个人信贷,贷款公司要买房银行贷款合同合同干嘛

个人住房商业贷款需要购房合同吗?_百度知道
个人住房商业贷款需要购房合同吗?
首先按银监会规定,购房贷款必须得有合法有效的商品房购销合同才可进行贷款申请。
在签定完毕相关的商品房购销合同后,收款方(即房地产开发企业)也该相对应的开具收款收据或预收房款发票,如没有相关的购销合同,那么你就得至有关部门进行一下咨询了,为什么手续齐全的商品房预售没有相关的商品房购销合同了。
其次,办理相关贷款的时候一般会收取你与贷款相关的费用,比如公证费、担保费等等。契税的 全称是“完税凭证”也即等你交了全部的房款(包括银行贷款部分)后,所必须要缴纳的房地产交易税,此税种一般是地方财政收取。
假如刚在办理贷款手续时就要你缴纳的话,那很明显是有违规现象存在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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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最好谨慎一些,不然怎么确定你买的哪个房子,查一查到底是什么问题。不过手续不全,商品房预售必须要有商品房预售许可证才能进行预售,否则属于违法销售肯定要有购房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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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是以住房公积金为资金来源,向缴存住房公积金的职工发放的定向用于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有住房的专项住房消费贷款。职工购买的自有住房包括商品住房、经济适用房、私产住房、集资建造住房、危改还迁住房和公有现住房。  贷款额度:
公积金贷款额度的上限计算公式是: 贷款职工月计缴住房公积金额度÷贷款职工住房公积金的缴存比例×0.45×12×实际可贷年限
公积金贷款额度一般要求不超过房屋总价的70%,且一般都有上限限制。
贷款期限:最长可达30年。  贷款利率:
(1).从日起,提高住房公积金个人购房贷款利率,5年(含)以下贷款由现行年利率3.51%调整为3.33%;5年以上贷款由现行年利率4.05%调整为3.87%。
(2).日(含12...
没有购房合同不能贷款,各种税费必须拿到合同后才能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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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门在外也不愁如何理解和适用《个人购房担保借款合同》约定:借款人连续三个月未按时足额归还借款本息的,贷款人有权提前收回贷款?
5.如何理解和适用《个人购房担保借款合同》约定:借款人连续三个月未按时足额归还借款本息的,贷款人有权提前收回贷款? 问题:(1)如果反复逾期的借款人在银行向人民法院起诉后归还了拖欠的逾期款,银行的诉讼请求(提前收回贷款)能得到支持吗? &&&&&& 如果没有约定提前收贷,银行申请解除借款合同,借款人在起诉后归还了逾期借款,银行的诉讼请求能得到支持吗? &&&&&& 如果以上诉讼请求不能得到支持,那么银行在何种情况下才能提前收回贷款或者解除合同?因借款人反复逾期,银行再次向法院提起诉讼,其诉讼请求仍会因为借款人归还逾期穸貌坏街С致穑 &&&&&& 关于宽限期确定。银行在借款人刚出现逾期就告知逾期及后果(主要是电话或者短信告知,部分为书面催告,且一般是多次催告)。在借款人出现提前收贷的条件时,可否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诉讼请求能得到支持吗? 如果银行没有催告借款人,提前收贷的诉讼请求能实现吗?法院送达能视为通知的方式吗? &&&&&& 关于诉讼时效。最高法院《诉讼时效司法解释》第5条规定:“当事人约定同一债务分期履行的,诉讼时效从最后一期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计算。”请问:在20年的按揭贷款中是从20年期满作为最后一期还是最后一次违约还款时间作为最后一期呢? 解答:(1)经银行催索,借款人归还了借款本金、利息的,或者在诉讼过程中偿付了相应债务的,均不应视为银行提前收贷条件成就,除非双方在借款合同中明确约定反复出现几次逾期还贷视为提前收贷条件成就。否则,一般不能从过于苛刻的角度看待提前收贷。 (2)双方合同中未约定提前收贷,银行请求解除合同,并由借款人偿还全部贷款,此时,如果借款人偿还了逾期借款本息,应视为履行了合同约定的相应义 务,不构成根本违约,双方可以和解方式撤回诉讼,继续履行合同。如果银行坚持解除合同,很可能被人民法院判决驳回。 &&&&&& 关键在于双方如何约定,或者双方对解除合同或提前收贷和解时确定一个硬性指标,例如最多只能逾期几次,每次逾期最多多少天,只要达到双方约定的条件,银行就可以解除合同或者要求提前还贷;如果未达成硬性标准,或者条款模棱两可,一般是不会得到司法支持的。 &&&&&& 正如文中所提到的,双方约定了提前收贷的条件,经多次催告无果的,借款人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这种请求应得到司法支持。如果银行没有催告借款人,借款人可以假装不知道。诉讼中,人民法院通常会给当事人一个缓冲期,让债务人尽可能主动履行合同,或者与银行达成和解协议。只有经催告,履行调解、和解程序后,借款人明确表示履行义务困难较大,甚至根本不能履行合同义务时,人民法院才会判令解除合同、合同终止,支持银行提前收贷的诉讼请求。人民法院诉讼中的通知也是送达的一种方式,只是与银行的主动性催告不同,这毕竟是已进入诉讼程序。何况,起诉状送达被告时,债务人就应当明知自己已构成义务违反,应当想办法履行义务,而非与债权人形成对抗。 &&&&&& 从保护债权人合法权益角度出发,最高人民法院的司法解释规定了从宽起算诉讼时效的内容,即连续性的、分期闲械摹⑵诩浣铣さ模辉俚ザ兰扑闼咚鲜毙В谴尤范ǖ囊逦袢寺男凶詈笠黄谡竦氖奔涞嚼词保魑毙诩涞钠鹚愕恪@纾唇掖钜荒12期,二十年共240期,从第240期应当归还的日期开始起算时效,期间不论是否有违约、逾期,有多少次逾期未还,未主张权利,债权人银行均有权从最后一期债务到期时的二年之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主张债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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首付后因个人问题银行不办贷款 购房合同无法解除
  买了一套商品房,付完首付以后,银行按揭却因为个人的信用问题办不下来,买房人该怎么办?怎样避免这一情况的出现?  案例:  付完首付,银行按揭批不下来  2013年6月,周小姐与某房产公司签订了《浙江省...
  买了一套商品房,付完首付以后,按揭却因为个人的信用问题办不下来,买房人该怎么办?怎样避免这一情况的出现?
  案例:
  付完首付,银行按揭批不下来
  2013年6月,周小姐与某房产公司签订了《浙江省商品房买卖合同》一份,总价款110万元;付款方式为周小姐于合同签订之日支付首付款33万元,剩余房款申请商业贷款。
  就在该合同签订次日,周小姐便向该公司支付了首付款33万元。但是,按揭贷款却一直没能办下来。按揭银行表示,收到过周小姐个人住房贷款申请,但其信用不良,不符该行政策,因此该笔贷款审批未通过。2014年3月,该公司向周小姐发送《催款通知书》,表示从按揭银行处得知周小姐未能通过按揭贷款资格审查,要求周小姐接通知10日内一次性支付剩余房款77万元。
  2014年6月,周小姐向法院起诉要求解除合同,退还购房首付款。周小姐表示,在购房洽谈过程中,该公司的销售人员曾向她承诺办妥相关手续。法院以按揭贷款不能办理系周小姐的自身原因为由,驳回了其诉讼请求。
  律师点评:
  销售人员的承诺,需保留证据
  根据《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十三条规定:商品房买卖合同约定,买受人以贷款方式付款、因当事人一方原因未能订立商品房担保贷款合同并导致商品房买卖合同不能继续履行的,对方当事人可以请求解除合同和赔偿损失。因不可归责于当事人双方的事由未能订立商品房担保贷款合同并导致商品房买卖合同不能继续履行的,当事人可以请求解除合同,出卖人应当将收受的购房款本金及其利息或者定金返还买受人。
  本案中,根据银行的说明,可以确认系周小姐的原因未能订立担保贷款合同,不必然导致商品房买卖合同不能继续履行。周小姐虽然称该公司的销售人员曾向她承诺办妥相关手续,但是无法举证证明,故法院以此驳回其诉讼请求。
  在此,我们也提醒购房人:若明知自己信用存在问题而有贷款资格风险,不能轻信销售人员的承诺,或者在与其洽谈过程中保留相关的证据,防止发生问题后处于被动不利的局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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