94年我己参加了乡镇企业单位新的农村养老保险有个人爱你的人不容易、集体、统筹三个部分组成。我同一单位的同志就有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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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年农村养老保险缴费标准,农村养老保险新政策2015
  2015农村买养老保险要交多少钱,农村养老保险新政策年农村养老保险交费标准。
  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试点实施意见明确缴费标准和待遇
  现在农村的传统观念是,养儿防老。
  而事实是,由于家庭与经济关系产生的矛盾,部分老人即便养了儿也难防老。新农保的核心是,年轻时缴一点,国家补一点,年老了(满60岁)可以按月领取养老金,领取标准为个人账户养老金(本+息)139再加上55元的基础养老金。
  这样农村的传统养老模式将实现由养儿防老向社会养老的历史性转变。
  据了解,东昌府区作为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试点,其参保范围是,辖区内农村年满16周岁(不含在校学生)至59岁的未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农村居民,可以在户籍地自愿参加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
  东昌府区目前符合条件的这一群体近50万人。这一群体分两部分,
  其一,实施新农保时年满45周岁以上的应按年缴费,累计缴费年限应不少于实际年龄到60周岁的剩余年数,不过也允许补缴,但累计缴费年限不得超过15年;
  其二,45周岁以下的,按年缴费,累计缴费年限不少于15年。另外,参保人员缴费年限满15年以上的,每增加一年,月基础养老金提高1元。
  按照国家规定,新农保的筹资模式是,新农保基金由个人缴费、集体补助、政府补贴构成。
  长兴失地农民可领&退休金&转接职工基本养老保险 按年龄一次性补缴
  长兴被征地农民基本生活保障制度与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正式衔接。申请刚开始十余天,县社保办受理人数就已经突破了4000人。
  转接职工基本养老险失地农民喜出望外
  今年70周岁的钱大爷,是林城镇午山岗村村民,几十年来一直以种地为生。几年前,家里的土地被征用。一辈子以田地为伴,突然间没田种了,钱大爷心里有点担忧经济来源。
  目前,钱大爷能够享受失地农民基本生活保障,并领取115元/月的农村老人基础养老金。算下来,老人一个月的收入为645元。&这个钱我们老俩口平常开支也差不多,就是没有结余,存不到钱。&钱大爷说。后来,村里人告诉他只要补缴一定的费用,就可以拿跟退休职工一样的退休金。听到这个消息,钱大爷十分高兴:&村书记说只要带上需要的材料去村里申请就好了。&
  带着身份证原件和复印件两张、原《被征地农民基本生活保障(补助)手册》,钱大爷来到村里填了申请表。村、镇审核后将在村里公示,公示期为7天。若无异议,村经办人员会统一将钱大爷等人的资料带到县社保办办理相关转接手续。&由村里的工作人员帮忙去办,就更好了。省得我自己跑,年纪大了也不懂。&钱大爷说。等村里的工作人员带了缴费联系单回来,他自己去镇上的农村合作银行签约交钱就行了。今后,钱大爷的养老金将打到存折上。
  一次性补缴 女50周岁男60周岁可领养老金
  钱大爷之所以这么积极,是因为一旦开始享受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他的养老金每月就可以有1230元左右。
  想要享受职工基本养老金,必须满足两个条件,缺一不可。一是年龄必须达到或超过法定退休年龄(男满60周岁,女满50周岁),二是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缴费年限必须满15年。
  钱大爷已经超过了法定退休年龄,可以一次性补缴15年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这种情况在今年12月24日前集中办理。没有达到法定退休年龄的失地农民,也可以补缴不足的年限,从日起集中办理。
  其实,不同年龄的失地农民想要补缴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费用是不一样的。钱大爷属于70周岁及以上这个类别,只要补缴36352.8元就能享受职工养老保险待遇。&考虑到经济能力,适当降低了60周岁以上人员一次性补缴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和医疗保险费的标准,霸黾右凰辏淮涡圆菇杀曜冀档5%,依次递减至70周岁,70周岁以后不再递减。&县人社局城乡居民养老保险服务中心相关负责人说。
  今年刚满48周岁的张大姐(因高铁建设而失地)家住太湖街道南张浜村,之前没有享受失地农民基本生活保障,这次知道可以转成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也打算补缴这一保险。&要先确定她是否属于被征地农民,先要到行政村申请,经村、乡镇(街道、园区)、县国土部门确认审核后并在行政村公示,之后由行政村统一上报到我们这里。这类需要确定被征地农民身份和未超过法定退休年龄且已经参加失地农民基本生活保障的人员从日起集中办理。&该负责人说。
  如果张大姐确定是被征地农民,她可以先补缴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15年的部分,按补缴13年计算需要先补缴63011.52元,然后再按月缴纳两年的保险费,到了法定退休年龄就可以享受养老金待遇。
  养老保险可与医保分开办 失地农民自主选择
  除了要补缴三万多元的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费,钱大爷还打算补缴18000元的职工基本医疗保险。&人最怕生病,年纪大了,难免有个毛病,如果报销比例高一点,我心里也好过点。&享受了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后,门诊统筹报销比例有 50%~60%。如果住院,符合医保政策规定的住院医疗费用报销比例为85%。
  当然,失地农民转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时候,也并非一定要缴纳医保。养老金缴费和医保缴费不是捆绑的。
  &人老了保不准哪一天就离开了,不过听说去世后还能拿一笔钱。&钱大爷说。对此,县人社局城乡居民养老保险服务中心相关负责人介绍道:&不少失地农民和钱大爷一样有这方面的疑惑。假如去世,丧抚费14000元都有的,养老缴费的个人帐户部分未领完的余额退还,养老个人账户大约是养老缴费额的40%左右,在每月的退休金中还按一定比例支出。医保费用不退还。就算职工基本医疗保险不补缴,丧抚费也是有的。&
  值得一提的是,原本要到55周岁才能享受失地农民基本生活保障的女性,一旦转入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到50周岁就能开始拿养老金。同时,其享受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金额也不是一成不变的,办理退休手续后,待遇将随企业职工享受的政策进行调整。
  农村社会养老保险的计算介绍
  一、农村社会养老保险的计算
  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实行&储蓄积累&和&领取分摊&两个阶段。缴纳积累类似于在银行存款,在这个阶段,养老保险对象的保险费处于纯积累的过程,分段计息,计算复利,滚动增值,积累的本息在按政策规定扣除一定比例的管理费后,逐年加大。到开始领取时,养老保险对象的积累额达到最大,此时的积累本息称为&积累总额&。在投保人达到领取年龄时,将养老保险对象的积累总额分摊到18年按月领取。因此,领取标准与积累总额密切相关,两者成正比关系。计算领取标准时,首先要计算积累总额,然后根据积累总额计算领取标准。
  二、农村社会养老保险注意哪些环节
  在这个过程需要注意以下几个环节:
  (一)严格掌握和熟知计息政策规定、分段计息的利率标准和时间;
  (二)严格按照计复利的规定进行计算;
  (三)严格按照给付系数计算,保证小数点位数要求,不能擅自增加或减少;(四)60岁和55岁领取的系数区别计算,不能合二为一。
  江苏农村养老保险新政策
  我们那刚实行新农保政策,我妈今年59岁,按政策交一年就可以拿基本养老金,听说多交,补交就可以多拿,我想了解象我妈这种情况可不可以补交?
  答案:
  至少要交15年才能拿到养老金。你所说的基本养老金是指60岁以上的老人,如果子女都参保了,不交也能拿到。像你妈的情况最好是给她补交吧,一次性交15年的,这样不仅能拿到基础养老金,自己交的那部分也是按月返回的。我曾经做过测算,按江苏省的文件,最低档的补交,每年100的那种,大概60岁以后能拿70多一个月,这样二年的样子能把自己交的钱收回来,之后拿的就是赚的了。可惜江苏省的文件中最高档每年才600块,这样退休后每月才100多块钱,哪够用啊。我倒希望能提高最高档的额度,至少要退休后每个月有个五六百才够用啊。你最好看一下你妈所在的城市有没有自己的实施方法,可能会额度高一点。我们是去年按市里的新农保政策交的,每年交2000多一点,而且女的55就能退休了。哪知道今年发了个江苏省的文件,这样每年只能交600了,女的还要60才退休。
  安徽农村养老保险新政策是不是子女必须买父母到60岁才可以享受养老金,而且还要子女交15年才行?
  山东农村养老保险新政策实施
  山东农村养老保险有哪些新政策呢?王先生是来自山东聊城的农民工,他从去年打工回来之后一直打算做点生意,但考虑到自己的年纪越来越大,想要了解一下关于山东农村养老保险的政策和规定,看是否可以办理养老保险手续,为自己的未来做打算!
  在山东和王先生有这也想法的人并不占少数,很多有农村户籍的朋友由于受到户籍的限制以及工作条件的不具备等,无法购买保险。所以针对这一种情况,山东省社保中心号召国家养老保险制度的完善政策,针对于山东农村养老保险在政策上做了一系列的调整,希望可以从中改善型新农村合作社的投保类型和范围。按照国家的规定,只要是有农村户籍的人口都是可以参加新农合来购买养老保险,同时对于一部分特殊的农村户籍的人们来说,也可以申请农转非来购买城镇职工的养老保险来享受养老待遇。
  对于山东当地的社保政策来说,对于一些子女在城镇工作的农村老人来说,是可以按照相关的规定来申请办理农转非手续的,办理成功之后可以申请购买城镇职工的养老保险,如果是个体经营的话,那么需要自己承担所有的缴纳费用。山东农村养老保险在政策上的规定与城镇职工的规定是不同的,在缴纳的比例和年限上都是差异的,例如对于城镇养老保险来说,在缴纳的比例上是需要15年交齐才能够享受到相关的待遇的。
  山东农村养老保险在国家的调整政策上,对于参保人员来说,是划分为三类的,第一类是可以享受到每月领取600元的养老金,第二类是492元的养老保险,第三类就是383的养老保险。这与在退休之前缴纳的费用的比例差异是很大的。当然这种情况与城镇职工办理的养老保险一样,也需要划分等级的。按照山东省的养老保险调整来说,无论是城镇人口还是农村人口都是可享受到一次性缴齐的待遇的。
  北京城乡居民养老保险新政策发布
  缴费补贴提高鼓励多缴多得
  《通知》明确,北京市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实行定额缴费,参保人最高缴费档次标准原则上不超过北京市灵活就业人员参加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年缴费额。2014年,北京市城乡居民养老保险个人年缴费额度为1000元至7420元,并为每个参保人员建立终身记录的养老保险个人账户。
  为了强化多缴多得、多缴多补的制度激励机制,北京市今年再次提高参保缴费财政补贴力度,对个人缴费1000元至2000元之间的人员,每人每年补贴60元;个人缴费标准2000元及以上的每人每年补贴90元。本次提高财政补贴标准,预计涉及经费2000万元至3000万元。个人缴费和财政补贴全部计入个人账户。
  同时,为增加基金筹资渠道,根据国家统一规定,北京市还鼓励有条件的村集体经济组织和其他社会经济组织、公益慈善组织、个人为参保人缴费提供资助,资助额度不超过最高缴费标准,并计入参保人的个人账户。
  宁出台一次性补缴养老保险新政策 四类人可补缴15年企业养老保险
  为解决城镇未参保集体企业退休人员养老保障问题,济宁出台一次性补缴养老保险新政策。即日起,符合条件的四类人员一次性申请补缴15年养老费,可按月领取基本。济宁市人社局明确了补缴对象、补缴标准,待遇计发等。
  需具备四个条件 可选三档标准补缴
  据济宁市人社局有关负责人介绍,申请人员必须同时具备四个条件方可补缴15年养老保险费:具有城镇户籍;曾经与城镇集体企业建立劳动关系或形成事实劳动关系;日前已达到或超过法定退休年龄(男60周岁、女55周岁);未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和机关事业养老保险。
  另外,原&五七工&、&家属工&等城镇未参保群体也属于解决的范围。本次解决城镇未参保集体企业养老保障问题,主要目的是保证范围以内的人员解决养老保障问题。
  根据国家和省有关规定,在养老保险的基本制度框架内解决,不再单独建立制度,对符合条件的人员,可一次性补缴15年养老保险费,纳入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社会统筹,定投 理财,按月发放基本养老金。
  山东统一设定三个档次的补缴和待遇计发标准,由补缴人员自行选择:按一档标准补缴的,月养老金为601元;按二档标准补缴的,月养老金为492元;按三档标准补缴的,月养老金为383元。在确定补缴额度时,对年满61周岁及以上的人员,年龄每增加1年,补缴额度相应减免1500元,最大减免额度为1.5万元,保险理财。
  城镇户口才能申请 可多种方式认定城镇户口和劳动关系
  据了解,具有城镇户籍是国家明确要求的,农村户籍不在解决范围之内。目前,在认定是否为城镇户口时,主要是根据户籍所在地认定,凡居住在城市规划区内的,可以认定为城镇户籍,主要依据民政部门管理的行政区划和居民委员会设置。公安部门统计城镇人口的口径是以居民常住户口所在地的城乡性质划分的。
  判断是否属于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主要依据看是否拥有土地,有土地的基本上不能认定为城镇户籍,但既有土地又有城镇户籍的应该认定为城镇户籍;通过公安派出所考察取证。
  日前,与我市城镇集体企业建立劳动关系或形成事实劳动关系。在认定申请补缴人员是否曾与城镇用人单位存在劳动关系时,除依据本人档案外,可参考原始资料,如工资支付凭证或记录,职工工资发放花名册,用人单位发放的&工作证&、&服务证&等能够证明身份的证件,劳动者填写的用人单位招工招聘&登记表&、&报名表&等招用记录,考勤记录,劳动者与用人单位签订的书面劳动合同等。
  1、什么是社会保险,重疾?
  社会保险是国家通过立法强制实行,保证劳动者在年老、失业、疾病、工伤等失去劳动能力的情况下,给予基本生活保障的制度。目前包括基本养老保险、失业保险、医疗保险、工伤保险、女工生育保险和农村养老保险六个部分。
  2、社会保险和商业保险有什么区别?
  (1)属性不同。社会保险的依据是国家《宪法》,是国家的基本社会政策和劳动政策,是通过国家或地方立法强制执行的。商业保险是国家经济活动的一个方面,是人民保险公司运用经济手段进行的经营活动,这种经营活动是由保险者与被保险者双方按照自愿原则、通过签定契约来实现的。
  (2)保险的对象和作用不同。社会保险是以劳动者及其供养直系亲属为保险对象,其作用是保障劳动者在丧失劳动能力和失业时的基本生活,这种保障有利于维护社会公平和社会稳定。商业保险是以投保的自然人为保险对象,其作用是根据契约规定给予投保者一定的经济补偿。
  (3)待遇水平不同。社会保险从保障基本生活、安定社会出发,着眼于长期性基本生活的保障,保障水平随着物价上升和社会生产水平的提高而逐步有所提高。商业保险只着眼于一次性经济补偿,给付水平的确定只考虑被保险人缴费额的多少,而不考虑其他因素。
  (4)管理体制不同。社会保险的管理体制是以各级政府主管社会保险的职能部门及所属的社会保险事业机构为主体,为实现法律赋予劳动者享受社会保险待遇的权利,而对劳动者的社会保险事务实行人、财、物的统一管理。商业保险的管理体制是自主经营的各经济实体自主经营,其管理工作全部围绕严格履行保险合同而进行的。
  (5)立法范畴不同。社会保险是国家规定的劳动者的基本权利之一,也是国家对劳动者应尽的义务,属于劳动立法范畴。商业保险是一种金融活动,保险合同双方的权利受经济合同法保护,属于经济立法范畴。
  3、当前应重点将哪些单位和人员纳入基本养老保险覆盖范围?
  目前国有企业、集体企业、自收自支和差额拨款事业单位已全部参加养老保险,2003年初河北省政府下发《关于进一步扩大养老保险覆盖面,实现养老保险全覆盖的意见》,重点将国有企业劳务工、乡镇企业、私营企业和外商投资企业以及灵活就业人员纳入养老保险,并做好中断养老保险关系职工接续养老保险关系工作。
  4、参加养老保险的法规依据主要有哪些?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国务院关于建立统一的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决定》(国发[1997]26号)、《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条例》(国务院令第259号)、《河北省统一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实施办法》(冀政[1998]1号)等法律法规。 上传我的文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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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的发展现状与未来对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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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的发展现状与未来对策
官方公共微信本文主要介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保卡常见问题及解答方法。
中国社保网,守护您一生。...
高西庆:调整经济结构最重要的还是转变政府职能,这个说了好多年了,但我感觉政府职能转变还有很大空间。做任何事情,资源总是有限的,不管政府多么强大,没有无限的资源和...
点击排行榜我国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工作存在的主要问题及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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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看准网()】劳动保险频道小编搜集的范文“我国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工作存在的主要问题及分析”,供大家阅读参考,查看更多相关劳动法 ,请访问劳动保险频道。
  一)建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的法律保障缺失问题  社会保障权是现代社会中保障人的生存和发展的又一重要的权利,是一项独立的、得到一系列国际人权文件确认的基本人权。养老保障权是社会保障权的重要组成部分,指公民在年老时有从国家和社会得到法定养老金,安度晚年的权利。农民作为我国公民的主体构成部分理应享有养老保障权,建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是维护其养老保障权的重要措施,应该得到法律的认可。但在我国进行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建设是没有法律保障的,农民的养老保险保障没得到应有的法律重视。  在许多国家里,社会养老保险是由国家强制性实施的,通过立法的形式建立与健全社会养老保险是世界各国开展社会保险工作的通行做法。我国宪法第45条第1款明确规定,公民在年老的情况下,有从国家和社会获得物质帮助的权利。这是宪法对农民物质帮助权的规定,按照这个规定,农民作为农业劳动者,在年老时,也完全应该和城镇职工一样,领取退休金,享受社会养老。但是,长期以来,占总人口大多数的农民被排除在社会保障制度之外,不是社会保障的对象,只能靠自己和家庭解决养老问题。这种把农民排除在社会保障制度之外,使农民的宪定权利有名无实的做法,一直延续到现在,对广大农民来说是欠公平的。  要使对农民实行社会养老的宪定权利转变为现实权利,就必须建立农村社会养老保障制度,建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是其重要的内容。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的建立,将使宪定权利落实为一种特定的法定权利,当宪法规定的物质帮助权成为公民在法律上的权利时,公民与相应的行政机关之间就形成了特定的权利义务关系。在这种情况下,要求物质给付、请求帮助是公民的权利;而进行物质给付、提供法定帮助则是相关行政机关的义务,如果相关的行政机关不依法履行这一法定义务,则公民可以寻求行政和法律救济。也就是说,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是使农民的宪定权利转变为现实权利的法律制度,它一经建立,将通过肯定、明确的规范,要求国家和社会从维护宪法的角度出发,解决农民的社会养老问题,以保障老年农民的基本生活及养老需要。  目前,我国正在起草《社会保险法》等有关法律,这将促进我国社会保险制度的健康发展。作为一项全国性的法律,《社会保险法》不能仅仅面向城镇居民,把广大的农民排斥在外。农村社会保险应当是我国社会保险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应当从法律上明确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建设的法律地位,不仅城镇要建立社会保险制度,农村也要推行社会养老保险,并成为全国社会保险制度的有机组成部分,受到法律的保护。
  (二)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参保率低、保障水平低,地区发展不平衡  1、农村社会养老保险的参保率低  目前,中国拥有世界上数量最多的老年人口,其中百分之七十五在农村。而从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实践的统计数据看,农民参加保险的人数很少,占农村总人口的比例很低。据统计:1995年我国农村养老保险有3个省、自治区、直辖市的14多个县(市、区、旗)开展了这项工作,但参加养老保险的农村人口只有约5万人;1999年我国农村养老保险有3个省、自治区、直辖市的297个县(市、区、旗)开展了这项工作,参加养老保险的农村人只有约38万人;22年参加养老保险的农村人口有近5461.8万人;25年我国农村养老保险有31个省、自治区、直辖市的19多个县(市、区、旗)开展了这项工作,参加养老保险的农村人只有约5万人。从以上的统计数据来看,纳入社会保障的农村人口比例非常低。  农民中的部分精壮劳动力外出到城里打工,成为身份特殊的农民工,其参与养老保险的情况更堪忧。虽是与城里人一起工作、生活,但他们的养老保险是没办法与城里人,比的。当乡镇企业吸纳农村剩余劳动力的能力接近饱和时,农村的青壮劳动力开始流向城市。数据显示,农民工主要集中在第二产业,其比例高达82.7%。其中制造业、建筑业和采矿业分别占到662%、13.%和3.5%。另一方面,中国农民工养老、失业、医疗、工伤、女职工生育保险的参保率分别只有33.7%、1.3%、21.6%、31.8%和5.5%。而农民工的企业补充保险、职工互助合作保险、商业保险的参保率就更低,分别只有2.9%、3.1%和5.6%。农民即使进入城市打工,他们也成为城市最低阶层,进城务工者中有82.4%的单位不为其交纳养老保险,比城里人(46.1%)高出很多,由此表明,进城务工者在养老保险方面的整体水平很低。根据国家统计局统计,我国进城务工者已从改革开放之初的不到2万人增加到23年的超过两亿人,所以很有必要考虑这个特殊群体的养老保险问题。《县级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基本方案》(试行)中没有体现出对留在农村的农民和进城务工的农民工给予区别对待。进城务工的农民既没被纳入到农村养老保险体系中,也没被纳入到城市养老保险体系中,处于法律保护的空白地带。  2、农村养老保险的人均保费低,保障水平低  原有农村养老保险一般仅限于一县的统筹范围内进行,一些农村地区经济发展水平很低,而且缴纳的保费很低,无法满足年老时的生活需要。《县级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基本方案》(试行)规定农村基本养老保险的月交费标准设置有2、4、6、2元十个档次。即使按照最高标准2元每月来算,足额缴纳4年,按照领取十年来计算,每月可领取养老金8元。在农民养老金制度缺乏通货膨胀和工资、物价指数调整机制的状况下,4年后每月8元的保障金能提供的保障实在让人怀疑,更不用说档次更低的保费了。由于进入老年回报期后所得款额度低,保障不足,实在无法激起农民的参保积极性。
  3、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地区发展严重不平衡  目前己经筹集的农保资金主要集中在少数几个发达省市,多数地区难以为继。从基金规模上看,排在前五位的是江苏、山东、上海、浙江和北京,这五个省市的基金共计221亿元,占全国农保基金总额的71.3%。东部地区无论从参保率还是人均保费都远高于中西部,西部的参保率最低,人均保费也最低,西部的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在部分地区是名存实亡,无养老保险可言,这与区域间经济发展水平差距有直接关系。  (三)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缺乏社会性  在养老资金筹集的问题上,《县级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基本方案》(试行)规定: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在资金筹集上坚持以个人缴纳为主,集体补助为辅,国家给予政策扶持的原则。而实际操作中出现农村社会养老保险的资金筹集困难,积累基金总额偏小影响了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的推进,造成这种状况原因是多方面的。个人、集体都有责任,但最主要的原因是政府出资责任缺失。  1、农民对社会养老保险的必要性认识不够  一般而言,贫困就更需要保障,尤其是农村贫困地区、贫困人口的老年保障问题更需要重点照顾。改革开放以来,有的农民对国情有了深刻的理解,接受新事物的能力也增强了,农民对解决老有所养的心情也日益迫切,他们知道社会养老保险是政府为他们办的一件看得见、摸得着的实事。但由于政府的宣传、引导、支持的力度有限,大部分农民对社会养老保险的意义、作用和实施办法还不甚了解,思想认识还存在误区。有的农民将此看作是政府变相向农民集资、搞摊派,也有的担心缴纳的保费将来无法兑现等等,在很大程度上影响了农民投保的积极性进而影响养老保险基金的筹集。  2、集体没有真正的负起责任来  大部分乡镇企业和私有企业以及有农村劳动力就业的国有企业、城镇集体企业、三资企业,对农民劳动者的社会保险的投入基本上是空白。在大多数地方,由于大多数村集体无力提供补助,几乎全部靠农民个人交费,性质与商业保险区别不大,而集体有钱能够给农民发养老金的村,又不需要这种政府财政不给补贴的社会养老保险。由于大多数集体无力或不愿对农村社会养老保险给予补助,绝大多数普通农民得不到任何补贴,在这种资金筹集方式下的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实际上是一种强制性储蓄或鼓励性储蓄。而《县级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基本方案》(试行)因考虑到农民的保险观念不强而强调自愿性,因此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在制度设计时就使其执行陷入了两难境地。
  3、政府责任不明确  目前的农村社会养老保险缺乏社会保障应有的社会性和福利性,农村社会养老保险不是商业保险,是社会保险,属于公共政策的范畴。社会保险应该同时具有以下三个特征:第一,国家法律的强制性;第二,保险费通常是由个人、企业和政府三方共同负担;第三,以保障劳动者基本生活水平为标准。归结到一点就是:社会保障金主要不应由受保人自己出。目前世界上任何国家的社会保险都要求国家或雇主为参加者交纳一定比例的保险费,即使实行完全积累制的国家统筹。雇员的社会保险费也都是由雇主和雇员共同缴纳的,没有任何补贴的社会保险不可能是真正的社会保险,即使推行也不可能有可持续性。  在我国城市的社会养老保险制度执行中,企业是主要的投保人。而农村只在极少数经济比较发达的地区,集体企业才可能为农民提供一部分保险金补助,因此,为了保障所有的农村老年居民的基本生活水平,必须建立有效的财政支持系统。政府不仅要给予养老保险金政策方面的优惠,还需要直接给予农民一定数额的养老保险基金补贴。政府资金的投入主要解决两个问题:一是建立政府资金的引导机制,即为了鼓励农民参加养老保险,应由政府对参保人员根据年龄的不同给予适当的补贴。二是建立养老保险待遇调整的储备基金,以保证被保险人领取的养老金数额与社会经济发展水平基本同步伐。这样的设计才有社会保障的性质。  原有农村养老保险制度的整体设计并未体现出社会保险共同出资的基本特征,名义上是一种社会性的养老保险,实质上是一种农民个人储蓄养老保险。在资金筹集上政府不承担出资责任,只给予政策扶持。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工作出现这种尴尬局面,虽然个人、集体方面都有责任,但在多方面的原因之中,政府资金支持缺乏是最主要的原因,政府财政难以给参保农民提供补贴,以至于强制农民参保没有权威性,又激发不起农民自愿参保的积极性。国家给予农村社会养老保险的政策扶持,只是给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基金免征税,乡镇企业缴纳养老保险费可以税前列支等。这实际上还是农民个人养老,称不上社会养老保险。由于农村社会养老保险政策对农民缺少吸引力,农民缺乏参保热情,所以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工作从开始就阻力不小,更谈不上可持续性发展。政府能不能对农村社会养老保险的启动提供财政补贴与兜底是推进农村社会养老保险的关键。对这一问题目前有两种看法:  一种看法认为,由于我国目前经济发展水平的局限,政府不可能对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的起动进行财政补贴与兜底。这种观点认为,我国建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条件尚不具备:第一,一个国家的社会养老保险制度覆盖于农民,都是处在该国工业化、市场化、农业生产集约化、农产品商品化程度较高,工业化由中期转向成熟期的过渡阶段,即工业化靠自身积累且其剩余能反哺农业时期。这时,国家综合实力增强,农民收入大大提高,农民人口相对一国人口总数己不占绝对多数。而目前,中国农村多数地区仍处于相对封闭的小农经济阶段,且地区之间发展水平差距过大,因而,在全国范围内实施农村社会养老保险的社会经济条件尚不具备。第二,在对建立农村社会保险的约束因素进行分析后指出,由于中国政府财力有限,而城市又处于经济改革的中心,根据发展优先和效率优先的发展战略,必定在资金竞争性使用中具有优势;而且福利国家的困境一福利病对政府的警示作用使国家不敢对农村社会养老保险投入太多。以24年为例,全国全年基本养老保险基金总收入4258亿元,各级财政补贴基本养老保险基金614亿元,其中中央财政522亿元,地方财政92亿元。如此巨大的财政补贴己经成为中央和地方政府的一种财政负担,而且是为确保社会稳定不得不承受的一种负担。当农村社会养老保险进一步推进时,中央和地方政府的财政压力将会越来越大,政府根本无能力承担农村社会养老保险的出资。因此,现阶段中国尚无能力建立真正的全国范围内的农村社会保障制度。
  另外一种观点则认为,建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条件己经具备。第一,建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的经济条件基本成熟。21年,以美元计价,中国人均国内生产总值 (1185元)已经超过欧洲国家建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时的最高水平(爱尔兰,1998年为958元)。即使按照购买力平价计算,21年,中国人均国内生产总值也已经达到5774美元,也超过了发达国家建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的平均水平(5226美元)时。可以说,中国逐步推进农村社会养老保险的经济条件目前已经基本具备。第二,建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的战略条件基本具备。首先,中国GDP将突破1万亿元,财政收入也突破1.7万亿元,经济发展己经上了一个大台阶,进行国民收入再分配的能力和手段都已具备。其次,由于农村工业化、城镇化和现代化进程加快,发达地区农村、城镇近郊农村和中西部一些经济发展水平比较高的农村,已经具备建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的条件。  从以上的两种观点来看,对于能否在农村推进社会养老保险,最关键的是政府是否具有出资的能力。两种观点都认为,社会养老保险作为一个准公共物品,具有明显的外部效应和社会效益,政府必须出资补助推行,否则很难行得通。两种观点的区别只在于政府有没有能力出资这一点上。第一种观点看到了政府应该在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建设中承担出资责任,但同时也强调了政府对出资的无能为力现状,主张有条件的地区可以先试行,无条件的地区则等条件具备后再实施,总的来说,这一观点对在农村社会养老保险的推进持怀疑否定的态度。而第二种观点则更多强调的是政府责任。并通过与己建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的国家之间经济状况的横比与纵比而得出我国政府己经具备了出资能力。  笔者认为,农村社会养老保险是一种带社会性质的公共产品,无财政补贴的社会养老保险模式基本不具备社会保险含义的要求,而是较多地体现出商业保险的特征,因而无法给农民养老提供合格的公共产品。虽然目前政府出资还存在着很多困难,但社会保障制度并不必然和一个国家或地区的经济发展水平相适应,它与政府的政策取向以及一个国家或地区的政治及文化因素密切相关。推行农村社会养老保险需要调动两个方面的积极性,一是要调动地方政府的积极性;二是要调动农民的积极性。要调动两方面的积极性,能否有财政补贴和兜底是关键。鉴于财政应该补贴而又无能力补贴的情况,我们可以根据经济发展的水平对农村养老保险的建设进行适当的、与其经济水平想适应的补偿,不补贴而企图推进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实践证明难度非常大。因此,由政府补助,农民缴费的农村社会养老保险方案成为农村养老社会保障的最佳制度选择。
  (四)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基金在管理方面存在的问题  当我们静心下来探讨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实践的经验得失时,除了前面提到的法律保障缺失,政府责任不到位等原因之外,我们有必要在这里提到农村养老保险基金在管理方面存在的问题及其对推进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所产生的负面影响,在具体的养老保险基金运作过程中存在以下的管理问题:  1、基金监督管理体制不健全  首先,政府权力过分集中。缺乏真正具有相对独立性的基金管理机构,难以保证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基金安全。按国际上通行的做法,社会保险基金应该遵循征缴、管理和使用三分离的原则,互相制衡,从而保障养老保险基金的安全性、流动性与收益性(即保值增值)。在中国,大多数地方的养老保险基金是由当地的民政部门独立管理的,征缴、管理和使用三权集于一身,缺乏有效的监控监督,而地方的民政部门又受当地政府的管理,政府违规拆借、挪用养老基金的现象时有发生。  其次,管理体制不顺,民政不管,社保不接。1998年机构改革至今,全国虽然省级多数已将农保管理职能划入劳动保障部门,但多数地县级单位和乡镇还未划转,形成劳动保障部门没有接、民政部门不好管的状况,造成不少地方管理工作断档。尤其是在中西部大多数省份,农保管理体制至今仍没有理顺,运作也困难重重,处于进退两难的境地。目前河南、江西两省,农保工作整体留在民政部门。宁夏的农保己从省民政厅划出,但至今仍没有移交省劳动保障厅。在全国19个农保试点县中,多数地方的农保机构还在民政部门,农保在省级己经移交、市县没有移交,依然处于民政不管,社保不接的局面。与此同时,很多内地和西部省份清理整顿的一个通行的做法是简单退保,使好不容易建立起来的农村养老保险制度陷入困境。  再次,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存在制度上的不稳定性。各地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办法基本上都是在民政部颁布的《县级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基本方案》(试行)的基础上稍作修改形成的,这些办法普遍缺乏法律效力。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的建立、撤消,费用的筹集、管理运用以及保险金的发放,不是按照严格的法律程序,不是农民与政府的一种规范性、持久性契约,而是按照地方政府部门制定的一些规章制度执行,因此具有很大的不稳定性。  由于制度的不稳定,致使地方农保管理经办机构在养老保险金的管理运作中常常有不规范的操作。比如:在养老基金的管理中,由于对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基金拆借挪用的危害性认识不足,同时管理中长官意志严重。导致地方民政部门、政府或领导挤占、挪用甚至贪污、挥霍农村养老保险基金的情况时有发生,严重干扰了基金的规范管理。
  在养老金的支付手段和支付方式上,只是按照地方政府部门,甚至是某些长官的意愿执行的。很多参加早期农保的农民在年龄达到6岁后,每月领取以前规定的养老金的承诺不能兑现。以湖南省株洲市天元区群峰镇为例,1993年由村组出面,把出租山林的收入钱上交给区民政局,参加了区政府主办的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当时政府说,一次交2元,6岁后,每月就能领3元养老金。但到24年后,民政局通知让把2元的本金领走,没给一分钱利息。  实际上,由于农村社会养老保险缺乏法律保障,我国政府对农村社会养老保险的态度也时常发生动摇,从而导致制度的摇摆不定,正是这种制度上的不稳定性,导致农民的预期变化较大,让本来就心存疑虑的农民更加不愿投保。  2、基金有效保值增值困难  我国原有的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基金的管理机构层次太低,工作人员理财能力差,无法保证养老基金的保值和增值。自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刚刚建立以来,一直有一个问题困扰着决策者,即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应该由谁来经办。由于原来农村建立的社会养老保险制度是完全积累模式,且坚持自愿原则,如果交给商业人寿保险公司来办的话,虽然增值机会比较多,但却存在风险,农民不可能十分信任。交给政府来办,虽然没有那么多的增值机会,但却可以享受许多有利的条件,如系统比较健全,既能够方便群众,又能降低成本和风险。同时政府在其中起着调节的作用,积极鼓励农民缴资,管理养老金,保证养老金的正常运行,保证养老金的保值增值,使农民从中得到最大的益处,所以选择由政府来管理材寸养老保险基金是最合适的。  但政府管理农村养老保险基金的弊端之一就是保值增值的途径单一。由于养老基金的投资渠道受《县级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基本方案》(试行)规定得太死,基金的保值增殖很被动、困难。《县级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基本方案》(试行)规定基金以县为单位统一管理,保值增值主要是购买国家财政发行的高利率债券和存入银行,不直接用于投资。投资渠道单一违反了分散投资、降低风险的原则。而且仅仅从银行存款和国债利率与同期通货膨胀率的比较分析看,这种狭窄的投资渠道的收益率也是经常处于负增长状态。按照民政部规定的农村养老保险基金增值要求,从1991年至1993年7月年增值率8%,1993年7月至19%年12月为年增值率12%,自1997年起剧调至8%。在实际运行过程中,由于缺乏合适的投资渠道、缺乏投资人才,有关部门一般都采取存入银行的方式。存入银行虽然稳定、安全,但就其购买力而言,农村养老保险基金要保值已经相当困难,更不用说增值。这一方面造成政府的包袱加重,出现参保的人越多,国家赔得越多的局面。另一方面,为了使资金能够平衡运行,国家原先承诺的养老保险账户的利率只好下调,造成投保人实际收益明显低于按过去高利率计算出的养老金。1993年一1997年全国大部分地区基金运营的收益比国家权威部门公布的保值标准低3一5个百分点,基金出现相对贬值。
  基金增值渠道单一和农保基金客观要求高收益之间的矛盾也是导致基金违规运作的直接原因。政府迫于支付压力而谋求养老保险的高增值下的冲动导致违规操作,养老保养基金的保值增值途径少,而支付压力大的情况下,老实安分地按照《县级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基本方案》(试行)所规定的投资渠道根本没办法满足支付,导致政府越权管理使用养老保险基金。虽然出发点可以理解,但事实上也给基金的规范化管理增加了难度,使基金运作随意性增大,减少行政监管力度,自己的刀削不了自己的把,政府在越权管理使用养老保险基金的同时,也为违规拆借养老保险基金的行为提供了便利。这一现象蔓延的结果会导致养老保险基金出现风险,损害被保险人的利益,影响了养老保险的运行和群众投保的积极性,使农民的养老钱失去了保障,最终必将影响社会养老保险制度的推行。  3、农保机构管理资源短缺、管理能力有待加强  首先,农保机构业务经费不足影响了农保基金的正常运作。按照《县级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基本方案》(试行)的规定,农村社会养老保险管理机构的经费可以按所收取基金的3%来支取,但是按规定提取的管理费难以满足开展业务的需要,全国各地的农保机构普遍存在着经费不足的现实。造成经费不足的原因:一是先天不足,关系没有理顺。社会养老保险是政府行为,其人员工作经费应纳入财政预算。而农保从1991年开展工作,诸多关系就没有理顺,机构编制、经费渠道始终没有解决。把县(市、区)以下农保机构定为自产自收事业单位,其经费在当年提取的3%管理费中解决,且这3%管理费还分级使用,即部里2%,省6%,地(市)7%,县(市、区)仅剩下3%中的85%。有的市(县)提取的管理费连给职工发工资都不够,加上会议费、宣传费等,缺口更大。值得注意的是,现在城镇企业职工养老保险基金管理机构管理费都己明确规定不从保险基金中支取了,而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却仍然要靠这一渠道来解决工作经费,这显然是让人难以理解的。解决人员经费的最佳方案是将农保机构人员经费纳入财政预算,这既利于工作的开展,又减轻农民的负担。  其次,管理能力落后的问题突出。农村社会养老保险有关工作管理体制至今没有理顺,农保机构的业务能力也存在很大问题,由于不规范的管理,造成不少地方管理工作断档。同时,信息网络化管理系统建设滞后,管理技术力量薄弱,多数基层养老保险管理人员只能承担最简单的、重复性的日常管理工作,在方案设计、对提供行为的及时监督、信息分析等方面的能力较差,这不仅增加了管理成本,也影响到养老保险的正常运行。一些养老保险经办机构存在着不规范的服务行为,影响到服务资金的使用效果和效率。由于有效监督机制缺位,地方监督力度不够,政策执行存在着不规范,违规成本过低,在部分地区实际操作中,农保机构本身就存在着一些违反政策和管理规定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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