从三岁到八十二岁岁社保开四年了,现在能开多少

我今年四十岁开始交个人社保的话,要到多少岁才能发社保金呢?_百度知道
我今年四十岁开始交个人社保的话,要到多少岁才能发社保金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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退休年龄是男60
女50 女干部55
符合年龄 以及缴费年限 就可以办理退休 领取失业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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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社会保险参保缴费知识
一、办理社会保险参保证明需提供哪些材料
(一)参保单位开具本单位参保人员证明须提供《社会保险登记证》原件及复印件和单位申请函(说明用途)、申办人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
(二)个人开具本人参保证明须提供本人书面申请书和身份证原件、复印件;
(三)执法部门办理开具证明须提供单位介绍信(含申办人姓名、证明内容)、申办人身份证(或工作证)原件及复印件;
(四)律师事务所开具委托当事人相关证明的,须提供诉讼当事人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委托书、单位介绍信、受委托人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
(五)个人委托开具参保人相关证明的,应提供委托人和受委托人的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经公证机关公证的委托书(明确委托事项)、委托人书面申请书。
二、灵活就业人员如何办理个人参保
城镇居民或灵活就业人员参加个体养老保险和个体医疗保险,提供本人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银行存折(卡)原件及复印件,武江区、浈江区灵活就业人员到韶关市南郊一公里四通市场旁的赣人之家商务酒店三楼,地税征收前台申办参保手续;其它县(市、区)灵活就业人员到各辖区地税征收部门申办。
三、在地税缴了费后,多长时间可到社保部门查询到账信息
参保单位(个人)到地税部门缴费后,地税部门在5个工作日内处理完毕(包括将有关数据传送到社保),并告知单位(个人)可在缴费后第6个工作日才能到社保经办机构办理相关业务,即在缴费后的第6个工作日内,可查询到账信息。
四、个人如何查询参加社会保险的缴费信息
(一)带本人身份证原件直接到社保经办机构前台查询;
(二)拨打服务热线电话查询;
(三)通过互联网(http:// http://www./portal/),输入本人身份证号码和密码(密码为本人户籍号的后6位数字,若有误可拨打人工服务,办理密码重设业务)进行查询;
(四)通过12333自助服务终端查询,用手指点击屏幕输入或用身份证、第二代社会保障卡均可在触摸屏上查到本人的参保缴费信息;
(五)开通230公民电子邮箱,获取每月缴费的电子账单信息,公民邮箱注册地址。
五、发现个人基本信息、缴费历史信息不正确如何更正
(一)若发现个人基本信息有误的,由缴费单位或个人填写《个人基本信息变更申请表》(一式三份,地税部门一份、社保经办机构一份、缴费单位一份);送地税部门处理完后,由缴费单位或个人送同级社保经办机构进行个人基本信息更正;送社保经办机构个人基本信息更正后,由缴费单位或个人送同级地税部门进行个人基本信息更正处理;地税部门接到社保经办机构已办理的《个人基本信息变更申请表》后,办理个人基本信息更正。
(二)如发现缴费历史信息有异议的,属于2008年12月前缴费历史账目的,直接带上相关资料到社保经办机构社保局申请更正,属于2009年1月以后的缴费账目,应去社会保险征收机构(地税局)申请更正,由地税和社保两部门联合校正。
六、若发现一人有多个个人社保号,怎样申请个人社保号合并业务
(一)由缴费单位填写《个人社保号合并申请表》(一式三份,地税部门一份、社保经办机构一份、缴费单位一份);
(二)送地税部门处理完后,缴费单位或个人送同级社保经办机构进行个人社保号合并处理;
(三)送社保经办机构合并处理完后,缴费单位或个人进行送同级地税部门进行数据合并处理;
(五)地税部门接到社保经办机构已办理的《个人社保号合并申请表》后,进行个人社保号合并。
七、若发现多人共用同一身份证号码,应怎样申请办理
(一)由地税部门填写《个人基本信息变更申请表》(一式三份),并联系相同身份证号码不同参保者的单位或本人,并附上身份证复印件(一式三份),在系统内修改后再送交同级社保经办机构进行修改;
(二)地税部门无法联系到参保者的,可将地税部门填写好的《个人基本信息变更申请表》提交社保经办机构,由社保经办机构联系相同身份证号码不同参保者的单位或本人,联系到后进行相应修改,对无法联系到本人并且确定占用了其他参保人公民身份证号码的,暂可将其公民身份证号码修改为:010017,并在通信地址栏中备注说明,处理完后,再提交地税部门处理。
八、保险关系统筹内转移如何办理
参保人员工作单位在韶关市(包括下属县、市、区)范围内变动时,具体步骤为:
(一)转出单位先去转出地的地税部门办理转出人员的减员;
(二)转入单位再去转入地的地税部门办理转入人员的增员;
(三)社保系统自动实现养老保险关系接续。
九、如何办理基本养老保险省内转移业务
参保人员在省内工作地点发生了变化,需办理养老保险关系省内转移,具体转移步骤如下:
(一)向转出地社保机构索取《基本养老保险参保缴费凭证》;
(二)在转入地的地税部门办理增员并正常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
(三)向转入地社保机构提出转移申请,需提供本人《基本养老保险参保缴费凭证》、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若代办的,还需提供代办人委托书、身份证原件和复印件);
(四)转入地社保机构向转出地社保机构发出《基本养老保险关系省内转移联系函》(简称《联系函》);
(五)转入地社保机构收到《联系函》后,办理转出手续,并出具《基本养老保险关系省内转移信息表》(简称《信息表》);
(六)转入地社保机构收到《信息表》后,办理转入接续手续。
十、如何办理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跨省转移
从2010年1月1日起,对于非正常调动的且未返回户籍所在地的男性年满50周岁和女性年满40周岁的参保人员(此类人员在新就业地建立临时缴费账户)和已经按国家规定领取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的人员,不办理转移手续外,其余人员均可办理跨省转移。
具休步骤简述如下:
(一)到转出地社保机构开具《基本养老保险参保缴费凭证》;
(二)在转入地的地税部门办理增员并正常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
(三)在转入地社保机构提出转移申请,需提供《基本养老保险参保缴费凭证》、本人身份证、户口簿原件及复印件(若代办的,还需提供代办人委托书、身份证原件和复印件);
(四)转入地社保机构出具《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联系函》,发送到转出地社保经办机构;
(五)转出地社保机构办理转出手续;
(六)转入地社保机构办理转入接续手续。
十一、军人退役养老保险关系转入如何办理
(一)到转入地的地税部门办理增员并正常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
(二)到转入地社保机构提出转入申请,并提交以下材料:《军人退役养老保险参保缴费凭证》、《军人退役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信息表》、银行汇款凭证复印件、身份证复印件、本人韶关市个人结算账户银行存折或银行卡原件及复印件(军人退出现役以退休供养方式安置的需提供);
(三)转入地社保机构工作人员受理并办理转入接续。
十二、未就业随军配偶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入如何办理
(一)随军后已就业的配偶到转入地地税部门办理增员并正常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
(二)到转入地社保机构提出转入申请,并提交以下材料:
军队后勤(联勤)机关财务部门开具的《未就业随军配偶养老保险参保缴费凭证》、用人单位填写并经本人签名和加盖单位公章的《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申请表》、批准随军配偶随军的相关材料(如:《申请家属随军审批表》、《干部家属随军审批报告表》等材料)、本人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另外:转回户籍所在地的须提供户口簿原件、复印件。
(三)转入地社保机构工作人员受理并办理转入接续。
十三、广东省流动就业人员基本医疗保险关系转移接续如何办理
(一)向转出地社保机构索取《参保凭证》;
(二)在转入地的地税部门办理增员并正常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
(三)向转入地社保机构提出转移申请,填写《基本医疗保险关系转移接续申请表》,并提供本人身份证原件、复印件(若代办的,还需提供委托书、代办人身份证原件和复印件);
(四)转入地社保机构向转出地社保机构发出《基本医疗保险关系转移接续联系函》(简称《联系函》)交与参保人或邮寄到原参保地社保经办机构;
(五)转入地社保机构收到《联系函》后,办理转出手续,并出具《参保凭证》和《参保人员医疗保险类型变更信息表》(简称《信息表》),并交与参保人或邮寄到转入地社保经办机构;
(六)有个人账户的,办理划转或转存,并终结职工医疗保险关系;
(七)转入地社保机构收到《信息表》后,办理转入接续手续。
十四、如何办理基本医疗保险关系跨省转移
(一)向转出地社保机构索取《参保凭证》;
(二)在转入地的地税部门办理增员并正常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
(三)向转入地社保机构提出转移申请,填写《基本医疗保险关系转移接续申请表》,并提供本人身份证原件、复印件(若代办的,还需提供代办人委托书、身份证原件和复印件);
(四)转入地社保机构向转出地社保机构发出《基本医疗保险关系转移接续联系函》(简称《联系函》)交与参保人或邮寄到原参保地社保经办机构;
(五)转入地社保机构收到《联系函》后,办理转出手续,并出具《参保凭证》和《参保人员医疗保险类型变更信息表》(简称《信息表》),并交与参保人或邮寄到转入地社保经办机构;
(六)有个人账户的,办理划转或转存,并终结职工医疗保险关系;
(七)转入地社保机构收到《信息表》后,办理转入接续手续。
第二章& 养老保险基本知识
一、什么是基本养老保险
国家和社会根据一定的法律和法规,为解决劳动者在达到国家规定的解除劳动义务的劳动年龄界限,或因年老丧失劳动能力退出劳动岗位后的基本生活而建立的一种社会保险制度。
二、基本养老保险的特征
一是强制性,就是国家立法,强制实施。二是保障性,就是能够切实保障老年人的基本生活。三是福利性,就是养老保险不以盈利为目的,必须花最少的钱,解除大量的社会保障问题。四是具有普遍性,就是说它涉及的范围十分广泛,一般在工薪劳动者中实行。五是具有互济性,就是风险分担,互助合作,所得再分配。
三、什么是基本养老金
基本养老金也称退休金、退休费,是一种最主要的养老保险待遇。在劳动者年老或丧失劳动能力后,根据他们对社会所作的贡献和所具备的享受养老保险资格或退休条件,按月或一次性以货币形式支付的保险待遇,主要用于保障劳动者退休后的基本生活需要。
四、个人账户如何建立和管理
基本养老保险个人账户按本人缴费工资8%的数额建立,个人缴费全部记入个人账户。个人账户储存额每年参考银行同期存款利率计算利息。个人账户储存额只用于职工养老,不得提前支取。职工调动时,个人账户全部随同转移。职工或退休人员死亡后,其个人账户中的个人缴费部分可以继承。
五、养老保险费用应该由谁负担
社会养老保险实行社会统筹和个人账户相结合方式,养老保险费用由国家、单位和个人三方合理负担。
六、基本养老保险待遇有哪些
基本养老保险待遇包括按月领取的基本养老金,一次性养老保险待遇,死亡待遇。
七、现行政策对退休年龄是如何规定的
国家法定的企业退休年龄是:男年满60周岁,女工人年满50周岁,女干部年满55周岁;从事井下、高空、高温、特别繁重体力劳动或者其它有害身体健康工作(以下称特殊工种)满一定年限职工的退休年龄为男年满55周岁,女年满45周岁;因病或非因工致残,由医院证明并经劳动鉴定委员会确认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的,连续工龄满15年,退休年龄为男年满50周岁,女年满45周岁。
城镇个体工商户等自谋职业者以及采取各种灵活就业方式就业的人员,男年满60周岁、女年满55周岁。
八、职工在办理退休手续时,出生时间如何确定
对职工出生时间的认定,实行居民身份证与职工档案相结合的办法。当本人身份证与档案记载的出生时间不一致时,以本人档案最先记载的出生时间为准。
九、外资企业、私营企业和个体经济组织的员工在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的条件及标准上与国有企业、集体企业的职工有什么区别
外资企业、私营企业和个体经济组织的员工在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的条件与标准上与国有企业、集体企业的职工完全一致。
十、什么是养老金社会化发放
养老金社会化发放就是指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企业和个人按规定向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全额缴纳养老保险费,企业离退休人员的养老金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负责管理发放,通过国有商业银行或邮局为企业离退休人员建立基本养老金账户,按月将应付的养老金划入账户,保证离退休人员能按时支取。
十一、什么是视同缴费年限
是指职工全部工作年限中,其实际缴费年限之前的按照国家规定计算的连续工作时间。我市根据国家、省有关文件规定,职工实际缴费年限从1994年7月1日开始计算。
十二、一般工龄与视同缴费年限有什么区别
一般工龄是与连续工龄相对应的。视同缴费年限是与缴费年限相对应的。两者的本质区别在于,一般工龄只是承认属于工龄,但没有任何法律上的权利义务,即不能作为确定养老待遇的依据,缺乏实质意义。而视同缴费年限具有很强的法律意义,必须作为养老待遇的确定依据。
十三、社保经办机构如何为参保人员办理退休待遇审核手续
(一)参保人于达法定退休年龄提前1个月,所在单位社保专管员需带上参保人的人事档案到养老待遇核发科(股)进行审核。失业人员请携带失业证先到社保经办机构开出调档函,到就业服务中心调取档案。
(二)身份证原件、复印件正反两面两张(A4纸张);
(三)填写《养老保险正常退休待遇申报(审批)表》;
(四)办理特殊工种、因病、军转干提前退休的业务,需携带参保人本人的人事档案资料先到市人社局三楼养老失业科审批通过后,立即将审批表与上述材料一同提交养老待遇科,并填写《养老保险提前退休待遇申领表》;
(五)于审批通过次月带小一寸近期彩照一张,凭受理回执,领取《退休证》、存折。
十四、企业职工在职或退休后死亡,其个人账户可以继承,具体规定是什么
(一)职工在职期间死亡时,继承额为其死亡时个人账户全部储存额中的个人缴费部分本息。
(二)退休人员死亡时,继承额为个人账户余额中的个人缴费部分本息。
十五、我市按月领取养老金的离退休人员应在每年什么时候提供生存证明
我市按月领取养老金的离退休人员,应于每年4月15日至6月25日期间进行领取养老金资格审验。异地居住的离退休人员可携带本人身份证原件,在居住地社保经办机构申办异地网上认证手续;八十岁以上、因残疾、疾病等原因不能亲自前往办理认证手续的离退休人员,可提供街道、居委会或公安部门的健在证明及本人、受托人的身份证原件、复印件办理认证手续;出境、出国的离退休人员须向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提供由居住地外交(领事)、派出或公证机构出具的生存证明,逾期没有提供的,7月份起暂停发放养老金。经证实生存者,可予补发。
十六、享受基本养老金的条件是什么
参加社会养老保险的参保人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满足下列条件之一的,可申请按月领取基本养老金:
(一)1998年7月1日后参加基本养老保险,达到国家规定退休年龄,累计缴费年限(含视同缴费年限)满15年的;
(二)1998年6月30日前参加基本养老保险,2013年6月30日前达到国家规定的退休年龄,累计缴费年限满10年的;
(三)1998年6月30日前参加基本养老保险,2013年7月1日后达到国家规定的退休年龄,累计缴费年限满15年的;
(四)1998年6月30日前应参保未参保,1998年7月1日以后办理参保补缴手续,达到国家规定的退休年龄,累计缴费年限满15年的。
十七、基本养老金计发办法是什么
(一)1998年7月1日后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参保人,基本养老金由基础养老金和个人账户养老金组成。
1.基础养老金月标准为:
基础养老金=(全省上年度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本人指数化月平均缴费工资)&2&缴费年限(含视同缴费年限)& 1%
参保人指数化月平均缴费工资低于全省上年度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的60%的,基础养老金月标准为:
基础养老金=(全省上年度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a+本人指数化月平均缴费工资) &2&缴费年限(含视同缴费年限)&1%
a=本人平均缴费指数&0.6,今后可随我省区域经济发展情况进行适当调整。
基础养老金从基本养老保险统筹基金中支付。
2.个人账户养老金月标准为:
以本人首次领取基本养老金时个人账户储存额除以计发月数,计发月数按国发[2005]38号文的规定执行。个人账户养老金从本人个人账户基金中支付。
(二)具有视同缴费权益并建立了视同缴费账户的下列参保人,在计发基础养老金和个人账户养老金的基础上,再计发过渡性养老金:
1.1998年6月30日前参加基本养老保险,2006年7月1日以后符合按月领取基本养老金条件的;
2.1998年7月1日后参加基本养老保险,参保前具有按国家规定的视同缴费年限,2006年7月1日后符合按月领取基本养老金条件的。
(三)首次领取的过渡性养老金月标准为:
1.1998年6月30日前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以首次领取基本养老金时本人视同缴费账户总额除以120;
2.1998年7月1日后参加基本养老保险,2006年6月30日前已具有按国家规定的视同缴费年限的,以本人视同缴费账户总额除以120;2006年7月1日后开始具有按国家规定的视同缴费年限的,以本人视同缴费账户总额除以个人账户计发月数。
十八、如何办理正常退休审批及养老金待遇核发手续
(一)参保人于达法定退休年龄提前1-2个月,所在单位社保专管员需带上参保人的人事档案到养老失业待遇核发科进行审核。失业人员请携带失业证先到社保经办机构开出调档函,到就业服务中心调取档案。
(二)身份证原件、复印件两张(A4纸张);
(三)填写《养老保险正常退休待遇申报(审批)表》;
(四)办理特殊工种、因病、军转干提前退休的业务,需携带参保人本人人事档案资料先到三楼局养老失业科审批通过后,立即将审批表与上述材料一同提交养老失业待遇核发科,并填写《养老保险提前退休待遇申领表》;
(五)领取《退休证》需带小一寸近期彩照一张。
每月25日前受理退休业务申请,26日后顺延至次月办理,从办结业务次月起发放基本养老金。如需转入或补缴养老保险的,请提早办理转移或补缴手续,待养老保险到账后,方可办理养老金申领手续。
十九、离退休人员如何办理基本养老金资格审验手续
每年4月1日至6月20日为本年度审验时间,凭本人身份证或社会保障卡就近前往社保经办机构进行审验。审验办法如下:
①离退休人员由原单位管理的,通过单位调查核实审验;②在本市居住的无单位管理或进入企业退休人员社会化管理服务中心托管的退休人员,可携带本人的二代身份证或社会保障卡原件到居住地附近的社保经办机构或企业退休人员社会化管理服务中心办理领取养老金资格审验。③八十周岁以上(含八十周岁)的离退休人员,确需委托他人办理协助认证手续的,提供街道、居委会或公安部门的健在证明及本人、受托人的身份证原件和复印件办理协助认证手续。其他因残疾、疾病不能亲自前往办理认证手续的,也可按上述办法办理协助认证手续,但还须提交医疗机构或单位、街道有关本人身体状况的证明(在异地居住的上述人员可参照本条办理领取资格审验);④在广东省境内异地居住的离退休人员,可携带本人的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或社会保障卡原件及复印件,前往居住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申办协助认证手续。⑤居住在外省的离退休人员,可通过提供居住地协查机构盖章确认的《韶关市离退休人员领取基本养老金资格验证协查表》或生存证明及身份证复印件办理领取资格审验手续;⑥出境定居的离退休人员,提供我驻外(领事)机构或公证机构出具的本人健在证明
二十、如何申领离退休人员死亡待遇
(一)填写《离退休人员死亡待遇申领表》(原单位或社会化管理加意见、盖章);
(二)死亡证原件、复印件一份;
(三)身份证原件、复印件一份;
(四)无单位管理退休人员需提供死者存折首页复印件一份,法定继承人身份证、关系证明原件及复件件一份;
&&& (五)申领救济费的还需出示供养直系亲属户口所在地居(村)委或单位出具的证明、户口簿原件和复印件一份、亲属申领待遇的需出示本人身份证。如供养直系亲属是在校学生,除提供上述资料外,须同时提供在读学校出具的证明;如供养直系亲属是超过十六周岁的子女且伤残无工作能力的,除提供上述资料外,须同时提供劳动能力鉴定结果(劳动能力鉴定结果必须为&完全丧失劳动能力&)。
二十一、如何申领一次性养老保险待遇
(一)参保人填写《养老保险正常退休待遇申报(审批)表》、《一次性养老保险待遇申请书》(原单位或社会化管理加意见、盖章);
(二)身份证原件、复印件一张;
(三)、参保人的开户活期银行存折或银行储蓄卡原件、复印件。
二十二、因病或非因工在职死亡如何申领待遇
(一)填写《养老保险退保申请表》(原单位或社会化管理加意见、盖章);
(二)参保人的身份证复印件一张;
(三)参保人的开户活期银行存折或银行储蓄卡原件、复印件一份;
(四)死亡证明原件和复印件一份;
(五)法定继承人的本人身份证原件、复印件一份和与参保人关系证明(涉及多个继承人时,需提供公证处出具的公证书)。
二十三、因出国定居、机关退休如何办理领取一次性个人账户储存额
(一)填写《养老保险退保申请表》(原单位或社会化管理科加意见、盖章);
(二)参保人的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一张;
(三)参保人的开户活期银行存折或银行储蓄卡原件、复印件;
(四)机关人员需提供《机关退休人员退休审批表》原件及复印件一份;
(五)出国定居需本人提出书面申请,另提供有关证明材料原件及复印件一份。
第三章 基本医疗保险知识
一、职工医疗保险
(一)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实施范围和对象?
答:(一)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的工作人员和退休人员;(二)民办非企业单位工作人员;(三)城镇所有企业及其职工(包括农民工)和退休人员;(四)城镇个体工商户及其雇工;(五)失业人员;(六)城镇灵活就业人员。
(二)缴费标准?
答:(一)用人单位按本单位职工月工资总额的6.5%缴纳;在职人员按本人月工资总额的2%缴纳。退休人员本人不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二)灵活就业人员按本人缴费工资的5%缴纳;(三)从2009年7月1日起新参保的农民工(非本市户籍),由用人单位按每人每月40元缴纳,农民工本人不缴纳;(四)失业人员在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以上年度本市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的60%为缴费基数,单位缴费部分按6.5%从失业保险基金中列支,个人缴费部分按2%从本人失业保险金中扣缴;(五)基本医疗保险最低缴费基数不得低于上年度本市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的60%;最高不得超过上年度本省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的300%。
退休人员本人不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最低缴费年限不得少于20年(包括大额医疗保险)。
(三)职工基本医疗保险个人帐户的组成?
答:(一)在职人员从个人缴费部分中划75%记入本人个人账户;(二)失业人员在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以上年度本市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的60%为缴费基数,从失业保险金中按1.5%记入本人个人帐户;(三)退休人员按上年度本市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的1.5%,从统筹基金中划入。
(四)门诊特定项目范围?
答:1、在医疗机构门诊急救室对休克、昏迷、严重呼吸困难、自发性气胸、血气胸、内外大量出血、心脏骤停、急性心衰、急性肾衰、急性中毒等进行的急症抢救治疗;2、恶性肿瘤的化学治疗、放射治疗;3、尿毒症的透析治疗;4、器官移植术后进行的抗排异治疗及相关的检查;5、再生障碍性贫血、血友病;6、乳腺癌、前列腺癌的内分泌治疗。
(五)门诊特定项目自付标准有关规定?
答:(一)确定为门诊特定项目的,只自付首次起付标准;(二)透析治疗需使用进口医用材料和一次性国产材料的,免个人先自付部分;(三)透析治疗需使用人血白蛋白的,个人先自负30%;(四)其他规定与住院参保病人相同。
(六)住院起付标准?
答:省级三级医院(指省属部门直接管辖的三级医院、省会城市所在地大学的附属三级医院、各大军区总医院等)1600元、地级市三级医院1000元、二级医院500元、县级二级专科医院300元、一级医院及其他医疗机构200元。
(七)部分项目个人先自付比例标准?
答:1、在异地就医的,个人先自付10%;2、使用乙类药品的,个人先自付5%;3、使用全血、血浆、成分血的,个人先自付20%;4、使用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诊疗目录范围内的部分诊疗项目,个人先自付20%;5、使用医用进口材料的,个人先自付40%;6、使用人血白蛋白时,因肝脏疾病导致重度低蛋白血症的,个人先自付50%。
(八)共付段个人自付标准和统筹基金支付标准
答:1、三级医院:(1)在职人员自付20%,统筹基金支付80%;(2)退休人员自付17%,统筹基金支付83%。2、二级医院:(1)在职人员自付16%,统筹基金支付84%;(2)退休人员自付13%,统筹基金支付87%。3、一级医院及以下医疗机构:(1)在职人员自付12%,统筹基金支付88%;(2)退休人员自付10%,统筹基金支付90%。
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基金在一个医保年度内累计最高支付限额为每人6.8万元。
(九)普通门诊的对象?
答:普通门诊统筹对象为韶关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参保人员(不包括中铁四处、隧道三处和省属破产煤矿等单位及非本市户籍农民工、困难企业退休人员)。
(十)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普通门诊统筹支付范围?
答:在定点医疗机构及定点门诊发生的符合《广东省基本医疗保险普通门诊统筹用药范围》(包括基本药物)、《基本医疗保险诊疗项目目录》和《基本医疗保险医疗服务设施支付范围和标准》的医疗费用。
(十一)普通门诊待遇标准?
答:(一)参保人员门诊发生的符合规定的医疗费用,由普通门诊统筹金按比例支付:三级医院:在职人员60%、退休人员65%;二级医院:在职人员70%、退休人员75%;一级医院及其他医疗机构:在职人员80%、退休人员85%。(二)普通门诊统筹金在一个医保年度内累计最高支付限额为:在职人员每人550元、退休人员每人700元。
(十二)特殊病种门诊补贴对象?
答:为已参加了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以下人员:(一) 领取养老金的退休人员;(二)患有精神病、结核病、癫痫(大发作)及恶性肿瘤(不适宜进行化疗或放疗或手术治疗)的在职人员。
(十三)特殊病种分类及病种?
答:(一)一类特殊病种:类风湿性关节炎、阻塞性肺气肿、慢性肺源性心脏病、脑血管疾病后遗症、帕金森病、精神病、癫痫、重症肌无力等;(二)二类特殊病种:系统性红斑狼疮、慢性活动性肝炎、肝硬化、糖尿病、结核病、风湿性心脏瓣膜病、冠心病、高血压病、恶性肿瘤等。
(十四)特殊病种补贴标准?
答:(一)一类特殊病种,在一个医保年度内补贴600元;(二)二类特殊病种,在一个医保年度内补贴1200元;(三)同时符合二种以上特殊病种条件的,在一个医保年度内补贴1500元。
(十五)当前我市大额互助医疗保险缴费及待遇标准?
答:(一)缴费标准为120元每人每年。(二)待遇标准:1、参保人员符合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基金支付范围内的医疗费用,统筹基金年度最高支付限额(6.8万元)以上至大额医疗保险年度最高赔付额之间的部分:15万元以下部分按86%赔付;15万元以上(含15万元)部分按93%赔付。2、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基金年最高支付限额(6.8万元)以上至大额医疗保险年最高赔付限额之间的个人先自付部分的项目费用(不含异地费用)在15万元以下部分按86%赔付;15万元以上(含15万元)部分按93%赔付。3、已上大额的门诊特定血液(腹膜)透析项目,在基本医疗保险范围内共付段费用自付部分按50%赔付。4、对已进入大额医疗保险赔付范围内的被保险人,在保险期限内身故的,按2500元/人的标准支付临终关怀医疗补助金。5、在2013年7月1日至2013年12月31日每人累计赔付限额为30万元;2014年1月1月至2014年12月31日每人累计赔付限额为50万元。
(十六)当前我市城镇职工住院补充医疗保险缴费及待遇标准?
答:(一)缴费标准为250元每人每年。(二)1、基本医疗保险范围内共付段个人自付部分费用:一级医院按85%、二级医院按80%、三级医院按75%。2、基本医疗保险范围内按比例个人先自付部分费用(不含异地费用),按35%的比例赔付。3、在一个医保年度内每人累计赔付限额为2万元。
(十七)当前我市公务员住院医疗补助报销比例?
答:公务员发生在城镇职工医保基金支付范围内,起付标准以上最高支付限额内共付段自付部分的医疗费用,报销比例为:在职为85%,退休人员为90%;基本医疗保险范围内按比例先自付部分医疗费用报销比例为:在职40%,退休为50%。
二、城乡居民医疗保险部分
(一)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实施范围和对象?
答: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覆盖范围以外的本市户籍居民和在本市就读的非本市户籍学生。非本市户籍的常住人口(学生除外)可参照本办法规定参加我市城乡居民医保,其医疗保险费包括个人缴费和财政补助部分均由个人负担。&
(二)缴费标准及时间?
答:城乡居民医保缴费标准分两档:一档为每人每年60元;二档为每人每年120元。各类人群按以下方式缴纳:
(一)城乡居民以家庭(户籍)为单位参保时,同一户籍下只能选择一个缴费档次;(二)全日制大中专、中职、技校学生以学校为单位参保,统一按一档标准征收;(三)五保户、重点优抚对象、低保对象、重度残疾人、精神残疾人、农村残疾人及上述残疾人所生的新生儿、残疾新生儿、低收入家庭60岁以上的老年人和未成年人等特殊人群的基本医疗保险费按一档60元的标准由政府全额资助,个人不需缴费;(四)非本市户籍非从业人员的常住人口(学生除外)可参照本办法规定参加我市城乡居民医保,个人缴费可选择参加一档或二档,财政补助部分和个人缴费部分均由本人负担。(五) 办理城乡居民医保参保或续保时间为每年9月1日至11月30日。保费按年征收,一经缴费,待遇期内不予退费。未在规定时间内办理参保或续保手续的,只能于下一年度办理。新生儿参保可不受时间限制。
(三)城乡居民医疗保险待遇包括哪些?
答:城乡居民医保待遇主要包括:住院、门诊特定项目、门诊特殊病种、普通门诊医保待遇及大病保险待遇。
(四)住院起付标准?
答:一级及未定级基层医疗机构100元,二级专科医疗机构300元,二级综合性医疗机构400元,三级医疗机构800元,市外三级医疗机构1000元。五保户、重点优抚对象、低保对象、重度残疾人、低收入家庭60岁以上的老年人等特殊人群和18周岁以下未成年人的起付标准减半。
患同种疾病在15日内二次住院的,由定点医疗机构申报,经社保经办机构审批后,只需缴交一次起付标准。
(五)住院支付比例?
答:参保居民在定点医疗机构住院所发生医疗费用符合本城乡基本医疗保险规定的起付标准以上,统筹基金年度最高支付线以内部分,支付比例:
(六)门诊特定项目范围及支付比例?
答:(一)门诊特定项目范围: 1、在医疗机构对休克、昏迷、严重呼吸困难、自发性气胸、血气胸、内外大量出血、心脏骤停、急性心衰、急性肾衰、急性中毒等进行的急症抢救治疗; 2、恶性肿瘤的化学治疗、放射治疗;3、尿毒症的透析治疗;4、器官移植术后进行的抗排异治疗及相关的检查;5、再生障碍性贫血、血友病的治疗; 6、珠蛋白生成障碍(地中海贫血或海洋性贫血)的治疗;7、乳腺癌、前列腺癌的内分泌治疗;8、艾滋病病毒感染者、艾滋病患者的治疗;9、部分医疗康复项目:残疾人的运动疗法、偏瘫肢体综合训练、脑瘫肢体综合训练、作业疗法、认知感觉功能障碍训练、言语训练、吞咽功能障碍训练、日常生活能力评定康复项目;10、精神分裂症、分裂情感性精神障碍、偏执性精神病、双相障碍(含躁狂症、抑郁症)、癫痫所致精神障碍、精神发育迟滞伴发精神障碍等重性精神疾病的治疗。(二)支付比例:1、终生只自付首次起付标准;2、透析治疗需使用进口医用材料和一次性国产材料的,免个人先自付部分;3、透析治疗需使用人血白蛋白的,个人先自付30%;4、乳腺癌和前列腺癌参保患者门诊使用激素类药物治疗年度最高支付限额为1万元;5、其他项目按照住院报销比例支付。
(七)门诊特殊病种及支付比例?
答:(一)门诊特殊病种范围:1、高血压病(Ⅱ期);&2、冠心病;&3、慢性心功能不全;4、肝硬化(失代偿期);&5、慢性病毒性肝炎(乙型、丙型,活动期);&6、中度及中度以上慢性阻塞性肺疾病;7、类风湿关节炎;8、糖尿病;&9、造血干细胞移植后(移植物抗宿主病及感染的治疗);10、帕金森病;&11、脑血管疾病后遗(脑栓塞、脑出血和脑梗塞等疾病引起的后遗症);&12、系统性红斑狼疮;13、肺结核;14、癫痫。(二)支付比例:符合上述门诊特殊病种有关的费用按照一级医疗机构55%、二级医疗机构40%、三级医疗机构35%的报销比例支付,年度限额为2万元,并累计到城乡居民医保基金年度最高支付限额。
(八)生育或终止妊娠、婚检报销规定?
答:符合计划生育政策规定的生育或终止妊娠在定点医疗机构所发生的医疗费用,按照住院、普遍门诊报销比例支付。参保居民在指定的婚检机构发生的婚检费用,按120元/人的标准由城乡居民医保基金列支。
(九)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年最高支付限额?
答:城乡居民医保基金年度最高支付限额为:缴费一年的8万元,连续缴费两年的12万元,连续缴费三年的16万元,连续缴费四年及四年以上的20万元,最高支付限额以上的医疗费用,城乡居民医保基金不予支付。中断又续保的,按新参保居民享受待遇。
(十)不纳入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支付范围具体有哪些?
答:下列医疗费用不纳入城乡居民医保基金支付范围:(一)应当从中支付的;(二)应当由第三人负担的;(三)应当由公共卫生负担的;(四)在境外就医的;(五)除急诊、急救外,在非定点医疗机构就医的;(六)不符合计划生育政策的;(七)国家、省、市规定不予支付的其他情形。
医疗费用依法应当由第三人负担,第三人不支付或者无法确定第三人的,由城乡基本医疗保险基金先行支付。城乡基本医疗保险基金先行支付后,有权向第三人追偿。
(十一)城乡居民普通门诊对象?
答:居民医保普通门诊统筹享受对象:全市统筹区域内参加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并按规定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的居民,均可享受门诊统筹医疗保险待遇。
(十二)居民普通门诊支付范围及支付标准?
答:(一)支付范围:参保居民在约定医疗机构就诊所发生符合《广东省基本医疗保险普通门诊统筹用药范围》(包括基本药物)、《基本医疗保险诊疗项目目录》和《基本医疗保险医疗服务设施支付范围和标准》的普通门诊医疗费用(含市内转诊费用),门诊特定项目除外。实施基本药物制度的定点医疗机构,其一般诊疗费纳入居民医保普通门诊统筹支付范围,按规定给予支付。出生3个月内参加居民医保的新生儿,其出生到参保前所发生的普通门诊医疗费用纳入门诊统筹支付范围,按规定给予支付。(二)支付标准:单次普通门诊医疗费用推行乡村卫生服务管理一体化机制的卫生站和大中专院校校医院在7元以上部分,镇级卫生院、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在15元以上部分,由居民医保普通门诊统筹金支付比例为:推行乡村卫生服务管理一体化机制的卫生站和大中专院校校医院60%,基层医疗卫生机构50%,由约定基层医疗机构同意转往二级医院的40%,转往三级医院的30%。
一个参保年度内居民医保普通门诊统筹金累计最高支付限额为150元。
(十三)大病保险筹资机制?
答:(一)筹资标准。按照大病保险资金控制在当年基金收入5%左右的原则,大病保险筹资标准为每人每年20元。随着保障水平的提高,筹资标准可适当提高。(二)资金来源。从城乡居民医保基金结余筹集;结余不足或没有结余,在城乡居民医保当期保费中统筹解决。探索政府补助、公益慈善等多渠道筹资机制。(三)统筹层次。大病保险实行市级统筹,即统一筹资标准、待遇水平、资金管理等。(四)资金拨付。筹集的大病保险资金(扣除质量保证金)按年一次性拨付给承保的商业保险机构,然后由承保的商业保险机构按规定的标准支付待遇。
(十四)大病保险的保障范围?
&答: 1、支付范围。参保居民发生的符合基本医疗保险规定的累计高额住院医疗费用(包括门诊特定项目和门诊特殊病种),基本医疗保险报销后超过大病保险起付标准以上的个人自付部分纳入大病保险支付范围。 2、大病起付标准。大病起付标准为1万元(不包括住院起付线),一年度内参保居民只承担一个大病起付标准。
 (十五)大病保险的保障水平。
答:起付标准以上符合规定的费用0至3万元(含3万元),报销比例为55%;3万元以上报销比例为65%。大病保险与城乡居民医保相衔接,当城乡居民医保基金支付达到年度最高支付限额时,大病保险不再支付。随着筹资、管理和保障水平的不断提高,逐步提高大病保险的支付比例。
三、就医管理
(一)门诊就医管理
1、城乡居民普通门诊统筹定点医疗机构有哪些?
答:政府办公益一类的基层医疗机构全部是城乡居民医保普通门诊统筹定点医疗机构,推行乡村卫生服务管理一体化机制的卫生站,具备条件的大中专院校校医院可申请为该校普通门诊定点医疗机构。
2、城乡参保居民如何约定普通门诊统筹定点医疗机构?
答:参保居民须在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公布范围内的定点医疗机构中选择一家作为自己的约定医疗机构,可到镇(街道)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服务所领填《韶关市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普通门诊医疗签约表》(一式二份)。未成年人可由其监护人选择约定医疗机构。一个参保年度内,参保居民所选择的约定医疗机构不得变更,实行一年一定。大中专院校校医院不符合定点条件的,可以由学校统一就近选择一间定点普通门诊定点医疗机构为学生的定点医院。
4、城乡参保居民约定普通门诊统筹定点医疗机构的时间?
答:(1)参保居民选择约定医疗机构时间为每年9月1日至12月25日止。新生儿选择约定医疗机构时间为在办理参保手续后30日内。(2)在上述规定时限内未选的,视为自动放弃。 (3)上年度已选,但没变更的,视为自动默认。
5、城乡居民普通门诊医疗费用如何结算?
答:(1)参保居民凭社会保障卡或临时社会保障卡或参保凭证到约定医疗机构就医。约定医疗机构直接收取患者个人自付部分的费用。(2)出生3个月内参加居民医保的新生儿,其出生到参保前所发生的普通门诊医疗费用,凭出生证、医院有效票据、医院门诊病历(要有病情、用药或检查治疗记录)等,于每月最后5天(逢节假日顺延),到所选择约定医疗机构按规定报销。(3)参保居民就医时因约定医疗机构条件所限需转诊的,须经约定医疗机构批准转往我市基本医疗保险定点医疗机构门诊治疗,其转诊后的普通门诊医疗费用先由患者垫付,再到约定医疗机构按有关规定报销。未经约定医疗机构批准自行到其它医疗机构就医所发生的门诊医疗费用不予支付。
6、参保城镇职工普通门诊医疗费用如何结算?
答:参保人员在定点医疗机构门诊就诊,应出示本人《社会保障卡》,并凭本人《社会保障卡》进行费用即时结算,普通门诊发生的医疗费用不进行返回结算。
7、医保年度内未享受城镇职工普通门诊统筹,划入门诊统筹基金的金额能否返还?若可,其返还比例为?
答:能。按以下公式返回:在职职工返还数额=(申报缴费工资*1.5%*12个月-门诊报销限额内金额)*60%;退休职工返还数额=(上年度本市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2.3%*12个月-门诊报销限额内金额)*70%。
(二)住院管理。
1、参保人缴费后,什么时候开始享受医保待遇?
答:(1)城镇职工参保缴费后次月即可享受医疗保险待遇。(2)城乡居民参保缴费后,从次年1月1日起享受年度城乡居民医保待遇。出生三个月内参保缴费的新生儿享受城乡居民医保待遇时限为从出生起至当年度12月31日止;出生三个月后参保缴费的,从缴费次月起至当年度12月31日止。
2、参保人如何办理住院登记手续?
答:参保人需住院治疗的,凭本人社保IC卡到定点医院住院处及时办理网上入院手续。办理住院须预付住院起付线及住院总费用中需个人自付部分相应比例的押金。
3、参保人住院期间管理有关规定?
答:(一)本人或家属要求转院、转科治疗的,需要重新缴交起付标准。(二)参保人员病情未稳定或好转,医生不得先要求办理出院15天后再办理入院,出院15天内因病情需要重新入院治疗的,由定点医院向医保中心申报办理入院。(三)参保病人住院期间定点医院提供超基本医疗保险支付范围的自费医疗服务时,应当经本人或亲属签名同意。(四)在住院期间因病情或条件限制需要外购药品或检查的,定点医院要将其费用纳入当次住院费用内结算,不得全部由参保人员自己负担。(五)如果使用了进口材料,除按规定先支付个人自付部分外,不需再支付国产材料与进口材料之间的差价。(六)住院期间不能同时享受普通门诊统筹待遇。
4、医保基金支付范围?
答:按《广东省基本医疗保险、工伤保险和生育保险药品目录》、《广东省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诊疗项目》、《广东省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服务设施标准》等文件规定执行。城乡居民医保基金对符合计划生育政策规定的生育或终止妊娠发生的住院医疗费用参照本市企业职工生育保险医疗费支付项目和目录范围等规定执行。
5目前我市医保转诊转院制度是?
答:(一)实行逐级转院转诊制度。即由一级或二级定点医疗机构转往三级定点医疗机构,再由三级定点医疗机构转往省级定点医疗机构。(二)参保人因病情需要转往上级医疗机构诊治的,转出医院应在当天办理好转院手续,转入医院应及时为参保人办理入院手续。
6、市内异地住院登记对象及流程?
答:(一)市内异地住院登记对象是指各县(市)社会保险办事处的参保人员,在韶关市区或非参保县(市、区)居住,以及在非参保县(市、区)工作的人员。(二)上述参保人员(职工、居民)要在工作或居住地住院治疗的,必须到参保地医保经办机构申报办理市内异地住院手续,由参保地医保经办机构在信息系统上开通市内异地定点医疗机构刷卡住院服务。
7、市内逐级转院转诊对象及流程?
答:(一)逐级转院转诊对象是指各县(市)参保人员(除已办理市内异地住院手续外的参保人员),确因病情需要转往韶关市上级定点医疗机构住院治疗的参保病人。(二)上述参保病人办理转院手续时,须凭辖区内二级定点医疗机构的转院证明,经参保地社会保险办事处审批备案后,才能转往韶关市区内三级定点医疗机构或二级定点专科医疗机构住院。
8、哪些人可以办理市外异地居住就医登记手续?
答:职工医保:退休后回原籍安置或退休后随配偶、子女在异地长期居住的人员,以及因工作需要驻外地工作一年以上的在职职工(不含建制外地设办事机构)。城乡居民医保:一年内同一异地居住三个月以上的参保居民。
9、如何办理市外异地居住就医登记手续?
答:符合异地居住条件的参保人员,必须到参保地经办机构申请办理异地居住就医手续,在居住地选择二家基本医疗保险定点医疗机构,并经当地定点医疗机构和医疗保险部门确认后,报参保地医保经办机构确认及备案后,方可在选定的医疗机构就医,在非选定的医疗机构就医医疗费不予报销(急诊抢救除外)。
10、已办理异地居住的参保人住院时如何进行备案?
答:参保人因病住院时必须在入院后三个工作日内用电话或其它方式向参保地医保经办机构报告,并告知本人住院病因、所住医院、病区、科别、床号、医院电话。
11、异地居住参保人员出院申请医疗费报销需提供哪些材料?
答:异地居住参保人员出院30天内(城乡居民为3个月内)向参保地医疗保险经办机构申请医疗费报销,提供以下材料:(1) 社会保障卡(医疗保险手册);(2) 财税部门统一印制的医疗收费票据原件;(3) 入院记录和出院诊断证明书原件;(4)医疗费用明细汇总清单原件;(5) 危急重症病人另提供:门诊病历,急诊抢救记录,并经定点医疗机构医务科或医保办盖章确认。 (6) 特殊检查报告单复印件;(7) 使用特殊医用材料者,须提供所用材料的型号、产地。以上资料全部由医院盖章方有效。
12、异地居住参保人员住院医疗费用报销规定?
答:在二级以上定点医疗机构的医疗费用按韶关市基本医疗保险有关规定报销;一级医疗机构统筹基金一次支付限额标准为1500元,一级以下医疗机构统筹基金一次支付限额标准为1000元。限额标准内的住院医疗费用按基本医疗保险有关规定结算,超限额标准外医疗费用,医疗保险统筹基金不予支付。
13、参保城乡居民在市外定点医疗机构就医所发生的住院、门诊特定项目医疗费用报销有关规定?
答:属于以下情形的,先由个人自付5%,再按有关规定由城乡居民医保基金支付:(1)已办理了长期异地就医手续的参保居民,在异地选定定点医疗机构就医的;(2)经审批同意转诊到市外定点医疗机构的;(3)异地急诊、抢救的;(4)异地求学的在当地定点医疗机构就医的;(5)在本市就读学生寒暑假、因病休学期间,回到户籍所在地定点医疗机构就医的。除上述情形外在市外定点医疗机构住院、门诊特定项目治疗的,先由个人自付25%,再按有关规定支付。
14、截止2014年8月1日,我市异地联网定点医疗机构?
&答:广东省人民医院、南方医科大学南方医院、中山大学附属第二医院、南方医科大学第三附属院、广东药学院附属第一医院、南方医科大学第三附属医院、广东省第二人民医院、南方医科大学珠江医院、中山大学附属第三医院、广州军区广州总医院、清远市人民医院共11家。
15、符合什么条件的参保人员可在异地联网定点医疗机构即时结算?
答:(1)办理异地居住就医登记并选择异地联网定点医疗机构作为定点医院的参保人。(2)转诊转院参保人:一是由韶关市三级医院开出《转诊转院申请表》并由韶关市医保中心确认的参保人;二是韶关市医保中心批准的转往异地联网定点医疗机构的参保人;三是由异地二级以上公立医疗机构开出转往上述两间医院转诊转院的参保人。(3)在上述两间医院因危急重病急诊急救参保人。
16、符合异地联网定点医疗机构即时结算的参保人如何办理入院手续?
答:持本人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异地就医申请表复印件或转诊转院特殊审批表原件办理入院就医手续。
17、对定点医疗机构管理部分常见问题的经办规定?
答:1、对外承包或出租的以及非本部的分院、科室、门诊部收治的参保患者医保统筹基金不予以支付。2、新开设的科室或科室改名要重新申请,须经市医疗保险行政主管部门考核审批后才能纳入定点医疗机构的结算范围。3、参保人员未达到临床治愈或好转的,但费用已达到医院定额的,医生不能动员或强行要求其出院。4、参保人的住院费用已超过定额,不能要求其先出院再办理入院。5、参保人住院病情未达到临床治愈标准或好转的,不能再冠名其他疾病转到另外科室继续治疗。6、参保病人在上一级医疗机构或入院前在门诊所做的检查结果,入院后不能重新做,需将上述检查结果附在病历中,避免不必要的重复检查。7、参保病人在住院期间因病情或条件限制需要外购药品或检查时,其费用定点医院应将该费用应纳入当次定额内结算。8、参保人连续住院时间超过90天,需重新缴交一次起付标准。
第四章 工伤保险知识
一、如何申领工伤保险待遇
职工所在单位,应在职工发生工伤事故或者按职业病防治法规被诊断为职业病之日起30日内,向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提出书面工伤认定申请。超过30日后才提出工伤认定申请的,申请之日前的工伤待遇由单位负担。
职工因工死亡,应在社会保险行政部门作出工伤认定后申请工伤保险待遇;职工因工受伤,应在完成工伤认定及劳动能力鉴定后申请工伤保险待遇。
市社保局工伤生育待遇核发科负责受理全市工伤保险待遇申报业务。
(一)职工因工死亡,单位应提供如下材料:
1.《工伤保险待遇申领表》(市直单位一式两份,县(区、市)单位一式三份);
2.《工伤认定决定书》原件;
3.《身份证》复印件;
4.《死亡证明》、诊断证明书原件、门诊病历原件或复印件;
5.医疗机构出具的医疗费用收据原件,住院费用汇总清单,门诊收费清单,并填写《费用汇总表》;
6.工亡职工供养亲属户口簿及身份证复印件、供养证明(加盖工亡职工单位公章),丧失劳动能力者还要提供劳动能力鉴定部门出具的证明。
(二)职工因工负伤或患职业病,单位应提供如下材料:
1.《工伤保险待遇申领表》(市直单位一式两份,县(区、市)单位一式三份);
2.《工伤认定决定书》原件;
3.《劳动能力鉴定结论》原件;
4.身份证复印件;
5.诊断证明书原件、门诊病历原件或复印件;
6.医疗机构出具的医疗费用收据原件,住院费用汇总清单,门诊收费清单,并填写《费用汇总表》;
7.《一次性享受伤残津贴申请书》(仅限于因工致残被鉴定为一至四级,本人要求一次性支付工伤保险待遇的跨统筹地区户籍职工)。
(三)申报辅助器具配置时应提供如下材料:
1.《工伤保险待遇申领表》;
2.《劳动能力鉴定结论》原件及复印件;
3.身份证复印件;
4.经劳动能力鉴定部门同意的《工伤人员配置辅助器具确认通知书》。
(四)工伤职工评定伤残等级后仍需治疗(含旧伤复发)的,单位应提供如下材料:
1.《工伤保险待遇申领表》(市直单位一式两份;县(区、市)单位一式三份);
2.《劳动能力鉴定结论》原件;
4.身份证复印件;
5.诊断证明书原件,门诊病历原件及复印件;
6.医疗机构出具的医疗费用收据原件,住院费用汇总清单,门诊收费清单,并填写《费用汇总表》。
【注意事项】复印件材料一律采用A4纸复印。医疗费用收据及清单需按治疗时间顺序张贴在A4纸上,并填写费用总额。
用人单位、工伤职工或者其近亲属骗取工伤保险待遇,医疗机构、辅助器具配置机构骗取工伤保险基金支出的,由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责令退还,处骗取金额2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二、职工认定工伤后享受的工伤保险待遇范围有哪些
职工认定工伤后应该享受工伤保险待遇主要包含以下内容:
(一)工伤医疗待遇;
(二)辅助器具配置待遇;
(三)停工留薪期待遇;
(四)伤残待遇;
(五)工亡待遇。
(一)工伤医疗待遇
主要包含以下内容:(1)符合工伤保险诊疗项目目录、工伤保险药品目录、工伤保险住院服务标准的治疗费用;(2)职工住院治疗工伤的伙食补助费,以及经医疗机构出具证明报经办机构同意,工伤职工到统筹地区以外就医所需的交通、食宿费用;(3)工伤职工到签订服务协议的医疗机构进行康复性治疗所发生的费用。
工伤职工治疗非工伤引发的疾病,不享受工伤医疗待遇,按照基本医疗保险办法处理
(二)辅助器具配置待遇
工伤职工因日常生活或者就业需要,经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可以安装假肢、矫形器、假眼、假牙和配置轮椅等辅助器具,所需费用按照国家规定的标准从工伤保险基金支付。
(三)停工留薪期待遇
职工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需要暂停工作接受工伤医疗的,在停工留薪期内,原工资福利待遇不变,由所在单位按月支付。停工留薪期一般不超过12个月。伤情严重或者情况特殊,经设区的市级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可以适当延长,但延长不得超过12个月。工伤职工评定伤残等级后,停发原待遇,按照有关规定享受伤残待遇。
生活不能自理的工伤职工在停工留薪期需要护理的,由所在单位负责。
工伤职工在停工留薪期满后仍需治疗的,继续享受工伤医疗待遇。
工伤职工已经评定伤残等级并经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需要生活护理的,从工伤保险基金按月支付生活护理费。生活护理费按照一至四级支付,其标准分别为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60%、50%、40%或者30%。
(四)伤残待遇
1.职工因工致残被鉴定为一级至四级伤残的,保留劳动关系,退出工作岗位,享受以下待遇:
(1)从工伤保险基金按伤残等级支付一次性伤残补助金,标准为:一级伤残为27个月的本人工资,二级伤残为25个月的本人工资,三级伤残为23个月的本人工资,四级伤残为21个月的本人工资;
(2)从工伤保险基金按月支付伤残津贴,标准为:一级伤残为本人工资的90%,二级伤残为本人工资的85%,三级伤残为本人工资的80%,四级伤残为本人工资的75%。伤残津贴实际金额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由工伤保险基金补足差额;
(3)工伤职工达到退休年龄并办理退休手续后,停发伤残津贴,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基本养老保险待遇低于伤残津贴的,由工伤保险基金补足差额。
2.职工因工致残被鉴定为五级、六级伤残的,享受以下待遇:
(1)从工伤保险基金按伤残等级支付一次性伤残补助金,标准为:五级伤残为18个月的本人工资,六级伤残为16个月的本人工资;
(2)保留与用人单位的劳动关系,由用人单位安排适当工作。难以安排工作的,由用人单位按月发给伤残津贴,标准为:五级伤残为本人工资的70%,六级伤残为本人工资的60%,并由用人单位按照规定为其缴纳应缴纳的各项社会保险费。伤残津贴实际金额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由用人单位补足差额。
经工伤职工本人提出,该职工可以与用人单位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关系,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标准为本人工资:五级十个月、六级八个月。由用人单位支付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标准为本人工资:五级五十个月、六级四十个月。
3.职工因工致残被鉴定为七级至十级伤残的,享受以下待遇:
(1)从工伤保险基金按伤残等级支付一次性伤残补助金,标准为:七级伤残为13个月的本人工资,八级伤残为11个月的本人工资,九级伤残为9个月的本人工资,十级伤残为7个月的本人工资;
(2)劳动、聘用合同期满终止,或者职工本人提出解除劳动、聘用合同的,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标准为本人工资:七级六个月、八级四个月。九级二个月、十级一个月由用人单位支付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标准为本人工资:七级二十五个月、八级十五个月。九级八个月、十级四个月。
&4.工亡待遇
职工因工死亡,其近亲属按照下列规定从工伤保险基金领取丧葬补助金、供养亲属抚恤金和一次性工亡补助金:
(1)丧葬补助金。标准为6个月的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
(2)供养亲属抚恤金。供养亲属抚恤金按照职工本人工资的一定比例发给由因工死亡职工生前提供主要生活来源、无劳动能力的亲属。标准为:配偶每月40%,其他亲属每人每月30%,孤寡老人或者孤儿每人每月在上述标准的基础上增加10%。核定的各供养亲属的抚恤金之和不应高于因工死亡职工生前的工资。
(3)一次性工亡补助金。标准为上一年度全国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20倍。
伤残职工在停工留薪期内因工伤导致死亡的,其近亲属享受以上待遇。
一至四级伤残职工在停工留薪期满后死亡的,其近亲属不享受一次工亡补助金待遇,只享受丧葬补助金和供养亲属抚恤金待遇。
用人单位、工伤职工或者其近亲属骗取工伤保险待遇,医疗机构、辅助器具配置机构骗取工伤保险基金支出的,由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责令退还,处骗取金额2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五章 生育保险知识
一、如何申领生育保险待遇
(一)申领条件
符合以下条件的女职工,可向生育待遇核发科申请领取生育保险待遇:
1.已参加生育保险并按时缴纳生育保险费;
2.符合计划生育政策,属于计划内怀孕。
(二)申领程序
1.女职工分娩或流产后,单位应在一年内为其办理生育保险待遇申领手续;
2.申领生育保险待遇时,单位应提供如下资料:
(1)《生育保险待遇申报表》一式两份;
(2)《计划生育服务证》原件及复印件;
(3)新生儿《出生医学证明》原件及复印件;
(4)夫妻双方结婚证、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
(5)医院诊断证明,出院小结原件;
(6)计划内流产的女职工,需提供医院的流产证明及门诊病历原件;
(7)医疗机构出具的医疗费用收据、住院汇总明细清单、门诊收费清单原件,并填写《费用汇总表》。
【注意事项】复印件材料一律采用A4纸复印。医疗费用收据需按治疗时间及治疗医院顺序张贴在A4纸上,并填写费用总额。
3.工作人员收到生育保险待遇申请后,应立即对申请材料进行初审。符合要求的申请材料,应当场受理。
4.每月20日及以前受理的生育待遇申请材料视为当月收单。若无特殊原因,当月收单,次月核发待遇(最迟次月底拨付到申报单位所提供的账号)
5.单位经办人在申请次月15日以后到工伤生育待遇核发科领取《生育保险待遇核定表》。
6.单位或申请人如果对核定的待遇有疑问,应当在收到《生育待遇核定表》之日起30日内向工伤生育待遇核发科提出申请。经查确实有误者,可重新核定待遇并补发。
二、关于骗取生育保险待遇的处罚
用人单位、职工骗取生育保险待遇,由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责令退还,处骗取金额2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六章 失业保险知识
一、失业人员领取失业保险金的条件有哪些规定
同时具备下列条件的失业人员,可以领取失业保险金,并按规定享受其它失业保险待遇。
(一)失业前用人单位和本人已经缴纳失业保险费满一年的;
(二)非因本人意愿中断就业的;
(三)已经进行失业登记,并有求职要求的。
二、失业人员申请领取失业保险待遇的时间有怎样的规定?
失业人员应当在终止、解除劳动关系或劳动争议的裁决、判决生效之日起六十日内向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申请领取失业保险待遇。
三、超过申请领取失业保险待遇的时间又如何处理
超过申请领取失业保险待遇的时间办理申请领取,每超过一个月减少一个月的失业保险待遇(不满一个月的按一个月计算)。
四、申请领取失业保险待遇的失业人员需准备哪些资料
身份证、终止或者解除劳动关系证明材料和失业就业手册。
五、失业保险金的标准是多少
失业保险金按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80%,由社保经办机构按月发放。
六、当前,参加我市失业保险的农村居民失业后如何计发失业保险待遇
当前,参加我市失业保险的农村居民失业后,计发失业保险待遇和城镇职工失业待遇完全一样。
七、失业人员领取失业保险金的期限是如何计算的
缴费年限一至四年(含四年)的,每满一年,领取期限为一个月;四年以上的,超过四年的部分,每满半年领取期限增加一个月。每次失业核定的领取期限最长为二十四个月。
国务院《失业保险条例》实施前已停止享受失业保险待遇的,尚未领取期限不再结转。
八、领取失业保险金的人员还有哪些失业保险待遇
享受基本医疗保险待遇(个人不缴纳医疗保险费,由失业保险基金缴纳);享受减免费的职业介绍服务,参加一期减免费职业培训;失业人员在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死亡的,参照当地企业在职职工的有关规定,其家属可申领一次性丧葬补助金和供养直系亲属抚恤金。
九、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的相关规定有哪些
领取失业保险金的失业人员必须每个月24日前就近到社保经办机构进行领取失业保险金资格验证。
十、哪些情况下停发失业保险金
失业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停发失业保险金:
(一)重新就业的;
(二)应征服兵役的;
(三)移居境外的;
(四)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的;
(五)无正当理由连续两个月不按规定办理领取资格验证手续的,视同已重新就业,不再发放失业保险金,结转到下次失业后发放;
(六)无正当理由,连续两次或累计三次拒不接受当地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或其指定机构介绍工作的;
(七)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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