作?
&挂牌申请文件中需要由申请挂牌公司律师鉴证的文件,申请挂牌公司律师应在该文件首页注明“以下第XX页至第XX页与原件一致”,并签名和签署鉴证日期,律师事务所应在该文件首页加盖公章,并在第XX页至第XX页侧面以公章加盖骑缝章。
&72、申请挂牌公司在挂牌前应缴纳哪些费用?
&申请挂牌公司应当在挂牌日前缴纳按照挂牌首日总股本计算的挂牌初费,同时缴纳挂牌当年的挂牌年费。挂牌年费按照挂牌首日的总股本和实际挂牌月份(自挂牌日的次月起计算)予以折算,即:挂牌当年年费=挂牌日总股本对应的年费标准。
&挂牌初费及挂牌年费明细表:
2000万股(含)以下
2000万-5000万股(含)
&5000万-1亿股(含)
2000万股(含)以下
2000万-5000万股(含)
5000万-1亿股(含)
73、已挂牌公司如何办理股票发行业务?
&《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股票发行业务细则(试行)》及其配套文件已于日正式发布。挂牌公司应按照《非上市公众公司监督管理办法》、《业务规则》及上述细则和配套文件的规定,办理股票发行业务。
&74、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公司如何向沪深交易所直接申请上市交易?
&按照国务院决定的精神,全国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公司可以直接申请到证券交易所上市,但上市的前提是挂牌公司必须符合《证券法》规定的股票上市条件,在股本总额、股权分散程度、公司规范经营、财务报告真实性等方面达到相应的要求。
&全国股份转让系统坚持开放发展的市场化理念,充分尊重企业的自主选择权。企业可以根据自身发展的需要和条件,自主选择进入不同层次的资本市场。根据股份转让系统业务规则,如挂牌公司向中国证监会申请公开发行股票并在证券交易所上市,或向其他证券交易所申请股票上市,挂牌公司应向全国股份转让系统公司申请暂停转让;如中国证监会核准挂牌公司公开发行股票并在证券交易所上市,或其他证券交易所同意挂牌公司股票上市,全国股份转让系统公司将终止其股票挂牌。上述规则已为挂牌企业转板做出了相应的程序安排。全国股份转让系统将积极协调有关方面,充分创造便利条件,进一步畅通与交易所市场的有机衔接机制。
&75、股权激励是否可以开展?
&挂牌公司可以通过定向发行向公司员工进行股权激励。挂牌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和核心员工可以参与认购本公司定向发行的股票,也可以转让所持有的本公司股票。挂牌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股东人数累计可以超过200人,但每次定向发行除公司股东之外的其他投资者合计不得超过35人。因此,挂牌公司通过定向发行进行股权激励应当符合上述规定。需要说明的是,按照规则全国股份转让系统允许存在股权激励未行权完毕的公司申请挂牌。
&76、大股东解限售有什么相关规定?挂牌前12个月以内的除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之外的股东买卖的股票是否受限制?
&根据《公司法》第142条的规定,“发起人持有的本公司股份,自公司成立之日起一年内不得转让…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向公司申报所持有的本公司的股份及其变动情况,在任职期间每年转让的股份不得超过其所持有本公司股份总数的百分之二十五…上述人员离职后半年内,不得转让其所持有的本公司股份…”
&根据《业务规则》第2.8条规定,“挂牌公司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在挂牌前直接或间接持有的股票分三批解除转让限制,每批解除转让限制的数量均为其挂牌前所持股票的三分之一,解除转让限制的时间分别为挂牌之日、挂牌期满一年和两年。
&&&&挂牌前十二个月以内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直接或间接持有的股票进行过转让的,该股票的管理按照前款规定执行,主办券商为开展做市业务取得的做市初始库存股票除外。
&因司法裁决、继承等原因导致有限售期的股票持有人发生变更的,后续持有人应继续执行股票限售规定。”
&挂牌公司股东如果符合上述身份或情形的,应按照上述规定进行所持股票的解限售。
&77、挂牌公司变更会计师事务所是否需经全国股份转让系统公司同意?
&变更会计师事务所属于挂牌公司自治范畴,不需经全国股份转让系统公司同意,但应履行内部决策程序并进行信息披露。
&根据《信息披露细则(试行)》第13条第2款之规定,挂牌公司不得随意变更会计师事务所,如确需变更的,应当由董事会审议后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根据《信息披露细则(试行)》第46条第8款之规定,挂牌公司出现以下情形之一的,应当自事实发生之日起2个转让日内披露:(八)变更会计师事务所、会计政策、会计估值。
&78、挂牌公司涉及仲裁事项,是否需要信息披露?
&涉案金额达到《信息披露细则(试行)》披露标准的仲裁事项应当及时披露。根据《信息披露细则(试行)》第37条之规定,挂牌公司对涉案金额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绝对值10%以上的重大诉讼、仲裁事项应当及时披露。未达上述标准,但董事会认为可能对公司股价产生较大影响的,也应及时披露。
&79、挂牌公司认为公共媒体上的有关消息可能对公司声誉产生重大不利影响,且会对公司股价产生较大影响,是否可以发布澄清公告?
&可以。根据《信息披露细则(试行)》第40条之规定,“公共媒体传播的消息(以下简称“传闻”)可能或者已经对公司股票转让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挂牌公司应当及时向主办券商提供有助于甄别传闻的相关资料,并决定是否发布澄清公告。
&80、挂牌公司控股股东以其所持有的占比5%以上的公司股份进行股权质押贷款,已经披露了董事会决议,是否还需就此事宜发布临时公告?
&需要。根据《信息披露细则(试行)》&第46条第4款之规定,“挂牌公司出现以下情形之一的,应当自事实发生之日起两个转让日内披露:(四)任一股东所持公司5%以上股份被质押、冻结、司法拍卖、托管、设定信托或者被依法限制表决权”。需注意的是,临时公告的披露时间应当在董事会作出决议之日起2个转让日内。根据《信息披露细则(试行)》第22条第1款之规定,“挂牌公司应当在临时报告所涉及的重大事件最先触及下列任一时点后及时履行首次披露义务,(一)&董事会或者监事会作出决议时。”
&&81、挂牌公司定向发行豁免申请核准的条件是什么?豁免申请核准的情形能否进行储架发行?
&&根据日修订后的《非上市公众公司监督管理办法》第四十五条,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公开转让股票的公众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后股东累计不超过200人的,中国证监会豁免核准,由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自律管理,但发行对象应当符合本办法第三十九条的规定。只要满足上述条件即为豁免申请核准情形。
&储架发行即“一次核准,分期发行”,适用于核准情形。公司定向发行豁免申请核准的,需在发行验资完毕后向全国股份转让系统报送备案,全国股份转让系统公司审查后出具股份登记函,公司持股份登记函向中国证券登记结算公司办理新增股份的登记及公开转让手续。
&&82、挂牌公司董事、监事或高级管理人员发生变化,如何向全国股份转让系统报备?同时为公司股东的,是否需办理限售事宜?
&有新任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的,挂牌公司应当在两个转让日内联系相应监管员并填写《挂牌公司董监高人员变更报备表》;新任董事、监事应当在股东大会或者职工代表大会通过其任命后五个转让日内,新任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在董事会通过其任命后五个转让日内签署《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声明及承诺书》并向全国股份转让系统公司报送。
&若为公司股东的,离职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股份应全部办理限售事宜,离职后半年内不得转让;新任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股份的75%应办理限售事宜。
&83、挂牌公司召开股东大会是否需要暂停转让?
&一般情况下,挂牌公司召开股东大会无需申请暂停转让。如果出现《业务规则(试行)》第4.4.1条规定的情形,则需要申请暂停转让。《业务规则(试行)》第4.4.1条之规定:
&&挂牌公司发生下列事项,应当向全国股份转让系统公司申请暂停转让,直至按规定披露或相关情形消除后恢复转让。
(1)预计应披露的重大信息在披露前已难以保密或已经泄露,或公共媒体出现与公司有关传闻,可能或已经对股票转让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
(2)涉及需要向有关部门进行政策咨询、方案论证的无先例或存在重大不确定性的重大事项,或挂牌公司有合理理由需要申请暂停股票转让的其他事项;
(3)向中国证监会申请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或向证券交易所申请股票上市;
(4)向全国股份转让系统公司主动申请终止挂牌;
(5)未在规定期限内披露年度报告或者半年度报告;
(6)主办券商与挂牌公司解除持续督导协议;
(7)出现依《公司法》第一百八十一条规定解散的情形,或法院依法受理公司重整、和解或者破产清算申请。
&具体操作流程可参见《暂停与恢复转让业务指南(试行)》。
&84、公司股份限售、解除限售是否都需要以临时公告的形式进行信息披露?
&挂牌公司股票限售无需以临时公告形式进行信息披露。挂牌公司股票解除限售应依据《临时公告格式模板――第2号&挂牌公司股票解除限售公告格式模板》的要求披露临时公告。
&85、限售股份的限售期届满时,如何办理解限售手续?
&挂牌公司可先行与主办券商联系,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公司业务部将指导挂牌公司及主办券商办理此项业务。
&86、全国股份转让系统与区域性股权转让市场的关系?
&全国股份转让系统与区域性股权转让市场均是多层次资本市场的有机组成部分。全国股份转让系统是经国务院批准,依据证券法设立的全国性证券交易场所,主要为创新型、创业型、成长型中小微企业发展服务。境内符合条件的股份公司均可通过主办券商申请在全国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公开转让股份,进行股权融资、债权融资、资产重组等。挂牌公司依法纳入非上市公众公司监管,股东人数可以超过200人,股份可以按照标准化交易单位持续挂牌交易,且不设T+5规定。区域性股转转让市场是由地方人民政府批准设立,自行监管的股权转让市场。根据《国务院关于清理整顿各类交易场所切实防范金融风险的决定》(国发〔2011〕38号),区域性场外市场必须严格执行“非公众、非标准、非连续”的原则,即挂牌公司股东人数不允许超过200人;不得将股份按照标准化交易单位持续挂牌交易;且任何投资者买入后卖出或卖出后买入同一交易品种的时间间隔不得少于5个交易日。
第四部分:区域性股权交易市场挂牌问答篇
&87、什么是区域性股权交易市场?
&区域性股权交易市场(下称“区域股权市场”)是为特定区域内的企业提供股权、债券的转让和融资服务的私募市场,一般以省级为单位,由省级人民政府监管。是我国多层次资本市场的重要组成部分,亦是中国多层次资本市场建设中必不可少的部分。对于促进企业特别是中小微企业股权交易和融资,鼓励科技创新和激活民间资本,加强对实体经济薄弱环节的支持,具有积极作用。
&88、哪些企业适合在区域性股权交易市场挂牌?
(1)有进入资本市场意愿但暂不符合在主板、创业板上市条件的;虽然符合条件,但不愿意漫长等待,希望加快上市或挂牌进度的;尚未做好相关准备或不愿进入公开市场的公司;
(2)未在新三板试点的国家级高新技术产业园区注册的企业;
(3)不属于高新技术企业的传统产业公司;
(4)希望其股份(权)能在市场上流通,并获得市场定价,但又不愿意过多公开披露信息的公司;
(5)具有利用资本市场长远发展规划,根据企业发展,股东和高管各方面准备的实际情况,按计划、分步骤,稳步推进的公司;
(6)业务发展具有一定基础,希望能在资本市场上找到合适战略投资者或财务投资者,以获得直接融资和企业持续发展资源的公司;
(7)具有创新业务模式,需要借助广州股权交易中心、前海股权交易中心、广东金融高新区股权交易中心等区域性场外交易市场综合金融服务平台对外宣传推广的公司。
&&&&89、广州股权交易中心的成立背景是什么?
&构建场外交易市场(以下简称“OTC市场”),建设和完善多层次资本市场,充分发挥资本市场在资源配置中的基础性作用,增强金融服务实体经济、支持中小企业融资的能力,是广东省贯彻落实国务院批准实施的《珠江三角洲地区改革发展规划纲要(年)》,遵循中国证监会对中国多层次资本市场体系建设统一要求的一项重要举措。为加快OTC市场建设,根据广东省金融办相关工作方案的安排,广州国际控股集团有限公司、广州粤财投资控股有限公司、广州凯得控股有限公司三大国有控股公司强强联手,在广东省和广州市政府的大力支持下,出资设立了广州股权交易中心。广州股权交易中心的设立,对促进广东省及我国华南地区产业转型升级和经济发展方式转变,建设幸福广东具有重要战略意义。
&&&&90、广州股权交易中心的功能定位是什么?
&广州股权交易中心五大功能定位:
(1)企业挂牌融资功能。广州股权交易中心以灵活的方式满足不同规模、不同发展阶段的各类企业的融资需求,帮助企业做大做强,是为各类企业提供优质服务的综合金融平台。
(2)股权转让功能。为各类企业股权交易提供交易场所和服务平台,促进企业股权有序流动,为投资者股权交易提供进入和退出渠道,满足投资者多元化的投资需求,活跃股权交易市场,推动企业之间的兼并重组,促进资源优化配置。
(3)股权质押融资功能。股权质押是企业融资的一种重要手段,广州股权交易中心在我国现行《公司法》、《物权法》和《担保法》框架内,为中小企业股权质押提供股权价值评估、质押登记和流动性等便利条件,实现股权质押融资功能。
(4)价值发现功能。通过科学合理和不断优化的业务规则设计,广州股权交易中心为市场参与者提供更多挂牌企业信息,为投资者发现并判断挂牌企业价值提供便利,从源头上减少非市场和非企业因素的影响,减少价格扭曲和扩散,充分发挥场外交易市场价值发现功能。
(5)成为上市公司&“孵化器”和“蓄水池”。广州股权交易中心是多层次资本市场的基础层次,承担培育、扶植当地的后备上市公司重要职能。通过规范企业融资、股权交易和信息披露等行为,促进挂牌企业熟悉资本市场规则,完善公司治理结构,规范财务管理制度,形成合理发展战略,提升企业核心竞争力,实现快速成长。通过市场化的筛选机制,为国内主板市场、创业板市场和境外证券交易所输送优质后备企业。
&&&&91、有限责任公司、股份有限公司在广州股权交易中心挂牌需要哪些条件?
&有限责任公司申请条件:
&依法设立、合法存续,且业务基本独立的有限责任公司均可申请到广州股权交易中心挂牌。
&股份有限公司申请条件:
(1)业务基本独立;
(2)在经营和管理上具备风险控制能力;
(3)治理结构健全,运作规范;
(4)股份的发行、转让合法合规;
(5)广州股权交易中心要求的其他条件。
&&&&92、在广州股权交易中心挂牌需有哪些中介机构参与?
&股份有限公司申请在广州股权交易中心挂牌,须由广州股权交易中心认定的推荐机构、会计师事务所、律师事务所、资产评估事务所等会员为其挂牌提供专业服务。
&有限责任公司申请在广州股权交易中心挂牌,须由广州股权交易中心认定的推荐机构会员为其挂牌提供专业服务。
&&&&93、在广州股权交易中心挂牌会产生哪些中介机构费用?
&企业自主选择并聘请中介服务机构,股份有限公司相关费用一般为80至150万不等,持续督导费大约5万元/年。
&对有限责任公司推荐挂牌,广州股权交易中心的推荐机构会员视具体情况,收取材料制作费元不等。
&以上中介费用,企业可与中介服务机构自行商定具体金额。
&&&&94、前海股权交易中心的特色是什么?
(1)进场低门槛:符合“3211”挂牌标准的公司,都可以在中心挂牌。
(2)融资低费用:为企业定制的私募和直销方式发债、发股融资,节省大量保荐费、承销费、广告费、公关费;同时,还大大降低企业排队上市的机会成本。
(3)挂牌无审批:秉承“市场自治、规则公开、卖者有责、买者自负”的原则,企业只需达到中心设定的基本标准,即可申请挂牌,无需行政审批,致力营造企业家与投资者各取所需、和谐共生的良好环境。
(4)培训无止境:中心向深圳市政府申请设立“中小企业发展基金”,为创业企业量身定制系列培训课程和咨询项目,并聘请海内外一流专家授课,帮助创业企业提升管理、实现跨越。
&&&&95、在前海股权交易中心挂牌应具备哪些条件?
&要求企业存续期满一年(有限责任制公司整体变更可连续计算)并满足下列标准之一:
(1)最近12个月的净利润累计不少于300万元。
(2)最近12个月的营业收入累计不少于2000万元;或最近24个月营业收入累计不少于2000万元,且增长率不少于30%。
(3)净资产不少于1000万元,且最近12个月的营业收入不少于500万元。
(4)最近12个月银行贷款达100万元以上或投资机构股权投资达100万元以上。
&&&&96、在前海股权交易中心挂牌是否收费?是否有行业限制?
&在前海股权交易中心挂牌零收费,无行业限制。
&&&&97、挂牌后是否有强制性信息披露要求?
&挂牌后无强制性信息披露要求。
&&&&98、广东金融高新区股权交易中心的经营范围是什么?
&为非上市公司股权、债权、权益产品及相关金融产品的挂牌、转让、融资、登记、托管、结算等提供场所、设施及配套服务;为非上市公司提供咨询和培训等综合服务。
&&&&99、企业进入广东金融高新区股权交易中心挂牌需要满足什么条件?
(1)依法设立且持续经营满一个完整会计年度。有限责任公司按原账面净资产值折股整体变更为股份有限公司的,存续时间可以从有限责任公司成立之日起计算;
(2)业务明确;
(3)股权明晰,股份发行、转让无重大纠纷;
(4)公司治理规范,报告期内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
(5)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营业收入不低于人民币1000万元或净利润不低于人民币100万元(属于国务院规定的节能环保、新一代信息技术、生物制药、高端装备制造、新能源、新材料和新能源汽车七大战略性新兴产业或文化创意产业、商业模式创新产业的可适当放宽);
(6)股东(大)会通过申请挂牌的决议,同意公司到本交易中心挂牌、登记托管并接受监督,承诺履行有关信息披露义务;
(7)本交易中心规定的其他条件。
&&&&100、协助企业在广东金融高新区股权交易中心挂牌的中介机构、会计师事务所及律师事务所是否必须为该中心的推荐会员、服务会员?
(1)上述内容可从“梅州金融服务信息网”下载,网址:
(2)扶持企业利用多层次资本市场上市(挂牌)的最新政策,详见“梅州金融服务信息网”的最新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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