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于整体资产转让税收筹划的税收筹划有什么借鉴意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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整体资产转让税收筹划
00:47&&撰文左洪铭&
    依据税法规定,企业整体出售应在交易发生时,视为按照公允价值分别销售其全部资产进行税务处理。进行税收筹划,可以节约大部分税收  按公允价值销售资产甲企业有一分支机构,独立核算,该机构拥有厂房4500平方米,土地面积12000平方米,厂房为自建,原始价值260万元,已提折旧60万元;土地所有权的原始购置价值为40万元,未做摊销处理;机器设备原值130万元,已提折旧50万元。企业因经营项目转型,欲以1000万元将其拥有的所有资产整体转让。但经税收筹划,只需缴纳1万元税款,节省税款400多万元。  假如将该分支机构拥有的资产整体出售,假设双方依据评估价作为交易价,经评估厂房作价400万元,该房有六成新;土地所有权作价540万元;机器设备作价60万元;整体资产交易价为1000万元,甲企业取得整体资产出售收入为1000万元。这样,甲企业应纳税如下:  销售不动产应缴纳营业税:400×5%=20万元。  转让无形资产应缴纳营业税:(540-40)×5%=25万元。  应缴纳的城市维护建设税和教育费附加:(20+25)×(7%+3%)=4.5万元。  应缴印花税合计:0.47+0.018=0.488万元。其中,签署产权转移书据(厂房和土地使用权)应缴纳印花税(400+540)×5÷万元;签定购销合同应缴纳印花税:60×3/万元。  应缴土地增值税,按几步计算:  (1)厂房及土地所有权的转让收入:400+540=940万元。  (2)扣除项目金额:A:厂房允许扣除的金额:400×60%=240万元。B:支付土地款:40万元。C:与转让有关的税金:20+25+4.5+0.47+0.018=49.988万元。D:扣除项目金额合计:240+40+49.988=329.988万元。  (3)增值额:940-329.988=610.012万元。  (4)增值额占扣除项目金额的比例为610.012/329.988×100%=180%。  (5)应纳土地增值税税额为:610.012×50%-329.988×15%=255.51万元。  应缴企业所得税:(-40-130+50-20-25-4.5-0.488-255.51)×33%=123.59万元。  应缴税费合计:20+25+4.5+0.488+255.51+123.59=429.088万元。  筹划少缴税甲企业于2007年11月与乙企业协商将该分支机构转让给后者以换取对方股权,双方共同委托评估机构对其分支机构进行整体评估,评估值为1100万元。同年12月,将该分支机构转让给乙企业,换取20%股权,并取得100万元非股权支付额,同时办理产权转移手续。所换取20%股权的股本账面价值1000万元。甲企业于2009年7月以900万元的价格,将其在乙企业20%股权全部转让给自然人丙。这样,甲企业应缴税如下:  依据产权转移书据缴纳印花税:000=0.55万元。  收取100万元的非股权支付额应缴纳企业所得税:A:确认相应的收益为:100-100÷-150÷1500×(000)=78.61(万元)。  B:应缴纳企业所得税为:78.61×33%=25.94(万元)。  经测算,所收取100万元非股权支付额占其所拥有股本账面价值的10%,未超过税收政策规定的20%,经税务机关审核可不计算确认财产转让所得。但收取的100万元非股权支付额需确认相应所得,计算所得税。以900万元的价格转让其在乙企业的全部股权,依据税法规定应依据产权转移书据缴纳印花税:900×5/万元。以上两项业务缴纳税金合计0.55+25.94+0.45=26.94万元。  虽然手续上相对麻烦些,还需等一段时间,但经税收筹划,甲企业只需缴纳26.94万元印花税,节省税费402.148万元(429.088-26.94)。关于固定资产出售伴随无形资产转让的税收筹划?_百度知道
关于固定资产出售伴随无形资产转让的税收筹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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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门在外也不愁跨国企业无形资产转让定价中的税收筹划问题研究--《苏州大学》2013年硕士论文
跨国企业无形资产转让定价中的税收筹划问题研究
【摘要】:在知识经济背景下,企业创造无形资产能力直接决定其核心竞争力,决定其在激烈市场竞争中的地位。经济全球化带来了全球资本扩张,促进了跨国公司的资本流动,加速了知识产权等无形资产在全球范围内的转让。金融危机以来,受困于财政紧张的各国政府对国际税源的争夺战也日益激烈,纷纷加大反避税调查力度,税收调查标准国际化以及国家间税收情报交换的制度建立等,都给跨国企业长期以来传统的税收筹划手段带来了新挑战。
服从于其全球战略目标和谋求最大限度利润的需要,跨国公司需要积极寻求更加合理的手段进行价格转让,调整各子公司产品的成本,转让各子公司的利润收人,以使整个公司在全球范围内税收最小化、利润最大化,并努力减少各种政治、经济风险以及税收筹划本身带来的风险。因此,在这种企业内部核心竞争力提升动因、外部行业竞争压力加大、各国政府完善国内国际税收政策和管理的国际大背景下,研究跨国企业在无形资产转让定价中的税收筹划问题就显得尤为重要。
本课题试图通过对税收筹划理论的系统研究,在分析当前国际惯用的转让定价方法基础上,结合跨国企业在无形资产价值内涵和外延的新发展,汇总当前跨国企业无形资产转让的主要途径,分析总结跨国企业无形资产转让中税收筹划的具体方法,同时对税收筹划中的风险进行分析并提出控制建议。希望通过本研究,能够对跨国企业的经营决策提供相应的税收筹划理论支持,同时对我国“走出去”企业提供实践参考,使其在“走出去”战略中注重税收筹划布局、与时俱进,对我国企业的跨国发展机制及创新经营有所启发。
【关键词】:
【学位授予单位】:苏州大学【学位级别】:硕士【学位授予年份】:2013【分类号】:F275;F273.4;F276.7【目录】:
中文摘要4-5Abstract5-101 导论10-14 1.1 研究背景和研究意义10-11
1.1.1 研究背景10-11
1.1.2 研究意义11 1.2 研究思路和研究方法11-12
1.2.1 本文的研究思路11-12
1.2.2 本文的研究方法12 1.3 本文的内容和架构12-142 文献综述和理论回顾14-24 2.1 文献综述14-21
2.1.1 有关税收筹划的研究14-17
2.1.2 有关无资产转让定价的研究17-20
2.1.3 作者的评价20-21 2.2 本文运用的基础理论21-24
2.2.1 系统论21
2.2.2 税收契约论21-22
2.2.3 内部化理论22
2.2.4 博弈论22-23
2.2.5 本研究对理论的运用23-243 跨国企业税收筹划理论和方法24-32 3.1 税收筹划的概念24-25 3.2 跨国企业税收筹划的含义25-27
3.2.1 跨国税收筹划产生的条件25-27
3.2.2 跨国企业税收筹划的制约因素27 3.3 跨国税收筹划方法和路径27-30
3.3.1 合理设置跨国企业组织架构27-28
3.3.2 科学选择投资组织形式28
3.3.3 合理利用转让定价安排28-29
3.3.4 适度利用税法缺陷29
3.3.5 充分利用税收优惠政策29-30
3.3.6 巧妙选择会计方法延期纳税30 3.4 国际税收筹划风险30-31
3.4.1 政策变化风险30
3.4.2 经营调整风险30-31
3.4.3 税务审计风险31 3.5 本章小结31-324 无形资产转让定价基本理论和方法32-40 4.1 转让定价的基本原则32-33
4.1.1 独立交易原则32-33
4.1.2 总利润原则33
4.1.3 安全港原则33 4.2 转让定价的基本方法33-34
4.2.1 可比非控制价格法33-34
4.2.2 再销售价格法34
4.2.3 成本加成法34
4.2.4 交易净利润法34
4.2.5 利润分割法34 4.3 无形资产转让定价理论分析和方法介绍34-39
4.3.1 转让定价中的无形资产界定34-35
4.3.2 无形资产所有权的分析35-36
4.3.3 无形资产转移路径和途径分析36-37
4.3.4 无形资产转让定价常用的方法37-39 4.4 本章小结39-405 跨国企业无形资产转让中的税收筹划40-47 5.1 跨国企业无形资产筹划优势分析40-41
5.1.1 所有权分离优势40
5.1.2 成本和收益不配比优势40
5.1.3 独特的差别化优势40-41 5.2 跨国企业无形资产转让税收筹划的方法手段41-45
5.2.1 整体布局中的战略筹划41-42
5.2.2 充分利用避税港功能42-43
5.2.3 优化转让定价策略选择43-44
5.2.4 税收政策差异的充分利用44-45 5.3 无形资产转让定价筹划中的风险控制45-46
5.3.1 准确筹划减少政策偏差风险45
5.3.2 注重筹划成本与效益衡量45-46
5.3.3 积极采取措施降低被审计风险46
5.3.4 转让定价调查的应对及事后救济46 5.4 本章小结46-476 结束语47-48参考文献48-50攻读硕士学位期间发表的论文与研究成果50-51致谢51-5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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京公网安备74号房地产在建项目转让涉税分析与筹划|2013年|第六月|财会月刊(上)|案例分析|历年期刊|财会月刊
2013年 第 11 期总第 663 期
财会月刊(上)
房地产在建项目转让涉税分析与筹划
【作  者】吴春萍【作者单位】(广西城投浩晨实业有限公司
530021)【摘  要】&&&&& 【摘要】在转让资产之前,企业应做好纳税分析与筹划,由财务人员牵头、其他部门配合,给出方案以供企业决策者做决策。本文以房地产企业转让在建工程为例,列举了两个方案进行税收分析与筹划,希望能给大家一点启示。【关键词】资产转让&& 房地产在建项目转让&& 税收分析
&&&&& 一、税收筹划的概念和理念&&&&& 税收筹划是指在国家政策的许可下,按照税收法律、法规的立法导向,通过对企业筹资、投资、经营管理等活动进行合理的事前筹划和安排,取得节税效益,最终达到企业利润最大化的一种管理活动。笔者提出税收筹划的三个重要理念:一是,从企业内部来说,税收筹划管理活动需要企业管理层的高度重视和相关部门要积极配合。税收筹划不仅是财务部门的管理工作,如果没有领导层的支持与协调就难以完成或达到预期的效果。二是,税收筹划涉及到各方之间的相互配合。税收筹划活动要考虑到筹划行为对各方产生的总体税负的影响,如果只顾一方利益而损害另一方利益,就不能达成一致意见,使筹划活动难以进行。三是,税收筹划者考虑问题要全面,不能只考虑经济行为发生时的税负和现金流量净额,还要考虑筹划后各环节的税负和现金流量净额,否则会得不偿失。&&&&& 二、房地产企业转让在建项目税收筹划案例&&&&& 房地产在建项目的转让是房地产业常见的一种经济行为,随着国家不断加强对房地产调控的力度,房地产企业之间则以项目合作或股权转让等方式来调剂资金,整合企业资源,以此降低企业税负成本。以下是笔者在实际工作中遇到的案例。&&&&& 案例:A、B两个公司均是房地产开发企业,目前A 公司有个在建项目X因资金短缺要转让给B公司开发,该项目在转让时已投入成本800万元(假设投入成本已超过立项总投资额的25%,达到转让条件),现在A、B公司经协商做了两个方案:一是A公司通过以X项目出资设立新公司C,再将C公司股权转让给B公司以此转让X项目;二是A公司直接将X项目销售给B公司。假设X项目评估得出的公允价为1 000万元,B公司在取得C 公司股权或购买X项目后,继续开发成本为1 000万元,建成后销售价为3 000万元。两个方案分析如下(不考虑印花税和契税,这两个税种在两个方案中金额大致相同):&&&&& 方案一:A公司以在建项目X实物出资成立子公司C(C公司是房地产开发企业),再将C公司的股权转让给B公司,这样在建项目X就间接转让给了B。&&&&& 注意《公司法》里的“第二十七条……公司设立登记时全体股东的货币出资额不得低于注册资本的30%”。即A公司以X项目出资比例不得超过70%,最少要出资30%的货币资金。X项目评估得出的公允价1 000万元,则货币出资最少是429万元[(1 000/70%)×30%],筹划点为A公司以X项目出资,股权投资成本1 000万元,出资比例70%,B公司以货币出资429万元,出资比例30%,之后A公司将持有的C公司70%股权转让给B 公司,X项目就完全转让给了B公司。&&&&& 1. A公司在以X项目出资成立C公司的环节和转让C公司股权的环节都要缴纳土地增值税和企业所得税。&&&&& (1)投资设立C公司时应缴纳土地增值税。《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土地增值税具体问题的通知》(财税[号)中“第一条,关于以房地产进行投资、联营的征免税问题:对于以房地产进行投资、联营的,投资、联营的一方以土地(房地产)作价入股进行投资或作为联营条件,将房地产转让到所投资、联营的企业中时,暂免征收土地增值税”。&&&&& 但是在《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土地增值税具体问题的通知》(财税[2006]21号文)中指出:第五条,对于以土地(房地产)作价入股进行投资或联营的,凡所投资、联营的企业从事房地产开发的,或者房地产开发企业以其建造的商品房进行投资和联营的,均不适用财税[号文第一条暂免征收土地增值税的规定。此时A公司股权投资成本确认为1 000万元与公允价值相同,则土地增值税=(1 000-800)×30%=60(万元)(因增值额200万元,占项目扣除额800万的25%小于50%,按30%税率计算)。&&&&& (2)投资设立C公司时A公司应缴纳企业所得税。根据《关于企业处置资产所得税处理问题的通知》(国税函[号)中的“二、企业将资产移送他人的以下情形,因资产所以权属已发生改变而不属于内部处置资产,应按规定视同销售确定收入……(六)其他改变资产所有权属的用途”。以X项目对外投资,它的权属已从A公司过户到B公司,应视同销售计征企业所得税,所以出资设立C公司的环节中,A公司应缴纳企业所得税=(1 000-800-60)×25%=35(万元)。&&&&& (3)股权转让环节的土地增值税。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以转让股权名义转让房地产行为征收土地增值税问题的批复》(国税函[号)中的规定“股权转让以股权形式表现的资产是土地使用权、地上建筑物及附着物的,应按土地增值税规定征税”。&&&&& 本方案的筹划点:因为在股权出资环节,X项目已经过评估确认了公允价格并以此确认为股权投资成本,在股权转让环节与出资环节的时间不能相隔太久,这样公允价格才会没有多大变化,转让价与股权投资成本相同,没有增值,不用缴纳土地增值税。&&&&& (4)股权转让环节的企业所得税。股权转让属资产转让范畴视同销售应缴纳企业所得税,与以上第3点相同,股权转让价与股权投资成本相同不产生利润,不用缴纳企业所得税。&&&&& (5)A公司总税负=60+35=95(万元)。&&&&& (6)A公司现金流量净额=1 000-95=905(万元)。&&&&& 2. B公司收购C公司70%股权后,以C公司为开发主体继续投资开发X项目,完工后销售,以C公司为纳税主体缴纳建成后销售环节的营业税、土地增值税、企业所得税,以下现金流量净额的分析以B、C公司为一个联合体。&&&&& (1)营业税=3 000×5%=150(万元)。&&&&& (2)土地增值税=[3 000-1 000(股权收购成本)-1 000(后续建设成本)-150]×30%=255(万元)(增值税按清算方式来预计,增值额850万元占扣除项目2 150万元的比例约40%,小于50%,按增值额30%计税)。&&&&& (3)企业所得税=(3 000-1 000-1 000-150-255)×25%=148.75(万元)。&&&&& (4)C公司总税负=150+255+148.75=553.75(万元)。&&&&& (5)B\C公司现金流量净额=3 000-429(设立C公司30%货币出资额)-1 000(股权收购价)-(1 000-429)(应投入的后续建设资金-C公司原有资金)-553.75=446.25(万元)。&&&&& 3. 该方案总税负=95+553.75=648.75(万元),总现金流量净额=905+446.25=1 351.25(万元)。&&&&& 方案二:A公司直接将该项目销售给B公司,税务处理视同销售不动产缴纳相关税费。&&&&& 1. A公司涉及的税负有营业税、土地增值税、企业所得税。&&&&& 营业税=1 000×5%=50(万元)&&&&& 土地增值税=(1 000-800-50)×30%=45(万元)&&&&& 企业所得税=(1 000-800-50-45)×25%=26.25(万元)&&&&& A公司的总税负=50+45+26.25=121.25(万元)&&&&& A公司的现金流量净额=1 000-121.25=878.75(万元)&&&&& 2. B公司直接收购X项目后继续开发,完工后销售涉及的税负有营业税、土地增值税、企业所得税:&&&&& 营业税=3 000×5%=150(万元)&&&&& 土地增值税=[3 000-1 000(项目转让价)-1 000-150)]×30%=255(万元)&&&&& 企业所得税=[3 000-1 000-1 000-150-255]×25%=148.75(万元)&&&&& B公司总税负=150+255+148.75=553.75(万元)&&&&& B公司现金流量净额=3 000-1 000-1 000-553.75=446.25(万元)&&&&& 3. 项目转让方案A与B双方的总体税负=121.25+553.75=675(万元),现金流量净额=878.75+446.25=1 325(万元)。&&&&& 三、结论及建议&&&&& 从以上两个方案的总税负与现金流量净额的对比中可知前者更优越。下图列示了两个方案在X项目不同公允价水平下的现金流。比较得知,方案一中X项目的公允价减去成本价的增值额不超过成本50%的范围内,不论处于哪个价位,其现金流量净额及税负均相同。因评估价高于成本价一般不超过20%,因此过高的评估价不在此表列示,如有则做特殊情况分析。方案二中项目公允价不同则现金流量净额及税负均不相同,在不同公允价值水平,现金流量净额类似抛物线,在项目公允价为850万元即高于成本价800万元约6%的水平时最高。但是图中两个方案对比,无论公允价处于什么水平,方案一始终优于方案二,原因是方案二在A公司直接销售X项目时要缴纳营业税,增加了税负成本。
&&&&& 在现实中,是否方案一都会优于方案二呢,笔者认为财务人员在做税收筹划时应注意以下事项:&&&&& 其一,不同的地方税收政策不同。如土地增值税的清算是比较复杂的一个过程,它涉及到清算单位的所能提供资料的详细度及税务部门所能投入的人力物力等因素。有的地方税务部门是按清算来进行征收,有的是按照简易方法征收,征收率由税务主管部门确定。因此要具体情况具体分析。&&&&& 其二,不同的企业情况也不同。每个企业都有自己的发展规划和特殊情况,财务人员应在立足本企业实际情况的基础上做充足的分析,向企业决策者提供财务、税收信息,并与其他部门积极配合,才能做好税收筹划事项。&&&&& 其三,在税收筹划之前,财务人员要与税收征管部门做充分的沟通,税收法律法规虽然有其固定性、强制性,但是不同的地区有不同的税收优惠政策,并且在现实情况中,不同的税务管理部门对政策的解读也不同。主要参考文献&&&&&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土地增值税具体问题的通知.财税[号,| 您现在的位置:>
> 详细内容[原创]资产整体转让可享受的税收优惠分析  来源:神州财税网  编辑:财税〔2009〕59号文给出了资产重组及资产收购的定义:企业重组,是指企业在日常经营活动以外发生的法律结构或经济结构重大改变的交易,包括企业法律形式改变、债务重组、股权收购、资产收购、合并、分立等。资产收购,是指一家企业(以下称为受让企业)购买另一家企业(以下称为转让企业)实质经营性资产的交易。受让企业支付对价的形式包括股权支付、非股权支付或两者的组合。
本文所指的资产整体转让属于资产重组中的资产收购,同时与资产相关联的债权、负债和劳动力一并转让的行为。
目前可享受的税收优惠主要涉及以下几种税收:
一、增值税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纳税人资产重组有关增值税问题的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13号 规定:纳税人在资产重组过程中,通过合并、分立、出售、置换等方式,将全部或者部分实物资产以及与其相关联的债权、负债和劳动力一并转让给其他单位和个人,不属于增值税的征税范围,其中涉及的货物转让,不征收增值税。
如果仅转让资产,与资产相关联的债权、负债和劳动力并没有转让,则应征收增值税。
二、营业税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纳税人资产重组有关营业税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51号 规定:纳税人在资产重组过程中,通过合并、分立、出售、置换等方式,将全部或者部分实物资产以及与其相关联的债权、债务和劳动力一并转让给其他单位和个人的行为,不属于营业税征收范围,其中涉及的不动产、土地使用权转让,不征收营业税。
同理,如果仅转让资产,与资产相关联的债权、负债和劳动力并没有转让,则应征收营业税。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事业单位改制重组契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2〕4号规定:国有、集体企业整体出售,被出售企业法人予以注销,并且买受人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政策妥善安置原企业全部职工,与原企业全部职工签订服务年限不少于三年的劳动用工合同的,对其承受所购企业的土地、房屋权属,免征契税;与原企业超过30%的职工签订服务年限不少于三年的劳动 用工合同的,减半征收契税。
注意:契税的减免规定仅限于国有、集体企业整体出售,如果是其他性质的企业即使满足妥善安置原企业全部职工的规定,买受人也不得享受免征契税的优惠。
四、企业所得税
企业重组的税务处理区分不同条件分别适用一般性税务处理规定和特殊性税务处理规定。对于符合财税[2009]59号文、适用特殊性税务处理规定的企业重组,可以选择特殊性税务处理;除此之外的企业重组,均适用一般性税务处理。
(一)一般性税务处理规定
不符合特殊性税务处理规定的资产整体转让交易,应按以下规定处理:
?被收购方应确认股权、资产转让所得或损失。
?收购方取得股权或资产的计税基础应以公允价值为基础确定。
?被收购企业的相关所得税事项原则上保持不变。
(二)特殊性税务处理规定
1.&& 适用特殊性税务处理规定的一般性条件
?具有合理的商业目的,且不以减少、免除或者推迟缴纳税款为主要目的。
?被收购、合并或分立部分的资产或股权比例符合本通知规定的比例。
?企业重组后的连续12个月内不改变重组资产原来的实质性经营活动。
?重组交易对价中涉及股权支付金额符合本通知规定比例。
?企业重组中取得股权支付的原主要股东,在重组后连续12个月内,不得转让所取得的股权。
2.&& 企业重组的特殊性税务处理规定及其他条件
资产收购,受让企业收购的资产不低于转让企业全部资产的75%,且受让企业在该资产收购发生时的股权支付金额不低于其交易支付总额的85%,可以选择按以下规定处理:
?转让企业取得受让企业股权的计税基础,以被转让资产的原有计税基础确定。
?受让企业取得转让企业资产的计税基础,以被转让资产的原有计税基础确定。
整体资产转让过程中,受让企业收购的资产达到转让企业全部资产的100%。除了满足适用特殊性税务处理规定的一般性条件之外,如果受让企业在该资产收购发生时的股权支付金额不低于其交易支付总额的85%,则符合特殊性税务处理的规定,双方都可以被转让资产的原有计税基础确定取得股权或资产的计税基础;否则不符合特殊性税务处理的规定,应按一般性税务处理规定执行确认转让资产所得或损失。
总结:一般企业资产整体转让过程中的涉及的金额较大,纳税人需早做筹划,使重组过程尽量满足免税的各种条件,使税负最低。 分享到:本栏目其他新闻o o o o o o o o o o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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