住宅竣工验收备案表小区竣工综合验收是否要符合规划设计方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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和家园顺利通过竣工综合验收日 11:49 | 新闻编辑:源自滕州市房管局 | 来源:百度乐居
11月4日上午,由市开发办牵头,市规划、城建、园林、档案、拆迁、墙改办、城建监察、市政、物业办、龙泉街道等十余家单位共同组成的住宅小区竣工综合验收考核组莅临亿丰·和家园项目,圆满完成了对该项目竣工工作的现场验收考核。
据了解,综合验收共分三个方面:一是质量、安全问题,要通过“五方验收”;二是查看基础设施配套是否完备,即要“进得去,出的来”;三是规划设计是否规范等。考核组通过分组考核的方式考察了亿丰·和家园的整体规划、工程建筑、资料整理、物业管理、园林绿化、市政配套等方面的建设及应用情况,进行了严格的验收考核评估。通过验收、评估,考核组充分认定亿丰·和家园项目所提供的的验收考核材料内容实事求是、全面详实,并能高质量的完成各项设施,尤其针对亿丰·和家园注重科技创新与节能等方面所取得成就与效果给予了高度评价。
亿丰·和家园从设计之初,即着眼于高端位置、标杆式产品。要想做到标杆式产品是一项复杂的的系统工程,而亿丰·和家园在整体建设工作中竭力呈现出来的众多亮点的特色,为其品牌的延伸与后续的发展奠定了坚实的基础。并凭借其鲜明而独特的产品塑造,以显著的优势成为滕州地区的标杆与典范楼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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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省新建住宅小区竣工综合验收管理办法
发文单位:福建省 文  号:国建房[1994]第74号发布日期:执行日期:  第一条 为加强新建住宅小区及组团(以下简称住宅小区)的竣工综合验收和交接管理工作,提高住宅小区的社会效益和环境效益,根据建设部《城市住宅小区竣工综合验收管理办法》,结合我省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福建省建设委员会归口管理全省住宅小区竣工综合验收工作,各地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组织实施本行政区域内住宅小区竣工综合验收工作。
  第三条 建设用地规模10万平方米(含10万平方米)以上的住宅小区由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组织竣工综合验收。建设用地规模在10万平方米以下,5万平方米以上(含5万平方米)的住宅小区由地(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组织竣工综合验收。建设用地规模在5万平方米以下的住宅小区由所在县(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组织竣工综合验收。
  建设用地规模达到上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验收的,需在所在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分期验收的基础上,按前款规定的权限由上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组织综合验收。
  第四条 综合验收范围、内容和依据:
  1.综合验收范围为1994年以后竣工,建设用地规模2万平方米以上(含2万平方米)的住宅小区。
  在建的分期建设的住宅小区,竣工面积已达到2万平方米的,可分期验收。
  2.验收内容包括各单项工程的工程检验合格证明文件,建设用地的安排使用,住宅小区的建设及管理情况,重点是市政基础设施、绿化及公用建筑配套设施等项目的建设情况。
  3.验收的主要依据是:
  国家、省、市有关城市建设和其他专业管理部门的规范性文件及规划设计要求。
  4.从一九九五年一月一日起,房屋建筑面积符合第四条第一点规定的,各开发建设单位应当向当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申报登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对住宅小区的土地使用情况,各单项工程施工进度情况和市政公用基础配套设施等项目进行跟踪管理。
  第五条 住宅小区竣工综合验收必须符合下列要求:
  1.所有建设项目按批准的住宅小区规划和有关专业管理及设计要求全部建成,并满足使用要求;
  2.住宅及公共配套设施、市政公用基础设施等单项工程全部验收合格,验收资料齐全;
  3.各类建筑物的平面位置、立面造型、装修色调等符合批准的规划设计要求;
  4.施工机具、暂设工程、建筑残土、剩余构件全部拆除清运完毕,达到场清地平;
  5.居民已合理安置,并已明确住宅小区经营管理单位。
  第六条 申请住宅小区竣工综合验收,应当提交下列文件:
  (一)规划部门及其他专业管理部门批准的选址意见书、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规划许可证、修建性详细规划及各个单项工程设计文件(图纸)等;
  (二)工程承发包合同;
  (三)工程质量监督机构核定的各单位工程质量等级评定文件;
  (四)竣料(图纸)和技术档案资料;
  (五)项目所在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规定的其他文件资料。
  第七条 住宅小区的综合验收,应当在住宅小区内各单项工程验收合格的基础上进行。按本办法第三条规定的权限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组织有关城建(包括市政工程、公用事业、园林绿化、环境卫生)、规划、、工程质量监督、城建档案部门、住宅小区所在区、街和住宅小区经营管理单位等有关单位参加的综合验收小组,负责验收工作。
  按第三条规定由上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验收的住宅小区,上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组织房地产、规划、城建、工程质量监督、消防、环保、卫生、安全、抗震、城建档案部门会同当地有关部门负责全面验收。
  具体实施办法:
  (一)住宅小区建设单位向当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提出书面申请验收报告,提交第六条规定验收资料;
  由上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验收的住宅小区,由当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向上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提出验收申请。
  (二)验收小组审阅有关验收资料,听取建设单位关于小区建设、管理情况和单项工程验收情况汇报,并进行现场检查。
  (三)验收小组对住宅小区建设、管理及有关项目的验收情况,进行全面的鉴定和评价,并提出验收意见,向当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提交住宅小区竣工综合验收报告。
  第八条 住宅小区内各单项工程的验收,是指住宅小区建设单位投资建设的房屋建筑、道路、排水、污水处理及其他防治污染和公害的设施、环境卫生、园林绿化、供水、供电、消防、电讯等工程,已按设计要求建成,满足使用条件的,并经各单项工程管理部门专业验收,由单项工程管理部门出具验收合格证明。
  单项工程的验收,按不同的工程项目、规模,分别由当地建设专业管理部门办理验收合格证明:
  ①房屋建筑工程,由当地建筑工程质量监督部门(以下简称质监站)及所涉及的有关专业管理部门办理;
  ②道路排水工程,由当地市政管理部门按有关规定办理;
  ③污水处理及其他防治污染的设施,由当地质监站和环保部门按有关规定办理;
  ④环境卫生及园林绿化工程,分别由当地环境卫生及园林绿化管理部门,按有关规定办理;
  ⑤供水工程,由当地自来水主管部门按有关规定办理;
  ⑥供电、消防及电讯工程,由当地供电、消防和电讯管理部门分别按有关规定办理;
  ⑦规划验收,由当地规划管理部门按有关规定办理;
  ⑧其他专业验收,按当地有关规定办理。
  第九条 各单项工程验收资料,按城市建设档案及各专业管理部门规定办理。没有规定的,由综合验收小组参照有关规定办理。
  第十条 住宅小区竣工综合验收合格后,全部工程的综合性验收资料,由住宅小区建设单位组织整理,按国家城建档案管理规定及时向城建档案馆移送,并报送当地建设主管部门备案。此类资料包括:有关批准建设住宅小区的文件,如用地范围红线、征地拆迁批文、使用土地通知书等;有关规划设计报建批准文件;各单项工程的竣工平面位置图及验收报告、配套设施项目明细表;住宅小区建设总结及验收报告;住宅小区管理机构编制和管理办法。
  第十一条 住宅小区竣工综合验收不合格的,由当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开发建设单位限期改正,由此发生的费用由开发建设单位承担。
  对违反规划要求,市政公用基础设施和公共设施不配套的,工程质量低劣的,由验收小组提请有关部门依法查处。
  第十二条 未经综合验收的住宅小区,开发建设单位不得擅自将房屋和有关设施交付使用,违者由当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处以交付使用房屋售房款总额1~3%的罚款,直至吊销开发建设单位资质证书。
  第十三条 本办法由福建省建设委员会负责解释。
  第十四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福建省
您的位置:&&&&> 正文城市住宅小区如何进行竣工验收?
城市住宅小区的竣工验收
  为加强城市新建住宅小区竣工验收和管理,建设部发布了《城市住宅小区竣工综合验收管理办法》规定住宅小区开发建设单位对所开发的住宅小区质量负最终责任,不得将工程质量不合格或配套不完善的房屋交付使用。
  城市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标准规范,对住宅小区的土地使用情况、各单项工程的工程检验合格证明文件以及市政公用基础设施、公共配套设施项目等组织验收。
  住宅小区竣工综合验收必须符合下列要求:所有建设项目按批准的小区规划和有关专业管理及设计要求全部建成,并满足使用要求;住宅及公共配套设施、市政公用基础设施等单项工程全部验收合格,验收资料齐全;各类建筑物的平面位置、立面造型、装修色调等符合批准的规划设计要求;施工机具、暂设工程、建筑残土、剩余构件全部拆除清运完毕,达到场清地平;拆迁居民已合理安置。
  城市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对综合验收报告进行审查。综合验收报告审查合格后,开发建设单位方可将房屋和有关设施办理交付使用手续。
  验收合格并已办理交付使用手续的住宅小区,开发建设单位不再承担工程增建、改建费用。
  分期建设的住宅小区,可以实行分期验收,待全部建成后进行综合验收。分期验收的住宅小区,市政公用基础设施和公共配套设施满足使用功能要求的,可以分期投入使用。
  住宅小区综合验收不合格的,由城市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开发建设单位限期改正,由此发生的费用由开发建设单位承担。
  对违反规划要求、市政公用基础设施和公共设施不配套、工程质量低劣的,由验收小组提请有关部门依法查处。
  未经综合验收,开发建设单位擅自将房屋和有关设施交付使用的,由城市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吊销开发建设单位资质证书,并可处以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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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纯文字版福建省城市住宅建设试点小区竣工综合验收管理办法
福建省建设委员会
为加强全省城市住宅建设试点小区的竣工综合验收和交接管理工作,提高城市住宅建设试点小区的总体效益,根据建设部《城市住宅小区竣工综合验收管理办法》和《城市住宅小区建设试点评比实施办法》的精神,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本办法适用于在本省行政区域内列入省级、国家级建设试点的城市住宅小区的竣工综合验收。
福建省城市住宅小区建设试点领导小组负责试点小区的竣工综合验收评比奖励工作,省城市住宅小区建设试点办公室(以下简称省试点办)负责试点小区的竣工综合验收具体组织、协调工作。
综合验收内容和依据
综合验收内容包括规划设计的执行情况,有关专业管理部门对单项工程的质量检验合格证明文件,物业管理准备情况,档案资料建立和整理情况,重点是小区内市政基础设施、绿化及公用建筑配套设施等项目的建设情况。
综合验收的主要依据是:国家、省关于住宅小区建设和其它专业管理的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经审定批准的住宅试点小区规划设计要求。
申请综合验收条件及提交材料
住宅建设试点小区申请竣工综合验收,必须符合下列要求:
(一)建设项目按批准的住宅试点小区规划方案和扩大初步设计要求建成,并满足使用要求;
(二)住宅及公共配套设施、市政公用基础设施等单项工程经地、市工程质监机构验收全部合格,且符合省级以上(含省级)标准的优良率达到30%以上,验收资料齐全;
(三)各类建筑物的平面位置、立面造型、装修色调等符合批准的规划设计要求;
(四)采用的“四新”推广应用和科研攻关项目,应符合项目批准要求;
(五)施工机具、暂设工程、建筑残土、剩余构件全部拆除清运完毕,达到场清地平,绿化工程已全部完成;
(六)拆迁居民已合理安置,并已明确住宅试点小区物业管理单位。
总建筑面积超过15万平方米、实行分期建设的住宅建设试点小区,竣工面积已达到8万平方米,符合第六条要求的,经所在地地、市建委批准可分期验收,待全部建成后进行综合验收。
分期验收的住宅建设试点小区,市政公用基础设施和公共配套设施满足使用功能要求的,可以分期投入使用。
申请住宅建设试点小区竣工综合验收,应提交下列文件:
(一)所在地、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试点领导机构申请综合验收报告;
(二)经国家、省试点领导机构审定通过的小区规划、建设设计实施方案;
(三)经批准计划立项文件和开工报告;
(四)规划部门批准的“一书两证”、规划设计方案和设计审查意见及各个单项工程设计文件(图纸)等;
(五)工程招投标意见书;
(六)工程承发包合同;
(七)地、市工程质量监督机构核定的各单位工程质量等级评定验收报告和项目竣工验收报告;
(八)竣工资料(图纸)和技术档案资料;
(九)其它需要提供的文件资料。
综合验收程序
城市住宅建设试点小区竣工综合验收程序:
(一)由住宅建设试点小区所在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领导小组参照《福建省建设项目(工程)竣工验收暂行规定》和本办法,组织初步验收并通过后,向省试点办提出住宅建设试点小区竣工综合验收书面申请报告,并提交本办法第八条规定的文件资料;
(二)省试点办根据地、市意见组织有关部门和专业人员审阅有关验收资料,听取开发建设单位的情况汇报,进行现场检查鉴定,提出综合验收评审报告,报省城市住宅小区建设试点领导小组审定;
国家级住宅建设试点小区由省、市试点领导小组组织联合初验合格后向国家申请验收。
住宅试点小区竣工综合验收合格后,全部工程的综合验收资料,由住宅试点小区建设单位按国家城建档案管理规定,及时向城建档案馆移送,并报送当地建设主管部门备案。
评审设奖等级与奖励
综合验收评审结果分综合奖和单项奖。
综合奖设两档,分别授予下列称号:
(一)福建省城市住宅建设优秀试点小区;
(二)福建省城市住宅建设试点小区。
评为福建省城市住宅建设优秀试点小区的,由省试点办向建设部城市住宅小区建设试点办公室推荐参加全国性评比。
评审结果不合要求(不合格)的试点小区,取消住宅小区试点资格,不授予试点小区的标志。
单项奖设:
(一)优秀规划奖。
(二)优秀设计奖,奖励住宅、公建单项优秀设计。
(三)工程质量管理奖:
1.优质工程奖(单位工程);
2.住宅小区工程质量创优奖(群优小区)。
(四)新技术、新工艺、新材料、新产品应用与科学技术进步奖:
1.“四新”推广应用奖,设一、二、三等;
2.科学技术进步奖。
评为单项奖的,可推荐参加国家、省级相同专业评比。
获综合奖的试点小区,报省建委授予奖牌,并在试点小区工程的明显部位设置奖励标志。
获综合奖的试点小区和单项奖的项目,由省建委授予有关的开发建设、设计、施工、监理单位及优秀个人奖状,并在报刊上公布表彰。
获得奖励项目的开发建设、设计、施工、监理单位,对在获奖项目中做出突出贡献的职工,应根据国家有关规定,给予奖励。
除上述奖励外,各地可按照福建省人民政府颁发的《关于鼓励实施城市住宅小区建设试点的若干意见》中的规定,对获奖单位给予奖励。
第二十一条
综合验收评奖标准按建设部《城市住宅小区建设试点综合评价指标体系》。
第二十二条
住宅建设试点小区竣工综合验收不合格的,责令开发建设施工单位限期改正,由此发生的费用由开发施工单位承担。
对违反批准的规划设计要求、市政公用基础设施和公共设施配套不完备,或工程质量低劣的,提请有关部门依法查处。
第二十三条
未经综合验收合格的住宅建设试点小区,开发建设单位不得擅自将房屋和有关设施交付使用,违者按有关规定处理。
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由福建省建设委员会负责解释。
第二十五条
本办法自颁发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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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WCDR-            望政办发〔2014〕14号    长沙市望城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印发《长沙市望城区住宅小区管理&  实施办法》的通知&  &&  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区直各单位:&  && 《长沙市望城区住宅小区管理实施办法》已经区人民政府审定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  &&  &&  &&  长沙市望城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  2014年3月11日&&&&&&&& &  &&  长沙市望城区住宅小区管理实施办法&  &&&&&&&&&& &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我区住宅小区管理,规范房地产开发企业、物业服务企业行为,创新社会管理,提高城市管理水平,进一步改善人民群众的居住条件,营造和谐、稳定的人居环境,根据《物权法》、《城市房地产管理法》、《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条例》、《物业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本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望城区行政区划内住宅小区管理工作。&  第三条& 区房屋产权管理局负责牵头全区住宅小区管理工作, 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及本办法的相关规定组织相关职能部门、乡镇(街道)、村(社区)、房地产开发企业、物业服务企业、业主委员会共同配合做好住宅小区管理工作。&  &&  第二章&&&&&&&&&&& 综合验收管理&  第四条& 本办法所称竣工综合验收,是指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在住宅小区等房地产开发项目竣工后,对涉及公共安全的内容,组织工程质监、城乡建设、城乡规划、消防、人防等有关部门或者单位进行验收。&  区房屋产权管理局是全区住宅小区竣工综合验收工作的牵头部门,负责组织实施住宅小区竣工验收的评定工作。各职能部门依职能职责进行各项专业和单体工程验收工作。&  第五条& 住宅小区须综合验收合格后方可交付使用。开发建设单位违反本办法将竣工综合验收不合格和未经验收的房屋交付使用的,由区房屋产权管理局责令停止交付使用并限期整改。如整改不合格或拒绝整改,依法给予行政处罚;给购买人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造成重大伤亡事故或者其他严重后果,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第六条& 申请验收的住宅小区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 验收范围内的建设项目均已办理单项竣工验收手续,临时建筑物、构筑物和工地余泥已全部清理完毕;&    (二) 验收范围内的建设项目已具备供水、供气、供电、通信条件,道路和排水、排污等管道畅通且确定专人维护;&    (三) 验收范围内配套建设的各项公用和生活服务设施能交付正常使用;&    (四) 验收范围内的绿化工程已全部实施且确定专人养护人员和措施;&  &&& (五) 已通过招投标的形式选定物业服务企业,进行前期物业服务管理。&  第七条& 住宅小区竣工综合验收,开发建设单位须提交以下资料:&  (一) 竣工综合验收申请和自检报告;&    (二) 项目立项、用地、规划、建设批准文件;&    (三) 经审查的规划总图、施工图和竣工图;&   & (四) 建设工程各项验收合格证明;&  (五) 公共建筑配套、市政公用设施、园林绿化、环境卫生专项验收表;&  (六) 拆迁安置方案落实证明材料;&    &&&&&& (七) 前期物业管理委托合同、物业清单。&  第八条& 房地产开发项目分期开发的可申请分期验收。分期验收区域规模及相关配套设施,应依据规划部门审批后的总平图予以确定。&  第九条& 住宅小区竣工综合验收按下列程序办理:&    (一)开发建设单位向区房屋产权管理局提出竣工综合验收申请报告,并提交本办法第七条规定的资料;&  (二)区房屋产权管理局收齐开发建设单位提交的验收资料后发出竣工综合验收通知书,并在30日内组织城乡规划、市政、环保等相关部门进行竣工综合验收,填写验收意见单;&  (三)区房屋产权管理局根据各管理部门的验收意见,出具综合验收意见。验收不合格的,项目建设单位要在规定期限内整改到位,由区房屋产权管理局组织有关单位进行再次验收。&  &&  第三章& 物业管理&  第十条& 本办法所称前期物业管理是指在、选聘之前,由选聘按照《》和《业主公约》的约定,对房屋及配套的设施设备和相关场地进行维修、养护、管理,维护相关区域内环境卫生和秩序的活动。&  在前期物业管理中,项目开发建设单位必须配合物业服务企业和有关部门做好物业管理和社会管理工作。&  第十一条& 住宅小区的前期物业管理工作应当通过招投标的方式,选聘具有相应资质的物业服务企业承担,并根据相关规定制定、公示业主临时管理公约。&  第十二条& 业主委员会与物业服务企业签订《物业服务合同》后,该住宅小区的《前期物业管理服务合同》终止。&  第十三条& 物业管理服务费的收费项目和收费标准,经区物价局核定,办理服务价格收费登记后,将收费内容在小区内醒目位置进行公示,同时报区房屋产权管理局备案。&  第十四条& 区房屋产权管理局和区物价局应对各住宅小区物业管理服务费的收支情况进行定期检查,并督促物业服务企业每月及时公布物业管理活动中的各项支出情况。对恶意侵占业主权益及违规乱收费的,应按照相关规定进行查处。&  第十五条& 纳入物业管理范围的已竣工但尚未出售,或未按时交付物业买受人的物业,其物业管理服务费应由房地产开发企业全额支付给物业服务企业。&  第十六条& 业主签字收房后,次月开始交纳物业管理服务费。&  第十七条& 已交付使用的物业,在规定的保修期内,其质量责任主体为房地产开发企业,房地产开发企业必须按规定履行其保修责任。&  第十八条& 住宅小区开发完毕且综合验收后,当物业管理区域内交付的建筑面积超过50%,项目所在地的乡镇(街道)、村(社区)和区房屋产权管理局应在小区内广泛宣传、动员,指导、督促业主按照相关规定成立业主委员会。&  第十九条& 业主委员会成立后,物业服务企业应在30日内完成物业设施、设备和其他物业相关资料的移交。移交工作完成后,住宅小区开发建设单位和物业服务企业应填好《物业移交验收表》并向区房屋产权管理局备案。&  &&  第四章& 社会化管理&  第二十条& 本办法所称住宅小区社会化管理,是指通过建立健全住宅小区社区党组织、自治组织,培养和发展社区服务性、公益性、互助性、中介性、社团性、群众性、行业性等社会组织,采取民主的、自治的、自律的、志愿的、市场的等多种具有开放性、包容性的方式方法,对住宅小区实施管理的一种模式,从而达到把住宅小区建设成为管理有序、服务完善、文明祥和的社会共同体这一目标。&  第二十一条& 住宅小区社会化管理应当遵循“小区自治、社区管理、当地政府领导、职能部门监管”的原则。坚持将为群众服务放在首位,拓宽服务领域,提高服务质量,将行政性管理与居民自治性管理结合起来,努力构建“社会管理社会化、社区管理网格化”的立体管理工作新机制。&  第二十二条& 建立和完善住宅小区社会化管理体系,坚持谁建设谁完善的原则,做到场地人员齐备、设施设备完善、经费保障。&    第二十三条& 凡在本区内住宅、商住两用等商品房及各类政策性住房的新建或在建开发项目建设单位,应无偿配套社区办公服务用房,配套标准为: &  (一)项目规划总户数在1000户以下,需配置规模不小于100㎡的社区办公服务用房;&  (二)项目规划总户数在1000户以上(含1000户),3000户以下的,须配置规模不少于300㎡的社区办公服务用房;&  (三)项目规划总户数在3000户以上(含3000户),5000户以下的,须配置规模不少于500㎡的社区办公服务用房;&  (四)项目规划总户数在5000户以上(含5000户),须配置规模不少于800㎡的社区服务用房;&  (五)户型为50㎡/户(含50㎡以下)的住宅按75%的系数折减。&  新建社区没有办公用房的,新城区须配置不少于800㎡的社区办公服务用房,老城区须配置不少于500㎡的社区办公服务用房。&  社区办公服务用房应集中配套,对小区外有独立出入口,方便居民办事。应设置在独立计算建筑面积的自然层,不得配建地下层、夹层或架空层。社区办公服务用房应与新建开发项目同步规划、同步建设、同步验收、同步交付。项目分期开发的,原则上应明确在首期建设和交付。&  项目开发单位配套的社区办公服务用房产权应清晰,所有权归属于所在乡镇(街道)或社区,由社区无偿使用。&  区城乡规划局对建设工程规划设计方案进行审查时,有关社区办公服务用房配置标准的核定应当征求区民政局意见,对未按本办法规定配置社区办公服务用房的,不予办理规划许可证。&  第二十四条& 区财政逐步加大对住宅小区社会化管理的投入,并列入年度预算。暂定提供的住宅小区社会化管理专项经费具体标准为:每个住宅小区最低不低于5万元;规划超过500户(含500户)但不足2000户(含2000户)的,按照住宅小区规划户数3万元∕500户为标准;超过2000户的,超过部分户数按照住宅小区规划户数2万元∕500户为标准。&  第二十五条& 各相关职能部门应充分履职履责,强化监管职能:&  &区财政局确保专项资金足额按时拨付,并对资金使用情况进行严格监管,确保专款专用;&  区房屋产权管理局根据住宅小区综合验收和物业管理的相关政策,加强对开发、物业企业的监督管理;&  &区公安局负责住宅小区业主的户籍管理及实有人口和出租房屋人口的管理工作;加强治安管理,住户1000户以上应设立50以上的警务室或治安岗亭,位置一般与社区用房设立在一起;&  区城乡规划局严把审核关要求房地产项目设计中明确专门的物业管理用房、社区管理用房;&  区城乡建设局应严把建筑工程质量关,对房屋建筑质量投诉应及时处理,督促相关责任人及时进行整改;&  区市政局负责对住宅小区园林景观、环卫设施、亮化设备及广告进行监督管理;&  区民政局负责严格对住宅小区附近幼儿园及其他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强化日常监督,维护社会管理服务市场的有序、健康发展,扶持发展各类社会组织,非营利性组织;&  &区教育局负责逐步完善学校布局,合理分配教育资源,公开公示住宅小区学区,及时收集生源信息,按照就近入学和平等入学的原则,为业主子弟就读提供保障;&  区计生局负责计划生育管理,加大政策宣传力度,按照计生管理的要求,确保住宅小区业主无违反计划生育行为;&  区卫生局负责合理规划医疗机构布局、规模,强化医疗卫生机构的日常管理,加大社会食品卫生监督,逐步为人民群众提供安全、便捷、低成本的基本医疗服务和高效率、高质量的基本公共卫生服务;&  区工商局负责对住宅小区内部商业行为的监管,切实维护消费者权益,及时解决申诉举报,为业主消费安全提供保障;&  &区行政综合执法局负责对违反行政综合执法相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行为进行查处;&  &区综治办、维稳办负责督促住宅小区社区的综合治理、社会维稳工作,指导建立相应的突发事件应急预案,强化住宅小区周边环境综合治理,为住宅小区业主及家庭成员提供良好的居住环境。&  第二十六条& 乡镇(街道)、村(社区)作为辖区内住宅小区社会化管理的责任主体,应切实推进和强化住宅小区社会化管理工作。&  乡镇(街道)应按照属地管理原则加强对村(社区)住宅小区社会化管理工作的领导,积极与相关职能部门进行对接,建立良好的协作沟通机制;加强与村(社区)、开发企业、物业服务企业、业主的沟通与联系,听取建议和意见,搜集困难与问题,及时予以答复和解决。&  村(社区)应按照辖区内住宅小区分布、业主数量及工作任务安排专人负责住宅小区社会化管理的日常工作,居住户数每500户至少配备一名管理专干。&  (一)管理职能。督促小区成员进行自治管理;搞好小区卫生、社会保障、文化、计生和治安等各项管理,检查督促业主委员会完成小区确定的管理目标。&  (二)服务职能。组织业主进行便民服务,切实解决住宅小区社会化管理工作中的具体问题;动员和组织小区成员共驻共建,资源共享,办理小区公共事务和公益事业,组织志愿者队伍,办好小区服务业;协助政府落实城镇最低生活保障制度,介绍就业和开展优抚救济等工作。&  (三)教育职能。组织引导社区成员开展法制教育、公德教育和青少年教育。开展职业培训,文化娱乐和体育活动。开展五好文明创评活动,形成具有本社区特色的文化氛围,增强社区成员的归属感和凝聚力。&  (四) 监督职能。及时将住宅小区社会化管理工作中出现的问题向上级机关及有关部门反馈,对小区内的物业管理履行职责的情况进行监督。&  (五)加强住宅小区社区基层党组织建设,实现基层党组织的全覆盖。&  (六) 配合协助政府相关部门解决住宅小区社会化管理工作中的具体问题。&  && (七)合理使用住宅小区社会化管理经费,完善财务制度,实行专款专用。&  &第二十七条 &开发、物业企业作为住宅小区的责任主体,应维护业主利益,切实履行相关义务,按照要求提供社区服务用房,积极配合政府做好住宅小区社会化管理工作,明确专人负责与相关部门、乡镇(街道)及村(社区)对接,协助相关部门做好户籍管理、医疗卫生、文化教育、计划生育、社会治安综合治理等工作。应积极为住宅小区社会化管理提供相应设施、设备,增加软硬件投入,创造安全、舒适、和谐的居住环境。&  &&  第五章& 监督管理&  第二十八条& 建立联席会议制度。区政府分管领导主持,定期召开联席会议,及时通报信息,协调解决各类重大问题。&  第二十九条& 严格实行督促检查通报制度。区委督查室、区政府督查室为本办法的督查责任主体,负责逐项定期或不定期督查,对检查结果予以通报,并督促落实。&  第三十条& 建立健全责任追究制度。区纪委(监察局)为责任主体,负责依据相关规定对工作不扎实、服务不到位、任务未落实的单位主要负责人实行行政问责;对损害房地产市场及社会发展环境的行为,要坚决依法依纪处理,对典型案件要严肃查处、公开曝光。&  第三十一条& 严格实行绩效考核制度。区绩效办为责任主体,负责将该项工作纳入全区年度绩效考核内容。&  第三十二条& 实行投诉举报制度。区政府及各相关职能部门和乡镇(街道)应设立举报箱、开通投诉举报电话,对投诉举报明确专人登记、限期办理和及时答复,落实工作责任。&  第三十三条& 实行社会监督制度。区房屋产权管理局负责聘请人大代表、政协委员等社会各界人士担任社会监督员,及时听取意见和建议。&  第三十四条& 实行舆论监督制度。区委宣传部负责正确引导舆论宣传。加强对我区住宅小区管理工作的宣传力度,建立与新闻媒体、网络媒体的沟通机制,通过新闻媒体及网络媒体公开报道工作推进情况及重大信息,保障广大群众的知情权、表达权和监督权。&  第三十五条& 加强诚信体系建设。区房地产业协会规范行业自律,促进行业信用建设,配合政府部门开展行检行评,完善企业的信用评定标准、信用评定程序及信用管理细则,对诚信的企业给予支持,引导企业诚信经营。&  &&  第六章 &考评与奖惩&  第三十六条& 成立由区政府领导牵头,区纪委(监察局)、区委办、区政府办、区委组织部、区委宣传部(文明办)、区委督查室、区政府督查室、区房屋产权管理局、区财政局为成员单位的住宅小区管理工作综合考评领导小组,专门负责考评与奖惩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区房屋产权管理局,区房屋产权管理局局长兼任办公室主任,负责日常工作。&  第三十七条& 住宅小区管理工作综合考评领导小组制定对住宅小区的考核办法,明确考核标准及步骤。&  第三十八条& 对全区住宅小区的考核内容主要有:物业管理及物业服务情况;社区配套用房及社会管理情况;与相关部门、乡镇、村(社区)沟通及配合情况;职能部门、乡镇、村(社区)考核情况;社会监督及投诉举报情况;其他相关情况。&  第三十九条& 考核小组年终对住宅小区的考评情况进行汇总和考核排名。区政府对前三名优秀住宅小区进行奖励,授牌;评比得分不合格的住宅小区,其开发、物业公司计入企业诚信档案,并责令其限期整改。相关职能部门及乡镇(街道)、村(社区)的奖惩直接与住宅小区排名情况挂钩,由区政府每年安排专项奖励资金50万元对工作有实绩、有成效的优秀单位和个人予以表彰;对于工作不落实,管理不到位的相关单位及主要负责人按照绩效考核相关规定进行处理。&  第四十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30日后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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